第一篇:5.北京协和医院工资福利待遇规定.pdf
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一、事业单位现行国家规定工资标准
1、见习期工资:适用于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及其以下学历,未转
正定级之前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为一年,如有延期转正的情况,则见习期
工资的发放随之顺延。
2、初期工资:适用于取得硕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未转正定级之前的新参
加工作人员。初期为一年,如有延期转正的情况,则初期工资的发放随之顺延。
3、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适用于见习期或
初期结束后的正式职工。岗位工资大致分为三大类: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
勤技能;每类工资中又划分为若干级别。
4、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共有若干个档次,适
用人员同岗位工资。
(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 10%)适用于在护、教岗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二、生活补贴标准
根据北京市及医科院有关规定,对在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根据职称(职务)不同而不同。以下是自 2004 年至今执行的标准:
职称(职务)正局级 副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科办事员
生活补贴(元/月)
1696 1521 1346 1206 1066
951 或 953(2000 年前任职)846 或 853(2000 年前任职)5、10%工资:按人事部有关文件,提高护理人员、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部分,正高职称
1591 1346 1066
副高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师职称 初级士职称 高级工 中级工及以下 见习期
846 或 893(2000 年前晋升/定级)846 或 853(2000 年前定级)926 或 933(2000 年前任职)846 或 853(2000 年前任职)706
三、书报费标准
处级以上干部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每人每月 27 元,初级职称或科级以下
人员每人每月 25 元,工人每人每月 23 元。
四、洗理费标准
男职工每人每月 20 元,女职工每人每月 26 元。
五、房租补标准
1、根据北京市及医科院有关规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对离退休和在职人员
发放房租补贴,发放标准如下:(单位:元)
职称(职务)正局级 副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科办事员 正高职称 副高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房租补贴/月
115 100 90 80 80 70 115 95 80 70
(工龄 25 年以下)
备注 高级工 中级工及以下
70
(工龄 25 年以下)
2、另,工龄满 25 年以上的职工,月房租补贴不足 80 元者,按 80 元标准发 放(科办员或中级以下人员)。
六、伙食补、餐补标准
1、根据在职职工出勤发放,月伙食补贴最高限额为 120 元。
2、根据在职职工出勤,餐补每天 14 元。
七、职务补规定
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科室中担任科主任、书记、护士长、教学
老师等职务的工人员,依据职称(职务)享受不同的职务补贴。
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岗位一个月(含一个月),职务补贴停发。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规定
1、无工作经历即由院校毕业的学生,其工资标准如下:
学历(学位)博士 硕士 研究生班 双学士 本科五年制 本科四年制 大专 中专
见习(初期)工资
845 770 710 710 700 685 655 590
备注(含高中)
2、有工作经历(主要指研究生毕业)的工作人员:参照入学前档案工资档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如档案工资低于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九、转正定级工资规定
毕业来院工作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及职高生等,工作满一年,同时医师
岗位需取得职业医师合格证书,护士岗位需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书者,科室考核
合格予以转正定级,定级工资如下:(单位:元)
学历(学位)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273 215 181
备注 博士(含双博士)590 硕士 研究生班 双学士 本科五年制 本科四年制 大专 中专
590 590 590 590 590 550 550
181(含六年制)151 151 125
91(含高中)
十、薪级工资扣款规定
假种 病假:
事假:
休假天数 0.5-3.5 天 4---7.5 天 8--11.5 天 11 天以上 0.5-3.5 天 4---7.5 天 8--11.5 天 11 天以上
扣款百分比
扣薪级工资的 12.5% 扣薪级工资的 25% 扣薪级工资的 37.5% 扣薪级工资的 50% 扣薪级工资的 25% 扣薪级工资的 50% 扣薪级工资的 75% 扣薪级工资的 100%
十一、扣生活补贴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补贴停发:
1、病休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休半年者;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病休一年者;
3、事假超过 15 天者;
4、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
5、因私出境(包括出国探亲)者;
6、待聘或借调外单位人员。
十二、扣病假工资的规定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原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 90%。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
本人原工资的 70%。
工作年限满十年,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发原工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从 第七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 80%。
注:对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
十三、护教龄津贴发放标准
护教龄不满 5 年的, 不享受护教龄津贴。
护教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3 元。护教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5 元。护教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7 元。护教龄满 20 年以上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10 元。
十四、离开护教岗位人员的护教龄津贴发放规定
凡调离护教工作岗位,护教龄累计不满十年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教龄津
贴。
从事护教工作累计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工作岗位,可
以保留护教龄津贴。
十五、护教 10%在其离开护教岗位后的规定
从事护教工作不满 20 年的,因工作需要调离护教岗位的,调离后不再执行护
教的 10%工资。
从事护教工作满 20 年及以上的,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岗位的,仅按调离时的护教 10%发放, 但不随以后的工资增加而增加。
十六、公派出国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
1、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下者,工资照发。
2、公派出国批准期限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且六个月以下的,停发补贴。
3、公派出国批准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自出境第二个月起停薪。
按期回国,只补发岗位工资部分,且最多补发一年。
十七、因私出境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
因私出境批准为探亲假的,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
因私出境批准为事假的,自出境第二个月起停薪,并且回国后不补发工资。
十八、职工在国内外参加业务进修学习工资规定
职工在国内进修学习,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工资照发,逾期不归停薪。本院
职工在国外进修学习,经院长批准,长期公派出国(境)者,享受批准期限(最
长一年)的岗位工资待遇,按期回国后一次性补发;经院领导批准后延长者,回
国后只补发原出国时间的工资,延长时间不予补发,超期者不再补发。
十九、职工不辞而别工资规定
本院职工在递交了调离报告,院里尚未批准之前,私自不上班者,科室主
任及考勤员应及时通知人事处,人事处对当事人停薪。
其他情况不辞而别者,科室主任及考勤员也应及时通知人事处。
二十、正常调整工资规定
1、正常增加薪资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次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实行。
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变动后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资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资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资工资的,薪资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二
十一、独生子女补和婴儿补办理程序
先到保健科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通知单”(一式两联),然后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到人事处盖章,将上述通知单交财务处。
二十二、其他补助
1、父母、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后,随时可以办理领取安抚费手续,安抚费标准200元。
2、职工因病住院,每次凭购物(食品)发票可报销100元。
3、科室春节探望长期病号(三个月以上),凭购物(食品)发票可报销100元。
4、报销发票均需科主任或总支书记签字、人事处处长签字、到财务处报销。
5、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去世后,家属领取抚恤金标准是20个月的工资及生活补贴和丧葬费800元。
6、去世职工配偶无工作者,凭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无工作证明,每月可领取遗属补贴,未满18岁子女,父或母去世后凭户口簿每月可领取遗属补,领取标准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
7、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按国家规定。
8、退休职工关系已转到街道者,我院不再承担其任何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病逝后的一切安排由街道承担。
第二篇:4.北京协和医院解决两地分居政策.pdf
解决两地分居政策
一、解决本院正式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条件
根据国家政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1、职工本人获博士学位留院工作满 1 年的;
2、职工本人获硕士学位留院工作满 3 年的;
3、职工本人大学本科毕业留院工作满 8 年、年满 30 岁且夫妻分居两年以上 的;
4、职工本人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的,或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
5、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或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处级以上行政管理人员,或行政机关现任主任科员年满 30 岁且夫妻分居
满 2 年的;
7、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 35 岁、夫妻分居满 2 年的。
以上职工可以将配偶及子女(指独生子女)的户口迁往北京市。职工配偶如
果是高级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或是某一单位急缺的专门人才,可以作为人才
引进将其户口迁入北京,但需要有引进人才单位接收并办理手续。
如我院职工调出京外,并将户口迁出,按一出一进的政策,医院可将这一指
标用来解决一位同志的进京户口问题。
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程序
1、职工配偶自行负责在本市找好接收单位(单位应有人事管理权)。
2、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职工,向人事处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申请。
3、人事处审查、复核、签批,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材料。
4、医科院、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逐级审核申报人员进京备案材料。
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调令。
市劳动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需要职工提供的材料
5、个人持调令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以工人身份调京者,向北京
1、职工本人申请。须注明“要求医院解决户口,工作自己解决”。
2、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一式四份(其中原件两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五份。
4、职工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5、职工本人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6、职工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7、配偶毕业证书一式四份。
8、配偶原单位同意调出函一式四份。
9、配偶新单位同意接收函一式四份(其中原件两份)。
10、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一式四份。
11、双方业务鉴定一式四份。
12、结婚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13、有子女者,附独生子女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式四份;如子女上中学,需
附在校证明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第三篇:14.北京协和医院职工胸卡管理办法.pdf
一、胸卡佩戴要求:
1、凡本院工作人员及“三生”必须按医院规定佩戴胸卡上岗;佩戴胸卡方
法按《胸卡佩戴方法说明》执行。吊带式佩戴在胸部正面;扣夹式佩戴在胸部左
侧。
2、新胸卡自 2008 年 8 月 18 日起开始使用。同时,旧卡作废,自行保存留
作纪念,不得外借或赠送他人,否则,引发纠纷等问题,后果自负并追究责任。
3、青年工作部、质控中心、人事处、党办等部门负责抽查胸卡佩戴情况。
凡未佩戴胸卡上岗的职工,将与其所在科室的绩效考核挂钩。由检查部门通知财
务处按每人次 100 元标准扣除科室该月奖金,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科室。
4、院内调动人员人事处负责做新卡并收回旧卡。调出人员在离院前须将胸
卡交回人事处。
二、胸卡损坏或丢失的补办程序:
1、胸卡损坏或遗失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科主任或处长签批(护理人
员由护理部签批)。
2、申请人持有科主任或处长签批的申请,及时到人事处办理补卡手续,补
办期间人事处发补办胸卡的证明。教育处负责胸卡的制作。
3、胸卡制好后,由人事处通知本人取卡,取卡后立即佩戴胸卡,同时,将
补办胸卡临时证明交还人事处。
4、人事处负责通知财务处从该职工工资卡中扣除 20 元相关费用。
三、其他说明:
1、在院研究生、实习生及进修生(简称“三生”)胸卡样式与本院职工不
同,由教育处和护理部负责制作及发放,并按教育处制定的有关规定管理。
2、本院临时工胸卡与本院职工胸卡样式不同,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职工胸卡管理办法
第四篇:工资福利待遇情况
工资福利待遇
1、见习期工资 : 硕士1800元/月,本科1600/月,专科1400/月
2、见习生外地出差津贴:襄阳总部机关每月300元,襄阳总部以外的分公司机关每月400元,一般施工现场工作的37元/天,新疆地区50元/天,国外项目部100-140元/天,转正国外项目150-200元/天,非洲地区另增加国外出差补助50元/天。
3、211院校硕士和本科在见习期间根据学校和专业不同有200-800元不等津贴。
4、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露天作业人员每天7元,襄阳基地及室内工作人员每天5元,从每年的六月份到九月份,共四个月;冬季取暖费每人每月100元,从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共三个月。
5、笔记本报销规定自己购买,每月补助160元,补助三年,使用年限不低于三年,笔记本电脑属于个人所有。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可参照执行。
6、通勤费襄阳总部机关管理人员每人每月200元,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可参照执行。
7、见习期定级待遇:专科每月1940元,本科2110/2280元,硕士2280/2480元,见习期内其他待遇不变,增加工程技术人员津贴每月300元。等级津贴标准适用范围
4级900高级技术职务任职 6 年以上
5级700被聘高级技术职务或中级技术职务任职6年
6级500被聘中级技术职务或助理级技术职务任职 6年
7级300被聘初级职务(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8、公司大部分二级单位免费提供食宿,个别单位收取伙食费,奖金、赶工奖、节点奖、节日补贴等根据项目效益和所在项目具体情况而定,没有专门规定数额。
第五篇:15.北京协和医院中层干部管理考核办法.pdf
中层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医院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干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 号)的精神,医院每
年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
一、考核目的
(一)建立正常的干部工作反馈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 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
(二)通过述职报告,交流管理经验和工作思路,提高管理能力,增强创新
意识,营造务实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明确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促进医院
各项工作;
(四)激励干部的工作热情,为干部的选拔任用提供依据,建立充满活力的
用人机制。
二、考核对象
藏或援疆的干部外,全院各业务科室正副主任、各职能处室正副处长均应参加每
年终考核。
三、考核方法与内容:
(一)个人总结。参加述职考核的中层干部总结个人主要工作业绩、经
验与不足。
(二)述职报告。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各科(处)室第一责任人到医院述
职,业务科室副主任、职能处室副处长在本科(处)室述职。
1、科(处)室述职报告会
(1)参加人员范围:本科(处)同志、下属部门负责人以及其它应该参加评议 的人员。
(2)科(处)室述职报告会由部门第一责任人主持,副主任或副处长述职后,除每年 7 月 1 日以后提拔任用的干部、年终考核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援
与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票样本见附件 1)。
(3)将民主测评票封存,业务科室副主任民主测评票交人事处,职能处室副
处长民主测评票交组织处。
2、医院述职报告会
(1)学系主任报告时间为 10 分钟,其余人员报告时间为 8 分钟。(2)述职报告的内容:
� 业务科室第一责任人报告内容包括全科工作量(应与上同期对比),科室业绩创新,新的一年工作设想,建议及解决办法。各科室医、教、研、学科评估等 9 项客观指标由人事处核对后统一提供给述职人员。
� 职能处室第一责任人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的亮点、重点、创新点
(不要面面俱到),管理经验分享,上述职中报告的不足之处所采取的改进措施,新的一年工作计划。
(3)医院述职报告会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为:院领导;名誉院长、顾
问;两
院院士、人大、政协代表、民主党派代表;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职能处室
正、副处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党支部书记;正副总护士长;医院专兼职工会主
席、医院职代会各代表组组长、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小组成员。
四、时间安排
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1、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等次者,具有续聘的资格;对于
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医院予以表彰;
2、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者,由医院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
进。
3、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调
整其领导职务。
六、其它要求
由组织处、人事处、院办、党办、医务处、教育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相
关同志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表
科(处)副职述职考核民主测评表
综合评价
姓名
职务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