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宋)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标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费用,提高工程建设变更审批效率,保证工程建设工期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重大技改项目;
二、建设工程变更定义:
建设工程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施工阶段发生的与招标文件发生变化的技术文件,包含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技术核定单。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技术核定单是记录施工图设计责任之外,对完成施工承包义务,采取合理的施工措施等技术事宜,提出的具体方案、方法、工艺、措施等,经发包方和有关单位共同核定的凭证之一。
三、工程变更的分类:
1、按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来分类 1.1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签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替代,或需要改变工程项目具体设计等引起的),施工中产生错误,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础加深,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可以要求变更设计。1.2 建设方提出变更
建设方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工程变更,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增减工程内容、改变使用功能、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提高标准; 1.3 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1.4 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如规划、环保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等要求。1.5 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变更设计。按工程变更的性质来分类: 2.1 重大变更
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动:如结构型式的变更、使用功能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2.2 重要变更
包括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变动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等。2.3 一般变更
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碰、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构件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等。3 按费用分类:
(一)一类变更:
1、调整计划立项;
2、调整工程总概算10%(不含10%)以上;
3、影响总工期30天以上(含30天)。
(二)二类变更:
1、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影响总工期10-30天(含10天)。
(三)三类变更:
指一、二类工程变更以外的其他工程变更。
四、工程变更的签发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节约用地、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利于营业、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2、变更设计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变更后的单价仍执行合同中已有的单价,如合同中无此单价或因变更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应按合同条款进行估价。经承包商提出单价分析数据,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认可后,按 认可的单价执行。
3、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的设计变更令,承包商不得做任何工程设计和变更,否则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不予计量和支付。
4、工程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现场变更往往会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出决定。
3).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概算的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时,更要慎重。
4).工程变更应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
5).工程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
6).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试车或验收过程中,只要不影响生产,一般不再接受变更要求。
7).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
8).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五、申报审批程序
1、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承包商应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业主负责人批准后执行。1.1 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
承包商申请先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及内容报告,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方案(两个不同方案以上)和数量、以及单价和总费用、工期,并对技术、经济、工期各项指标作比较。经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项目公章后,报项目监理审核。1.2 项目监理审核
项目监理接到承包商变更申请后,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查、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审核其变更内容、技术方案及变更的工程数量,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签批意见,加盖监理项目章后,上报项目业主负责人。1.3 项目业主负责人的审查和核实。
在接到项目监理签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认真按图纸、规范等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复核变更的工程量、估算费用、工期等指标。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变更的性质分类及费用分类判定是否需要公司其他部门及领导审批。
经项目业主核定后,转设计院核定。1.4 设计院审查及核定
在接到项目项目业主签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认真按图纸、规范等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经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签字,加盖设计公章后,交项目业主后,按设计文件管理流程下发监理、过程控制、施工单位执行。
2、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的变更
监理工程师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向承包人发出意向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内容;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要求承包人据此提交变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订的事宜施工技术评价报告;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工期带来影响报告。
按本条1.2、1.3、1.4规定程序执行。
3、业主指令的变更
业主指令的变更,工程部下发监理人变更意向通知,由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据此提交变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订的事宜施工技术评价报告;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工期带来影响报告。
按本条1.2、1.3、1.4规定程序执行。
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及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要求,按
3、业主指令的变更程序执行。
六、工程变更公司审批权限:
1、一般变更、三类变更由工程部组织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批,五、申报审批程序,报合同部、技术部备案。
2、重要变更由工程部组织技术部、设计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洽商后,按
五、申报审批程序及公司内部议事程序执行。
3、重大变更及一、二类变更,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公司领导、技术部、设计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洽商后,按
五、申报审批程序和公司内部议事程序,及公司立项管理制度(如需要)执行。
六、工程变更的实施
承包人在收到有效工程变更后,应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及时组织施工,监理人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对变更项目进行严格监理,设计变更的实施前,应注明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承包人回收,交项目业主。
七、费用结算
1、变更单价的确定
需要确定新的单价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工程量清单里的项目中数量增减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项目;二是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项目。
2、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单,经过造价工程师按照标书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做为结算的依据,此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
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5.材料的供应及自购范围也应同原合同内容相一致。
6.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
7.合理化建议也按照上面的程序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8.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2011.7修订)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1年7月修订)
发改投资[2011]17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 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原、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各地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总体任务和要求,组织编 制省级水土保持规划,重点明确近期建设任务、布局和措施等,并按规定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备。
根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可组织编制水土保持专项工程建设规划或总体方案。
第九条 各地根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或总体方案,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按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按坝系编制淤地坝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单坝工程初步设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区和淤地坝坝系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水土流失严重,亟待进行治理;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有保证;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其中,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应重点安排人地矛盾突出、坡度5—15度(东北黑土区3—10度)尚在耕地的缓坡耕地,严禁在退耕还林(草)地块实施坡改梯和陡坡开荒;淤地坝工程建设要合理布局,小流域治理程度低于30%且近期未纳入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的,原则上不得在沟道安排淤地坝建设,新建大型淤地坝库容应控制在100万立方米以内并确保下游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安全。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各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其中,对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其坝系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单坝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利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审批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审核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按规定附送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群众投劳承诺,以及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的文件。
第十三条 为促进落实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各地可按规定在水土保持工程省级建设投资中提取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地方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下同)
第十五条 各地应积极引入竞争立项、公开评选等方式遴选项目,列入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区、市)提出的 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区、市)切块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规模计划。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分解落实具体项目投资计划,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相关流域机构审核备案。省级分解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限原则上不得下放。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政府投资补助额度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中央投资计划按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补助投资优先安排地方投资落实、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管理的项目,并根据相关检查和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工程中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重大调整需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 容和规模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推广实行资金使用县级报账制,项目开工建设后,可向承建单位拨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和验收合格后分期拨付。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水土保持项目特点,水土保持工程可直接组织受益群众或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要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水土保持工程中由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实施属于以工代赈性质的部分,经批准可不进行施工招标;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推行受益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群众投劳承诺制、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和工程建设公示制。
鼓励采取受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管理模式,投资、任务、责任全部到村,由村民民主产生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组织村民自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和报帐制。
对受益群众直接实施的项目,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应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着力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效益。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水利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区域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效益监测。具体监测工作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成果应及时报送有关水利、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档案管理,按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从项目前期、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到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全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 淤地坝防汛工作参照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的程序和要求,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确保安全运行。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要逐坝落实防汛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于每年7月和下年1月份两次将本地区上半年和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有关司,并抄送相关流域机构。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建设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查任务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设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 量、资金使用、运行管护情况等。
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负责督导、抽查的相关具体工作。检查结果将适时进行通报,并作为中央补助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水土保持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进行核验。
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并将结果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核。其中,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单坝验收和坝系工程整体验收两个环节,坝系工程整体验收应在坝系内所有单坝完成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各地的具体验收管理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各省(区、市)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随机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和考核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释。第三十二条 地方自行安排投资实施的水土保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51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变更计量的工作程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合规、有序和时效性,满足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的要求,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1.相关方提出变更要求,项目部应迅速组织监理单位、造价单位等对变更申请进行技术、经济评审。
2.原则上对于工程中需现场确认的变更,请提前通知预算部门并在内业处领现场确认单,由施工现场负责人通知监理、设计、过控、地勘、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确认并签认草签单。对于草签单需要明确的内容如下:
2.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2.3变更的工程量;
2.4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2.工程变更分类
一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变更; 二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50万元(含20万元)的变更; 三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变更;
3.根据沙河堡合同管理办法,贯彻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工程变更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第三类变更和应急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变更,经项目部分管副总经理书面同意后可先实施,并按本管理办法在60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四篇:工程变更管理作业指导书
工程变更管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
1.1 确保未经处理的更改前的产品,辅件,资料不会被混用。
1.2 对更改要求进行分析、评审,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更改对品质、成本、交期的影响控制 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1.3 对供应商的变更进行控制,确保供应商产品品质的稳定性。
2.范围:
工程变更。
3.权责:
3.1 业务部:反馈客户关于更改状态,对品质、成本、交期的资讯。与客户协商更改后成本损失的 处理。
3.2 工程部:负责接收、评审、处理、转达、确认工程更改。
3.3 制造部:按工程变更单执行。
3.4 品质部:监督变更更改的执行情况及确认品质。
4.内容:
4.1 工程变更若由客户提出,则按客户要求进行变更;若非客户提出,则需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4.2 工程部接到更改要求后,必须准确、及时地分析、传达,必要时召集相关部门责任人讨论。
4.3 工程部对更改项目须进行评审:
4.3.1有下列情况时须和更改提出者进行沟通与确认:
A)若变更会对品质、生产、成本造成重大影响;
B)变更后交期难以达成;
C)结合制造经验,对更改方案有异议。
4.3.2内部更改若会影响品质,由品质部通知业务部,再由业务部与客户联系并征得确认。
4.4 工程部评审无异议后,发出《工程变更单》将信息、及更改要求、更改标准等准确、及时的传递到供应商、模具厂、制造、品管等相关单位。
4.5 对模具等重大工程更改时,工程部负责在更改后重新确认品质、生产状况,并将更改后样品送 客户确认。
4.6 工程变更后由工程部负责发出《工程变更单》经部门主管及厂长或总经理审批后发出,清点更改前的产品,辅助物品及相关资料。客户要求更改由业务部与客户协商产品处理方式,工程确认辅助物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理方式。内部提出更改由工程部提出处理方式,经厂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4.7 供应商对原材料及过程等方面的更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经评审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改。
4.8 品质部对更改后的产品品质进行追踪及负量产后不良清理及报废。
5.变更等级及验证项:
根据工程变更对产品性能、客户要求满足度的影响,我司将变更分为两类三级:Major--ClassⅠ,Minor--ClassⅡ/ClassⅢ。Major,是对产品性能、外观、质量及客户有较大影响的变更;Minor,是对产品性能、外观、质量影响不大的变更。ClassⅠ需要给所有客户发《工程变更单》,ClassⅡ 给部分客户发《工程变更单》,ClassⅢ所有客户都不需通知。
序号
变更项目
变更影响
变更等级
是否启动 ECN
验证及处理方式
ENC会签部门
是否发ECR给客户
EPE
工艺流程
Major
Ⅰ
Y
重新制样并测试
工程部 制造部 品质部 业务部 采购部
Y
原材料厂商
LDPE
Major
Ⅰ
Y
重新制样并测试,提供测试报告和材质证明
工程部 采购部 制造部 品质部 业务部
Y
静电剂
Major
Ⅰ
Y
重新制样并测试,提供测试报告和材质证明
工程部 采购部 制造部 品质部 业务部
Y
色母
Major
Ⅰ
Y
重新制样并和客户对色,提供测试报告和材质证明
工程部 采购部 制造部 品质部 业务部
Y
单甘酯
Major
Ⅱ
Y
重新制样并测试,提供测试报告和材质证明
工程部 采购部 制造部 品质部 业务部
Y
PO
工艺流程
Major
Ⅰ
Y
重新制样并测试
工程部 制造部 品质部 业务部 采购部
Y
原物料厂商
Major
Ⅰ
Y
重新制样并测试,提供测试报告和材质证明
工程部 采购部 制造部 品质部 业务部
Y
包装数量、包装材料
Minor
Ⅲ
N
/
制造部 品质部
N
ROHS环保
Major
Ⅰ
Y
提供第三方SCS
工程部 采购部 品质部 业务部
Y
生产设备、治具、刀模
Minor
Ⅱ
N
首件检验记录表
工程部 品质部 制造部
N
生产产地迁移
Major
Ⅰ
Y
/
工程部 采购部 制造部 品质部 采购部 行政部
Y
其他
Minor
Ⅲ
/
/
/
/
修订标记
年 月 日
修订内容
修订原因
编 制
审 核
2021.4.27
新增第5项,变更等级及验证项
工程变作业更细化和合理
罗群招
杨 超
第五篇:建设工程名称变更说明
工程名称变更说明
****财政局:
我局建设的“****(工程名称)”名称已更改为“****(工程名称)”,项目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均不变。
*****局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