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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冲红作废丢失处理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0-38428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16:47: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专用发票冲红作废丢失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

[作者:白云街道办事处|发表日期: 2007-8-10 |点击数:1004|评论数:4]

2006年10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其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等情况的处理,较之以前的规定有较大变化,现总结归纳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生销售退回(含部分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三:购买方所购买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四:当出现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五: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以及上述购买方出具的书面材料;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六:当出现开票有误等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不作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建议销售方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一次清理,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接受的专用发票应于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中作作废处理,同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写“作废”字样(已抄税的除外);特别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前述六种情况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还应注意: 1.《申请单》一式两联(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通知单》一式三联(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购买方或销售方应将《申请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二.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专用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应注意:

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并且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并且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的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样建议销售方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一次清理,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接受的专用发票应于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中作作废处理,同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写“作废”字样(已抄税的除外);特别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证明单》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情况二:丢失前未认证的销售方处理同情况一所述。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相符后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四,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情况二: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时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

第二篇:作废、冲红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作废、红冲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总结最全面作废、红冲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一)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注意事项:

1、如果销货方当月开出的专用发票,购买方要求退回重开,销货方必须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并且确认退回的专用发票未认证,方可作废重开;如果购货方当月已将发票认证,并且认证信息已无法删除,销货方一律不得将退回的发票作废重开,可以在以后月份开具负数发票。

2、如果购买方在认证当天(包括网上认证企业)发现有取得的属作废发票,必须在认证当天下班前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在认证系统中删除已认证信息,隔天后无法删除已认证信息;如果购买方已认证的抵扣发票属作废发票,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应作进项税转出。(注:购买方将“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前,应先取得销货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留存一份复印件。)

3、在每月月底前,企业应对本月防伪税控开票情况进行仔细核对,检查开票系统有无“误作废发票”或“漏作废发票”等情况,确保企业当月开票数据(开票份数、开票金额)正确无误;销货方在当月发现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内有“误作废发票”、“重复开票”等情况,应立即(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将情况告知购买方,购买方不得认证抵扣。(二)销货企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规定:

1、无法认证跨月退票重开:购货方在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无法认证”专用章,并且销货方在收齐购货单位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方可开具负数发票,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粘贴在负数发票后面。

2、填开错误跨月红冲、超期认证退票重开、购销双方有异议(如:供货价格、销售数量调整等原因)跨月退票重开:购货方在末作帐务处理并且发票未认证的情况下,由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发票末认证”专用章,并且销货方在收齐购货单位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方可开具负数发票,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粘贴在负数发票后面。购买方在已作账务处理并且“抵扣联”发票上月已认证的情况下,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目前暂以退货折让证明单代替使用)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同时扣减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方在收到购买方提供的证明单后,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同时将证明单粘贴在销项负数发票的记账联上。

3、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开具负数发票: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销货单位方可开具负数发票,“证明单”粘贴在负数发后面,同时销货单位将开具的负数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交原购货单位,作为购货单位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篇:增值税冲作废、丢失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生销售退回(含部分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三:购买方所购买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四:当出现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五: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以及上述购买方出具的书面材料;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六:当出现开票有误等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不作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建议销售方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一次清理,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接受的专用发票应于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中作作废处理,同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写“作废”字样(已抄税的除外);特别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前述六种情况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还应注意:

1.《申请单》一式两联(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通知单》一式三联(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二、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专用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应注意:

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并且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

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并且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的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样建议销售方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一次清理,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接受的专用发票应于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中作作废处理,同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写“作废”字样(已抄税的除外);特别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证明单》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情况二:丢失前未认证的销售方处理同情况一所述。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相符后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四、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情况二: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时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处理

(一)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条件的,可重新开具发票。

1、销售方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未作账务处理,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即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货物的,销售方对收回的原发票按作废处理。在收回的原发票和本单位用于记账的相应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当月已抄税发票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1、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已作账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发票和货物的,销货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记账联上,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发票已入账,不能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三)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

(四)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发票,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五)《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使用。

货运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处理

一、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

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

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二、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有关问题

(一)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二)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三)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1)。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

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四篇:跨月专用发票冲红

跨月专用发票冲红(作废)操作流程 首先打开信息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票种类

如是销售方申请...1.第二月 以上 选买方拒收...2.第二月 选尚未交付...填写上月发票需冲红的代码....号码.....核对信息后点打印(打印即是保存..)

系统提示信息表成功填开成功..继续填开点确认,否则点取消

进 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查询导出...选中需要上传的信息表......点 上传

上传成功后...点击发票填开....对应票种填开...下载导入信息表

自动填写信息后...直接打印出来完成冲红处理..

第五篇: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发票隔月作废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及写一份证明(写明日期、发票代码号码、购货单位、金额。并注明由于什么原因丢失的,然后需要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去国税局开已抄税证明,随同发票复印件,寄给客户认证。

发票隔月作废

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选择理由2,尚未交付。导出,会计上传。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两份盖公章。

写一份情况说明(写明日期、发票代码号码、购货单位、金额。并注明原因)盖公章。

去税务局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防伪税控开具负数发票-直接开具

专用发票冲红作废丢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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