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港口相关法律法规
港口相关法律法规
目 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 河北省港口条例················································10 中国主要港口名录·············································20 港口深水岸线标准··············································222、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 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 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 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八条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规定。
第四十条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第四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港口章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船舶进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九条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第六十条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港口条例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2-06-1
1(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促进港口集装箱和散杂货运输的发展,提高现代化服务水平。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港口投资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省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全省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港航管理机构和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省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海关和检验检疫等有关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 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体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结合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环境保护和综合运输网等因素编制,统筹考虑区域内港口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港口管理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编制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港口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编制。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港区功能定位、港区主要功能布局、港区陆域布置规划、港区水域布置规划、港区港界划分以及相应的港区配套设施规划。
主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得省港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条港口规划经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港口规划的修订或者调整,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禁止违反全省港口布局规划设置港口;禁止违反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禁止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或者港口功能发挥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法拆除或者搬迁,但是依法建设的军事、水利等工程设施除外。
第三章港口岸线 第十二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管理,坚持深水深用、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在自用码头的设计和建设中考虑社会需求,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港口公共运输服务。
第十三条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申请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岸线使用申请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对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受理。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对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受理。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省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在港口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需要续期使用的,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岸线使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续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
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由省港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如遇不可抗力,待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续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港口岸线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章港口建设
第二十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港口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批。
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批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并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审批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港口管理部门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三条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港口建设项目实行法人管理、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
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向省港口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并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将项目核准或者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用地用海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港口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将上述材料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前,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具备试运行条件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建设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涉及防洪防潮、排涝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口岸查验等事项的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相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省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建或者委托特许经营机构组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特许经营机构出租经营或者转让公用港区经营权取得的收入,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和港口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港口建设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港口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及航道、锚地、防波堤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
因港口建设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在港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港口建设和生产的统计资料。
第五章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由港口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维护,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的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港口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港口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编制的港口建设费年度使用计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建设费年度使用计划。
省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可以统筹部分资金用于回淤量大、疏浚任务重的港口航道等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第三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当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损坏或者发生航道回淤、骤淤以及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维护。
第六章港口经营
第三十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港口经营包括下列活动: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的设施和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和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以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以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第三十七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由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从事港口经营的具体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省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涉及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征得省港口管理部门同意。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港口经营人需要停业一年以上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禁止港口经营人违反国家有关港口收费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和经营状况的核查。对已经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港口经营许可。
第四十二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港区公用调度协调管理机制,实行统一调度,保障港口经营公平、有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港口信息化建设,科学整合与共享信息,为港口经营人、船舶、货主和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鼓励从事自用码头经营的港口经营人为社会提供装卸、仓储等港口公共服务。第四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港口企业在港口腹地进行内陆无水港建设,实现港口服务功能延伸。
第七章港口安全
第四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和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还应当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与周边救援力量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在报警、报告的同时,对灾害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和控制危害蔓延。
第四十七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人员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以及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经营范围内的港口安全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装卸码头、罐(库)区、库场、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制定安全措施。
从事港口客运、筒仓作业以及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经营的,应当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制定安全措施。
专项安全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的结论应当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开始二十四小时前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报告。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现场监管,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人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
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港口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翻车机、堆取料机和装船机等大型机械的操作人员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筒仓等作业的人员,除依照前款规定参加相关安全培训以外,还应当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
港口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确保靠泊、离泊和通航安全。第五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车辆进港处、售票大厅、码头停车场等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告船舶禁运、限运的车辆和物品,并按照规定对装载的车辆、货物和乘客实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禁止装载、夹带或者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第五十六条禁止在港口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违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禁运物品进入港口;
(三)养殖、种植、捕捞和采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港口生产和港口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为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或者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通过省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核验。
未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不得停靠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或者为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提供服务。
第五十八条引航机构对提出引航申请的船舶,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引航员,按照船舶引航的有关规定,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引航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经营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港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或者修改港口规划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批准使用临时港口岸线、违反港口建设程序建设港口设施、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试运行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七)篡改、伪造、虚报、瞒报或者不及时报送港口建设和生产统计资料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二)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
(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二)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和生产统计资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报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擅自上岗或者作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主要港口:是指列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主要港口名录的港口;
(二)重要港口: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港口;
(三)其他港口:是指除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国主要港口名录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6 生效日期: 2004-10-26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 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全国主要港口名录。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4年10月26日
全国主要港口名录
一、沿海主要港口
大连港、营口港、秦皇岛港、天津港、烟台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港、上海港、南通港、苏州港、镇江港、南京港、宁波港、舟山港、温州港、福州港、厦门港、汕头港、深圳港、广州港、珠海港、湛江港、防城港港、海口港。
二、内河主要港口
哈尔滨港、佳木斯港、济宁港、徐州港、无锡港、泸州港、重庆港、宜昌港、荆州港、武汉港、黄石港、长沙港、岳阳港、南昌港、九江港、芜湖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合肥港、蚌埠港、杭州港、嘉兴港、湖州港、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肇庆港、佛山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 十一条规定: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港口深水岸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一定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按照所在水域分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并分别制定标准。
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是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其标准是指适宜建设各类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其范围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线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其标准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二篇:港口
港口的定义是指具有相应设施,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储存、驳运以及相关服务,并按照一定程序划定、由具有明确界线的水域和陆域构成的经济活动场所。
货物吞吐量指一年间经由水运输出、输入港区并经过装卸作业的货物总量或集装箱数量。货物吞吐量是衡量一个港口能力的最重要标志。
港口腹地是指那些有物资或旅客,经过港口运输的地区,或者港口货物运来或运去的地区。
港口物流的定义;港口物流就是以港口的运输和中转为主要功能,实现货物运输、仓储、配送、加工、包装、通关、商检和信息交换等商品全程供应链服务。
港口物流的地位和作用(1)现代港口物流是综合物流中心现代港口作为物流分拨配送中心,不但负责储存、分拣、理货、分放、倒装、分装、装卸搬运、加工送货等职能,它还负责整个供应链的情报工作。(2)现代港口成为海陆间国际物流通道的枢纽和节点 港口是水陆运输的枢纽,是水运货物的集散地、远洋运输的起点和终点。综合物流不仅在海上形成了枢纽港的分离,而且在陆上形成以港口端点,以内陆的物流中心为集散点,以不同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为运输通道的内陆网络体系,因此,港口也是最大货物的集结点。(3)现代港口物流为增值服务在现代物流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港口不但可提供货物中转、装卸和仓储等现代物流服务,港口还可利用其信息与通讯以及EDI网络,为用户提供所需市场与决策信息。港口也是一个人员服务中心,提供贸易谈判条件、人才供应和海员服务等,并提供舒适的生活娱乐空间,强化港城一体化关系。
港口物流的功能1.运输中转功能2.装卸搬运功能3.仓储功能4.堆场功能5.配送功能6.加工、包装、分拣功能7.信息处理功能8.保税功能9.其他服务功能
我国港口管理模式的发展沿革(1)中央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时期(2)中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时期(3)地方政府管理时期
港口生产运作概念及其组成 港口生产运作过程是指从接待车、船开始,送走车、船为止的一个生产周期,是从车、船到达,在港进行装卸货等各项作业、货物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完成的换装组织过程。按其程序可划分为四个阶段:(1)生产准备阶段 是指生产活动之前,港内所进行的全部技术准备和组织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编制装卸作业计划、确定装卸工艺、准备装卸机械、货运文件等。(2)基本生产过程 是指货物的换装过程,货物从进港到出港所进行的全部作业的综合,是直接完成船、车货物的装卸过程。包括:装卸船、车过程,库场作业过程、港内运输等。(3)辅助生产过程 是指保证基本生产过程正常进行所必须的各种辅助性生产活动。包括:港口各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动力供应、码头库场整理工作等。(4)生产服务过程 是指为保证基本生产过程和辅助生产过程顺利开展所进行的各种服务性活动。包括:理货业务、仓储业务、船舶检修、压舱水处理、生活必需品供应、燃物料淡水供应、货物检验包装等。
港口生产作业计划的内容:港口生产作业计划是港口企业长期计划的具体执行计划,是以企业长期计划为总目标,结合各阶段的生产具体情况,规定各阶段作业的具体任务和实施办法。
港口昼夜生产计划是港口生产作业计划体系中最基本最具体的计划,它不仅规定了该港区昼夜及每工班的工作任务、工作量,还规定了生产的组织方法,以及各种机械设备与劳动力的合理使用。它是港区生产调度部门进行生产组织和指挥的依据,是对港区昼夜24小时连续不间断生产的具体安排。要成功编制好昼夜生产计划,必须掌握以下资料:(1)上级指示、船方及货主的要求;(2)货物资料:货种、数量、流向等;(3)船舶资料:船型、抵港时间、装卸设备、船舶积载情况等;(4)集疏运工具供应情况:列车、卡车及驳船的到港密度与载货量;(5)水文气象:天气、海浪、潮汐;(6)港口自身的资源情况:码头泊位能力、机械设备、仓储堆场能力以及员工出勤情况等。
生产调度工作任务(1)根据港口生产计划,合理配置生产作业线。(2)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及企业领导指示,与航运、铁路、物资、货主、商检、海关等港外有关单位及时联系协作,使港口生产作业顺利进行。(3)监督检查生产作业情况及其进度,预见和及时发现问题,采取过程控制和事后补救相结合的方法,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
理货的业务范围
1、根据进口舱单和出口装货单,核对货物标志,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2、指导监督货物装舱积载,分清货物工残、原残。
3、出具进出口货物相关证明,提供原始理货单证。
4、办理散装货物装卸船的单证手续业务。
5、集装箱装卸船的理箱和装拆箱的理货业务。
6、丈量货物尺码,计算货物容积。
7、港区外理货,随船理货,出国理货。
主要的理货单证 1理货委托书是委托方委托理货机构办理理货业务的书面凭证。
2、计数单是理货计数的原始证明。内容包括:票号、件数、货物溢短、残损、工班作业时间、作业舱口、节假日和夜班工作时间、分标志情况、非一般货舱、待工时间、海事货物、融化、冻结、凝固、粘连货物等。
3、现场记录 是记载货物异常状态和现场情况的原始凭证,它记录货物的原残、混票、隔票不清、船方原因造成的待工或困难作业等情况。
4、日报单 单船理货长向委托方及船方报告货物、集装箱每天的装卸进度的单证。每24小时提供一次或者根据委托方的要求。
5、待时记录记载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的理货人员停工待时的证明。
6、理货证明书船方/委托方确认理货工作的证明。
7、货物溢短单记载进口货物数字溢出或短少的证明。
8、货物残损单记载进口货物原残情况的证明。
港口市场的概念狭义的概念:是指为海运运输提供劳务交换的场所。广义的概念:是包括海运运输参与各方在交易中所产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总合港口市场的特点(1)港口业是国家基础产业,属于服务业,具有公益性和竞争性双重特征(2)港口的服务对象众多,涉及面广。(3)港口市场的供求由市场经济决定。
货运事故的记录反映了事故当时的真实情况,它既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始依据,也是水运企业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止货运事故发生的措施,提高货运质量的重要资料。
编制货运事故记录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在交接或交付货物的当时编制货运事故记录,任何一方不得拒编,也不得事后补编(特殊情况除外); 2.记录内容如有更改须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在更改处盖章; 3.不得判定责任; 4.一张运单有数种品名时,应分别写明情况; 5.事故情况必须填写真实、详细、准确、具体。货运事故的处理(1)提出索赔 1.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货运事故赔偿时,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提出货运事故“赔偿要求书”; 2.货物装船完毕前发生的货运事故,应向起运港的承运人提出;交付时发生的,应向到达港承运人提出; 3.提出索赔书的同时,应随附货运记录、货运单证、货物损失清单及价格证明文件等。(2)受理索赔、理赔1)承运人收到货运事故索赔书后,应在次日起60天内将处理意见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2)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到承运人处理意见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承运人应即赔付结案;3)但货物被盗等已向公安部门报案的赔偿期限,可以顺延半年。
港口费收的主要种类(1)船舶吨税 主权国家的海关向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本国港口所征收的一种关税,通常又叫船钞。船舶吨税的计征期有长有短(一个月或三个月),在一个计征期内只征收一次。(2)港口规费 具有国家税收性质,除了有规定免征外,对进出港口的任何船舶和货物均应征收。主要包括: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和港口建设费等。
港口经营业务的主要费收(1)引航、移泊费(2)系、解缆费(3)拖船费(4)停泊费(5)装卸费(6)货物保管费(7)港口经营业务的其它费收
集装箱装卸机械(1)集装箱专用吊具① 固定式吊具② 自动式吊具③ 组合式吊具④ 双箱吊具(2)岸壁式集装箱装卸桥 目前从事码头前沿集装箱装卸作业的设备普遍采用的是岸壁式集装箱装卸桥,简称桥吊。桥吊主要由带行走机构的门架,臂架和承担臂架重量的拉杆等几部分组成。体积庞大,自重非常重,价格昂贵的集装箱码头专用装卸设备
集装箱堆场作业机械(1)龙门起重机(2)跨运车(3)底盘车(4)集装箱叉车(5)正面吊
港口库场的定义是指港口为保证货物换装作业正常进行,防止进、出口货物灭失、损坏而提供的用于储存与保管货物的仓库、堆场、货囤和其他工作物的总称。港口库场的功能(1)货物的集散功能(2)调节与缓冲功能(3)实施货运作业的功能(4)保管货物的功能
编制堆存计划的要求堆存计划是对月度、旬度及昼夜入库货物在时间、数量和货位方面的安排。应满足下列要求:(1)最佳搬运路线(2)最短的距离(3)最少的搬运和装卸(4)进出方便(5)便于理货和符合安全要求(6)充分利用仓容量和库场设备
标准化堆码形式 能合理利用仓容,便于理货便于快速装卸,并能保证货物的安全。堆码形式一般有平台垛、起脊垛、行列垛等几种。
口岸管理系统的组成1交通分系统 2外贸分系统 3监督分系统 4服务分系统 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是口岸检查、检验、检疫、监督单位的统称。包括海关、边检、海事、检验检疫四个行政管理机构。
海关是国家对出入国境的物品和运输工具等进行检查并征收关税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业务内容为征收关税和其它税收、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它海关业务。接受申报、查验、放行,是我国海关通关的基本制度。(1)接受申报 海关对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2)查验主要内容:确定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单证申报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以满足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的需要;同时,查缉国际禁止进出境物品。(3)放行经查验合格、手续齐全的货物,海关在货运单证上签章放行。
卫生检疫是指国家卫生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用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等所实施的检疫检查、传染病检查、卫生监督和必要的卫生处理港口的定义是指具有相应设施,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储存、驳运以及相关服务,并按照一定程序划定、由具有明确界线的水域和陆域构成的经济活动场所。
货物吞吐量指一年间经由水运输出、输入港区并经过装卸作业的货物总量或集装箱数量。货物吞吐量是衡量一个港口能力的最重要标志。港口腹地是指那些有物资或旅客,经过港口运输的地区,或者港口货物运来或运去的地区。
港口物流的定义;港口物流就是以港口的运输和中转为主要功能,实现货物运输、仓储、配送、加工、包装、通关、商检和信息交换等商品全程供应链服务。
港口物流的地位和作用(1)现代港口物流是综合物流中心现代港口作为物流分拨配送中心,不但负责储存、分拣、理货、分放、倒装、分装、装卸搬运、加工送货等职能,它还负责整个供应链的情报工作。(2)现代港口成为海陆间国际物流通道的枢纽和节点 港口是水陆运输的枢纽,是水运货物的集散地、远洋运输的起点和终点。综合物流不仅在海上形成了枢纽港的分离,而且在陆上形成以港口端点,以内陆的物流中心为集散点,以不同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为运输通道的内陆网络体系,因此,港口也是最大货物的集结点。(3)现代港口物流为增值服务在现代物流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港口不但可提供货物中转、装卸和仓储等现代物流服务,港口还可利用其信息与通讯以及EDI网络,为用户提供所需市场与决策信息。港口也是一个人员服务中心,提供贸易谈判条件、人才供应和海员服务等,并提供舒适的生活娱乐空间,强化港城一体化关系。
港口物流的功能1.运输中转功能2.装卸搬运功能3.仓储功能4.堆场功能5.配送功能6.加工、包装、分拣功能7.信息处理功能8.保税功能9.其他服务功能
我国港口管理模式的发展沿革(1)中央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时期(2)中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时期(3)地方政府管理时期
港口生产运作概念及其组成 港口生产运作过程是指从接待车、船开始,送走车、船为止的一个生产周期,是从车、船到达,在港进行装卸货等各项作业、货物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完成的换装组织过程。按其程序可划分为四个阶段:(1)生产准备阶段 是指生产活动之前,港内所进行的全部技术准备和组织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编制装卸作业计划、确定装卸工艺、准备装卸机械、货运文件等。(2)基本生产过程 是指货物的换装过程,货物从进港到出港所进行的全部作业的综合,是直接完成船、车货物的装卸过程。包括:装卸船、车过程,库场作业过程、港内运输等。(3)辅助生产过程 是指保证基本生产过程正常进行所必须的各种辅助性生产活动。包括:港口各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动力供应、码头库场整理工作等。(4)生产服务过程 是指为保证基本生产过程和辅助生产过程顺利开展所进行的各种服务性活动。包括:理货业务、仓储业务、船舶检修、压舱水处理、生活必需品供应、燃物料淡水供应、货物检验包装等。
港口生产作业计划的内容:港口生产作业计划是港口企业长期计划的具体执行计划,是以企业长期计划为总目标,结合各阶段的生产具体情况,规定各阶段作业的具体任务和实施办法。
港口昼夜生产计划是港口生产作业计划体系中最基本最具体的计划,它不仅规定了该港区昼夜及每工班的工作任务、工作量,还规定了生产的组织方法,以及各种机械设备与劳动力的合理使用。它是港区生产调度部门进行生产组织和指挥的依据,是对港区昼夜24小时连续不间断生产的具体安排。要成功编制好昼夜生产计划,必须掌握以下资料:(1)上级指示、船方及货主的要求;(2)货物资料:货种、数量、流向等;(3)船舶资料:船型、抵港时间、装卸设备、船舶积载情况等;(4)集疏运工具供应情况:列车、卡车及驳船的到港密度与载货量;(5)水文气象:天气、海浪、潮汐;(6)港口自身的资源情况:码头泊位能力、机械设备、仓储堆场能力以及员工出勤情况等。
生产调度工作任务(1)根据港口生产计划,合理配置生产作业线。(2)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及企业领导指示,与航运、铁路、物资、货主、商检、海关等港外有关单位及时联系协作,使港口生产作业顺利进行。(3)监督检查生产作业情况及其进度,预见和及时发现问题,采取过程控制和事后补救相结合的方法,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
理货的业务范围
1、根据进口舱单和出口装货单,核对货物标志,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2、指导监督货物装舱积载,分清货物工残、原残。
3、出具进出口货物相关证明,提供原始理货单证。
4、办理散装货物装卸船的单证手续业务。
5、集装箱装卸船的理箱和装拆箱的理货业务。
6、丈量货物尺码,计算货物容积。
7、港区外理货,随船理货,出国理货。
主要的理货单证 1理货委托书是委托方委托理货机构办理理货业务的书面凭证。
2、计数单是理货计数的原始证明。内容包括:票号、件数、货物溢短、残损、工班作业时间、作业舱口、节假日和夜班工作时间、分标志情况、非一般货舱、待工时间、海事货物、融化、冻结、凝固、粘连货物等。
3、现场记录 是记载货物异常状态和现场情况的原始凭证,它记录货物的原残、混票、隔票不清、船方原因造成的待工或困难作业等情况。
4、日报单 单船理货长向委托方及船方报告货物、集装箱每天的装卸进度的单证。每24小时提供一次或者根据委托方的要求。
5、待时记录记载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的理货人员停工待时的证明。
6、理货证明书船方/委托方确认理货工作的证明。
7、货物溢短单记载进口货物数字溢出或短少的证明。
8、货物残损单记载进口货物原残情况的证明。
港口市场的概念狭义的概念:是指为海运运输提供劳务交换的场所。广义的概念:是包括海运运输参与各方在交易中所产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总合港口市场的特点(1)港口业是国家基础产业,属于服务业,具有公益性和竞争性双重特征(2)港口的服务对象众多,涉及面广。(3)港口市场的供求由市场经济决定。
货运事故的记录反映了事故当时的真实情况,它既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始依据,也是水运企业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止货运事故发生的措施,提高货运质量的重要资料。
编制货运事故记录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在交接或交付货物的当时编制货运事故记录,任何一方不得拒编,也不得事后补编(特殊情况除外); 2.记录内容如有更改须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在更改处盖章; 3.不得判定责任; 4.一张运单有数种品名时,应分别写明情况; 5.事故情况必须填写真实、详细、准确、具体。货运事故的处理(1)提出索赔 1.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货运事故赔偿时,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提出货运事故“赔偿要求书”; 2.货物装船完毕前发生的货运事故,应向起运港的承运人提出;交付时发生的,应向到达港承运人提出; 3.提出索赔书的同时,应随附货运记录、货运单证、货物损失清单及价格证明文件等。(2)受理索赔、理赔1)承运人收到货运事故索赔书后,应在次日起60天内将处理意见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2)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到承运人处理意见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承运人应即赔付结案;3)但货物被盗等已向公安部门报案的赔偿期限,可以顺延半年。港口费收的主要种类(1)船舶吨税 主权国家的海关向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本国港口所征收的一种关税,通常又叫船钞。船舶吨税的计征期有长有短(一个月或三个月),在一个计征期内只征收一次。(2)港口规费 具有国家税收性质,除了有规定免征外,对进出港口的任何船舶和货物均应征收。主要包括: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和港口建设费等。
港口经营业务的主要费收(1)引航、移泊费(2)系、解缆费(3)拖船费(4)停泊费(5)装卸费(6)货物保管费(7)港口经营业务的其它费收 集装箱装卸机械(1)集装箱专用吊具① 固定式吊具② 自动式吊具③ 组合式吊具④ 双箱吊具(2)岸壁式集装箱装卸桥 目前从事码头前沿集装箱装卸作业的设备普遍采用的是岸壁式集装箱装卸桥,简称桥吊。桥吊主要由带行走机构的门架,臂架和承担臂架重量的拉杆等几部分组成。体积庞大,自重非常重,价格昂贵的集装箱码头专用装卸设备
集装箱堆场作业机械(1)龙门起重机(2)跨运车(3)底盘车(4)集装箱叉车(5)正面吊
港口库场的定义是指港口为保证货物换装作业正常进行,防止进、出口货物灭失、损坏而提供的用于储存与保管货物的仓库、堆场、货囤和其他工作物的总称。港口库场的功能(1)货物的集散功能(2)调节与缓冲功能(3)实施货运作业的功能(4)保管货物的功能
编制堆存计划的要求堆存计划是对月度、旬度及昼夜入库货物在时间、数量和货位方面的安排。应满足下列要求:(1)最佳搬运路线(2)最短的距离(3)最少的搬运和装卸(4)进出方便(5)便于理货和符合安全要求(6)充分利用仓容量和库场设备
标准化堆码形式 能合理利用仓容,便于理货便于快速装卸,并能保证货物的安全。堆码形式一般有平台垛、起脊垛、行列垛等几种。
口岸管理系统的组成1交通分系统 2外贸分系统 3监督分系统 4服务分系统 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是口岸检查、检验、检疫、监督单位的统称。包括海关、边检、海事、检验检疫四个行政管理机构。
海关是国家对出入国境的物品和运输工具等进行检查并征收关税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业务内容为征收关税和其它税收、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它海关业务。接受申报、查验、放行,是我国海关通关的基本制度。(1)接受申报 海关对主要有两类:自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2)查验主要内容:确定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单证申报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以满足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的需要;同时,查缉国际禁止进出境物品。(3)放行经查验合格、手续齐全的货物,海关在货运单证上签章放行。
卫生检疫是指国家卫生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用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等所实施的检疫检查、传染病检查、卫生监督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三篇:港口
第二章 我国港口的基本情况
孙武“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就是了解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企业战略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战略制定者对企业目标是否明确、对企业内部环境的评价是否准确以及对企业外部环境的分析是否完整、透彻。分析外部环境的目的,就是要找出外部环境为企业提供的可以加以利用的发展机会,以及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所构成的威胁,以次作为制订战略目标的出发点、依据和约束条件。
第一节 中国港口集装箱运输50年建设和发展
建国50年来,我国的港口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无论是港口码头的规划建设,还是生产经营和管理都发生了历史巨变,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不仅基本扭转了过去长期与国际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被动局面,缩短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而且进一步增强了港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港口集装箱运输事业发展很快,国际集装箱港口吞吐量连续12年保持高速增长,年平均增长率达21%,1998年完成吞吐量1312万TEU。国内海运集装箱近年来也保持强劲增长势头,1998年港口吞吐量达66万TEU。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港口正快步迈向现代化。
集装箱运输是一种新型的运输方式,具有安全、高效、保质、快捷和节省的优点。几十年来,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迅速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从50年代开始试办,70年代正式起步,80年代夯实时期。1998年是我国进行集装箱码头建设和开展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第20个年头。
80年代初,伴随着国际集装箱船舶大型化,我国航运业开始启用大型集装箱船,与此同时,全国各主要港口步入大力推进集装箱码头建设时期。80年代中后期,沿海地区进一步对外开放,经济发展加快,国家加大对港口建设的投入,并对引进外资实行鼓励政策,专业集装箱码头数量大幅度增加,先后出现一批中外合作、合资建设和经营集装箱码头的企业。目前全国拥有集装箱专用泊位65个,年设计吞吐能力1003万TEU,配备有集装箱装卸桥134台、轮胎吊302台。上海、深圳、青岛、天津、广州港已跻身世界50大集装箱港口之列。上海港国际集装箱吞吐量排名世界第10位。我国上海、深圳、青岛、天津、大连宁波等6港,已具备接卸超巴拿马型集装箱船的能力,其泊位及航道深达12—14米。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发展,外贸船舶到港向大港集结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集装箱远洋干线班轮加快向上述6港集中,航班密度进一步提高。从我国大陆港口开辟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已达140条,每月航班2500个。
孙巧巧
21:36:03 这个是港口发展情况
孙巧巧
21:36:24
二、软硬环境的现状
港口集装箱运输既涉及船舶运输、装卸、集疏运等硬环境,也涉及海关、进出口检验、信息传递和政府管理等软环境。发挥集装箱运输的优势,离不开各部门各环节的密发协作和配合,而港口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更有赖于软硬两方面环境的不断改善。长期以来,为推动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装箱运输市场的管理,加快与国际接轨;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为客户提供集中报关报验、便利货柜交接和结算、沟通船舶和货物信息等项服务;围绕“一票到底,全程负责”的“门到门”服务要求,铁路、公路、沿海和内河运输部门积极开展集装臬多式联运、国内集装箱和内支线运输;海关在加强监管同时,努力改善通关服务、提高通关效率;各主要港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致力于在集装箱运输实现单证传递电子化。凡此种种,都为我国港口集装箱事业的迅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我国港口物流发展对策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规范来保证地主港模式的运营,对政府来说,一定限度的保证是必要的,如给予运营商投资者经营期的保证、适当受益保证等,政府保证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防止政府的不当行政干预。另外,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防止企业因逐利动机产生的损害或改变公共项目建设经营目标的产生,使国家、社会、投资者的共同利益与责任建立在严格的法律基础之上,确保港口建设目标的实现。防止出现无序竞争及价格混乱而造成垄断。港口管理当局应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资料统计工作及进行适当的市场监督和调控,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争取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港口经营市场。同时,政府加强对港口的监督和协调规范港口现代物流市场管理。目前,在我国沿海港口已掀起一股物流热,但是物流业发展极不平衡,物流市场不发达、不规范。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在建立全国港口物流系统的同时,要加快全国有关物流的法规建设,加强对港口现代物流市场管理,并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无论是建设和发展快速反应的港口供应链,还是发展港口绿色物流,都需要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的支持。通过法律法规建设给港口物流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同时要约束政府的权利,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2.加强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
物流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则企业的业务能力或组织机构必须符合市场化的港口物流发展要求。“政企分开”是实现企业转型升级的前提保证,如果政企不分,企业必然依靠政府获得超额利润或由于政府补贴而自身改革能力减弱,丧失了“自生能力”。我国港口已经实现了政企分开,但从实际发生的情况来看,当前港口管理体制改革中重政轻企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需要进一步的改革。港口物流企业必须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拓展港口物流企业服务功能,提高港口物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拓展并挖掘增值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国内、国际的供应链建设,发展成为由运输、信息、营销三网合一的物流价值链。
3.加强港口物流发展指导,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现阶段物流发展的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要加强对港口物流的发展指导。倡导发展绿色港口物流、可持续发展港口物流,政府可以对做得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或其他优惠,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同时,应倡导发展港口物流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等,这种物流作为一种公共品需要政府牵头、财政保障,交与企业来实施。另外要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
我国港口物流发展现状
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在国与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技术、资金、人力资本、管理思想也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或传播,也因此有了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我国的港口物流发展一度远远落后于世界上其他航海国家如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的港口物流水平。港口物流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技术、理念的引进使得我国的港口物流业发展迅速。根据物流业发展的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国际化要求,依托我国港口的天然优势,各地纷纷建设起了一批批具有相当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上海港提出“大通关”工程,加快外高桥物流基地的建设,改善港口软硬件服务环境,积极开发货物分类、包装、加工、配送等新的服务领域,使港区的辐射功能和综合服务功能不断得到新的提升。浙江省将“围绕发展港口物流,全面推进三大建设”定位为2010年浙江交通转型发展重点之一,并要求全省交通运输(港航)部门争取将海洋经济发展带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发展港口物流为龙头,建设港航强省,认真落实部、省共同促进浙江交通物流发展协议,打造全国重要的物流枢纽港,全面推进大港口。深圳港吸引外资建设码头基础设施,同时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技术手段,开发港口物流园区。天津港、青岛港、大连港等也都加大了对港口现代物流的建设力度,正积极向现代化物流型港口转型。目前,在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下,各地的物流园区和各类货运枢纽、场站建设稳步推进,港口物流的集聚和辐射功能进一步增强,成为各区域内的经济增长极。主要物流企业基地建设全面提速,物流园区的运营初见成效。随着物流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快速升级,港口货物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水平和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我国港口现代物流发展的重点任务。现代港口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水陆交通枢纽,它已经成为支持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发展的国际大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连接全世界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中心环节。现代物流逐步成为现代港口的重要发展方向。
总体上我国港口物流的发展状况呈现出三大成就与三大不足: 1.三大成就
首先,我国大部分港口形成了现代化的物流体系。港口设施与管理不断完备,港口布局日趋合理、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河海兼顾、优势互补,现代化程度较高的港口体系,大型化港口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就。
其次,供应链各环节不断完善,港口物流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港口的基础设施规模明显扩大、生产能力显著增强,港口数量和泊位数量居世界前列,已形成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东南沿海、西南沿海五大区域港口群。我国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连续8年保持世界第一,拥有20个亿吨大港。
最后,港口功能不断拓展并呈现专业化趋势。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港口逐步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港口产业的发展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越来越高,容易形成港口的产业集群,这样的产业集群带来的“极化效应”和“蝴蝶效应”会带动内陆相关上游产业发展。利用港口区位优势,在港口周边地区发展临港产业和现代物流,同时也是沿海沿江地区发展经济的重要方式。依托港口建设保税港区、物流园区成为港口和区域新的经济增长点。港口正在由传统的装卸、转运业务向包装、加工、仓储、配送、提供信息服务、保税、金融、贸易等高附加值综合物流功能延伸和发展。我国沿海港口基本上已经建成了比较成熟的煤炭、石油、铁矿、粮食、集装箱五大运输系统。
2.三大不足
第一,我国港口物流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加强,物流企业及物流市场规模需要进一步扩大。首先,物流基础设施与技术装备是互相依存的,任何一方的不足都将影响整个物流系统的运作效率。港口的物流园区是企业进行物流运作所必需的场所。目前,港口物流基础设施主要还是以满足传统运输作业为主要业务,铁路、公路、机场等物流基础设施整合力度不够,还没有形成快捷、畅通、高效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港口腹地支撑力度不够特别是集疏运配套设施建设不能充分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物流规模化程度还不够高,辐射范围比较狭窄。港口物流与相关的海运、铁路、公路等大型物流企业联系不紧密,缺乏长期、紧密的伙伴关系。物流基础设施与技术装备不适应、不配套、不完善。以上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物流企业角色转变缓慢,且经济实力和政策力度不够。其次,我国物流企业存在着规模小、市场不规范等问题。企业众多但规模都很小,很难形成规模经济效应,这样就造成运输费用高,交易成本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有限,无法扩大投资转型升级也不能有效解决营运成本高的问题。导致物流服务功能不健全,影响物流市场的发育。
第二,我国港口物流的信息化程度不够高,虽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建成了一些智能装载运输系统,但是和发达国家港口物流比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信息化投入不够,运输通道以及通信等技术设备均不完善,且系统的利用效率不高,不能适应快速反应供应链管理的要求,难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现代物流体系需要建立完善的物流管理信息平台,需要现代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物流的支撑,显然我国港口物流这方面还很欠缺。目前我国港口现代物流管理信息化程度还比较低,主要存在3个问题:一是主要信息技术,如虚拟网络技术、数据传输技术等尚未很好地应用于现代物流管理系统中;二是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完善,管理信息网还未全面实现互联互通;三是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港口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存在管理体制问题,物流企业对物流管理信息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一个港口的现代化程度如何,发展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化管理。因为船舶的设计正在向大型化、巨型化发展,其营运成本很高,接卸港口必须具备全天候进出、快速装卸、通关、集疏储运与配送等综合能力,而所有这一切都要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来支撑。尤其是国家提出的信息化远景规划刚刚开始,必将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及相关服务业蓬勃兴起。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化基础设施的有机结合,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而新一代港口恰是两者的最佳结合点之一。现代港口已经不再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而是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由于货物的快速流动,集装箱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物流体系的发展,对港口信息网络的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港口物流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化港口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且,信息化的技术水平对港口规模并无原则上的差别。因而,港口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港口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而我国这方面的发展显然不足。
第三,我国现代物流理念落后且缺少专业的物流管理人才。我国的物流管理人才尤其是港口物流方面的人才相对缺乏。国内高校虽然开设有海运、物流、供应链管理等专业,但是知识体系不够完善加上与实践脱节,很难培养出适合现代港口物流发展的专业人才。同时,在港口物流的建设上缺乏科学长远的人才发展规划,不能形成人才培养机制。另外,世界物流经过100多年漫长的实践演进,现在已基本步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形成了较科学的现代物流理念,这是一个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理念发展的过程。然而,我国关于物流的理念还很落后,目前有些管理层领导、经营决策者、规划和科研工作者把传统运输视为现代物流,例如将码头后方的物流运作区视为物流园区的全部。然而在港口同一经营管理实体中,将物流运作区与物流作业区分割开,是与现代物流资源整合和现代物流管理一体化理念相悖的认识问题,更是鲜有人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去看待港口物流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篇:2017年造价师继续教育考试港口航道法律法规简介(最终版)
第1题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 港口布局规划。A.符合 B.指导 C.大于 D.决定 答案:A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批注:
第2题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 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A.公开 B.政府采购 C.招标 D.指定 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批注:
第3题
水路交通法律体系主要调整哪些内容? A.水路运输管理 B.船员船舶管理 C.安全监督管理
D.航道港口建设、养护、经营和管理 答案:A,B,C,D
您的答案:A,B,C,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批注:
第4题
水路交通法制建设的发展重点在哪些方面? A.加强航道港口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 B.规范水上安全管理 C.规范河道管理 D.防治海域污染 答案:A,B,D
您的答案:A,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0.0 批注:
第5题
水路交通法律体系中以 和 为龙头,构筑港口航道法律子系统。A.《港口法》 B.《船舶法》 C.《航运法》 D.《航道法》 答案:A,D
您的答案:A,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批注:
第6题
国家实行建筑许可管理制度。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 和 两种。A.设计许可 B.从业资格制度 C.招标审批 D.施工许可 答案:B,D
您的答案:B,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批注:
第7题
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应从哪些方面入手,以适应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的要求。
A.节能减排,推广清洁能源 B.没有直接关系 C.交通污染第三方治理
D.树立红线意识,避绕生态敏感区 答案:A,C,D
您的答案:A,C,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批注:
第8题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重点: A.增强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体责任 B.部分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验收 C.减轻了法律责任
D.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答案:A,B,D
您的答案:A,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0.0 批注:
第9题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A.航道发展规划 B.河道建设标准 C.需要
D.航道技术等级 答案:A,D
您的答案:A,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批注:
第10题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 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A.防波堤 B.装卸设备 C.航道 D.锚地 答案:A,C,D 您的答案:A,C,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批注:
第11题
水运工程建设分为若干阶段,在各个阶段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部门的审批和监管。答案:正确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2 此题得分:2.0 批注:
第12题
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水运工程中只有房建部分适用建筑法,其他部分并不适用该法。答案:错误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2 此题得分:2.0 批注:
第13题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答案:正确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2 此题得分:2.0 批注:
第14题
《航道法》的公布施行,为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必将对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进而带动相关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答案:正确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2 此题得分:2.0 批注:
第15题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答案:正确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2 此题得分:2.0 批注:
第16题
航道是指我国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不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答案:错误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2 此题得分:2.0 批注:
第17题
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维护河势稳定,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航道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答案:错误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2 此题得分:2.0 批注:
第18题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答案:正确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2 此题得分:2.0 批注:
第19题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航道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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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题
航道法规定,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适用本法,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管理,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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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题
航道法颁布施行后,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的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自动废止。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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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题
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并予以公布。对依法制定的港口规划,各方面必须遵循,禁止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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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题
港口是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口作业区组成。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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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题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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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题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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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总得分:86.0 试卷总批注:
第五篇:港口专业
11111111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港口航道工程技术方面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性专门人才。通过培养,做到能设计,精施工,会管理,善服务,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222222主要专业课程:
英语、工程制图、计算机绘图、工程测量、建筑力学、水力学、土力学及地基基础、水工钢筋砼结构、水文地质技术、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技术、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管理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技术、水运工程招投标及相关法规、水运工程概预算、水运工程监理、物流运输组织管理等。
3333333就业方向:
1.从事港口航道工程的招标管理、投标工作;
2.从事港口航道工程、各类码头后方陆域工程的水文地质勘察、施工及其组织、运行和维护管理;
3.从事水运工程监理工作;
4.从事港口航道概、预、结算的编制工作;
5.从事港口航道工程的管理与工程咨询工作。
44444444口航道与之和工程的就业方向不多只英语、工程制图、计算机绘图、工程测量、建筑力学、水力学、土力学及地基基础、水工钢筋砼结构、水文地质技术、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技术、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管理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技术、水运工程招投标及相关法规、水运工程概预算、水运工程监理、物流运输组织管理等。
55555555港航就业很好
如果楼主满足以下条件,毕业是不愁工作的:1港航的男生 2身高170以上3能顺利毕业,无论你挂多少科。起薪3000+。不过工作确实辛苦,工作以后休假是很少的,各个公司不一样。一般港航的工作几年后有钱有房有车
我对港口专业的初步认识
首先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专业在我看来确实是不错的一门专业。虽然现在的我对这门专业认识还不是很多,但是凭借着我对这门专业的爱好,我从老师那,学哥学姐那,以及网络上,等等我还是慢慢的对她有了初步的认识,现在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一下我对这门专业的初步认识:
(1)这门专业是为了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在江河治理、防汛指挥、流域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及港口航道工程等部门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及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一门专业。通过培养,做到能设计,精施工,会管理,善服务,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从而培养出港口航道工程技术方面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性专门
人才。我想这也是这门专业的培养目标吧,这也正是我非常喜欢并看好这门专业的原因之一吧。
(2)对于专业的业务培养要求方面我好像还不是很了解的但是我上课听老师讲过一些: 我们这个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专业的学生主要学习港口及航道工程以及治河工程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设计和施工方法,学习有关勘测、规划、试验研究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现在听起来好像有点初步的认识了,我觉得再给我几个月的学习实践和老师的专业介绍,我会渐渐的认识的很好的。。
(3)不过我现在对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这门专业的专业特色和主干学科及主要课程我局的认识的好像还不少的,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吧、:
@1专业特色:本专业以江河治理、防洪工程和流域规划管理为重点,兼顾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航道工程。学生主要学习河流工程所必须的河流动力学、河工模拟和数值模拟、河道管理和水工建筑结构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接受必要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及科学研究方面的基础能力。
@2主干学科:工程力学,水力学,河流动力学,工程结构学
@3主要课程:材料力学、建筑材料、工程水文及水力利计算、河流模拟、治河防洪工程、水工建筑物、河流管理学、港口航道工程学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土力学、结构力学、钢筋混凝土结构学、河流动力学、海岸动力学、航道整治、港口规划与布置、渠化工程、港口水工建筑物、水运工程施工、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工模型试验。此外我们从事的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工程制图、课程实验(物理、水力学、建筑材料等)、课程实习(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微机应用等)、专业实习、课程设计(钢筋混凝士结构、航道工程、码头工程|船闸工程、水运工程施工等)、毕业设计。
(4)此外我从网上查到一些关于我们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的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与能力我局的非常适合的:
1.首先:我们要掌握工程力学、水力学、土力学、河流动力学、河床演变、微机应用等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与技能。
2.其次我们要掌握建筑结构的设计理论和基本知识与技能。
3.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港口及航道工程以及治河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技能。
4.具有河床冲淤变形的分析与计算方法以及水工建筑物对河道冲淤影响的分析能力。
5.具有港口及航道工程以及治河工程方面试验研究的初步能力.
(7)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工程制图、课程实验(物理、水力学、建筑材料等)、课程实习(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微机应用等)、专业实习、课程设计(钢筋混凝士结构、航道工程、码头工程、船闸工程、水运工程施工等)、毕业设计。
(8)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港口码头、航道疏浚、水利提防、船坞、河道整治、填海造地、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等等,或可归类于“大”土木一类。工作的行业有:政府职能部门(海事、交通、航道、港务等)、研究院、设计院、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也就是涉及专业内容的政府部门、投资建设方、科研机构、设计、施工、监理等不同层次的工作岗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从事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勘测、施工及技术管理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的勘测、施工和管理。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工程测量、水力学、工程水文、土力学、建筑材料、建筑结构、航道工程、港口工程、治河与防洪、工程施工、测量实习、水力学课程设计、水力学、土力学综合试验、建筑结构课程设计、港航工程施工实习、毕业综合实践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港航工程勘测、施工与技术管理、治河工程的施工与技术管理,防洪工程的施工与技术管理工作。
1目标
2专业特色
3学生应该具备的能力
2课程
3就业去向及从事的工作
4关心的待遇问题放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