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管理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06]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二、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各办学单位、成人教育学院、校学位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级管理。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准予毕业,且考核成绩成人本科毕业生平均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不低于65分,计算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四)取得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者,或符合省学位办补充要求者;
(五)参加了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并通过者。
(六)获得成教本科毕业证书后未超过两年者(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四、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三)高中起点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超过18学分者;专科起点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超过12学分者。
五、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成教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可向所在院、系和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一);
2、成教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4、自学考试学生考籍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毕业生所在办学单位应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进行严格初审和鉴定,并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专业汇总后报成人教育学院。各办学单位应向成人教育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二);
2、申请学生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
3、本科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
(三)成人教育学院将对各办学单位所提供的有关学生申请材料和学生成绩逐个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按专业汇总后报送校学位办。成人教育学院将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二);
2、申请学生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
3、申请学生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四川省自考委批准的考
试计划);
4、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
(四)校学位办复审后负责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学生名单及材料报省学位办审核。
(五)校学位办将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申请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批,审查合格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六)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经过复查,可撤消原授予学位。
八、本工作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办、成教院。
附表
一、表二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篇:工商管理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工商管理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本专业是浙江省重点建设专业。培养具备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管理学、经济学和企业管理相关理论,接受企业管理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管理问题的基本能力。学生毕业后可报考本校企业管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主要专业课程:企业管理学、财务管理、组织行为学(英文原版)、市场营销学、西方管理理论(英文原版)、人力资源管理、企业领导学、企业战略管理(英文原版)、生产与运营管理、企业管理诊断等。
报考要求:学生应具有较好的语文、数学基础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及创新能力。择业去向:各种企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公司)、经济管理部门、教学与科研单位等。
第三篇:学士学位授予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各高校成教学院、函授点、远程教育中心,各自学考试委考助学单位:为做好我区2010年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及考试科目
1、成人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关于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学办字[2006]08号)规定,2004年(含2004年)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所学专业课程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只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达标者,还需参加申请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3、学位英语参考教材为《新视野大学英语》(外研社出版),考试内容以第二、三册为考核重点,其他语种另行通知。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考生可以免考。
4、专业课程考试为大综合,考试内容含授予学位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
二、报名及考试
从2010年起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考试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28日。逾期不予补报。3月31日前各报名点将报名信息及数据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2、报名地点:
考生需持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张2寸彩色照片到各学位授予单位教务处报名;自学考试毕业生也可以到各专业委考助学单位进行统一报名。
3、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5月15日。上午9:00—11:00为学位外语考试,下午14:00—17:00为专业课考试。考试地点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
第四篇:学士学位授予文件
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校发[2012]21号
宜 宾 学 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学员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下设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2—4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拟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2.审查各院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3.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做出撤销误授学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问题。第六条 各院分委员会职责:
1.接受本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审核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3.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4.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关建议。
6.接受本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申请。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按期获得毕业证。
3.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且补考科目(不含考查科目)不超过5科次(含5科次)。
4.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含70分)以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以上。
5.公共应用能力与专业应用能力达到规定要求:(1)公共应用能力由公共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构成。公共英语应用能力达标,以学校每年根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成绩划线确定(艺体类学生以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划线确定)。
计算机应用能力达标,以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文科专业和艺体专业学生)和二级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为标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省统测证书都可作为认证。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省级奖的,其英语应用能力视为达到规定要求。
(2)专业应用能力的内容和达标标准由各院根据本院各专业特点确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6.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八级统测成绩达到学校每年划定的分数线。日语专业学生同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处分者。2.考试作弊者。
3.毕业论文(设计)做假者。4.未达到“第七条”所规定条件者。
5.虽获准毕业,但修业期内专业核心课程累计2门及以上补考者(此条从2011级开始实施)。
6.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1.因第八条第1、2款影响授位的,若在毕业前表现优秀,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或受处分后在毕业前共获得3次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由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不合格影响授位的,允许延长在校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不超过八周),经重新答辩,答辩合格者。
3.因公共应用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检测未达到当年规定标准的,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参加补测,测试合格者可补授学位证。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4周(6月初)审查本专业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根据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校学位办汇总各院材料并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因特殊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的,由申请人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明确的决定后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做出决定,校学位办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通报各委员。其他时间不再单独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办公室。
第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或决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或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由院转交学生本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有意见分歧,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
六、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打印错误,须经院办公室审查,院主管领导认定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校学位办封存。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无论何种原因遗失,一律不补发。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毕业典礼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宜学院发[2006]7号文件《宜宾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学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释和处理。
宜 宾 学 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 细则 宜宾学院 2012年6月21日 网发
第五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一条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必修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含2.0)。
第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完成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全日制本科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四条对全日制本科生,有资格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系统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以获得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含业余、函授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德端正,无考试作弊行为。
(二)已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条例,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交所在院(系);
(二)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表、鉴定和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三)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四)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