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学生法制讲座稿
中学生法制讲座稿
作者:宜章城南„ 稿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14 更新时间:2009-12-8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青年朋友们:
大家好!
这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即将结束,多彩的暑期生活将来到,同时初三的同学过几天就要进行毕业会考了,有一部分同学可能升入高中、中专、职中,还有一部分同学将走入社会,今天很高兴能够和大家一起结合案件探讨青少年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意义以及宪法等有关法律对我们生活学习的影响。法治一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什么是法治观念呢?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认识。要求大家要有法治观念,就是要大家明白,我们国家是用法律治理的国家,而不是用少数领导人来治理国家。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在坐的每一位同学,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侵犯,法律会维护你的权利,如果你侵犯别人的权利,法律同样要惩罚你,如果你犯了罪等待你的同样是一扇铁门、一堵高墙、一座深院、一条走廊、一间暗室。
今天,我们之所以要在这里跟同学们及青年朋友们谈增强法治观念及法律意识这个话题,是因为大家是一个和成年人不一样的特殊群体。你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们国家的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近几年,全国的高中生由于法治观念淡薄,导致违法犯罪案件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据有关部门调查,违法青少年占所有违法人口的一半,全国在押服刑的劳改犯中,青少年罪犯就占70%左右,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其中,14至18岁的青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全国约2.5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
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如,某县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了赌博和玩游戏机,他为了弄钱以绑架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一个9岁的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
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能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如:1997年,佛山的一个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共三十多人,他们中最小的仅11岁,最大的17岁,在追求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目标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到远,吃干吐净为盟,排列座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结合,交替作案,渐渐发展成一个犯罪团伙,于1999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针对以上分析那么我们青少年学生在防范违法犯罪上,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最近几年,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只有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总结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扭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现在由于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也有的父母脾气暴燥,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还有由于有的家庭父母残缺,有的是去世或者有的是离了婚,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没有健全的家庭教育,失去精神支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从而产生多疑、孤僻等病态心理,形成人格分裂与性格障碍。也有的虽然父母健在,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当,或者父母榜样教育不良,自己整日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思想不健康或者作风不正派,或者行为不检点,这样时间一长,他们的子女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步染上恶习,导致有样学样,也走上犯罪道路。(据我国某城市对20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24%来自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去世的家庭,另有20%是家庭其他成员有过犯罪记录的,余下的人是因为缺乏父母管教。)
2、不良的社会影响,引人误入歧途。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思潮并存,有些丑恶现象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如说“有钱就有一切”这种观念,他们作案时心安理得,根本没有一种负罪感,直到事发东窗才追悔莫及。还有就是现在大街上到处是录像网吧,受到录像网吧里非法出版物的影响,从中学到一些作案方法后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放松自己的思想建设,缺乏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以为这只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求上进。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如云南昆明花季少女被判徒刑便是例证。2001年12月21日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卖淫案下达了一审刑事判决,令人吃惊的是,站在审判台的主角是一群花季少女,10名少女分别被判处1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她们被控介绍他人或者互相介绍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中介费。10名被告年龄都介于16-18岁间,大部分是高中、中韧、职高的学生,她们从事卖淫的起因都很相似,一个混得开的女同学邀请另一个女同学去喝茶或者看电影,然后神秘地虑到高档宾馆卖的事情,说有些大老板有钱得很,出手大方,这样的好事你难道不想试试吗,为了金钱,为了好奇,这10名少女就这样断送了自己的青春。前些年一位浙江大学的大学生(天之骄子),他是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他的父母为他的昂贵的学费已经不知花了多少汗水,照理来说,这样大学生总应该懂点法,但是事情并非我们所想象,他在去年“五一”长假期间回到新昌,到他的一位表哥租住在城关镇的房间里去玩,他的表哥是一个曾经判过四年刑的青年,平时里也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以可以说是作恶多端。这次他与几位哥们预谋拦路抢劫,在这之前他们已经多次作案,利用晚上夜深人静之际,蒙面、持刀拦住路人交出钱财,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当夜他们再次商量时,他的大学生表弟在一边已隐隐约约,因为他的表哥在这点上还是有自知之明,表弟是大学生,自己曾是劳改犯,他并不想他的表弟与他们同流合污,参加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他在与他人商量时算是有意避开表弟,然而,他们在出发之际,他的这位大学生表弟抱着一种试试看的心理,一定要跟他的表哥去,在他的固执下,他的表哥也只好同意了,于是他就迈出罪恶的一步,跟随这些有着劣迹的人一道去拦路抢劫,另外在寒假期间又与一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年在一起,共同干出了强奸女性的勾当,虽然辩护律师为其深感惋惜,极力为他辩护,但最终他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他辩解他并不是为了钱,但是他的行为又完全反映出他的主观上是有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以暴力等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该罪的成立不是以是否已经劫取了财物为条件,只要实施了暴力劫取钱财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抢劫罪的最低刑是3年,他在这次抢劫中虽然没起多大作用,只是站在旁边说上几句自己感觉比较威风的话,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他参与的强奸因为是这一罪中的最严重的形式--轮奸,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4年,二个罪合并起来,就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同学们,当时他只有二十岁,要在监狱里蹲上十七年,就是说一生当中的黄金岁月都要在铁窗里度过,一下子从一个人人称羡的大学生沦落为阶下囚,这对于他本人来说还是他含辛茹苦的双亲来说,真地是不堪一击。当然,他的表哥,更因为抢劫次数多,数额大,被法院判处死刑。改变这位大学生的命运的这一切都发生在学校放假期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所以,同学们在平时要特别注意,凡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要学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
其次,我在此忠告各位同学在新学期间更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不要多管闲事。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已,自强不息。一个人倘若自甘堕落,或者自我毁灭,那么,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是爱莫能助,无济于事。另外我这里所说的闲事也不是平常意义的闲事,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学一点、多看一点根本无可厚非,而且还要鼓励、表扬,我指的只是与自己、与社会没有意义的纯粹是别人个人的事情,不要出于讲江湖义气,不要去染指那些不良行为。对于哪些是不良行为,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例,也是象你们一样的两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某同学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彩,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即而呢,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2002年4月份一天夜里,在新昌县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灯后还在大声交谈,这个呢,学校都有规定,熄灯后学生不能再大声谈话,应及时就寝,当他们在大声谈话时,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手又将刀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刀就抓在手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刀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那么,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而舒某当时正好是1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法院给他适用了缓刑。所以说我们一定学会面对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各种事情,觉得自己无法解决时,别忘了还有你们身边的老师。当然我说了上面的不要多管闲事,不是说事不关已就高高挂起,不是碰到与已无关的事情就一味地退缩,如果你们自己或者身边的人碰上坏人坏事,不要一味地忍让,而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同学们在课堂上肯定也学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可能不太全面,所以在假期里可以通过书本、电视或者网络等途径学习法律常识,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
这里我再举一个例子,是2003年的一起案件,看了这起案件,我心情比较沉重,因为案犯是一个象你们一样甚至比你们还要小的在校学生。这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由于这位学生平常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家庭条件较好,但是父母管教较严,平时父母给他的零花钱也不是很多,所以他看到他的同学用钱大方,心里不禁产生一种自己不如他人的想法,一次,他在电视中看到一部警匪片连续剧,其中他看到一个匪徒利用恐吓书信,向一个富豪人家敲诈巨款,在一次得手之后沾沾自喜的情形,他就蠢蠢欲动,不禁萌生了利用这种方法弄点钱用用的想法,心想反正能敲诈来钱更好,敲不来也无所谓。于是他说干就干,就马上到店里买来信纸和原子笔,躲过父母亲的眼光,在自己房间写好一封恐吓信,主要内容是自己生意资金紧张,要求对方于某月某日拿6万元人民币到某某地点,不然对方全家难保平安,并有意识骑自行车到城关镇某别墅区去寻找目标,转到一家比较豪华的别墅地方,他就趁无人看见之际,将写好的信件塞进别墅门里,然后若无其事地赶去学校上课。之后,指定时间到的那天,由于学校要考试时间来不及,天气也不好,他就没有去指定地点取钱,这样他认为,一次机会失去了,于是又开始第二次冒险,采用同样的方法将一封写好的敲诈信件塞进另一户膏华别墅,但最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终于还是没有成功。当承办人问他:你还是一个在校生,为什么要向他人敲诈数额这么大的钱财,总共有12万元人民币哪,他的回答是:只是为了不让对方怀疑他还是一个年纪这么小的学生,想让人家误以为是做生意的成年人,这只是制造一种假象,转移视线而已。然而敲诈勒索罪是数额型犯罪,虽然本案中他没有得到分文,但是他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要按他提出的数额来定罪处罚,他面对的是必须走上被告席去接受法庭的审判。虽然他中间自动放弃犯罪,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但毕竟这也是他人生道路上的一个污点。也许是因为他只看了一半电视,没有看到敲诈案犯的结果,应该说电视也是教育我们怎样做人的一个途径吧,电视剧中对作出这样事情的人,肯定不会有好的结局,而且据他说这部电视剧是在教育台播映的。在此,我想,各位同学,你们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心理都不十分成熟,加上社会阅历浅,所以是非观念较差,容易去模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被人利用。暑假期间电视节目一定非常精彩,但愿精彩后面不要出现无奈。首先不能整日沉湎于电视,要有选择地观看一些有意义的节目,其次要吸取电视节目中的经验教训,绝对不能象刚才案例中的少年那样铤而走险,去以身试法。还有现在上网的人多了,同学们在假期中可能在家里、网吧会经常上网,上网可以开阔你们的视野,可以促进你们的对外交流和学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网千万别上瘾,不然耽误你们的学业不说,还可能因为浏览一些不良网站、网页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里面的色情、迷信、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少年犯坦率地说:我们作案的念头是看了黄色录像后产生的,我们的作案方法是从非法出版物里学来的。所以上网一定要有一个度,要有所选择,做到心中有数,正确处理,这样才会有益于你们的身心健康。同学们,人生虽然漫长,但关键的路只有几步,你们一定要走好。尽管有许多主客观因素在影响着大家,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大家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就会自觉地克制住自己的心理,就会坚决抵制住来自方方面面的不良诱惑和影响,自觉的与不良的行为作斗争。大家要树立自尊、自重、自爱、自警、自省的意识,多抽时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及维权意识,避免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等原因而出现违法不知法,犯罪不知罪,葬送了自己美好前程和美好人生的悲剧发生。避免由于缺乏依法维权意识,使自己受害,让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我们也希望同学们及各位青年朋友们,在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学会运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律己,成为自觉守法的良好公民,健康茁壮地成长!下面我们掌握一下法的概念以及宪法的有关知识
一、法的定义是什么?
1、古代的中国人认为:法的定义是判断曲直,惩罚罪恶,象征公正审判
2、西方的古罗马人认为: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二、通过同学断案来说明“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讲述3000年前发生在以色列的一个经典的法律故事。
据说,有一天,所罗门(当时以色列的国王)端坐在大神殿里的审判席上,有两个妇女抱着一婴儿上殿来,哭哭吵吵地向他陈述一个案件。其中妇女甲指着妇女乙说:她们二人,住在一起待产。她(甲)生下一个男婴的第三天,而她(乙)也生下了一个儿子。
当晚,妇女乙不慎把自己的孩子压死了。惊痛之余,妇女乙竟然趁夜深人静偷偷把两个孩子掉了包。妇女甲醒来发现怀中孩子已死,惊魂甫定后,仔细一看,她才发现,这死婴并不是自己亲生的儿子。
妇女甲陈述未完,妇女乙就激动地向所罗门抗辩道:“不!她说的是假话!死去的才是她的儿子”。而妇女甲则更激动、更大声地说:“活着的是我的儿子!我的儿子„„!”
二女争子,吵个不可开交。这件天字第一号的奇案,一时间也难住了所罗门。
在所罗门的那个时代,医学上还未发展到验血认亲、DNA亲子鉴定的地步,而同时,本案又丝毫没有其他的人证、物证来可供参考。只见所罗门沉思良久,突然睁开眼睛,发出一个简短的命令:“拿剑来”。
甲乙二女大吃一惊,拿剑来干什么?所罗门说:“把婴儿切开两半,一人一半”。此时,妇女甲失声痛哭:“国王呵,把孩子给她吧,我宁可不争了,请不要杀孩子!”而妇女乙则恶狠狠地说:“好呵,我既不能得到,她也不能得到,干脆一刀两半,把孩子杀了吧”。
此时,真相大白。按人之常情,只有亲生母亲才会委屈自己,来保存孩子的性命,于是,所罗门作出了一个千古传诵的判决:“把孩子交给妇女甲,她才是真正的生母”。而狠毒的妇女乙,则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三、通过故事,引导孩子提炼法的定义
四、法就在我们身边
过马路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学要遵守《义务教育法》,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为什么我们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而不是其他的呢?
理由是: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更准确说是由宪法规定的。
五、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如何理解:
1、宪法是母法。它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就象母亲和孩子一样。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2、宪法是爱法。就象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
举例:
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六、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产生、修订到实施,处处都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与我们小学生有什么关系呢?
1、宪法序言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那么这些事靠谁来做呢?在今天,靠校长、靠老师、靠王叔叔以及数不清的叔叔阿姨来做。而到了将来,等你们长大了,靠的就是你们。靠你们用勤劳的双手,不断地创造物质财富;靠你们用聪明的脑袋,不断地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进程;靠你们用高尚的情操,塑造健康向上的人格,感染周围的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2、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就是说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这条规定对我们每个普通家庭都有重要意义。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保护每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财产。你们的爸爸妈妈可以安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你们的家庭财富会越来越多,生活会越来越好。
3、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王叔叔说个真实的故事给大家听。四川广安有一位叫邹海全的老爷爷,他快70岁了,自己一个人过。身体还硬朗的时候,老爷爷自己种一些地,吃饭基本有保障。几年前,老爷爷的身体突然垮了,种地没有力气,一天三顿饭全靠村里的好心人周济。老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邹爷爷曾找过村里,村里叫他去找镇上。到了镇上,领导又叫他去找村里。这样被踢了几回“皮球”,邹爷爷只好回到村里,艰难度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缺乏社会保障,80%的劳动者与老年人没有基本养老保险,90%的人缺乏基本医疗保障,乡村贫困人口还没有制度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将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将有力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这样,等到你们这一代人老了的时候,就可以靠养老金、医疗保险来维持正常的生活,再也不用像刚才提到的老爷爷一样三餐都得不到保证。
4、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变革中,许多矛盾和问题表现得很突出。如和我们普通家庭息息相关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生活、医疗和子女受教育等问题。所以说,宪法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分必要和必需。可以这么说,尊重人权就是尊重生命。宪法修正案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后还是预祝初三的同学们中考顺利!谢谢大家!
2009年6月15日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 ——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赣榆县海头镇边防派出所 顾志祥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这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就开始了,暑期生活已经结束,那么我首先在此祝愿各位老师和同学度过了一个愉快而又有意义的假期。相信老师们对各位同学在新学期中的注意事项已经讲得很清楚,而我呢,作为西河中学的政教主任,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再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况
《三字经》中说“人之初,性本善”。但是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几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也相当多。青少年犯罪(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所占比例,建国初期共占全部犯罪的1﹪。70年代末占4﹪,进入90年代以后,已增至7﹪左右,进入八十年代以来,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一直占50﹪左右,有的地方已达60-70﹪。所以研究和解决青少年犯罪刻不容缓。
二、青少年犯罪的构成和特性
(一)、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就在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主体是青少年,由于青少年的年幼,其生理、心理都与成年人有很大的差别,生理、心理的特点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就是犯罪的动机、目的。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决定了青少年犯罪有以下的特征:
<1>、盲目性
由于识别能力低下,人生观未确定,他们往往是稀里糊涂,自以为是地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盲目性首先表现为青少年对自己人生观的模糊认识。由于年龄小,人生观正在萌发并逐步形成,但却没有确立,还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他们中一部分由于没有受到坏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又加上正确及时的引导,就很好地形成了正确的人生观;一部分人虽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袭,但因教育及时,引导及时,最终也能够获得一个基本明确的人生目标,而另一部分青少年由于他们受到各方面不良因素的污染,又加上学校及家庭教育没能跟得上,结果在迷途上越走越远,误入歧途,人生观低下或扭曲,在一些是非问题面前极易被拉下水。其次表现在对事物的美丑、善恶是非缺乏鲜明的标准与界限,认识上常常模糊不清,甚至是非颠倒,美丑混淆,善恶不分,崇拜豪杰,羡慕结义,称“老大”。其三,盲目性还表现在少年的冒险欲和模仿性强上,有无穷的好奇心,求知欲。看别人抽烟“好玩”,看黄色的书刊、电影、电视觉得“过隐”,竭力去模仿。据统计,未成年人奸淫案,少年性罪错意和行为的发生有相当比例是出于对影视镜头及他人行为的好奇、神往和盲目模仿铸成的。
<2>、突发性
是指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或明确的作案目标,没有预谋和准备阶段,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境的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即所谓头脑一热,感情一冲动,说干就干,根本不考虑行为的后果。这些行为与少年的生理、心理相适应的,他们的理智水平比成人要低。
<3>、纠合性
团伙犯罪在少年犯罪中占相当大的比重,而这些团伙中绝大部分是不固定的,而是临时纠合,这种纠合性与少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是一致的。
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心理极不稳定,他们大多数活泼、好动、好奇,希望被人爱、被人理解、关心。而一旦他们这些需求不能在家庭、学校等环境得到时,他们就会到社会上去寻求。他们的心理、生理未完全成熟,缺乏生活的独立性和充分的自信力,少年人由于年龄相近、心理水平、志趣爱好及价值观大体相同或相近,他们就很容易走到一起,拉帮结派。而一旦犯罪,就往往成为团伙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犯罪与刑罚这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伴随人类已经走过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并还将伴随着人类继续发展下去,还将继续围绕着人类。只有不断加强研究,不断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从而尽可能将犯罪控制在不危及社会根本生存条件这一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将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最佳途径。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扼制青少年犯罪重在预防。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非常关心。1979年党中央就要求全党“必须高度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1985年党中央又指出“能否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共产主义新人,是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并为此向全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全社会共同作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从以下几方面作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
(一)、家庭预防
几十年来几乎所有对青少年行为问题的研究都认为,少年犯罪与不正常的家庭关系有关。这种不正常包括家庭环境的不正常、家庭教育的不正常和家庭管理不正常三个方面。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成为社会细胞,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生活的缩影,是人生活的起点单位,对未成年人来说其生活的第一个场所,学习的第一所学校就是家庭,家庭对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特征的形成,道德情操的陶治有重要影响作用。一个人从生下来大部分时间在家庭中渡过,家庭对人的影响到至关重要,所谓“三岁之魂、百岁之材”就是这个道理,社会是千千万万个家庭组成,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意义,父母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者,其思想品德、道德情操、行为规范对子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改善家庭环境
家庭环境,是指一个家庭所处的情况和条件。家庭环境一般包括生活条件、家庭关系、家长行为等因素。家庭环境是每一个少年生活和成长的重要环境。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始于家庭基本技能的掌握、社会规范的接受、生活目标的确定、生活方式的形成、社会角色的培养等等,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从历史上看,几乎任何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其少年时几乎都生活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中。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如家庭结构欠缺,家庭关系破裂,家长行为粗鲁、野蛮,则会导致青少年的人格向变态方向发展,往往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客观因素。所以必须;
1、巩固家庭结构。
对失去家庭温暖,失去父母之爱,失去家庭保护的孩子,有关单位、个人、学校、街道都应给予特别关心。
2、改善家庭关系。
① 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应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保持良好的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
② 改善父母子女的关系。
A为人父母者,应自遵、自重、自律、自爱、学法、知法、守法,更不能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家庭成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以劝阻和制止,给子女竖立一个遵纪守法,主持正义的良好形象。
B、为人父母者,应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休养,不做有违背人伦道德的行为,特别是要坚持反对和禁止酗酒、赌博等是不健康的行为,以免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上的畸形。
C、作为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自己的行为,应举止文明,不出口伤人。
(2)、强化家庭管理
未成年人优良的品德,良好的行为方式的培养和形成,不仅需要父母的正确引导、教育,更需要家长严格、科学的管理,任何行为如果失去管理约束,都将会走向歧途。
无论是正面的鼓励、引导,还是反面的批评、限制,都必须掌握一个度,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鼓励过分和批评无度都不能起到应有的、预期的效果,反而会使得其反。目前在我国的家庭管理中还有在以下几种错误的管理方式。
(1)溺爱,家长对子女从小娇生惯养,百依百顺,独生子女增多,少年犯近一半是父母溺爱的环境中生活。
(2)体罚,不少家长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信条,挖苦、捆绑、饿饭、下跪等方式惩戒子女。
(3)控制,父母封建意识浓厚,对子女要求多、规矩多、教育条款多,对子女的言行举止,衣着爱好,学业工作,都严格要求并加以控制。(4)放任,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夫妻关系紧张的家庭,父母无心管教子女,对子女只养不教,任其放荡。
(5)庇护,对子女的不良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姑息迁就,纵容护短,包庇坦护,致使未成年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越陷越深。
二、学校预防
犯罪与人的文化素质密切相关。不少人文化素质低下,理智程度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往往不能约束自已,从而导致犯罪。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专门场所,又是塑造人格的地方。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一)改善教育内容。
1、道德教育
2、爱国主义教育。
3、法律教育。
4、人生观的教育。
(二)加强学校的管理
1、改善和加强学习制度上的规章。
2、纪律制度上的管理。
3、提高教师的素质
三、社会预防。
全社会应共同关注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共青团、妇联、街道等社会群团组织都应极积参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
四、司法预防。
1、公安预防。
2、检察预防。
3、审判预防。
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青少年犯罪件中,在案件的各个程序,在严格依照刑诉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保障青少年的权利,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对青少年本着帮助,教育,挽救的原则,本着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的从宽处理,给少年犯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2008年4月6日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
---------力行“十戒”预防犯罪 同学们: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与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仍然突出,是现阶段一个不容忽视的新问题。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力行“十戒”预防犯罪》。什么是“十戒”呢?第一是戒“贪”、第二是戒“奢”、第三是戒“骄”、第四是戒“假”、第五是戒“黄”、第六是戒“毒”、第七是戒“赌”、第八是戒“惰”、第九是戒“散”、第十是戒“妒”。这十种需要“戒”的,都是同学们容易沾染的不良习惯、不好的性格,或不健康的东西,这些不良习惯、性格或不健康的东西如果让它在你的身上滋长、蔓延,或不能有效的远离它,那么就从“量变”到“质变”,最终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人民所唾骂的阶下囚。人们常说“科学与谬误只有一步之遥”,违法犯罪与否我认为也只是一步之差,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同学们应该明白,这个犯罪之“念”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它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只要同学们加强自身的修养,理解并确实做到“十戒”,时刻预防犯罪之“念”的产生,自然就能够预防犯罪。
第一戒“贪”。所谓的“贪”,是指对某种事物欲望老不满足,有很强的物质占有欲。表现在行为上,就是爱占小便宜、小偷小摸、拾到物品不交。如果这种占有欲膨胀,以非法的手段将他人的财务占为己有,严重危害了社会,那就是犯罪。据我统计,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中,与“贪”字沾边的罪,约占30%。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葬物非法占为己有,拒绝不退还或者交出的侵占罪,以及贪污、受贿等等。因贪而判刑的人非常之多,小的在你们学生当中、大的到高级官员都有,你说成克杰、胡长清的官够大了吧?因“贪”最终被执行死刑或被判无期。从我市来说,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案件占了总案件数的65%以上,他们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制裁。有一个女性少年犯走上犯罪的道路过程值得我们深思:陈某3岁时被亲身父母卖到尤溪县洋中镇某村,由于养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陈某从小对邻居的宽裕生活十分羡慕;其养父在陈某14岁时为了贪图1000元钱,狠心的把陈某卖给他人当童养媳。陈某在莆田忍受不住给别人当童养媳的生活,曾勇敢的只身偷跑回养父家。当然,回养父家的路费是陈某靠着路上乞讨筹集的。这个经历使陈某深深感到“钱”的重要性,物质占有欲开始强烈。第二年即1999年,陈某到某公司当打扫卫生钟点工,一个月收入达到500元。但是陈某不满足,时常乘房东不注意之机,将小件物品占为己有。公司老板发觉后,陈某被赶出公司。2000年7月间,陈某以该公司的名义窜入水东电站一住宅打扫卫生,见房间无人,顺手牵羊,把现金、人参蜂皇浆、手表、照相机、外币等窃为己有。在对陈某审判的时候,当问她为什么要盗取别人的财物,她说,那些东西她家里没有,实在太诱人,东西就像磁铁一样,不自觉得把她的手吸引过去。陈某原来的经历固然值得人们同情,但她不甘清贫而用盗窃的钱财满足自己的欲望却是可耻的。因她构成了盗窃罪,被判处了徒刑。清溪初中学生入室抢劫案也是一个因贪而犯罪的例子。陈某市清溪初中三年级学生,他平时贪图享乐,时常乘市场里一开食杂店的名叫“拐脚瓮”的人不注意之机,将小样食品偷来。后被“拐脚瓮”发现,告诉了陈某的父亲。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厉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陈某人虽在家里,心却飞到了“拐脚瓮”店里的食物。2000年间11月间的 一天晚上凌晨2点,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拐脚瓮”的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拐脚瓮”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拐脚瓮”的脖子上,要“拐脚瓮”拿出钱来。陈某抢得人民币155元。第二天,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陈某、朱某和林某,并用抢来的钱买了鸭头、鸡爪和啤酒请刘某等四人。刘某等四人发现陈某得钱这么容易,于是四人就共同用同样的手段抢劫“拐脚瓮”的钱,共抢得人民币920元及香烟、高粱酒等,四人分赃后将赃款、赃物挥霍掉。后这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八年、六年六个月。那么,我们怎么戒“贪”呢?我认为首先要培养正确的消费观,抵制畸形消费,不能染上吸烟、喝酒等不良习气;其次要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合法利益,禁止采取如上所述的偷、抢、贪污等手段取得财物。
第二戒“奢”。所谓“奢”市指花费大量的钱财,追求享受。表现在行为中如:出手大方,生活奢侈,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住的追求豪华,穿的追求名牌,讲攀比,附风雅等。一“奢”之下,钱财滚滚出,父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被你奢得干净,尔后怎么办呢?只好孤注一掷:去偷、去抢!以满足你的奢侈!当然这种行为最终逃脱不了人民对你的审判。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奢”比“贪”更可怕,“奢”是温柔之刀,在无形中致你于死地。因此要戒“奢”。因“奢”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不乏其例。如少年犯许某就市一个典型的例子:许某祖籍莆田,其父母在尤溪经商,许某的家庭十分富裕。他平时只知玩乐,不思念书;上初中时就经常邀集一群狐朋狗友上饭店吃喝,还时常到麻将馆里小赌一番。被其父亲发觉后许某确实被父亲打了一顿,并且断了财源,没有了零花钱。但父亲的教育没有能改变许某奢侈、高消费的习惯,于是在2000年8月间与同伴们乘夜深人静,采取撬门
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西滨镇多家饮食店、批发部盗取香烟、啤酒、卤味及猪蹄等,价值人民币1600元。后许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怎么才能戒掉“奢”呢?首先同学们要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积极参加劳动,养成节俭习惯,反对奢侈浪费;其次要参与家庭理财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第三戒骄。“骄”字有二层意思,一是指自豪;二是指自高自大、自满、自以为是。对于前者之“骄”,我们不但不能戒,还要大力提倡和培养。我们所要戒的是后者之“骄”。具有“骄”的人,往往分不清是非,满足现有的成绩,认为”老子天下第一“。表现在行为上有:拉帮派、当“大哥”、胆大妄为,打的同学敲诈小的同学,严重的打群架、斗殴,无故殴打、随意追逐他人,进行流氓活动,严重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所以对骄而引起的犯罪我们要狠狠地打击!据调查,中小学中带着“骄”的还比较普遍,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那些具有拉帮派、爱打架、以大欺小、敲诈学生行为的同学,应及早悬崖勒马,不能继续“骄”下去,否则发展到犯罪,悔之晚矣!因骄而犯罪的也有很多案例,如少年犯蒋某,就是一个由“骄”引起犯罪的典型例子。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爱护有加。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有一次他在街旁饭店喝酒时,看到街对面2个人在嘀咕着什么,认为这两个人太大根,没把他放在眼里,竟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上其中一人的屁股;1999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发老师看蒋某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发老师算账。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美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教师宿舍楼找林老师算账未果,就用脚踢怀教师宿舍门,并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蒋某被当场抓获。自然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例
二、梅仙镇肖某寻衅滋事案。肖某从小就狂妄自大,念初中因经常打架而闻名全校,被学校开除走上社会后他仍不改恶习。2000年间的一天晚上8时,他到梅仙街道的一家发廊店邀少女陈某上舞厅跳舞,遭到陈某的拒绝。这是陈某的男友从尤溪县城找陈某,并和陈某一起到舞厅跳舞,肖某看在眼里,恨在心里。认为自己没有面子,于是邀集了三个社会青年,准备了马刀,守候在发廊店旁。当陈某和其男友跳舞回到发廊店时,肖某即和三个社会青年冲上前,将陈某的男友砍伤。以上案例都是由骄而引起的犯罪。
要做到戒骄,要求同学们做到两点:一是要虚心好学,不耻下问,不能自满;二是邀谦虚谨慎,积极进取,不能逞强好胜、称王称霸。
第四是要戒“假”,所为“假”是指虚伪、不真实。勿庸多说,与“假”相关的数不胜数,同学们也应该体会到身边“假”之泛滥,如:假话、假币、假酒、假冒产品等。假的东西已经充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所造成的危害涉及到财产、人的身体健康甚至人的生命。因此我国政府对“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绩。涉及到“假”的犯罪也不少,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罪。
“假”的危害如此之大,作为新世纪的年轻人有什么理由不戒呢?戒假要戒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戒自己,即自己不讲假话,不欺骗他人,不用假的坑害他人;另一方面要坚决抵制和远离假烟、假酒、假币等,提高对假的识别能力,积极同制假的犯罪分子用斗争。我还送给同学们十六个字:“珍惜荣誉、摒弃虚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第五是戒“黄”。黄也称黄色,指下流、堕落的、淫秽的,特指色情,如黄色书刊、黄色录像、色情服务等。我国的改革开放,一方面从国外引进了很多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效;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不健康、黄色的、淫秽的东西也随之渗透到国内,不断腐蚀人们的心灵,很多抵制不住诱惑的人被黄色拉下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色的危害性,古人早就有一个非常确切的比喻,即“色为杀人不通之刀”,意思是一旦染上色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断送自己的性命。同学们,你们正处于青春期,对黄色的东西抵御能力比较差,因此需要远离“色之刀”,即要“戒黄”。因黄而犯罪的例子很多,如:16岁的中学生李某看了黄色书刊后,躁动不安,把邻居家9岁的小女孩骗到他的卧室,掐其脖子,使其窒息,实施强奸。施暴后,见小女孩还活着,便将其掐死。李某后被判了有期徒刑12年;20岁的蒋某受黄色书刊的影响,数次窜到多所学校,潜入女厕所、女澡堂等处进行窥视。1997年6月17日晚,蒋某潜入某校女厕所强奸并勒死该校学生吴某,后被判处死刑;邵某等12名少年,游戏机上的淫秽画面让他们想入非非,后又在街上录像厅迷上了黄色录像,从此非“三级片”不看,几天不看就觉得空虚。最终从欣赏到模仿。1996年6月15日晚,将一名18岁的女孩轮奸。前段时间福建“东南电视台”也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一名15岁的少年看了黄色录像后,心里躁动不安,有一天其见堂姐一人在屋,就试图奸淫堂姐,遭到堂姐的反抗,一怒之下砸死堂姐而后奸尸。这个少年犯下了强奸、杀人的弥天大罪!但是,戒黄不等于你们不要了解性知识,实际上“性盲”有时候也会走上犯罪道路,如有电视报道:有个少年模仿电视镜头亲了一女孩,后该少年听说跟女孩亲嘴女孩肚子会大,他十分害怕,于是该少年准备了一把刀,乘女孩不注意时将其捅死。这个少年因“性盲”而杀人的教训是沉痛的。所以我们在戒黄的同时,要提倡性教育,要学习青春期知识,提高免疫力;要接受 性道德教育,增强抗腐力。
第六戒“毒”。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毒”,如果不了解毒品,那么戒毒就无从谈起。曾经有个笑话:某市政府进行“拆墙透绿”,在市政府楼门口的花园里种上鲜花,市政府楼的环境焕然一新。在该花园里有各种各样的名贵花卉,引得众人驻足观赏。其中有种花开得特别鲜艳,特别引人注目,观赏者都啧啧称奇,后有知花者打电话给市政府领导,说那花是罂粟花,市政府赶紧派人查实后,连夜把该罂粟花铲除掉。“毒”即毒品:包括鸦片俗称大烟,是用罂粟果实中的乳状汁液制成的毒品,为白色晶体)、吗啡(是由鸦片中提取的一种麻醉药物),还有甲基笨丙胺、犬麻、可卡因等,这些物品吸食后可麻醉人的精神,使人们丧失意志,数次吸食后就可上瘾,对人体危害非常之大。因此制造、贩卖、吸食毒品均为各国政府所禁止。毒品的危害很大,请看以下案例:16岁的少女禾某,原本品学兼优并擅长书法,1996年因交友不慎染上毒瘾,以卖淫的方法取得毒资。1999年2月被民警送进戒毒所强制戒毒。禾某在戒毒所中忏悔道:“我真的很后悔,是毒品把我的一切都毁了。”24岁的文某,从小与外婆相依为命,染上毒瘾后经常向外婆强索毒资。1999年大年初二,因向外婆索要毒资不成,竟将外婆勒死,后文某被判死刑。据说,我们现在某些迪吧还供应摇头丸,而摇头丸是用某些毒品制成的,服食后,摇头如飘仙,食久会上瘾。不知你们当中有没有人食用这种东西,如果有请你们及时戒掉。总之,我们要进行全民戒毒,才能有效地阻止源头,让毒品无藏身之地。那么,怎么戒毒呢?我也有两句话送组同学们:一是了解毒品性质和危害,提高禁毒意识;二是克服不健康心理,培养健全人格。
第七戒“赌”。“赌”即赌博,指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拿财物作注比输赢。赌博危害很大,一量沉迷于赌博,不旦会造成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而且还会引发其他如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请看以下案例:
1998年8月18日13时许,某市台溪乡村民陈秀梓在中仙乡剑溪村汤某家中赌博时,陈秀梓借用被害陈才从人民币60元,事后陈才众向其讨要,陈秀梓还了50元,尚欠10元,被陈才众责备,两人发生争执。后陈秀梓从菜厨取出一玻璃瓶,趁陈才众不备,从背后朝其头部敲去,陈才众被敲后还手,陈秀梓敲断酒瓶与其对打,并朝其右腋下刺去,致陈才众倒地后,逃离现场。陈才众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陈秀梓分别潜逃到广州、浙江、云南等地,于2001年7月14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公安人员抓获。2002年4月16日,陈秀梓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死刑,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10元赌债,两条人命呀,同学们应以此为戒!某市坂面乡陈某五兄弟,因开矿赚了很多钱,后陈某到福州赌博,不到一个月,陈某不但将一百多万钱输得干净,而且还欠下了十万元的赌债。最终,张某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陈某也受到了法律制裁。如何戒赌呢?要求同学们一要克服贪婪好胜的心理,自己不参与赌博;二是要努力劝阻你的亲戚朋友赌博,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八戒“惰”、第九戒“散”。“惰”只懒惰,“散”指生活散漫,没有规律,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惰”、“散”是一对孪生兄弟。轻的表现在经常迟到 早退,睡懒觉;重的经常逃学,到街道闲逛,夜不归宿。去年秋的一天上午八时三十分许,县法院的驾驶员准备开车下乡,打开吉普车车门一看,车内竟有两个十七、八岁的少年睡得正香。一番盘问后,得知他们是城关某学校的学生,逃出来后打游戏机打到深夜,不敢回家,当晚又下大雨,两人见有一辆车就乘机到车内过夜。去年年底,其中一个少年因涉嫌犯罪被逮捕。举这个例子是要让同学们明白,不要不把“惰”、“散”当一回事,有的同学甚至认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没什么关系”,这是极端错误的。怎么戒“散”呢?我认为一是要树立社会责任感和创业精神;二是要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勤奋实干;三是要制定学习、生活规划,养成规律;四是要树立纪律、法制观念,明确规范。第十戒“妒”。所谓的“妒”是指对品德、才能比自己强的人心怀怨恨。妒与犯罪也是有关联的,有一个姐夫抢大舅的案件很能说明问题:张某是罗某的妹夫,妹夫张某与他人赌博输掉十几万,跑至三明打工;大舅罗某则在尤溪县城关开一家油漆店,赚了很多钱。1997年间,张某在三明打工时认识了陈某,讲起赌博输钱之事,张某对其大舅赚那么多钱,心生嫉妒,和陈某决定抢劫罗某钱财。于是乘车到城关,友勾邀了堂妹张某某,对罗某的住宅进行踩点,并购买了女丝袜、水果刀作案工具。当晚,由堂妹望风,张某和陈某用丝袜蒙面,到罗某的住宅敲们。罗某开门后,张某和陈某即用刀威胁罗某交出钱来,遭到罗某的反抗,张某和陈某逃离现场。张某和陈某仍不死心,数次挂电话给罗某,要罗某给出五万元放在某地点,否则看着办。罗某一方面准备了五万元放在张某指定的地点,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警。当张某到某地点将五万元取出时,即被埋伏在附近的公安人员抓获。张某和陈某因犯抢劫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而堂妹张某某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如何戒妒呢?我认为一是要树立信心,赶超他人;二是要主动交流,抒发感情,要心胸宽广,心怀大志。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明天,社会的未来,希望你们能时刻记住并做到“十戒”,预防犯罪,奋发向上,茁壮成长,以健康的人生去迎接未来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之五——法的定义、宪法修正案
一、法的定义是什么?
1、古代的中国人认为:法的定义是判断曲直,惩罚罪恶,象征公正审判
2、西方的古罗马人认为: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二、通过同学断案来说明“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讲述3000年前发生在以色列的一个经典的法律故事。
据说,有一天,所罗门(当时以色列的国王)端坐在大神殿里的审判席上,有两个妇女抱着一婴儿上殿来,哭哭吵吵地向他陈述一个案件。其中妇女甲指着妇女乙说:她们二人,住在一起待产。她(甲)生下一个男婴的第三天,而她(乙)也生下了一个儿子。
当晚,妇女乙不慎把自己的孩子压死了。惊痛之余,妇女乙竟然趁夜深人静偷偷把两个孩子掉了包。妇女甲醒来发现怀中孩子已死,惊魂甫定后,仔细一看,她才发现,这死婴并不是自己亲生的儿子。
妇女甲陈述未完,妇女乙就激动地向所罗门抗辩道:“不!她说的是假话!死去的才是她的儿子”。而妇女甲则更激动、更大声地说:“活着的是我的儿子!我的儿子„„!”
二女争子,吵个不可开交。这件天字第一号的奇案,一时间也难住了所罗门。
在所罗门的那个时代,医学上还未发展到验血认亲、DNA亲子鉴定的地步,而同时,本案又丝毫没有其他的人证、物证来可供参考。只见所罗门沉思良久,突然睁开眼睛,发出一个简短的命令:“拿剑来”。
甲乙二女大吃一惊,拿剑来干什么?所罗门说:“把婴儿切开两半,一人一半”。此时,妇女甲失声痛哭:“国王呵,把孩子给她吧,我宁可不争了,请不要杀孩子!”而妇女乙则恶狠狠地说:“好呵,我既不能得到,她也不能得到,干脆一刀两半,把孩子杀了吧”。
此时,真相大白。按人之常情,只有亲生母亲才会委屈自己,来保存孩子的性命,于是,所罗门作出了一个千古传诵的判决:“把孩子交给妇女甲,她才是真正的生母”。而狠毒的妇女乙,则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三、通过故事,引导孩子提炼法的定义
四、法就在我们身边
过马路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学要遵守《义务教育法》,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为什么我们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而不是其他的呢?
理由是: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更准确说是由宪法规定的。
五、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如何理解:
1、宪法是母法。它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就象母亲和孩子一样。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2、宪法是爱法。就象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
举例: 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六、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产生、修订到实施,处处都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与我们小学生有什么关系呢?
1、宪法序言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那么这些事靠谁来做呢?在今天,靠校长、靠老师、靠王叔叔以及数不清的叔叔阿姨来做。而到了将来,等你们长大了,靠的就是你们。靠你们用勤劳的双手,不断地创造物质财富;靠你们用聪明的脑袋,不断地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进程;靠你们用高尚的情操,塑造健康向上的人格,感染周围的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2、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就是说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这条规定对我们每个普通家庭都有重要意义。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保护每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财产。你们的爸爸妈妈可以安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你们的家庭财富会越来越多,生活会越来越好。
3、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王叔叔说个真实的故事给大家听。四川广安有一位叫邹海全的老爷爷,他快70岁了,自己一个人过。身体还硬朗的时候,老爷爷自己种一些地,吃饭基本有保障。几年前,老爷爷的身体突然垮了,种地没有力气,一天三顿饭全靠村里的好心人周济。老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邹爷爷曾找过村里,村里叫他去找镇上。到了镇上,领导又叫他去找村里。这样被踢了几回“皮球”,邹爷爷只好回到村里,艰难度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缺乏社会保障,80%的劳动者与老年人没有基本养老保险,90%的人缺乏基本医疗保障,乡村贫困人口还没有制度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将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将有力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这样,等到你们这一代人老了的时候,就可以靠养老金、医疗保险来维持正常的生活,再也不用像刚才提到的老爷爷一样三餐都得不到保证。
4、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变革中,许多矛盾和问题表现得很突出。如和我们普通家庭息息相关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生活、医疗和子女受教育等问题。所以说,宪法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分必要和必需。可以这么说,尊重人权就是尊重生命。宪法修正案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 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受市委关工委的委托,应邀参加我们学校举行的法制报告会,我很高兴,借此机会,我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什么是违法和犯罪;二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个案和分析;三是青少年如何加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同学们,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我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是否想过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是否想过日常行为中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当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什么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呢?
违法行为,它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偷窃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在学校是时常发生的,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另一方面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什么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譬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男,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某区一家游戏机室遇见邢某即向邢某索要香烟,邢某说没有,王某便觉得邢某没有给他面子,就又叫他去外面拿烟,邢某不去,王某便一拳往邢某腹部打去,当邢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他后脑造成邢某颅出血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后被判刑10年。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第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第二个是2002年发生的诈骗案。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地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我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三个是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抢劫案。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第二,青少年违法犯罪个案及分析
案例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2002年×至×月,保××等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某中学,某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2130元,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回家,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不放心,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保××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尚××、樊×、李×、关××、丁××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2年×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从本案的审理和走访监护人等途经可以看出有几个原因。本案多数被告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关××上初中期间与保××、刘×相识,平时常在一起玩耍,因家中无人管教,遂以无钱吃饭,交房租为名,要关××、李×、丁××与其一同参与抢劫活动。关××、李×、丁××哥们意气驱使,走上了犯罪道路。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案例之二:三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2003年6月11日放学后,在校外个体户邱×授意下,一中学生武××对本校一学生贺×说:“××地方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地方玩去”。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把邱×叫来。6月15日上午,武××、贺×入室、刘××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拿着,四个人到某地玩过回来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地挥霍。案发后,邱×、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概念是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小学、初中、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采取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获得钱财,那是不义之财,那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同时这个案例还告诉我们,个体户邱×唆使几位学生作案,他们几个在校学生不但不制止,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案例之三:因情结仇不示弱,为防攻击送人命
2006年5月14日晚11时许,湛江遂溪县某学校初三学生蔡某在校园内被人用刀刺伤在地,该校老师、学生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身中16刀,因右肺破裂,胸部大出血导致死亡。在大量细致的排查工作后,专案组民警排除了图财害命的可能性,将侦查重点放在“情杀”和“仇杀”两方面。调查中,据最后接触死者的同班女同学陈某回忆说:5月14日是其生日,死者蔡某特意在晚自习的时候来到教室走廊送给她一只手表作礼物。之后,班长李某走进教室,靠近她坐下,并在聊天中用手捏了她的脸颊。见到这一幕,站在走廊的蔡某当即冲进来说:“你想打架吗?以后离她远一点。”李某回答:“不敢”。蔡某为了显示和她的关系亲密,当着李某的面强行拥抱了她。
10月27日上午9时,专案组将嫌疑人李某抓获,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李某交待了犯罪事实。据李某交代,5月14日晚10时50分许,蔡某与李某离开教室后在校内相遇,蔡向李挑衅,李某也不甘示弱,为了防止受到攻击,李某回到宿舍,从厨房里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稍后,李某再次在初一教学楼下碰见了刚刚从女生宿舍过来的蔡某。蔡见到李后,二话没说,将李推倒在地,李从地上跃起,迅速从身后抽出水果刀向蔡捅去„„
案发后,李某逃回宿舍换下血衣,下楼时把血衣和水果刀包成一团交给刚买夜宵回来的同班同学许某和谢某拿到校外香蕉园处藏匿。李某则回到宿舍洗澡。这期间,死者被发现,校园内一片嘈杂,李某洗澡后下楼参与抢救死者,在将死者抬到医院路上,李某还痛哭流涕。
专案组随后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谢某,缴获作案水果刀1把。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许某被刑事拘留分别被判刑15年和3年。谢某因为不知情,不构成犯罪,被释放。
这一案件为防卫过度型凶杀案。它告诉我们,爱情不可以用决斗的方式而获得,同学之间生活上情感上为情而结为仇敌,不甘示弱,不共戴天,争强好胜,是最要不得的,俗话说,二虎相斗,必有一伤。关键时刻,如果一方胸怀大度,忍让退却,将避免一桩命案发生。大家都清楚,忍让是美德,忍一忍柳暗花明,退一退海阔天空,同学、同志之间发生一些感情纠葛是难以避免的,应采取正确的态度来应对,应采取适当的办法来处理,这中间忍让是弥足珍贵的。同时案件还告诉我们,当我们遇到侵害时,正当防卫是对的,但不可过分,过头的防卫,导致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案例之四:一学生情怒之下起杀心,六儿男被刺血洒楼梯间 某年5月15日晚上8时18分左右,广东电白县第三中学校园内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在读初二的17岁中学生吴某持刀先后刺向下第一节晚自修课后走下楼梯的邻班的6名学生,致其中2人死亡,另4人受伤。究其原因,“这个学校常有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保护费’的情况。”被捅的6名学生中有人向吴某索要“保护费”,吴某当时表示自己已经交过一次了,因此没有交,为此他向老师反映又未获解决,于是 “后来就上来刺伤了6个人。” 据16日晚通报称,在警方16日上午贴出悬赏3万元缉捕的通缉布告10多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该校初二(6)班的学生吴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电白县林头派出所投案自首。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6名学生中有人向吴某索要“保护费”,为此并向老师反映但未获解决,是导致吴某杀人的主要原因。索要“保护费”是学校学生中不应该存在的非法行为。如果没有这类非法行为存在,或已经存在时,老师得知此事后如能妥善给予解决,就不会发生吴某杀人事件。从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看,当然吴某在多次受到侵害而又无助后,对学校存在的“大学生”向小学生索要“保护费”现象是深恶痛绝的,但是所采取的斗争方式不当,不采取理智的进一步向学校反映争取学校解决的理性办法,而头脑简单,不前思后想,凭感情用事,值法律于不顾,采取一意孤行的做法,怎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所好的是在警方悬赏3万元通缉时,学生吴某犯罪知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将获得减轻处罚。
案例之五:一包瓜子闹出校园命案 同窗舍友反目利刃相见
2005年×月×日,济南历下区某中专学校内发生了一起校园惨案。17岁的学生周某是威海人,与同岁的临沭县人胡某是同班同学且同住一间宿舍,平时二人关系比较要好。×日下午,胡某发现周某偷吃了自己放在宿舍的一包瓜子,两人当即发生争执,胡某向周某腹部踢了几脚,并将其颈部抓伤。同学们把他俩拉开,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此时周某心中已产生了报复胡某的想法。当晚21时许晚自习后,周某手持一把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冲进宿舍,向站在床边的胡某肋部猛刺两刀,转身逃离学校。胡某被刺后只挪动了两步便跌倒在地,紧急送往医院,因肝、脾破裂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历下公安专案组民警驱车赶到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老家威海乳山市进行布控堵截。事发之后第三日,经过周密侦察,发现周某正在威海市一网吧内上网。11时许,在当地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专案组民警在网吧内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成功抓获。之后被判刑15年。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为了一包小小的瓜子,昔日的亲密同窗拳脚相向,为报复将匕首刺向对方的要害,致使年仅17岁的受害人死在了同学的刀下,太不应该。处同学应该宽宏大量,不应该因生活小节斤斤计较;发生口角争执常有事,不该拳脚相加致人伤;遇事毛糙,恼羞成怒,寻求报复,不考虑后果,让同学成为刀下鬼,害人又害己,落个阶下囚,丧失了一生美好年华,实在可惜。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外地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们知道2005年以来,我市中小学发生的校园案件近20余起。其中校园凶杀案5起之多。包括新河中学一起,岔河高中一起,赵墩中学一起,运河小学一起,明德实验学校与六中发生一起等,其案件类型、性质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影响不再一一叙述,其案件发生率及其法制教育淡化的形势不容乐观,事实告诉我们法制教育刻不容缓。我们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不学法不知法,不把聪明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乱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监狱。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正确的教育和指导,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受其影响,逐步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最后,我向同学们讲一讲青少年如何加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什么呢?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青少年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青少年学生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因此,青少年学生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不断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在99年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中,涉案人员有三人娄某、李某和王某,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在实施入室抢劫时,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娄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辩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未受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青少年学生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青少年学生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一抢劫、伤害案,案犯程某原是信州区五中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劫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青少年学生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同时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青少年学生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增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青少年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三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如一件案例。一天住在一村庄附近的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向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时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第三,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来说: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某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某及朋友张某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等三人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也难脱干系。是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凡是去现场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同学们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的仅仅是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几点问题,不敢说对同学们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是,我要说,只要同学们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充分认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学习法律常识,始终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我相信同学们一定能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同学们的生活与学习一定会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加愉快,取得更大的进步。最后希望同学们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努力争做新时代的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建设和谐校园和文明和谐的新邳州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同学们,祝同学们学习进步,生活愉快,健康成长。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 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受市委关工委的委托,应邀参加我们学校举行的法制报告会,我很高兴,借此机会,我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什么是违法和犯罪;二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个案和分析;三是青少年如何加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同学们,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我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是否想过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是否想过日常行为中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当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什么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呢?
违法行为,它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偷窃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在学校是时常发生的,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另一方面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什么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譬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男,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某区一家游戏机室遇见邢某即向邢某索要香烟,邢某说没有,王某便觉得邢某没有给他面子,就又叫他去外面拿烟,邢某不去,王某便一拳往邢某腹部打去,当邢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他后脑造成邢某颅出血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后被判刑10年。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第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第二个是2002年发生的诈骗案。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地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我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三个是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抢劫案。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第二,青少年违法犯罪个案及分析
案例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2002年×至×月,保××等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某中学,某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2130元,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回家,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不放心,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保××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尚××、樊×、李×、关××、丁××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2年×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从本案的审理和走访监护人等途经可以看出有几个原因。本案多数被告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关××上初中期间与保××、刘×相识,平时常在一起玩耍,因家中无人管教,遂以无钱吃饭,交房租为名,要关××、李×、丁××与其一同参与抢劫活动。关××、李×、丁××哥们意气驱使,走上了犯罪道路。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案例之二:三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2003年6月11日放学后,在校外个体户邱×授意下,一中学生武××对本校一学生贺×说:“××地方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地方玩去”。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把邱×叫来。6月15日上午,武××、贺×入室、刘××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拿着,四个人到某地玩过回来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地挥霍。案发后,邱×、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概念是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小学、初中、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采取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获得钱财,那是不义之财,那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同时这个案例还告诉我们,个体户邱×唆使几位学生作案,他们几个在校学生不但不制止,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案例之三:因情结仇不示弱,为防攻击送人命
2006年5月14日晚11时许,湛江遂溪县某学校初三学生蔡某在校园内被人用刀刺伤在地,该校老师、学生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身中16刀,因右肺破裂,胸部大出血导致死亡。在大量细致的排查工作后,专案组民警排除了图财害命的可能性,将侦查重点放在“情杀”和“仇杀”两方面。调查中,据最后接触死者的同班女同学陈某回忆说:5月14日是其生日,死者蔡某特意在晚自习的时候来到教室走廊送给她一只手表作礼物。之后,班长李某走进教室,靠近她坐下,并在聊天中用手捏了她的脸颊。见到这一幕,站在走廊的蔡某当即冲进来说:“你想打架吗?以后离她远一点。”李某回答:“不敢”。蔡某为了显示和她的关系亲密,当着李某的面强行拥抱了她。
10月27日上午9时,专案组将嫌疑人李某抓获,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李某交待了犯罪事实。据李某交代,5月14日晚10时50分许,蔡某与李某离开教室后在校内相遇,蔡向李挑衅,李某也不甘示弱,为了防止受到攻击,李某回到宿舍,从厨房里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稍后,李某再次在初一教学楼下碰见了刚刚从女生宿舍过来的蔡某。蔡见到李后,二话没说,将李推倒在地,李从地上跃起,迅速从身后抽出水果刀向蔡捅去„„
案发后,李某逃回宿舍换下血衣,下楼时把血衣和水果刀包成一团交给刚买夜宵回来的同班同学许某和谢某拿到校外香蕉园处藏匿。李某则回到宿舍洗澡。这期间,死者被发现,校园内一片嘈杂,李某洗澡后下楼参与抢救死者,在将死者抬到医院路上,李某还痛哭流涕。
专案组随后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谢某,缴获作案水果刀1把。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许某被刑事拘留分别被判刑15年和3年。谢某因为不知情,不构成犯罪,被释放。
这一案件为防卫过度型凶杀案。它告诉我们,爱情不可以用决斗的方式而获得,同学之间生活上情感上为情而结为仇敌,不甘示弱,不共戴天,争强好胜,是最要不得的,俗话说,二虎相斗,必有一伤。关键时刻,如果一方胸怀大度,忍让退却,将避免一桩命案发生。大家都清楚,忍让是美德,忍一忍柳暗花明,退一退海阔天空,同学、同志之间发生一些感情纠葛是难以避免的,应采取正确的态度来应对,应采取适当的办法来处理,这中间忍让是弥足珍贵的。同时案件还告诉我们,当我们遇到侵害时,正当防卫是对的,但不可过分,过头的防卫,导致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案例之四:一学生情怒之下起杀心,六儿男被刺血洒楼梯间
某年5月15日晚上8时18分左右,广东电白县第三中学校园内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在读初二的17岁中学生吴某持刀先后刺向下第一节晚自修课后走下楼梯的邻班的6名学生,致其中2人死亡,另4人受伤。究其原因,“这个学校常有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保护费’的情况。”被捅的6名学生中有人向吴某索要“保护费”,吴某当时表示自己已经交过一次了,因此没有交,为此他向老师反映又未获解决,于是 “后来就上来刺伤了6个人。” 据16日晚通报称,在警方16日上午贴出悬赏3万元缉捕的通缉布告10多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该校初二(6)班的学生吴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电白县林头派出所投案自首。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6名学生中有人向吴某索要“保护费”,为此并向老师反映但未获解决,是导致吴某杀人的主要原因。索要“保护费”是学校学生中不应该存在的非法行为。如果没有这类非法行为存在,或已经存在时,老师得知此事后如能妥善给予解决,就不会发生吴某杀人事件。从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看,当然吴某在多次受到侵害而又无助后,对学校存在的“大学生”向小学生索要“保护费”现象是深恶痛绝的,但是所采取的斗争方式不当,不采取理智的进一步向学校反映争取学校解决的理性办法,而头脑简单,不前思后想,凭感情用事,值法律于不顾,采取一意孤行的做法,怎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所好的是在警方悬赏3万元通缉时,学生吴某犯罪知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将获得减轻处罚。
案例之五:一包瓜子闹出校园命案 同窗舍友反目利刃相见
2005年×月×日,济南历下区某中专学校内发生了一起校园惨案。17岁的学生周某是威海人,与同岁的临沭县人胡某是同班同学且同住一间宿舍,平时二人关系比较要好。×日下午,胡某发现周某偷吃了自己放在宿舍的一包瓜子,两人当即发生争执,胡某向周某腹部踢了几脚,并将其颈部抓伤。同学们把他俩拉开,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此时周某心中已产生了报复胡某的想法。当晚21时许晚自习后,周某手持一把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冲进宿舍,向站在床边的胡某肋部猛刺两刀,转身逃离学校。胡某被刺后只挪动了两步便跌倒在地,紧急送往医院,因肝、脾破裂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历下公安专案组民警驱车赶到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老家威海乳山市进行布控堵截。事发之后第三日,经过周密侦察,发现周某正在威海市一网吧内上网。11时许,在当地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专案组民警在网吧内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成功抓获。之后被判刑15年。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为了一包小小的瓜子,昔日的亲密同窗拳脚相向,为报复将匕首刺向对方的要害,致使年仅17岁的受害人死在了同学的刀下,太不应该。处同学应该宽宏大量,不应该因生活小节斤斤计较;发生口角争执常有事,不该拳脚相加致人伤;遇事毛糙,恼羞成怒,寻求报复,不考虑后果,让同学成为刀下鬼,害人又害己,落个阶下囚,丧失了一生美好年华,实在可惜。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外地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们知道2005年以来,我市中小学发生的校园案件近20余起。其中校园凶杀案5起之多。包括新河中学一起,岔河高中一起,赵墩中学一起,运河小学一起,明德实验学校与六中发生一起等,其案件类型、性质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影响不再一一叙述,其案件发生率及其法制教育淡化的形势不容乐观,事实告诉我们法制教育刻不容缓。我们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不学法不知法,不把聪明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乱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监狱。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正确的教育和指导,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受其影响,逐步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最后,我向同学们讲一讲青少年如何加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什么呢?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青少年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青少年学生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因此,青少年学生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不断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在99年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中,涉案人员有三人娄某、李某和王某,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在实施入室抢劫时,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娄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辩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未受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青少年学生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青少年学生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一抢劫、伤害案,案犯程某原是信州区五中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劫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青少年学生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同时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青少年学生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增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青少年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三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如一件案例。一天住在一村庄附近的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向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时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第三,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来说: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某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某及朋友张某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等三人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也难脱干系。是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凡是去现场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同学们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的仅仅是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几点问题,不敢说对同学们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是,我要说,只要同学们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充分认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学习法律常识,始终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我相信同学们一定能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同学们的生活与学习一定会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加愉快,取得更大的进步。最后希望同学们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努力争做新时代的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建设和谐校园和文明和谐的新邳州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同学们,祝同学们学习进步,生活愉快,健康成长
第二篇:中学生法制讲座稿
中学生法制讲座提纲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很荣幸能有机会来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中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我今天准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学法律;第三,要学那些法律。第四,相关的安全知识。
一、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和“矩”原来都是木匠术语,“规”是指圆规;“矩”是指曲尺。愿意是没有“规”和“矩”,就无法做成方形或圆形的东西,后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这句话旨在教育人们,做人要遵纪守法。就象我们玩游戏的时候,得有一个游戏规则;进行体育比赛,就得有比赛规则;你要上学,就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上这些都是一些特定的规则,是特定的人针对特定的事而定的。游戏规则是由玩游戏的人自己制定的;比赛规则是由比赛组织方制定的;学校守则是由学校制定的。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实际上也是一种规则,只不过它是由国家来制定的,法律是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我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它是对全社会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不管你的身份如何,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一个独立的人,就得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犯罪年龄相对提前,据专家预测,在今后一定时期内,犯罪高峰年龄还会提前,10岁左右的人沾上恶习并有劣迹行为的人,比以往增多;11岁至13岁将是违法行为(应称
越轨行为)高发年龄段。14岁至16岁将是第一个犯罪高发年龄段。17岁至18岁将是另一个犯罪高发年龄段。(14周岁左右正是叛逆期)仅从我县今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点。相当一部份未成年人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严重程度。在我们办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案、抢劫等案件中,大部分行为人均表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我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因此,未成年人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了解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与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同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和“犯罪”的概念与区别
首先总结一下目前我们中学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1、盗窃,也就是偷东西;
2、欺凌现象,包括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以强欺弱、大家可能见过最近网上流传很多几个女生打一个女生的视频;
3、抢劫,也就是抢别人东西;
4、故意伤害;
5、敲诈勒索,仗势强迫索取他人财务;
6、拉帮结派等等。
下面我就给同学们简要讲讲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什么是违法呢?简单的说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比如说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就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刚才我上面所说的盗窃同学少量的财务,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干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什么是犯罪呢?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
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2005年6月20日早晨7时许,木塘垸乡的文某某(男、17岁)、文某(男、15岁)在木塘垸乡墟场“李军网吧”上网后,将受害人胡某挟持至网吧旁一个无人巷口后对其强行搜身,抢去胡某人民币19元后离开现场。此案例中的文某已满15周岁,且实施的是抢劫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文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列举的例子是较为典型的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牢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
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在谈对未成年人犯罪打击的规定的同时,我还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下对未成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在成长过程中,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观恶习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现在我们这个年龄段是很有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的是,现在这个年龄正是叛逆期,十一、二岁进入了青春期早起,14周岁为叛逆期的高峰期。叛逆期主要表现是反对别人说自己是小孩儿,以大人自居,开始有了自己的主见,对家长和老师的话产生怀疑。所以说我们这个阶段很关键,学一些法律很有必要。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对待和处理自己周边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举例,法
律意识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这个是在你心里面装着的,比如说我学法律学的越多,胆子越小,比如开车不喝酒,比如闯红灯,中国式过马路等等)
举例:小丽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有一天放学回到家后,她爸爸发现小丽好象是哭过,就问她是怎么回事,小丽说同班个叫小强的男生打她。于是,小丽的爸爸就带她回班里找小强要个说法。一见小强,小丽的爸爸就抓过他的衣领问:“你凭什么打小丽?”小强没反应过来,便极力挣扎,小丽爸爸就打了小强一个耳光,小强就往小丽爸爸身上吐口水。小丽爸爸又打了小强两个耳光,并将小强推倒在地,才带小丽回了家。这时,小强的家长也来接小强,见小强被打得鼻青脸肿,就带小强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小强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小强的家长便把小丽的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五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小丽的爸爸赔偿小强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万多元。
提问:上面的案例中,谁做得不对?错在什么地方?他们应 该怎样做才对?
点评:首先是小强做得不对,他不该恃强凌弱,欺负比自己 更弱小的女孩子;其次小丽也不对,遇到这种事情应该最先告诉老师,请求老师对小强进行批评教育,不该跟上爸爸去找小强算帐;第三小丽的爸爸更不对,小强还是个孩子,他犯了错误,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家长应该找学校或老师帮助解决问题,或者口头警告小强,让他给小丽道歉并保证以后再不欺负小丽,不该报复性地把小强打伤。他们错误的行为导致小强的身体受到了一定损伤,小丽的心灵深处有了阴影,而小丽的爸爸则受到了经济和道德上的惩罚。
其次,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学好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简要介绍一下敲诈、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的含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冷静机智,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 报警。永远记住一点,生命大于财产。比如:如果被绑架了怎么办,大家一定要头脑冷静,跟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比如你认识他,千万不要说,我认识你,我要让警察或者谁来抓你,这样是很危险的,正确的做法是,表现的一定要配合,不要激怒绑匪,想法脱逃或等待救援。
第三、学好了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那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顺利进。因此,小学生学习
法律非常必要。当然也要量力而行。
三、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在校学生,你们的年龄基本都十一、二岁,马上就要升入初中,这个年龄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要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正直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的成绩。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当负责什么法律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小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常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
(二)刑事方面的法律。14至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以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和同学们补充一个历史小知识,在我们古代的秦朝,就是秦始皇的时代,同学们知道那个时代是用什么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成年呢?不是用年龄来划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而是用身高。秦朝规定,人高在6尺以下,折合现在就是1.39米以下就是未
成年人,而且规定如果犯罪可以减轻处罚。所以啊,现在我们这个时代的同学,大部分都超过1.4米了吧,放到秦朝就是成年人了。)
我们学习了《刑法》就知道自己如果违了法犯了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从而做到自觉守法、护法,请同学们注意的是:法律不因为你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而实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不追究责任,形象的说:“法盲”触犯了国家法律同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民事方面的法律。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过程中,是不成熟和不稳定的,也是最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群体,应由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也就是可以做一些和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比如我们去买个冰糕或买一个作业本等,这些都是跟我们智力相当的活动,如果我们去购买一辆摩托车是不是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满12周岁不允许骑自行车上路,不满16岁不允许骑电动车上路行驶。学生行走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靠右侧靠边行走;②在公路上不要追跑、玩游戏、打球等;③横穿公路时,要前后观看清楚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横行斑马线或天桥的地方,要走斑马线或天桥,不要闯红灯!④不要向过往车辆抛杂物……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
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一)——哥们义气型
案例一:陈某和罗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16岁。
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某和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6千多元。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二)¬——网络诱惑型
案例三: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2008年的某一天,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进网吧玩游戏。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诈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诈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三)¬——交友不当型
案例五: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2009年暑假,他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某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8月26日,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四)¬——口角冲动型
案例七: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学。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与刘小乐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因刘小乐未成年,一审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第三篇:中学生法制讲座演讲稿
法制讲座演讲稿
同学们:为配合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的展开,学校政教处安排我来给大家做一个“知法、守法、健康成长”为主题的法制讲座。我觉得这个讲座很有必要,也很有紧迫性,因为我们现实中已经发生了个别同学由于对于法律的无知,或者说是对法律的误解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案例。
为了杜绝这种的事件再次发生,我们今天的讲座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给大家讲一些非常实用的相关法律知识。(请大家看我们的投影)
首先是学习法律知识的意义,也就是法律的价值,学习它对我们有什么用;第二,我们要讲解的我们的年龄在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刑法》根据人的不同年龄,规定了什么样不同的法律效力。我们同学们都是未成年人,对这一点我们尤其应该准确的掌握;第三,我们要学习的是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也就是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同时,我们还要对几种常见的犯罪给予讲解,包括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第四,也是我们本次讲座的一个重点,那就是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如何保护自己。讲完这四个方面之后我们会留一点时间给大家观看一个简短的、很有针对性的视频录像。
一、学习法律的意义。
同学们会说这个还不简单吗,就是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谈得上守法呀。同学们这样的回答是正确的,但是我们首先还不要讲这个意义。首先学习法律的第一个意义是能够帮助你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困难。我给同学们讲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位80多岁的老奶奶(大家看投影),她到一个大城市去寻找她唯一的亲人,结果到了大城市亲人没找着而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只能乞讨为生,结果乞讨失败饿死在了大城市,这当然是一个很不幸的事情,是一个悲剧,那么我们的法律何为,我们法律能够帮助她吗?我告诉大家我们的法律是可以帮助她的,大家看有这样一部法律叫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根据这部法律我们在全国各地的大城市都建立了相应的救助管理站,(大家看投影,这是我们宁波的救助管理站)。这部法律的宗旨就是要救助流落在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人,给他们吃的,给他们住的,帮助他们回家。大家想一想,如果这位老太太也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有根据这样一部法律而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的“救助管理站”她还会饿死在大城市吗?(不会)。这是学习法律的第一个目的。其次,学习法律的第二个意义是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安全。这其中又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我们不能像我们前面讲过的,因为自己对于法律的无知而违法犯罪被法律惩罚,我们现实中恰恰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而且就是在我么宁海的某个学校的一个同学,跟着社会上一个他的所谓哥们去抢劫,结果两个人都被判了刑。这个事情是这样的:我们这个同学平时就喜欢这个社会上的这位哥
们一起玩,这位哥们对他也很大方、很慷慨,经常一起吃喝玩乐的钱都是这位哥们出。而我们的这位哥们呢,他其实也没有一个正当的工作,没有正当的收入来源,很快钱花光了。怎么办,要想办法弄钱啊,于是就想到了抢劫。跟我们这个同学就说,走,我们去弄点钱来花,你跟着我去,不用你动手,有什么事情我一个人扛着。这个时候我们的这个同学开始犹豫了,去还是不去呢,不去吧,这哥们平时对我又这么豪爽、耿直、大方。我不去也太不仗义了吧?去吧,会不会被抓,后果会不会很严重,这个时候他就发生错误了。他想到我只是跟着去,哥们也说了,只是去什么也不让我干,而且有什么事情他一个人扛着。哪怕是被抓住了,应该也没多大的事,最多可能就是批评教育一下吧。最终的结果是他们抢劫也成功了,但是后来也被抓住了。而且两个人都被以共犯的名义判了刑。我们的同学只是跟去了,啥事情也没干。为什么要被判刑呢。我这里就要告诉大家了,那么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判错了呢?法院没有判错。理由有三个,第一个罪过就是你去了首先你就起到了一个为你的哥们或者说是同伙通风报信的作用,有警察来了你肯定要喊,赶紧跑警察来啦?第二,你去了尽管啥事情也没干,但是你对被害人,也就是被抢劫的这个来说就是一种威胁,他看着你们是一起来的,如果你没去,一个人抢劫他,他还可能反抗,看着你们两个人在场,而且是一伙的,他肯定就没敢反抗了;第三,你去了对于你的哥们,你的这个同伙肯定是一种鼓励,也许他一个人就不敢去抢劫了。所以,有这样三个方面的原因,我们这个同学就跟着这个社会上的哥们一起被判刑了。个别这样的同学由于对法律的误解或者无知而走上犯罪道路,这种事情是我们很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学习了法律我们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就可以知道采取哪一些措施来保护我们的安全了,这是我们最后一部分要讲解的主要内容。
第二,人的年龄在法律上的效力。
我们知道,我们在校中学生,我们的中职学校的学生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如果违法或者犯罪是不是就不用受到惩罚,是不是就不用判刑了。那我们就来看看我们的《刑法》到底是怎么样规定的:
v我国《刑法》规定
v14岁以下: 不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
v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v16周岁以上 :
对所有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v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们学完这部分我们就可以知道,并不是说我们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了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我们前面讲过的那个一起去抢劫的案例中,我们的这个同学还有一个误解就是,我还是一个未成年人,我跟着我哥们一起去抢劫即使是犯罪吧我可能也不会被判刑吧?结果他错了。所以我们在座的同学们一定要从这个案例中学到教训,我们说“吃一堑、长一智”。我告诉大家这是很愚蠢的办法。聪明的人应该是从别人的经验当中吸取经验,从别人的教训当中获得教训,而不是要自己去吃一堑,去跳入沟壑、跳入了万丈深渊才吸取教训,那个时候就晚啦。
第三,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v1、“违法”是对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的统称;
我们讲违法不一定是犯罪,违法比如说包括违反《义务教育法》、《交通管理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
我们随便来看一部法律的规定,我们就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大家肯定奇怪我们法律中规定的内容怎么跟我们的中学生行为守则、学校的规章制度这么雷同啊?这是因为我们的学校是依法办学,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的,所以才会这样。其实我们的“不良行为”跟违法犯罪有很
密切的联系,不是说我们同学只要有了这其中的一种或者两种“不良行为”一定会走向违法犯罪,而是说我们那些青少年犯罪人员当的百分之八十九十的人都是在校期间存在有不良行为的现象。我们的学校为了帮助这样的同学克服矫正这样的不良行为,有时候对同学们都很严厉甚至给予了部分同学各种处分,但是我们的一些同学还不重视,还无所谓。我告诉大家,其实这些有处分在身上的同学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要无所谓,有时候对你的影响会非常大。大家想一想,以后你要去当个兵,或者你不当兵你去参加工作,去一个公司、一个企业、一个单位,人家肯定要考察一下你在学校的表现吧?如果人家看到你的处分记录你想想看人家会要你吗?所以你如果不重视你身上的处分,人家可能也不会重视你;你对处分都无所谓,人家可能也会要不要你都无所谓。那怎么办?我们有处分的同学应该怎么办?你们应该积极的表现,通过一学期、一年、两年的的良好表现争取学校给你们撤销处分。
我们回到这个十四条当中规定的“不良行为”,我们看其中的第二项“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刀具当然是不允许带到学校来的,不仅是学校不行,你想想你带到商场、车站、机场,甚至大街上你带着把管制刀具逛来逛去会有什么结果,人家早报警了。你这人很危险,是不是啊?肯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把管制刀具带到学校来因此而发生的意外刑事案件也是很多的,有这么一个案件。一个初中二年级的同学就把一把管制刀具带到学校来了,放在抽屉里面,还拿出来玩玩,他带来的目的其实也不是想要行凶伤害某人,就是好玩,就是觉得刀可以防身,可以怎么吓吓人。但是他因为一点点小小的摩擦就恼羞成怒拿出刀来结果造成了一场凶杀案。我们说在凶案发生前,这把刀就是一把简单的管制刀具,一旦凶案发生,一把刀具就变成了一把凶器,一把凶器就决定了一个家庭两个家庭的悲剧,后果是你想都想想不到的严重。结果这个同学因为故意伤人被判处了重刑毁了一身。
v2、“犯罪”是违法当中最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我们称为犯罪。v所以犯罪就一定是违法,我们讲几个主要的常发的罪名,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还有故意伤害罪。
v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共同点:都是“不劳而获”、都是“犯罪行为” v区别:
v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v敲诈勒索罪是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v轻微伤----------《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
v轻伤
v重伤《刑法》:犯罪行为-刑事案件
v死亡
那么我们面对这些常发性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应该如何来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这就是我们要讲的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面对违法犯罪我们如何保护自己。
v首先,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v其次,正当防卫
v第三,谨慎交友
v最后,远离娱乐场所
这些事今天我们所讲的主要内容,下面的时间呢,我们先来看一个简短的视频录像,这个录像也是非常有针对性,对于我们正确的认识法律有很大的帮助。
(播放《》)
(总结录像内容,谈体会,勉励学生努力学习。)“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行动往往决定一个人的命运,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一种命运。”同学们你们正好是处于青少年阶段,人身最美好的阶段。大家想想人一到中年你的这一生基本上就定型,一到老年你这一生就差不多结束了。而你们青少年阶段正是有无限发展前景的阶段,有无所多的可能性等着你们,希望大家一定要珍惜你们自己,重视你们自己的发展,只有你们自己重视自己,别人才会重视你们,只有你们自己珍惜你们自己,你的人生才会更加精彩!谢谢大家。
第四篇:法制讲座稿2014
我的学习方法
今天很高兴能坐在这里与同学们一起交流,今天和同学们交流的是我学习的一些方法和作为一名家长教育孩子的一些方法跟同学们分享,看看能不能有所帮助。首先,我和同学们交流的就是学习的一些方法。同学们要知道在学习中要保持什么心情呢?那就是“心如止水,宁静才能致远”,你看,在一个非常平静的湖面上,哪怕是掉下一片树叶,也能荡起无限的波纹,但是在一个浊浪翻滚的湖面上,你就是抛下一块大石头,溅起几多浪花,也能立即被浊浪给吞没了,所以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一定不要还想着《水浒传》的林冲,还想着怎样玩溜溜球,我教育孩子,就是你可以长时间不学习,但是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聚精会神。
同学们,简单的讲,要取得好成绩,数理化是做题做出来的,英语是背单词背课文背出来的,语文是多读多写出来的,时间是“抓”出来的。同学们,每年考上名牌大学的学生,他们的学习看上去并不十分用功,但为什么却能取得如此好的成绩,其原因是什么?因为他们会学习,他们的学习方法得当,为了教育好孩子,我买了很多教育方面的书,其中在名家讲座上有一位王金战老师的讲课,太精彩了,我特意买了他的书,简直是百看不厌,为什么能取得如此的效果,因为我也是从学生时期过来的,非常符合学生的实际。如果学生在课堂上不能保证高效率,那他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可能课后的用三五堂课的时间来弥补,还不一定能弥补过来。完成作业是提高听课效率的前提,老师每讲完一节课,一般都要布置作业,这种作业其实就是让学生们温故而知新,你通过做作业,使上一节课的内容得到巩固、夯实、提高,这样你下一节课就显得轻松;但是现在很多学生不重视作业,有时候就是应付,这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预习功课才能在听课时有的放矢,预习并不是说把下一节课的内容自学一遍,而是你大约利用五分钟的时间,把第二天老师要讲的课程快速看一遍,那么在老师讲课时,你知道哪些内容是你熟悉的,哪些是你比较陌生的。上课时积极思考、大胆发言,学生如果是积极举手、积极回答问题,手脑并用,听课效率必然很高,这样就不容易走神,他的课堂效率就得到保证,我上高中时我的一位老师这样形容学习:学习如春起之苗,不见其增日有所长;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减日有所损。我和同学们交流的再一个问题是:人和人比什么。同学们,你们也都十几岁了,有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在看钱学森这部电视剧的时候,当时外国人瞧不起我们中国人,钱学森当时就说,谁敢和我比学习成绩,正是有了学习精神,我们中国才有了原子弹,氢弹,外国人才不敢小瞧我们中国人了,但是在我们同学中,有的比的不是学习成绩,而是比穿戴,比家庭,等等,沈阳市下岗职工子女的铮铮誓言是:不比穿戴比学习,不比文具比志气,不比吃喝比成绩,不比家庭比能力。相信对我们同学们都是一种鼓励吧。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相信同学们经过努力,必将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谢谢同学们。
牢树法制观念,强化安全意识 提高防范能力,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发言的主题是:“牢树法制观念,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我们珍惜生命,因为生命宝贵而脆弱,它属于我们每个人只有一次,一去不复返;我们热爱生命,因为生命是幸福人生的基础。所以生命健康权是我们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而安全又是我们生命健康权得以维护的唯一保障,即“安全”就是金钱与生命;因此,遵纪守法、遵规守纪,确保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不允许有任何闪失。因此学校工作、安全第一,安全防范、尽责为先。我校自始至终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了各种安全制度,落实了门卫值班、楼梯疏散、夜间巡查,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注重对重点时段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查和安全督导工作,保证了学校的安全工作有序开展,学校也通过各种途径,注重加强对同学进行交通、防水、防火、防毒、防电、防盗、防传染病和防不法侵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并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排查,但纵观全国校园伤害、楼梯踩踏事件,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洪灾、滑坡泥石流)等时有发生,多名学生伤亡的惨剧。那是多么令人心痛而不堪回首的一幕啊!同学们,据有关资料统计表明,全国每年有16000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0多名学生死伤于交通事故、校园安全事故、食物中毒、自然灾害等。血的教训和惊人的数据告诫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珍爱生命,假如我们平时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出现交通事故,起码可以减少;假如我们注意饮食卫生,不食路边摊点不卫生、过期变质或垃圾食品,就不会发生食物中毒;假如我们上下楼梯靠右行,假如我们课间不追逐打闹,不乱攀爬……我们就会少事故发生,甚至不发生。这些可防范的伤害事件是能避免的。对于我们来说,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校园安全与我们每个师生密切相关。借此机会,我代表全体老师向同学们发出“强化安全意识,建设平安校园”的倡议,让我们共同做到: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安全教育工作望老师同学自觉保护自我,现提出以下几点希望与大家共勉。
1、全体师生要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注重并加强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或向学校汇报,防患于未然。
2、要严格学校门禁制度,上学期间不得随便出入校园,确需出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凭请假条出入校门。不准擅自离校,所有来人来访在门卫室接待登记;
3、注意课间安全,不准追逐打闹,举止要文明得体。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奔跑,不拥挤,不拉拉扯扯、边走边开玩笑,行至拐弯处,要放慢脚步,预防相撞。上下台阶、踩实踩稳、不摔倒;
5、注意食品安全,不随意购买食物,不吃不清洁、过期变质食物,不喝冷饮,保持身体健康。
6、注意用电安全,不乱动电源插座。不私接电源,爱护消防设施。要懂得一些防火、防病、防煤气和食物中毒、防盗、防溺水、紧急情况疏散知识,遇到险情时,能避险,能进行自救自护。
7、平时要遵守交通规则,走路、骑车靠右行,不乘坐农用车、三轮车及超员超载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8、注意体育课和课外活动安全。参加体育锻炼或活动时,要弄清器材使用方法、正确规范、量力而行的使用,不能做一些危险的、高难度违规动作,以免造成身体伤害;
9、不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不接受陌生人馈赠的礼物,遇到精神不正常可疑之人要躲避,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打急救电话和师长电话求得帮助。
10、网吧是青少年不宜去的地方,一些学生的不良行为就是在网吧里学来的,所以请同学们远离网吧。
11、加强自我教育,培养自身良好的心理品质,与同学、老师保持和谐的关系,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学习和生活,与同学发生矛盾时,要保持冷静,及时向老师反映,不采取过激行为。
同学们,安全重于泰山,希望大家能严格按照学校提出的要求去做,我想,只要我们人人讲安全,人人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教育的警钟长鸣,我们的学校就一定能够永保平安!祝愿我们校园中的每个人永远平安、快乐!
最后,希望通过安全教育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在全校形成一个“人人关心校园安全”的浓厚氛围。同学们,生命是美好的,生活是多姿多彩的,而要拥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安全。所以我们一定要时刻强化安全意识,努力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同学们:
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正值花季,你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理解、尊重和赞扬,以体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些现象,以前在我们学校也曾经发生过,比如:有的同学在我们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小摸,小到拿别人一支笔、一块橡皮,大到偷钱、截钱、偷自行车等等,还有的同学爱打架,总之在他们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我们的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的学生,使我们的孩子要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对你们的成长就极为不利,你们也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犯罪啊,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一起来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直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它是规范学生们行为,提高学生们素质的最好的教材,如果能完完全全按照《规范》来做,就一定是一位好的学生。就一定能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大有用处的栋梁之材。
二、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们大家要知道,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他既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能跨越法律一步,不能违法。同时也是我们保护伞,法律也是武器,它可以保护我们,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认真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各班要召开一次讨论会。会后,各班要以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为契机,就在这次报告会中受到的启迪、教育、以及心中还有什么疑问,展开一次讨论会。认真落实报告的精神,并结合有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展开讨论,从而不断懂得少年儿童应从小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要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发现不良行为倾向要及时纠正,要不断增强道德法制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四、通过这次法制报告会以及各班的法制讨论会,或自己搜集到的材料,每位学生至少写一篇有关法律知识的文章,或体会文章。以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提高,并且借助写、说来提高对法律知识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
五、各班举办一次以“法律在我身边”为主题的班会课
通过主题队会或班会,唤起每位同学的法律意识,使同学们认识到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无时不在,遵法、守法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活中的我们无论校内、校外都应遵法、守法,既避免伤害别人,又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各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
通过法律知识竞赛,了解法律的神圣和威严,增强做一个“守法小公民”的意识,用法律之剑去和不良现象作斗争,使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学生们的自觉意识和行动。
总之,作为学生,学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
1、学法、懂法、守法、不违法、不犯法。
2、知法、用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受侵害。
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的广大教师和学生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们:
今天,我们学校牺牲紧张的教学时间召开这样一个会议,是十分必要十分及时的,是一次有意义的探索。希望同学们和各位老师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会议起到实效。下面,我给大家讲述五则案例,希望引起你们的注意。
案例一少年抢劫价值30元自行车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因为抢劫了一辆价值仅30元的自行车,3个少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XX年10月17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起未成年人抢劫自行车案。
7月13日下午,15岁的韦某、潘某和17岁的韦某某在荔浦县大塘镇一球场上玩耍,发现大塘中学两个学生各骑一辆自行车,即商量抢劫自行车。后尾随二人到公路边将其拦下,以借自行车去拿东西为由问两人借车,在遭到对方拒绝后,3人便对其中的一人梁全(化名)进行殴打致轻微伤。由于对方的反抗及附近有人,3人不敢继续实施抢劫,便尾随梁全到另一偏僻路口,韦某和潘某将受害人梁全抓自行车把的双手掰开,韦某某将其价值30元的一辆自行车推走,并由韦某对受害人进行搜身,见其身上确实无钱,3人才匆匆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当天将3被告人抓获,并缴获被抢的自行车退给受害人。3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作案时3人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荔浦县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二文山校园惨案未成年凶手被判无期
在XX年发生的文山“10·18”校园惨案中,一名未满18周岁的中学生因怀恨同村同学,深夜悄悄潜入宿舍,杀死熟睡的同学。就在他走出凶案现场时,遇见了另外两个同学,第二天晚上,凶手再次进入宿舍杀人灭口。近日,云南省高院对这起凶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凶手无期徒刑,并由被告人家属及其所在学校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XX年10月16日,17岁的广南县阿科乡坝美中心学校初二学生张斌因盗窃手机被广南县连城派出所抓获。第二天他从派出所逃跑,骗来一把菜刀,赶回阿科乡。当夜11时多,他来到坝美中心学校11号男生宿舍,把14岁的韦仕友约到教学楼背后不远的田埂上,趁韦不备,用菜刀将韦仕友砍死。接着,他把尸体拖移到田边的干沟里,用稻草掩盖后逃离现场。
张斌作案后,回想起他和韦在男生宿舍楼梯处曾碰到同村的在校生,也是韦仕友的同学陆坤、陈黎雨。由于担心事情败露,张斌又萌生了把陆、陈二人灭口的念头。10月18日晚上11时左右,在校外山上躲藏了一天的张斌腰里藏着菜刀,进入陆、陈二人所住的9号宿舍,用菜刀将熟睡的陈黎雨当场砍死,将陆坤砍伤后逃离现场,陆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三三少年撬窗入户 盗卖家具被逮现行
玩耍时发现一户人家没人住,三少年随即撬开窗子入户,并将铝合金、玻璃等变卖打牙祭。9日,三少年被重庆沙区土塆街道羊角堡社区夜巡队发现。
最先发现三少年的是夜巡队组长周平,当时他正好从楼下路过。周介绍,昨日下午1时30分,他经过羊角堡17-1号二楼时,见三个少年正用锐器刮取水泥,绳子、铁钎等工具散落一地,同一套住房的另外两扇铝合金窗不翼而飞。
“干啥子的?”出于职业习惯,周平上前盘问。三个少年闻声欲逃,被及时赶到的文德光、付远华等队员堵住楼梯口,三人只好束手就擒。随即,三个少年被送往派出所。据调查,三少年均不到十六岁,在附近一中学读初中。半月前发现该房子无人居住,遂萌发找个固定地方耍的念头。铝合金窗卖掉大吃一顿后,每到中午和周末,就找要好的兄弟伙进屋打牌、睡觉。
案例四一少年开玩笑致伤眼睛被判缓刑
9月25日,一名因过失致人重伤的少年犯叶某,被城厢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究其原因,竟是一枚普通的塑料挂衣衣叉惹的祸。据悉,9月18日,一少年叶某在学生宿舍楼手持一枝挂衣衣叉与同宿舍的同学开玩笑耍弄时,该挂衣杆的顶部塑料叉飞出撞击被害人葛某的右眼,当场将其眼睛刺成重伤。后叶某的家长向被害人葛某赔偿5万元,但仍然无法弥补自己的过错,被依法判处刑罚。叶某后悔不迭,一时的玩笑不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也导致自己犯罪的恶果。他表示希望大家要以他为鉴,开玩笑时要注意安全和场合,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给他人和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同学们,刚才听到的几个案例,大家也许不敢相信,但这都是确实存在的。简直让人扼腕叹息,你们正处于花季,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说明了什么呢?在我们身边,有没有过类似的事情呢,如果没有,那么有没有这样的苗头呢?我记得有一位母亲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孩子,我什么都能给你,但生命只能给你一次。同学们,你们的父母、老师包括你自己,没有一个人希望自己的将来遭受牢狱之灾吧!同学们:
一、要不断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通过电视、报刊、课堂等途径,广泛涉猎各种法律,认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懂得什么是善美、什么是廉耻,什么是伦理道德,不断规范自己言行,不侵权、不违法,不当法盲,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用法反击,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要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和犯罪行为
大家知道,一打开窗子,进来的不只是阳光和空气,还有灰尘,一些腐朽落后的思想垃圾却经常渗入到我们的脑子里,不知不觉影响着某些同学的行为,盗窃、抢劫、伤害、敲诈、勒索等本不该出现在青少年身上的犯罪行为发生了。所以,我要提醒并要求大家不要看一些武打、及其书刊作品,这些作品,往往赋予犯罪以英雄色彩,场面血腥,格调粗俗,是诱导我们犯罪的罪魁祸首之一,另外,在我们周围,也有一些不三不
四、游手好闲的社会渣滓,他们总是以我们身上的某种东西为目标,或猎取钱财、或打架取乐,希望同学们有一双“火眼金睛”,分清香花毒草,明辨是非黑白,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对社会上的闲人避而远之,防止它们毒害你的心灵,使你误入歧途,终生遗憾。
三、遵纪守法,理智行事。同学们,法律和纪律,都是一条轨道,一条能保证大家健康成长能到达预定站点的轨道,如果没有这条轨道的有效约束,我们可能都会“出轨”,后果自然不堪设想。所以,大家务必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和和学校各条纪律,在一些火冒三丈或者心里极不平衡的时候,要调整心态,求助于学校、老师,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春节晚会小品当中一句话大家可以记住:“冲动是魔鬼”,同学们,有时候,你的一拳头,就是你的一生罪,就是亲人两行泪呀。越是危险时刻,越能体现一个人的理智行事的能力。同学们,希望大家从现在开始,就争做守法小公民,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另外,我还想就同学们维权当中的一些不够正常的现象谈点看法。我们有个别同学,因为犯了错误,受到老师的批评教育,就动辄让家长到学校找麻烦,甚至到处告状,而在校外受到敲诈、殴打,却忍气吞声。我想问问,这些同学维护的什么权?告老师学校的状,就是在剥夺自己的受教育和健康成长的权力,被坏人敲诈殴打而忍气吞声,是放弃自己的健康权和生命安全权,希望同学们认真思考分析,我们应当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对什么对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太过幼稚;
四、要树立远大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专心致志学习,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竞争氛围,抛除所有杂念,在学习中寻找乐趣、创造乐趣,为实现心中远大目标而不懈努力。
同学们,希望大家结束后对照刚才的案例,认真反思自己过去的思想和行为,彻底革除不良习气,做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小公民。
谢谢大家!
第五篇:法制讲座稿
法制讲座稿
今天讲座的主要内容是: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对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观点。首先,讲一下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
大家知道,农民是离不开土地的。所以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比较关注,为此引起的土地官司也就越来越多。那么当前农村为什么不断地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呢?经我了解总结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政府在划分填发土地权属证书时有失误导致纠纷的发生。其主要表现有:
1、地名不统一。
一九八二年全国统一安排,进行土地改革,将集体土地划分到户承包。每块田、每块地、每座荒山都必须丈量划分,同时还要填写各种证书,发给承包农户,工作量很大,当时的村干部大分部文化知识很低,而那些土地地名很多,基本上是一个小地点有一个地名,有的字与真地名根本不相同。其次又有那些垮村的插花田插花地,两个村的农户对那块的地名称呼都不一致。
如某村与邻村的两家农户为争一块插花地的权属问题而发生纠纷,打起官司,双方都执有县人民政府填发给的承包合同证书,而原告证书里填写的地名为“
”,被告的证书里填写的地名为“
”。被告为这同一块地两个地名,最后输了官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又申诉,至今还未了结。
2、亩数不准确。
这主要是那些耕地多、荒山多的。在丈量划分时,由于工作量大,工作人员不作具体丈量,产生纠纷后,具体丈量,其亩数比原来填的亩数多得多,而对方趁机坚持按证书里原所填的亩数确认给对方,这时给执证方变成了哑巴吃黄连。
3、四至界线不清。
四至界线不清与亩数不准确的原因基本相同,但比亩数不准确的更复杂,更难于确认。这也主要是因面积大,而且一般荒地都是草深路滑或徒坡难走,故丈量填证时,工作人员为减少麻烦,为了争取时间而只乱填一个界线名称,如东以沟为界,而那里又有三条小沟之多,到底是以哪条沟为界呢,又如南以小路为界,而哪里又有两条小路,是以哪条为界。发生纠纷后,双方为了证实这个界线,双方都有自己的证人,但都是各讲各有理。是真是假,给法官带来难予分清的困境。
4、证书里漏填时间,漏填签发人和无存根。
有的证书漏填时间,有的漏填签发人名字,有的又无存根。引起纠纷后才发现这些缺陷,由于存在这些缺陷,使该证书失去了其的法律效力,使该纠纷发生复杂化。其次是承包户自己保管不善,导致证书残缺、模糊。承包户领到证书后,不注重保管,有的证书已模糊无法辩认。有的被老鼠或虫咬烂残缺,无法辩认。
(二)国家政策法律因素的影响
1982年国家实行第三次土地改革,将集体所有的耕地和荒山全部划分到户承包,以户为单位作为承包经营户,就按当时该户所有人口按总面积的人均面积划给该户,并有国家政策规定“承包三十年不变,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人口生不补死不退,婚嫁不补不退。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条也有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自1982年以来,即是划分耕地到户以来至今已有30年,在这30年中各承包户的人口有增减变化,而划给的田、地30年来没有变化。总之,是1983年之后出生的农民,一直没有分得田、地及荒山来承包,他一直只靠同共耕作他父母原分得的那一份田地维持他生活,还有他的妻子和他的子女呢?都和他同样一直没有田地。由于这些原因的影响,也许会引来更多的土地侵权纠纷,也许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三)国家建设征用和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耕地面积减少引起寸土必争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人的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各地公路四通八达,特别近几年来高速公路、铁路和高速铁路不断增多,还有各地厂房、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人们的住房等等也随之增多,就这些必然占用了部分土地。又另有一部分是自然灾害如滑坡河水冲走以及大电站库区淹没等等造成土地面积自然减少,耕地面积也就此减少。耕地面积减少了,人们就对土地面积更为重视,引起寸土必争,互不相让的原因。
(四)土地被征用该地有价值了才引起官司
有部分承包户,划分得土地承包后,由于劳动力不足或者有的长期外出打工,对自己所划分得肥沃的土地也就丢荒了,一直不理睬。因此,邻居的人见是丢荒可惜,而去开垦种植作物,原主人(承包者)明知了也不反对,任意他人耕种,有的一连种十几年、二十几年。现在该地被国家征用了,得了一笔补偿费,这块地现在就值钱了,这时原执有证书的承包者才起来争要这笔补偿费,而在该地开垦种植者也来要求共同分割青苗补偿费问题而引起纠纷。
二、对此类纠纷的处理观点
1、属于土地各种权属证书里原填写的地名不统一,亩数不准确,四至界线不清的,由当事人找政府部门重新更正确定,然后可再重新起诉。
2、属于土地证书里原漏填写时间、漏写签发人,漏盖章的即该证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先找政府部门重新补填补盖章,并注明原因,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3、属于承包户对土地证书保管不善,导致鼠虫咬残缺、雨水淋湿模糊,无法辩认的,当事人先找政府部门即原发证机关更换、补填,确认其效力后,方能起诉。
4、属于国家政策法律因素的,应告知当事人找政府部门解决,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5、属于国家建设征用和自然灾害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引起的寸土之争的。如起诉人(原告)有证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能证明其权属清楚,对方(被告)确有侵权行为的,不论面积多少都由法院立案受理。
6、属于历来丢荒,他人来开垦种植,被征用后才打起官司的,如起诉人确有证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能证明其权属清楚,对方确有侵权行为的,由法院立案受理,一般是青苗补偿费应归种植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归土地使用权者所有。
讲述案例:樟市镇代耕户的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