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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1-45387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7 21:29: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张恒山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六大原则,其中民主法治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要素。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立法、执法、司法体制基本健全。但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也面临着许多困扰,其中最突出的是人们的法治理念对法治运作存在阻扰。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运作体制基本健全的情况下,人们的法治理念,尤其是各级党政干部的法治理念,对法治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要求党政干部、人民群众普遍地树立起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适应的法治理念。这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文化观念基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些理念是通过对一些具体的有关法律的认识、观念而得以体现的。

一、关于法的观念——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目前,我国法理学教科书中流行的主流观点认为,从本质上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们把它称为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我国,从五十年代以来,它一直被说成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实际上,这个观点是前苏联学者在片面理解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础上所作的不适当的总结。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分析实证法学的国家意志论的变种。实际上,这种观点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 理,也不符合我国现实,更不利于我国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统治阶级意志论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作的法本质定义

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由前苏联学者提出的、在五十年代输入中国的关于法本质的定义性认识。

由前苏联学者提出的这个关于法本质的定义,据说是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但是,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来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从表面上看,维辛斯基的定义同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有共同之处,但实际上,两者有重大不同。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不是给法下定义,甚至也不是给资产阶级的法下定义,而是附带地论及资产阶级的法。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一种特定的法,而不是普遍的法,将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扩大解释以致适用到人类历史的过去、现在、将来所有的法,并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法的定义,这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即使这种扩大解释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一种合理的推论,它毕竟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这句话的完整意思应当是: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同样地,表面上看来法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那个阶级的意志、而 实际上法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也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恰恰是: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表现一定阶级的意志只是表面现象。这样的翻译和理解才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意。

法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既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原意,现在应当是我们摒弃前苏联学者的这种解说,摒弃对前苏联学者的盲从的时候了。

(二)统治阶级意志论不利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

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指导下的时代,人们不容易看出“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错误和危害。自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以来,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这种观念不能适用到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如果硬性地用这种理论观念来理解、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对中国社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都有严重的危害性。

首先,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之所以不能适用于当代中国法治,是因为依据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现实无法作出统治阶级的划分。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以将社会成员们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为前提的,而这种政治上的统治和被统治的划分是以在经济生活中双方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划分为依据的。根据我党《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判断以及我国宪法的表述,我国社会已经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而人民这一概念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 的爱国者。这四种人几乎占全国总人口之全部。在这四种人中,不能划分出一个独立的、相对于其它阶级而言的统治阶级。如果要硬性地在上述五种人中划分出统治阶级来,就会在客观上制造人民内部的政治分裂。

其次,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之所以不能适用,是因为依据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现实也无法作出被统治阶级的划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总是相对而言的。就象钟乳石和石笋一样,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是一个社会中的一对共生事物,或一对共生阶级。有统治阶级就必然应当有相应的被统治阶级;没有统治阶级就没有被统治阶级。如前所述,既然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五种人中不能划分出一个独立的统治阶级来,就应当认为,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也不存在一个被统治阶级。这是一种逻辑上的必然结论。

有的学者注意到了这一逻辑上的缺憾,于是把少数仇视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政权的敌对分子、企图制造祖国分裂的卖国者、少数间谍特务和刑事犯罪分子说成是被统治阶级。这种解释并不能说服人。因为上述几种人并不能构成一个统一的阶级,也不能各自独立地构成几个阶级。另外,就在所谓的“被统治阶级”中占绝大多数的刑事犯罪分子而言,他们并不是在刑事犯罪之前就被认定为“被统治阶级”。在刑事犯罪之前他们都是人民的成员,都处于人民的行列,甚至其中的大多数人在刑事犯罪之后,虽然受到刑事处罚,只要还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应当认为还是人民的成员。并且,绝大多数刑事犯罪分子在经劳动改造、刑满释放之后,仍然要回到社会中,作为人 民的成员之一分子而工作、生活。我们在理论上或宣传上有意或无意地将刑事犯罪分子视为“被统治阶级”,这种认识和观念极为有害。此外,所谓被统治阶级是法律之外的概念,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概念。而刑事犯罪是后于法律而出现的现象––––没有刑事立法就没有刑事犯罪。所以,将各种刑事犯罪置于被统治阶级的范畴,其本身就是一种牵强的说法。

由一种先定的观念出发去硬性地寻找被统治阶级是一种非常有害、甚至非常可怕的做法。“文化大革命”中,为证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斗争口号的正确性就必须证明阶级斗争继续存在、阶级敌人继续存在,就必须寻找出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应当继续被革命、继续被专政的对象。结果寻找出来的是地、富、反、坏、右、叛徒、特务、走资派和知识分子。在上述九种人中,在当时能真正构成一个社会阶层或阶级的就是知识分子。所以,作为一个阶层或阶级而遭殃的就是知识分子。对知识分子专政的恶果及由此派生的恶果既然结出,对它们就挥不去、摆不脱,只好留给后来的好几代人去皱着眉头、慢慢地品尝、体味、消化。

如果我们今天仍然坚持法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我们就不可避免地仍然要硬性地寻找出一个被统治阶级。我耽心:在这种思维逻辑的支配下,哪个倒霉的阶级或阶层的成员们在某一个阴霾密布的早晨起床后会忽然发现自己不幸被划入“被统治阶级”之列。

第三,法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之所以不能适用于当代中国法治,是因为这种观念不利于人们形成对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重 认同的态度。

在本体意义上,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在将社会划分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基础上,强调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被统治阶级之所以要遵守法,完全是被迫的,是统治阶级将本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名义强加于被统治阶级。所以,对法的这种本体论的解释不利于社会普通群众在心理上形成对法或法律的认同。由于“统治”与掌握国家权力有着必然的联系:统治必然意味着掌握国家权力,或者说,只有掌握国家权力才谈得上对社会的统治,所以,对于中国的普通群众来说,在直观上极容易用是否直接掌握、行使国家权力为标准来区分统治与被统治。根据这样的标准来看待自己的地位、身份,他们很容易将自己视为被统治成员,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为统治阶级的成员,并将法律视为不体现自己意志的外在的强加、强迫。我们继续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宣传,必然在客观上强化普通群众对法律的这种不信赖、不认同的心理和情感。

在功能意义上,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在将社会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基础上,强调法的功能重在于统治、压迫被统治阶级,维护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和统治地位。在将“统治”与掌握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思维逻辑的支配下,对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视为被统治阶级成员的普通群众来说,从这种功能论会产生出自己是被治对象的认识,会产生出对法律反感、厌恶。在这种厌恶心理支配下,休想指望他们会自觉地遵守法律。

在效力意义上,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在将社会划分为统治阶 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基础上,强调因为统治阶级凭借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和国家的有组织的暴力对被统治阶级加以强制来使得被统治阶级遵守法。根据这种统治阶级意志论,法之所以要被遵守,不是因为它自身内含着什么正义、道理,不是因为它自身就“应当”被遵守,而是因为统治阶级凭借国家暴力或武力强迫人们遵守。在这种观念的光照下,法没有正义、没有道理可言,只有令人憎恶的凶巴巴、恶狠狠的面孔。尽管当代中国许多学者发现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法的效力论问题上的弊端,力求在法的暴力要素之外引入道德、理性、道理等概念成分,但这些概念是不能由统治阶级意志论中合乎逻辑地推论出来的,只能由人来生硬地嵌入法理学体系。又由于道德、理性、道理等概念是人为地嵌入的,它们同在统治阶级意志论这一基本观念基础上所建构起来的法理学体系难以相容。面对我们自己所描绘出的这种凶恶的法,我们如何能指望普通群众对它有亲近感、认同感?如何指望普通群众自觉地遵守它?

任何社会中的法律归根到底是要靠普通民众中的绝大多数人去自觉遵守的。没有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法就沦为一页废纸或无谓的空气振动。但要想大多数人能自觉地遵守法,前提是法自身要符合大多数人所认同的道理,要使大多数人对法有认同感、亲近感。如果我们所宣传的法的最基本观念本身就宣扬法不讲道理、怂恿人们憎恶法、讨厌法,同时我们又企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无异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第四,法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之所以不能适用当代中国法治,是因为这种观念不利于在国家官员队伍中形成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应当守法的意识。

如前所述,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法的功能问题上强调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压迫、强制,其自身逻辑中并不包含统治阶级也应当遵守法律的命题。从这种统治阶级意志论出发很容易产生出法律是掌握权力者手中的工具、法是用以治民(普通民众)的工具的认识,就是不会产生出自己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以法律约束自己的权力和行为的认识。如果说在国家官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具有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的认识,那一定是根据另外的理论逻辑而产生的认识,决不会是因信奉统治阶级意志论的结果。

另外,统治阶级意志论在同国家意志论相结合的基础上,在直观上容易给人造成国家可以随意立法的错觉。对于大多数没有机会接受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的干部们和普通群众来说,在不可能聆听学者们的详细讲述和论证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按照自己的通俗的理论逻辑对这种统治阶级意志论加以理解:统治阶级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制订和运用法律。

当代法治建设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国家各机关、国家机关的所有的官员都应当受到法律约束。从人类文明史来看,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官员们受到法律约束固然要靠一种合理设计的权力结构机制作保证,但国家机关的官员们自身对法律的信仰、高度的自觉守法意识也是至关重要、必不可少的因素。如果我们关于法和法治建设的基本观念不利于、无助于国家官员们守法意识的形成,这种基本观 念就是失败,就不能适用。

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确立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由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一观念,一方面,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体现和实现人民意志,要求我们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立法能力,完善立法程序,使人大代表们要真正地体现民意,真正地代表人民立法;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在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中要忠实地遵循法律。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就是人民选举代表集会立法,并且要求国家各机构依照法律办事、履行职责。所以,我们在执法司法中贯彻法律,就是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党的执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观念 法同国家现象密切相关。对国家的产生、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对法的理解和态度。

在我们的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观念中,认为国家权力是来自于武力、暴力的。也就是说,国家政权可以通过暴力去获取,依靠暴力来维护。这种观念很危险。在一个和平、稳态发展的社会,这种观念将为野心和阴谋提供冒险得逞的机会。

针对“君权神授论”、“君主主权论”、“国家权力暴力论”等理论观念,近代一些进步的思想家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他们提出的两大判断却被认为是当代法学政治学的基本公理,这就是:——人民才是国家的真正主权者;国家各机关的权力、任何政党的执政权力都是 来自于人民的暂时性授权、委托。————对这两大公理性的论断,不可怀疑,不可争论、不可反驳。

由于中国传统的国家权力依据暴力的观念,在近代没有被清算,以致许多同志根据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一论断,认为我们党执政的依据就是枪杆子,就是武力。这是对我们的权力依据的严重误解。

毫无疑问,毛泽东同志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真理性认识。这一真理性认识的前提条件是,它是针对国民党反动派而言的。国民党的反动、反人民、反民主政权依靠反动武装来维护,你不打,它就不倒。所以,蒋介石发动“

4、12”政变之后,中国共产党人是被迫领导中国人民拿起枪杆子,用暴力推翻旧政权。

但是,枪杆子、暴力的真正作用是推翻旧政权来为新政权的建立清理场地、创造条件。

枪杆子摧毁了旧政权,使人民获得了政权。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又通过将权力委托给自己的信任者,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作为共产党人而言,我们掌握政权的合法依据只能是人民的授权和同意。我们之所以取得政权,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在战争时代,人民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自己的选择、支持和拥护。这就是,当共产党军队与国民党军队实行战略决战时,人民用送情报、送军粮、做军鞋、运军火、抬伤员、送子弟参军等方式来表达自己对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支持拥护。据统计,在解 放战争期间,华北近100万人,东北约160万人参加了解放军。1946年--1948年,仅仅山东就有近600万人随解放军出征,冀中有近500万人当支前民工。所以,这是中国人民用汗水、鲜血、用生命所表达的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同意、拥护。

中国人民不仅用实际行动表达了对我们党的信任,也通过法律的形式表达了对我们党的执政授权。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前,我们党倡导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该会议的参加者有中国共产党代表、各民主党派代表、民主人士代表、各民族代表等。这是一个人民代表性质的会议。该会议制订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在中央人民政府中占多数。所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从那一次选举开始的。事实上,在后来的历届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在国家各职能机关担任领导的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总是占大多数。这表明人民对共产党的信任和委托。

我们中国共产党执政是由于人民给我们委托,给我们授权。我们对人民不能说我们的权力来自于枪杆子。

我们只有抛弃这种权力来自武力、暴力的观念,才能真正地谨慎地行使我们手中的权力,才能真正牢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如果我们还是认为,我们的权力来自枪杆子,来自武力暴力,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地尊重人民的权力,不可能真正地尊重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而设计的这一套法律制度,不可能防范和停止我们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自己谋利。

三、执政者权力受约束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观念

从新中国建立之后,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在近30年的时间里,不重视法律的作用,不重视法制建设。这使我们最终一度陷入文化大革命的混乱中。

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国内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率先思考和探索在中国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新的方式,在我党最先表述了加强民主、法制的思想。“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97年,党的第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次确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时,提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决定》郑重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依法执政首先意味着,执政者的权力要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执政者的权力要受约束和限制,这也是人类在长期的对政治文明探索中形成的一个进步观念。

人类为什么形成国家组织,形成这个凌驾于普通社会成员之上 的公共管理机构?简单地说,人类最初形成国家组织主要是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防御外来入侵、保卫共同安全;一个维持社会内部秩序,防止社会成员们相互欺凌,尤其是防止在社会生活中强者欺侮弱者。就维护社会内部秩序而言,国家组织是以凌驾于普通社会成员之上的公正者的面目出现的。

但是,国家组织出现之后,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当社会成员们相互欺凌时,虽然有国家机构来维护正义、公平,但在国家机构本身欺凌普通社会成员时,普通社会成员能向谁求助?谁来解决问题?谁来维护公正?

这就是,如何防止国家机构、国家官员、执掌国家政权者,欺侮、侵犯普通社会社会成员?

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奴隶制国家中存在、封建制国家中存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存在,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同样存在。所以,它是所有国家组织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人类文明的大多数国家,大多数时间里,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国家机构、国家官员、执政者是否欺侮普通老百姓,取决他们自己的良知、良心,而不存在客观的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机构对国家机构、国家官员的监督。在中国古代,反复地倡导德治,就是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对官员们的良心、道德上。但是,良心道德因人而异,不总是可靠的。

在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一些进步的思想家们提出这个问题,并企图加以解决。他们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机构、国家官员、执政者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限制。不能容许不受约 束的国家权力的存在。这是原则。

解决这个问题的具体方案:一是法治;一是分权。法治,是将所有的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式程序、各机构的官员产生方式、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都用法律加以规定,要求所有的国家机构、官员们遵守法律。这通常表现为国家的立宪。分权,就是将国家的不同职能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使每一个机构只行使某种特定的职能权力,并使不同的机构相互间牵制、相互约束,不允许任何一个机构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

在我们国家,现在是完全接受了法治主张,在国家政权运作的一些特定的领域也接受了分权主张,譬如,在刑事诉讼领域,我们实行的是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同时,执政者的权力要受到约束、监督,已经被我们党的理论所接受。这就是我们最近提出依法执政的道理所在。胡锦涛指出,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依法执政的本质就是,在我们运用人民委托给我们的国家权力时,必须受到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所约束,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

一个党的执政要接受法律约束限制,就必然要求代表着党执政的各部门、各级别的官员们行使的权力都要接受法律约束限制。

当然,对权力的约束、限制,也要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不能 对合法的行使职权行为随意干预。

四、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确立的另一个重要的观念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

“人权”虽然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的概念,但它是标志着人类思想观念进步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推动人类政治法律文明进步发展具有普遍的意义。

但这种人权观念直到现在对我们许多同志来说是非常陌生的。

首先,我们国家传统的政治理论不包含人和人平等观念——这是承认人权的前提观念。主宰我们中华民族思想文化数千年的儒家学说,就是认为人和人分为等级,不承认人和人平等。建国以后,我们长期坚持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坚持认为人和人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和阶级之间只有压迫和被压迫、统治和被统治关系,不可能存在平等关系。这种斗争学说不可能容忍人权学说。

其次,我们国家传统的政治理论不存在政府建立、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人权的观念。不存在这种人权是目的、政府是手段的观念。我们传统的政治理论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有的土地、人身、财产都是属于君主制的政府的。个人从属于政府,这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先于政府的权利。新中国建立之后,长时间里,我们在理论宣传上,过分地强调国家至上、集体至上,过分地强调个人对政府的服从性,强调个人是螺丝钉,是手段,不承认或很少承认个人有自己的正当的利益追求。在这种观念下,也 不可能承认人权概念。所以,在我们国家,人权学说、人权概念是长期受到批判的。尽管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客观上已经在许多方面改善了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但有没有对人权概念的认识和人权保障的自觉意识,在政治和社会实践上是有重大区别的。

到上个世纪90年代,我们认识到人权概念的价值,开始展开对人权概念的研究。在这种研究和宣传的基础上,我们国家的宪法,到2004年第四次修宪,才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虽然来到的晚了一些,毕竟体现了观念上的重大进步。

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不等于真的被人们普遍接受,不等于真的深入人心,不等于已经成为现实。所以,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对人权概念的认识,普及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的核心是尊重每一个个人权利。

以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的规定为例,每个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分别包括:

1、公民的人身权利

它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政治权利和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

3、公民的精神自由。

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4、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权;财产所有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华侨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

5、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它包括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五、守法的绝对义务观念

所谓义务观念是指重视诺言、遵守既定规则。法治要求人们绝对遵守法律义务,而不能规避法律义务。对义务的遵守是无条件的,不管这对自己是否有利。如果信守诺言、遵守规则要讲条件,要以是否对自己有利为前提,那就不是义务观念,而是功利观念。这种功利观念的特点是,以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为最高行为准则;对自己有利的就做,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做。

中国封建社会给我们留下的一个文化遗产就是不重视义务,极端轻视规则。统治阶级在治民时,讲规则,即要求别人守规则,自己却不愿意受规则的约束。普通民众在直接面对暴力的强制时,被迫服从规则,一旦没有这种暴力强制,就逃避或破坏规则。

直至现在,这种无视规则的现象仍在我们这个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遵守规则,是法治国家的成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观念。没有自觉遵守规则的观念,不可能有法治国家存身之地。

第二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合法率的特权。(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由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三、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们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

2.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要在公安工作中走群众路线。3.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4.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理念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合法。合理,是指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相当,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合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形式要求,即执法者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

2.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禁止歧视。

3.及时高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二是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4.程序公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应当以实现实体公正为目标;二是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必须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

五、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

2.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政法工作者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善于结合实际,创造地开展工作;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强化法律调节和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关系协调;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六、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党的先进性和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政法工作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使命决定的。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关系:(1)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2)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3)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2.坚持党的领导要求政法工作者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要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在各项政法工作中都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版

论述邹建章 发布于2014年9月3日 20: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是一些需要背诵的材料,现根据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做一个缩写的背诵版,供大家备考参考。打印版正在制作之中,会尽快发布。祝各位考生朋友,2014年司法考试顺利过关 邹建章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 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5.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 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特别是针对社会治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一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 到实现和满足,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法治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尺。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状态,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在法律适用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禁止对任何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实行法律上的歧视,非经法定程序并基于法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平等的救济。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第二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问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做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第五章 服务大局

第一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服务大局理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做出的概括而通俗的表述,它既为法治实践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导引,也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 13 认知和理解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意义提供了简明的依据和参照。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第二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圈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第六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

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2.政治领导;3.组织领导。

第四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各国的法治理念受制并决定于蹦过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不同国家之间在法治理念上更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五个方面的内涵,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各自从不同侧面系统的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原理,同时又完整的标绘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图景。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的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切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聚友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经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当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之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聚友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治理法治理念的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念,对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系统认识和见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以及人全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

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行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写有益因素,如“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偿、唯以法治”的思想,“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以及我国民间传统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颂是求”等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得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西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借鉴,一方面在于审慎的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制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如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理论,并更具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理解和诠释;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学一级社会法学派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实际运用的社会功效等观点和和主张,深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认识;同时,要正确辨识那些与资本主义过肩本质相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法律思想,坚决摒弃和排拒“三权分立”、绝对化的“司法独立”一级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理论与观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一基础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大的生命力。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我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自然资源条件、公民受教育程度以及地域特征、人口数量、良族及其分布状况等,构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我国基本国情

第五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伐谈社套盆义法治理套与公安执法实线程保华刘刚 摘要: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定义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本特征的,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关健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安执法实践 通常所说的理念,是人们对某种事物价值和宗旨的承认和认可,并且在人们的主观世界形成了高度的信念。法治理念,顾名思义,就是人们对法治原则的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属性、价值、作用等的科学理论、系统思想和基本观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思想理论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也是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人们对法治理念的研究与探索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是按照这种理念回答并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和现实的问题。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 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公安机关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化“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们执法的一个根本问题。对此,若没有深理念对于指导当前公安执法工作有着十刻的认识,就会出现一些欺压百姓.藐视分重要意义。群众利益,对群众报警求助麻不仁,敷衍。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塞责的事件发生,这些事件在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念的核心,是公安工作根本。胡锦涛总书记形象,降低了人民政府和我们公安机关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的威信,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党的感情,也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求。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

二、坚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理念的价值取向,是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要准则。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体现广大人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民群众共同意志的规范,是社会公平和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 的经骏,借鉴现正义的表现。社会主义法治既是公平正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法律要机制。只有公平正义,社会各方面的利至上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益关系才能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才能得到正确处理。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真正理解社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济、行政等手段,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

我国的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工具,是党的“刀把子”、“枪杆子”,其任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务是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社会治安秩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序,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个公平正义要求同样的事情按照同样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全和其它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于一切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当明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可以讲,公安机关是确,任何法律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才国家政治社会大局稳定的“保护神”,是能真正得以实施,法律程序包括实施执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护航员,只有在法行为时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党的领导下,强化大局意识,政治意识,限等,其公正价值 则体现在它的独立、中群众意识,法制意识,才能切实担负起巩立和公开、公平_L。无程序即无法律,亦固共产党执法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无法治,如果说实体不公是个案正义的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历史责任,泯灭,那么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广大公安民警在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正义性的普遍丧失。保持执法公正必须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一方从执法规范抓起。公安机关应以深化“规面我们要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巩固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为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用法律武器打击专体,以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政对象;另一方面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为重点,坚持实体与程序统一、公正与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执法,即打击率相统一,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严密执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生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产力的发展和先进文化的繁荣,这是我三、执法为民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6"4 理念的精髓,是公安执法工作的灵魂。从公安执法活动的角度讲,执法理念直接左右和影响执法者的执法方式、行为规范和执法目的的实现;执法行为则直接反映执法者在组织实施执法时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和态度立场。但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及民警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特权思想,残留着过去那种只强调国家公权力而轻视公民私权利的做法,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随意扰民甚至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一些公安民警对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认识模糊,役有弄清楚到底是“为了治安管人民”还是“为了人民管治安”,不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答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

要解决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上述问题,首先必须解决执法思想、执法观念问题,这是前提和基础。执法为民思想是涉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关系到公安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关系到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替察在执法活动中必须牢固树立的思想和具有的意识。就现阶段而言,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就是要深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紧紧抓住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到一切执法活动中。公安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真正做到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活动,使“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思想成为广大民警的政治信仰和自觉行动。要深人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等论述,全面、准确地把 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始终坚持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相统一,坚决纠正重处罚、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认识和做法,力争通过教育和制度建设,有效克服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有效消除粗暴执法、侵犯人权的现象,有效防止执法不严不公、扰民害民的 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公安工作的指导,把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思想真正落到实处,我省公安机关将突出强化五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政治思想教育培训,落实执法为民思想。我们将结合公安一「作面临的形势,向广大民警讲清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他们自觉投身于法治理念教育的责任意识和学习热情,并将公安民警中的先进典型作为深化执法为民

思想教育的生动材料,切实作好宣传;把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查摆出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剖析,搞好警示教育,以塑造公安队伍道德高尚、作风优良、爱岗敬业、执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层层建立督查指导联系制度,不断推动法治理念教育在基层民警和办案一线得到落实。为我们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维护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职责,推进平安龙江、法治龙江建设,构建和 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培训、考核,着力提高全警法律素质。

我们将紧紧抓住提高执法素质这个关键,建立一整套领导干部和民瞥主动学法、苦练内功的教育培训机制,使队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和指导工作,切实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要以全警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为原则,深人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结合各自实际,采取领导集中培训、一线执法民警分期培训及远程教育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培训考核内容,着眼于法律法规、办案水平的提高,着眼于现代法治理念的确立,进一步建立培训考核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我们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完整和统一的基础上,在制定制度和完善机制中,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精神落实到具体的条款中,创新思维,跳出执法看执法,把公安执法活动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去思考,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谋划,放到维护稳定的大局中去落实,建立一种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执法工作新机制,通过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努力把各项执法活动纳人制度、规范的有效约束之中。同时,立足制度层面解决执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的长效机 制,有计划、分步骤地健全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并根据新形势的需要,深人调研,积极创新.努力用新的思路、新的办法解决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遇到的新问题,从源头上保障执法质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我们将按照公安部“狠抓基层基础建设,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坚持不懈,一抓三年”的总体部署,把基层公安机关和科、所、队执法质量建设作为重点,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打牢执法基础,苦练执法基本功,使基层民警的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一是把执法质量、执法水平作为考核班子、衡量基础业务工作、检验基层基础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重视执法基础建设。二是完善统一考录选用制度,在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考录民誓和选调民警工作中,加大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力度,鼓励民替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三是提高公安决策水平,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公安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推进公安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四是深人基层所队调研,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广泛听取执法一线民替、管理相对人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执法需求,面对面的指导,手把手的帮教.帮助解决基层执法疑难问题,建立健全调研制度,切实提高调研质量。五是帮助、培养、创建“执法示范单位”,发现、推广执法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引导、推动基层公安机关抓好执法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考评工作,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我们将把执法质量考评、案件审核测评、执法档案、个案监督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抓手,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将执法责任及质量考评与执法责任追究相结合,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使民警对执法违法、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以保障各项制度、机制真正落实到位。同时,认真总结完善公安机关自2001年建立执法质量考评制度以来的工作,摸清基层执法基础工作、执法基本功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围绕提高执法质量开展考评工作,把执法工作的好差、执法质量的高低、执法效果的优劣,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坚决落实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凡是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的单位,一律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凡是对公安执法工作抓的不力、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领导不能被提拔重用;凡是连续两年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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