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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案例(五篇材料)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1-26484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10:34: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征管法案例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案例及答案

一、(核定税额的方法及举证责任)

某个体工商户李某从事小百货、副食零售,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国税人员按税法规定对该纳税户核定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管理。在对其进行税款核定的时候,李某主动提供了其进货、销售的凭证及日记粘贴账。税务人员经过检查核实后,发现其月销售额在2000元左右,达不到起征点,而个体行业评议代表通过行业比较却认定李某月销售额在4000元。国税部门参考了个协的意见,确定李某经营月销售额为3500元,对其每月核定税款140元,李某不服。李某认为自己出具的是真实的进货、销售粘贴账,个协代表的意见纯粹是以面盖点,不能真实地反映其经营能力,而国税部门对李某出具的进货、销售粘贴账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又不可能对李某一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全天候的专门监督。

由于李某坚持自己出具的账本是真实反映自己的经营状况,国税部门是否能够采信?又需采取何种方式确定纳税户的销售额? 答案:

1、不能采信。理由如下:

(1)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本案中,李某提供的凭证及日记粘贴账,是自行建立的,未经税务机关许可,所以国税部门可以不予采信。

(2)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4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李某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税款,并且有权按照第47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所以决定权在税务机关。

2、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此外,在具体认定中,税务机关应听取李某的反映,并认真核实;广泛听取包括个协在内的意见,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该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征税程序)

2002年11月20日某县国税局与A镇轻纺办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由县国税局委托A镇轻纺办,向A镇辖区内轻纺生产、加工的个体轻纺户代为征收增值税。

2003年11月1日,A镇轻纺办以自己的名义,向家中拥有5台有梭织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李某发出通知,告知李某尚欠缴2003年度额定增值税800元,限其于11月5日缴纳。收到通知后,李某未按期缴纳。

11月12日,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到李某家中催缴2003年度税款,遭到李拒绝。国税局工作人员以李拒绝缴纳增值税为由,对李家中的价值约800元的白坯布进行了强制扣押。

县国税局扣押李的布匹后,李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做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李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县国税局败诉。答案:

程序不合法。依据《征管法》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本案中,国税机关未履行“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的程序,即扣押了纳税人的货物。

受委托代征人横溪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对纳税人发出的责令限期缴纳的通知是无效的。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三、(查封财产时的保管责任)

某酒店因长期拖欠税款,且数额较大,当地税务局经多次催缴无效,又确认酒店无其它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后,遂对酒店设施进行整体查封。为了确保查封财产的安全,税务机关要求酒店派员对查封财产进行看管,但酒店拒绝。税务机关决定聘请专业保安公司看管。后来酒店缴纳了有关税款,税务机关解除了查封。税务机关要求酒店支付保安公司的费用16000元,酒店不同意支付。

1、税务机关对酒店实施整体查封,是否妥当?

2、保安费应由谁承担?

答案: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如果该酒店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则税务机关的整体查封行为是妥当的。

本案中保安费应由税务机关承担。因为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本案中的税务机关自行履行了保管义务,则保管责任也应由税务机关承担。

四、(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某市国税稽查局于2006年2月,派两名税务干部对位于该市海曙区的春光服装有限公司2005年度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两名税务干部依法定程序检查,发现该企业2005年4月采用少列收入的手段少缴增值税20万元,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0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为慎重起见,两位税务干部在检查完毕后,经请示稽查局局长同意,带回该企业2005年度账簿10本,以便回稽查局继续复查。复查证实上述情况属实,但账簿因保管不善被清洁工当废纸拿走出售。2006年3月,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又查出该企业2005年度少缴房产税5万元,2005年度该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20万元。该企业2005年度其它各税均依法申报缴纳,全年累计已缴纳的各税总额为150万元。

根据本案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假定不考虑城建税,也不考虑少缴房产税、城建税等对所得税的影响,)

1、稽查局调账检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对丢失账簿一事应如何处理?

2、对春光服装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和处理?为什么? 答案:

①稽查局的做法不正确,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权限。(1分)

②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稽查局局长无审批权限,调账时还必须开付清单(1分)。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2分)。③因违法行政行为而丢失账簿,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由于账簿是生产经营情况的往来纪录,既非有价证券,又非债权债务的直接凭证,因此,赔偿金额为该10本账簿的成本。(1分)

④春光服装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1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犯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2分)。春光服装公司在2002年度偷税额为25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14.29%(25/175),已构成偷税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分)

五、(整体执行纳税人财产及罚款的强制执行时间)李某于2000年2月18日成立了个人独资建材公司。从开业 至2001年底,公司的生意一直非常好,缴纳了近百万元的税款。然而,由于一场意想不到的经济纠纷,公司背上了债务包袱,从2002年6月~10月拖欠了增值税共11.79万元。市国税局多次派人上门催缴,但公司都因银行账上没钱而未能缴纳。2003年3月17日,国税局再次派人向李某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在2003年3月21日前缴纳税款,李某只好无奈地告诉他们:“公司马上就要解散了,我哪里还有钱缴税呢!”

国税局在派人查看后,发现李某公司银行账上没钱,又没有可以扣押的货物,于2003年3月24日扣押了李某个人的一部价值4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并于2003年4月28日通过市融新拍卖行将轿车拍卖,价款42.50万元。紧接着,市国税局便将拍卖的车款划缴了11.79万元的税款和9020元的滞纳金,并于2003年4月30日将税票交给了公司会计。

此后,国税局却迟迟不肯将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退还给李某。李每次催要,国税局都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拒绝退还。如今,轿车拍卖已经过去近2个月了,他们还是不肯退还剩余的款项。

请问:公司欠税,国税局扣押李某的私人轿车合法吗?公司的欠税只有11.79万元,而国税局却扣押了李某个人价值40多万元的轿车,这合法吗?国税局已经拍卖轿车,抵缴了税款和滞纳金,他们还能再对公司罚款吗?能继续扣留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而留待抵缴罚款吗? 答案:

1、国税局扣押李某的私人轿车是合法的。个人独资企业首先应当以企业的财产来承担纳税义务,当企业财产不足以缴纳税款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甚至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来缴纳税款。

2、扣押价值40万元的轿车也是合法的。因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3、当国税局委托拍卖行对轿车进行拍卖并抵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后,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将剩余款项在3日内退还。国税局却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迟迟不肯退还剩余款项,显然是违法的。

六、(税收优先权)

2003年10月,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诉讼案,该案原告为县信用社,被告为县地税局,提起诉讼的理由为:2003年8月,原告即县信用社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贷给该县房地产开发公司20万元,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正在建造的一处房屋作抵押,并且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截至2003年7月底,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累计欠税达10余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 的情况下,于2003年10月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后,依法查封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抵押给县信用社的部分房产,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拍卖费用。

县信用社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依法获准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办理的抵押是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既然已作抵押,依据《担保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的查封是违法的,影响了原告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请县法院确认税务机关做出的查封措施无效。答案:

1、《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也就是说,担保物权在纳税人欠税之后设定的,税收应当优先受偿。

2、《税收征管法》虽然与《担保法》属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在我国适用法律中,当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国《担保法》是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而新的《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颁布实施。所以,欠税的追偿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

3、在本案中,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欠税是发生在2003年7月底以前,而设定抵押发生在2003年8月,即欠税在先,县信用 社拥有抵押权在后,所以,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于县信用社执行纳税人已用作担保的财产是正确的。

七、(发包人或出租人的纳税连带责任)

2003年1月1日,某市一家商场为了扩大商品经营规模,将商场二楼租赁给张某开办医药超市,合同约定每年租赁费为10万元,超市由张某独立经营。由于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未发生变化,商场未向主管国税机关 —— 市国税局一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也未报告出租商场一事。

2003年2月25日,一分局对商场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医药超市1月份销售医药取得营业收入20万元,未申报纳税。在一分局责令限期缴纳后,商场仍未缴纳税款。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商场的开户银行,从商场存款中扣缴了税款、滞纳金共计7800多元。

商场不服,认为商场不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一分局应该向张某收缴税款和滞纳金,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答案:

1、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张某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商场缴纳租赁费,应当就其经营医药的收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商场认为张某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是正确的。

2、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第二款规定,发包 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张某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但是商场并没有依法向一分局报告出租的有关情况,商场应该承担张某纳税的连带责任。因此,一分局依法扣缴商场的存款缴纳税款是正确的。

3、一分局扣缴商场的存款后,商场可以要求张某偿付已扣缴的存款。协商不成,商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张某追偿。

八、(正确行使代位权)

2002年3月,某市电缆厂与该市所属某县供电局签订了一份电缆订购合同,合同要求电缆厂须在2002年6月底前为县供电局提供PC电缆5万米,每米电缆价格为30元,县供电局应在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将电缆款150万元全部付清。

2002年6月20日,电缆厂如期将5万米电缆送到县供电局中心仓库,但由于质量原因,县供电局一直未向电缆厂支付任何货款。

2002年12月9日,因电缆厂欠缴2002年上半年的增值税73万元,翔山区国税局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未果的情况下欲对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内的电缆产品实施查封措施。这时,电缆厂的财务科长主动向翔山区国税局的同志介绍县供电局拖欠其150万元电缆款的情况,并说:“如果你们能帮我们要回货款来缴税 的话,不是比你们拍卖产品更方便吗?”

2002年12月12日,翔山区国税局的同志来到了县供电局,明确告诉县供电局局长:“电缆厂欠缴税款,而你们又欠电缆厂的货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们有权向你局行使代位权,请你们在3日内缴清市电缆厂欠缴的税款73万元。否则,我们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3天后,翔山区国税局还是强行从县供电局的银行账户中扣缴了电缆厂欠缴的73万元的增值税税款。

2002年12月19日,县供电局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翔山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法为由,要求撤销翔山区国税局强行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退还已扣缴的税款。答案: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本案中,翔山区国税局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至少有以下不合法之处:

一、电缆厂的债权不合法。由于电缆厂与县供电局之间的购销业务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两家的债权、债务有分歧,市电缆厂对县供电局的债权尚不能算作合法的债权。

二、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条件不具备。由于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尚有足够的 电缆产品可变现缴税,翔山区国税局完全可以通过采取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来达到清缴税款的目的。可见,县供电局与市电缆厂之间的债务并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

三、翔山区国税局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税收代位权的成立,必须由税务机关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前提。没有人民法院的认定,代位权则不成立。

四、违法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法律并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则,翔山区国税局对县供电局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违法的。

九、(虚报亏损如何定性)

2003年3月15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分局对当地一家石油销售公司2002年度所得税应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多报亏损90余万元,造成当年亏损额增至240余万元。税务稽查人员认定其虚增亏损的不正当行为违反了税法规定,属于“预期偷税”。

对于多报的90万元亏损应该如何认定,税企双方发生了争议。

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多报亏损的行为会造成以后年度 少缴所得税,与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属偷税行为,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该公司则认为,企业调增亏损额后,虽然亏损数额增大,但亏损事实依旧,并没有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也就没有形成偷税的客观事实,因此企业只要如实调整账务就可以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亏损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加大亏损额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行为? 答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的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本案中企业虚增亏损额后,虽然亏损数额增大,但亏损事实依旧,并没有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也就没有形成偷税的客观事实,因此对该企业应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定性,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办理税务登记又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定性及处理)2005年4月15日B县国税局所属一税务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A县某名牌服装厂于2004年8月1日在辖区内开设了一家 专卖店。该店凭服装厂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未向B县国税局申报纳税。于是主管税务所对该店经营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定其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应纳税额为25000元。对该店的违法行为,4月25日主管税务所在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该店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2、对其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未申报缴纳税款,核定应纳税额2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定性为偷税,处以核定税额0.5倍,即12500元的罚款。

3、对其以后应纳税额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并依法进行了定额。

该店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4月30日以自己应与服装厂统一纳税,纳税地点应在A县和核定征收方式不正确为由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主管税务所的处理及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说明理由。

2、B县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纳税人的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答案:

1、税务所对该店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行为的处理是正确的。理由: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连续的 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征管法》第60条规定,可处以罚款。三是《征管法》第74条规定,税务所可作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的经营情况,核定征收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是正确的。依据《征管法》第37条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处理规定。

3、主管税务所对该店处以12500元罚款是错误的。一是超越处罚权限。二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缴税款应依《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处理。

4、B县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专卖店提出的行政诉讼。依据《征管法》第88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0条的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地点、征收方式等问题上的争议,应首先申请行政复议解决。

第二篇:税收征管法案例精选

税收征管法案例精选

一、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2001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6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6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7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

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

答: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58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

2001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 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

2001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1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 1、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答:1、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1)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执法主体不合格。《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2)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网上咨询案例(自认为比较对)

问:我公司原来是一家港商投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各种纸制品,隶属于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11月,我公司与香港某公司联合签订了建立合资经营金江纸业有限公司的合同,当年经贸委批准为港商投资企业,并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手续,而且,开业后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了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依据有关规定,我公司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1年6月20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示:由于港商投资企业在金江纸业公司55%的股份赠予中国某房地产公司的原因,股权变更后,金江纸业公司由港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同时,批文还规定金江纸业公司在限期内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变更相关手续。就此,公司于2001年6月30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营业执照。但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特别对相关税收政策学习、了解不够,直到2001年12月31日,才到税务机关变更了税务登记证。2002年11月,税务稽查人员对我公司2001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未及时变更税务登记证。经查核,公司于8月~12月已累计申报缴纳增值税432000元,但尚未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我们认为,未变更税务登记证,就不应该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此,税务机关对我公司未按规定变更税务登记证的行为,首先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罚款;其次对8月~12月应缴未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并进行了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上述处理正确吗?有何政策依据?

答:你信中所提出的问题,《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同时,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对不按规定期限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处罚。作为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呢?依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变更登:l.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2.住所、经营地点;3.登记类型;4.核算方式;5.生产经营方式;6.生产经营范围;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8.生产经营期限;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因此,税务机关对你单位由于改变登记类型及工商营业执照,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同时,信中还提到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对相关政策学习、了解不够,认为未变更税务登记证就不应该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认识是错误的。因为你公司在2001年6月20日已得到正式批复进行股权变更,金江纸业公司由港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同时于2001年6月30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营业执照。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而你公司在变更营业执照、改变企业性质的情况下,既未变更税务登记,又未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1号文)以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应缴未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另外,对你公司应缴未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的罚款处理是有依据的。

四、简易申报不等于不申报

基本案情

个体工商户张某2003年8月8日开业,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每月营业额为3000元,每月缴纳的增值税为120元;同时税务机关在通知书上详细注明:该定期定额户的纳税限期为一个月,当月的增值税款应在次月的1日~10日依法缴纳。然而,一直到9月10日,张某仍未依法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款。为此,税务机关在9月11日对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但张某却认为税法明文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易申报也就是不需要纳税申报,因此也就不存在逾期申报罚款问题,推迟几天纳税,大不了多缴几毛钱的滞纳金,所以迟迟不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一直到9月20日,张某才缴纳了8月份应缴的120元增值税。令他万万想不到的是,在履行了必要程序后,税务机关于9月23日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对此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日就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当地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理分析

显然,此案是一件非常简单的行政诉讼案。本案的关键是:作为定期定额户的张某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简易申报的规定不十分理解,错误地认为自己每月缴税时不需要填写申报表,因此自己就不存在申报行为,税务机关也不应该对自己按未申报行为进行处罚。《税收征管法》第2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而这里的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款的期限。申报期限因纳税人缴纳的税种和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纳税期限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由此可见,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将发生的税款等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那么作为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户,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有没有特殊的规定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7号文也对此作了具体的解释: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但这里的“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而“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按半年、按一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综上所述,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但不等于就不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显然,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依法缴清了税务机关给自己核定的应纳税款后,才算是进行了纳税申报,否则就等于没有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仍然是一种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是一种违反日常税收征管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五、案例参考:

我是某服装厂(私营企业)的法人代表,由于经营不善我厂于2005年末停产。2006年6月10日,地税局稽查局对我企业2005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我厂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合计6万元,经认定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追缴其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12.8万元。

由于我服装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在我服装厂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于8月7日扣押了我厂价值14万元的小汽车一辆,准备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我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对我厂未缴纳罚款也列为强制执行范围之内,扣押价值14万元的小汽车也是不合法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另外,《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说明,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停止执行。

另外,我服装厂虽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但还没有超过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对其未缴纳的罚款同时强制执行,扣押价值14万元的财产不合法。请教律师: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他们能扣押我厂的小汽车吗?

答:税务机关对你服装厂未缴纳的罚款同时强制执行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就合法的。《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虽然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从本条的规定不难得出结论:税务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有不停止执行的情形,但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两个条件。

一、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均未履行,即当事人一方面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罚款,另一方面也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

二、在当事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且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可分割。本案同时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六案情: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七、案情: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2001年7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帐务时,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帐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查实何某自2001年1月份以来帐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何某气急败坏,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帐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帐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

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帐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帐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何某属私营企业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何某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帐户,属于银行存款帐户的检查范围;但对何某妻子的储蓄存款的检查,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八、案情:2001年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12月适当调高,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7月底将搬离此地,7月份的税款不准备缴了。7月17日税务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的税款。

问:1、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答: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

7月20日(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内),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不是直接扣缴税款;责令缴纳期限届满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5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该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7月份的税款。

九、行政复议受理登记期限和税款滞纳金罚款强制执行区别: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4、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听证结束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十、案情: 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在2001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 10日缴纳上月税款,打算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2001年12月税款1200元的可能。该税务所于12月5日向B下达了限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12月 27日,该税务所发现B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价值约 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2001年12月31日1l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12月份应纳税敦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2002年1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受冻,损失水果价值500元。B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理受。而后B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

[讨论问题与要求]

(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2)个体工商业户B能否获得赔偿? 答:(1)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违反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二,越权执法。该纳税人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不是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执行,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案中由该税务所所长向B下达扣押文书显然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第三,执行不当。其一,《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该税务所执行扣押行为时只有税务人员李某一人,协税组长虽可协助税务人员工作,但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其二,在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下简称物品)时应对被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被扣押物品的现状进行确认,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未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税收征管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从《实施细则》第58条关于对扣押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执行扣押时应掌握扣押物品的质量(现状),因此有必要对所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其现状进行确认,这是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只有这样才能分清责任,避免纠纷。其三,未妥善保管被扣物品。

第四,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过时限。《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本案中,该税务所向B返回所知押的商品是在该税务所收到B缴纳税款后的52小时之后,违反了上述规定。

(2)纳税人B可以获得行政赔偿;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9条、第43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4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十一、案情: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自1999年起在B县某服装市场经营服装,2001年4月该市场拆迁。该个体户自2001年5月1日起搬至自已家中继续从事经营。同年7月中旬该县国税局在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中发现其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少缴税款6000元。国税局遂责令其于7月25日前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缴纳未缴的税款6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500元。该个体户到期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7月26日该局再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限期纳税通知书,限7月30日前缴纳税款。该个体户逾期仍未履行。7月31日,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该局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及滞纳金的存款,并对该个体户处以3200元的罚款。银行在接到通知后,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

问:1、B县国税局对个体户处以3200元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2、指出B县国税局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3、对该个体户的开户银行,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1、对个体户处3200元罚款有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B县国税局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1)7月中旬和7月26日连续两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缺乏行政执法的严肃性。(2)国税局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对该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3)程序违法。B县国税局实施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的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4)未履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3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的,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案情:2001年6月20日,某县地税局车辆税收管理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王某驾驶运煤汽车路经此处时,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的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税务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车管所工作人员郑某登上车门踏板准备进行检查,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王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驾车企图逃离检查现场,郑某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强行爬进驾驶室,王某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车管所其他税务人员经检查,检查发现王某自2001年1月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以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王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 《查封扣押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将王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办公室后院的停车场内,要王某补缴上半年税款5400元,王某四处托人到车管所说情放车,均被拒绝,此间王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7月5日,王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要求地税局返还扣押的汽车并赔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5000元,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县地税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了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25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王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县地税局承担。[讨论问题与要求](1)指出某县地税局在此案中执法存在的问题。(2)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答:(1)某县地税局及其所属车管所在上述案件中主要存在下述 5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检查行为不合法。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应该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细则》第89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1、税务检查人员没有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实施细则》第89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是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本案中,税务检查人员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公路上拦车检查,超越了《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4条赋予税务机关六个方面的税务检查权,但未授予税务机关在公路上拦车检查的权力;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准以任何形式上路检查征税,某县地税局车管所在公路上拦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越权执法。

第二,适用法律错误。某县地税局认定王某未按期申报纳税应当按《税收征管法》第32条、第62条、第64条第2款规定处理。(我:已办证却未进行纳税申报,并且不缴少缴税款——同时适用62、64条

1、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该纳税人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滞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文的规定,对该纳税人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滞纳税款,按照原《税收征管法》第20条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未按规定责令限期申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申报;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税局车管所未按上述规定处理,却对王某填发《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扣押查封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法律错误。

3、未按规定对该纳税人进行处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地税车管所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第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违反法定程序并超越法定权限。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经过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某县地税局车管所在检查现场填发《查封扣押证》,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程序,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四,税务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程序不到位。首先,《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同时下达,不能体现“逾期仍未缴纳”的法定程序;其次,未开付汽车扣押清单;再次,所下达的执法文书未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五,对所扣押的汽车没有妥善保管,汽车部件被盗导致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因而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细则》第7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扣押的汽车没有妥善保管,因此对汽车轮胎被盗有责任;扣押的汽车及其轮胎是纳税人的合法利益;轮胎被盗给纳税人造成了直接损失。因此,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2)县法院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王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5千元是正确的。判决所依据的一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之二是《行政诉讼法》第68条,该条款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依据之三是《国家赔尝法》第4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之四是《税收征管法》第43条、《实施细则》第79条。

第三篇:征管法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分析题

一、2001年6月20日,某区地税局交通运输管理税务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铁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王某驾车路经此处,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人员向王某出示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王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启动,企图逃离现场,因路障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税务人员检查认定王某未按期申报纳税,向王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将王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税务所院内,要王某补缴上半年税款5400元。王某四处托人说情均被拒绝。此间王某汽车的后备轮胎被盗。

7月5日,王某向区法院起诉区税务局,要求返还扣押汽车并赔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5000元。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区税务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区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并于7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撤消区地税局扣押王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区地税局承担。

1、指出该地税局在此案中执法存在的问题。

2、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答:

1、(1)超越权限执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很显然,税务机关上路拦

车检查超越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行政处罚的原则规定,“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2)执法程序违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提

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

全措施„„”。很显然,税务所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实施的税

收保全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原则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

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扣押程序不全。根据《税收征管法》47条规定,“„„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税务所扣押汽车未向纳税人开付收据,扣

押程序不全。

(4)检查手续不全。根据《税收征管法》59条规定,“„„税务机关检查时未出

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5)税务机关未妥善保管好被扣押物品。

(6)使用文书错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税务机关

发出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税务所向王某同时填发

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使用文书在时间先后上有错误。

2、法院的判决正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

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某从事装饰设计的个体户,于2001年1月起在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经营。

由于该市场改建撤迁,于2001年5月起该个体户搬到附近自己的住址(xxx街)38号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区地税局稽查局于10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xxx街38号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按期纳税申报。经检查核实,该个体户于2001年1月至9月30日共取得装饰设计收入1122333元,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取得应税收入155555元,5月1日至9

1月30日取得应税收入966778元。

请你对该个体户的税务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答:

1、根据《征管法》第60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

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个体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所除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

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个体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所除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征管法》第64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新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施行,本案例中,应对该个体户在5月1日前后

取得的未申报的应税收入分别进行税款、滞纳金的追缴及罚款的处理。原征管

法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比例是0.2%,罚款在5倍以下,新征管法规定, 滞纳金的计算比例是0.05%,罚款在50%以上5倍以下。

三、某集体运输企业由张某承包经营。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期限为2002-2004年连续三年,按会计兑现承包奖,某集体运输企业税后利润超过10万元以上的张某承包所得。张某在承包期内必须守法经营,违法责任自负。2002年,该运输企业向地税局申报运输收入200万元,应纳营业税6万元,城建税0.42万元,教育费附加0.1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94万元。并于2003年3月,运输企业兑现给张某承包奖20600元,张某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003年5月,地税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运输企业进行专案检查。经查实,张某在2002年12月7日从企业财务人员处拿走一本发票,利用自己承揽业务、自己开票、自己收款之机开具了15组上下联不符的发票。张某将存根联、记帐联及其所开出金额款项交给财务人员记入企业有关帐簿。经查实发票联金额高出记帐联金额5万元,张某留作自己的承包所得。

根据上述案情,计算应补各税税款,并代税务检查人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答:

1、该运输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000×33%=16,500元;

张某应补营业税=50,000×3%=1,500元;

张某应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00×(7%+3%)=150元

张某应补个人所得税={[(50,000÷12)-800] ×15%-125}×1

2=4,560元

(国税法[1994]179号规定,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刑法》201条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税务机关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该企业未按以上规定“保管发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另,张某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由次引起的法律法律责任均由该企业承担。

四、某市D区局长王某,2001年6月将自有8间房屋租与张某,租期为2001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并约定每月初交纳租金120000元。王某每月按照规定期限向D区地税局申报纳税,申报金额为6000元。2002年3月2日,D区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王某少报收入,遂对王某作出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3倍罚款的处理决定。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D区地税局便查封了王某房屋。王某与张某均不服D区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联名向D区法院起诉了D区地税局。

(讨论问题与要求)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简述D区地税局采取的上述措施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案中的张某能通过哪些途径获取法律的救济与保护。

3、若王某不服D区地税局行政决定,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受理后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王某不服,以市地税局为被告,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法院裁决不予受理。请你判断市地税局和市法院的行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若王某不服D区地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向D区法院寻求司法救济,D区法院决定受理该案。请你判断该法院的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

1、(1)地税局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税局在处罚决定

前应先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当事人王某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因此地税局还应告知当事人王某有听证的权利。然后制出《税收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2)地税局实施程序不当。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针对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地税局应按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2、本案中的当事人是王某,张某作为王某的经营上的合作者,与本案无关。如地税局

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而影响到张某的权益,张某可以按合同或协议(属民事通则范围)将王某告上法庭。

3、(1)市地税局的行为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第88

条规定,申请人先行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是提出复议申请的前置必经程序。当然,王某单独就罚款可以向市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

(2)市法院的行为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王某起诉的对象应该是区地税局,而且只能就罚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4、区局法院也只能就罚款部分受理王某的诉讼请求,对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不得受理。

五、A市地税局B税务所2002年10月11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C有限责任公司偷逃营业税。于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于2002年10月20日制作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税务所的名义对公司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4万元罚款的决定;同日,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对罚款不服,在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下,于2002年11月25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罚款决定。

1、税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什么问题?

2、对该公司的复议申请应由哪些税务机关管辖?

3、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该公司的复议申请?

答:

1、(1)程序违法。税务所应先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C公司告知给予

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法人罚款超过10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因此税务所还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然后制出《税收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2)越权行为违法。《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

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C公司处40,000元的罚款决定属越权行为。

2、该公司的复议申请应由市地税局管辖。

3、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申请人先行按税务

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是提出复议申请的前置必经程序。因此,复议机关只能对罚款部分进行受理。

六、2003年1月12日,某地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居民李某偷逃个人所得税。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李某2002年取得多项收入,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经过告知、听证程序后,区地税分局于2003年1月28日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以2倍罚款。李某不服,当天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但直到2003年4月15日,市地税局仍未作出复议决定。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讨论问题与要求)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2、如果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应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答:

1、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申请人先行按税务

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是提出复议申请的前置必经程序。当然,李某单独就罚款可以向市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市地税局在法定的60日内未作出决定,李某可以向法院

提起诉讼。

2、李某应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某市A区地税局于2002年12月8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时发现市客运管理处自2002年1月到2002年11月30日以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名义收入10万元,未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A区地税局立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缴该单位应纳税款;⑵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市客运管理处于2002年12月18日缴清了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于2002年12月28日以该单位履行的只是代理行政管理职能、所取得的收入为非税项目和处罚未履行告知程序为由,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A区地税局和税务处理决定,退还已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市地税局经过复议后于2003年3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⑴维持A区地税局追缴申请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决定;⑵撤销对申请人罚款2000元的处理,责令申请人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手续。

1、A区地税局对市客运管理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应如何依法处理?

2、市地税局复议后撤销A区地税局罚款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A区地税局对市客运管理处处以罚款2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之处在哪里? 答:

1、根据《征管法》第60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

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单位未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区地税局除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税局在处罚决定前应先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然后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之一情形的,应当撤销、变更或确认违

法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错误„„” 区地税局没有先告知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

3、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区地税局应先告知给予处

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十、2002年3月,A市地税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经查发现B饮食店(个体)经理王某

欠税2万元。A市地税局对王某欠税处以5000元罚款。王某不但分文未缴,反而于2002年7月将该饮食店转让,擒款潜逃至C市隐身;后经公安机关支持配合,将王某捉拿归案。经市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4000元。

(讨论问题与要求)

1、A市法院给王某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A市地税局在法院执行罚金前,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

1、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000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金”。可见,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A市法院的量刑

定罪是正确的。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A市地税局应追缴欠税及相应的滞纳金,并

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于已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篇:征管法

目 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1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55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67

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95

六、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法 ………………………………… 112

七、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法 ………………………………… 125

八、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 136

九、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145

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 15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新《征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A、2001年2月1日 B、2001年3月15日 C、2001年4月28日 D、2001年5月1日

2、()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A、法律、行政法规 B、国家税务总局 C、省级税务机关 D、主管税务机关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A、10 B、15 C、30 D、60

4、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称为()。A、纳税人 B、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 C、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D、扣缴义务人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 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基本存款 B、一般存款

—1—

C、临时存款 D、全部

7、()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纳税人 B、扣缴义务人

C、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8、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A、征管编码 B、经营地址 C、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D、帐户帐号

9、某企业2001年3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8万元,按规定应在4月10日前缴纳,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5月10日才缴纳,该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应为()元。

A、80000 B、84800 C、81200 D、83600

10、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A、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B、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 C、上下级之间的业务往来 D、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1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A、1年 B、3年 C、5年 D、任何一年

12、()属税收保全措施。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相当于税款的存款

—2—

B、变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拍卖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1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加收。

A、三年,可以 B、三年,不得 C、五年,不得 D、十年,可以

14、纳税人应当设臵但未设臵帐簿的,税务机关有权()。A、核定其应纳税额 B、规定其财务核算方式

C、确定其会计制度 D、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建帐

15、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A、按照规定付给 B、不必付给 C、视情况适当付给 D、可以付给 16、2001年6月,某公司因财务人员调动进行帐目清理时发现有两笔收入用错了税率,多缴了税款,一笔系1995年1月的,另一笔系1999年5月的,马上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根据征管法规定,()退还。

A、1995年和1999年的多缴税款均可

B、1999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5年的不可以 C、1995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9年的不可以 D、1995年和1999年的多缴税款均不可以

17、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3—

A、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B、罚款优先于税收、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罚款 D、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

18、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A、税务所 B、征管分局 C、县以上税务局(分局)D、省级税务局

19、税务所下列哪些项目,须报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A、缓缴税款 B、二千元以上罚款 C、延期申报 D、申报方式的确定

20、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A、征管法 B、主管税务机关 C、国务院 D、国家税务总局

2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B、放弃到期债权 C、无偿转让财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2、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A、高档消费品 B、易腐烂的商品

C、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D、金银首饰

—4—

23、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臵之前的()。

A、抵押权应当先于税收、质权、留臵权执行 B、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执行 C、质权应当先于抵押权、税收、留臵权执行 D、留臵权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税收执行

24、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A、审计机关 B、财政机关 C、税务机关 D、人民法院

25、纳税人自()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A、结算缴纳税款 B、会计记帐 C、办理纳税申报 D、计算应纳税款

26、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须经()批准。

A、开户银行负责人

B、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C、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 D、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负责人

27、下列检查中,超越《征管法》所赋予税务机关权限的是()。A、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货物的有关单据 B、到机场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商品的有关单据

—5—

C、到邮政企业检查纳税人邮寄应纳税货物的有关凭证 D、上路检查纳税人所运输的应纳税商品、货物

28、纳税人有()的税务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A、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B、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C、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D、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9、对未按规定设臵、保管帐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A、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B、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C、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罚款

D、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0、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的,税务机关()。A、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3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处()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10000元以上

32、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追究违法责任时,税

—6—

务机关应()。

A、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纳税人2000发生的不延续的偷税行为,适用()的罚款规定。A、五倍以下 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D、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倍以下

34、对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由()作出决定。A、税务所 B、税款代征单位 C、稽查局检查科 D、稽查局审理科

35、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改正,不能处以罚款

B、对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且情节严重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处2000至10000元的罚款。

C、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D、对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36、某单位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编造了虚假的计税依据,但未造成偷税后果,对此,税务机关()。

A、应责令限期改正,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B、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7—

C、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37、个体饮食户李某于2001年5月开始营业,2001年7月税务部门在漏征漏管户清查中发现李某未申报纳税,对此,税务机关应()。

A、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对其以偷税论处 C、追缴税款、滞纳金

D、责令限期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8、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应()。A、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应扣未扣税款

B、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C、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D、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9、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的罚款。A、2000元以下 B、10000元以下 C、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D、未收税款三倍以下

40、对扣缴义务人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应()。A、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B、移送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C、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按抗税的相关规定处理

—8—

(二)多项选择题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A、直接征收 B、委托代征 C、代扣代缴 D、代收代缴

2、税务机关负责()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A、征收 B、管理 C、稽查 D、行政复议

3、税务人员在()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A、纳税咨询 B、征收税款

C、发售发票 D、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和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A、陈述权、申辩权 B、申请行政复议 C、提起行政诉讼 D、拒绝履行决定

5、新《征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A、办理登记注册 B、核发营业执照 C、验证工作 D、工商管理费收缴

6、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A、伪造 B、复印 C、变造 D、擅自损毁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A、财务、会计制度 B、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C、会计核算软件 D、帐簿

—9—

8、新《征管法》中所称的税务机关是指()A、各级税务局 B、税务分局 C、税务所

D、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9、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臵。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不得()税控装臵。

A、自选 B、损毁 C、擅自改动 D、转让

10、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取得、保管的管理和监督。A、印制 B、领购 C、缴销 D、开具

11、下列哪些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A、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B、虽设臵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C、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 仍不申报的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形(),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A、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B、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10—

C、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滞纳金 D、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纳税人

1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哪几种情形,须向税务机关报告。()A、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 B、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

C、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 D、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14、某城关征管分局按规定程序报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对电脑公司欠税实施税收强制 执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回发票

C、依法拍卖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物品,以拍卖收入抵缴税款 D、要求其提供税收担保

15、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A、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B、经省级税务局批准 C、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D、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决定,税务机关对此应当()。

A、不执行 B、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C、撤销其作出的决定 D、申请行政复议

—11—

17、某公司2001年6月应纳税款10万元,应于7月10日前缴纳,该公司未按规 定的期限缴纳,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缴纳上述税款。至7月30日,该公司仍未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其采取()措施。

A、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B、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C、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抵缴税款 D、处以罚款

18、根据新《征管法》规定,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情况包括()。A、个体经营户

B、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 C、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D、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 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19、新《征管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方式有()。A、直接申报 B、邮寄申报 C、电话申报 D、数据电文申报 20、下列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有()。A、已办理税务登记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B、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C、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D、税款负担人

21、有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某集体企业,在()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2—

A、处分其不动产 B、处分其大额资产 C、变更法定代表人 D、变更财务主管人员

22、对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有()。A、加收滞纳金 B、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C、冻结银行存款 D、查封财产

23、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对纳税人采取的措施有()。A、拍卖扣押商品 B、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 C、查询企业存款帐户 D、审批缓缴税款

24、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臵 之前,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应当先于()执行。

A、抵押权 B、质权

C、留臵权 D、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25、下列哪些属于税款征收主体()。A、税务机关 B、税务人员 C、扣缴义务人 D、受托代征单位

26、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A、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B、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C、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D、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7、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生下列哪些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A、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B、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 C、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 D、纳税人归还银行贷

—13—

28、新《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的税务检查权。A、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B、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C、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上路检查纳税人所运输的货物

29、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税务机关可以()。A、记录 B、录音 C、复制 D、照相 30、下列对税务机关查询银行存款叙述正确的有()。

A、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 B、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查询税务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C、经设区的市税务局局长批准,查询税务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D、经县稽查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

31、某税务机关2001年6月对A企业2000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A企业在 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B、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收入的迹象 C、有明显偷税嫌疑

D、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

32、下列哪些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A、未将全部银行帐号报告给税务机关 B、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C、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臵代扣代缴税款帐簿

—14—

D、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33、下列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正确的有()。

A、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B、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 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C、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罚款 D、对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处6000元罚款

34、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A、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B、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C、加收滞纳金

D、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5、下列哪些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采取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方式偷税的 B、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不缴税款的

C、欠缴税款,并采取转移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款的 D、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6、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A、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B、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C、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5—

D、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

A、依法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银行存款

B、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变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抵缴税款 D、依法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8、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应()。A、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 B、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作案工具 D、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9、为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协税责任得到落实,新《征管法》规定在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A、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 B、拒绝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上登录纳税人的全部帐户 C、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冻结存款的决定 D、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扣缴税款决定

40、某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后,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遂依法通知该纳税人的某开户银行扣缴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该银行以纳税人在其它银行也有帐号为由,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扣缴税款决定。税务机关应()。

A、对该银行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对该银行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C、对该银行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D、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判断题

1、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都是征管法中说的征收主体。()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如要求银行开具完税凭证,银行应当开具。()

4、纳税人有如下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5、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额。()

6、某个体户在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后,到临县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当地税务机关于是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该个体户未缴纳,于是,当地税务机关在未经县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扣押了该个体户的商品。应该说,当地税务机关的做法是不符合征管法的。()

7、某纳税人2005年3月份被工商局处以罚款8000元。2005年4月份欠缴税款10000元。罚款和税款都未缴纳。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税款是优先于罚款的。()

8、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大额不动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9、税务机关2005年5月份在对某纳税人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纳税人2000年7月份多缴了税款5000元。因为已经超过三年,所以,按照征管法规定,此笔税款不应当再办理退还手续。()

—17—

10、对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年限限制。()

1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

1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不予批准之日加收滞纳金。()

13、税收征管法中所说的完税证明,不包括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收)税凭证。()

14、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征管法中所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该调整应纳税额。()

16、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加清算。()

17、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才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

18、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之日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之日起10年内进行调整。()

19、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物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0、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自理能力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18—

21、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在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3、所有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

2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2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设臵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28、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9、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可以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0、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31、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19—

32、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33、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

34、税务机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5、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36、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37、《税收征管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38、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有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3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和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4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四)简答题

1、新《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新《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3、纳税人在办理哪些涉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20—

4、关于税务登记的报验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5、对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计帐和核算的,《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6、关于延期申报,《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7、关于延期纳税,《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8、关于委托代征税款,《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9、《实施细则》规定税款征收方式的原则是什么?

10、《实施细则》规定税款缴纳的原则是什么?

11、《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是什么?

12、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有哪些方法?

13、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什么是关联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A

5、D

6、D

7、D

8、D

9、D

10、A

11、B

12、C

13、B

14、A

15、A

16、B

17、A

18、D

19、B 20、C

21、A

22、C

23、B

24、C

25、A

26、C

27、D

28、C

29、A 30、D

31、C

32、B

33、A

34、A

35、C

36、D

37、A

38、B

39、C 40、A

(二)多项选择题

1、CD

2、ABCD

3、BD

4、ABC

5、AB

6、ACD

7、ABC

8、ABCD

9、BC

10、ABCD

11、ABCD

12、ABC

13、ABC

14、AC

15、ABC

—21—

16、AB

17、BCD

18、BD

19、ABCD 20、ABC

21、AB

22、CD

23、ABC

24、ABCD

25、ABD

26、BD

27、ABC

28、ABC

29、ABCD 30、AC

31、ABD

32、ACD

33、ABCD

34、ACD

35、ABC

36、ABD 37.BCD

38、ABCD

39、ACD 40、B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4、错

5、错

6、错

7、错

8、错

9、错

10、错

11、错

12、错

13、错

14、对

15、错

16、错

17、错

18、错

19、错 20、错

21、错

22、对

23、错

24、错

25、对

26、对

27、对

28、对

29、错 30、错

31、错

32、对

33、错

34、错

35、对

36、对

37、对

38、错

39、错 40、对

(四)简答题

1、答:新《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1)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2)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3)新《税收征管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其有不同的,适用本法的规定。(4)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5)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答:新《税收征管法》列举的偷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2)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22—

款的。

纳税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认定其为偷税。

3、纳税人在办理哪些涉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答: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关于税务登记的报验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 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对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计帐和核算的,《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

—23—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后可视同会计帐簿。

(4)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帐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6、关于延期申报,《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分两种情况。

(1)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7、关于延期纳税,《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在办理延期申请时,应报送如下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4)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8、关于委托代征税款,《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是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2)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是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3)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主体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和人员。(4)委托代征要履行必要的手续,由税务机关对受托的单位和人员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24—

(5)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9、《实施细则》规定税款征收方式的原则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10、《实施细则》规定税款缴纳的原则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11、《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12、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有哪些方法?

答: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35 条或者第37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法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3、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什么是关联企业?

答: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25—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制度。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

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C、分类管理

D、根据职位分级管理

2、以下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是()。A、曾受到行政处分的 B、曾被行政拘留的C、曾被开除公职的D、大专学历

3、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A、委任制 B、选任制

C、聘任制 D、任期制

4、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记过,十二个月

B、记大过,十六个月

C、降级,十八个月 D、撤职,十八个月

5、中组部、人事部选派中央机关的干部到东北地区各级政府中交流任职,这种干部交流方式属于()。

A、调任

B、转任

C、录用 D、挂职锻炼

—26—

6、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辞职制度中,有一种辞职方式实际上是领导成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请问是那种辞职方式()。

A、因公辞职

B、自愿辞职 C、引咎辞职 D、责令辞职

7、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起施行。A、2005年4月27日 B、2005年7月1日

C、2006年1月1日

D、2006年7月1日

9、下列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法所称人员?()

A、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B、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C、履行公职的人员

D、行政工作人员

10、下列人员符合公务员条件的是哪个?()A、张三,28周岁,研究生学历,患精神分裂症 B、李四,17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品行 C、王五为美籍华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赵六,22周岁,身体健康,大专毕业

11、根据公务员法,()有权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27—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省级政府 D、地方政府

12、职务序列的设臵是根据()A、级别层次 B、职位类别 C、领导与非领导职务 D、职能要求

13、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规定。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省级政府 D、地方人大

14、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

A、统一对待 B、降分录取

C、适当照顾 D、优先录取

15、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16、招录机关根据()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A、希望的招录标准 B、编制限额 C、人数

D、报考资格条件

17、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是()。

A、平时考核的结果 B、年终考核的结果

C、定期考核的结果 D、不定期考核的结果

18、对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

—28—

A、应当服从 B、可提出异议

C、可申请复议 D、可拒绝执行

19、某民族自治县政府拟录用20名公务员,该县政府责成本县人事局负责主考工作。该县人事局组织了此次考试并录用了20名公务员,对其中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后来上级领导机关认定此次考试无效。根据公务员考录的规定,你认为此次考试无效的原因应该是()。

A、县人事局不应该对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

B、县政府录用公务员应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主考

C、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D、民族自治县政府录用公务员应以少数民族为主

20、公务员张某受降级处分后,一直表现较好,两年后,张某所受处分被解除,根据有关法规,对张某正确的做法是()。

A、恢复原级别

B、不恢复原级别,但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原处分的影响

C、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原处分的影响 D、不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1、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60 15 B、30 30 C、15 60 D、15 30

2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相关规定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由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 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

—29—

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 B、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C、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 省级以上税收 D、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 县级以上税收

23、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A、机关经费自行解决 B、列入财政预算

C、尽量节省 D、机关营利保障

2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A、升职奖励 B、医疗补助

C、住房补贴

D、年终奖金

25、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内进行。

A、职位 B、人数范围

C、编制限额和职数 D、编制

26、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A、降低级别 B、停职

C、留党查看 D、不予录用

2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A、上级机关

B、监察机关

—30—

C、处分决定机关 D、纪检机关

28、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A、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B、向上级提出复议

C、要求上级立即改正

D、不能提出改正意见

29、公务员旷工或者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天的,予以辞退。()

A、20 30

B、15 45 C、15 30 D、20 45

30、公务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A、予以辞退 B、降级使用

C、降两级工资 D、撤职

3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A、勤能并重 B、管理与监督并重 C、为才是用 D、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3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是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A、资历 B、德才 C、具体的工作实绩 D、工作效率

33、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那些人员不属于公务员()A、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B、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 C、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D、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

—31—

34、下列哪项属于公务员范围()

A、工会职工 B、消协工作人员 C、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D、中国民主同盟机关的工作人员

35、下列哪个人员不是公务员()

A、人大机关工作人员 B、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C、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D、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36、下列哪个部门不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A、人事部 B、某县县委组织部 C、某省人事厅人事处 D、某市人事局

37、哪项职能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A、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B、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起草拟定地方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C、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D、制定公务员管理法律.38、公务员要按照规定的()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A、任务 B、义务 C、权力 D、权限

39、非领导职务应当在哪个级别以下设臵()A、厅局级 B、县处级 C、乡科级 D、科员

40、“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对这一法条的正确理解是:()A、同一职务上的公务员其级别相同

B、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确定

—32—

C、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可以晋升级别 D、公务员的级别根据其工作实绩确定

(二)多项选择题

1、《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 的工作人员()。A、依法履行公职

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

2、以下人员属于公务员的是()。

A、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B、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

C、公立大学的党委书记 D、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

3、以下人员中不属于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是()。A、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

B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C、政府机关里的工勤人员

D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4、公务员法是关于公务员()的法律.A、义务 B、权利 C、权力

D、管理规范

5、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A、公开 B、平等 C、竞争

D、择优

6、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并重的原则。

A、严格管理 B、奖惩制度 C、任人唯贤 D、德才兼备

—33—

7、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方面的职能有:()A、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

B、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C、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

D、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8、属于公务员的基本义务的有:()A、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B、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C、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D、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9、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具有符合职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B、具有良好的品行

C、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D、年满十七周岁

10、公务员应该维护国家的()

A、安全

B、政权 C、荣誉

D、利益

11.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义务,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其正确含义是:()

A、对认为错误的决定如果上级要求立即决定,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

B、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后果应当由上级负责

C、公务员执行的是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34—

D、该决定和命令应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

12、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由哪几种?()

A、调任 B、转任 C、下派 D、挂职锻炼

13.公务员职务分为 和()

A、综合管理类职务层次

B、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务层次 C、领导职务 D、非领导职务

14、以下哪些职务属于领导职务()A、副镇长 B、主任科员 C、巡视员 D、县处级副职

15、下列哪些职务属于非领导职务()

A、巡视员 B、副镇长 C、副主任科员 D、调研员

16、机关在设臵本机关公务员具体职位时依据下列哪些因素(A、公务员级别 B、职数 C、机关职能 D、机构规格

17、下列职位中哪些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公务员范围(A、办事员 B、科员 C、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公务员 D、镇长

18、下面属于报考公务员限制性条件的是:()A、曾被开除公职的 B、曾受刑事处罚的C、色盲不得录用为交通警察

D、政治面貌非党员的19、机关录用公务员应当考虑哪些条件?()

—35—))

A、机关职能 B、编制限额

C、职位空缺 D、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意见

20、属于录用程序的有:()

A、发布招考公告 B、资格审查 C、考试 D、考察和体检

21、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有:()A、德,能,勤,绩,廉

B、重点考核内容是工作实绩

C、工作实绩是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D、既要突出工作实绩又不能以实绩替代对德,能,勤,廉的考核

22、公务员的考核方式是:()

A、考核 B、定期考核

C、不定期考核 D、平时考核

23、定期考核公务员的结果有哪些等次?()A、优秀

B、称职 C、不称职 D、基本称职

24、关于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

A、任期制

B、选任制

C、委任制

D、聘任制

25、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评为()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A、优秀

B、称职 C、基本称职

D、不称职

26、委任制公务员遇到下列哪些情况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A、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B、职务发生变化

C、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D、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

—36—)

27、公务员职务任命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A、有编制 B、有职数

C、有相应的权限

D、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8、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下列哪些情况符合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的正确做法()

A、因工作需要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在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B、公务员在企业任职的

C、因工作需要公务员可以兼任事业单位的某些职务

D、兼任机关外职务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29、哪些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可以越级晋升的情况()

A、表现特别优秀的公务员 B、资历很高

C、工作经验丰富 D、工作特殊需要

30、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格有哪些:()A、思想政治体条件过硬 B、具备职务要求的工作能力

C、文化程度符合要求

D、具备规定的任职资历

31、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的职务有哪些()A、厅局级正职以下非领导职务 B、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 C、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D、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32、在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时,应当实行

制度。()A、任职前公示制度 B、委任 C、任职试用期制度

D、任期

33、公务员被降职使用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37—

A、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

B、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C、公务员被降职的条件是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D、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34、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A、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B、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C、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D、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35、对于具有特定情况的公务员不得辞退,请问下面哪些情况属于不得辞退的情形 ?()A、因工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6、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十六项违法违纪的行为,下列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

A、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B、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C、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D、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37、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几项处分,下列哪些属于处分种类:()

A、记过 B、警告 C、降职 D、开除

—38—

38、公务员的交流范围在法律中的规定是:()A、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B、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外部交流.C、可以与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外部交流.D、可以与国有企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外部交流.39、以下符合调任的条件的是:()A、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学历

B、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C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调任

D、符合所任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

40、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对有某些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职务任用上需要回避的情况,以下哪些属于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

(三)判断题

1、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岗位序列。()

2、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

3、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4、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39—

()

5、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6、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不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7、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臵。

()

8、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

9、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10、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

1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的方式。

()

12、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13、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

14、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

15、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委任制。()

16、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

—40—

17、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18、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19、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

20、公务员的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所作的考察和评价。()

21、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

22、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

2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

2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二个职务层次任职。

()

25、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

26、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2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

—41—

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任职机关。()

28、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

29、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聘任培训。()

30、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

31、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

32、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

33、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可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

34、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5、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

36、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

()

37、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不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

38、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42—

39、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40、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

(四)简答题

1、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哪几种情况不得辞去公职?

2、在什么条件下,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3、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哪几个等次?

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哪几种情形应当回避?

5、公务员执行公务时,遇有违法或错误的上级决定或命令,应怎样处理?

6、公务员管理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D

4、A

5、D

6、C

7、C

8、C

9、B

10、D

11、A

12、B

13、B

14、C

15、C

16、D

17、C

18、A

19、C20、D

21、A

22、B

23、B

24、D

25、C

26、A

27、C28、A

29、C 30、A

31、D

32、C

33、C

34、D

35、D36、C

37、D

38、D

39、A 4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3、CD

4、ABD

5、ABCD6、CD

7、ACD

8、ABCD

9、ABC

10、ACD

—43—

11、ACD

12、ABD

13、CD

14、AD

15、ACD16、BCD17、AB

18、ABC

19、ABCD 20、ABCD

21、ABCD

22、BD

23、ABCD

24、BC

25、AB

26、ABCD

27、ABD

28、CD

29、AD 30、ABCD

31、BD

32、AC

33、ACD

34、ABCD

35、ABCD

36、ABCD

37、ABD

38、ACD

39、ABCD 40、ABCD

(三)判断题

1、(错)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职务序列。

2、(错)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3、(对)

4、(对)

5、(对)

6、(错)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7、(对)

8、(对)

9、(对)

10、(对)

11、(错)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

12、(对)

13、(对)

14、(对)

—44—

15、(错)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16、(对)

17、(错)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18、(错)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9、(对)

20、(对)

21、(对)

22、(对)

23、(对)

24、(错)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5、(对)

26、(对)

27、(错)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8、(对)

29、(错)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30、(对)

31、(对)

32、(对)

33、(错)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34、(错)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

35、(对)

36、(错)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37、(错)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8、(错)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39、(错)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40、(错)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四)简答题

1、答: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答: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答: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4、答: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

—46—

害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5、答: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答:(1)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2)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离职或者退休后()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中纪委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规定》中列出了()种权钱交易行为,是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A、6 B、8 C、10 D、12

3、《廉政准则(试行)》与《廉政准则》分别于()颁布实施。A、1993年、2010年 B、1995年、2010年

—47—

C、1997年、2010年 D、1999年、2010年

4、《廉政准则》总则部分阐述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必须”的原则要求。

A、4个 B、5个 C、6个 D、8个

5、《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通过()方面()“不准”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禁止性要求。

A、8个、48个 B、6个、52个 C、8个、52个 D、6个、48个

6、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半年

7、在处理与《党纪处分条例》的关系上,《廉政准则》定位于()A、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的要求 B、违反廉洁从政要求行为的定性量纪标准 C、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加强党性修养的要求

8、领导干部可以要求提拔()。

A、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 B、下级单位的部门负责人 C、女婿 D、姨侄女

9、张处长到外地公务出差,可以有下列行为(): A、出席地方有关单位举办的豪华接待晚宴 B、报销900元/间/天的招待所住宿费

—48—

第五篇:税务稽查考试征管法案例分析题

税务稽查考试征管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一)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家有偷税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该酒家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该酒家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58856.7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补税58856.74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9000元的罚款。翌日,该市地税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家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分析:

1.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3.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形式?

(二)某税务所在2008年11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某商店(个体)2008年10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责令该商店必须在2008年11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请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三)某个体户在某市场经营服饰材料,由于该市场拆迁,2008年1月1日起该个体户搬到自己的住宅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税务分局于2008年4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进行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未纳税申报,经查实,该个体户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10万元。其中: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7万元,2008年3月1日至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3万元。请问,该分局对该个体户应如何处理?

(四)某县供销社下属的某乡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税4万多元。2007年11月15日,该乡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某来站上对站长说:11月20日前再不能缴清欠税,我们就得采取措施了!11月20日上午,站长正在向县供销社经理汇报税务局催缴欠税的事,突然接到站里打来的电话说:税务局来人将站里收购的3吨价值6万多元的芦笋拉走了!站长急忙赶回站里,果然装满芦笋的汽车不见了,只见办公桌上放着一张《查封(扣押)证》和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经过多处筹集,供应站在11月22日将所欠税款全部缴清。但在向张某索要扣押的芦笋时,他说芦笋存放在食品站的仓库里。当供应站人员一同赶到食品站时,食品站的人说:保管员回城里休假了。3天后供应站才见到芦笋。因为下了一场大雪,芦笋几乎已全部冻烂。这给供应站带来了4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供应站未能按合同供应芦笋,还要按照合同支付购货方1万元的违约金,合计损失5万元。12月5日,供应站书面向该乡税务分局提出了赔偿5万元损失的请求,分局长说要向上级请示。12月10日,供应站再向该乡税务分局询问赔偿的事时,分局长说:张某及另外的一位同志对供应站实施扣押货物,未

经过局长批准,纯属个人行为,税务局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拿来《查封(扣押)证》的存档联给供应站有关人员看,果然没有局长签字。12月16日,供应站向县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县局裁定该乡税务分局实施扣押货物违法,同时申请赔偿5万元的损失。至12月30日,县税务局尚未作出答复。请问1.该乡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是否违法?2.如果上述属于违法行为,供应站的损失应由税务分局来赔偿还是应该由税务干部张某来赔偿?3.县税务局若一直不愿作出裁定或裁定不予赔偿,供应站该怎么办?

(五)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某县地方税务局管理分局发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0月,于是在账面上计提了有关税款,但是因往来单位欠款导致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于是就少申报了部分收入,共计少缴税款12万元。〈1〉对于纳税人的处理原则是:答案:()A.属于违反了税务管理的一般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假定情节不严重)B.属于未按期申报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税务机关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假定情节不严重);C.属于欠税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计算并加收滞纳金;D.属于偷税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于《刑法》关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中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正确的理解是,下列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答案:()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B.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C.对纳税人已经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纳税人仍然拒不执行的;D.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3〉如果纳税人确实有特殊困难,是可以延期交纳税款的,但是可以按期缴纳税款,必须经()批准

A.国家税务总局B.省级税务局C.计划单列市级税务局D.县以上税务局(分局)〈4〉一般情况下,可以批准纳税人延期交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是指()

A.基本结算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不足以缴纳税款的。B.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C.预计下一纳税期的退税金额大于本月应该交纳的税款的。D.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六)B县某一般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针对该纳税人一直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事实,县税务局稽查局在履行有关税务稽查手续后,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经过检查确认,该企业偷税40000元,在履行了规定的听证手续后,按照有关法规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对其作罚款一倍处理。针对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针对纳税人的未进行纳税申报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是()

A.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B.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2000元以下罚款C.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申报仍不申报,属于违反一般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D..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申报仍不

申报,属于偷税行为。

〈2〉案中所说的税务稽查手续,是指税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这些规定是指()A.出示税务检查证B.应当至少两人实施税务检查C.应当在检查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D.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开具介绍信.〈3〉如果纳税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税收保全。关于税收保全,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

A.采取税收保全行为,应当经过县以上税务稽查局局长批准;B.采取税收保全行为,应当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C.采取税收保全行为,税务机关应先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D.税收保全范围包括存款和商品,是不包括其他财产。〈4〉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强制执行,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

A.强制执行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税款部分的价值,其滞纳金可以同时执行;B.税务机关可对纳税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强制执行;C.强制执行应当经过地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D.税务机关可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七)2007年9月10日,某市红方集团公司的副总李某,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红方集团公司下属服装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红方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即服装公司每月向红方集团公司上缴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纳税事宜概不过问。另外,服装公司保证红方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750名员工的工资,并且每月不低于450元,其它经营成果归李某个人所有。合同签订后,服装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月向红方集团公司缴纳了2007年10月、11月和12月的税金30000元。2008年1月13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对服装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向服装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单独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向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决定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在三天后向服装公司下达了处500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另外,征收分局还调阅了服装公司2007年9月~12月的各类账证,查实服装公司4个月的实际销售收入为2650000元。于是,征收分局于1月20日向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其按实际销售收入,依6%的征收率扣除10月、11月和12月通过红方集团公司缴纳的30000元增值税,再补缴增值税120000元,并限其在15日内缴清。服装公司认为与红方集团公司有合同在先,其每月缴纳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事宜一概不管。到税务机关的限期期满,服装公司既未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税款。2月7日,征收分局派人从服装公司银行账上强行划走了120500元的税款和罚款。

〈1〉该案件中,关于纳税人的说法中,()是正确的

A.红方集团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并统一缴纳税款,所以下属服装公司不应当承担纳税义务。B.李某承包了红方集团公司下属的服装公司,应当作为单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接受税务管理。C.《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D.《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出租为纳税人;

〈2〉关于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的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问题,的规定,该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是一份违反税法的合同,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B.关于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的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问题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因此在税法是有效的,红方集团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C.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实际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补缴增值税;

〈3〉当纳税人在期限内没有依法缴纳税款时,处理原则是()。

A.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视为偷税处理,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C.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核定税款,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对税务分局对服装公司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所处的500元罚款,下列说法是正确的().答案:

A.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即使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限和税务行政诉讼期限内,税务机关也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B.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限和税务行政诉讼期限内,税务机关是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C.只有当纳税人对税务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市国税征收分局在60天的复议期限和3个月的诉讼期限内对服装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罚款是违法的。

(八)2008年6月6日,某县国税局税务干部小李午饭后便服来到宏达有限责任公司,见到了平时比较熟悉的该公司经理洪某,小李讲现在正在对你们这个行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今天下午要看一下宏达公司的账,洪某开玩笑地对小李讲:查账可以,但你得掏一下你的税务检查证,小李听后非常不悦,恰巧小李又没有带税务检查证,于是小李扭头就朝县局走,洪某等人上前拦阻未成。下午3点多,小李一人持税务检查证来到宏达公司,对宏达公司2007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宏达公司2007通过虚列支出少缴增值税15500元。6月7日,县国税局向宏达公司送达《税务违章通知书》,对公司拟罚款3倍46500元。宏达公司进行了申辩,并要求听证。6月8日县国税局对宏达公司作出了补缴增值税1550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罚款4倍62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同时送达宏达公司,限期6月20日前缴纳。宏达公司对罚款部分不服,于6月10日向某市国税局申请复议。6月14日,市国税局以宏达公司没有缴纳税款也没有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对宏达公司下达《驳回复议申请裁定书》。宏达公

司对此不服,于6月19日向该市北江区(市国税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6月20日,宏达公司缴纳了全部税款,6月21日宏达公司到县国税局申领发票被拒绝。(注:宏达公司偷税总额占全部应纳税额的9.7%)〈1〉

1、本案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行为存在的错误是()。

A.一个税务人员单独实施税务检查B.调查和检查未实行回避C.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D.税务人员未实施调账检查

〈2〉本案税务机关处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做法主要有()。

A.未告知宏达公司税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B.处罚告知以《税务违章通知书》形式下达C.未首先举行听证听取宏达公司意见D.宏达公司陈述申辩后税务机关加重处罚

〈3〉本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宏达公司()

A.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自6月7日起算)B.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自6月8日起算)C.6月20日前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D.自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4〉本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

A.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应当按法律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B.不得加收滞纳金C.应当按法律规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D.应当按法律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全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计算

〈5〉税务机关如果认为纳税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

A.作出《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B.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C.受理后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D.受理后作出《驳回复议申请裁决书》

(九)2007年1月14日,某市(地级市)国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A厂(假设该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其他税款)的上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李某在出示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后,随即对A厂开始检查。检查中发现,A厂有少计收入的现象,经核实该厂2006,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50万元,当年A厂的应纳税款为120万元。某市国税稽查局在检查结束后,于2007年2月1日,向A厂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将对A厂处以25万元的罚款,并告知相关权利。A厂在接到告知书后,于2月3日提出了听证请求,某市国税稽查局于2月12日举行了由李某主持的听证会,会上A厂陈述目前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罚款,请求减免,某市国税稽查局经审理后,于2月13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限A厂于4月15日前缴纳税款50万元;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罚款25万元。A厂如期缴纳了税款和罚款,某市国税稽查局于3月10日对该案作了结案处理。

指出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十)某基层税务所2007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07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7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

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

2007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7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问: 1、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十一)2008年7月4日,某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本区宏大钢构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7年2月成立以来,一直存在偷税情形。稽查局长当即决定交给张华、李明两人组成的检查组查处。选案岗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经报批后,下达给稽查实施岗。检查组根据举报信反映的线索,结合征管资料数据进行案头分析后,决定实施调账稽查。7月7日,两名稽查人员前往该企业,按规定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会计人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张华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后,又向企业下达了经区局局长批准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该企业会计人员也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检查组从该企业调取了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的账簿资料并开具收据。经稽查人员查实,该企业2007年采取账外经营的方法,隐瞒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少计增值税170万元。稽查人员及时补充立案和制作《稽查报告》,经报批后,连同相关资料转交审理岗。鉴于该案已达到区局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经稽查局审理岗初审后报稽查局长批准,将此案提请区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8月23日,区局审理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宏大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偷税行为,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的决定,于次日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由稽查局送达纳税人。8月25日,张华和李明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企业,并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做了《陈述申辩笔录》,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8月30日,区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区局局长批准后,交稽查局执行人员送达该公司,要求纳税人7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方反悔,拒绝在《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上签字。张华向稽查局长进行了报告后,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该公司,并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9月1日,为了确保该公司税款及罚款能及时入库,鉴于与辖区银行比较熟悉,经稽查局长同意,检查组持介绍信到该公司开户行查询了该公司账户的余额情况,在报经区局局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到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了其350万元的存款。9月7日,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未按期缴纳罚款。9月10日,在报请区局局长批准后,从其开户银行中直接如数扣缴了罚款,并于当日通知银行解除了对该公司的税收保全。9月20日,审理岗接执行岗转交的《执行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及时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稽查局长批准后,连同《稽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报检察机关备案。2008年10月10日,检查组将账簿资料如数退还该企业。同日,企业就处罚事项向区局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区局税务局答复因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所给的案情,指出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十二)南洋市某区国税局稽查局选案员于2005年8月2日通过计算机选案,确定该市巨涛管材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稽查对象,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报选案组长审批后,于8月3日分配检查组,要求对该企业2004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组长彭达带领业务骨干陈志、马嘉根据转来的选案分析数据和征管资料,进行案头分析,检查组决定调账稽查,拟定了稽查方案。8月5日,检查组一行三人向巨涛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了该企业2004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开具了《调取帐簿资料清单》。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对帐簿进行全面检查后,检查组又前往温州对该公司开往与其有长期采购业务往来的浙江温州市元达钢材公司的12份普通发票调出查验,同时向元达公司开具了仅限南洋市使用的《发票换票证》;经检查核实,巨涛管材有限公司通过采取大头小尾的开票方法,隐瞒销售收入达300万元,少计增值税51万元。返回南洋市后,彭达组长向领导汇报后,马上指派陈志、马嘉前往企业开户行对其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发现账户余额仅为3650元,于是在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后,对巨涛负责人黄力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也进行了查询,发现其个人存款账户金额很大,与其个人收入状况不符,企业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检查组在报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后,向纳税人开户银行下达了《冻结存款通知书》,扣押了该公司价值20万元的库存管材,查封了巨涛公司房产一栋,后查证得知该处房产已于2005年1月31日被公司用于抵押贷款,贷款2004年7月已到期,贷款尚未归还,同时银行也还未对该处房产进行处理。

因此案已达到立案标准,稽查员按规定制作了《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长批准后予以补充立案。8月15日,检查人员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提交审理组审理。

审理组初审后认为案情重大,提请区局审理委员会审理。8月25日,区局审理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巨涛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的决定,并于次日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由执行人员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部分税务违法事实提出异议,当日通过电话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要求。9月10日,稽查局就听证具体事项电话通知了公司,9月13日,稽查局组织了听证。听证由稽查局局长主持,全部活动制作了笔录,双方与会者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稽查局长就听证情况向区局局

长进行了汇报。

听证结束后次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稽查局长批准,交执行人员送达该公司,要求纳税人10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

9月24日,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及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在报请区局国税局局长批准后,稽查局执行人员向纳税人开户行送达了《扣缴税款通知书》,在存款中优先扣除了纳税人所欠部分税款3650元后,10月10日又依法拍卖了所查封的库存管材与房产,将拍卖所得抵缴了剩余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听证费用、拍卖费用等款项后,将剩余所得于10月15日返还给了巨涛公司;并将调取的该企业2004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于11月7日完整退还给企业。

根据所给的案情,指出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一)参考答案:

1、检查行为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六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查权、商品货物检查权、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只能行使该六项法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抽屉,从中搜出大量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查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行为,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根据,即是说行政机关根据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应予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 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罚款达5万元以上,显然应当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市地税局在实施税务检查后,翌日即下达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税务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税务机关下达的是《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显然不是法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处罚形式。

(二)参考答案: 处理决定无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

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为该商店自2008年10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8年11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该商店如在规定时间里到税务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所应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税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无效。

(三)参考答案:

(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理。

(2)对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处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该个体户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7万元,应依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4%)计算补征增值税,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4)本案中税务所的检查时间是4月8日,3月份应纳税款的申报尚未结束,故计算应补征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3月的应纳税款。

(5)税务所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不能进行检查。如一定需要检查,必须经司法机关批准后,由司法机关协助检查才行。

(四)参考答案:

1.税务分局的行为是违法的。

(1)王营乡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货物的行为,既不是税收保全措施,也不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向站长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若逾期仍未缴纳时,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货物等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货物后,直接对扣押的货物进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应该先向供应站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限期内若发现供应站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分局还应首先责成供应站提供纳税担保。若供应站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对供应站采取扣押货物等税收保全措施。

(2)扣押的货物超过应纳税额。该税务分局在执行4万多元的税款时,扣押了供应站6万元的货物,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应当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时,没有通知供应站领导到场,也没有让供应站主要负责人在《查封(扣押)证》和《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上签字,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程序。

(4)既然税务分局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后,又允许供应站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税务分局应该在供应站缴税后1日内解除对供应站货物的扣押。而该税务分局在3天后才解除对供应站货物的扣押,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税务干部张某等对供应站采取扣押货物的行为,虽未经局长批准,但完全是税务机关自己执法不严造成的,与纳税人无关;张某等的行为完全代表税务机

关行使行政职权,而不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此,税务人员张某等扣押货物违法,并给供应站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害,王营乡税务分局是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3.供应站申请行政复议及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若县税务局至2008年2月14日(申请复议后满60日)尚未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供应站对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在2008年3月3日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和《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只就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所以,对该站支付给购货方1万元违约金的间接损失,国家将不予赔偿。

(五)1、D

2、ABD

3、BC

4、BD

(六)1、D

2、ABC

3、BC

4、ABD

(七)1、C

2、AC

3、A

4、CD

(八)1、AC

2、BCD

3、D

4、A

5、B

(九)参考答案:

1、该案检查人员只有一人,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检查应当2人以上。

2、李某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3、李某不应主持听证会,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听证主持人应由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主持。

4、某市国税稽查局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超过了15日,根据征管法的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应超过15天。

5、该案件已涉嫌犯罪,某市国税稽查局未移送,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占就纳税款10%以上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偷税税款未加收滞纳金,根据征管法的规定,还应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参考答案: 1、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1)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执法主体不合格。《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十一)参考答案: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不能由该企业会计人员签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收,而该案是由会计人员签收。

2、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而该案是由检查人员一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区局国税局局长越权批准,调取当的帐簿资料。

4、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未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而本案中税务税务机关不应规定为7日。

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留置送达应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本案在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应由见证人签收。

7、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六款的规定,查询银行存款应由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而本案采用的是介绍信。

8、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不应采取税务保全措施,并且冻结的银行存款金额应相当于该公司应纳税额的存款,本案冻结的银行存款为350万元,大大超过该公司应补税款。

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扣缴罚款。而该案当事人还处在复议、诉讼的有效期内。

10、根据《税收征管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本案解除税收保全的时间为3天,时限错误。

11、根据《违法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移送案件要报经区局局长批准。而该案是由稽查局长批准。

1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检查人员超时归还当帐簿资料。

1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区局税务局拒绝复议的理由错误,不应以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为由拒绝,应告知企业本复议案件不属于本局税务机关受理范围,应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十二)参考答案:

1、《稽查任务通知书》未经稽查局长审批

2、实施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

3、调取企业帐簿时,未下达《调取帐簿通知书》

4、调取异地企业发票查验时未使用当地的发票换票证

5、查封企业房产未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

6、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税务机关不能拒绝

7、未在纳税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5日内组织听证

8、稽查局长不能主持听证,听证应由非本案调查机构的税务人员主持

9、对纳税人的罚款应要求在15日内缴纳

10、听证费用不应由纳税人承担,应由税务机关支付

11、拍卖所得在抵缴税款后剩余部分应在3日内返还企业

12、税务机关调取的企业往年帐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

征管法案例(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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