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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旅游对区域经济的影响(五篇)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1-109883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0 19:20: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西藏发展旅游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一、旅行社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

报资料,内容包括:

1、旅行社设立申请书。

2、工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6、经营场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7、经营设备证明及购物发票。

8、法人代表、总经理、投资人的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9、旅行社总经理及法人的任职文件。

10、旅行社申请登记表。

二、监督管理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审批结果。

二、旅行社职责与义务:

(一)、旅行社的职责:

1、提供真实可靠的消息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旅行社所做的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严禁旅行社进行超出核定经营范围的广告宣传。

1、按约定提供服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3、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4、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做出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住宿标注、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违约责任。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老板有着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聘用合格的导游和领队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们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旅行社义务:

一、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二、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旅游者提供的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值符合。

三、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旅行社有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尊重旅游者的民族习惯。

三、导游领队的指责和义务

(一)、领队的职责与义务:

领队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织旅游的旅行社的代表,是旅游团的领导者和代言人。因此,领队在团结旅游团全体成员、组织游客完成旅游计划方面起着全陪、地陪往往难以起到作用。其主要职责:

1、介绍情况、全程陪同

出发前向旅游团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概况及注意事项;陪同旅游团的全程参观游览活动。

2、落实旅游合同

监督和配合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全陪、地陪全面落实合同,安排好旅游计划,组织好旅游活动。

3、组织和团结工作

关心游客,做好旅游团龄组织工作,维护旅游团内部的团结,调动游客的积极性,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

4、联络工作

负责旅游团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接待旅行社的联络与沟通,传达游客的意见,要求与建议乃至投诉,维护游客的权益,必要时出面帮助解决。

领队服务程序:

一、服务准备

(一)、研究旅行团情况

了解旅游团成员的职业、姓名、性别、年龄及旅游团中的重点旅游者、需特殊照顾的对象和旅游团的特殊要求。

(二)、核对各种票据、表格和旅游证件

1、核对旅游者护照和团队名单以及护照内签证

2、核对机票及行程

3、检查全团的预防注射情况

4、准备多份住店分配名单

(三)、物质准备

1、准备好领队证、已核对好的票据、证件和各种表格

2、准备好机场税及团队费用

3、准备好社旗、社牌、胸牌、行李标签等

4、准备好重要联系单位的电话号码、名片等

四、旅游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5]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3]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1999年5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旅游团赴某地旅游。该团导游人员李某在讲解时有这样一句“蒋介石也是一个伟人,他对结束军阀混战,统一中国有历史功绩”。旅游团客人对此说法十分反感,认为导游这种说法有损民族尊严,歪曲了历史真相。故与之发生争辩,旅游结束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据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并对其所在的旅行社也给予了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对该导游人员的处罚有无依据? 是何依据?请你简述依据。答:有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2、对旅行社进行处罚有无依据?有何依据?请你简述依据。

答:有依据。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上述言行的.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案例二:1999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答:导游人员徐某不能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徐某进行处罚。该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有上述行为的,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导游证并给予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过失伤害他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人且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贽格考试并合格,取得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王某在1998年因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其法规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案例四:202_年5月1日,旅游者孙某等人乘坐旅游车前往某郊区景点游览。逢中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使孙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调解.旅游车所属单位对孙某等人作了赔偿。事后.孙某等人向质检所投诉,所乘车上担任导游的是一位佩戴某社导游证的导游员.此班旅游应视为某社组织,该社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击经营者,导游员为非法经营者临时雇用,其所属旅行社并不知情。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质检所是否应当处罚导游员?其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罚?答:应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接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质检所是否应当处罚非法经营者?其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罚? 答:应处罚。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二篇:城市化对区域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影响

城市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城市的经济、社会、市政等系统为区域经济增长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区域经济增长的传递机制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区际间产业扩张;另一种是区际间产业转移。而无论是区际间产业的扩张还是区际间产业的转移,都必须以城市的系统为条件和依托,否则区际间产业扩张和产业转移就会受到阻碍。

(二)城市的集约性和高效性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外部推动力

1、城市的资本、市场、科技、文化推动城市各种生产要素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2、城市的产业结构、基础设施、自然环境、社会人文环境等不断优化,通过乘数效应产生规模经济效益,进而成为区域经济增长的外部推动力。

(三)城市的开放性使区域经济增长成为可能

城市开放性是指城市不断地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与农村腹地进行的物质、人口、信息的交流。城市的开放性表现为一个吸引和辐射的双向过程。

1、利用城市自身的经济、文化、科技、信息、人才管理、资金、区位优势,吸引周边农村腹地的原料、燃料、资源、人才、劳动力等向城市集中;

2、通过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的输出,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城镇规模体系的构成状况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空间

1、区域经济增长中产业的扩张和转移都是以城市为物质载体的,城市是产业建立和发展的依托。

在区域经济增长的产业扩张和转移过程中,新的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要么建在城市中心区域,要么建在城市郊区。

2、不同产业在扩张和转移的过程中,新的企业首先选择建立在哪些城市或什么样规模的城市是有条件的。

一般而言,技术含量高的重工业,商贸活动频繁的金融服务业和会展业等首先选择向特大和超大城市扩张:

而技术含量较低的资源粗加工型或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则会选择中小城市,如酿酒、制糖、纺织业、林果业、奶制品业等。

(五)城市自身现有的发展状况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基础

就单个城市或城市群而言,其自身现有的工业、贸易、金融、科技、信息、通信、政治和服务等的发展状况会直接影响区域经济增长。

产业扩张和转移的主体会对城市的各种条件做综合考察和评估,进而做出选择。

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城市群就会被移入新的产业,而那些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新产业进入的城市就会被排除在外。虽然某一产业在区域间的扩张和转移会产生新的潜在利润,但产业扩张和转移主体更关注这种潜在利润实现的可能程度。

第三篇:西藏旅游发展情况

西藏旅游发展情况

西藏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邓珠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 Tibet Dengzhu, Vice Director of the Tourism Bureau of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西藏旅游业自上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从小到大,率先在西藏各产业中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已成为促进西藏转变发展方式的动力产业,成为推进西藏经济结构升级优化的优势产业,成为推动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支柱产业。

Since its outset in the 1980s, the tourism of Tibet has developed from small to large, taking the initiate of a leap development among all industries in Tibet.Now it has become an impetus industry for Tibet to change its development model, an advantageous industry to boost the upgrading and optimization of economic structure in Tibet, and a backbone industry to motivate the leap development of Tibetan economy.一、西藏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情况

1.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Tourist Resources in Tibet 目前,西藏已有国家4A级旅游景区8个(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西藏博物馆、扎什伦布寺、巴松错、珠穆朗玛峰、桑耶寺),3A级旅游景区2个(娘热度假村、敏珠林寺),2A级景区3个(然乌湖旅游景区、孜珠寺、岗坚寺),1A级旅游景区2个(热堆寺卓玛拉康、色乌沟寺);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6个(珠穆朗玛自热保护区、羌塘自热保护区、察隅慈巴沟自然保护区、色林错自然保护区,雅江中游河谷自然保护区、雅鲁藏布大峡谷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2个(易贡国家地质公园、扎达土林国家地质公园);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一座(拉萨市),可供旅游者游览的景点297处,形成了以拉萨为中心,辐射西藏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为发展观光旅游、民俗旅游、生态旅游以及徒步、探险、朝圣等专项旅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旅游客源市场也由发展之初单一接待外宾型发展到今天集入境、出境、国内三大市场为一体的旅游客源体系。

At present, there are in Tibet 8 national 4 As level tourist scenic areas(the Potala Palace, the Jokhang Monastery, the Norbulingka Garden, the Tibet Museum, the Tashilhunpo Monastery, the Pagsum Co Lake, the Qomolangma Peak, and the Samye Monastery), two 3 As tourist scenic areas(the Nyangrain Holiday Village and the Mindroling Monastery), three 2 As tourist scenic areas(the Rawok Co National Forest Park, the Zezhol Monastery and the Kang Gyan monastery), and two one As tourist scenic areas(the Drolma Lhakhang part of the Rato Monastery, and the Sewugou Monastery).In addition, there are 6 national natural reserves(the Qomolangma National Nature Preserve, the Chang Tang Nature Reserve, the Cibagou Nature Reserve in Zayu County, the Siling Co National Nature Reserve, Yarlung Zangbo River Middle Reaches Black-necked Crane Nature Reserve, and the Yarlung Zangbo Grand Canyon National Nature Reserve), two national geological parks(the Yiong National Geopark and the Zanda Clay Forest National Geopark).What is more, Lhasa is a famous tourist city of China, where there are as many as 297 tourist scenic sites.All the afore-mentioned scenic areas have formed a network centered on Lhasa and extending all over Tibet, and they have laid a reliable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ightseeing tours, folk customs tours and ecological tours, as well as of special tours such as pedestrian tours, exploration and pilgrimages.And its tourist resources have also developed from the simple reception of foreign visitors at the outset to a comprehensive one of tourists who enter and leave China or travel around in China.二、旅游产业规模

2.The Scale of Tourist Industry

截止202_年,西藏拥有各类旅游企业1430家,其中,国际国内旅行社80家,星级饭店(宾馆)142家,各类旅游豪华汽车2745辆,全行业固定资产超过50亿元。在西藏,旅游直接从业人员2.84万人,间接从业人员14.2万人,其中,藏族从业人员占62.8%,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占37.2%,建立起了一支以藏族为主体的旅游从业队伍。发展旅游业已成为许多地方加快发展的成功之路,成为了西藏广大农牧民增收的重要途径。目前西藏从事旅游的农牧民达到4664户,34979人,旅游收入达到6094万元,户均收入达13066元,人均现金收入达到1742元,一大批农牧民吃上了旅游饭,走上了致富路。

Up to 202_, there have been 1,430 various tourist enterprises in Tibet, of which are 80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traveling agencies and 142 star-level hotels, with 2,745 luxurious tourist vehicles and more than five billion RMB fixed assets in the whole industry.In Tibet, people directly engaged in tourist industry number 28,400, and those indirectly in tourist industry 142,000.Among these members, Tibetan people amount to 62.8%, and people of Han and other minority ethnic groups 37.2%.So, a tourist service team with Tibetan people as a mainstay has been established.Now, to develop tourist industry has become a way to successfully speed development in many places, and an important means for the many peasants and herdsmen in Tibet to increase their incomes.At present, there have been as many as 4,664 peasant and herdsman households and 34,979 people engaged in tourist services in Tibet, and the incomes from tourism have reached 60.94 million RMB, with household incomes averaging 13,066 RMB, and per capita incomes in cash 1,742 RMB.A large group of peasants and herdsmen have been making a living and even become rich thank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三、旅游经济发展态势

3.The Trend of Tourist Economy 1980年到202_年,西藏旅游累计收入188.98亿元,旅游收入增幅高于西藏生产总值增幅23%,仅“十五”期间旅游总收入就比西藏“六五”期间国民生产总值还要多。特别是自202_年青藏铁路通车以来,使旅游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增长速度强势攀升,发展质量显著提高。据统计,202_年接待中外游客达到创记录的402万人次,旅游总收入增长到48.5亿元,占西藏生产总值的14.2%,基本确立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

From 1980 to 202_, the tourist revenues in Tibet added up to 18.898 billion RMB, with the tourist income increase 23%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gross production in Tibet;the total revenues from tourism only during the 10th Five-year Plan period exceeded the gross production during the 6th Five-year Planning period in Tibet.Especially after the Qinghai-Tibet Railway was open to traffic in 202_, the tourist industry has been enlarged rapidly, its growth has been accelerated vigorously, and its quality has been improved obviously.According to statistics, 202_ witnessed a 4.02 million person/times tourist reception for travelers both from at home and abroad, which created a new record in the development of Tibetan tourism;and the total revenues from tourism increased up to 4.85 billion RMB in the same year, covering 14.2% of gross production in Tibet.Tourism has essentially established its mainstay industrial position in the economy of Tibet.四、近两年发展情况

4.The Development during Recent Two Years 202_年西藏旅游业受拉萨“3.14”严重暴力事件的影响,以及 “汶川大地震”、全球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影响,旅游发展遭受重创,旅游经济增长放缓。在危机和挫折面前,西藏旅游业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积极应对,奋发有为,积极推动西藏旅游的恢复和发展。全年仍实现接待旅游者215万人次,旅游总收入22.4亿元。

The tourism in Tibet underwent heavy blows in 202_ due to many factors, including the serious

violent event in Lhasa, the Wenchuan Earthquake and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consequently,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and the growth of tourist economy are thus slowed down.In the face of crises and setbacks, the Tibetan tourism, with a great support from the governments, actively coped with these difficulties and boosted the resto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ibetan tourism.It received 2.15 million person/times travelers and earned 2.24 billion RMB in total in the same year.今年1—8月份,西藏已累计接待海内外旅游者409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248.1%;实现旅游总收入32.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8.2%。其中,仅7月份,西藏接待海内外旅游者121.6万人次,比去年同月增长2.3倍;实现旅游总收入10.9亿元,比去年同月增加1.9倍,刷新了西藏旅游发展历史上单月接待旅游者及总收入的最高记录。

From January to August this year, Tibet received 4.09 million person/times travelers both from at home and abroad in total, 248.1% more than those during the same period last year;and the revenues from tourism totaled 3.23 billion RMB, 168.2% more than those during the same period last year.Only in July, in particular, tourists both from at home and abroad totaled 1,216,000 person/times, 2.3 times more than those in the same month last year;and total revenues from tourism numbered 1.09 billion RMB, 1.9 times more than the same month last year.It has broken the highest record of tourist amounts and total revenues in a single month in the history of Tibet tourism.五、下一步发展计划

5.A Plan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未来旅游业的发展将以政府投入为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全力推进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体制、优化环境、培养队伍,确保在旅游设施管理与服务水平等方面有实质性提升,实现从旅游资源优势向旅游产品优势的跨越,把西藏建设成享誉海内外的精品旅游胜地。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ibet tourism will mainly come from the governments.Meanwhile, the market will play its basic role of configuring resources, and the whole industry will exert itself to boost tourist infrastructure and supplementary facility construction.The system will be improved, the environment will be optimized, and related talents will be trained.With all these done, it will guarantee an essential improvement in the management of tourist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and realize a stride from advantageous tourist resources to superior tourist products, building Tibet into a quintessence [kwɪnˈtɛsəns tourist resort famous both at home and abroad.到202_年,西藏接待国内外游客要争取达到6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60亿元,相当于西藏生产总值的12%以上,旅游经济就业总人数达到18万人。到202_年,接待国内外游客达到9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116亿元,相当于西藏生产总值的15%以上,旅游经济就业总人数达到30万人。

Tibet aims at receiving 6 million person/times domestic and foreign visitors in 202_, with its tourist revenues reaching 6 billion RMB, and numbering more than 12% of the gross production of Tibet in the same year;and the total employment in tourist economy is expected to reach 180,000.By 202_, the tourists both at home and from overseas will reach 9 million person/times, with its tourist revenues amounting up to 11.6 billion RMB, equivalent to more than 15% of the gross production of Tibet, and the employment in tourist economy will total 300,000.西藏将紧紧抓住机遇,以深厚的文化、精优的产品、优质的服务,打造“世界屋脊、神奇西藏”旅游主题形象。

Tibet will make full use of the opportunities to build such a tourist subject as “the World Roof in

the Wonderful Tibet” with its profound culture, quintessence products and quality services.

第四篇:一带一路发展对区域经济的影响研究

一带一路发展对区域经济的影响研究

摘要:各地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性影响了各地区的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规划。“一带一路”的提出,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国内外人民的高度重视。它所提倡的是“开放”和“发展”,文章以一带一路发展对我国区域经济造成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影响一、一带一路的内涵

202_年3月8日,外交部部长王毅曾经这样指出,一带一路是中国提出的阳光倡议,共商、共建、共享是推进一带一路的黄金法则,这六个字决定了一带一路合作具有鲜明的平等性、开放性和普惠性。其实从开放发展的意义上来说,一带一路的经济建设更加显得包容开放,它所提出的是开放包容、互惠互利,最大限度的迎求高发展。一带一路的发展对我国区域性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关联。影响颇为深厚。

二、一带一路发展推动区域性经济发展

区域经济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前提,在一带一路发展的影响下,我国区域经济飞速发展。在此影响下,我国新一时期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各区域板块进行链接都有了足够的影响和深化。面对我国区域化经济发展的问题,需要发展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新政策。

首先,要极力维护市场发展的公平性和重点发展的新方向。不能出现市场两极化,以免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严重的影响向国家、区域等各方面要协调好,着重维护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规划。不能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战略目标偏移。并且要在正确处理区域经济发展的布局问题上,建立适当、合理并且公平的利益关系。

三、一带一路的建设性原则

在一代一路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一带一路三大发展原则;三大原则主要是共商原则、共建原则、共享原则。在严格实行三大原则过程中,还有以下5小原则需要格外注意;一是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联合国规章制度,努力发展我国区域经济。二是坚持开放原则;在一带一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再采取类似闭关锁国政策。放开一切政策,取消各种限制,不在采取封锁市场,封锁交易的一切所谓保护政策。三是坚持和谐包容原则;积极宣导和谐共处、宽容大度做到诚实守信、自强不息。四是坚持市场运作原则;在坚持市场运作原则的过程中要做到

资源

集中、单品突破、区域推广。之后才能更好地进行区域化经济发展。五是坚持互利双赢原则;互利双赢原则是一种寻求相互利益的方式方法,在共同需求互利的思维之下,找到利益的中和点,从而达到互利双赢的目标。更好地去发展区域化经济问题。

四、一带一路发展对区域经济性发展的推动发展

一带一路发展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方式上有多种方式、多种方法。比如联合过

计划

署、上海合作组织以及由中方起牵头推动的澜沧江一湄公河合作机制等。这些都表明一带一路发展对区域经济发展采用的多管齐下的方式方法。

五、一带一路发展对区域性经济发展的实际性

在一带一路发展下,区域性经济发展越来越好,但是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也会容易激化。想要得到各方面的支持,首先首要的问题是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利益,实惠。简单来说就是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利益和实惠。想要破除广大人民群众对一带一路发展的成见和不认可。就要先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一带一路发展的利益以。有了这些,才能更好地建立广大人民群众好感度。

第二,积极面对阻力。在一带一路发展发展的前提下,区域性经济发展也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阻力。这些都需要积极地去面对,积极强调共同发展、强调求同存异。不能受限制于地区、人力这些问题,不可降低自身的格局和战略目标。

第三,发挥市场的创造性。思考如何才能把一带一路发展和区域性经济发展变为双赢项目,这是一巨大的挑战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比如在中巴经济走廊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它用事实告诉了我们尊重市场、改变创造将带来很多在规划外的惊喜。

六、一带一路发展对区域性经济发展的劣势

在目前一带一路的经济发展下,推动区域性经济发展也有一些问题所存在。比如在一带一路的发展下会影响到各地区的传统文化和一些民族特色,掩盖一些非物质化特色遗产;另外各地区都存在严重的贫富两极化,一带一路发展影响区域性经济发展,同样也会影响人民贫富的严重分化。

七、一带一路发展促进区域性经济发展的优势

一带一路发展的逐渐落实发展,有效解决产品过剩问题,优化市场结构,改善区域性经济能源对外依靠问题,增强经济合作,贸易合作,和投资能力,共同创建区域性发展的前景。

八、一带一路发展与区域性发展的重点

一带一路发展与区域性发展的核心重点是合作双赢,互利互惠。首先是要保证政策沟通的前提下进行,这样才有了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证。其次是要保证交通通顺,这样才能在大力发展一带一路发展和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才能在市场建设上达到领先的领域。最后是保证各地区贸易畅通无阻,大力开放政策促进贸易合作,才是一带一路发展和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有了核心内容,才能有更加完美的区域性经济发展。要保证资金的流通,资金是市场发展的支柱,有了足够的资金流通才能更好地保证一带一路发展的进行。一带一路发展还需要社会的认可程度,只有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认可了一带一路发展才能发展得更好、更有潜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帶一路发展严重影响下,我国区域性经济将会飞速发展。实现对国民经济提升的大目标。

第五篇:劳动力流动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劳动力流动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摘要]通过分析劳动力流动的现状和原因,说明劳动力要素流动是区域差距形成的动因之一,而区域差距反过来又加速了劳动力在区域间的迁移和流动。本文针对促进劳动力流动、协调区域经济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劳动力流动 经济发展 区域

西藏发展旅游对区域经济的影响(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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