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安监总煤行〔202_〕161号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21-88181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2 00:43: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监总煤行〔202_〕161号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2_〕16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矿井火灾是煤矿主要灾害之一。井下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煤炭资源的损失、设备设施的破坏,而且严重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近年来,各主要产煤地区及煤矿企业在防灭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全国来看,煤矿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推进煤矿防灭火工作,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数量,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灭火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煤矿内因火灾、外因火灾防范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查明灾害情况、确定防范重点,配备专业人员、落实治理资金,改进技术措施、提高防治水平。

二、及时鉴定矿井开采范围内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三、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四、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或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新投产矿井,必须设立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结合实际选用先进、适用的防灭火技术,采取灌浆、注氮、注凝胶、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并保证防灭火系统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六、生产矿井开采过程中要减少或不留煤柱,不丢或少丢浮煤,努力提高回采率;要合理确定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速度和回采期限;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加强地面巡查,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

七、自然发火严重、生产系统复杂的老矿井,改变开拓方式、通风方式及主要井巷布置,必须经过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必须有利于防灭火措施的实施。

八、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配齐和正确安设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其正常运行;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九、加强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的管理。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入井前要严格检验,使用中要定期进行检修、测试,确保运行可靠。要加强带式输送机的防灭火管理,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对井下使用的不符合防灭火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电缆、输送带、机电设备等要及时更换。

煤矿井下使用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保护、过流保护、超温保护等装置,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必须安排专人看管,制定落实压缩机操作规程、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和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十、煤矿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MT/T5016-1996)等有关规定。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十一、必须加强火区管理。井下存在火区的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采取措施及时治理;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要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火区启封时,要提前制定启封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由专业救护队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二、各煤矿企业要强化防灭火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排查治理火灾隐患,编制、完善和定期演练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入井人员要随身携带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

十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十四、各煤矿企业要重视煤矿矸石山灾害的防范与治理工作,制定专门的制度和措施,减少矸石排放总量,积极预防矸石山自燃;发现矸石山火情时,要保证灭火工作在科学、安全基础上有效实施。

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设立灭火机构,编制灭火规划和设计,加强灭火工作监督和管理;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执行,并遵守《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等有关规定。

十五、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矿井防灭火各项审批与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矿井防灭火方面的监管监察,对防灭火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查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六日

第二篇:安监总煤行〔202_〕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

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2_〕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程序

(一)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安排领导干部带队深入井下,全面排查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要针对查出的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治理责任,彻底治理隐患;隐患治理完毕,煤矿企业或煤矿要先行组织验收。对于自行停产停工或停产检修的煤矿,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矿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复产;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被责令停产的煤矿,在先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属煤矿向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其他煤矿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履行局长(市长、县长)签字手续后,以正式文件通知煤矿复工复产。复工复产通知要抄送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人盯守,对因人员安置、设备回收不能立即停产的矿井,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化解过剩煤炭产能领导办公室批准。

二、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签字手续 对自行停工停产矿井,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矿长签字;对长期停工停产、被责令停产的煤矿,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各类煤矿复工复产,均不得以验收组组长、验收部门负责人或验收专家等替代签字;已经复工复产但未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的煤矿,要逐矿进行补签。煤矿复工复产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凡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问责。故意隐瞒问题违规申请复工复产的,严肃追究申请煤矿的责任,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6个月内不再受理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三、严格复工复产现场管理

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参与隐患治理的人数要在隐患治理整改措施中予以明确,重大隐患整改要安排煤矿领导干部现场监管;矿井恢复通风、供电及启封密闭,要严格瓦斯检查排放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专业救护队实施瓦斯排放;冲击地压矿井恢复生产前要对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类复工复产煤矿,要严格按核定(设计)产能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立即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作出专项部署,并依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八查”内容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对于未申请或未通过复工复产验收的煤矿,要重点落实盯守责任,安排盯守人员。复工复产煤矿名单要及时抄送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对复工复产煤矿进行复查或抽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_年2月5日

第三篇:煤安监司函办〔202_〕1号[推荐]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2_‟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精神,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起草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亦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月31日前书面(或以电子文档)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陈东科;联系电话:010-64464024

传真:010-64463954,64464154

电子邮箱:chendk@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 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

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2_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1 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2_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2_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 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_)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2_)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第九条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_)要求。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条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及时做好应急处臵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测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章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2_)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2_),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十七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第十八条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臵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臵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第十九条 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设臵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臵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 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人员定位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人员定位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 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臵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进、出安全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第四章 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第二十三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

第二十四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第二十五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第二十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臵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二十七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八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 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第三十条 空气压缩机应设臵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臵安装,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第三十一条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 150毫米及以上;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为 100毫米及以上;采掘进工作面为50毫米及以上。

第三十二条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臵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臵压风自救装臵。水害严重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安设压风管路,并设臵供气阀门。

第三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臵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臵一组压风自救装臵;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臵。每组压风自救装臵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压风管路,并设臵供气阀门。

第三十四条在主送气管路中要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进入与自救装臵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压风自救装臵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臵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三十六条 压风自救装臵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压风自救装臵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臵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臵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臵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第三十八条 压风自救装臵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安装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第三十九条 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臵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臵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2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第四十条 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

第六章 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第四十二条 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 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在压风自救装臵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第四十四条 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臵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第七章 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第四十六条 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是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第四十八条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米~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距两端10米~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 采掘工作面的顺槽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顺槽中部应安设电话。

第五十条 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臵及设施。

第五十一条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臵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第八章 管理维护

第五十二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五十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

第五十四条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第五十五条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第五十六条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第五十七条煤矿井下监控分站、传感器、读卡器、基站等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能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第五十八条“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第五十九条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第六十条每季度应对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进行测试。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第六十一条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线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调度中心站。

第六十二条“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应停止其服务范围内的采掘作业。

第九章 验收

第六十三条验收部门应根据“六大系统”要求组织验收。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负责对下属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其他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省辖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十四条煤矿企业或煤矿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并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上级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十五条中央企业、省属国有煤矿企业和省辖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自接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三)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含:

1.“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2.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

3.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

4.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

5.“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6.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7.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设备布臵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8.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

(五)设备供应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备生产单位提供的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六)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十七条中央企业、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省辖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第六十八条中央企业、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省辖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二)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五)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驻在辖区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一条 新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安全专篇》不予通过。

第七十二条 新建、整合、技改煤矿没有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中,未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各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细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对“六大系统”的监察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2_]2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2_〕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2_‟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2_‟95号)(以下简称两个《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使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煤矿对两个《指导意见》贯彻执行不力,仍然存在矿井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松驰、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两个《指导意见》,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晰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

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煤矿安

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各单位必须真正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明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加强指导、分步推进,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达到“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矿井系统可靠

3.矿井系统要齐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矿井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通讯和压风等系统,应抽采瓦斯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要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确保矿井系统齐全可靠。

4.矿井系统要合理。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矿井的各个系统,设备和设施的选型、安装位置和数量、工程质量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根据煤层开采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开拓部署,优化生产系统,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合理组织生产。

5.矿井系统要完好。必须对矿井通风、主副提升、主排水、供电

等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和全面排查,制定各系统相关管理措施,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评价,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系统完好、运行可靠。

三、加快改造提升,确保技术装备先进

6.淘汰落后装备。煤矿企业要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等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坚决取缔井下人力、畜力、三轮车运输。

7.提升机械化水平。煤矿企业要逐步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煤层赋存稳定的矿井,要大力发展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煤矿要重点发展综合机械化,推广使用大采高综采技术装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化采煤和使用钻、装、锚一体化掘进工艺。要积极推广使用大倾角综采、薄煤层机采等新技术、新装备,进一步提升机械化水平。

8.确保装备可靠。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对在用的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要严格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并严格验收,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到位

9.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两个《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梳理、细化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把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和顶

板、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应急救援等各个管理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安全奖励和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10.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煤矿区队长、班组长要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深入井下一线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各区队、班组安全生产状况,严肃查处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

11.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瓦斯、水害等为重点,定期对矿井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停止作业,在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后,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按程序组织验收。

12.推进安全质量达标。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

作。区队每周、煤矿每月、集团公司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检查验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工程质量未达标的,要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矿井各系统以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动态达标。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职工素质提高

13.严格安全资格准入。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达到两个《指导意见》有关安全资格准入的条件。其他井下从业人员要逐步达到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

14.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建立师徒合同制度,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15.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按规定配备实验设备和装备,对职工进行实践操作训练,增强培训针对性。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6.加强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和制定相关工作规划、修订完善行业标准,指导煤矿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安全质量达标矿井,要制定激励措施和办法;对进展缓慢的煤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尽快达标。

17.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的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尽快达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促进煤矿企业逐步提高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202_黑龙江煤监局会议

本网讯1月18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哈召开202_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各监察分局(站)局长(主任)、党组书记,各局属事企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受到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黑龙江煤监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党组书记常天明,煤监局巡视员、党组成员姜承学,煤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李兴亚,刘凤奎,煤监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张茂静,煤监局党组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陈玉辉出席会议,并在主席台就坐。

会议由姜承学主持。李兴亚传达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刘凤奎宣读了黑龙江煤监局表彰决定。刘长龙等24人为优秀公务员;史景树等25人为先进工作者;韩丽梅等12人为先进生产者。局党组向优秀人员颁发了优秀证书。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党组书记常天明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讲话

黑龙江煤监局局长、党组书记常天明讲话。常天明在讲话中回顾了202_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指出:202_年,黑龙江煤监局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努力,着力推动全省煤矿建设本质型安全矿井,落实煤矿安全的治本之策,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降低和减少煤矿一般性事故,努力减少事故总量。202_年,全省煤矿发生死亡事故45起,死亡94人,百万吨死亡率为1.0,是94年以来煤矿安全统计归口管理以后18年来的最好记录。从而为开创“十二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开了好头,打下了基础;也为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2_年的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总起来看实现了“六个延伸”:一是“三项监察”工作,向推动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安全基础达标,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延伸。二是监察执法工作,向遏制习惯性违法违规行为、惩治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延伸。三是行政许可工作,向严细把关、抓好源头性治理延伸。四是监督检查工作,向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目标延伸。五是队伍建设工作,以“创

先争优”活动为主线,向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团结高效的监察执法队伍延伸。六是基础建设工作,向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体系延伸。

常天明指出,一年来,全局各条战线的工作都取得了可喜成绩: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试点工作受到省委和省纪委好评;坚持舆论引导,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执法监察中渗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建设好门户网站,发挥了阵地作用。积极推进“金安”信息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工作尤其是执法分析报告工作,以及行政许可档案管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审批验收工作都受到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好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被评为全国煤炭系统质量监督先进集体。财务工作被评为和“十一五”期间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政策规定的资金筹集为近年来最好水平,保证了全局工作有序进行。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十项指标实现历史性突破,连续六年被评为全省行业先进。我们为离退休老干部改善了活动条件,落实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搞好服务,开展各项活动,丰富了老干部文化生活。煤矿安全培训中心、矿山设备安全检验中心、大成公司、矿山设备租赁公司、留守处等事企业单位开拓思路,迎难而上谋发展,圆满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煤炭工业协会坚持为煤矿安全发展服务的宗旨,在推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加快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中国安全生产报》驻省记者站,抓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及时进行深度报道,发挥了舆论监督和推动作用。

常天明根据局党组研究的意见,对202_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行了部署。常天明指出:202_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从总体上讲,就是要在国务院“意见”的基本精神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落实责任、打非治违、瓦斯防治、整合技改、科技支撑、基础管理为主要措施,把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执法,落实责任;严格准入,有序退出;依靠科技,提升素质”这四个原则,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瞄准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围绕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煤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这“三个责任”,通过有力、有效的监察执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进一步降低事故总量,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202_年突出抓好以下六项重点工作:

一、抓住重点,有序推进“三项监察”。202_年的监察执法,仍然要继续抓住主要矛盾,抓好要害监察。做到“四个重点不变”:在监察执法方针上,进一步落实“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监察执法重点;把对矿井大系统的监察摆在重要位置,集中兵力,实行解剖式监察。二是继续抓住国有重点煤矿和灾害严重地区这两个重点,继续把历史上灾害严重、事故多发的鸡西、七台河和鹤岗矿区作为重点监控地区,把龙煤集团和所属各分公司、沈煤集团盛隆公司、年产量在三十万吨以上的地方煤矿企业和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对象,实行覆盖式监察。三是继续把瓦斯防治、水害和火灾治理监察作为重点,把监察执法工作与地方政府的“打非治违”工作结合起来,把地方政府列为重点治理的单位、矿井的非法违法行为作为监察执法的重点,突出示范性监察。四是注重防治煤尘、运输、机电、顶板事故这四个环节的监察,针对地区和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和重点监察执法。

二、改进和完善监察方式方法,着力提高执法效能。继续坚持“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监察执法原则,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做好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责。

三、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要坚持严格准入和有序退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突出推进煤矿安全源头性治理。

四、围绕核心目标,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全省煤矿安全重点工作的落实。此项工作,要转向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为核心内容的涵盖式监督检查。通过检查督促,协助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积极推动九项重点工作。在工作中,既要摆正与地方政府、监管、行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关系,寓服务于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之中,创造和谐共进的执法环境;又要坚持原则,敢于“碰

硬”,促进各地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水平。

五、抓班子,带队伍,提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班组建设)。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党组要求,继续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从严管理,加强监督,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实主要领导“一岗双责”,强化重点岗位干部监督,落实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周”活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中介机构监管等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进一步完善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注重专家咨询和风险评估,落实重大决策领导责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重视舆论监督和舆情分析,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倡导健康向上团结友爱的风气。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更好地统一起来,设身处地为广大干部职工着想,尽力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坚持经费和装备向分局和基层倾斜,不断提高分局后勤和装备保障水平,从而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监督,强化执法关键环节检查,完善层级监督机制,细化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及时纠正和解决不当执法和违法执法行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预防和减少失职渎职现象。

六、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注重培育有序发展、有力保障的技术支撑体系。推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过日子。继续做好离退休干部管理和企业改制保稳工作。

常天明指出:要坚定做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首先还是要在国务院“意见”的基本精神指引下,打破固化的观念,进一步开拓思路,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水平。要在以下方面形成共识:第一、要处理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与地方党委和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的关系,树立服务于全省科学发展的大局观。既要保持法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又要自觉地把我们的工作融入到地方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整体工作部署之中。紧紧依靠地方党的领导,时刻不忘地方政府的帮助和支持,把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少出或不出事故作为共同目标,实现紧密协作,携手共进,为家乡的政治、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第二,要处理好自省自律与主动接受监督的关系。既要全力以赴履职尽责,又要依法行政,主动规避风险,保证政治和人身“两个安全”。要坚信“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把监察执法的事情想细,把检查督导的措施定准,把内部层级监督的工作做实,敢于正视矛盾和问题,善于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去伪存真,实事求是,超前预防,改进方式方法,克服盲目性,增强主动性。第三,要处理好煤矿安全监察主业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做到既不越位、不缺位,又把握好分寸、积极补位,主动开创良好的执法环境。只要是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安全发展的事情,就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推动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直至实现根本好转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会议上,佳合分局局长高德春,事故调查处处长张春会,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主任王少波,分别代表监察分局(站)、机关业务处室和事企业单位发言。

认识,问好!

自我介绍: 王主任,您好!我是厦门英斯捷国际发展机构的叶丽芬。致力于做煤矿业安全生产与班组管理方面的咨询和培训。

咱们安监工作会议结束后,一些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也陆续在各地市举办,主任您是否乐意跟我们分享下相关的培训效果呢?

安监总煤行〔202_〕161号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