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博鼎上城”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保证“博鼎上城”项目的顺利施工,使各参建单位能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为维护良好的经济建设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制定本规定。
1.2.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2.1.办理安全手续、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2.1.1、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接收安全监督管理。开工前十五日内,施工单位须在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报监,并提供有关资料;安全报监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建筑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安全报监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开工。
2.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施工安全台帐,落实施工安全岗位职责
2.2.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等,危险性较大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2.3.已动工或待动工的片区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项目经理
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必须到位,应参加必要的工程例会和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专题会。施工项目部应完成以下工作:
2.3.1、在安全管理机构中应配置不少于3人以上的专职安全员,必须到岗,对现场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对操作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2.3.2、项目部必须每季度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考核;
2.3.3、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发现现场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2.3.4、如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沙世纪城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组织好救援工作。
2.3.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钢管、扣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或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包括门试脚手架必需有云南省建设厅鉴定合格证明和生产厂家相应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经专职安全员查验签认后,方可进场使用。
2.3.6、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防护设施(深基坑、外脚手架、临边洞口防护、卸料平台等)、大型机械(塔吊、施工电梯等)及临时用电的安装验收和定期检查制度,并建立相关台帐。
2.3.7、各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治安保卫电话,并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大门和封闭围挡。围挡硬质整洁,高度不得低于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安全立网或蛇皮袋。大门上应设施工单位名称和企业标志,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卡;施工现场不准随意吸烟,应设
置专用吸烟室。
2.3.8、各施工项目部应根据本工程特点规划施工机具及材料等的堆放场地。生活区、办公区及施工现场均应明确责任人。
2.3.9、建立消防制度,配备灭火器材,制定动火审批手续和实行防火监护制度。施工现场灭火器配备原则为: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米配灭火器一只。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米的应配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砂等。临时木工间、易燃材料仓库或堆放场地均应配置灭火器,每处不应少于4个。
2.3.10、施工场地内必须设置临时厕所。
2.3.11、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需牢固可靠,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及主要通道口必须有针对性的悬挂安全警示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公示,悬挂警示牌。
2.3.12、施工现场应建立清扫制度,落实到人,做到工完料清,不用的场地清,不用的机械、设备、机具及时清运出场;施工道路及时清扫、冲洗,做好防尘措施。
2.3.13、施工现场露天加工场地和进建筑物通道口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防护棚要设置上下两层5cm厚木板或同等强度材料板,上下两层板间隔50cm--70cm。
2.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本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控制和管理。2.4.1、在显要位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公示,并对各班组及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4.2在危险源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
2.4.3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台帐。
2.4.4施工项目机构应当每周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检查,并做相应记录并跟踪检查,消除隐患。
2.4.5专职安全员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个人检查台帐,落实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跟踪检查,消除隐患。
2.4.6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组织定期开展演习,并不断改进。
2.5.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证),并将上岗证原件、复印件、人员花名册报监理审核。审核完成后,工人持原件上岗。未持有效上岗证件不得上岗。
2.6.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安全操作规程,采用三相五线(TN—S)接零保护系统。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台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2台以上用电设备。本工程进入建筑物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直接埋地深度不应小于70cm,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埋地电缆在穿越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及引出地面从2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际《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1986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成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总配电箱和开
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段保护功能。
2.7.对配电箱、开关箱需进行定期(每15天)维修、检查,并做好纪录;检查时,必须将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而且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防止人员触电。
2.8.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8.1、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2.8.2、四口、五临边(注:四口为楼梯口、电梯井口、予留洞口、通道口等,五临边为基坑周边、阳台、料台与挑平台边、雨蓬与挑檐边、屋面与楼面周边、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必须严格按规范JGJ80-91的要求搭设安全围护。2.9.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9.1﹑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钢管上严禁打孔。本工程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
2.9.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中的规定。
2.9.3﹑搭设脚手架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刷防锈漆,未经防锈处理的,一律不得使用;立杆、大横杆刷黄色油漆,剪力撑及临边防护刷红﹑白或黄﹑黑相间油漆。脚手架上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9.4、脚手架搭设前要先编制设计方案,提出设计计算书,脚手架的承载力应
符合施工要求。卸料平台必须采用工具式(型钢),需经设计计算,搭设符合设计要求,卸料平台支撑系统禁止与脚手架连接,卸料平台须设置限定货载标牌。2.9.5﹑悬挑式钢管脚手架中的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 脚手架立杆必须支撑在型钢上.悬挑梁型钢锚固环不得少2道, 锚固环必须采用φ18以上圆钢制作。脚手架的搭设高度:落地架不得大于36m,每次悬挑架不得大于24m。2.9.6、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不允许出现施工面裸露现象。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用。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规范规定,剪刀撑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m,每根立杆必须与剪刀撑斜杆有效连接。并应与立杆、横向和纵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2.9.7、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拆除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2.9.8、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2.9.9、安全网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出产合格证明书及由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必须达到建设部颁布的行业标准要求。外脚手架必须悬挂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防护,密目式安全网的标准为:每10cm×10cm=100cm2的面积上,有2000个以上的网目;将网与地面成30°夹角,在其中心的上方3m处,用管径48~51mm的5kg重的钢管垂直自由落下,不穿透。
2.9.10﹑外脚手架必须悬挂密目式安全封闭防护,首层墙至2m以上标高时,必须设置水平安全网(大网眼安全网)或采用脚手板满铺,以后每隔10m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或每间隔12米满铺一道脚手板,作业层必须满铺脚手板,且应在脚手板下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每隔12米设置硬质斜防护棚,首层周围固定一道6米宽水平网。
2.9.11﹑脚手架上水平安全网的建筑垃圾应每道工序完成后清除干净;脚手架上不允许堆放剩余施工材料。
2.9.1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2.10.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1996)、《龙门架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2.10.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提交相关单位备案。
2.10.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施工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安装完毕,应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在30日内到有关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设备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证明。未经检测、验收和备案登记不得使用。
2.10.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本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审核。经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2.10.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后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检测合格(安装后在同一地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重大故障修复后,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检验。)2.10.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及限位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设备的运行必须专人管理;必须配置足够的操作、指挥、维修、司索人员,持证上岗。2.10.6﹑每台塔吊应编号,配备无线对讲机,锁定频率,指挥人员下达指令前,应先呼叫编号,待得到明确的应答后,方能下达指令。
2.10.7、司索工捆绑被吊物品时,不允许使用单绳起吊,吊绳套挂牢固后,应进行试吊(先将被吊物品吊离地面10—30cm,经确认安全后方可再行提升)。零碎物品必须使用容器(如吊笼等)。严禁斜拉斜吊物品。
2.10.8、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及报废必须符合《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86)。
2.10.9、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由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的操作工。
2.10.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时必须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有专人指挥和监护。
2.1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以及其中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包括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专项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在该专项工程施工前由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2.12.施工机具线路不应乱拉乱搭,并在使用前检查电缆线是否破损、露头,如有破头必须更换电缆线。施工机具必须具备防护罩﹑防护盖;否则不允许使用。2.13.施工现场应达到环境美化、场地布置合理,施工有序等文明施工标准,材
料分类堆放,堆码整齐。
2.14.现场必须在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宣传栏、重大危险源识别公示牌和其他标牌。
2.15.场地内道路应畅通、平整、硬化,两边设排水沟,若明挖上面盖砼盖板或铁栅栏板,定期清理确保无坑洼积水;道路定期清扫维护,做好防尘措施。2.16.应按审批同意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值班室、办公室农民工学校等临时设施,要求三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分开管理,设置临时垃圾筒。严禁在建楼层内住人。施工现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17.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保证施工环境的清洁:
2.17.1、每家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大门口处设置专用洗车设施,所有出工地现场车辆必须经过清洗。
2.17.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有洒水措施,以防施工中扬尘过大。2.17.3﹑必须制定垃圾清运措施﹑污水排放措施等。
2.18.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局堆放各类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等,接不同规格、品种堆放整齐,标牌分类标识。2.19.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2.19.1、现场人员按规定登记造册,外来劳务人员的三证和暂住证必须齐全有效,经有关部门培训教育才能上岗作业,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掌握,并作好调整手续,进出人员及时注销。
2.19.2、对工人做好教育工作,严禁在工地上打架斗殴和聚众赌博。保持工地卫生,现场不得随地大小便,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搭建临时厕所。
2.20、建立农民工学校,各项教学设施及授课人员必须到位,并制定教学计划 2.20.1、施工单位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
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20.2、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20.3、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20.4、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安全检查
3.1.由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安全员)组成安全检查组,对工地进行检查。检查分内业资料和现场检查,在检查时要求各施工单位积极配合,不得以其它理由阻挠检查。安全检查组到现场检查时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要随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不定期进行,每次检查完,检查组会根据检查情况开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检查组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将责令停工并进行罚款。
3.2.专职安全员要协助检查组的工作,服从管理和安排,必要时抽调到检查组统一检查,也便于大家交流和学习。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加强日常各项工作的检查力度,建立相应的台帐、填写安全日志等。
4.其它内容
4.1、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
限期整改,同时处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工程款予以扣除),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如有以下行为,将由项目部处以5000.00(伍千元)至10000.00(壹万)的罚款,并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4.1.1、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损害,或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4.1.2、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4.1.3、发生四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1.4、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4.1.5、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4.1.6、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企业;
施工单位
(签章)
监理单位
(签章)
建设单位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新)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运„2011‟25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1995年10月31日印发的《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国烟生„1995‟第5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可公开)
主题词:烟草 安全 管理 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7日印发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烟叶产区的县级局,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工作要求条件相符合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要事先听取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工程师岗位并将人员聘任到位。
第八条
工会组织要协助本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力。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建立并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企业安全文化工作,不断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设计、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和疏散通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演练,认真落实《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2‟367号),严格管理机动车辆的使用,落实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加强驾驶人员的管理,严禁违法行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焊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作业人员持证操作,设备按时检测、安全运行。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学时和大纲要求,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单位、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焊工、电工、司炉工、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二十五条 凡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
(六)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配电、动力等重点区域或项目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受检单位负责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完善安全检查办法,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仪器和必要的拍摄器材、交通通讯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专管专用,为开展安全检查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章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类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因工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结果,要专题报国家局。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现场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
第三篇:猴车安全管理规定新
猴车安全管理规定
一、乘坐猴车可能存在的风险 :
1、初次上猴车时不熟练造成摔伤。
2、乘坐过程中钢丝绳脱槽造成人员摔伤。
3、运行过程中猴车急停乘坐人员未坐稳而摔伤。
4、运行过程中人员摇晃造成碰伤。
5、下车时不能顺利下来而摔伤。
6、运行过程中乘坐人员打闹以及注意力不集中等现象都是乘车的安全隐患。所以为保证架空人车乘车安全,规范乘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技术措施
1、初次乘坐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了解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行特性,熟悉架空乘人装置的乘坐方法、运行中的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并在有经验人员的带领下乘坐。
2、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服从值班人员的调度和指挥,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启动乘人 装置运行。
3、开车前先发预警信号,确认沿线无人施工作业时,方可正式启动猴车乘人装置,此时乘车人应做好乘坐准备工作。
4、上下猴车必须按先后次序,顺序上下车,不得抢车、抢座,乘员必须保证乘人间距不得小于10米,乘坐人员不得拥挤、扎堆或两人共用一个吊椅。严禁越位乘车。
5、乘车人上车时先按序领取吊椅架,并确定吊椅与前一吊椅间距不小于10米,然后将吊椅挂在发车轨道上,摆正吊椅,以免吊椅运行中摆动,紧接着双手握住吊杆,跨坐在吊椅座板上,双足置于脚踏杆上;运行时,保持正确坐姿,集中精力注意运行前方。
6、猴车在运行中,如果没有下行人员,全部为上行人员时(或没有上行人员,全部为下行人员)应间 隔乘人,避免全线满乘。
7、乘车人员途中不得随意上、下车,必须到指定的上下车区域内上、下车,乘车区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8、所有人员严禁用手触摸运行中的钢丝绳和绳轮,不得触及临近的任何物体。
9、乘坐过程中,乘人在乘坐时严禁故意前后、左右摆晃吊椅,上下乘人互相嘻闹、握手、玩打,否则,会造成钢丝绳掉下托绳轮或抱索器卡住托绳轮而发生安全事故,上下乘车人员途中相遇时,不得相互寒暄、嬉闹、握手等,以免发生危险。到了下车点必须及时下车,严禁越位乘车,以免发生危险。
10、乘坐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乘坐中严禁将脚触及地面。
11、乘坐过程中,要注意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平稳,若途中发现脱绳或其它紧急情况需要停车时,要及时拉动沿线设置的钢丝绳拉线急停开关,使架空乘人装置停止运行,同时迅速下车,并摘下吊椅,然后用附近的通讯通知机房司机,待故障排除,运行正常后,方可有序乘坐。发现速度异常加快,拉动保护后猴车仍未减速时,乘坐人员不要慌张要果断跳下。
12、乘车人员随身携带物品长度不得超过1.2m,重量不得超过5Kg,且必须顺前进方向放置,每个吊椅运送总重量不得超过90kg,所带物品不得拖地运行。
13、乘车人员到达下车地点时必须及时下车,以防发生危险,下车时,先双足触地,站立保持平衡后,双手将吊杆从钢丝绳上摘下,并将吊杆按序挂放到存杆架上后迅速离开,严禁绕驭驱动轮或迂回轮。
14.猴车运送除人员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15、对于违反以上人员乘坐管理规定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同时本人一个月内不得乘坐猴车。
16、驱动轮、迂回轮和托绳轮的轮衬磨损到总厚度的1/3时,须及时更换。否则,会损坏抱索器甚至掉绳。
17、当电控设备和部件的使用环境湿度超过95%时,应对电气设备和元件进行特殊处理。如加外箱隔离潮湿,并在箱内放置干燥剂,做到一周更换一次干燥剂。
18、减速机最大温升超过70℃,工作中出现异常,油温突然升高,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19、牵引钢丝绳的使用期限、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3、405、406、408条的规定,否则必须进行更换。
三.惩罚办法:
1、不规范乘坐造成吊椅损坏者,照原价赔偿,另处以100元罚款。
2、到下车地点不摘吊椅,罚款50元。
3、未将吊椅吊挂于指定地点乱丢乱放者,罚款30元;
4、扰乱乘车秩序者,罚款100元。
5、猴车与巷道内调度绞车供电必须实行闭锁关系,一方运行,另一方必须停运,停送电由猴车司机负责,违反规定罚猴车司机每次100员,如涉及其他人每人100元。
6、猴车机头上方30米处必须设置一道挡车栏,不放车时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违反规定每次罚9109轨顺口把钩工100元。
7、9109轨顺顺槽口如要下放矿车,把钩工必须提前通知猴车司机禁止人员继续登上猴车,但必须把已经住上的人员运到目的地,方可停车,并与猴车司机确认后,方可以打开猴车机头挡车栏,开始放车,如违反规定,罚顺槽口把钩工与500元/次。如绞车司机私自放下则罚绞车司机500元。
8、每班运输队运完料以后猴车运行范围内不能有一辆矿车停放,否则发现每一辆矿车罚运输队50元/辆(如是外面检查突然乘车影响矿车除外)。
9、不得将猴车座椅扔在半路,否则发现,每个罚当事人50员,(绞车司机除外,但绞车司机下班后必须放回座椅存放点,否则罚款每个50元)。
10、乘车间距小于10米的罚款当事人每次20元,(猴车司机10员)。
11、乘车人乘车过程中发现钢丝绳跳轮等明显故障不汇报猴车司机的,经发现后每次罚款20元。
5、.各队要加强人车安全规范乘坐教育,每班上下班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本班人员乘车安全,指挥本班(组)人员规范乘车,出现违规现象,追究责任人及班(组)长责任。
山西柳林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机电科宣二0一三年二月二日
第四篇:新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给全体职工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的所有用电活动。
三、具体事项
1、办公区(包括小办公室):照明灯、空调、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不用时随手关闭。不准私自在办公区(室)里使用任何个人用大电量电器,不准有明火。公司所有办公场所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温度高于28℃可以开启空调制冷,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0℃时可开启空调制热,温度设定不得高于26℃,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所有电器开关、关好门窗。
2、公共场所: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备、空调等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3、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4、办公安全用电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办公室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设备动力部部门统一办理。未经设备动力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设备动力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5、办公室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设备动力部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路属新建工程的由设备动力部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必须经设备动力部同意后,委托有执照的电工施工。无电工执照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6、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7、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漏电断路器,确保用电安全。禁止跨过连接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8、各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炉。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设备动力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必须使用电炉时,须经行管部批准,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9、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10、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设备动力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11、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12、办公室装修时,电源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电源容量和线路安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13、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设备动力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14、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办公室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四、管理维护
1、办公室的电器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加强责任管理。
2、公共场所的电器使用由行管部统一管理,各公共区域用电管理,由行管部指定专人负责。
五、违规情况处理
公司巡查专员将随时巡查各部门电器的使用情况,对违规情况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处罚办法如下:
1、办公室彻夜亮灯、饮水机通电、电脑不关等,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与福利捐款人民币20元,2、人为损坏或丢失空调遥控器时,维修或购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使用空调者,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与福利捐款人民币 20元;夜间忘记关闭空调者,每次处福利捐款人民币100元;
4、员工凡因使用不当或者违规操作电器设备,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设备损坏的,由违规者负责一切经济损失。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设备动力部
2015-6-13
第五篇:安全管理规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一、安全管理工作由总经办负责。
二、安全教育:每个员工都要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树立安全第一意识,保护自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货场设立安全检查员,检查出安全隐患应及时报
告,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安全制度的实施。
四、用火规定:除了厨房可用明火炒菜外,严禁在货物堆场吸烟和燃烧明
火。
五、用电规定:
1、货场应使用节能灯具,光源布置尽量吸顶,距货物至少不得少于50厘米;
2、不得在货场、办公室内使用电炉等高负荷电气,以免过载短路;宿舍使用电热器也要遵守上述规定,加倍小心。
3、插座、灯具、线路必须安装牢固可靠,损坏的要及时修理。
六、加强灯火管制:所有场所要做到人走火灭、人走灯灭;所有电器都要
关闭(监视设备除外)。
七、厨房应正确使用液化灶器灶具,经常检查,确保安全。
八、货场除有完整的喷淋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灭火器器材,布置在适当的位置,便于拿取。
九、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谁管理谁负责的的原则
落实责任,开展工作。
十、严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移动笨重物体要多人在场,有组织地
操作,不做超体力极限的事情。
十一、加强保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地,严防货物损坏、丢失。
十二、对于事故处理,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
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十三、凡属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错误指挥,有章不循,发现隐患不
及时消除酿成事故者,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贵州吉翔达物流有限公司二○○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