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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共157题)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1-47633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9 21:27: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干部人事档案(共157题)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共157题)

一、单项选择(共38题)

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修订于(A)年。
A、1990
B、1993
C、1995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段

2、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以各级(B)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


A、档案行政管理门
B、党委组织部门
C、人事部门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段

3、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细则,并报(C)备案。


A、上级组织部门
B、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C、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段

4、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B)的重要组成部分。


A、人事档案
B、国家档案
C、科技档案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

5、干部档案工作,是(A)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A、党和国家干部工作
B、国家档案工作
C、党的干部工作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条

6、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C)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A、组织部门
B、组织人事部门
C、干部主管部门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

7、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A)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A、固定专人
B、专人
C、档案人员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8、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B)管理。


A、上级单位协调到同级单位
B、上一级单位
C、同一级单位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9、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C)保管。
A、原管理单位保管
B、有关的人事部门
C、有关的劳动部门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10、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A)归档。


A、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B、有关的人事部门
C、有关组织部门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11、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C)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A、干部管理员
B、领导干部


C、干部档案主管部门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12、《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凡销毁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B)审查批准。


A、上级档案管理部门
B、主管负责人


C、上级组织从事部门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13、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C)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A、A4
B、三十二开


C、十六开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14、干部档案库房面积每千卷需(C)。
A、10至15平方米
B、15至20平方米
C、20至25平方米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15、干部档案库房内要保持适宜的温度,为(B)。
A、14℃-25℃
B、14℃-24℃
C、15℃-25℃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16、干部档案库内要保持相对湿度,为(C);
A、40-60%
B、45-60%
C、45-65%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17、干部档案转递时,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B)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


A、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
B、回执


C、干部档案材料通知书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18、干部档案转递后,档案回执逾期(A)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半年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19、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C)保存。


A、现档案材料所在地档案馆
B、干部原籍组织人事部门


C、干部原籍档案馆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20、(B)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A、乡及相当于乡以上
B、县及相当于县以上
C、市及相当于市以上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21、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C),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A、协调管理
B、共同管理


C、分级管理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

22、(C)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A、镇
B、乡
C、县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

2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C)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A、正本
B、备份
C、副本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九条

24、干部档案正本第四类材料包括(A)。
A、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B、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C、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25、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B)相一致,
A、公司员工
B、干部管理范围
C、副本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26、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

(A)保管。


A、仍由原管理单位


B、转至有关人事部门


C、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27、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B)。


A、批评


B、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C、教育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28、干部档案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B)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A、审核后
B、盖章签字后
C、确认后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29、纳入省公司管理的干部在正式任职后,其干部所在单位应在(B)内将干部档案正本报送省公司人事董事部。


A、一个月
B、二个月
C、半个月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1.4

30、公司所属各单位报送到省公司的干部档案,经省公司审核,对不合格的档案一律退回原单位整改,并在(A)内重新报送。


A、一个月
B、半个月
C、二个月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1.4

31、干部是中共党员的,其档案材料须有(C)。
A、思想汇报材料


B、家庭成员政治面貌证明材料
C、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2.15

32、干部档案材料中出生日期填写不一致,有阴阳历之差的,经核查万年

历,缺位阴阳历之差且时间吻合,不再与本人沟通,按干部填写的(B)确认。


A、阴历时间
B、阳历时间
C、阴历和阳历 ——摘自《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整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人干一[2008]102号)附件第二条

33、干部档案中最早填写的档案材料为《入团志愿书》,与其他档案材料出生日期填写不一致,且其他档案材料出生日期填写也不一致的,原则上仍按最早填写的(A)为依据。


A、入团志愿书
B、招工表


C、新参加工作履历表 ——摘自《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整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人干一[2008]102号)附件第三条

34、按照中组部当前关于干部年龄的认定标准,干部档案材料中出生日期填写不一致的,向干部本人反馈并听取意见后,按(C)填写的档案材料中出生日期进行确认,并通知本人。


A、《入团志愿书》
B、最早一份个人履历
C、最早 ——摘自《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整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人干一[2008]102号)附件第一条

35、如干部档案中最早填写的档案材料为《入团志愿书》,与其他档案材料出生日期填写不一致的,除《入团志愿书》外,但其他档案材料出生日期填写一致的,《入团志愿书》(C)确定出生日期的依据。


A、仍可作为
B、必须作为
C、可不作为 ——摘自《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整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人干一[2008]102号)附件第三条

36、《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下发后,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更改(A)事宜提供了政策依据。


A、出生日期
B、入党时间
C、工龄 ——摘自《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干一[2006]199号)附件第一段

37、《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0]24号)下发后,对保证干部日常管理特别是(C)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A、干部任用


B、干部出生日期管理
C、退(离)休

——摘自《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干一[2006]199号)附件第一段

38、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B)。
A、调整
B、随意更改
C、申请确认

——摘自《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干一[2006]199号)附件第三条

二、多项选择(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共34题)

1、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ABC)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A、培养
B、选拔
C、任用
D、聘任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

2、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ABCDEF)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A、干部经历
B、政治思想
C、品德作风
D、业务能力
E、工作表现
F、工作实绩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

3、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BC)的法规和制度。


A、干部
B、档案
C、保密
D、安全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五条

4、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

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AC)。


A、完整
B、准确
C、安全
D、整齐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五条

5、干部档案管理实行(AB)的管理体制。
A、集中统一
B、分级负责
C、分级管理
D、相对集中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6、(BD)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A、领导干部
B、干部档案管理人员
C、部门领导


D、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7、干部档案归档的材料应(ABCDE)。
A、真实
B、完整齐全
C、文字清楚
D、对象明确
E、手续完备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8、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AC),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A、正本
B、主本


C、副本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九条

9、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AC)档案内容。
A、拍摄
B、查询
C、复制
D、求证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10、下列哪些情况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ABCD)


A、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
B、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


C、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
D、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11、根据(AC)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A、安全保密
B、及时高效
C、便于查找
D、安全准确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12、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ABC)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


A、坚固的
B、防潮
C、防火
D、防盗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13、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三室分开”,指的是(ABD)应三室分开。
A、档案库房
B、阅档室


C、档案制作操作室
D、档案人员办公室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14、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查阅和借用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ABC)等作出具体规定。


A、借阅范围
B、批准权限


C、登记、归还手续
D、借阅人员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15、干部档案转递的渠道和方式有(AB)。
A、机要交通转递
B、专人送取
C、邮寄


D、干部本人自带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1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其具体任务是(ABCDE)。


A、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B、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C、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D、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E、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

17、干部档案转递应遵守的规定有(ABCDEF)。


A、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B、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C、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D、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E、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F、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18、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AC)。


A、政治素质
B、综合素质
C、业务素质
D、技能素质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19、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以下要求(ABCDE)。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B、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C、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D、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E、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20、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ABC),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A、政治上可靠
B、作风正派
C、责任心强
D、生活朴素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

21、制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目的是(ABCD)。
A、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B、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C、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
D、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一条

22、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ABCD)。
A、抽取
B、涂改
C、圈划
D、撤换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23、干部人事档案中的“三龄一历”是指(ABDE)。
A、出生日期
B、工作时间
C、入学时间
D、入党时间
E、学历学位 ——摘自《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整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人干一[2008]102号)第二段

24、干部档案材料上的(ABCDE)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应当进行核对并作出相应的组织说明。


A、姓名
B、出生日期
C、参加工作时间
D、入党时间
E、工作经历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2.2

25、公司所属各单位报送到省公司的干部档案,按照《报送省公司干部人事档案审核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分为(ACD)。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1.3 26、1998年以来填写的《干部履历表》所填信息应真实准确,须有(ABCD)。
A、照片
B、本人签名
C、填表时间
D、组织印章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2.4

27、干部考察材料须有形成材料的(BC)。
A、被考察人


B、单位(或考察人)
C、时间
D、证明人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2.5

28、公司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单项否决”条件为(BCD),任意一卷档案存在以上情况之一,即认定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不合格。


A、文字不清楚
B、涂改造假现象
C、装错档案材料


D、缺少1997年以来副科级以上职务变动《干部任免审批表》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赣电人董[2009]15号)4.1

29、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检查验收的内容为(ABCD)。
A、档案内容是否真实
B、材料是否齐全


C、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D、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赣电人董[2009]15号)3

30、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获得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的,其档案需有(BCD)。


A、高考登记表


B、高校学生学习成绩表


C、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D、授予学士学位的材料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2.9.1

31、《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AC)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A、干部档案
B、身份证
C、户籍档案
D、出生证明 ——摘自《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干一[2006]199号)附件第一条

32、《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AB)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A、录用
B、任免
C、调离
D、免职 ——摘自《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干一[2006]199号)附件第一条

33、《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发行职责,严格户籍与居民身份证的(ABD)工作。


A、登记
B、核对
C、整理
D、管理 ——摘自《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干一[2006]199号)附件第二条

34、《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BC),均不再办理。


A、登记出生日期
B、确定出生日期
C、更改出生日期
D、出生日期证明 ——摘自《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干一[2006]199号)附件第三条

三、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共85题)

1、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前言第二段

2、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前言第二段

3、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一条

4、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

5、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

6、干部档案工作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条

7、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

8、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不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

9、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10、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一律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11、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12、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

13、每管理二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

14、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应当配备干部档案管理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可以不配备干部档案工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

15、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八条

16、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不负责收集干部档案材料。(×)——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八条

17、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九条

18、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都必须建立。(×)——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九条

19、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20、干部档案正本按其内容分为九大类。(×)——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21、在干部档案分类中履历材料属于第二类(×)——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22、干部档案中第九类包括: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23、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24、干部档案副本第一类的的内容是近期履历材料。(√)——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25、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26、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干部的部门保管;(×)——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27、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28、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29、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其档案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30、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31、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组织人事保管。(×)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32、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33、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34、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

案。(×)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35、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收集的材料,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可先归入干部档案后补盖章签字。(×)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36、干部档案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37、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38、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

39、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查阅单位可以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40、凡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档案时,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41、因工作需要档案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并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42、因工作需要,并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查阅或借用本人直系亲属的档案。(×)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43、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44、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45、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特殊情况下可以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46、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47、要转出的干部档案经整理,发现部门材料未制作好,可分批转出。(×)——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48、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49、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三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50、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51、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档案材料可以销毁。(×)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52、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

53、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其具体任务之一。(√)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

54、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不属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的具体任务。(×)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

5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

56、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五条

57、干部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58、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副本由地方保管。(×)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59、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60、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61、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政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62、干部档案归档材料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4.6

63、干部档案审核验收等次采取“单项否决”或全面评分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3.2

64、审核档案发现的问题,要在《评分表》“存在问题”栏内逐项详细记载。(√)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3.3

65、获得司局级以上奖励的,档案内须有相应的奖励材料。(√)——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2.16

66、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须有上级批复或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2.14

67、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档案内须有相应的申报表。(×)

——摘自《江西省电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实施细则》(赣电人董[2009]14号)2.11

68、对干部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多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摘自《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整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人干一[2008]102号)第四段

69、干部档案材料中出生日期填写不一致,有阴阳历之差的,经核查万年历,缺位阴阳历之差且时间吻合,不再与本人沟通,按干部填写的阴历确认。(×)

——摘自《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整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人干一[2008]102号)第二条

70、干部档案中,其他档案材料出生日期填写不一致的,原则上按最早填写的入党志愿书为依据。(×)

——摘自《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整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人干一[2008]102号)第三条

71、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中最后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摘自《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干一〔2006〕199号)附件第一条

72、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干部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

——摘自《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干一〔2006〕199号)附件第二条

73、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可酌情办理。(×)

——摘自《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干一〔2006〕199号)附件第三条

74、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摘自《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干一〔2006〕199号)附件第一条

75、《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下发后,对保证干部日常管理特别是退(离)休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摘自《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干一〔2006〕199号)附件第一段

76、干部档案中第四类的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77、干部档案中第九类是奖励材料。(×)——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78、《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规定: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79、《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四十条

80、《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规定:自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一律作废,不可单独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

8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规定: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82、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共计10项主要内容。(√)——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八条

8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规定: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8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规定: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进行整理立卷。(×)

——摘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85、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填写《干部履历表》,审核后归入个人档案。领导干部在填写时要认真、如实反映个人客观情况。(√)

——摘自《中共江西省电力公司党组关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办法》(赣电党[2010]64号)第六十八条

第二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2名中共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6、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档案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7、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干部死亡、办理退休允许借一次)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必须是正科级单位政工人员),并填写借出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归还。(最多不超过15天)

二、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

爱护机器设备,熟悉机器性能,按程序规范操作。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完成档案查借阅、转递、目录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统一”管理。

3、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新鲜。

4、新进干部档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录入在三个月内完成;干部档案索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立卷工作。

5、对新维护的档案管理信息要及时备份,并登记备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6、不得随意使用外来磁盘,确需要使用时要进行病毒检查,防止机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损坏或丢失。

7、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干部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贮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外传。软件应由专人保管。

8、利用干档信息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经常通过 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入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干部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2、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和“干部自传”,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5、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索要应归档材料。

6、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内容。

7、认真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对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鉴别,不属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2、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3、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必须经过复制方可归档。

5、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五、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县及相当于县经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5、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

6、接受单位收到档案后,应认真核对,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7、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8、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

六、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要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对,一般每半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要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3、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4、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5、凡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是否手续完备。

6、输入计算机的干部人事信息须与干部人事档案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七、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严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4、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和档案柜,应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5、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

6、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7、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8、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9、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八、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制度

1、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应建立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

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未能按时递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6、发现递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保管应管干部的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的转递;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6、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宏观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管(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1.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收集范围,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

2.档案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地索要应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

4.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对,对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及时催要,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5.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严格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

2.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3.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的签章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4.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统一使用16开纸(19×26.5厘米),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计算机打印签名;

6.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零星档案材料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

(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借)阅;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查(借)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翻阅,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

6.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增添、撤换、损坏档案;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7.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借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馆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及转借他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干部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档案转出,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到调档函后,经人事处签章及档案馆领导审批后,一个星期内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认真的检查、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6.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应发函或打电话询问,以防丢失;

7.收到转递来的档案,经检查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退回发档单位。

(五)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统计制度

1.建立档案工作台帐登记制度,做到勤检查、勤核对,每年全面检查核对统计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提供利用后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认真检查,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3.干部档案转出或转入时,要认真对照目录检查核对,防止张冠李戴放错卷或缺少材料;

4.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还要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六)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非档案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3.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查(借)阅档案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私自借给他人:

4.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虫鼠、防光、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工作;

5.严禁吸烟,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为45% —65%);

6.坚持库房检查制度,每周检查一次,防止不安全因素发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7.坚持值班制度,下班前档案要入库,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8.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

9.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10.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管好教职工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建立人事档案台帐,及时收集、鉴别、整理干部档案材料,及时报送省管干部档案材料;

3.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办理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

4.及时登记教职工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5.为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教职工情况;

6.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人事档案的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全校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搞好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1.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指定一名档案联系人,负责收集送交本部门的人事档案材料;

2.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由档案联系人将材料主动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

3.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与档案联系人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地了解档案收集情况,保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

4.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5.档案人员对未能按时送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及时催要,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及时通知补送或补办。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八项制度

一、干部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国家《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做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法可依,违法必纠。

2、不断增强保密意识,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定期作好清点和统计工作。

3、要切实管理好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积极采取新技术,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4、解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包括人员、设施、用具等,按照“六防”要求不断改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件。

5、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意识。

6、人员调动时要做好干部档案的交接工作。

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查(借)阅干部干部档案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并遵循以下要求:

1、必须是有利用资格的单位,隶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直属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到同级和上级干部人事部门查借阅干部档案。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档案。

(1)凡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原因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与他人案件有密切的联系,而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

(3)编史、修志、写人物传记等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年迈丧失记忆、因病不能口述、书写,也只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部分。

(4)干部子女或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进行政审,不得查阅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规定,提供有关情况。

3、利用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了解下属干部情况时.可提供该干部的简历、学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不直接查阅或借用干部人事档案。

4、利用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安、保卫或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了解干部人事有关情况时,应从严掌握.控制提供内容。

5、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两周),不得擅自转借。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7、利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爱护档案并注意保持档案的清洁。严禁涂改、圈划、抽取、增添、污损、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8、利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涉及干部考察、鉴定、优缺点的材料不能复制)。

9、未经领导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同级或上级干部的档案。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起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根本的任务,不做好收集工作就没有完整的干部人事档案。分单位内和单位外收集:

(一)单位内收集

1、单位内各部门之间在工作中形成干部的任免、调动、工资待遇、出国、考察、考核、军转等方面的材料;

2、后备干部材料;

3、干部政审材料;

4、教育(培训)材料等。集中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二)单位外收集

是向上下级单位和部门之间档案材料的索要与转递。

1、指干部在工作中形成一些应送交其上级主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材料。如奖励、待遇、学历、科研学术材料,要由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向单位索要和各单位主动送交。

2、下级部门必须及时、完整、安全地转递,尤其是在管干部与管理档案不一致时,要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材料的转递也必须与档案转递一样,填写转递通知单,或开列清单,接收部门和接收人要签字或盖章。

3、材料收集是经常性的工作,要重视整理前的集中收集,对缺少的材料,逐人逐份登记追收补齐(在集中整理干部档案之前,要全面填写一次干部履历表)。整理后要随时做好补充归档工作。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必须鉴别准确、取舍得当、去伪存真。鉴别材料应按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1、判断材料是否属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2、判断材料是否属于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材料;

3、审查每份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鉴别材料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处理完毕;

5、鉴别材料是否真实和有无涂改、伪造(有改动的材料不要归档);

6、鉴别材料的主题、观点是否鲜明准确;

7、鉴别收集的材料书写是否合乎要求。

通过以上步骤,把好干部材料的入口关。

五、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中组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明确的规定。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2、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C一24℃,相对湿度45—65%);

3、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半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距离不能太远。

5、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6、干部档案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

六、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全面审核验收,这是保证干部人事档案质量的真实性,必须高度重视,要有专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检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归档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材料的鉴别分类是否正确。

3、有无缺少材料或张冠李戴。

4、材料分类、排列是否准确合理。

5、历史遗留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6、近期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否全部归档。

7、目录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编写了分类号、顺序号、页码。

8、目录与档案内容是否相符。

9、所有金属物是否彻底清除。

10、技术加工是否认真仔细,符合要求。

11、干部档案材料的文字内容方向是否一致。

12、装订是否四面整齐,有无掉页未装材料。

七、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经过收集、鉴别后,应及时归档。

1、形成材料部门在材料形成一个月内应主动将材料送交主管部门归档。

2、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3、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4、干部人事档案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留出2-2.5厘米装订线,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八.干部档案转递工作制度

干部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转递干部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l、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对条条管理单位来说一般采用专人送达。

2、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方可机要转递干部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问;

6、对“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四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总结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总结

作为初任公务员,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可以归纳为四句话:责任沉重,付出良多,渐入角色,收获颇丰。我主要负责的是干部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选拔干部,知人善任,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各项工作的具体反映,只有经常地收集和整理干部档案,进行科学管理,为培养了解考察选拔干部提供依据。应把它看做是干部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谈得上是向党的事业负责,向干部本人负责。

二、细化具体要求,规范档案管理

1、掌握规律,收集材料求“全”。全面完整地收集材料,是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前提。完整的材料才能使干部人事档案比较客观地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全貌。

2、提高质量,鉴别整理求“细”。对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和身份等进行认真校核,发现差错按照程序予以纠正。对不符入档要求的材料分别进行了处理,并对缺少的材料进行追缴。在整理中,我力求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严格把好质量关。一是在材料鉴别上,注重真实性。二是在材料分类上,注重准确性,做到档案分类准确无误。三是在材料装订和外表上,强调整齐美观。

三、深化制度建设,提升工作水平

制度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来制约,就会无章可循、无所适从。结合这次档案达标工作,我们进一步健全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规范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台账,做到完善制度,长效管理。建立健全了包括干部档案查(借)阅、收集、鉴别归档、检查核对、保管保密、管理人员职责、转递等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落实,规范档案的管理程序。同时,我们还积极推进干部档案信息化进程,不断提高干部档案的利用效率。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存在许多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一是工作深度不够。有时做工作因对实际情况不了解,没有认真调查,造成一些小失误。二是工作方法简单。工作方法过于陈旧,缺乏创新、超前意识,主要是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总之,这段时间以来,尽管本人做了很大努力,但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加倍努力,发挥所长、克服不足,为推进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篇: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

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

一、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类型和作用

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收集起来的档案材料,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审核、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等,使之成为系统化和条理化的专门案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有两种常见类型:一是对新建干部档案的整理;二是因补充归档材料而对原有的档案进行局部整理。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的作用:一是使干部人事材料成为规范的干部人事档案。二是有利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保管和保护。三是方便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四是为信息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要求和方法、步骤 干部人事档案既不能“欠”整理,也不能“过”整理。也就是说,干部人事档案必须进行规范化整理,但不能为了形式上的完美下过多功夫。

整理工作包括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装订五个步骤:

第一步,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主要为履历表、委员简历、代表简历。不能将学生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放此类,应分别放第四类和第九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比如干部个人情况报告表)。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如干部离任审计报告。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考试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

第五类: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入团材料中,新的收集归档规定只有入团志愿书。按照文件精神,以前归档的入团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予以保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发给国务院特殊津贴放此类。第八类:执纪执法部门形成的涉及个人的材料。第九类:招录、聘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任免、调动、退(离)休、军人转业(复员)安置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十类:其它材料。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办理丧事形成的材料;干部档案审核、报送工作中产生的反映干部档案情况的材料;毕业生报到通知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干部家庭社会关系情况表等材料。

材料如果存在内容交叉的情况,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归第二类;

(二)学生登记表、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四类;

(三)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其相应的考察材料或表现材料归第九类。

分类一定要准确,为将来信息化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二步,排序

1.按材料形成时间排序

适用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第一、二、三、四、七、九、十类材料。

第四类、第九类材料一般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但在处理不同性质材料时要采用二级分类法,即先将性质相同的材料集中后,再按时间顺序排列。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的方法是:

第四类为:1.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考试材料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3.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4.培训材料等。

第九类为:1.工资情况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出境材料;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他材料。

2.按材料的内容以及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序 适用于第五、六、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序一般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代材料等。第六类材料,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申请书之前、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放在申请书后。

每个类别中的档案材料排序后,要用铅笔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并在其右下角逐页编写页数。页数的计算方法为:凡有图文的页面,每面作为一页,有封面的材料从封面开始计算。如干部履历表封面背后印有说明的一面也计算为一页。空白纸和托表用的衬纸不计页数,复制件和原件应视为一份材料,统一编写页数。如果一份文件,原件两页,复制件两页,这份文件就是四页。

第三步,编目

1.档案材料应按照排列顺序,逐份逐项进行编目,做到目录清楚,填写准确。书写目录要工整、准确、清楚、美观,使用规范的书写材料。目录不能粘贴、涂改。提倡使用EXCEL表格制作档案目录。

2.每类目录之前应注明材料类号和类别名称。3.序号,填写材料类号和排列顺序号。

材料类号用大写的“一”至“十”,序号用阿拉伯数字。4.“材料名称”根据材料题目填写。过分简单的要重新拟写。比如有的材料名称只有“说明”两个字,要注明是关于什么问题的说明;对过长的名称要简写,但不能过于简单,如关于某某等人任职的通知,可简写为“任职通知”,但不能仅写为“通知”。

5.“材料形成时间”填写材料最后落款时间。但入党志愿书的形成时间要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时间。

6.“页数”,填写材料的页数。

7.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附有考察材料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制件等情况说明。

8.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第三、四、九类材料的目录,不能在同一页中填写其他类别材料的条目。

第四步,技术加工 1.对纸张破损或字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应采用复印、扫描、拍摄等方法进行复制。复制应保证文件原貌,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不能对原件内容进行修改。

2.幅面过大的材料应进行折叠或裁剪。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剪裁时不得损坏档案材料内容。

3.幅面过小的材料应进行托表,装订边过窄或装订线内有文字的材料应加边。

4.拆除档案材料上的订书钉、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装订物。

5.每份档案材料在整理时必须保证各自独立,严禁将多份材料以缝纫、裱糊等形式粘连在一起。第五步,装订

装订好的档案,档案目录置于卷首,卷内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档案材料应左边、下边对齐,在左侧打孔装订,做到结实、齐整、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方便阅读。档案超过3.5厘米,可以分成两卷装订。分卷装订时,必须保证同一类材料在同一卷中。

三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准备和注意事项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要准备好整理场所,以及卷夹、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等整理工具、档案用品。

鉴于政府用纸全部为A4纸型的客观情况,中组部已同意使用能装入A4纸张的卷夹。

干部档案卷夹材质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最好选用塑料材质的卷夹。卷夹背脊应附边签,用于书写干部的姓名、籍贯、档案编号等。书写姓名不等使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整理中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规定,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确保档案的安全。

2.不得私自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或伪造档案材料。

3.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因审核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4.在整理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管理,防止材料丢失或泄漏材料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共15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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