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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合集五篇)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21-82053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2 13:06: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分、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XXXX有限公司及XXXX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分、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集团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出资人或控制人身份行使对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分、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或经批准设立分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分、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实施对分、子公司的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任命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分、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八条 分、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内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来年经营计划报集团公司批准;分、子公司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来年经营计划。

第九条 分、子公司在做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集团公司;

分、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机构调整、人事任免、奖惩等决议的,应及时将结果抄送集团公司。

第十条 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集团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集团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按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委派董、监事,提名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子公司股东会选举;集团公司提名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分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或聘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原则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由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子公司董事长应由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由集团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三)子公司监事会主席应由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子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的,监事由集团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四)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五)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选提出调整要求。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向分、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的职责:

(一)董事、监事职责:

(1)掌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

(2)亲自出席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确实不能参加的,必须就拟议事项书面委托其它董事、监事代为表决;

(3)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集团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4)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情况;

(5)集团公司、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总经理职责:

(1)负责所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组织,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实现,正确履行职责;

(2)执行所在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3)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所在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4)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5)集团公司、所在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务负责人职责:

(1)协助总经理参与所在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管理;(2)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财务目标、财务管理制度;

(3)对所在公司的投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4)负责建立健全所在公司的各项财务控制体系;

(5)有权对所在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政策、子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将情况上报集团公司;(6)集团公司、所在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集团公司派出的分、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每年向集团公司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

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应执行与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分、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集团公司的要求定期报送月度、季度、年度报告、报表,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的营运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了本公司采购、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

分、子公司总经理应在营运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分、子公司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八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更不得擅自借出款项。

第十九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将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租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控制、分级授权管理,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决定投资,不得对外签署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分、子公司建议的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既要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又要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在向集团公司提交投资项目建议之前,必须对项目进行仔细研究,进行充分调研。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在对分、子公司建议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时,要关注以下方面: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

(二)项目背景与发展概况分析是否真实、恰当;

(三)投资条件是否充分具备;

(四)投资方案是否恰当可行,是否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五)投资估算是否实事求是,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渠道是否可靠,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体系是否科学,数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国家的投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分、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公司的总经理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确定其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提供所有对集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分、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分、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分、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分、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重大行政处罚。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分、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集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分、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分、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分、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分、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分、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第三十一条 分、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依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分、子公司后,分、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由子公司自行编制,但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积累优先原则;

(三)兼顾公平原则;

(四)以丰补歉,保持平稳原则;

(五)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需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集团公司在审核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合乎法规的要求;

(二)集团公司利益分配要求和子公司未来发展需要;

(三)是否有利于子公司财务稳健;

(四)出资人的出资比例。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的利润由集团公司支配,分公司不得自行分配。

第九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六条

分、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建立对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管理评价制度,集团公司将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分、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差、道德素质不高等因素,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集团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集团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对当事人予以处分、处罚、解聘。

第三十九条 分、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绵阳同辉建设有限公司

业绩考核

公司(子公司名称)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XX 公司(子公司名称)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绵阳同辉建设有限公司

业绩考核

考核 公司建 业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业 业





建设 建 业 业 业









公司 绩考核

公司 业绩考核 设 业

公司业

业绩

考核

业 业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业

考核



考核




绵阳同辉建设有限公司

业绩考核

值时,得基本分 30 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3%,加 1 分,最多加 3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3%,扣 1 分,最多扣 6 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在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情况 下,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40 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 0.5 个百分点,加 1 分;低于目 标值时,每低于 0.5 个百分点,扣 1 分。

2、在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情况下:(1)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 2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 值时,得基本分 40 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 0.4 个百分点,加 1 分,最多加 7 分;低于目 标值时,每低于 0.4 个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 8 分。(2)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 2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4

0 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 0.4 个百分点,加 1 分,最多加 6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0.4 个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 8 分。(3)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 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 值时,得基本分 40 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 0.4 个百分点,加 1 分,最多加 5 分;低于目 标值时,每低于 0.4 个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 8 分。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的基本分为 10 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10 分;高于目标值 时,每高于 0.5,加 1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0.5,扣 1 分。

(四)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 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的基本分为 10 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10 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 0.1 个百分点,加 1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0.1 个百分点,扣 1 分。

(五)以上五项指标扣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20%,加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40%。五项指标所得分相加即为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得分。

绵阳同辉建设有限公司

业绩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绵阳同辉建设有限公司

业绩考核

(二)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高管人员 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其的评价意见,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 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并将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对考核意见有不同 意见的,可在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篇:异地子公司付款管理

异地子公司付款管理办法(讨论稿)

★异地子公司付款管理办法编制的依据与执行的前提

1、本办法是依据《某地产所属子公司管理制度》、某地产《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的。

2、合同付款流程执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按照公司要求签订,符合合同签订的手续。

3、异地子公司需执行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及月度资金预算,该预算需经北京总部审批。4、10万元以上的支付需要签订合同。

问题:

1、合同付款由地产集团总经理签字,项目多的时候是否管得过来。

2、子公司总经理的审批限额费用10万元是否可行。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一)异地子公司合同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为了规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地子公司合同款项的支付,特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适用范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地子公司,不含费用付款,费用付款详见“异地子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子公司业务部门:作为合同执行的经办部门,必须在合同按规定进度执行并符合有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请款。公司一经签订的合同,应在第一次付款时将合同正本原件送财务部作为付款和结算的原始依据,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协议也应送交一份原件给财务部)。同时业务部门应把合同的基础信息录入财务管理软件。

子公司财务审核人:对合同付款方式、累计付款金额、票据的合规性以及是否为预算内支出等内容进行审核。

子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核意见并传真至总公司。

公司合同管理专员:审核该款项是否为资金预算内支出,核对审批单上的付款与软件中的记录是否一致,通过远程财务管理软件监督是否有未经审批的款项支付。

总经理、董事长:签署审批意见。

办公室合同部:办公室将审批意见传真至异地子公司同时将审批意见交至合同部录入财务管理软件,录入后合同部保管付款审批原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合同审批及付款程序

请款部门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合同完成的进度和质量提出付款申请,填写合同付款审批表(见财务表格)。

(二)经办部门经理签署意见;

(三)子公司财务审核人并签署意见;

(四)子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核意见;

(五)公司合同管理专员签署审核意见。

(六)总经理董事长签署最终审批意见。

(七)请款部门的具体经办人持合同付款审批表到子公司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八)子公司财务部根据批示办理付款手续,并将本次付款情况记入财务管理软件,保证软件中信息的准确。

(九)经办人必须在申请支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到财务部。不能按期收回发票的,下一笔款项不能支付并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十)所有经济合同付款,原则上按上述付款程序执行,如因特殊情况(审批人出差等)必须事先告知审批人,在征得审批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审批单上注明何时已电话请示),可以先付款,但事后必需补签,做到付款手续齐备。

(十一)合同预算部将总经理董事长的审批意见录入至财务管理软件。

第十条 报销时间:

20万以上的大额项目支出需提前三天通知财务部。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与监督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异地子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支出的安全、合理、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地子公司,不含合同付款,合同付款详见“异地子公司合同付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三条

经办人: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填写《支出审批单》,写明具体事由及金额,并在《支出审批单》经办人一栏签字。填写完毕后交至部门经理处。

第四条

部门经理:重点负责审查付款是否必要,费用报销是否合理,是否符

合公司规定及部门月度、资金预算计划。

第五条

子公司财务审核人:负责审查付款及费用支出是否在月度及资金预

算内及是否符合公司日常付款和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核付款内容的合理性。

第七条 总经理董事长:负责审批预算外的各项费用支出及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以外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月度预算内支出:

各部门的预算内付款及费用支出由子公司部门经理确认、子公司财务审核人审核、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月度预算外支出: 月度预算外支出中属于预算内支出的部分,由子公司部门经理写明超支原因、子公司财务审核人审核、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门监督执行。

月度预算外支出中属于预算外支出的部分,最终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三)预算内的支出:

各部门的预算内付款及费用报销由子公司部门经理确认、子公司财务审核人审核、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预算外的支出:

经办部门提出调增预算的申请,说明超支的原因,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财务部门参照预算内支出相关条款监督执行。

(五)审批额度的权限: 子公司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为 10 万元,超出该限额的无论是否为预算内支出均需报总部审批。第九条 付款审批程序:(一)经办人:填写支出审批单。(二)子公司部门经理签字。(三)子公司财务审核人签字。(四)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五)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签字。(六)交出纳取款或办理冲账手续。第十条 报销单据要求:

(一)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或自制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取得发票后支付款项,由于特殊原因需先付款后取得发票的,出纳应做好记录并负责催要。经办人应在3个工作内将发票交到财务部。一周后仍不能取得发票的经办人,财务部门在月底做挂账处理,如三个月仍未销账,将由次月工资中扣除。

(二)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财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或收据,白条一律不予报销;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财务有权拒绝经办人的付款要求。(三)报销单必须手续完备,内容完整。

(四)出纳及会计人员可视情况指导经手人补充相关原始凭证或在背面加签证明人。

第四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可申请一定备用金。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领用备用金应填写《现金借款单》。第十三条 领备用金的程序与付款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备用金费用支出后一周内必须报销,并严格执行“旧账不清,新账不借”的规定。无故不报销时,由财务部书面通知办公室在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 如因特殊情况旧账未清而又必须付款办理公务,当事人要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旧账用款清单,经财务部经理签字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第二次付款。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与监督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条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资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但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

第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营以下单项业务: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销售业务;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经营的其他业务。

设立子公司拟经营前款规定的许可业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股东签字并盖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五)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登记表填写)、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子公司的章程草案和主要管理制度;

(十)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

(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子公司发展方向、经营范围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文件;

(十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清算计划;

(十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四条 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充分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稽核体系,确保子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立内部稽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每至少两次检查和评估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运营的稳健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明确子公司应当向基金管理公司报告的事项范围、时间要求和报告路径,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及时知悉、处理子公司重大事项;

(三)实行风控合规垂直管理,对子公司的风控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向子公司选派具备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风控及合规管理人员,并由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统一任免、考核和管理,确保子公司风控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的统一标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子公司经营需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公司报告以及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报告、监察稽核报告中对公司人员在子公司领薪、兼职和参股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兼任职务,但向子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领取工资薪酬,但向子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领取固定津贴的除外;

(三)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应仅限于本公司人员。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处置子公司的具体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子公司存续业务:

(一)基金管理公司被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二)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三)因客观原因导致基金管理公司无法履行对子公司管控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子公司的治理与内控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持公司规范有序运作。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的独立性,严格防范非公平关联交易风险。

子公司不得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在不同受托管理资产之间进行交易,但取得全体投资人事先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除外。子公司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向投资人及时、全面、客观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开募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投资人以及公司利益的活动。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应自投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报所投资产品的名称、时间、价格、数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固有资金运用在授权决策、合规管理、防火墙隔离、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

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开放式公募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低于固有资金总额的50%;

(二)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的份额,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投资的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的50%;

(三)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指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四)开展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股权投资;

(五)开展规避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一)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特殊目的机构;

(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5%,且为该机构的第一大出资人并拥有基金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殊目的机构仅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管理事务外,不得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四)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基金、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常态化的定期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产品备案情况及风险监测情况,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子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要求子公司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并持续满足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根据子公司的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不同的子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方面实施差别监管。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更新报送子公司基本信息表:

(一)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三)对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

(四)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

(五)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六)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所列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公司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察稽核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应当包含子公司的有关情况。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单独报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投资人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或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二)在避免同业竞争、防范利益冲突、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交叉持股;

(四)固有资金运用管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或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下设或参股其他机构;

(五)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不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未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事项;

(七)从事损害投资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受理及审核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子公司;

(二)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三)违反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严格履行对子公司的管控职责;

(四)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五)在避免同业竞争、防范利益冲突、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违反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子公司兼职、领薪或参股;

(七)未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八)怠于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导致子公司治理和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子公司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参照适用子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同时废止。相关过渡安排如下: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整改;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在本规定施行前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调整持股比例至不低于51%;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在本规定施行前存续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下设机构,已有存量产品的,可以存续至项目到期,存量产品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子公司在本规定施行前存续的其他下设机构及投资参股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清理。

(批注:私募股权不一定都叫资产管理计划,且该表述与第二十条的投资组合表述、与第二十八条的私募资管产品的表述不一致。)

附件2: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监管,提高子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我会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更名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2 年11 月1 日,为推进基金管理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满足投资理财需求与融资服务需求,我会颁布实施《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销售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子公司)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4 年来,子公司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16年9 月底,基金管理公司共成立79 家专户子公司和6 家销售子公司。其中,专户子公司管理规模已突破11 万亿元,存续产品超1.7 万只。

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子公司逐步暴露出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和风险,而现有规定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宽泛和原则,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引导子公司稳健合规开展业务。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提高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根据行业发展态势和风险状况,对专户子公司初步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二是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总结实践经验,细化子公司关联交易、利益冲突防范、固有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三是引导机构回归“子”公司本位。强化母公司管控责任,明确子公司业务定位是对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专业化补充和协同,不能“另起炉灶”搞同业竞争。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改内容共涉及条款20 余条,总条款由39 条增加至41 条,体例结构上将原第三章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控制要求、子公司的治理和内控要求予以分立,明确母子公司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子”公司定位,引导母子公司形成业务协同、专业互补的良好经营格局一是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要求,避免变相“出租”业务牌照。控股比例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引入外部股东,但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持续不得低于51%。内控措施方面,进一步细化基金管理公司将子公司纳入统一风控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构建内部稽核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合规风险垂直管理等。二是清晰界定母子公司业务范围,禁止同业竞争。将原规定第十六条调整至总则第四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原则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完善公司治理,系统性规制子公司组织架构及潜在利益冲突一是规范子公司固有资金管理和运用,统一母子公司固有资金监管标准。增设第二十七条,一方面要求子公司参照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明确子公司固有资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性要求,确保子公司财务运营稳健。二是禁止子公司再下设机构,避免组织链条过长、脱离监管。针对实践中部分子公司偏离本业,大量开展对外投资、参与实体业务的混乱情况,本次修订原则上禁止子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入股其他企业。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基金型合伙企业、基金型公司及特殊目的机构外,现阶段其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机构。三是完善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子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原则上禁止固有资产与受托管理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的受托管理资产进行交易,严格防范利益输送。四是加强母子公司人员隔离,防范利益冲突。除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以及相关委员会成员外,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领薪或兼职。针对实践中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以子公司股权实施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导致母子公司股权激励错位的情况,规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参股。目前已经存在的母公司员工持股,一方面,应按照法规要求限期整改;另一方面,我会将引导相关公司做好股权调整工作,支持基金管理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方式实施专业人士持股计划。

(三)强化风险管控,促使子公司业务发展规模与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

一是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性要求,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二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比照公募基金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专户子公司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

三是借鉴证券、信托等机构的监管经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监管体系,具体内容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另行规定。四是构建子公司风险处置机制,要求子公司制定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计划,如陷入经营困境,应采取有效措施稳妥有序处置相关业务。

(四)优化监管协作机制和监管报告机制,提高日常监管效能一是建立常态化的子公司现场检查机制和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明确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报告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产品备案情况及风险监测情况,为开展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的日常监管奠定基础。二是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取消事前备案事项,完善重大变更信息报送方式。

(五)支持基金行业更好服务资本市场,为优质基金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一是将子公司业务范围拓宽至“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的其他业务”,在避免同业竞争、落实一类业务在一个平台运作的要求的前提下,为基金管理公司下一步专设子公司经营养老金管理、指数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等细分领域预留政策空间。二是将组织形式拓宽为公司法人,不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便于子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补充资本。

四、实施安排

《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为确保规则平稳实施,做出如下过度安排:一是就禁止同业竞争、固有资金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在子公司参股等特定事项(涉及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给予12 个月过渡期予以调整。二是关于存续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要求(涉及第九条),规定实施前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允许继续合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应当在12个月内调整至不低于51%。三是关于规定实施前子公司下设或参股的机构(涉及第二十八条),区分类别予以处理:下设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且已有存量产品的,可以存续至项目到期,但产品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参股机构和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其他下设机构,应当在12 个月内予以清理。

第五篇:财务部总子公司职责管理

财务部总子公司职责管理

简要提示:

1、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政策、人员管理、组织架构、信息化

(ERPOA)管理、对外投融资管理等由总部统一策划管理;

2、经营业务中的财务监督审核、部门之间协调、财务数据信息支

持、部门行政管理、经济业务流程等职能需对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制;

3、对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实行并行考核,总部财务部充

分考虑子公司总经理意见。但对考核结果、职务任免、薪资变化由总部财务部直接负责;

4、总部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部有支持、培训、指导等职责。总部财务部应全力给予子公司总经理支持工作。

《分、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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