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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个体防护管理制度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1-82137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3 00:32: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业病个体防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防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要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篇: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煤炭工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煤炭工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第三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配戴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察部门、工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建立劳防用品管理台帐和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使用者在2周时间内一旦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更换。

第六条 个别劳动强度大的岗位,本科室开具证明,由矿分管领导签字,在审批发放的时间上可以缩短。

第七条 对使用单位职工反映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物资单位反馈解决。

第八条 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由本单位统一开票领用发放。

第九条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和煤安标志,综合办公室根据建设情况及时向物资采购单位申报防护用品计划。

第十条 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采购的防护用品,满足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对防护用品实物数量、外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库管员方可按照验收合格单对账入库。

第十二条 库管员对防护用品保管,按仓库物资储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审批人员根据防护用品领用的时间审核发放。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科要监督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情况,并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参建单位根据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必须按标准给本单位职工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篇: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上海汇盈鞋艺二厂

2014年4月1日

第四篇: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购置防护措施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三、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四、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五、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七、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八、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五篇: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病防护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

3.编制依据

3.1 GB/T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3.2 GB/T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3.3 GB50656-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6 《管理手册》(A版)3.7 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

4.专业术语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施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职责与权限

4.1 总经理

是公司职业病防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护工作。4.2 生产副总经理

是公司职业病防护的分管领导,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组织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4.3 技术质量部

4.3.1 是公司职业病防护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3.2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

4.3.3 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4.3.4 参加审查工程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3.5 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工作。4.4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信息反馈。4.5 项目部

是本制度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5.管理要求

5.1 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公司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2 职业病防治管理

5.2.1 项目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易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保障作业人员获得必要的职业卫生保护。

5.2.2 公司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a.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b.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d.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e.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f.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g.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h.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i.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3 职业病防治措施

5.3.1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职业危害辨识和分析评价,列出现场职业危害清单,并针对现场职业危害来源于生产过程,产生于设备或职业危害物,扩散于环境,作用于接触人的特点,围绕设备或职业危害物、环境、人等各个方面制定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

5.3.2 公司应针对企业业务范围和工程现场特点进行职业危害辨识,并发面可能会导致出现的职业病及其岗位和工程目录。

5.3.3 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部对易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和工种人员应进行招聘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或解聘前体检。对身体状况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不得聘用或及时调整岗位。对确诊为患职业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5.3.4 对易生产职业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司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各类、后果、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3.5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3.6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5.3.7 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a.电焊、对焊、自动保护焊、惰性气体保护焊等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或防护罩等个人防护用品。长期持续作业人员还应配备合格的防尘口罩。防止发生电焊工(猛)尘肺、电光性皮炎、电离辐射、红外线白内障和紫外线电光性眼炎。

b.混凝土搅拌站应设置围档予以封闭,搅拌机操作人员、水泥装卸、搬运及上料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穿工作服,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防止发生水泥尘肺和接触性皮炎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c.油漆、防水和塑料件制作与焊接作业场所庆保持通风良好,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工作服、防护手套和防毒面具或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不得将工作服等带加家,防止发生接触性皮炎和苯、甲苯、二甲甲苯、甲醛中毒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d.加强木工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杜绝木工机械带兵运转和超负荷运转。木工使用木工机械作业时,应佩戴耳塞和防尘口罩,并采用轮班或间歇式作业方式,以缩短人员连接接触噪声的时间,防止发生噪声聋和木屑尘肺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e.打夯机、混凝土振捣作业人员和工程机械司机等应采用两人交替作业或间歇式作业的方式,以缩短作业人员连续接触振动的时间,防止发生全身振动发作性职业病和手臂局部振动发作性白指病等。

f.金属除锈工、金属打磨工、钢模校平工等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和耳塞,穿紧口工作服,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防止发生金属尘(金刚砂尘)肺、接触性皮炎、噪声聋、神经系统及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胃肠功能紊乱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g.仪器、仪表安装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紧口工作服、防护手套和防毒面具或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不得将工作服带回家,防止发生汞及其化合物中毒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h.应加强汽车驾驶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发生汽油和铅中毒,造成视觉、色觉或造血功能异常、胃下垂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5.3.8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3.9 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4 职业卫生培训

5.4.1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4.2 公司技术质量部、行政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贬义词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4.3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5.4.5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公司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5.4.6 公司不断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4.7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4.8 公司应当保证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健康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5.5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5.1 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5.2 劳动者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6 职业病事故报告

5.6.1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技术质量部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5.6.2 发现职业病人或疑是职业病病人时,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公司技术质量部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5.7 女职工劳动保护

5.7.1 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给予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得降低其基本公交或解除劳动合同。

5.7.2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保证女职工的安全健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同时,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妇检或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对需要调整工作的女职工及时进行工程调换。

5.7.3 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必须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严禁穿戴不利于作业活动的衣物鞋帽。

5.7.4 在女职工的五个生理时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或项目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5.7.5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7.6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5.7.7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7.8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给予支付。

5.7.9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5.7.10 女职工可以享受单位规定的哺乳假,如果单位急需女职工上岗,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7.11 女职工比较多的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5.7.12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7.13 在劳动场所,各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5.7.14 女职工在更年期内,所在单位应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做好女职工的心理卫生咨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加强心理和体质锻炼,广泛关怀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女职工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后效果不明显,不能适应现工作者,就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个别严重者按病假处理。

5.7.15 公司工会、女工组织依法对各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5.7.16 违反公司规定5.7.5、5.7.6、5.7.9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立,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

6.支持性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7.记录

7.1 职工健康检查汇总表 7.2 女职工劳动保护检查表

8.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乙烯、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三)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四)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六)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七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猛、氟、溴、甲酸、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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