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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水电站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1-79976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7 00:32: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开源水电站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开源水电站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要加强宣传,教育职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职工请假必须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需续假者应另办续假手续。休假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条 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以及假满未归,无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者均按旷工论处。

第五条 职工请假,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班组必须留有足够的值班力量,以完成正常的工作、生产任务,务必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职工上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准睡觉,不准嬉闹,不准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工作,不得擅自串岗、脱岗,如有急事需要短时离岗或外出的,应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应向其他同志口头交代。

第七条 职工上班期间,着装应整洁,不得穿背心,不得穿拖鞋,非公务需要,中午不得饮酒;生产一线职工上班期间不得穿短裤,不得穿裙子,不得穿高跟鞋。

第八条 职工上班期间应保持办公设施用品整洁,保障办公场所设备安全。办公用品和文件资料等不得丢失、乱放、挪用和损毁。下班离岗前应收拾整洁办公场所,确保安全。

第九条 职工出差实行报告制度,电站领导出差同时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条 电站成立劳动纪律督查组,督查组由站领导和各班班长组成。督查组将不定期查岗,定期公布查岗情况,并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各班组要建立健全查岗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劳动纪律专项检查活动,纠正违章违纪行为。

开源水电站

二○○七年八月

第二篇: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及工作任务。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结合厂工作实际,强化劳动纪律的管理,树立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培养高度的责任感意识,现针对劳动纪律方面易出现的现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每位职工均须按所在的岗位既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

2、职工上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办理私事,但经领导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

3、严禁职工上班期间脱岗、睡岗、串岗、干私活;

4、每一名中层领导除按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外,还须做好本部门职工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真正起到表率作用。

二、正式作业时间夜班为23:45~07:45,白班为07:45~15:45,中班为15:45~23:45长白班08:00~11:50,14:00~17:50。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三、职工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按班组规定进行考核。

1、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者,每发生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

2、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对当事人罚款 100元。

3、若当日迟到、早退时间超过半个小时以上或月累计达3次及以上,按旷工论处。

四、工作时间严禁从事与生产、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看小说杂志、玩手机或电脑游戏、听音乐、电话长时间聊天、上网聊天、编织毛衣、打闹、嬉戏、追逐、喧哗等,一经查处,将不低于50元的处罚。

五、工作时间内消极怠工,睡觉或精神萎靡不振者,给予警告,并按班组规定进行考核。

六、上班时间内,严禁在岗位上进行打牌或以打牌为形式的赌博活动。一经查处,将不低于500元的处罚。

七、上班时间内不允许带小孩或其他人员到岗位上班,如发现劝其回家,当日按事假论处。

八、严禁酒醉上岗,如发现劝其回家,当日按事假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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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白班上班时间如无特殊情况,可轮换到食堂吃饭,不得擅自回家吃饭,吃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十、职工请各种类型假,需提前跟主管领导(班长)请假,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电话请假,主管领导同意后,事后补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假审批程序:

班组请假审批程序

1、班组人员请假时间3天以内(含3天),由班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2、请假时间4天至7天,由班长签署意见后,车间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

3、超出7天由班长、车间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厂行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科室管理人员请假审批程序。

1、请假时间3天以内(含3天),由科室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

2、请假时间4天以上,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厂行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3、科室领导请假一律需有厂行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中层管理人员请假,需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由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厂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

非特殊情况请事假,一律严格控制。请假应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条》申请并逐级按规定程序办理签字,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未事前完清请假手续的。一经查出,对当事人所休事假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所在部门经办人责任。

因病或遇紧急事务需请假但无法提前申请时,需在当日24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其直接领导申请,该部门领导同意后,由其代为逐级报批。

请假以4小时为单位,请假条上注明请假时间,具体到上午或下午,不足4小时的以4小时计算。

经批准请病、事假,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请假天数。请假期间不计算工资。

凡各种会议、培训,参加人员若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参会的,必须提前半小时与主持单位第一责任人请假,否则一律给予处罚100元/次。

十一、严禁职工上班期间睡岗;职工应坚守岗位,不得同时离岗,不允许串岗、溜岗、脱岗。

脱岗的定义: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所在的岗位,即可视为脱岗;

睡岗的定义:是指在值班期间,特别是值夜班时,按照规定应当保持清醒状态,但值班员却处于睡眠或者瞌睡状态的违规行为。

串岗的定义:是指在正常考勤时间,无故离开本人工作岗位到其他人工作岗位

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如聊天、打闹,从而影响别人工作状态与整体工作效率的行为。

十二、不允许打架斗殴、谩骂吵架、拉帮结派、挑拨离间、破坏团结、无理取闹、拨弄是非,如出现一次,给予200元/人处罚,然后视情节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十三、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2天以上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个人利益者、故意违章作业弄虚作假造成损失者、盗窃或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故意对外泄漏公司技术、工艺或经营等信息和秘密者、恶意行凶威胁报复酗酒闹事者、犯法被司法机关处理者等,一经查实,一律上交公司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综合管理科负责全厂考勤的检查及收集工作。各部门责任人分管本部门的考勤事务。以各车间管理、各科室、各班组为考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事务。考勤表应公开挂示,以便接受检查和职工监督。

当月职工的考勤统计汇总周期为上月总天数,次月3日之前必须将《考勤统计表》上报厂综合管理科,上报考勤应真实、有效。对每延迟上交《考勤统计表》的考勤员罚款20元/天,以此类推。如遇节假日应提前上报。

以上各条,未尽事宜,待日后工作中逐步完善,本办法如与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管理条例有冲突的,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篇: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团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纪律是指职工在工作中或在与工作有关的场所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和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基本保障。

第四条 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是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是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各级组织必须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引导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第五条

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劳动纪律内容

第六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要求,上岗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负责任,致使公司或本部门利益遭受损失的失职行为。

第七条 职工必须遵守考勤、请假制度、休工诊断书管理规定,并遵守公司为确保安全生产和实现生产经营目标所做出的有关劳动纪律方面的其他规定和要求。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

二、请假期满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段的;

三、用伪造事实或涂改病休证明等骗取病休的。第九条

职工不准弄虚作假开病假、小病开长假等。

第十条 职工应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下班、工作和休息,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一条 职工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未经批准,不准自行串班换班,更不得让非本单位人员顶替自己上岗。连续性生产(工作)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接班人未到,在岗人员要将情况及时报告给有关负责人,经采取妥善措施方可离岗。

第十二条

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或因职工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不到工作标准等情况,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职工应服从单位做出的工作岗位安排和内部调动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岗位工作。职工对单位的工作安排或调动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其上级反映或申诉,但在上级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按原安排或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保密职责。

第十四条 职工不准盗窃、诈骗企业财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贪污、侵占企业财物,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挪用公款等。

第十五条

职工不准在单位内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娱乐或赌博活动,不准在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进行游戏、炒股票等。

第十六条

职工不准在单位内喝酒或酒后上岗。第十七条 职工不准擅自脱岗或在岗睡觉。

第十八条 职工不准将与工作无关人员带进单位和工作岗位。第十九条

职工不准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阻碍交通,无理取闹,纠缠影响领导工作,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条 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准占用工作时间看电影、电视、戏剧及进行球类等文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不准占用工作时间看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籍。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章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直接或间接依托鞍钢私自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经本单位或集团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或对本单位、集团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工作时间或在单位内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娱乐或赌博活动;

三、在工作时间或在单位内喝酒或者一年内两次酒后上岗;

四、在单位内打架斗殴使人致伤、致残、致死;

五、组织、煽动他人聚众闹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造成生产、设备、质量、火灾事故;

六、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

七、其他违反劳动纪律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本条所称严重后果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本单位停产、设备严重毁损;严重损害集团公司或公司声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经济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但不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视其违纪情形、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薪酬考核;违纪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并给予扣减薪酬。违反劳动纪律受行政处分者,一律取消年终评先资格。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待岗处理:

一、盗窃企业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后果或一定经济损失,但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二、诈骗企业财物或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贪污、侵占企业财物,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挪用公款,造成不良后果或一定经济损失,但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一定经济损失,但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四、经常迟到、早退、上花班的;

五、酒后上岗的;

六、连续旷工两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的;

七、参与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的;

八、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内部调动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单位应坚持合法、公正、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帮助职工认识和改正错误。对必须处分、考核的,应在查清违反劳动纪律事实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处理,并保留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职工考勤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考勤记录应准确、清楚,假条、休工诊断书要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并要妥善保管。对考勤管理落实不到位的,由综合管理部予以考核,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劳动纪律检查制度,检查、处理情况均需有记录;同时建立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档案,对职工劳动纪律情况记载、存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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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各级组织的工作效率,避免和减少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一、劳动纪律

1.职工应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工作期间不得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

2.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以上到达工作场所为迟到。3.提前5分钟以上离开工作场所为早退。4.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视为旷工。

5.迟到、早退或脱岗时间2小时以上,按旷工0.5日计算。6.迟到、早退或脱岗时间5小时以上,按旷工1日计算。7.假满未续不上班者,自假满次日起按旷工计算。8.职工应主动配合考勤,上下班时间以考勤记录为准。9.职工应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除涉及安全违章或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工作。

10.公司不鼓励、不提倡职工带病出勤,身体不适可请病假。11.工作期间应坚守岗位,不得串岗、脱岗、睡觉。12.工作场所不得有吵架、打架等极端不文明行为。13.工作场所禁烟区内禁止吸烟。14.严禁烟火工作区内禁止用火。

15.不得私带危险品进入公司。(危险品系指有毒、易燃、易爆及腐蚀类物品)

16.不得因私利用公司资源。17.严禁违章指挥。

18.严禁在岗或在工作场所饮酒,严禁酒后上岗。19.特殊工种严禁无证操作。

20.工作时间须按公司要求着装;在有劳动保护要求的作业区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1.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 不准从事下棋、打牌、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22.办公区内禁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23.职工须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4.严禁考勤、财务、质检、生产、技术数据作假。25.严禁营私舞弊收受回扣(贿赂)。

26.严禁违反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任意一条

二、处罚规定

1、“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睡觉;不按要求着装;工作时间干私活,从事下棋、打牌、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每出现一次绩效考核成绩扣5分。

2、旷工;违禁吸烟;私用公司资源;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工作时间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吵架、打架;考勤数据作假;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每出现一次绩效考核成绩扣10分。”

3、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绩效考核成绩为0分。

三、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迟到、早退月度3次或累计6次; 月度累计旷工2日或累计3日;

串岗、脱岗、睡觉、不按要求着装合并累计3次;吵架、打架累计2次;

违禁吸烟累计2次; 私用公司资源累计2次; 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累计2次;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累计2次;

职工在岗或在工作场所饮酒、酒后上岗累计1次; 工作时间干私活,从事下棋、打牌、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累计2次;

考勤作假累计2次;

私带危险品进入公司累计1次; 营私舞弊收受回扣(贿赂)累计1次; 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累计1次;

违反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累计1次; 严禁烟火工作区内违规用火累计1次; 财务、质检、生产、技术数据作假累计1次;

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除涉及安全违章或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形外)累计2次。

四、责任事故处罚规定

职工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害的,除按违反劳动纪律给予相应处罚外,应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重大损害认定标准

凡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或致人伤残均属重大损害行为。

职工因工作失误、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害的损害赔偿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含5000元),赔偿公司1000元。(2)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赔偿公司3000元。

(3)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的(含50000元),赔偿公司5000元。

(4)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赔偿公司10000元。如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小于赔偿额,则按直接损失金额赔偿。职工因营私舞弊或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害的赔偿标准:

按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全额赔偿。

五、其他

1.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

2.职工对处罚有异议,可在7日内向本单位工会组织及行政负责人申诉,也可向上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分管领导反映。逾期不反映,视为放弃申诉,接受处罚。

3.人力资源部门每月对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予以通报。4.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由公司主管经理任组长的劳动纪律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人力资源部、生产安全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劳动纪律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确定劳动纪律管理原则,审核确定劳动纪律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劳动纪律管理情况,组织裁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情节程度。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公司劳动纪律检查组对全公司的劳动纪律进行不定期抽查、督导工作,负责劳动纪律的考核及办理违纪员工惩处的具体手续。联合各单位进行劳动纪律检查,做好记录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并进行单位(部门)内部劳动纪律管理考核,每月至少检查劳动纪律2次,做好检查情况的记录,对违纪情况要及时纠正,并对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部将对各单位的检查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记录不全或违纪未进行处理的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各级主管是本单位(部门)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劳动纪律管理纳入各级主管的绩效考核。

各单位对休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审批,不得口头批假、不得先休假后审批,严禁不同休假间的连休,如有发现,一经查实,每发现1人次,人力资源部将在责任单位原有定员优化指标之上核减一个定员。

在公司联合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经单位发现或处理的,公司将按实际情况,除按相关制度考核单位外,涉及违规考勤的,公司还将予以核减定员。其中,内,旷工1人次减1人,迟到早退2人次,减1人;内部小倒班,1人次减1人。

第八条 未尽事宜按《员工奖惩条例》(新钢司制字〔2014〕16号)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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