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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条款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1-112929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6 21:57: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条款

《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条款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_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2_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_〕29号)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三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本解释所称“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1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二篇:刑法中单位犯罪的总结

刑法中单位犯罪的总结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敌罪。对比:资助恐怖组织犯罪有单位犯罪规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是:

1、单位犯罪单罚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双罚制: 资助恐怖活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为特殊主体,仅仅为单位,且是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者枪支销售企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无单位犯罪规定);

3、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各类)均有单位犯罪规定;走私罪均有单位犯罪规定。

2、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境内)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均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余毒品犯罪都没有。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却只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除与假币有关的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换真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其他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5、金融诈骗罪: 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指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另外的集资诈骗罪

票据(仅指汇票、本票、支票)诈骗罪

金融凭证(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6、危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其他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7、侵犯知识产权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8、扰乱市场秩序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单位犯罪但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犯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五、侵犯财产罪中,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六、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1、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他均无。

2、妨害司法罪:均无单位犯罪规定,如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执行单位拒不执行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注意:是一般主体)倒卖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注意: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4、危害公共卫生罪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注意:特殊主体,即有资格从事这一活动的单位)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另外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注意:一般主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5、破坏环境资源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如组织淫秽表演)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七、危害国防利益犯罪中

只有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规定有单位犯罪。

其他均无规定单位犯罪,如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

八、贪污贿赂罪中 只要注意以下情况:A、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是单位犯罪却只处罚直接负责人;B、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仅单位才能构成;C、对单位行贿包括个人对单位行贿、单位对单位行贿,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他均无单位犯罪规定。

九、渎职罪中

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如: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三篇:刑法前沿犯罪研究

刑法前沿犯罪研究

——不良传媒对犯罪的影响——经济法1001班安燕龙3102102015 摘要:不良传媒对犯罪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人受电视剧,电影,和动画片的影响,按照里面的故事情节进行行凶杀人,处理尸体消灭证据,等等,给社会安全和犯罪防治产生了极大地影响。

关键词不良传媒社会安全犯罪防治净化环境

我们重点说以下不良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特点

我们学马克思学了这么多年自然知道社会文化对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顺乎历史潮流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对社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违背历史发展趋势的不良传媒,对社会进步起着阻碍作用。有些不良的社会文化则会诱发犯罪。

不良传媒会改变青少年长期受社会化教育、培养而初步形成的良好社会化倾向,而认同反社会行为,以致走上犯罪。有一学者把社会变化比作青少年的一所特殊学校,认为吸收社会文化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不良传媒以反社会规范为主要内容,与正面的社会教育背道而驰,而且以大肆鼓吹和美化反社会行为而取悦青少年,如果长期受到这种不良传媒的刺激和感染,不仅会淡化青少年受社会化教育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还会使他们已初步形成的原有良好品德、兴趣与需求结构发生变异,认同不良传媒所渲染的内容,价值取向出现错位,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社会主导文化与不良传媒的不同影响主要有:在人生观上,主导文化提倡先进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人生价值观。培养青少年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和对社会有益的人,不良传媒则是大肆宣传无政府主义和享乐主义人生观,主张“人生在世,及时行乐”的处世哲学;在集体观上,社会主导文化倡导以社会群体为中心,宣传守纪律、爱集体、讲文明和遵守社会分工,按社会需要自我设计社会角色的集体主义精神,而不良传媒则渲染以个人为中心,宣扬无政府主义自由观和我行我素的绝对个人主义价值观。在消费观上,社会主导文化鼓励正常的生活消费,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良传媒则炫耀尽情挥霍,尽情享受,主张“金钱至上”、“金钱万能”和“超前

消费”的生活观。1

上述所及不良传媒的侵蚀和毒化势必会影响世界观尚未定型、思想单纯、识别能力较差的青少年,使他们原有的社会价值取向与良好社会化趋势发生变化。有效的文化隔离带,净化青少年文化市场和环境,让不良传媒远离青少年,这样,我们才能有效的遏制青少年犯罪上升趋势,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首先,在心理上进行矫正。有的青少年因为喜欢看武侠小说或暴力电影而离家出走,这表明,青少年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心理不卫生的问题。人的心理健康与否,尤其是青少年心理健康,对其成才具有很大作用,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人的行为总是受主观意识支配的,把那些与犯罪行为有联系的社会心理和不良传媒等因素消弱或排除掉,就可以减少或控制犯罪行为。同时,要积极对青少年进行有效的指导,使他们奠定增强和适应新形势的信心,产生和增加学习和生活的乐趣,在精神和心理方面起到健康的发展,成为一个认识正确、情感丰富、意志坚强,性格爽朗、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有用人才。

其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上,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一是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校园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跟不上形势的需要,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因不知法、不懂法而犯法的现象有增无减。因此,在青少年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青少年,提高和增强法制观念,这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首要工作。二是着力提高青少年素质。要高举伟大旗帜、唱想奋进凯歌、振奋民族精神、服务人民大众。就是赋予青少年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中,要不断净化社会环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要同步发展。发挥经济基础的作用,必须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适应新社会的思想意识作为推动物质文明建设的内驱动力,“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四是确实地把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改进教育学方法,开设适应不同年龄段、重点内容不同的法制课,把学生遵纪守法情况列入学校考评内容。2

第三、净化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消除各种不健康的“污染源”。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多是在游戏机房、舞厅网吧里结交的朋友,而被害人也常常是到这些场所娱乐的青少年。高消费和“身边就能作案”等原因都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那些向未成年出售、出租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实物、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及利用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等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信息的违法行为,违者要处以罚款,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1月第4版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并没收非法所得。中小学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网吧以及电子游戏场所等。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特别刊业管理和控制,彻底清除对青少年的污染源。

第四,少管所要以“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加知识,培养技能”为目的,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犯率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积极探索教育改造工作的新路子、新方向。努力对在押的少年犯进行思想、行为和心理上的矫治,全面提高少管人员的履行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对一时失足的青少年要及时挽救,拉回到人生的正道上来。

下面我们简单地说下网络色情传播对犯罪的影响。

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应用服务。但网络犯罪与网络技术同步发展,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毒瘤之一。

有人认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三种形式,即上载淫秽物品、下载淫秽物品和建立展示淫秽物品的超链接点” 我认为这种提法欠妥。上载淫秽物品应当区分情况,如果是上载到自己的个人网页或博客,而并不向他人传播,仅供自己“欣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触犯本罪。1同样道理,如果下载淫秽物品也是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上单纯的浏览,并不刻录成光盘向其他人传播的,也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且下载后制作成其他淫秽物品传播,也不应当属于网络传播。我认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向互联网上传淫秽物品、在线发送淫秽物品和建立淫秽物品的超链接

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由行为人在管理疏松的公共场所买卖、展示和放映。而且仅仅局限于一定人群、地域,传播范围狭小,效率较低。而国际互联网连接世界各地,用户数以亿计。在计算机上传播淫秽物品,其恶劣影响的范围已经不限于某个国家或某个阶层,传播者只需要建立一个网站或发送淫秽信息,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将淫秽物品传播至世界每一个角落,并且可以综合图、文、音、像等所有传媒形式,最大程度地对受害者进行腐蚀,其恶劣影响的力度远远大于传统方式,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2

防治以网络为主体的不良信息传播已经刻不容缓。网络就是最大的不良媒体聚集地,他们无节操不底线的践踏着法律与道德。唐旭:《当前刑法问题研究》,载《西南法学》, 202_年第1期余军生:《我国的刑事犯罪现状》,载《河南社会科学》, 202_年第2期

第四篇:第四课 刑法与犯罪

第四课

刑法与犯罪

刑法可以被定义为界定犯罪及其惩罚的成文法分支。犯罪是一种可能被州提起公诉的为法律所禁止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果一个人因触犯法律而被确定有罪,他将依照程序收到惩罚。典型的刑罚方式包括死刑、监禁、罚金、开除公职或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返还财产。

民法与刑法

民法与刑法存在重要的区别。民事违法通常被称为侵权(源自法语,意指错误)。侵权包括对他人或他人财产过失或故意的侵害。因此,如果烟囱因为屋主的疏忽而落在他人的财产上导致对汽车的损坏或对他人的伤害,一起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然而,如果屋主故意将烟囱推向他人或他人财产,那么他就同时构成了犯罪和侵权。这个例子表明犯罪与侵权之间的主要区别特征为:犯罪被认为是一种对全社会的损害,然而,侵权被认为是被卷入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如果被烟囱损坏的汽车的主人拒绝提起民事诉讼,则那个屋主免于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然而,如果烟囱是故意推倒的,即使被损害的一方拒绝提起诉讼,州也将提起公诉。

犯罪与侵权的第二个区别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当涉及犯罪,由特别指定的州检察官或联邦官员推动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但在侵权诉讼中,一方针对侵权人的诉讼通常是聘请律师进行诉讼。

第三,尽管犯罪人可能被要求想社会或受害人提供一定形式的金钱赔偿,附加的刑罚任然可以使用,这些刑罚包括罚金、缓刑、监禁、开除公职,甚至死刑。除罚金之外,其他的救济方式在侵权法上都是不可用的。并且,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金钱的赔偿。

最后,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人获得的赔偿称为赔偿金。民事损害赔偿的分类包括:一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一般损害赔偿对特别的和可证实的损害进行赔偿。特殊损害赔偿金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最后,民事法庭有时(虽然这种情况极少出现)也会判令加害方向受害方支付惩罚性或警示性的赔偿金。如果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无视他人的安全或幸福的结果,则可依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或法令的规定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在很多案件中,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一般说来,任何时候一个人对他人故意进行身体伤害,州都将对他提起公诉并进行惩罚,受害方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补偿民事损失。

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和程序之间很容易区分。实体法界定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这些法律规定散见于地方、州或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中。程序法规定了在侦查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这样,实体法告诉社会哪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而程序法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如何进行逮捕和审判。例如,所谓“米兰达规则”(Miranda v.Arizona)是程序法的代表。因为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判例,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所拥有的一系列法律权利。只有在米兰达宣言作出后,警察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除非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犯罪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也就是说,在州开始进行调查之前,已经发生了违反特定实体法的行为,否则在未宣布米兰达规则之前,对个人的逮捕不合法。

重罪、轻罪与违法 重罪、轻罪与违法之间的区别主要集中表现在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法律规定的刑罚或被宣告有罪的被告人的拘禁地。州与州之间关于上述三者之间的区分的依据有很大的差别。在某些州,需服苦役的监禁,无论其长短,只适用于犯有重罪的情况下。在另一些州,只有所谓名誉罪才能算重罪,并且由此可能适用监禁刑。事实上,一些州的立法仅仅规定哪些犯罪为重罪,哪些罪为轻罪。但若是分析一下各州适用的法律,我们就会发现一个更为普遍的区分的标准:就是根据刑期的长短和服刑的地点来区分重罪与轻罪。因此,任何可被判处六个月以上监禁刑的被视为重罪(尽管有些辖区将监禁的刑期规定在一年以上),而刑罚在六个月一下的犯罪就被认为是轻罪。然而,不要被法官或陪审员们作出的判决所规定的刑期所迷惑。例如,假定一位法官判处被告五个月的监禁,那么,该被告人犯的是轻罪。但是,如果法官有权判处其六个月或更长的监禁,即使他并不这样做,他(或她)也不能以此逮捕该公民。

区分重罪与轻罪的另一个途径是所谓在场规则。大部分州规定警察不能因一个人犯有轻罪而将其逮捕,除非罪行发生时警察就在现场。但当公民所犯的罪是重罪时,警察就应该逮捕该公民,只要警官有合理理由认为犯罪是该当事人所为,就必须将其逮捕(即使该犯罪是在警察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没有证人的进一步指正或申诉者的签名和经签发的逮捕令,即使警察有合理理由认为公民犯了轻罪,他(或她)也许会判处严厉的监禁刑。

违法被认为是轻微的罪行。与轻罪一样,在审理一般违法案件时,未必会有陪审团的参加并且公民也不会因一般违法行为而被判处监禁。典型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机动车管理法规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违反机动车管理法规的行为都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汽车司机因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而被认定犯有故意过失杀人,那么他也许会被判处严厉的监禁刑。

动机与意图

不熟悉法律的人经常交替使用动机和意图,好像它们是可以互换的法律概念。人们也普遍认为州必须证明行为者的动机才能确定其有罪。然而,动机与意图两个词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含义。动机被定义为“引起意图并导致行动的原因或理由”。它表现为对行为的刺激。因此,一个人可能因为憎恨、贪婪、报复、怨恨、厌恶甚至是爱而杀人。但一个人有杀人的动机并不必然意味着他怀有杀人或伤害的意图。意图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例如,表面上看,做不完的作业和难过的考试可能是一个学生杀死他的刑法教授的合理动机。但这些仅仅是杀人行为发生的原因(也就是动机)。它们并不必然表明该学生主观上有杀人的预谋或决定实际实施该行为。“我痛恨史密斯教授因为他让我不及格”和“现在我要杀了他”分别构成动机与意图。

也许涉及动机与意图是出现的混淆是由于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及辩护律师对动机一词的滥用或是极少采用。尽管诉讼中并不要求公诉方证明被告行为的动机,但是,此种证明有助于使陪审团确信被告犯有所指控的罪行。人们一般不会无理由的行为,并且陪审员通常想知道犯罪的原因。公诉方无法证明犯罪的原因并不一定意味陪审团将认定被告无罪。然而,除了那些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如果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主观心态,或称犯罪心态),则必然导致无罪判决。辩护律师可能会讨论其委托人的行为动机,试图为其不法行为寻找一个正当的理由。史密斯有杀害琼斯的意图并杀死了琼斯并不必然意味着史密斯犯有任何罪行。杀人的动机可能推翻所有的犯罪指控。例如,如果史密斯可以证明杀人的动机是出于自卫或防止琼斯对他人的伤害,这种行为将被认为是正当的,因而是无罪的。动机并不等于行为,除了那些是不作为的犯罪,如果没有公开的行为(例如,向受害人开枪),就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样的,“善良的”动机也并非必然能使行为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很多案例可以佐证。其中有一个案子是这样的,一位父亲不能为他的孩子提供足够的食物使其不致饿死便把他的孩子溺死了。这位父亲最后被判处谋杀罪。在People v.Roberts 一案中,由于不堪忍受无法治愈的疾病所带来的痛苦,被告的妻子要求被告杀死她,这位丈夫向妻子提供了毒药,法庭判决一级谋杀罪名成立。事实上,对大部分犯罪而言,就算找到一个“善良的”动机也是没有用的。对这种情况,史密斯教授和霍根教授做了精确的描述:“母亲由于怜悯而杀死自己弱智的、遭受着痛苦的孩子和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杀害他人的人一样都是犯了谋杀罪,因为他们都是故意地剥夺他人的生命。” 公民在什么程度上必须为其行为负刑事责任呢?这个问题其实不很难回答:“公民从事了违反刑法的行为就要负刑事责任。”问题是如何在法律上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在宣告某人有罪之前必须证明三个犯罪要件。这三个犯罪要件是指:(1)犯罪心态;(2)犯罪行为;(3)因果关系 仅存在发生了伤害的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犯了罪。例如,一个人向他所认为的夜贼开枪,并将其打死,但事实上死的却是自己的妻子,在这种情况下,一级谋杀罪名成立吗?不一定,这取决于那个丈夫在开枪时的主观心态,如果他确信他的妻子是个夜贼,那么他就是在没有犯罪目的的情况下开枪的;但是如果他在作出判断和开枪时疏忽大意,那么法律任然推定他具有犯罪的目的,这种推定的依据是行为人被指控的过于疏忽大意的行为。

犯罪行为要件关系到犯罪的“行为”部分。因此,如果公民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做某事,而且事实上他也没有那么做,则他就不应对其他人的违法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举个例子来说,一个人目睹歹徒抢劫了一家银行,他不必负任何法律责任,除非他有法律上的义务去阻止犯罪——比如说,他是一个警察。另外,只要抢劫者冲进银行并宣布:“这是抢劫,把钱给我。他就满足了行为要件。” 最后,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心态和犯罪行为两者与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之间必然联系。因此,如果一个妻子向她的丈夫开枪,但在扣动扳机之前,她的丈夫突然死于脑瘤,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要对其丈夫的死负刑事责任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尽管此时已满足了前两个犯罪要件,即犯罪心态(杀人的目的)和犯罪行为(向她的丈夫开枪)。因此,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必负刑事责任。

在美国宪法及人权法案正式签署生效时,死刑被广为接受。宪法中唯一提到的死刑的是宪法第五修正案,它写道“任何人不得被处以死刑或不名誉罪,除非…”

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Furmm v.Georgia案和Branch v.Texas案中宣布死刑判决。三名被告都被宣布有罪并被判处死刑(Furmarl犯谋杀罪,Jackson和Branch犯强奸罪)。在一份长长的、令人迷惑不解的判决书中列出了九种不同意见,没有真正的多数意见,五位大法官认为在三个案件中,死刑是残酷和不寻常的。Marshall大法官和 Brennan大法官断定死刑是完全不被允许的。首席大法官 Powell, Rehnqllist和Blackmum则持不同意见。Furmm案中多数人的立场 五位法官中的多数人都不认为死刑本身是残酷和不寻常的。他们认为在这些案件中对三位被告施以刑罚的方式是残酷和不寻常的。同时,他们指出,判处死刑的情况太少从而使它不再是对犯罪的一种威慑,并且,当它被施用时,是以一种有差别的方式施用的。Marshall写道:“很明显,死刑的中亚落在了穷人、没有文化的人、社会地位地下的人等少数群体的身上,他们也最不能表带自己对死刑的不满。” 不仅出于多数地位的五位法官每个人都提交了对Furmm案的各自不同的意见,而且,四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也分别提交了各自不同的意见。Furmm v.Georgia案之后的死刑

Furmm v.Georgia案五票赞成四票反对的判决使得41个州的死刑条例以及国会的相关立法归于无效。在Furmm v.Georgia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

作为对最高法院这一判决的,大约2/3的州迅速重新起草了他们的死刑法规以限制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并防止武断的、不一致的判决结果的出现。所有的新条例都规定了死刑判决的自动上诉。大部分州,例如乔治亚州的新法规,要求复审法院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通盘考虑犯罪及罪犯的情况,以决定同类似案件相比,做出死刑判决是否是不合适的。并不是每一个州都采用了这样的程序。在某些州,例如弗里达州,尽管法规没有相关要求,上诉法院仍采用相称性审查,在另外一些州,例如加利福尼亚和田纳西,则并非如此。

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乔治亚州弗里达州和德克萨斯州的死刑法规进行了复审。在加利福尼亚州1984你那判处死刑的Pulley v.Harri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援引该州1976年对Jurek v.Texas一案的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加利福尼亚州所采用的死刑程序: 同乔治亚州和弗里达州的死刑程序一样,德克萨斯州的死刑宣判程序并不违反宪法第八和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缩小对判处死刑的谋杀的界定,德克萨斯州实质上认为,一级谋杀案中必须至少有一项法定加重情节,才可以考虑做出死刑判决。通过授权辩方在单独的判决听证会上向陪审团提供与各被告相关的任何减轻情节,德克萨斯州保证了其判决陪审团获得足够的指导以确保其履行判决的职能。通过对拥有全州管辖权的法院的陪审团的判决进行及时的司法审查,德克萨斯州找到了一种可以做出公平、理性和一致的死刑判决方法。由于这一机制确保了死刑判决不被任意或胡乱施用,因此它并不违反宪法。死刑案件中刑罚裁量的指导标准

死刑与其它刑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严厉性及不可撤销性。在Furmm v.Georgia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死刑不能在有专断、反复无常的极大风险的判决程序下做出。” 在1984年Pulley v.Harri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了加利福尼亚州判处死刑时所采用的法律和程序。为偷盗汽车以用于抢劫隐含,Harris残忍的故意枪杀了两名十多岁的男孩。杀死两名男孩之后,Hants还吃完了两个男孩尚未吃完的汉堡。在考虑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定特殊情节、法定相关因素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所采用的程序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通过要求陪审团找到至少一个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特殊情况,制定法将死刑限制在小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中。监禁刑

依照早期的罗马法,监禁作为刑罚是非法的,仅仅用于拘留。监禁同英国的法律一下古老但是以你各国早期的制定法很少将剪辑你作为对犯罪的惩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提到“一州对于本州的犯罪拥有设定刑罚的广泛自由。”但是一个肮脏的鉴于或是鉴于中残忍、野蛮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对第八修正案“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条款的违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下列案例与作为刑罚措施的监禁有关。Willams v.Illinois 399 U.S.23590S.Ct.202_ 被告在伊利诺斯州被判犯有轻微的盗窃罪并受到州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为其一年的监禁和500美元的罚金。法庭的判决同时规定如果在一年监禁期满只是被告不能不付罚金,他可以继续呆在狱中以抵消罚金,每天5美元。这一条款为州的法律所允许。被告表示他没有钱,请求在一年期满后获得释放以便让他找到一份工作来支付罚金和诉讼费。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驳回了该请求,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判决:

当然,在这个特定案件中,穷人可能会比犯有同样罪行的富人受到更长时间的监禁,当然仅是这个事实并不构成对平等保护条款的违反。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决定适当的刑罚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在完成这项工作时,宣判法官被授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处理刑罚问题上,美国宪法允许性质上的差别,而且也并不要求两个犯有同样罪行的人受到完全同样的判决。

州并非没有能力执行针对那些经济上无力支付罚金的判决:事实上,不同的结果可能导致反向歧视,因为它使得穷人能够无代价的免受罚金以及监禁,而其他的被告则要承受一种或另一种惩罚。

为避免因非故意不支付罚金或诉讼费而对穷困的人采取超过法定最高期限的监禁,州通过立法或法官在其权限范围内均采取了各种各样可供选择的方法,在这里,我们不必对这些方式作深入的探究。上诉法院已经提出了一些方案,其中一些已经在一些州得到应用,同时其他类似的方案也在进行各方面的研究。州又从各种已被提出的解决方案中进行选择的自由,当然,也有可能有新的方案被涉及出来。

我们得出结论,当由于非故意不支付罚金或诉讼费用使总和的刑期超过法定最高刑期时,我们面临着一种在支付能力方面不允许的歧视,因此,我们认定下述判决无效。Tate v.Shoort,4OI U.S.395, 91 S.Ct.688 被告因在德克萨斯的休斯顿九次违反交通规则,累计被处以罚金425美元。被告称他没有钱。法庭要求他在劳改农场干活85天,每天挣5美元以抵付罚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

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要求,无论经济状况如何,制定法对任何实体罪所规定的监禁的最高刑期对所有被告都应该是一样的。我们在Williams案中的观点构成这一结论的前提。既然德克萨斯州对交通肇事制定了仅处以罚金的政策,与平等保护条款相一致,制定法的最高限度不能将惩罚限于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支付则支付罚金,而在一个贫困的被告无法支付罚金时将罚金转变为人身监禁。在这样的案件中,监禁的实施并非为促进州的刑罚目的,而是为了增加州的财政收入;被告由于贫困而不能支付罚金,但它被判处监禁,不仅不能帮助州增加财政收入,还会使州负担被告监禁期间的食宿费用。

在Williams案的脚注19,法庭提法:“我们想要澄清的是,我们今天的判决并不排除有一的拒绝支付罚金或诉讼费用的人判处监禁。”因此,有财产或受人的人也可能因拒付发见或诉讼费而被监禁。没收财产刑

没收这一概念及其使用可以追溯到英国法的早期。扣押用于犯罪的财产是对犯罪的一种有力的威慑。扣押犯罪所得利益也是对获利为目的的犯罪的一种威慑。

没收首先用于海关违反案件中,例如走私。作为对死刑、罚金等传统刑罚方式的补充,没收作为一种经济制裁,用于船舶、工具和走私货物的查封。

没收不仅通过没收船舶、工具以及货物对不法行为者进行制裁,同时也可以使国王和政府从使用与出售这些没收货物中获得利益。

没收的概念随着英国普通法传到美国。它多年来以不同的刑事被使用。在啤酒和其酒精类饮料被禁时期,没收被广泛用于嘴直和打击制造、买卖和使用非法酒类的不法行为。今天的联邦法律不仅授权将没收用于违禁品,也用于处理麻醉剂。赌博、未缴纳税款的烟草和酒类。例如,美国《受管制物质统一法》第55条规定,没收不仅用于非法的受管制物,还适用于各种未经加工的原材料、机动车、“已经使用或意欲使用的”交通工具、武器、音像制品和书籍,各种财产,包括现金及其利息。这一条款已被许多州以及联邦政府所采纳。该法案第55条的第5款详细规定了没收的程序。

1980年,佛罗里达州根据《佛罗里达州违禁品没收法案》扩展了没收财产刑的使用范围,允许扣押没收重罪犯的任何工具。根据该法案,用于抢劫的交通工具可以被没收;犯重罪时使用的金钱和工具也可以被没收。例如,贩毒者用于计算时间的劳力士手表。根据佛罗里达州和其他州政府及联邦政府法律没收到汽车、船只和飞机通常由法律执行机关用于执行公务。根据《佛罗里达州财产没收法案》,市政当局不能减少其警察机构的正常基金。没收或变卖货物所得的收入被用于扩大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

国内税收署也会根据税收留置权没收被控犯有罪行的人或被判决有罪的人的财产。由于大麻、可卡因和其他麻醉品交易的人通常获得巨大的利润却没有缴纳适当的税款,因此可以启动用税收留置权来制裁这些人。这些人的财产可以被扣押。这些财产可以包括房屋。家具。汽车、立体声音响设备、音频设备、珠宝和不动产。(《刑法原理与案例》)

第五篇: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枪支犯罪》

枪支犯罪

一、罪名总结 1.重点罪名

(1)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普通罪名

(1)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3)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4)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5)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6)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本罪是抽象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意味着一旦实施就既遂,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

2.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

3.认识错误: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定普通盗窃罪既遂,但如果事后持有,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本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总结: 1.非法储存与非法持有的区分:数量大小,储存是大量,持有是少量。

2.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3.非法携带,是指将枪支置于现实控制之下,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既可以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也可以是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2.行为分类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只要非法出租、出借,就成立本罪。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3.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对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4.罪数: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要实施犯罪,而出租、出借的,与他人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202_-2-58】.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解析:AB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别注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出租、出借就构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本题中,甲是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故,甲将公务用枪私自送给乙把玩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A项正确。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结合题意,乙属于不符合配备枪支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B项正确。

盗窃枪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丙偷取枪支,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枪支,而是为了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不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枪支罪。C项错误。

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即依法被采取枪支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丙显然不属于犯罪分子,所以,其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属于立功。D项错误。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

1.含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不作为犯。

2.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本罪不包括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还包括单位。

3.主观: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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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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