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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中小学班主任管理办法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1-112558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2 01:47: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晋中市中小学班主任管理办法

晋中市中小学班主任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_-8-31 15:35:54 访问次数:23

市教政字„202_‟1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班主任队伍建设,科学规范班主任管理工作,提高班主任专业水平,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精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班主任专业素养和工作职责

第一条 班主任的专业素养

1.师德素养。具有为人师表、踏实肯干的奉献精神;具有品行端正、严于律己的个人修立德树人、民主科学的管理思想。

2.文化素养。勤学习,善专研,有雄厚的教育学、心理学基础知识和精深的专业知识。3.能力素养。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有善于与学生、家长和科任教师协调力;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4.身心素养。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养,用健全的人格影响学生,用健康的情生。

第二条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5.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分层次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小学阶段侧重进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初中阶段侧重期心理健康教育,高中阶段侧重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整个中小学阶段要贯穿公民素养教6.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优化育人环境,创设文明班级,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和团队工作;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7.组织开展班级各项集体活动。教育、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社辱观教育以及安全、体育、艺术、科技、国防、环保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做好安全。

8.落实班会课程化。以学期系列设计班会内容,并组织、指导学生每周开展班会、团队按时规范填写•班主任工作手册‣。

9.做好协同育人工作。围绕班级管理、文化建设、学生思想及成长发展等情况,和科任沟通,形成教育合力。主动联系家长,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家长会。对问题学生的辅导到三次以上。每学年上门家访的学生家庭数,不得低于该班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班主任的选聘与培养成长

第三条 班主任的选聘

10.中小学班主任应由学校从取得教师资格、思想道德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心健康献的教师中选任。

11、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学年。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聘用。见习班主任不得担任任

第四条 班主任的培养成长及荣誉

12.班主任的培养成长及荣誉序列为“见习班主任—合格班主任—优秀班主任—模范班主班主任—功勋班主任”。

见习班主任:学校录用的年轻教师,在见习第一年时要担任见习班主任。见习班主任期表现作为见习期满定级定岗的依据之一。见习期一般为一年。见习期不享受班主任定级。

合格班主任:见习班主任见习期满,正式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工作考核为“合格”以担任班主任至少为一年。

优秀班主任:已被认定为合格班主任,能按要求较好完成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名列前茅主任至少为三年。

模范班主任:已被评为骨干班主任,能独立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班级管理规范,班有特色,获得过县级以上(市直学校、民办学校在校级以上)优秀教师和德育工作、班等方面荣誉。担任班主任至少六年。

首席班主任:已被评为模范班主任,能出色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班级工作成绩显著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获得过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德育工作、班主方面荣誉。担任班主任至少十年。

功勋班主任:班主任工作经验丰富,教育理论水平高,教育成果显著,在全市、全省乃一定的影响力。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德育工作、班主任工作等方面荣誉,担任班年以上。

13.评选办法

班主任通过申请、述职、考核、评审、公示等程序参加学校、县级、市级评选表彰。

第三章 班主任管理和培训

第五条 班主任的管理

13.县(区、市)教育局和学校要重视班主任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每年层层任培训,每两年组织一次班主任职业技能竞赛。班主任培训内容应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学分。班主任培训所需经费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14.在全市中小学校使用•晋中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手册‣,促进班主任工作规范化,班会课程化、班级管理人本化、班级文化特色化。学校政教处要定期检查•手册‣使用情•手册‣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实施班主任工作评价,发挥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

第六条 班主任的培训

15.班主任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专题培训三种形式。

岗前培训以校本培训为主,着重进行观摩学习、个案研究和岗位练兵。培训时间不少于

在岗培训以学校和县级培训为主,着重进行自我反思与调研,行动落实与提升。培训时不少于40学时。

专题培训以县级和市级集中研修为主。通过调研实验、课题研究、外出考察学习等方式进进行研讨交流、课题攻关和创新实践。培训时间每学年不少于40学时。

第七条 班主任科研 16.班主任要通过撰写德育论文、班级管理心得、案例分析等,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学和鼓励班主任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为班主任研究工作提供经费和相关条件,促进班主任的转化。县(区、市)教育局有计划组织实施班主任工作专项科研规划,切实加强对各科研工作的管理。

第四章 班主任的待遇和奖惩

第八条 班主任的待遇

17.各县(区、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班主任工作评估机制,要把•手册‣使用情况和结果作为教师绩效工作、职级聘任、奖励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在进修、评优选先等方面,班主任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在职称评聘方面,落实班主任加分政策,其他条件符合职称要求,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特级教师。

在干部培养方面,对各方面表现优秀,被认定为首席班主任和功勋班主任的,符合干部,可优先作为后备干部培养。

在经济待遇方面,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且从事作年限越长,班主任津贴要适度增加;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要发放超课时补对年度考评优秀者予以表彰,对年度考评不合格者,予以告诫;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离班主任岗位。

第九条 班主任的奖惩

学校、县、市层层建立班主任评选表彰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市教育局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班主任,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模范班主任,每五年评聘班主任,实行动态管理,附 则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二〇一一年 月 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班主任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晋中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第二篇:晋中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管理办法

晋中市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是国家和省、市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人才资源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城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校长教师交流要遵循“政策引导、以县统筹、因地制宜、合理流动”的原则,与学校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相结合,与教师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教师的录用补充和培训提高相结合,促进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

第二章 交流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教师原则上应予交流。

市直学校教师纳入驻地所在区、县教师交流范围。

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教学点任教满3年,具有培养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可交流到优质学校培养提高。交流期满后返回原学校任教。

已在市、县城区学校(含高中)签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首次任教满6年,应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2年。

参与国家援疆支教、山西省“两区支教”期满的教师,视同为农村学校交流经历。

教龄在10年以上,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可不进行交流。

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或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或在怀孕、产假、哺乳期及长期患病(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交流。暂缓交流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6年后,原则上应予交流,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9年。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学校校长任职满6年,在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后,可保留其行政级别参与交流。

校长交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临时管理职务,交流期满后即行免除。

城区学校中层领导交流到农村学校,可在农村学校挂职副校长;农村学校中层领导交流到城区学校或另一所农村学校,可按原职务任命临时管理职务,交流期满后即行免除。

第五条 超过交流年龄范围的干部、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交流的,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可纳入交流范围。

第三章 交流办法

第六条 建立以盟区制、集团化为主的校长、教师交流长效机制。各县(区、市)可结合实际,通过采取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教育集团、名校办分校、手拉手、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组织多种形式的校长、教师交流。

第七条 每年暑期以盟区(学区、集团)为单位制定交流工作计划,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为均衡师资配备,需要跨盟区(学区、集团)交流的,由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统筹交流。

单独交流的教师,由本人提交申请,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盟区(学区、集团)范围进行交流。

第四章 交流期限及比例

第八条 每学年参与交流的教师人数不得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参与交流的教师中,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具有县级及以上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下同)数量不得低于交流人数的30%。

第九条 校长、教师必须在完成1轮教学任务后方可交流。第十条 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交流到艰苦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的,交流期限不低于2年。

第十一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交流情况,向市教育局上报交流工作总结和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

第五章 交流任务

第十二条 县域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配备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且骨干教师数量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城区学校干部交流到农村学校任职,主要分管或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师培训;协调组织校际间教学研究与交流活动;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分析学校教学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确保派入学校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

农村学校干部交流到城区学校任职,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学习城区学校先进的教学与管理经验,提出提高派出学校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措施;积极配合做好城区学校的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回原学校开设讲座或公开教学活动,提出对派出

学校管理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建议,促进派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四条 教师交流后,不再承担派出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要自觉接受派入学校的管理,完成派入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城区派入农村学校的教师,要担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定期指导青年教师;定期为派入学校教师做教学研究报告或讲座;每学期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向派入学校提出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

农村派入城区学校的教师,要承担一门学科教学工作;坚持经常听课,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及时与同科教师交流,不断改进和优化教学方法;积极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章 交流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县级统筹、盟区(学区、集团)选派、学校管理的管理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市)域内交流工作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盟区(学区、集团)负责交流人员的选派、接收、调配、指导和监督;学校具体负责交流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县、盟区(学区、集团)、学校各自成立领导小组和交流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交流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交流人员实行派出学校和派入学校双重管理,以派入学校管理为主。派入学校负责交流人员日常管理,为交流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县、盟区(学区、集团)、学校按照统一要求,各自建立交流工作档案(包括交流实施方案、计划、检查、通报、总结、管理考核办法、经验材料等)和交流人员档案(包括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考核登记表册、交流人员奖惩登记表、有关情况记录等)。

第十八条 交流人员要严格遵守派入学校的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审批由派入学校按程序办理,三天以内由派入学校批准,一周以内由盟区(学区、集团)审批,一周以上由县交流办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盟区(学区、集团)、学校每季度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交流工作和交流人员情况,县、盟区(学区、集团)交流办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学期期末进行总结评比。

第二十条 在城乡学校之间、农村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变,交流人员的工资(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学校根据派入学校提供的考核情况发放;交流工作结束后,交流人员返回原学校。在城区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原则上同时调整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第七章 交流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是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责任机制。

第二十二条 坚持平时考核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派入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平时考核由派入学校按照本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派入学校要制定相应的交流人员管理办法,根据交流人员的工作实绩

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重点考核交流人员在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课堂教学、班级管理、传帮带等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病事假情况;派入学校领导、教职工、学生满意度等。派入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将交流教师的考核结果和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派出学校,作为派出学校职务晋升、岗位竞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考核由派入学校根据交流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进行学考核,考核等次初步确定为“称职”或“不称职”,并提出优秀等次人选意见;派出学校依据考核结果和派入学校意见,将交流人员纳入本校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并将结果反馈给派入学校,派入学校根据反馈结果最终确定交流人员考核结果。派出学校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交流人员优秀等次评选。

第二十五条 交流人员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盟区(学区、集团)、学校目标责任考核、创先争优、督导评估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县(区、市)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县(区、市)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项目。

第八章 待遇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在交流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校长,在提拔任用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业绩突出的教师,在发展党员、评优评模、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等方面优先考虑。

根据交流工作需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教师,鼓励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交流教师服务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教育工作3年以上方可再次交流。

在职称评审中,农村学校中小学一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

城镇学校。把干部教师交流经历作为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交流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拨到交流学校,由交流学校与本校教职工一并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对于承担工作量较大,业绩突出的交流人员,派入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八条 城乡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每月由派出学校报销4次两校间往返公共交通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干部教师,享受农村教师补贴。

第二十九条 交流期间因特殊原因不宜继续交流的,经本人申请,由派入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中止交流。

第三十条 对拒不服从交流安排者,不得参加当年教师职称评审,现岗位聘任到该职级的最低层级,两年内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模活动。未完成交流任务者,不承认其交流经历,不享受有关交流人员的待遇。在交流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当考核记为“不合格”等次,由原学校降低一个职级聘任,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凡交流期间不遵守派入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成绩差,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外,责令其在派入学校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有违法行为的,交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在交流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工作不力、对交流人员管理不善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定稿)

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2_〕3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和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四)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

(五)乡镇人民政府;

(六)市、县两级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为“市级授权组织”和“县级授权组织”)。

临时设置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坚持适当、协调、精简、统一和效能;

(三)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四)严格法定程序;

(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强制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级授权组织、县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县级授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对市政府派出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依据对县级政府的管理规定执行。

驻地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起 草 第八条 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一个或几个部门组织起草;多部门起草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必要时也可确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

部门及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组织起草;多机构起草的,应明确主办机构;必要时也可确定其内设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涉及专业性强的重要行政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涉及重大复杂的行政事项,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当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持。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清理与其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规定废止性条款。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审查,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进入研究决定程序。

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或会签,提交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办公厅(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必要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按程序转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并审查。

部门及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其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由负责人签字,形成送审稿后,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并审查。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文件内容、公文格式等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后,认为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认为不完全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修改的审查意见;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文件内容不合法,制定程序缺失,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得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通过审查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通过,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编号。

部门及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通过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统一编号后,交发文机关进入行文程序。

第四章 公布与施行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出具规范性文件准予公布通知,由发文机关负责交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府公告栏统一公布。

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及时发布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消息。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并注明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影响施行效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也要在文末注明。

第五章 备 案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实行电子文档与书面文档共同报备的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授权组织将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通过市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或电子邮箱)报市政府备案,并于15日内报送纸质文档。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份;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二份。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制定过程;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清 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采取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

对暂行、试行、有效期已满,或现行上位法出现修改、废止、失效,或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或上级机关要求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存在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对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

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

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失效日期。

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程序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制定有效期。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执行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可依照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备案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未及时清理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关责令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15日之内纠正并上报结果;逾期不纠正不上报,要依法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机关不按规定报备规范性文件;

(三)法制工作机构不履行审查职责;

(四)制定机关对审查发现的错误不予纠正;

(五)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抄送本级政府而不抄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202_年5月15日印发的《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2_〕41号)和202_年7月28日印发的《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市政办函〔202_〕56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晋中市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办法

晋中市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资金营运管理,优化农村信用社资产结构,提高可用资金收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营运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全辖农村信用社现行的管理体制和业务发展实际,按照统一、灵活、高效运作和资金商品化、利率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充分调动信用社、县(市、区)联社积聚资金、使用资金、管理资金的积极性,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第三条 资金营运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的调配与营运,力争利用3-5年的时间,优化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结构和收入增长方式,即:贷款利息收入60%、票据融资收入20%,中间业务收入20%。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营运业务包括资金拆借、资金调剂、同业存款、投资理财、债券回购、票据贴现与转贴现、信贷资产转让(回购)、债券承销与买卖及短期融资券等金融衍生产品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的各类资金业务。

第五条 资金营运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确保对外支付和支农贷款投放的前提下,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资金营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调度、集中经营;比例控制、综合平衡;利率导向、市场融通。

一、统一调度、集中经营。是指办事处对全辖的各项营运资金统—调度和管理,对全辖可利用资金集中经营。

二、比例控制、综合平衡。是指各县(市、区)联社要按照有关规定,有效地控制和调整信贷总量、结构和资产质量,实现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有机统一。通过对各项资产和各项负债之间的合理配置,达到全辖资金运作的综合平衡。

三、利率导向、市场融通。是指办事处对资金管理按照市场机制来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对于短期营运资金,通过资金市场灵活融通,调剂余缺,实现资产集约化经营,提高资产收益。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全辖县级联社资金营运与管理,协调余缺,统筹兼顾全市整体实际,办事处成立资金营运管理领导组,办事处内设资金营运管理中心。

第八条 资金营运管理领导组组长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办事处分管资金营运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联社理事长(主任)担任。

第九条 资金营运中心由办事处批准组建设立,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各联社有权监督资金投向但不得干涉资金营运中心的日常业务。

第十条 资金营运中心负责人由办事处指定,资金营运中心各岗位人员根据业务开办范围及营运资金规模核定,具体由办事处负责从基层社业务人员中公开选拨。

第四章

业务交易依托

第十一条

资金营运中心的业务交易依托榆次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进行,由办事处在营业部开设“资金营运专户”,所有资金调拨与营运均通过专门账户进行交易,榆次区联社营业部需疏通资金结算渠道,确保资金营运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全辖实际,客观分析市场走势,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管好用好营运资金。债券买卖(回购)、同业拆借等交易暂依托榆次区联社交易资格进行,各联社应积极申请债券交易资格,待各联社取得债券市场交易资格后,将取消上存资金管理办法,各联社前台交易将根据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的分析成果与客户资源等授意进行。

第五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三条 资金营运管理领导组负责全辖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审批流程的审议与重大决策。第十四条

资金营运中心在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经营由办事处负责管理,重大事项由办事处组织召开领导组会议决定。资金营运中心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领导组报告资金投向、业务品种、投资周期及收益等有关事项。

第六章

资金统筹与利润分配

第十五条

为便于统筹全辖可用资金集中营运,提高资金营运收益,各成员单位均需向资金营运中心上存一定数额资金由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操作运用。

本办法中所指成员单位是指全辖各县(市、区)联社。第十六条

上存资金管理:

一、上存资金的数额:各联社上存资金基础额度为1000万元,其他可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情况以1000万元的整倍数存入。各联社可用资金调拨额度一般由办事处分类核定,计算公式为:可用资金=(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存放同业款项)-(各项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二、上存资金的期限:根据各县级联社意愿,上存资金分为活期和定期,活期存款按月结息,定期存款按季结息,定期存款期限统一为一年期。

三、上存资金的利率:活期存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执行,定期存款统一按照3%(年利率)结息,年末办事处将综合收益按各联社交易量及存款积数的大小进行二次分配,定期部分综合收益按全部存款平均收益的2倍计算。

平均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平均收益率(年)=综合收益额/(活期部分+定期部分*2)*100%。

活期部分收益=活期存款额度*平均收益率 定期部分收益=定期存款额度*平均收益率*2

三、上存资金的条件:上存资金的额度(除基础额度外)由办事处根据县联社每月报送的可用资金计算公式计算,上存可用资金不足的于每月5日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上存至办事处资金营运帐户。

各县(市、区)联社每月2日前向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上报当月《上存资金计划表》(附表一),在计划额度内上存资金时必须填写《上存资金协议书》(附表二)。《上存资金协议书》由分管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于上存日之前(含当日)传真到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经同意后办理上存有关手续。

办事处与县(市、区)联社两级资金管理人员凭《上存资金协议书》登记台账,通知财会部门划拨资金。

四、上存资金的支取:各县(市、区)联社支取上存办事处的资金需填写《支取上存资金申请书》(附表三),由分管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在支取日前三个工作日9:00以前将支取申请书传真至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并经电话通知予以确认。上存资金支取日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第七章

资金往来与划拨

第十七条 资金往来管理包括系统外资金往来管理、系统内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八条 系统外资金往来管理

一、系统外资金往来系指与全市农村信用社系统以外的银行类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人民银行除外)。

二、办事处负责全辖县级联社的资金往来管理,包括存放同业、同业存放、资金拆借。县级联社除上存人民银行法定准备金和特种存款、由现金提交业务要求存入的必要保证存款外,均不得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直接业务往来。法定准备金存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计算确定;

特种存款按照人民银行行文要求,经办事处核定后执行,未经办事处核定不得擅自缴存特种存款;

提交现保证存款由辖区内无人行发行库的县级联社与经办行社达成协议,并经办事处审查后,按协议有关条款执行,未经办事处审查同意的保证存款要及时予以收回并上存资金营运中心帐户。

三、系统外的资金拆借业务由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统一组织进行,县(市、区)联社一律不得办理系统外的资金拆借业务。

四、县(市、区)联社买卖债券一律由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统一组织、统一买卖。

五、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对资产类投资业务统一营运,按照现行农村信用社体制确定操作方案,在多级法人 体制下,资产类投资业务统一由资金营运中心拟定专项投资方案,以社团联合投资的形式委托榆次区联社办理。第十九条 系统内资金往来管理

一、系统内资金往来是指办事处与县(市、区)联社、县(市、区)联社与所辖信用社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

二、县(市、区)联社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办事处办理,未经办事处批准一律不得进行横向资金往来。

三、县(市、区)联社所辖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往来一律通过县(市、区)联社办理,基层信用社之间一律不得进行横向资金往来。第二十条 资金划拨:

上存资金是指县(市、区)联社上存到办事处的可营运资金。上存资金划拨的帐务处理与核算指导由办事处财务部门负责。第二十一条 调剂资金

一、调剂资金是指县(市、区)联社与办事处或县联社与县联社之间的资金调入调出业务。

二、县(市、区)联社在发生临时资金头寸困难时,均可向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负责在全辖县联社间调入调出资金。

三、调入资金实行额度控制,期限分为7天以内、1个月、2个月、3个月和半年五个档次。

四、调入资金利率原则上低于同期资金市场利率。

五、调入资金到期,调入资金的县(市、区)联社应于到期日将款项归还办事处。调入资金原则上不予延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要于到期前3日内向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资金筹集、集中营运与管理,办事处重点对各县级联社的可用资金收益率进行考核,指标考核统一纳入财务指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可用资金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可用资金收益率=(同业存款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买入返售债券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全年可用资金平均余额。第二十四条

县级联社可用资金收益率应不低于上全市可用资金总体平均收益率,全市可用资金平均收益率由办事处在每年统计资料中公布。

第二十五条

指标考核(5分)办法:县联社可用资金收益率(按全年水平计算)高(低)于全市平均收益率0.5个百分点分别加(扣分)1分,高(低)于全市平均收益率2个百分点以上的按本分翻倍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最低扣完本分为止。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资金营运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擅自开展越级拆借、横向平行拆借、系统外拆借(向人行贷款除外),或利用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的,收缴其利息所得,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调剂资金不按期归还的,自逾期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息,并对其新增调入资金实行限制。

三、凡不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晋中办事处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晋中市中小学评价标准—中小学一级-45

附件: 晋中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_〕84号)和《晋中市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二、师德条件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任期内各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凡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在校外组织、参与办学办班或违规代课,乱发滥印学习资料、教学中出现严重事故、在各级考试中作弊和职称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2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3.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4.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任现职以来,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本县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六)教科研工作条件

1.从事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是教师与学生就某一具体教学过程相互作用的叙述,是以教学情景中出现的事实为基础所展开的课堂讨论载体。教学案例须经市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市中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与所任学科相关的教学案例,并经市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

2.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教师,须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1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七)专业示范方面

1.任现职以来,在校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年均不少于2次;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年均不少于5次,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区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任现职以来,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

晋中市中小学班主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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