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一、相对于INCOTERMS2000,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Incoterms2010 are arranged into the two distinct groupsgroups:
Any Mode of Transport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CPT – Carriage Paid To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EXW – Ex Works
FCA – Free Carrie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
CFR – Cost and Freight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 Free On Board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4.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Incoterms? 2010 各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分类
卖方(Seller)
A1 卖方的一般义务(General Obligations of theSeller)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安全清关和其他手续(Licences, authorizations, security clearances and other formalities)
A3 运输与保险合同(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A4 交货(Delivery)
A5 风险转移(Transfer of risks)A6 费用分摊(Allocation of costs)A7 通知买方(Notice to the buyer)A8 交付单据(Delivery document)
A9 核对-包装-标记(Checking-packaging-marking)A10 信息协助和相关费用
买方(Buyer)
B1 买方的一般义务(General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安全清关和其他手续(Licences, authorizations, security clearances and other formalities)
B3 运输与保险合同(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B4 收货(Taking delivery)B5 风险转移(Transfer of risks)B6 费用分摊(Allocation of costs)B7 通知卖方(Notice to the seller)B8 交货证明(Delivery Proof of delivery)B9 货物检验(Inspection of goods)
B10 信息协助和相关费用(Assistance with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costs)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速记方法
c=cost 成本
f=freight 运费
i=insurance 保险
CFR里面有C 和 F就是成本加运费,所以卖方不用支付保险费
CIF里面有C F I 就是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所以卖方要支付保险费的 CIF=CFR+保险费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
保险金额=CIF货值×(1 加成率)
2.保险费(Premium)。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的术语。鉴于保险费是按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下述方式换算。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x[1-保险费率x(1 加成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x(1 加成率)]
在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x(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于 2011 年 月 1 日起实施。Incoterms-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贸易及运输方式的发展,经过征询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意见后,对《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的,相对 Incoterms-2000 而言,Incoterms-2010 的主要变化如下:
Incoterms-2010 术语由原来四大类变为两组,种类由原来的 13 种变为 11 种: 将原来的 E、F、C、D 四大类变更为以下两类: 一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二组)只适用水运(海运及内河运输)Incoterm-2010 删去了 Incoterms-2000 的以下 4 个术语: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DEQ(Delivered Ex Quay)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新增加的 2 个术语: 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
DAT(目的港码头集散站交货 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取代了 DEQ,且扩展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AP(目的地交货delivered at pl 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取代了DAF、DES 和DDU 三个术语)1
修改后的 11 种术语如下: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Any Mode of Transport):
E X W、F C A、C P T、C I P、D A T、D A P、D D P EXW(ex works)FCA(free carrier)CPT(carriage paid to)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T(delivered at terminal)DAP(delivered at place)DDP(delivered duty paid)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FOB(free on board)
CFR(cost and freight)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成本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修订后的 Incoterms-2010 就风险转移问题取消了“船舷 ”的概念 ,即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 FAS、FOB、CFR 和CIF 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Incoterms 2010 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也适用于国内贸易合同。2
始发地工厂交货 始发地货交承运人 运费付至(目的地)
目的港码头或集散站交货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目的地完税后交货
尽管以上术语较 Incoterms-2000 有所进步 ,但 FOB 术语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当集装箱化运输成为主要的运输方式时,由于买家在全球市场签订合同时自由使用 FOB 术语,该术语在码头作业费的支付问题上未能解释清楚,因此付货人、特别是亚洲的付货人一直是码头附加费的受害者。目前在 FOB 术语中,FOB 变形的做法有好几种,如集装箱班轮运输 FOB 变形条款就是 FOB liner term, 定价机制以(场站至场站)为责任范围确定。但该变形做法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中未具体体现。因此,班轮公司和货主对此条款产生的码头作业费 THC 的纠纷成为当今全球集装箱班轮运输最大的争论焦点。
按惯例,以 FOB 条件成交时 ,如果是散货 ,多数情况下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各国对于“ 装船 ”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这是国际上普遍的习惯做法;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双方往往在 FOB 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 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变形 :
1.FOB Liner Terms(FOB 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
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集装箱班轮按此原则处理)
2.FOB Under Tackle(FOB 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 ,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 理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按照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传统惯例散货与集装箱班轮运输的习惯做法是完全不同的。集装箱班轮运价是依照海商法第 46 条明确的集装箱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是始发港场站至目的港场站(CY-CY)的原则制定的。按此价格条款,集装箱班轮运价自然也包括了始发港和目的港的码头作业费。
然而,如今班轮公司随意破坏这些惯例,在 FOB 集装箱班轮条款下,承运人在运费之外向与运输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即 FOB 出口商)广泛收取非透明的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单证费(documentation fee)、集装箱铅封费(container sealing fee)等。
上述这些费用本来已包括在班轮条款运费之中,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另收上述费用是双重收费。FOB 出口商与承运人对此争论非常激烈,但是弱势的 FOB 出口商群体只能被迫支付不该付的 THC。集装箱班轮运输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现代运输方式,占全球贸易 90%以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曾向商务部提出建议国际商会在制定新的国际贸易术语时,尤其是 FOB
术语,要特别对集装箱班轮条款 FOB-container liner term 的费用与责任风险进行划分和说明,即:“在集装箱FOB-container liner term情况下,运价应以CY/CY(集装箱堆场到集装箱堆场)、CFS/CFS(集装箱货运站到集装箱货运站)和 Door/Door(门到门)”等现代运输方式和责任范围来确定,班轮公司的责任期间是指自接收货物时起至目的港交付货物时为止,在此期间的费用与责任风险由班轮公司负担”。此建议同时由亚洲货主协会向ICC提出。
以上建议在Incotenn s2010 中未来得及采纳,但 ICC 已注意到码头作业费被重复征收问题,期望以后修改时能对 FOB Liner term 集装箱班轮CY-CY 价格条款的责任与费问题予以明确解释。
目前我国传统的 FOB 出口商仍然习惯使用 FOB 价格条款,尽管 ICC Incoterms-2000 引进了比FOB 条款更为有利的 FCA(货交承运人)价格条款,而且至今已第十七个年头,但使用 FCA 价格新术语的极少,主要是 FOB 价格术语及其变形的操作办法广泛被应用成了习惯。然 FOB 价格条款仍然有效,如果是集装箱货,使用 FOB 条款时必须在 FOB 后面加上 liner term 字样,因为 FOB liner term 变形术语仍然可用,海商法明确的集装箱班轮场站至场站 CY-CY 的责任范围未变,目前实际操作方法仍然未变,CY-CY 定价机制仍然未变。只要是集装箱出口货,无论采用FOBlinerterm 或是FCA 价格条款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货交承运人就可以了。因此为了避免班轮公司对 FOB 术语的片面理解,断章取义,钻空子乱收费,建议中国集装箱货出口商尽量采用 FCA 价格条款,取代传统的 FOB 条款。这样更直截了当,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注:本文转自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第三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通则2010》的分类 新版本改变了《通则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DEQ(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如何应用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文捷ex)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 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法|律教育网整 理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 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 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将商业惯例反映在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价格术语,其描述了涉及货物从卖方到买方交付过程中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主要责任、费用和风险。
2010 Incoterms 2010 in the income lessen over in the application, users should be explicit:
总结Incoterms 2010在销售合同中的应用,使用者应明确:
对其合同的而言,此通则并不是自动适用的,具有任意性。
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种2010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通过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
此通则并不包含一整套的合同条款。
因此,比如,尽管通则中规定当何方当事人承担运费或作保险安排,什么时候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 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同样地,当事人应当清楚当 地强制性的法律较包括所选贸易术语在内的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具有优先权。
选择适当特定的术语。
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标的货物,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卖方或买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每种术语的指南中包含一些特别有用的关于何时作出这些选择的信息。然而,包含在指南中的信息并不构成所选术语的一部分。只有各方当事人指定地点或港口,所选术语才形成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如以下的精确描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FCA(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Incoterms 2010”.(2010通则FCA术语,法国巴黎,38 Cours Albert 1er)
指定地点是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点;但是在C组术语中,指定地点指的是运费已付的地点。为了更好避免疑问和争议,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阐述为一个精确的点。
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
一种新的术语——DPA
通则已经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这是由一种新的术语,DAP,地点交货,取代DAF,DES和DDU而实现的。所谓DAP术语,就像被 取代的那些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 DAF,DES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F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FCA,或者适用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 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 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六种术语。EXW,FCA,CPT,CIP,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 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在船舷前面。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5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FAS,FOB,CFR,CIF和DEQ属于本类术语。
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 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 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法|律教育网整理
保险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 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 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码头装卸费
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 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 用。譬如,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2010通则在相关术 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连串销售
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 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串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 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术语的使用解释
2000通则中,按照镜像原则,A条款下反映的是卖方的义务,相应地,B条款下反映的是买方的义务。但是由于一些短语的使用贯穿整个文件,2010通则打算在其正文中对以下被列出来的词语不再作解释,以以下注解为准。
承运人:就2010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关:遵照各种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各种税费。法|律教育网整理
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律和惯例中有着多重含义,但是2010通则中用其来表示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电子数据:由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和相应纸质文件功效等同的电子讯息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包装’和‘存放’:这些短语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1.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货物包装。
2.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已包装好的商品转载进货柜或其他运输工具。
在2010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2010通则没有涉及到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所以,相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2.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198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199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务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3.Incoterms 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rm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 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1990年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受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4.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5.Incoterms的结构
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 组别
术语缩写
术语英文名称
术语中文名称
E组 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主要运费已付
CE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货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与Incoterms 1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6.用语说明
7.卖方的交货义务
8.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转移
9.术语
10.“无义务”的表示
11.Incoterms的变体
12.港口或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
13.买方关于装运地的选择权
14.清关
15.包装
16.货物检验
17.运输方式和相应的Incoterms2000术语
18.推荐使用
19.提单和电子商务
20.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替代提单
21.对承运人给予指示的权利
22.ICC仲裁
第五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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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当贸易双在洽商交易和订立买卖合同时,不但要制定价格,数量,以及商品品性的条款,还要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所以采用专门的贸易术语来表示。«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使用贸易术语是为了明确规定比如由谁来支付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由谁来支付货物在装卸中的费用,由谁来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等等事项。贸易术语在合同中的应用还直接影响到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基准。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由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制定监管,并受到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的支持。目前世界上所用的贸易术语有十三种,这些贸易术语可以作为上述所引用事例的基础。下列所有的现行贸易术语是以卖方的责任排列的。
E组(启运)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卖方(出口商)办理货物清关手续并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除非特别指明)并且承担到达目的地的一切费用。
货交承运人(FCA)卖方(出口商)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以及将货物从自己所在地运至并装上出口港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运费,保险费和进口的清关手续。FOB 的成交方式要注明出口港的名称。比如说,出口港是Boston, 应该在有关文件上写明:FOB, Boston.如果进口国的海关是以CIF 作为完税价格,那么完税价格在FOB价格的基础上还要加上国际运费及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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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主要运费已付)
成本加运费(CFR)卖方(出口商)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将货物运至装运港越过船舷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要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可以凭借卖方所购买的保险起诉。买方负责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后的清关手续以及运往最终目的地的费。该术语仅适用于水运或至少部分如此。如果进口国的海关是以FOB 作为完税价格,那么完税价格在CIF价格的基础上还要减掉国际运费和保险费。CIF 的成交方式要注明目的港的名称。比如说,目的港是Los Angeles, 应该在有关文件上写明:CIF, Los Angeles.运费付至目的地(CPT)卖方(出口商)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负责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并支付办理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及保险费。买方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如果进口国的海关是以FOB 作为完税价格,那么完税价格在CPT价格的基础上还要减掉国际运费。
D组(抵达)
边境交货(DAF)卖方(出口商)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卖方必须承担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进口商)则负责卸货,付税,通关,办理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输和保险,以及承担诸如此类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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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码头交货(DEQ)卖方(出口商)在指定的目的地将仍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在目的地国进入海关应缴纳的任何税费。买方则承担此项税费和清关手续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同时买方要负责及承担自交货起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内陆运输费和保险费。
完税后交货(DDP)-卖方(出口商)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清关手续,将货物交给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费,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任何风险。DDP成交方式要注明目的地。比如货物从Baltimore运至Silver Spring,应该在有关文件上写明:DDP, Silver Spring。如果进口国的海关是以CIF作为完税价格,那么完税价格在DDP价格的基础上还要扣除下列费用:卸货费用,清关费用,内陆运输费用以及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