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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现状成因及对策措施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1-109931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1 02:29: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患矛盾现状成因及对策措施

医患矛盾现状成因及对策措施

近几年来,各地医疗纠纷冲突案件不断增加。不少地方医患矛盾急剧升级,演变成暴力事件,医患之间冲突已经成为一场两败俱伤的对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社会议论的热点问题。那么,医患之间纠纷冲突不断升级的成因为何?其防范对策何在?本文结合我市实际,试作一些分析。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当前,由于诸多因素,出现了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医疗纠纷升级为暴力事件的现象。众多事例有力地说明当今的医患关系存在许多不和谐,患者就诊心存疑虑,医生行医如履薄冰,医患双方诚信的缺失,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影响。就我市市区而言,医患纠纷呈以下特点。

(一)数量逐年递增,参与人员众多。近年来,医患纠纷冲突有加剧的趋势,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机构的外部环境也日益恶化,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外省、市发生的医患激烈冲突的个案教训十分深刻。据我们不完全统计,202_年,盐城市区先后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冲突事件14起;202_年,发生21起;202_年24起;今年已发生9起。患方聚集人员众多,最多的的达到近千人围观。

(二)表现形式激烈,目的利益化。患者家属普遍采取了“三不、一闹”的态度,即:不鉴定、不尸检、不起诉、闹事。大多通过在医院公共场所停尸、纠缠围攻医护人员、围堵医院大门、拉横幅、设灵位烧纸、祭拜等方法,引来大量群众围观,大造社会

进行了调研,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来自社会方面的原因

一是政府投入不足。政府对医院的投入不足致使医院过多的追求经济利益,目前医院运作经费仅有5~7%是来自国家,有的公立医院甚至这个数也不到,其他的就需要医生们各显神通多看病人来增加收入,为了生存一些医院采取一切手段鼓励、刺激医生多看病人,医生奖金和业务量挂钩,在这种体制下,医生不可避免地要开大处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二是全民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资料显示,许多国家由于有健全的全民医疗保险体制,全民参加医疗保险,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不会由个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因而很少有医患间的冲突。

三是现有保障机制不完善。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医疗鉴定周期长、费用高,鉴定人员多数是医疗卫生行业的内部职工,病人家属不信任,提出的要求和行为往往是合理不合法。公安机关在处臵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易受冲击,调查取证难,且处罚依据单一,缺乏针对性。

四是媒体的负面炒作。在医疗差错事故高额赔偿的案例处理过程中,媒体抓住矛盾,为了吸引眼球和轰动效应,不良炒作,不顾社会影响,将负面无限放大,对医患关系紧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来自医疗机构方面的原因

一是医院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有些医院医疗质量存在隐患,如规章制度执行不严,造成差错事故发生,或是技术水平低下造

费时、费力,成本又高,结果还很难预料,所以有了医疗纠纷之后,患方容易采取过激行为,大闹医院,致使医患矛盾进一步升级,通过“医闹”迫使医院作出让步,息事宁人。

二是部分患者认识上存在误区。患者将就医行为简单理解为商品买卖行为,无视医疗工作是高技术、高风险和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一门科学;有些患者对医疗期望值过高,认为是花钱看病就应该治愈,有的是道听途说,认为患者是走着进医院的,怎么躺着出去了,根本不听医生关于病情变化、发展的解释,产生不满情绪,在医院闹事。

三是个别人员无理取闹。目前,社会上个别人认为,国家和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对一些群体性事件不敢果断处臵,因而有理就闹,无理也要取闹,通过群体闹事造势,向医院、政府施压,进而达到个人的经济企图。尤其近年来,出现了“职业医闹”,专门寻找医患纠纷,帮助患方将事态扩大,寻求经济回报。

三、化解医患纠纷的对策措施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医疗行业是一个高技术、高责任、高风险的行业,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矛盾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新形势下必须正视解决客观问题。为此,我们就医患纠纷冲突防范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建立正常的宣传教育与适当的舆论引导机制

开展教育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是防范医患纠纷冲突的基础。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医务人员和病人及病人家属都是共同抵抗和消灭疾病的的合作伙伴,病人离不开医

注医院的医疗水平,而且更加关注医院的人性化服务。医疗机构要提供精湛、优质的技术服务,让患者放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再加上人类疾病谱的不断变化,这就要求医务人员不但要有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要不断地运用现代科学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方法、新技术,同人类的各种疾病作斗争,用高新精湛的医术切实解除患者的病痛。

(四)发挥第三方调解机构作用

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特别是患方往往情绪比较激动,处理问题不理性,稍有不妥就会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第三方调解人员的介入,可以运用心理学、医学、法律知识和纠纷调解技巧向患方做工作,将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第三方进行处理,弱化冲突情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为医患双方搭建一座平等沟通、和谐对话的桥梁,提供一个缓冲矛盾的平台,将医疗纠纷纳入到一个正确、及时、合理、合法解决的途径上来,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五)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存在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应制定医疗风险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由医疗机构固定保险费、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基金和病人自愿购买的保金三部分组成的责任保险费,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赔偿资金。赔偿问题常常是医患矛盾的关键,医患纠纷的经济赔偿由第三方决定赔偿数额、负责支付。这对于缓减医方压力、快速解决纠纷、减少医患之间冲突发生有直接作用。

(六)建立政府干预机制

第二篇:医患矛盾成因二辩稿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今天我们讨论医患矛盾的意义就在于要去解决矛盾。然而解决又分治标和治本。很显然,核心在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首先,现实生活中,发生医患冲突后往往涉及经济赔偿,看似是通过解决经济问题而解决了矛盾。但不难发现,金钱不过是一种弥补手段,企图减少患方对医方的责怪心理,并且这种弥补还是可替代的。就好像有些医患纠纷例子中,病人抢救失败不幸去世,家属拒绝经济补偿,用暴力强制医护人员游街,向死者下跪等侮辱方式作为宣泄。这就说明大多数医闹并不是因为看病贵看病难等经济问题,而是源于病人逝世后家属对医方的强烈怨念,而这种怨念常常是来源于患方固有观念中对治疗效果怀有过高的期望值,认为医生只要尽全力就能够治好病人。那么患者为什么会对医生

有那么高的期望值呢?根源在于社会分工不同,不同群体在知识技术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必然会有认知观念差异,这也就是为什么古今中外,无论是否存在经济问题,都不乏医患矛盾的实例,始作俑者就是观念分

歧。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无疑是质的飞跃,医疗投入相比20年前增长了23.6%。但为什么医患矛盾不见缓和却愈演愈烈?核心在于随社会发展,社会人际交往逐渐复杂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逐渐消磨,个人的自我意识增强,医方敬业服务意识消减而利益私欲膨胀,患方猜忌提防“高价药”时刻担心被宰。诸如此类潜伏在双方内心的不同观念,使得医患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不和谐,导致医患矛盾在当前的中国越来越尖锐。攻辩:

1.请问对方辩友,中国医疗投入大幅增长为什么医患矛盾不减反增? 2.再请问对方辩友,是不是说全民医保的经济条件达到了医患矛盾就完全解决了?

3.请对方辩友论证一下,为什么经济问题是矛盾中的大部分问题 4.用钱解决的是不是都叫做经济问题?

5.今天你感冒了需要两百块医药费你支付得起吗?你心甘情愿支付吗? 6.大连82岁疑患癌症的老人在医生开出治疗梅毒药方后不幸去世,家属抗议医方胡乱开药频频医闹,事实却是老人可能交叉感染梅毒,医生是按需拿药。这难道不是由于两方知识观念差异才导致的矛盾吗?

第三篇:医患关系的成因及对策

医患关系恶化的成因及对策

如今,医患关系并不和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条件不断不断改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传统的医患关系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医患关系紧张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不争的事实。医生与患者本应并肩作战,对抗病魔,如今却站在了对立面上。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医疗纠纷明显增多,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甚至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打砸医院,围攻、殴打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医患关系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众所周知,良好的医患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有很大的作用。只有和谐,完美的医患关系,才能获得更好的医疗效果,达到医护人员和患者共同追求的目标。医患关系的良好与稳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避免的一个重大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使国家继续繁荣稳定地向前发展,才能使人民更加安居乐业。所以,鉴于现今 的医患关系仍然紧张与恶化的形势,国家各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缓解这种持续存在的关系,然而效果却并不理想。所以,我们有理由继续认清医患关系恶化的成因,并找出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对策,来使得医患之间重新获得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关系,从而获得良好的医疗效果,这也是大家的共同期待。

医患关系的现状可以用这样一组数据来说明:

有报道,“医患纠纷数量每年以 20%到 30%的速度递增”“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 270 家医院的调查显示:73.33%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

据中国医师协会202_年对114家医院进行的调查显示,每家医院平均每年发生医疗纠纷22起,发生打砸事件2件,打伤医师2人,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0.81万元,患者和家属打砸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等恶性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中国医师协会“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74.29%的医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认为当前执业“环境较差”和“极为恶劣”的分别达到47.35%和13.28%,很多医生对自己的执业环境感到不安,有的甚至恐惧。暨南大学的一项研究则表明,在接受调查的8000余名医务人员中,有65%曾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心理和躯体的伤害。

下面就医患关系恶化的成因及对策进行详细地分析。1.医患关系恶化的成因: 1.1医院方面 1.1.1医院内部改革滞后。虽然经过10多年的努力,医疗卫生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卫生机构的活力不断增强,医院的硬件建设、诊疗技术、服务能力、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改革始终没有较大的突破和进展,大多数医院还缺乏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调整内部结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机制,服务质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需要。

1.1.2医院扩张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城市的一些大、中型医院存在扩张的趋势。这些医院包括医科大学的附属及教学医院、省市级医院,聚集了众多高水平的人才,拥有名目繁多的高新技术、设备,进行床位设置、服务项目的扩张,有的甚至组建医疗集团。而医院扩张所需资金政府补贴很少,一般由银行贷款而来,医院必须通过业务收入偿还贷款。这也成为医疗费用上涨过快的原因。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加重了人民群众看病的负担。而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得不到最有效解决是我国医患关系恶化的一大背景。

1.1.3医院重程序服务、轻人文关怀。有关调查表明,医患关系紧张引发的医疗纠纷,40.0%与医护人员缺乏爱心、责任心、同情心有关。医院只重视医疗程序服务,注重患者躯体疾病的治疗,忽视了患者的权利和心理需求,对医疗环境缺乏人性化建设,对患者缺乏人文关怀,导致医疗效果不尽人意时,患者迁怒于医护人员,出现医患关系紧张

1.1.4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尚待提高。我国医务人员队伍职业道德和法律l意识总体来说是好的。他们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但也存在一些害群之马。这些人服务意识淡漠,道德品质低下,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患者权益,开大处方、过度医疗,浪费患者有限的医疗费用;收受“红包”、药品和器械销售回扣,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整体形象,导致患者产生怨愤和不满。

1.1.5在医疗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我国医疗服务的现状是患者交费,医院提供诊疗服务。因此,医疗市场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医疗市场是一种特殊的、不完整的市场,医疗服务并不完全受市场调节,医疗服务的价格范围受政府调控。虽然市场化可能会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可以通过市场经济更加合理地配置紧缺的医疗卫生资源,让医疗机构通过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但是这种医疗服务市场化的趋势容易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首先,市场化使医疗服务失去公平性。202_年,世界卫生组织对91个成员国的卫生系统分3个方面进行了绩效评估,在卫生负担公平性方面,中国排列在188位,即倒数第4位,属于世界上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其次,医疗服务市场化使医疗机构遵循效率原则,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忽视了对社会服务公益性质的体现。医疗服务是卖方市场,需求变化的弹性小,价格不是通过供求关系和充分竞争形成,很容易出现供方诱导的需求。在医疗服务市场化的运作中,政府关心的是社会效益,但政府的补贴却逐年减少。因此,医院首先关心的是经济效益,表现在强化经济目标、弱化质量目标,导致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收费等惟利是图的不良行为。由于政府与医疗机构两者的着眼点不同,如果不充分认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性,就会出现2个目标的背离,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1.2患者方面

1.2.1随着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患者对自身健康状况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同时对提供服务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医疗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甚至有人错误地提出:活人进了医院就不能死了出去,把医院当成了能包治百病、起死回生、只生不死的仙境,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1.2.2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滞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是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目前,医疗费用居高是我国各地的普遍现象。有资料显示,近5年来,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平均以每年分别增长13.0%和11.0%的速度上升,明显高于人们的收入增长幅度。我国总医疗费用连年上升,而公共卫生投入所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却连年下降。这导致患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1980年,居民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是23.0%,到202_年,已上升到60.6%;而同时期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是30.0%,其他发展中国家是42.8%,最不发达国家是40.7%。患者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会对医疗费用斤斤计较,一旦治疗效果达不到他们的期望值,就会引发医患纠纷

1.3医患双方

1.3.1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结果认识和要求存在差异由于医患双方专业分工、知识背景及各自权益的不同,面对同一个有争议的诊疗结果,就存在归因的认识与动机的偏差。医方的角色意识形成的主导思维是:是否符合专业标准,是否是疾病的演变趋势,是否是技术水平与设备性能的问题。而患者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权益是否受损,医方是否有责任,怎样才能获得最大补偿。医方从专业角度归因为正常的诊疗结果,患方可能归因为医方的诊疗失误或者医疗事故,片面追究医方的责任。比如,对国际上公认的医疗确诊率为70.0%,急诊抢救成功率为75.0%的经验标准,患者可以接受医疗行为的总体成功概率,但对于发生在自身的不理想结果却不能理性接受,甚至反应强烈,以致引发医患矛盾

1.3.2医患沟通尚未规范化、制度化。医患沟通能使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可以增加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和理解,并能取得患者最大限度的配合,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以云南省昆明市延安医院为例,202_~202_年共发生医疗纠纷35起,其中因为医患沟通不当导致18起,这充分说明医患沟通对医疗纠纷的重要影响。但目前我国很多医院,医患沟通还未规范化、制度化,致使医护人员在沟通中缺乏必要的方法,未掌握沟通的技巧,很容易出现沟通不当的情况,引发医患之间的矛盾。1.4社会方面

1.4.1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从法律角度看,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医学科学是专门研究人类健康的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人,医学实践中任何失败都会给患者造成痛苦,甚至死亡。中国著名外科教授吴阶平曾说:“医学的进步是用无数患者的痛苦和牺牲换来的。”因此,对于医学这种高风险的职业活动,必须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出现问题时,医患双方才能够依据法律、法规理智处理。但是,目前,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完善,医疗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有关医疗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十分完善,尤其是规范医患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还远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医事法,对医疗是否是一种消费以及医疗服务的性质等基本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对医疗行为中经常面对的知情同意权的法定主体序位和履行告示的范围、标准、要求、界定与医疗特权的范围、免责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少医疗纠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法律依据,忽视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复杂性、高风险性。这是导致医患关系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卫生、治安等方面立法的相对滞后,直接导致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加大。例如对于”医闹”问题,虽然也有卫生部和公安部的联合发文,但其可操作性、震慑力和执行力度等还远远没有达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在患者申诉和维护权益渠道上,我国虽于202_年就由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几千元的鉴定费以及鉴定费该由谁支付的问题,马上就成了医疗纠纷协调解决的第一个争议。倘若意见不一,个别患者则有可能寻求其他非法甚至是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导致医患关系矛盾。

1.4.2卫生资源分配不公国家统计局对城市居民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城镇家庭年平均收入的最高与最低的差距从1981年的2倍增加到1998年的4.5倍。差距扩大的速度之快说明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意味着社会财富日益向高收入者集中,两极分化日趋加大。社会财富分配的差异造成了居民社会地位的差异,也因此产生了医疗消费的不公平。某地区13家医院的一项调查显示,1997~202_年门诊诊疗的费用人次比指数,厅局级干部为2.397,最高达2.997;而一般干部仅为0.751,最高仅为0.869。差距之大超过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由此引发了人们对社会公平性的质疑。1991年武汉市的一项调查显示,75.0%的市民认为自己处于一个不公平的社会当中。贫困阶层面对疾病时,难免情绪处于负性状态,心理失衡,以致稍有不满,就容易引起医患之间的冲突。因此,因社会财富分配的差距造成的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公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催化剂

1.4.3医患关系调控主体不到位医患关系调控主体是政府,但需要明确具体的执行者。目前,有资格成为调控主要执行者的是各级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但是,这些部门仍然在扮演“办医”的角色,与医疗机构存在着过于紧密的利益关系,尚未进入代表社会比较中立的“管医”的角色,因而很难进行公正的调解与平衡。患者认为医疗行政主管部门与医疗机构是老子和儿子的关系,因而他们在寻求公道时不去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而是诉诸法律、新闻媒体,或者直接到政府上访。此外,调控缺乏有效机制是医患关系利益失调的又一重要原因。有效的调控机制应该是他律与自律的结合、法律与道德的联手,而我国目前则是法律与道德各自为政,致使调控的实效性大打折扣。

1.4.3医疗保障不足,资源分布不合理。一份统计资料表明,美国医疗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7%,中国的医疗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3%。中国国家卫生投入占世界卫生投入的1%,却服务了占世界总数22%的人口。当前,我国公立医院一方面要承担起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投入却严重不足。由此导致许多公立医院通过增加服务手段来增加经济收益,以维护运行和发展,从而使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淡化,医患关系紧张,形成恶性循环。同时,在另一层面上导致整体医疗资源不足,分布不尽合理。二是法制不健全,医患沟通渠道不畅。由于卫生、治安等方面立法的相对滞后,直接导致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加大。例如对于“医闹”问题,虽然也有卫生部和公安部的联合发文,但其可操作性、震慑力和执行力度等还远远没有达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在患者申诉和维护权益渠道上,我国虽于202_年就由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几千元的鉴定费以及鉴定费该由谁支付的问题,马上就成了医疗纠纷协调解决的第一个争议。倘若意见不一,个别患者则有可能寻求其他非法甚至是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导致医患关系矛盾

1.4.4部分新闻媒体不实报道加剧医患双方关系紧张。部分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过激的报道,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往往只听患方一面之词,为了获得新闻卖点,追求新闻效应,不去认真核实。医护人员成了患者的“敌人”和法庭上的被告,医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很多媒体对医疗机构工作的评价并没有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不确定性、高风险性,而只是把它当作一般的服务来理解,难免产生失实的报道,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对医患关系的紧张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医患关系的对策

2.1医院方面

2.1.1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从临床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要使医护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医疗机构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加大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力度。例如,昆明市延安医院出台了持续专业教育及培训制度、临床督导制度、临床审核及质量保证制度、医疗风险事件申报制度、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制度、医疗风险保险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涵盖了医院工作的各个方面,保证了医护人员的业务技术、整体素质能够持续提高,保证了医疗质量,坚持了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对改善医患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2.1.2理性发展医院,避免盲目扩张导致患者经济负担加重 大、中型医院的快速扩张,使本来就不合理的卫生资源的配置更加失衡,导致医疗资源在层次布局上向高端服务集中、向高购买力的地区集中,从而使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大大降低,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无法彻底改变。因此,202_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提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措施:大力发展社区和农村医疗。这就为医院的盲目扩张敲响了警钟。大、中型医院应该理性制订发展规划,避免不切实际的扩张增加患者经济负担,应降低医疗费用,从而改善医患关系。

2.1.3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医护人员的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准 随着医疗卫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及医疗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模式,已成为我国医疗单位的共识。这一模式的建立需要医护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是现代医院管理的当务之急。必须使医护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理念,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注重患者的心理及情感需求,让患者体会到医护人员的真诚关怀,从而促进医患关系的融洽和协调,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基础。此外,医护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医疗技能,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培养良好的自制力和承受能力、理解能力及社交能力,全面提升道德水准和文化素养。这对改善医患关系将产生积极作用。

2.1.4打造优质高效诚信医院。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面对患者,并为患者提供服务,因此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承担着重大职责。首先,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端正办院思想,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努力打造诚信医院品牌。其次,我们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狠抓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切实从群众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坚持抗生素分线使用规定,加大违纪违法事件的惩处力度,严禁红包、回扣、提成等丑恶现象。大力加强科研教学,鼓励学习培训,提倡技术创新,提高医疗质量,塑造良好技术形象。再次,要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档次。在这方面,移动公司、肯德基等国有和私营服 务型企业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如服务理念、服务意 识、服务措施等等。我们可以巧为借用、融会贯通,联系医院和患者实际,以患者需要为出发点,通过出台看得见、摸得着的服务举措,让病人切实感受到医院服务的温馨与周到。最后,在国家医疗资源紧张状况逐步缓解的情况下,各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各级医院,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将工作重心由疾病诊治逐渐向健康指导、心理咨询和预防保健等方面延伸,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2.2患者方面

2.2.1加大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力度,逐步缩小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结果的认识差异 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认识的差异取决于双方专业知识差异。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致使患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高于实际情况。因此,加大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力度,让广大患者了解一定的疾病发生、发展规律以及诊疗常识,对缩小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结果的认识差异有重要意义。

2.2.2严格执行收费制度,明码标价,合理收费,增加收费价格的透明度,减轻患者负担,也是改善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

2.3医患双方

2.3.1重建医患之间的诚信关系 医患双方缺乏诚信,损害了双方的利益,也使本来就矛盾重重的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因此,重建医患双方的诚信,是改善医患关系的重要措施。医方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改善就医环境,适当降低医疗费用;患方应该对自身的疾病有正确的认识,积极配合医方开展诊疗活动,充分信任医护人员,不隐瞒病情或故意刁难医护人员,并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尊重医护人员和他们付出的辛勤劳动。

2.3.2建立规范化、人文化的医患沟通机制 医患沟通的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包括情感、语言、姿势、行为等方式,可以与患者沟通,也可以与患者家属、朋友、同事等沟通。好的医患沟通应该是规范化、人文化的沟通。因此,应建立医患沟通的相关制度,让医患沟通有章可循,通过医务人员与患者及时、恰当的沟通,让患者充分理解医务人员,也让医务人员及时了解患者的各种需求,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良好关系。此外,应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履行告知义务,完善各种知情同意书,使医患沟通文字化、痕迹化。良好的医患沟通可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状态,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化

2.4社会因素

2.4.1保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 《阿拉木图宣言》指出:“政府对其人民的健康负有责任。”《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中指出,政府承担公共卫生和维护居民健康权益的责任不能变。因此,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政府应该适当增加公共卫生财政支出,减轻公民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让广大患者看得起病,同时兼顾医院的发展和医护人员的利益。国家加大了对医药卫生事业的投入,才能避免医患双方在医疗费用上发生过多纠纷,从而减少医患矛盾。国家保证了对医疗机构的投入,医院就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医疗质量的提高上,才能充分体现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和公平性。

2.4.2完善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建设,制定科学、系统、操作性强的卫生法律、法规,使医疗行为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提高医患双方的法制观念,使双方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更为理性地看待医疗活动。

2.4.3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转变角色 在21世纪初期,我国政府应该完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办医人”到“管医人”的角色转变,必须代表社会整体健康和社会公正,为医患双方充当裁判和法官,当医患双方利益出现冲突时,可以公正地进行调解与平衡。

2.4.5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使媒体理性传播 在我国,医患矛盾将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突出,医患关系的调整与改善也将经历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因此,传媒应对此有理性的认识,要用平和的态度去面对,客观报道。国家宣传部门应该加大对媒体的监督力度,让媒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实事求是地做好新闻报道,不应将少数医护人员的不良行为放大为整个医疗队伍的风气,应重在疏导而不是火上浇油;要站在公正、全面的立场上,对医疗纠纷与冲突进行客观报道与评论,从而成为医务人员和患者沟通的桥梁。

结语:

医患关系的改善,对国家的稳步发展,人民幸福生活都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它的改善有赖于医疗机构主体自身的完善;公众道德水平的提升;国家加大卫生行政管理力度,加快医疗改革,合理对医疗机构进行财政补偿;有赖于法律、法规的完善,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媒体的理性传播等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和谐的医患关系作为发展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大局稳定、百姓安居乐业、医院健康发展、诊疗环境改善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整体提高。通过对医患关系成因的分析,我们也得到了相应的对策。医院的制度不完善可以进一步完善制度,患者的知识不足思想片面可以加强宣传教育,医患沟通有问题可以改善沟通,立法不足、政府投入不够、社会医疗体制不健全,均可有相应政策。然而,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做构建健康和谐医患关系的有力推动者,让百姓得到实惠,努力实现和谐医患关系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性互动循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砖添瓦。相信经过长时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医疗事业一定会更加规范,更加公平,医患关系一定会更加和谐。

第四篇:浅析群体性矛盾成因及其处置对策

群体性矛盾是相对于民间传统性邻里间的矛盾而言,一般个案人数相对较多,矛盾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面广,对地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影响,化解时有较大难度的矛盾。近年来,随着我县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新老体制的转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一轮大开放、大开发的跨越式发展的崛起等,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范围越来越广,加上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免征农业税、种粮实行补贴政策的出台,围绕土地征用、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农村表现为土地征用、拆迁拆队、土地租赁流转,在城区表现为城市拆迁,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再就业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无论是土地征用、租赁、拆迁、拆队,下岗职工的安置等都涉及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的问题。下岗职工、拆迁劳动力、安置房屋和土地是城乡居民的生存之本,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原有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也因政策的日益透明化凸现了出来,处置不慎重就会产生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一、群体性矛盾的现状及其特点。近年来,在我镇群体性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村在二轮土地承包后,国家和省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实行了减免农业税和种粮实行货币补贴的优惠政策,农户在利益推动下,原来不愿种田,现在要求种田,原本个人相互流转的土地在没有办理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要求收回经营权,尤其在城郊结合部,因征用土地有货币补偿,要求收回承包权的矛盾普遍增多。征用土地青苗费补贴分配的矛盾也在加剧。对一些近城区租赁土地搞经济作物种植的也因粮油价格上涨,生活费用的增加,要求在原订协议的基础上,提高租赁费用等。有的农户在收不回经营权后,就向所在的村提出要经营权的问题。另外,队组与村之间、村与农户之间出现了土地借 用、集体土地划拔使用期限未达到20年的土地权属、界限等群体性纠纷。二是新的一轮土地开发涉及到土地征用和土地预征所带来的矛盾。一方面是土地预征。预征的费用是按照土地级差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进行租用,这主要涉及到土地预征后未开发,对照当前政策仍由农户耕作,这就涉及到青苗费的补偿和土地荒废后的复垦费的支付,如果不能及时到位就会出现集体上访。另一方面,原打算开发,现实也已丈量登记,由于征用拆迁补偿价格只有少数人接受并已拆迁,现在对照政策已开发不起来,这部分人的安置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在处置上,稍有偏差,就会出现政策性上访。另外,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还涉及到农村土地中的虚报土地面积和隐瞒不报土地面积的问题,在征用土地时就会出现实际丈量面积与上报面积不相符的矛盾,引发群体上访。三是土地征用拆队,农户已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劳动力安置后,由于农民在城市打工无技术特长,无法落实就业而带来的生活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这一类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城郊结合部,部分群体矛盾已有明显的敲诈成份。四是企业改制后,原来大集体职工的养老费要求提高的政策性上访,以及乡办企业改制后,部分老职工要求退休工资。部分乡办企业改制时,因建企业的土地是从农村队组采取集体土地划拨新建的,现在因不动产改制,土地原属的村组主张权利而导致的波及面较大的群体性纠纷。五是农作物因天灾导致的减产要求政策性补贴的纠纷以及企业对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矛盾。所有这些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特点是:一是规模逐渐扩大,造成较大影响。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二是行为容易偏激,容易冲动,常常表现为谩骂工作人员,堵路、堵门、阻碍施工,造成社会人员围观,使事态扩大,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三是有一定的人为操纵和组织倾向。从我镇近年来发生的几次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来看,绝大多数属于有组织的人为操纵。有些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胁迫群众盲目参与。四是农户的小农思想比较严重,很少从大局出发考虑利益的得失,往往出现政府依照法律政策给农户已补偿,但由于村组内部因分配不公,方法不当,部分群众村民自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依法自治程度不高,导致一部分人为多争得一些利益而引发上访。五是思想重视不够,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有的同志过多地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在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对做好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对象,被征地、拆迁、拆队对象,城市的下岗职工、特困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不够,思考不深,工作不细,忽略了超前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办法简单,工作质量不高,驾驭全局的能力不强,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力,对社会稳定动态信息把握不准,在事件初露端倪时缺乏政治敏感性,得过且过,或大而话之一推了之,导致矛盾激化。因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老信访户缠访情况突出,有的群众对政策一知半解,总认为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问题层层加码,又听不得半点解释,三番五次到多个部门重复上访,牵涉领导精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导致群体性矛盾因素的成因分析。1.法律滞后。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级政府对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工作力度逐年加大,新城建设、旧城改造、交通道路、工业用地的规模急剧扩张,围绕的土地占用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由此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拆迁法,国务院在202_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2_年11月1日正式实

群体性矛盾绝大部分是因土地征用拆迁而引起的,这是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必然规律。而要妥善预防和处置这方面的群体性矛盾,必须从源头上抓起,首先应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立即修订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管理办法,为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提供更科学的依据,使拆迁、征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实施打下坚实基础。其次,建立和完善拆迁征用监管体系,划清政策的制定者、监管者,以及征用拆迁人的职能,明确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划、公布市场信息、调解征用拆迁纠纷等,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政府不再参与,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征用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根本性转变,推进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再次,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补偿评估体系,按照市场价值规律,依据市场估价的原则,根据被征用拆迁的土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附着物等因素进行公开评定估算,将评估结果作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依据。2.调整工作方法,规范执法行为。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已经成为城镇住房供应的主导方式,城市建设已由追求建设速度和效率转向以环境、生态建设与速度并重的发展阶段,房屋拆迁已由拆除公有房产、单位房产为主转向拆除私有房产为主,拆迁补偿由实物补偿为主转向货币补偿为主,拆迁的补偿标准由房屋安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向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为主。所有这些变化,都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调整工作方法,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拆迁工作的要求。其次,征地拆迁管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政执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要在健全完善各项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等都完全合法。要公开征地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拆迁管理收费标准以及投诉渠道、建立动态档案,加强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合法性。㈡坚持法制宣传为先导,妥善处置工作中的群体性矛盾。群体性矛盾的产生,一般是在正在进行的工作中出现的,要妥善处置好这一类矛盾法制宣传必须走在前头。这一类矛盾的出现一般都是群众对法制政策的一知半解而引起,因此,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处置群体性矛盾的关键。所以,在开展与群众利益相关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把法律、政策规定向群众进行反复宣传解释,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群众主动配合工作,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予以维护,对合情、合理但不一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给予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强制性。要通过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说服教育群众,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使得干群之间、党群之间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点隔阂,多一点融洽,少一点矛盾,多一些团结,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要进一步强化对工作人员或执法主体的法律知识培训,进行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㈢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为避免群体性矛盾的产生提供法律服务。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政府的法律顾问的作用。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时,凡涉及到法律问题以及与法律有关的行政文件、文书,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建议并起草、审查有关文件、文书等法律服务。其次,要求各房地产开发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要求他们参与生产、生活、建设、经济往来过程中各种协议、合同的订立,协调各种法律关系,排除各种纠纷。再次,设立专项法律顾问,为各类补偿的谈判、协商、签约、履行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第四,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㈣严格执行纠纷排查责任制,积极化解群体性矛盾。及时发现并化解群体性矛盾是维护地区稳定的关键。首先是将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处置引入预警机制,构建这种预警机制应与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心结合起来,建立信息网络,每月进行两次排查,重点应放在征地拆迁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上,力争以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处分不同情况,责成相应的部门限期处置,尽量避免群体性矛盾的出现。其次,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萌芽状态,要切实履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群体性盾调处矛的工作跟踪,明确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于影响面大的群体性矛盾,有关单位、部门“一把手”亲自负责,亲自到场,进行协调、处置和督查,对群体性纠纷处置不力的,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对于重大疑难问题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引入听证、质证程序,给予咨询、解答、处置,对涉及到行政执法的,以行政诉讼法进行行政裁决,对涉及到民事关系调整的,由调委会进行调处,调处不成的,告之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必要时,在诉前,由基层配合法院进行现场调解。在群体性矛盾化解后,对一些单位或部门,要建议从中汲取教训,本着类似案例不能出现二次的原则进行整改。再次,要努力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一是加强学习,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

第五篇:浅析群体性矛盾成因及其处置对策

群体性矛盾是相对于民间传统性邻里间的矛盾而言,一般个案人数相对较多,矛盾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面广,对地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影响,化解时有较大难度的矛盾。近年来,随着我县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新老体制的转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一~开放、大开发的跨越式发展的崛起等,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范围越来越广,加上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免征农业税、种粮实行补贴政策的出台,围绕土地征用、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农村表现为土地征用、拆迁拆队、土地租赁流转,在城区表现为城市拆迁,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再就业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无论是土地征用、租赁、拆迁、拆队,下岗职工的安置等都涉及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的问题。下岗职工、拆迁劳动力、安置房屋和土地是城乡居民的生存之本,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原有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也因政策的日益透明化凸现了出来,处置不慎重就会产生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一、群体性矛盾的现状及其特点。近年来,在我镇群体性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村在二轮土地承包后,国家和省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实行了减免农业税和种粮实行货币补贴的优惠政策,农户在利益推动下,原来不愿种田,现在要求种田,原本个人相互流转的土地在没有办理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要求收回经营权,尤其在城郊结合部,因征用土地有货币补偿,要求收回承包权的矛盾普遍增多。征用土地青苗费补贴分配的矛盾也在加剧。对一些近城区租赁土地搞经济作物种植的也因粮油价格上涨,生活费用的增加,要求在原订协议的基础上,提高租赁费用等。有的农户在收不回经营权后,就向所在的村提出要经营权的问题。另外,队组与村之间、村与农户之间出现了土地借 用、集体土地划拔使用期限未达到20年的土地权属、界限等群体性纠纷。二是新的一轮土地开发涉及到土地征用和土地预征所带来的矛盾。一方面是土地预征。预征的费用是按照土地级差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进行租用,这主要涉及到土地预征后未开发,对照当前政策仍由农户耕作,这就涉及到青苗费的补偿和土地荒废后的复垦费的支付,如果不能及时到位就会出现集体上访。另一方面,原打算开发,现实也已丈量登记,由于征用拆迁补偿价格只有少数人接受并已拆迁,现在对照政策已开发不起来,这部分人的安置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在处置上,稍有偏差,就会出现政策性上访。另外,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还涉及到农村土地中的虚报土地面积和隐瞒不报土地面积的问题,在征用土地时就会出现实际丈量面积与上报面积不相符的矛盾,引发群体上访。三是土地征用拆队,农户已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劳动力安置后,由于农民在城市打工无技术特长,无法落实就业而带来的生活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这一类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城郊结合部,部分群体矛盾已有明显的敲诈成份。四是企业改制后,原来大集体职工的养老费要求提高的政策性上访,以及乡办企业改制后,部分老职工要求退休工资。部分乡办企业改制时,因建企业的土地是从农村队组采取集体土地划拨新建的,现在因不动产改制,土地原属的村组主张权利而导致的波及面较大的群体性纠纷。五是农作物因天灾导致的减产要求政策性补贴的纠纷以及企业对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矛盾。所有这些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特点是:一是规模逐渐扩大,造成较大影响。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二是行为容易偏激,容易冲动,常常表现为谩骂工作人员,堵路、堵门、阻碍施工,造成社会人员围观,使事态扩大,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三是有一定的人为操纵和组织倾向。从我镇近年来发生的几次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来看,绝大多数属于有组织的人为操纵。有些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胁迫群众盲目参与。四是农户的小农思想比较严重,很少从大局出发考虑利益的得失,往往出现政府依照法律政策给农户已补偿,但由于村组内部因分配不公,方法不当,部分群众村民自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依法自治程度不高,导致一部分人为多争得一些利益而引发上访。五是思想重视不够,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有的同志过多地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在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对做好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对象,被征地、拆迁、拆队对象,城市的下岗职工、特困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不够,思考不深,工作不细,忽略了超前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办法简单,工作质量不高,驾驭全局的能力不强,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力,对社会稳定动态信息把握不准,在事件初露端倪时缺乏政治敏感性,得过且过,或大而话之一推了之,导致矛盾激化。因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老信访户缠访情况突出,有的群众对政策一知半解,总认为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问题层层加码,又听不得半点解释,三番五次到多个部门重复上访,牵涉领导精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导致群体性矛盾因素的成因分析。1.法律滞后。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级政府对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工作力度逐年加大,新城建设、旧城改造、交通道路、工业用地的规模急剧扩张,围绕的土地占用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由此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拆迁法,xx在202_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2_年11月1日正式实施,202_年12月,南京市依据xx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制定了《南京市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办法》,即市政府203号令,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这个文件实施之后,xx和省条例又作了修订,而南京市未作相应修订,使203号令存在着与xx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三农”问题,国家和省相当的关注,但有些地方在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偏差较大,如土地承

建筑结构、附着物等因素进行公开评定估算,将评估结果作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依据。2.调整工作方法,规范执法行为。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已经成为城镇住房供应的主导方式,城市建设已由追求建设速度和效率转向以环境、生态建设与速度并重的发展阶段,房屋拆迁已由拆除公有房产、单位房产为主转向拆除私有房产为主,拆迁补偿由实物补偿为主转向货币补偿为主,拆迁的补偿标准由房屋安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向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为主。所有这些变化,都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调整工作方法,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拆迁工作的要求。其次,征地拆迁管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政执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要在健全完善各项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等都完全合法。要公开征地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拆迁管理收费标准以及投诉渠道、建立动态档案,加强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合法性。㈡坚持法制宣传为先导,妥善处置工作中的群体性矛盾。群体性矛盾的产生,一般是在正在进行的工作中出现的,要妥善处置好这一类矛盾法制宣传必须走在前头。这一类矛盾的出现一般都是群众对法制政策的一知半解而引起,因此,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处置群体性矛盾的关键。所以,在开展与群众利益相关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把法律、政策规定向群众进行反复宣传解释,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群众主动配合工作,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予以维护,对合情、合理但不一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给予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强制性。要通过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说服教育群众,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使得干群之间、党群之间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点隔阂,多一点融洽,少一点矛盾,多一些团结,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要进一步强化对工作人员或执法主体的法律知识培训,进行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㈢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为避免群体性矛盾的产生提供法律服务。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政府的法律顾问的作用。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时,凡涉及到法律问题以及与法律有关的行政文件、文书,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建议并起草、审查有关文件、文书等法律服务。其次,要求各房地产开发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要求他们参与生产、生活、建设、经济往来过程中各种协议、合同的订立,协调各种法律关系,排除各种纠纷。再次,设立专项法律顾问,为各类补偿的谈判、协商、签约、履行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第四,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㈣严格执行纠纷排查责任制,积极化解群体性矛盾。及时发现并化解群体性矛盾是维护地区稳定的关键。首先是将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处置引入预警机制,构建这种预警机制应与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心结合起来,建立信息网络,每月进行两次排查,重点应放在征地拆迁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上,力争以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处分不同情况,责成相应的部门限期处置,尽量避免群体性矛盾的出现。其次,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萌芽状态,要切实履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群体性盾调处矛的工作跟踪,明确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于影响面大的群体性矛盾,有关单位、部门“一把手”亲自负责,亲自到场,进行协调、处置和督查,对群体性纠纷处置不力的,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对于重大疑难问题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引入听证、质证程序,给予咨询、解答、处置,对涉及到行政执法的,以行政诉讼法进行行政裁决,对涉及到民事关系调整的,由调委会进行调处,调处不成的,告之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必要时,在诉前,由基层配合法院进行现场调解。在群体性矛盾化解后,对一些单位或部门,要建议从中汲取教训,本着类似案例不能出现二次的原则进行整改。再次,要努力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一是加强学习,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从中把握经验教训,学会用正确的方法调处矛盾纠纷。三是开展交流讨论,积极探索解决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四是积极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为领导的决策提供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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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现状成因及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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