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司法为民“小与大”的思辨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21-113291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9 18:17: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司法为民“小与大”的思辨

司法为民“小与大”的思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钱 锋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政法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关于“为民”价值的强调,将人民司法“为民”属性的理解及实践推向更深境界。根据“为民”价值观要求,人民法院应是民生法院,法官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公正、耐心、细致的审理,增强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公平正义的信念。

一、司法为民指引下的民生法院建设

司法为民有着丰富的时代内涵,大致包括“审判理念为民、诉讼程序便民、裁判结果护民”。审判理念为民,是指把为民作为核心价值,树立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民生问题无小事”,把司法为民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诉讼程序便民,是指全面落实导诉制度,大力完善便民措施,尽力消除诉讼不便现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的同时,逐步实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司法救助“应救尽救”。进一步规范再审秩序,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继续加强调解工作,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尽快从纠纷中解脱出来。裁判结果护民,是指坚持程序公正与

实体公正并重,不断提高审判质量,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健全执行威慑机制,进一步提高执行兑现率,确保胜诉的当事人实现权利,实实在在通过司法途径为群众解决问题。

民生法院是司法为民的客观物化。民生法院体现为为民指导思想、民生司法政策、司法为民活动、便民诉讼机制的有机整体。建设民生法院,应让以人为本“入脑心”。摒弃见物不见人法律思想、重案不重人司法理念和重权力轻权利的法律工具论,更加直接有效地解决人的全面发展中的司法问题。建设民生法院,应让群众观念“看得见”。观念难以捉摸,但机制却客观存在;通过为民审判机制的固化和引导,群众观念就会“看得见”。通过规范高效的便民诉讼工作机制,方便群众诉讼,用法官“多跑腿”换来当事人“少折腾”。建设民生法院,应让有理推定“成习惯”。对所有起诉、申诉和信访的当事人,一律首先假定“有理”,然后依法办理,使法官从“对立”回归“中立”,还信访人从“无理取闹”到“合理信访”的尊严。对因改革发展产生的利益损失、矛盾纠纷,尽量贴近群众认可的“道理”、“情理”探求解决之道。建设民生法院,应让诉求表达“零障碍”。最大限度发挥“院长邮箱”功能,规范建设“文明立案窗口”,畅通群众诉求表达。针对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调整司法政策,回应社会关切。

二、以“小与大”的范畴理解司法为民

当前,司法的社会评价存在两个不理解和一个差距。两个不理解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不理解,甚至对公正的审判半信半疑;法院对社会评价不理解,甚至为辛勤付出得不到认可而委屈。两个不理解导致一个差距:法院自我评价较高同社会

对法院评价不够高的差距。不理解与差距,有评价立场和标准不一的原因,也同工作不精细、不规范有关。以三对“小与大”的范畴理解司法为民,会对司法为民有更深领悟。

(一)“小错误出大问题”与“小身手显大本事”

首先,小错误会出大问题。一次庭审行为失范,会导致对程序公正的怀疑;一次庭审调度不合理,会使人视司法如儿戏;一次接待接访的“横眉冷对”,会使当事人对法官的人品有质疑;一次裁判文书带错出门,会使裁判严肃性打折扣;一次与当事人或律师不经意的接触,会引发司法不廉的“联想”。尤其在社会信任缺失的环境下,最小的一个失误,如判决书日期、案号写错,也可能被误解为在廉洁等大是大非上有猫腻。相反,小身手可以显大本事。规范上诉案卷流转的小身手,既规范案件运行,又使当事人少去“奔波催卷”之苦;重要程序事项告知的小身手,既方便群众打官司,又拓展司法公开深度;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的小身手,既缓解送达难,还推动民诉法送达程序的修改。综合起来,避免小错误,多试小身手。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把小事做细,把细事做透,通过细节的周到让群众诉求表达更顺畅、参与诉讼更便捷、人格尊严更受尊重。

(二)“小瑕疵致大漏洞”与“小点子露大智慧”

首先,小的瑕疵会带来大的管理漏洞。法律体系初成,诉讼制度渐全,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并不高,重要原因在于制度细节的疏漏。建立的制度是否能用、管用、好用,还需要检验。诉讼制度架构的细节还需要拾遗补缺。相反,小点

子的点滴之光却会折射出大智慧。多出小点子,关注小制度,可以小谋大。重庆法院202_年三级法院开通院长邮箱,并不是宏大规划,只是不足道的小措施。但小小邮箱,实现了“天天都是院长接待日”。自主设计的巡回审判箱也是不起眼的小点子,却可以获得国家专利,满足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各种需要,成为基层司法一道独特风景。综合起来,无论大事小事,做就要做好。制度不在大小,管用的制度不在多,需要一件就做一件,做一件管一点,管一点成一事。既做“高不可及”的大事,也做“低可入地”的小事,尤其善于制定理念先进、便于操作的小制度,利用小制度实在管用的优势发挥大作用。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法院不要怕做小事,做不来小事也干不好大事,更何况司法为民无小事、司法公正无小事、审判程序无小事、法院管理无小事。

(三)“小作风惹大麻烦”与“小礼仪赢大赞誉”

首先,小作风不严谨可能招致大麻烦。法院的案件来了办,办了来,办案对法官是普通不过的日常工作甚至是事务,但对当事人却是大事。法官万分之一的失误就是对当事人百分之百的伤害,这种反差像放大镜一样放大了不良作风的负效应,是典型的因小失大。法律文书说理不充分的老毛病,既有能力因素,也是审判作风不细使然;有的案件久而不决,当事人权益长期悬而不定,就是审判作风拖沓的体现。这些日常作风的败笔,都将给整体工作带来被动。相反,看似琐碎的小礼仪却能为司法公信加分。“一张笑脸,一声问好,一杯热茶,一把椅子”,就是涉诉信访工作的基本礼仪;便民诉讼网络规范化建设,就是在塑造基层司法礼仪。综合起来,既杜绝不良小作风,也鼓励文明小礼仪。对工作、作风、廉洁方面出现的问题,该通报的通报,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决不能积小恙成大患。在文明小礼仪上做出大文章,信访、审判、执行各领域都应建立各具特色、操作性强的司法礼仪和岗位用语,以礼仪促规范,以规范保公正。

三、司法为民的小中见大

基于三对范畴的理解,可得出细节决定品质,细节体现能力的结论。社会和公众没有理由信任一个粗枝大叶的法院和法官,法院工作没有“过得去”和“凑合”,只有更精细、更规范,才会赢得更好的社会评价。

(一)平等保护是司法为民的要义

平等保护,既反映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对司法的普遍要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精神和公正裁判司法规律的具体体现。首先,平等保护各项权利。权利是不断丰富发展的体系,要树立尊重权利、尊重创新、尊重发展的司法观,依法平等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权利,确保通过诉讼有效维护财产权、人身权,不能简单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权益诉求拒之门外。其次,平等保护不同性质经济主体和经济要素。无论国有民营、内资外资、本地外地、单位个人、集团微企,一律平等保护,确保各类经济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公平有序良性竞争。平等保护资本、技术、知识、劳动等共富进程集聚的各类经济要素,最大限度助推求职就业、创业致富。再次,实现城乡区域平等司法保护。城乡区域司法服务不均等是公共服务差异在司法的体现。发挥便民诉讼网络的功能,总结综

合调处经验,实现城乡司法服务均等化。根据需要在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恢复或新建人民法庭,促进区域司法服务均衡化。最后,以弱势群体特殊保护为必要补充。真正的平等保护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加大对农民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诉讼指导和司法救助,保障在同一起点参加诉讼。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等审判机制,保障受损权益得到修复。

(二)在诉讼活动细节中精细为民

诉讼活动与当事人联系最密切,老百姓品头论足最多,诉讼细节失范最易引起社会反感。有三个着眼点。其一,补齐审判流程细节。审判流程有一些诉讼法管不了又容易忽视的细节,如各诉讼程序的衔接等。要认真梳理审判事务运行及上下级法院内部交接中的细节疏漏,重点规范案件流程节点时限、上诉材料收转、上诉卷宗整理和移送、二审判决委托送达、再审调卷等细节,不能因内部程序不畅影响诉权行使,消除群众打官司不便、不易的“难言之隐”。其二,消除诉讼活动误差。重中之重是遏制裁判文书带错出门。建立差错拦截制度,细化法官、签发人、书记员的审查责任和流程,可以设置裁判文书出门前的专人审核程序,层层发现和消除错漏。签发人不仅要对实体结果负责,还要对文书错漏负责。把裁判文书错漏作为案件质量评查重要内容,建立差错通报制度,树立全员责任意识。其三,扩大诉讼细节公开。诉讼细节公开是重要的司法公开。立案庭要及时告知立案流程及诉讼引导事项,可通过在立案大厅播放导诉宣传片等形式让当事人了解诉讼流程;审判庭要告知程序启动、变更、终结等关键节点事项,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

(三)借“科技之便”使司法为民服务更畅

现代信息技术突破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与法院的物理距离。无论是当事人诉讼中的司法服务,还是社会公众获取一般性司法服务,都超越了时空限制,带来了司法服务理念的变化、服务模式的转变和服务效率的提升,使得民众更加接近司法、司法更能服务民众。探索以科技的便利为司法便民提供便利,借助信息科技手段提供诉讼服务,会赋予司法为民新的内涵和实现方式。真正意义的数字化审判,首先体现为参与诉讼之便。通过开设便民诉讼服务平台,当事人可在网上立案,申请诉讼费减、缓、免。通过建设远程调解、远程审判、远程提讯系统,方便参与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其次,体现为公开查询之便。案件当事人可以凭借用户编号和查询密码实时查询案件信息,诉讼及执行案件可公开的信息将通过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随时了解案件进展。

第二篇:为民司法

为民司法,打造一流服务窗口近年来,古塔区法院紧紧围绕“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已任,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积极发挥立案工作的窗口和龙头作用,全心服务百姓,工作上取得一定的成果,202_年9月,被省高院评为争创文明窗口建设优秀单位。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人民法院如何服务大局,为人民司法?古塔法院通过改造立案服务大厅,加强立案法官队伍建设,打造了一个亮丽司法服务的窗口。

一、窗口建设

202_年9月,古塔区法院投入了很大的财力,改造了立案大厅。现立案大厅位于我院审判综合大楼一楼西侧,审判大楼大厅的西墙上可看到新安装的滚动电子屏,每天滚动式公布本周的各庭室开庭排期情况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提示等相关法律知识。改造后的立案大厅,宽敞明亮,面积约200平方米,分内外两部分。外部为当事人立案、送达场所,配有办公桌两张,桌上有免费使用纸张、笔墨、花镜,并 1

配套摆放单人靠背椅两把,便于当事人书写诉状,在其侧面配有当事人休息、等候坐椅五个。大厅内并配备饮水机一台、一次性纸杯若干。大厅北墙上挂有诉状格式书写样本,大厅内的文件架上摆有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指南、诉讼举证须知、民事诉讼流程图等11种诉讼指引材料,供当事人阅读。立案大厅西侧摆有触摸屏,可供当事人查询案件相关情况以及指导诉讼的相关资料。内部为我院立案庭人员办公场所,实行“窗口柜台”式敞开办公,立案、送达、开庭排期、诉讼费均在窗口办理。工作区分五个窗口,每个窗口均备有签字笔且院里为五位窗口工作人员均配备了电脑、电话,并配有打印机两台。每个窗口放置笔一支,备当事人签字,整个场所庄重、整洁,管理科学、有效。另外,在大楼的二楼,还设有调解室,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案件进行立案调解。

二、队伍建设

古塔法院院党组充分认识到立案工作在整个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年富力强、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年轻人和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老同志安排到立案工作岗位上。我院立案庭现有法院正式干警5人,外聘书记员1人,人员配备是庭长1名,副庭长1名,审判人员1名,书记员3名,其中具有本科学历5人,大专学历1人,党员4名。作为法院窗口部门,我们始终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全庭同志一种永恒的追求,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相关要求,着装上岗,做到仪表端庄、举止得体、精神饱满。使当事人一踏入法院大门,一接触到法官,就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信任感和亲和感。

现在古塔区法院的立案庭实现了场地大厅化、设施现代化、功能科学化、服务人性化以及管理制度化的目标,彰显了法院立案工作司法为民的宗旨,树立了司法为民的新形象。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第三篇:司法为民心得体会

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学习公正司法保民生的心得体会

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 陈海元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要维护人民权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如何认真贯彻十七大报告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中关于改善民生、维护民权的精神,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是摆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就必须确立更加鲜明的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司法保障的司法宗旨。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广大法官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围绕司法宗旨是什么、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哪里、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有哪些等一系列问题开展大讨论,以进一步统一司法思想,打牢思想根基,坚持司法为民。要树立大局观念,明确改善民生是全党、全国、各民族、各条战线的共同的重任;要树立大有作为的观念,明确人民法院在保障民生、维护民权中所处的重要地位;要树立一盘棋的观念,明确审理案件是改善民生的一步棋,把改善民生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要树立继往开来从头越的观念,照“镜子”找差距,树立人民法院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任重道远的思想。

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就必须发扬光大优良的司法作风。作风正,民心顺。人民法官要有亲民爱民的作风,要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视人民利益重如山,甘为人民的孺子牛;要有便民利民的作风,说话办事多为百姓想细一些,想深一些。要耐心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倾听其诉求,把道理讲透彻、把法理讲明白、把矛盾化解彻底;要热心为群众办好事,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送给百姓。要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要以满腔热情为人民服务。

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就必须强化服务民生的司法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实际,体察民情,倾听民声,摸清群众对法院工作真实的、具体的期待,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切实解决问题、实现群众期盼的服务民生举措。要继续总结和完善长期积累的就地立案、巡回办案、假日法庭等一系列便民措施,把司法温暖送到百姓心中。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就必须追求更加和谐的司法效果。民生司法,绝不是一句赶时髦的口号,而是新时期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使命。各级人民法院要增强民生司法的使命感,按照中央政法委通知精神,着力解决好“群众关心、社会热点、历史欠账”等方面的问题,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承诺。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四篇:司法为民演讲稿

体会到,人民司法事业,是怎样的光荣,又担负着怎样的责任。今天的中国,正坚定的向法治迈进,社会转型阶段的利益重组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就象德沃金在其不朽名著《法律帝国》中的描述:“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而法官们,则是帝国的王侯。”所以说,今天的法院,所面对的,是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是前所未有的时代挑战、前所未有的历史责任。今天的我们,工作在人民法院,是一种光荣,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肖扬院长的论断振聋发聩:“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我们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建立法院,不是为了建一座宏伟壮观的“帝国之都”,人民赋予法官审判大权,也不是为了法官们的尊荣显贵。如果不能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的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法院与法官,就会在法治时代,失去存在的价值。面对肩负重大使命的光荣,面对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大得无法想象的责任,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人民法官义不容辞。

司法事业关系的,岂止是我们个人或者法院的荣辱?作为法律实现的最终环节,人民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法院生杀予夺大权之下的,是当事人的身家性命,是公众的道德情感,是社会的是非标准。司法的后果往往连法官都会为之不安,英国大法官培根的比喻尽人皆知:一次不公的裁判的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犯罪只是触犯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的源头。在他眼中,失败的司法,竟然是比犯罪更大的邪恶!诚非虚言,中国古代的司法就不乏这样的例子,很多时候,“屈死不告状”竟然成了经验之谈,这经验背后,有多少惊心动魄而又无人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

338.com查看问津的苦难?明朝成化年间的刑部尚书刘铁斋号称铁石心肠,但他在看到三法司门前以头抢地、辗转呼号的百姓时,也不禁为之动容,叹一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司法公正所具有的巨大的社会价值,要求我们为之付出全部心血。而在现实中,尽管人民法院的公正高效有目共睹,公众高度评价,但并非尽善尽美。人民群众的期望与司法环境的滞后、司法体制本身的缺憾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特殊情况下,还会激发。前一时间发生的“宝马车撞人案”就是一个尖锐的例子,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超出了司法界的想象,汹涌民意,隐含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更高要求。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人民有要求,法院就必须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回应。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就是我们义无反顾的选择和使命!于是,就有了司法为民的要求,从最高法院的提出,到省法院的落实,无不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意识;从人民群众的热切反应,到两会代表的高度评价,无不彰显人民司法的人民本质。

目标确立后,行动就是关键。司法为民不是一个装点门面的宣传口号,公正与效率也决不是一张空头支票,它需要我们用热血和汗水去兑现。抓住机遇,直面挑战,是人民法院的时代责任!落实司法为民,捍卫司法公正,是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

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意识是行动指南。如果说司法为民是一首交响乐,那么,人民意识就是它的第一乐章。正如周溯院长所言:“裁判不公、效率不高,问题的思想根源就在于背弃了应有的政治立场。”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我们的法官是人民法官,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我们的天职!惟其如此,才能沿着人民司法的方向高歌猛进。

落实司法为民,制度落实是核心。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邓小平同志也说过:“制度问题具有根本性。”对于系统而言,制度从内部决定其运行方式;对于个人而言,好的制度能够避免人性的弱点。法院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全局性的问题不能简单的归因于成员的个人品质或者是主观意识。法院在制度性的运行机制上确保公正与高效,人民的利益,自然就会得到实现,司法为民的落实,自然就会水到渠成。

落实司法为民,做好我们自己的本职工作是关键。崇高的事业,始于平凡的努力。我能够看到,我从前的偶像、现在的同行,在平凡岗位上非凡的奉献:广东的陈麟基法官,才38岁,就经受了生与死的严峻考验,病逝在工作岗位上,演绎了新时代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四川的唐汉华法官,对当事人的不幸感同身受,以实现公平为己任,长期超负荷工作,英年早逝,留给家人的,是九万多元的债务;陕西的李增亮法官,不计名利,15年如一日奉献基层,以青春、热血成就“铁案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

338.com查看法官”风采;就在前几天,我们执行局两位可敬的女法官,接待上访时,整夜陪护照料一位瘫痪的女孩,拿自己的衣服给她御寒。什么是司法为民,这就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就是对日复一日平凡甚至琐碎的工作毫不懈怠;司法为民,就是在一个个案件中为点滴的公正奔波操劳。正是这平凡的努力,正是这点滴的公正,汇聚成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壮丽进行曲。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这是一个波澜壮阔生机无限的时代,这是一项充满艰辛充满成就的事业。还有什么比经历和享受奋斗的过程更令人鼓舞?还有什么比见证并参与一个伟大的时代最伟大的事业更激动人心?实现公平与正义,人民法院任重道远;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人民法官当仁不让!一生仅此日,万里是行程。这一路上所有的平凡,所有的琐碎,所有的艰难与险阻,都是我们前进途中的风景。且让我们在时代的大潮中,乘风破浪,以行动证明我们无愧于神圣的审判事业!无愧于伟大的法治时代!

第五篇:哲学与思辨

哲学与思辨

柏拉图的乌托邦国家构想之正义观

杨晓东

(南开大学哲学系, 天津300071)

摘 要: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柏拉图最早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论述。他在理想的国家制度框架内, 运用

先验理性的方法推导出独具特色的正义理论, 既有值得借鉴之处, 又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剖析柏拉图的正义思

想, 可以为思考现实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正义观;柏拉图;政治制度

中图分类号: B502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8520(202_)01-0021-03

收稿日期: 202_-06-17

作者简介: 杨晓东(1973-), 男, 黑龙江林甸人, 南开大

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国家政治活动本身离不开对道德的诉求, 国家的法律或者政治原则无法超出既有的道德框架, 因

为国家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合理性只有通过道德才能

得到令人信服的说明。无论是 君权神授论!者, 还

是 契约论!者, 无不是利用道德话语来为当时的政

治提供理论支持, 从而为社会秩序的合法性提供辩

护。麦金太尔指出: 当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誉为政治

生活的首要德性时, 他这样说就是指出, 一个对正义

概念没有实际一致看法的共同体, 必将缺乏作为政

治共同体的必要基础。这种基础的缺乏也将危及我们自己的社会。![ 1] 有了政治的正义性观念就可以

对法律和政治制度进行道德的批判。![2] 因此, 从概

念上廓清政治的正义性观念, 尽可能使它成为可应

用的标准, 成为正义原则, 一直是政治哲学的最高任

务。追根溯源, 对正义思想的系统论述可以说是发

轫于柏拉图的∀理想国#。在这部著作中, 柏拉图的代言人苏格拉底与他的对手辩论的起源就是对 什

么是正义!这个问题的讨论, 其路径是通过国家正义

和个人正义的相关对照来探索理想城邦的正义原

则。

从∀理想国#有关苏格拉底和色拉叙马霍斯等智

者关于正义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 他们之间对正

义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智者的正义概念为

有话实说, 拿了人家东西照还![ 3](P6), 把善给予

友人, 把恶给予敌人![ 3](P8), 正义就是强者的利

益![ 3](P18)。苏格拉底的正义概念则是: 正义首先区

分为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 国家的正义是大写的 正义!, 个人的正义是小写的 正义!, 二者之间存

在着某种对应关系。对个人正义的论述可以说是为

国家的正义提供理论支撑。在柏拉图看来, 永恒的 正义统一于理念世界, 人间的正义统一于国家。建 立理想国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国家的正义。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通过优雅的对话和智者风

格的 辩证法!, 对当时流行的正义观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批判。

首先, 柏拉图的代言人苏格拉底在与色拉叙马

霍斯的对话中讨论了正义的定义是不是欠债还债?

柏拉图认为, 欠债还债未必正义, 关键要看债主头脑 是否正常, 同时还应考虑是否另有所指: 朋友之间

应当与人为善, 不应当与人为恶。![ 3](P7)即如果把 钱还给债主对收方和还方都有害, 就不算还债。所 以, 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

其次, 关于正义是不是 把善给予朋友, 把恶给

予敌人!的判断。柏拉图认为, 假使朋友真是好人,当待以善, 假使敌人真是坏人, 当待之以恶, 这才算 是正义[ 3](P13)。如果不能正确地判断好人和敌人, 那么助敌害友不就成了正义了吗?

再次, 正义不是 强者的利益!。色拉叙马霍斯

认为, 正义不是别的, 就是强者的利益。柏拉图借苏 格拉底之口对这种正义观作了批判。他指出, 第一, 统治者有可能犯错误, 制定出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这样说, 正义可能不利于统治者(法律可能是错误

21的)。正义有时是不利于统治者, 即强者的, 统治 者无意之中也会规定出对自己有害的办法来的。![ 3](P20)因而, 正义并非永远对强者有利, 有时会 伤害强者的利益。第二, 每种技艺都有自己的利益, 其天然目的就在于寻求自己的利益[3](P23)。没有一 门科学或技艺是只顾到寻求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他 所支配的弱者的利益。如同技艺在医生和舵手那里 表现出来的一样, 正义的价值目标恰恰是应该照顾 弱者利益。一个统治者, 当他是统治者的时候, 他 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属下老百姓的利益, 他 的一言一行都为了老百姓的利益。![3](P25)色拉叙马 霍斯反驳说, 牧羊人把羊喂肥了, 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苏格拉底指出, 统治者即便为了自己的利益, 他也必须有助于实现老百姓的利益。好人就不肯

为名为利来当官。![ 3](P30)一个真正的治国者追求 的不是他自己的利益, 而是老百姓的利益。![ 3](P31)政府的统治作为一种技艺, 也要照顾弱者的利益。最后, 正义不能等同于自由和民主。民主制的目的不是美德而是自由, 亦即根据自己的爱好或高 贵或卑贱地生活的自由。柏拉图不是一个自由民主

主义者, 他对民主政体持批判态度, 认为在一个国家 里, 如果当权的像老百姓, 老百姓像当权的, 没有尊 卑之别, 儿子也跟父亲平起平坐∃∃外来的依附者 也认为自己和本国公民平等, 公民也自认和依附者平等!, 没有等级之分, 那么, 连狗也变得像其女主人 一样为所欲为, 驴马也可以自由地上街到处撞人而 不加约束, 盲目混乱的民主和自由必然会破坏社会 秩序的基础。不顾一切过分追求自由的结果, 破

坏了民主社会的基础, 导致了极权政治的需

要。![ 3](P340)因而, 物极必反, 极端的自由其结果不 可能变为别的什么, 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 3](P342)。柏拉图认为: 正义是善, 不正义是恶![ 3](P32)。正义 的价值就在于为优良的城邦生活提供一个稳定的秩 序, 而普遍斗争之后产生的无论是僭主政体还是自 由的民主政体, 无一例外地只能背离正义所要解决 的问题。民主!和 自由!是和混乱、争斗相联系的, 在 自由!、民主!的国家里是没有秩序可言的。柏

拉图的这种反民主思想的产生, 首要原因是他的正 义价值观的整体主义、国家主义取向。他所期望的 正义是城邦社会政治生活的和谐可控, 是国家整体 的和谐有序运行。

柏拉图的正义是从属于一个整体的各部分各司

其能, 各尽其职, 是一个整体内部不同部分之间的一 种和谐关系。而最初智者们所提出的正义则着眼于 人与人之间或者不同的集团与集团之间所可能达到 或需要遵循的准则。

在柏拉图所构建的 理想国!里, 城邦中的人可

以分为护国者、辅助者和生意人三部分。当生意

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 而不互相干扰时, 便有了正义, 从而就使国家成为正 义的国家了。![3](P156)由此可见, 按照柏拉图的观 点, 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因此, 城邦政治的 正义!性就是在这种比例关系中 体现出来, 即行为(等级)与本性之间必须合乎比例, 也就是说, 有怎样的本性, 过怎样的生活, 处于怎样 的等级中。由此可见, 无论从国家整体着眼, 还是从 个人来说, 正义本身意味着理性地从事一切他应该 做的事情, 这对于秩序的和谐、目标的实现是至关重 要的前提。

在柏拉图设想的理想国里, 社会成员由三个部

分人组成, 相应地, 每个人的灵魂也有三种品质。个 人的灵魂中也分为理智、激情、欲望三部分。正义是 心灵的德性, 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当理性知道三

个部分各自的利益与功能并懂得将其协调一致时,便是个人的正义。正义的人不许可自己灵魂里的各个部分相互干涉, 起别的部分的作用。他应当安 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 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 自身 内秩序井然, 对自己友善。![ 3](P172)由此可见, 在人 的灵魂中由理智主宰的各部分相互和谐时, 便具有 了个人的正义。通过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相互对

照, 相互印证, 充分显示了正义的本原性意义。

柏拉图所提出的政治主张, 是有其实际目的的。

从当时的社会背景看, 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 希腊城 邦奴隶制度开始面临严重的政治危机, 社会阶级矛 盾和政治斗争日益尖锐, 奴隶主阶级日益腐化, 社会 风气败坏。他所提出来的一系列措施正是为了想调 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 巩固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 以维持严格的等级制度, 挽救摇摇欲坠的奴隶制社 会。作为奴隶主阶级的思想家, 柏拉图认为, 政治活 动是领导阶层的专职, 是领导阶层义不容辞的一种 道德义务, 而农民、工人、商人是物资财富的生产者 和推销者, 他们不可能也不必要去担负行政上的许 多事务。这就是说, 人类天生就是不平等的, 劳心者 治人, 劳力者治于人, 这是天经地义, 是合乎 正义!原则的。

在柏拉图看来, 城邦的正义是和个人的正义息

息相关的。他通过对人的自然本性的探究, 提出了 人分别由金、银、铜、铁组成, 由于人的自然本性的构 22

成要素不同, 因而可按人的本性来安排人在城邦的 工作与生活, 这从本质上体现了正义, 如果不顾及每 个人的自然本性, 犹如基督教所言, 人人在上帝面

前平等!, 那才最不能体现真正意义的平等与正义。依自然的等级的安排, 不仅尊重了自然, 而且使城邦 运行有序, 这恰恰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与正义。柏拉图认为, 人必须生活在城邦中, 在城邦中, 人才 能够体现出人之为人的理念, 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 人如果离开城邦, 或者变成兽, 或者成为神。!然而, 生活在日常之中, 人们常常会被变化不居的东西所 诱骗, 之所以如此, 就是在于他们灵魂构成中, 灵魂 的欲望部分支配着激情与理性, 他们禁不住欲望的 诱惑, 沉溺于欲望而不能自拔, 甘愿堕落, 所以这些 人不能成为统治者, 一旦他们成为统治者, 他们身上 的 多头怪兽!便无法抑制, 那他的统治对于城邦是

致命的。所以, 城邦的统治者, 必须是哲学家, 因为 在哲学家灵魂中, 理性占据支配地位, 支配着与控制 着欲望, 根据理性的要求, 他会重视正义和由正义而

来的光荣, 把正义看得高于一切, 不可或缺, 他会通 过维护正义重整和管理城邦。

柏拉图在政治哲学史上较早地系统地考察了正

义问题, 觉察到作为根本原则的正义在道德和政治 制度领域的重要性, 是极具前瞻性的。诚如罗尔斯 所指出的: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

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4](P3)然而, 当 一种理论, 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 只要它不真

实, 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 4](P3), 对于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亦应如此。应当指出, 柏拉图的正义学 说在下述的范围内仍然是正确的: 正义的本性取决 于城邦的本性, 因为如果不理解城邦, 政治以外的东 西也不可能被理解, 同时城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因 为其条件完全可以被阐明: 为了理解这些条件, 不必 先解答有关整体的问题;提出关于整体的问题就足 够了。![5] 作为 范型!(理念)的正义一直是柏拉图 追求的目的, 但是现实中正义的人和正义的城邦都 不会是完全正义的, 它们只能以正义的理念为参照, 密切地近似于正义本身。正义本身并非在它能变为 现实的意义上是 可能的!, 因为它总是不经历任何

变化的。理念是唯一处于变化之外的东西, 所以在 某种意义上它们是所有变化及所有能变化的东西的 原因。因此, 只有正义理念本身才是真实的、终极的 真理。

尽管柏拉图在理论上构建了一种超出现实的、以正义为核心的理想国家制度, 但是由于其特殊的 社会背景和历史、阶级局限性, 这只不过是一种乌托 邦式的国家构想, 在这种乌托邦社会中所提出的政 治正义也不免陷于一种缺乏根基的幻想。

首先, 从逻辑上讲, 他在其所预设的人们社会地

位不平等(城邦中三个等级的划分)的基础上建构国 家的正义, 通过正义来维护城邦政治制度的合理性, 这个理论前提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 试问: 从不正义 的大前提中何以推导出正义的结论呢? 这与罗尔斯 为 作为公平的正义!所预设的 无知之幕!的理论前

提大相径庭。

其次, 个人的智慧和国家的智慧是同一个智

慧!, 个人的勇敢同国家的勇敢是同一个勇敢!, 这

个关于国家正义的和个人正义的同一性比较, 也是 带有先验的、神秘的特征, 这种论证方法缺乏现实的 直觉和实证分析的基础。实际上, 柏拉图是从对国 家的正义的论证引申为对个人的正义的讨论, 他这 样做无非是从人性、道德的角度为他所设想的国家

秩序寻求合理性的理论依据。国家的正义和个人的 正义是统一的, 统一的基础在于国家的整体性。

最后, 从实践角度来说, 柏拉图的等级划分, 既

非以血缘为原则, 亦不是根据经济地位, 而纯以个人 之 德!为根据, 以各人对生活方式的选择为标准。由于个人之正义在现实中缺乏 公度性!, 柏拉图想

当然地将这种实际存在的人性差别漠然视之, 把这 种差别人为地理想化, 对人性的贪婪估计不足, 因

此, 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参考文献:

[ 1] 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308

[ 2] 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 % % 法和国家的批判哲 学之基础[M].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81

[ 3] 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6

[ 4]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 5] 列奥施特劳斯, 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 石 家庄: 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365

[ 责任编辑: 孙 霁]

司法为民“小与大”的思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