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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登记标志管理制度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21-36604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00:53: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登记标志管理制度

新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土建工程四标段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我工区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我工区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的规定,由我工区评定并填写。

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二工区 新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土建工程四标段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在用超高压容器,由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判废

1、经检验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我工区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器报废后,我工区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二工区

第二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 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 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 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 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 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 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方式

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 进行使用登记。

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 记。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 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 锅炉

D 级锅炉。

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 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 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4.1 申请

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 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 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 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 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 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 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 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 C),《气瓶基本信 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D)

注 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 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 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 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 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 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 意见、盖章。

资料及信息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 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 交还使用单位。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 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 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安全状况报送 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 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 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 TSG08-2017中3.8.1至 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 变。

8.1 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 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 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2 移装变更

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 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 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 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 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 证明》(格式见附件 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 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 3.4、3.5 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 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 3.4、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 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 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 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 本规则 2.14 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 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 2.5 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 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 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 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 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 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 G 式样

一、式样二);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格式见附件 H)固定在车辆前 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 时发放的 IC 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 G 式样三。

12附 则

12.1 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 项要求。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

12.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 目的

一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和设备状态变更管理行为,实现使用登记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二是借助登记平台及时开展监察和服务,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附件1)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3 职责分工

3.1 泰山区、岱岳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高新区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受市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3.2 泰山景区在未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前,市局具体负责泰山景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4 一般要求

4.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4.2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注4-1),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3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4 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注4-2); 4.5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的燃煤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注:4-1: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包括:一是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二是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

注:4-2: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方式

5.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只)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5.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5.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5.3.1 锅炉

D级锅炉(注5-1)。

注:5-1:依据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2017年01月16日第1号修改单,D级锅炉是指:(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5.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重装气瓶。5.4 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1)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注5-2); 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有: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TQ60、TQ80 塔式起重机,QT16、QT20、QT25 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G60 型、G17 型罐车(注:铁路罐车),直径 1.98 米水煤气发生炉,Q51 汽车起重机,A571 单梁起重机,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

(2)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不符合安全性能的特种设备;(4)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

(5)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特种设备: ①泰城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注5-3)。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要求的锅炉(见附件2)。

注:5-2:依据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注:5-3: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等文件。使用登记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6.1 申请

6.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注6-1)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原件、复印件(一份);(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见附件3,注6-2)、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注6-3)原件、复印件(一份);

(4)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注6-4),或对于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需提供首次检验报告(注6-5),或对于除氧舱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需提供安装质量合格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7)使用单位为承租或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责任的租赁或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8)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连接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一份),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6.1.2 对于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技术资料缺失的,应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见附件4)要求进行处理。

注:6-1: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有营业执照,不得以自然人办理使用登记。

注:6-2: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氧舱,执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车用气瓶,执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规定的格式,并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注:6-3: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注:6-4: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有:锅炉、氧舱、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注:6-5:实施首检的特种设备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内的起重机械。

6.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6-6)原件、复印件(一份);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5),《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两份(格式见附件6)。

(5)使用单位为承租或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责任的租赁或承包合同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注:6-6: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8年9月1日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6.3 受理

6.3.1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7)。

6.3.2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8)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6.4 审查及发证

6.4.1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注6-7),出具《不予使用登记决定书》(附件9)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6.4.2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或填写《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附件10);检验机构根据《安全监察指令书》或《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对设备进行检验确定设备状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6.4.3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11)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专用章。如果设备出厂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的,登记机关按照《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附件12)填写。6.4.4 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附带设备明细表》(附件13)并加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专用章。

注:6-7:不予登记的情况,例如:A.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B.非法制造、安装的设备; C.材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不符的情况。资料及信息

7.1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同时,7.2 登记机关应当将整套申请资料,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原件,交还使用单位。8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8.1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检验日期给予审核确认。

8.2 检验日期的确定可参考《下次检验日期有关要求》(附件14),规章或规范变化的,应依据最新要求确定。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9.1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5、6)和安全状况(附件15)报送登记机关。9.2 各登记机关负责数据更新,并于每年4月底前填写《()压力管道登记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附件16)和《()气瓶登记信息汇总表》(附件17)报市局安全监察科。10 变更登记

10.1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2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10.3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1)原使用登记证;

(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注10-1)原件、复印件(1份)。

(4)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注:10-1: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需提供改造后首检报告。

10.4 移装变更

10.4.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1)原使用登记证;

(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注10-2)。

注:10-2:拆卸移装的主要有锅炉、氧舱、车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10.4.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0.4.2.1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18)。

10.4.2.2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按照本规则第6条、第7条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②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 ③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④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移装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10.5 单位变更

10.5.1 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10.5.2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第6条、第7条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10.5.3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单位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10.6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注10-3),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注:10-3: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如加盖有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印章的信息变更证明。10.7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以下资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同时,签办理日期。

(1)原使用登记证;(2)原使用登记表;

(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检验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1份);

(4)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证明材料(可参照附件19《超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继续使用审批表》)。

10.8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办理变更情况处理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附件20);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两种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时,可以一并办理,简化程序。10.9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注11-7);(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6)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淘汰燃煤锅炉的规定,已超出淘汰时限的锅炉(注11-8)。

注:11-7: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工业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注:11-8: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67号)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见附件21),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12 报废

12.1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12.2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12.3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13 使用标志 13.1 使用标志包括:

13.1.1 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使用规》附件G式样

一、式样二)。

13.1.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格式见《使用规》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13.1.3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密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

13.1.4 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使用规》附件G式样三。13.2 使用标志的发放

13.2.1 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且加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专用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

13.2.2 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时,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使用标志。锅炉定期检验后的使用标志,由检验机构在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后签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生了变化的,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并收回原车牌。14 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使用标志的补办

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使用标志、车牌、IC卡在设备使用期间出现遗失、损毁,使用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参照10.6条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

(2)登记机关依申请核实并补做相应登记文书和牌照,申请补做使用登记表的,也可复制存档资料加盖使用登记专用章。15 附则

15.1 2017年1月16日以前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与《使用管理规则》不一致的,以《使用管理规则》为准。《使用管理规则》未规定,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5.2 本作业指导书与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为准。

附件1 :特种设备目录

附件2:泰安市关于调整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附件3:产品数据表

附件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附件5: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附件6: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附件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9:不予使用登记决定书 附件10: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

附件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附件12: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附件1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附带设备明细表 附件14:下次检验日期有关要求

附件15:气瓶、压力管道安全状况

附件16:《()压力管道登记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附件17:《()气瓶登记信息汇总表》 附件1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附件19:超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继续使用审批表 附件20:特种设备遗失、损毁自我声明 附件2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

第四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范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的(特种设备名称)

台,设备编号

,已经检验合格,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办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五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应及时存放于设备档案内交由档案室保存。

2、使用登记前,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3、办理使用登记时,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的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4、设备登记后,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安排人员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注:登记标志为使用登记证或包括使用登记编号信息(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的标签。

5、特种设备发生以下变化时,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填写《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并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名称发生变更; ——公司的特种设备转让或出租; ——公司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改造,更改了使用参数。

6、《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内容应包括:设备基本信息(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名称、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等)、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停用、移装、过户、报废、重新启用、安全状况变化等)、提交的有关资料情况(使用证、注册表、检验报告、其它相关见证资料等)。经公司总经理万明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7、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办理注销手续。

8、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登记标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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