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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育政策法规 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21-30562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23:36: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陕西教育政策法规 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陕西教育政策法规 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1、陈某是某高校教师,工作十多年了,一直没有参加过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2010年8月,由于学校有教师进修的名额,陈某便向学校提出要去进修。学校以没人替他上课为由不同意他的请求。陈某认为校领导故意和自己作对,于是与学校发生了纠纷,之后他便经常迟到、早退。学校后来决定扣发陈某9月份的工资及一千元的奖金。由于陈某不能接受学校的这一做法,陈某决定提出申诉。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简述教师申诉的范围。

答:(1)教师申诉的范围:

①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陈某是否有权进行申诉?为什么? 教师陈某有权进行申诉。因为申诉权是教师的权利。至于学校是否真的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由受理机关裁决。

(3)学校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学校作出的决定合法。因为《教师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教师参加进修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一项权利,但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中陈某因未能参加进修,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2、2010年6月,某市公立初级中学新校区开始招生报名,当市民李先生来到现场,将户口簿交给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却让他出示工作证。给孩子报名上学看大人工作证干啥?这是在现场时李先生的疑问,而两位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次招生只招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子女,并拿出一页纸表示,学校有规定,这上面的单位工作人员孩子才可报名。纸上罗列的单位名称包括: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那么为什么不招别的学生呢?工作人员给出的回答是,“我们新校区主要解决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子女就读难的问题,今年只开4个班,资源有限。”

问题:(1)该校的作法合法吗?为什么? 答:(1)该校的作法不合法。(3分)

(2)该校的作法之所以不合法:一是违反了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依照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不分家庭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该校公然以“单位名称”区分标准来设定招生标准,有违教育的平等性原则。(2分)

二是违反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照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教育活动不是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不能因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2分)

三是违反了义务教育的就近入学原则,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就近入学原则,该校的作法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的藐视。(2分)(2).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相关部门应如何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 答:(1)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链条所致。(1分)二是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所致。(1分)三是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意识淡漠所致。(1分)(2)相关部门要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贯彻就近入学的原则。(2分)

二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守教育平等性、公益性原则。(2分)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给予学校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并给予学校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2分)

四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强对相关主管部门的问责。(2分)

3、谢某是初一女生,一天下午课间,因与同学吵架而私自离开学校,晚自习时班主任检查发现谢某不在教室,同桌报告说谢某与同学吵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信以为真,未予追查,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教育,第二天下午,班主任上课发现其仍未返校,这才与家长联系,但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中家长报案,但至今仍无其下落,家长最后到法院状告学校,要求学校赔偿10万元。问题:(1).谢某失踪,学校和谢某班主任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学校和谢某班主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班主任谢某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班主任谢某代表学校行施教育教学职权时没有履行“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所以,对于谢某的失踪,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2).本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启示:

一是要强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

三是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杜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纸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和权利,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再者他是从家里出走的,这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我也没有责任。” 请问:吴老师的做法和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试述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答题要点:

(1)吴老师的做法(私自拆阅学生信件的行为和当众宣读学生信件)是不正确的。

(2)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

吴老师的解释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教师虽然有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的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以教育和爱护学生为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5、2011年12月25日,陕西某小学六.四班班主任张某,认为其班上的9个同学挤进会议室观看演讲比赛,给班级丢了脸,“脸皮太厚”,于是要求这些学生当众用小刀刮脸,直到出血为止.事发后,学校对张某作出了停职检查决定.2001年8月,其中受害的6名学生及其家长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淮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及淮南某小学在全校向6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小学赔偿6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3000元.问题:此案中民事赔偿部分为什么由某小学承担,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教师张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是学校和学生,张某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在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过失的张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诉讼法》)。6、2000年5月某中学初二班主任李某,怀疑该班一女生与一男生关系亲密,于是将双方家长请到学校,在办公室当着其他人大谈其早恋问题,并当众翻查该女生的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第二天,该女生没有到校上课,并离家出走,其家人后来在南京寻回.2000年8月1日,该女生对李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李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200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李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问题:法院为什么判该女生胜诉?法院对此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教师李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并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损害结果与违法事实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该女生胜诉。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某中学因片面追求升学率,借口教室不足,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然而这些学生一离开,该校又接受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为此事,被责令退学的14名学生家长联名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问题:试分析该校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并阐述法律依据.答 :该中学“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不得开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对品德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的规定。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童失学、辍学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对该中学予以行政处罚。

8、西安某一重点中学的一位高三学生说:“我们的考试测验如家常便饭,不光考,还排名次。我们4个理科班近200人,从头排到尾,不仅在班上念一边还在家长会上念一遍,这是同学最讨厌的也是最害怕的。再说了,排在倒数几名的,谁还有什么信心呢?” 2010年期末考试结束,四川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了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并未在该中学的四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做了公布,引起四名学生机监护人的不满。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委办公室。为此,四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1)四川省某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答:四川省某县中学的做法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学业成绩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由于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家长和教师知情的一种特殊的个人隐私,且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同时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学生处于弱者地位,学生学业成绩的隐私权很容易被侵犯,如果教师采取张榜排队等方式侵犯学生的学业成绩隐私权,不仅伤害了学生自尊心和人格尊严,而且对被害者心灵的伤害会影响一生,为此,一方面,教师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侵犯学生学业成绩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学生也要知法懂法,增强维权意识,学会运用申诉等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敦促学校教师充分认识和尊重学生学业成绩的隐私权,自觉履行其义务。

9、刘芳初二年级学生,家在农村,离学校较远,每天上学要走好长一段路程。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刘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刘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刘芳的爸爸,劝他让刘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刘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请问:刘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刘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刘芳爸爸的说法是错误的。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普及教育。它分为两个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义务教育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学校教育的重要阶段。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教育的基础。

第一,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并颁布了九年义务教育法。刘芳是初二的学生,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他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意味着承担接受教育、完成学业的义务,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具有强制性。所以刘芳必须进入学校进行学习。刘芳爸爸的做法可以说是违犯了九年义务教育法的。

第二,根据九年义务教育法,刘芳本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个权利不是因为刘芳爸爸觉得刘芳是自己的女儿而可以剥夺的。刘芳本人有很强的学习欲望,应该捍卫自己的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教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是年满6周岁或7周岁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的义务教育。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普及性。刘芳属于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人群。我们倡导九年义务教育的人人平等,不分种族,男女等均接受平等的九年义务教育。而刘芳爸爸却认为刘芳是女孩子而不让其接受义务教育,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10、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

[点评]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

11、某生到热水房去提水,因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大面积烫伤。[点评]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正是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12、学校食物中毒

[点评]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导致学生事物中毒的伤害事故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学生责任事故,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食堂管理人员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学生中毒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13、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吃野果,老师未加制止而至中毒,甚至某生因此死亡。

[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14、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

[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教师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赔偿责任人。第一,学校和教师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律义务。中学教师刘某在本案中对于其班上学生实施的有关行为,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们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第二,本案中,中学教师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在对学生喜怒无常的症状已经凸显的情况下,该中学还任命其为班主任,致使刘某上严重侵害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却视而不见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5、学校迫使学生参加商业演出,某生因病被迫坚持参加而致急性脑颅出血并并不得不休学一年。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对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学校是学生受教育的场所,无权利用学生从事商业活动为其营利,对于学校来说,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为了营利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商业活动,据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则,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虽未直接侵害学生,而是通过实施了组织对未成年人参加有害的、活动而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故本案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6、某女生因生理原因不能参加比赛,被强迫参加运动会导致身体受损。

[点评]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教师明知学生有特殊生理状况,仍要求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究。本案是由于履行学校职务的教师刘某未尽到法定职责而导致学生李某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事故,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所谓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存在疏忽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本案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视为学校的主观状态,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17、某生在厕所被已开除学生所伤,因在场老师不作为,及教师来迟导致学生死亡。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学校救治不力,导致学生伤害加重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该案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是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同时,导致伤害发生的关某及其家长也是赔偿责任主体。总的来说,在这起案件中,学生崔某被刺身亡,加害人关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名玩篮球的本校教师见死不救,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教师和学校负有的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受伤学生崔某因抢救不及时身亡,因此构成了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及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8、被校长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点评]这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学校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赔偿崔某的全部损失。

19、打闹造成另一人眼睛失明,学校平时有老师值勤,但事发当天引老师请假回家,无人值班酿成悲剧。

[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之间互相嬉戏戏闹而致其中一人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第一,本案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学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同时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事发的当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有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这样,由于学校的疏忽,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某生迷上电游,校方不作为行为

[点评] 第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21、体育课摔伤到后脑勺,学生本人隐情不报致死亡。

[点评]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22、电影院踩踏事件

[点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电影院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23、在校门口小卖部买电池,实验课受伤事件

[点评]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在学校中,但其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就本事故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所以应由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学校,而应是电池的生产者,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

第二篇: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政策 及其执行中的问题分析

一、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政策体系分析

(一)政策背景:政策变迁凸显由“限制”走向“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是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农村流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时,面对被称为“民工潮”的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国家曾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农民工的大流动,因此,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在城里接受教育也就处于一种被“限制”的境地。只不过那时的农民工多以“单身进城打工”为主,随同父母进城的儿童少年数量十分有限。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进城务工农民数量再度爆发式增长,“举家迁徙”趋势显著,其子女随迁人数急剧增加。但由于缺乏相关教育政策的有效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子女在流动中失学情况严重。

200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为基本途径;2003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部署了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形成了以“两为主”为原则、以“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全面接受义务教育保证制度和机制”为核心的教育政策,做出了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上学收费“一视同仁”的规定。《意见》比较充分地显现了“以人为本”与“追求公平”的教育政策理念,也因此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权威政策文本。

在以上有代表意义的政策先后颁布的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在相关的文件中也曾多次涉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问题,国家领导人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发表具有政策意义的指示精神,很多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大量的落实中央政策精神的地方教育政策。这些内容和以上有关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一起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政策体系。

纵观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演变过程,我们可清晰地分析出对待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理念的变化:由80年代中后期的“限制”,到90年代“差别对待”,直到新世纪以《意见》为标志的新政策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可以说,让农民工子女接受“平等教育”的政策理念已经成为新时期众多政策文本指导思想的核心内容。政策的新理念凸显了国家对大量流动儿童中的弱势群体——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聚焦关注,体现了各级政府解决这一社会难点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但同时,我们必须清晰地看到,政策理念的进步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必然解决。事实上,“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在政策制定者脑海中的树立,只是使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具备了一个必要条件。从政策学的视角来看,问题能否真正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还要依赖切实可行的政策体系的确立,尤其需要对相关政策的有效执行过程作为保证。

(二)政策解读:从政策执行角度透视现行政策体系中的“欠缺”问题 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关乎“社会稳定”以及“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问题”。问题的解决,应该也必须首先以一定政策体系的建立为基础。但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来看,其体系尚显薄弱;从政策执行的角度分析,现有的政策要达到较好效果,其体系还有很多欠缺之处。

1.政策文本欠缺必要的强制性要求 《意见》的出台,以“补偿和维护”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权益为核心,这种权益的维护需要流入地政府对当地的教育资源重新做出调整和分配。或者说,农民工子女得到的教育利益倾斜是建立在当地城市学生可享受教育资源相对减少基础之上的。显而易见,流入地原有的利益平衡会因此而被打破,会必然地引发利益冲突。所以,政策以“两为主”原则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就必然要求其本身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意见》在这方面有所欠缺,表现在整个政策文本中对“流入地”政府的相关工作都是以一般要求的方式出现,没有提及“一视同仁”的政策目标达不到的话,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追究问题。尽管政策文本对相关的教育、公安、财政、劳动甚至城市社区等相关部门均有涉及,但未呈现具体的责任与约束。政策强制性的缺乏必然导致政策执行中的权威性减弱,不同的政策执行主体也就会随之以“随意”的方式理解或执行政策,甚至“无动于衷”也无大碍。这不仅影响到了国家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也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政策执行乏力的问题。

2.政策文本欠缺明晰的操作方案设计

《意见》的中心内容是“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众所周知,制定教育政策的目的是为解决特定的政策问题,而绝不是为了象征意义而制定政策。从政策执行的角度分析,政策文本就不能仅仅勾画政策的模糊轮廓,而是要形成实用的、可行的、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方案。如果特定的政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对政策方案进行具体描述,那么则必须出台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否则没有清晰、具体的政策实施途径以及措施、手段,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以至于影响到政策执行的效果。事实上,《意见》在倡导“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要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然而政策文本中只是提到“要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既没有明确“较多”是个什么概念,也未说明补助的出处;而对于流出地政府的“辅助”责任,《意见》也是原则性地提出“积极配合”,其中涉及流出地、流入地政府最核心的责任分担、协调管理等内容却未明确设计。这就势必会造成政策执行中“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演化成“流入地政府是唯一责任者”的局面。政策文本中,“以公办学校为主”落实的方案也存在着与之类似的问题。缺乏了明晰的操作方案或政策落实的细则,政策执行中的政策扭曲、变形等失真现象也就不可避免。

3.政策文本欠缺时效性规定

教育政策的时效性是指教育政策在一定时间(期)范围内起作用并保持相对稳定,一旦超越这个时限政策就会失效。《意见》没有规定甚至没有涉及到时效界限。这样就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意见》与国家层面已经颁布施行的其他政策的矛盾冲突问题。最突出的就是与我国第一部专门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制定的《流动人口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之间的不一致。二者之间无论对流入地政府的责任还是对流动子女入学待遇、收费等都有很大差异。《意见》不规定时效性,就会造成政策执行中的混乱;二是从长期的过程看,任何教育政策都是不断变化的,原因是政策所依据的条件以及调整的关系都在不断改变着。如果没有政策时效性的规定,就会出现以往教育政策“以不变应万变”的状况,导致政策执行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中最突出、最迫切问题的后果,甚至会引发政策执行无效或负效应产生。4.政策体系欠缺整体性构建

教育政策体系的整体性是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众多类型、层次不同的教育政策需要配套设置,相关教育政策组成教育政策体系并发挥整体作用。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的复杂性以及与其他问题的相互交叉性,客观上要求相关教育政策必须做到统筹安排、整体配置。在这一方面,《意见》等政策文本无疑有所欠缺。首先,几年来政策体系的完善工作并不尽如人意,达成政策目标所必需的经费保障、人口管理等项配套政策并未悉数及时出台;其次,除《意见》属专门的政策文本外,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这些政策一方面数量有限,另一方面,只是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有所涉及,而非专门性政策文件。而且由于制定部门等方面的差异,这些政策一定程度上还缺乏有效协调,政策目标和内容只是停留在“互相重复”的层面,其系统性、层次性都没有达到政策整体性的要求。可以说,与农民工子女教育相关的各单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简单的“加和关系”状态,尚未能形成有机结合,这对于政策执行的效果有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

以《意见》为代表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文本中的种种“欠缺”,折射出了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中阻力增大,影响到政策目标的达成。

过程的视角分析,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无论在制定和执行中都还存在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恰是现实中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遇到障碍的基本根源。因此,有权制定政策的机构要根据现实情况尽快加强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体系的完善工程,一方面要对以《意见》为核心的现有政策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适时出台新的补充性政策以增加政策的强制性、可操作性和对业已变化形势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还要侧重加强地方教育政策对国家教育政策的呼应,保证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在政策执行方面,各相关部门也要做出进一步的改进,其中当务之急的工作应是尽快构建专门的政策落实、监控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并实施专项管理。当然,除此之外上级部门还应加大对流入地政府政策资源的支持力度,保证流入地具备相对充足的政策执行条件。只有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两个环节均实施必要的调整,才能使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收到良好的效益。

第三篇: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案例1 “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尹健庭:我们有统一的教育理念,也要有独立的教育理念。但这个理念它一定是要正确的,学生无论撞到什么样的老师都能得到很好的培养,就足够了。2006年7月他作客搜狐聊天实录)不应该在课堂上明目张胆的这样讲

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案例2:.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 1 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

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包括: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

案例3: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并说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案例4: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 2 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5: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

案例6: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7: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2004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由于,在前进村附近的工厂里有很多外地打工仔,加之该学费相当便宜,比附近学校收费少一半,其他学校一年级一个学期每人学费1000元,而该校只收600元。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9月3日,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于7日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13日交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2004年9月14日 《南方日报》)

案例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分析本案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案例8:2010年5月20日中午,某小学9岁的一年级学生黄某和阿敏一起离开学校,来到学校附近的津头砖厂一水坑游泳,黄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4 黄某死亡后,学校支付了1000多元丧葬费,另外给了家长4000元。此后,黄的父母与学校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黄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20年的死亡补偿费112680元。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学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承诺免费专车接送学生回家,家长送其子到学校就读,表明家长接受了学校提供的专车接送学生回家的服务,双方之间已就此达成约定。黄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未能按照约定在放学时将学生集中点名后用专车接送回家,而是任由黄某私自离开学校,导致黄某在校外游泳溺水死亡,对此,学校是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6月25日,该法院一审判决新城区某小学赔偿黄某死亡补偿费112680元。

案例9:2010年6月,某小学三年级两名学生(均为9岁)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相互嘻闹,学生甲将学生乙摔倒在地,致使学生乙脊椎受伤,当时学生乙下肢不能活动。其他同学将此事报告了班主伍老师,伍老师立即与学生乙的家长取得了联系,要求其迅速到学校未处理此事。家长来到学校后立即将学生乙送到医院治疗。乙住伤治疗了26天,共花医疗费8674元。出院后,学生乙的右腿仍行走不便。学生乙的父母以学生乙作为原告,将学生甲的父母、其所在学校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技告承担医疗费8600元,护理费1200元,伤残补助费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对于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乙虽然是上学时间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但是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学生甲、乙之间的喀闹,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3)、学生乙的父母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合理吗?

参考答案:不合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学生甲的父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4300元、护理费600元、伤残补助费2万元。

案例10: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淮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未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淮,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1995年下学期至1997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其向学生收取7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1996年4月和1997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

问: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

分析:⑴、,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⑵、没履行程序;《教育法》第27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⑶、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⑷、,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例11:1996年某市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校长,学校聘任教师,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聘任制.1997年暑假前,某小学公办教师陈某向市教委申诉,说他所任教的小学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解除对他的聘任,侵犯了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市教委组织调查小组,到该校调查,事实如下:陈家住学校附近,盖有两层楼房,利用底层开了一间杂货店,9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同签订后,陈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骑车载客,一学期里陈因进货或载客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家长意见很大。陈作为教师,业务水平不高,学校检查备课工作时,发现陈有10多节课无教案且教案写得过于简单,不少教案不足100字,期末考试中,陈所教四年级语文科平均分比同年级成绩低14分。96年底,学校给陈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市有关文件规定,7 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作试聘处理。9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改为试聘,时间半年,不发奖金和聘金。陈在学校的收入从1300多元减至850元,试聘期间,陈以各种理由请假。97年3月,学校发现陈两次请假后去进货,以后就很少批准其请假要求。陈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这个学期,陈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学校领导听陈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陈所教的班该科成绩比其他同级科成绩平均分低15分。10多位家长向学校提出。不让陈再教他们的孩子。97年7月学期结束,学校对陈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决定解聘陈。在教师大会上宣布,并将陈在试聘期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

陈在申诉中认为:(1)学校与他签订了聘期3年的合同,签约1年就解聘,侵犯了其本人作为教师的合法权益。(2)现在社会上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比比皆是。自己过去是民办教师,直收入很低,转为公办教师后,近几年待遇才大幅提高,家庭经济还有困难,利用工余时间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虽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点影响,但也不应被解聘。

学校认为:(1)陈只顾经营家庭的杂货店且早晚又去载客,不履行教师义务和职责,属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且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2)陈在学校的收人与当地其他行业同等学历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档次的人比较已属中等偏上水平;即使陈不参与经营家庭杂货店,不早晚载客,陈的家庭收人在当地也属中等偏上家庭,不算生活困难,陈忙于从事第二职业,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不可原谅。按照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学校有权解聘陈。

学生家长认为:陈只有一半心思在学校工作,另一半心思搞个人创收,这样 8 的教师误人子弟,不应继续留在学校任教。

上述事实表明,教师与学生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陈没有履行聘任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负不履行合同规定职责、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权提出终止合。.因此,学校可提出终止聘任合同。《教师法》第5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确定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学校解聘陈并没有违法,也没有侵犯陈的合法权益。

分析:在该案例中,尽管合同规定学校对陈某的聘期为三年,但学校提前将陈解聘却并未侵犯陈的合法权益,因为陈并未履行一个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学校的行为是依法治校的正当行为。

案例12: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案例13:2010年夏,某县教委实行机构改革,将原来的勤工俭学管理站改为县教育服务公司,并决定于2010年6月18 日上午(星期四)举行挂牌仪式。为了营造热闹氛围,县教委提前半个月通知县城内各小学腰鼓队排练节目,届时到场助兴。6月18 日上午,教育服务公司挂牌仪式如期举行,县城7 所小学的 9 小学生共计200多人次参加典礼,一时鼓乐喧天、歌舞翩翩,县教委的领导们十分满意,感觉效果好极了。

问:⑴、本案中,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哪项权利?侵犯了学生的哪项权利?

参考答案: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上课权)

在这个事件中,县教委以县教育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通知,让所辖的县城小学学生在正常的学习时间内停课参加商业庆祝活动,严重的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上课权)

⑵|县教育局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哪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责任形式为赔礼道歉,赔偿

案例14: 2004年《中国教师》杂志对儿童的生存状态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833名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三年级的学生中,有47%的学生认为自己的童年不快乐。主要表现是:受考试折磨、没有自由、压抑、紧张、忙碌。学生的年龄越高越觉得自己的童年不快乐。

问题:⑴、就上面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学校教育中是否有不合法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从调查数据以及上面的案例,学校教育存在着不合法的现象,就是以发展人的单方面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或以帮助学生通过选拔考试为根本目的,忽视了学生的个性特长。其原因就是应试教育所致,应试教育把单纯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作为学校的唯一追求而成为片面教育,成为学生各方面素质发展的绊脚石

⑵你认为,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二是重考试科目学习,轻非考试科目学习。三是重文化知识传授和应试技巧培养,轻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四是面向少数升学有望的学生而忽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五是学生课业负担依然过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六是学生体质和健康状况不容乐观,部分指标有所下降。

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其二,坚持德育为先,构建全面育人的工作机制。其三,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其四,深化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其五,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其六,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培养适应新课程和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

是搞应试教育还是搞全面素质教育,决非教育学术观点之争,而是对我们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是否真正负责的大问题。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15:张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 11 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张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 12 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16: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教师的申讼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吗?为什么?如何处理?

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教师的请求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原因是

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处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17: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教师赵某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教师赵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案例18:2009年12月15日上午,育才学校的老师刘某在检查作业时发现学生小雨做错了一道很容易的题,并且这道题曾经讲过,就很生气,于是朝小雨腿上踢了一脚,没想到一脚下去之后,小雨一直喊疼,被同学扶回家。次日,小雨家长将小雨送往某社区卫生院进行诊治,后因疼痛并伴有高烧于2009年12月19日转入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小雨家长和刘某的丈夫达成了给付全部治疗费2000元和其他费用3100元的赔偿协议。

2010年3月19日,小雨因右腿疼痛加剧再次入住某市人民医院,2010年4月5日被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血原性骨髓炎,因为该病,小雨于2010年7月3日入住某部队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9425.43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小雨右腿软组织受伤是血原性骨髓炎的诱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随着治疗费的增加,小雨越来越感到此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公平,遂于2010年7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请求被告育才学校和被告刘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380.69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育才学校的老师,在教学活动中踢伤原告,与造成原告血原性骨髓炎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育才学校应承担被告刘某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但鉴于血原性骨髓炎系原告自身血液中带有细菌所致,且原告受伤后,治疗的不及时、不彻底导致损失扩大,育才学校承担全部损失 15 17505.43元的30%即5251.63元为宜,扣除被告刘某代为支付的5 100元,应再支付151.6元。

问:⑴、在这一案例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刘某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他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

⑵、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案件中刘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粗暴的方法,踢打学生,造成学生小雨身体伤害,应对小雨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以及所造成的危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教师刘某是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学校要对此行为承担责任。

⑶、如果你是一名教师,应该如何认识自己的职业?怎样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①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此,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②、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是基于教学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首先是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虽然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但人格尊严是不许侵犯的。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案例19: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聘为某校初中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教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教研组多次找他谈话,但王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校根据这种的情况,经研究,认为王某不再适宜当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收发工作。王某不服,于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问:⑴、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在该案例中,学校没有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①因为王某虽然学历达标,但由于专业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尽—个合格教师应尽的义务,不能履行—个教师的法定职责,因此,王某就不应再拥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②学校不让李某担任教学工作而改任其他工作是依法实施的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侵害李某的“教育教学权”。

⑵、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 17 履行《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⑵、教育教学义务。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案例20: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袁的夫兄张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在此之后,王路过张家附近,张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过路群众再三劝阻,张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18 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问:王校长被侵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张某及其家人对王校长的侵害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张某及其家人应赔偿王校长受伤的各种损失。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1:依法维护学校的土地使用权

某校周围皆为居民住家,私房甚多,某日校长发现学校东边围墙被扒开一个豁口,约20平方米空地被丁某占为房基,且打下了基脚。校长即领人前去察看,丁某毫不掩饰,并说此地原为其祖业,对此校内议论纷纷,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权益不容侵犯,应当夺回;一种意见认为丁某为当地一小霸,学校难以斗过地头蛇,况且这块空地学校用处不大,且人家说是祖业,难辨真假,让他家占去算了.校长认为,纵是再小一块地方,也不容他人侵犯,于是,组织了四五个人去丁某家再次交涉,希望他停止侵占学校用地的行为,并出示当年建校图纸,足以证明该地为学校所有。但丁妻当即撒泼,又哭又闹,并操起凳子向校长劈去,校长在扭打之中头部受伤,校长回校后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了案,要求对丁某非法侵占、破坏学校场地围墙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赔偿损失,对丁某和丁妻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应赔偿医疗费用。公安机关通过取证调查,依法对学校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及时处理。

问:⑴、村民丁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造成了哪些危害后果?

⑵、村民丁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村民丁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学校围墙被扒开,学校场地被侵占和校长被打伤的危害后果。

根据《教育法》28条7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教育法》72条“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在本案中,学校资产是国家所有,所有权在国家,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并受国家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侵占。

村民丁某应该对学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承担校长的医疗费用的民事责任。

案例22: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问:你认为马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马某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受害学生还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案例 23.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 20 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4: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均为工厂职工,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觉得老师喜爱。王某上五年级后,因与王某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老师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后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这才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仍然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精神不振,无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一天天地差下去。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其父母反映,好让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到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

第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 21 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25:四川某小学校的两个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

分析本案的责任类型及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这里主要分析民事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22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肯定,学校对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学校是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

案例26:班主任苏老师以所带班级一名16 岁的女生与同班一名男生关系密切为由,在课堂、教研室和家长问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并当众翻她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还将部分日记和信件在班上公布,在不同场合进行辱骂。在长期压力下,这名16岁女中学生于2000年6月4日离家出走,6月8日才被从南京找回,但因此患上了忧郁症。

16岁的女中学生以自己的人格受到侵犯为由,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法庭。并最终赢得官司。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苏老师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苏老师的行为和学生离家出走、精神抑郁有因果关系,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苏老师和学校向这名16岁的学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余元,精神抚慰金500元

问:⑴、在此案中,班主任苏老师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赔偿经济损失3000余元,精神抚慰金500元

⑵、你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怎样处理这一类问题 不倡导,不反对,不超越”底线“,加强正面引导中学生心里很脆弱的、这个年纪正是对感情最敏感的时候、不能太严的处理、但要让他们知道早恋的危害、如何控制早恋。最好从轻 23 处理、正确看待,充分理解,让他们明确现阶段人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交往有利于学习和发展的允许他们保持亲密友谊,让感情冷冻,不再升温,将来到大学或工作岗位上解冻或发展。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案例27: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怎么处理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因此,学校对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的过失,因 24 此这不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对此不负过错赔偿责任。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意外事故。其中导致学校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中,就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素引起不可抗力因素。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教室倒塌并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不是因为校舍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主要是由于春夏季节阴雨连绵的天气造成的山洪暴发,而雷雨和山洪都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故本案属意外事故,而非重大的责任事故。另外,教师耿某在这次事故中也受到重伤,因其是履行教学职务和保护学生的过程中受伤的,学校应当对教师耿某给予补偿,以及行政奖励。第三、根据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实行意外保险,即中、小学生都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具体由中、小学校集体办理。因此,基于本案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小学生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即雷雨天气),因此可由受害学生依法向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可以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28: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问: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9:2009年11月23日中午,某学校7岁学生任某在午餐后与同班同学张某一起回教室,两人在追玩时,张某不慎将任某碰倒,致使其后脑部磕在讲台的地面台阶上受伤。任某父母认为,儿子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他受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市某学校赔偿原告营养费300元、美发植发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6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误工损失费100元,共计2000元整。被告则辩称,学校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法院认为,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是未成年学生,在被告学校就读,学校理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故原告在就读期间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法定代理人误工损失费,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问:⑴、在此案例中,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在校内中午就餐,与此相应的责任是要在未成年学生午间安全防护方面有措施,7岁学生任某在午餐后与同班同学张某追玩时脑部受伤,学校的责任是显而易见的。

⑵、通过这一案例,对你有什么启示?

学校应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的职责,有搭伙生的小学,对学生午间的安全防护教育及其措施要认真落实,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措施。

案例30.2004年小王同学参加高考,由于发挥失常,仅以2分之差未能达到重点大学录取分数线。但是,小王在高中期间曾荣获某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国家有关部门当年高考招生政策规定,获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待遇。而该市教委在整理审核该学生高考档案时,把小王的”优秀学生干部“错改成了”三好学生",致使小王未能享受到加分待遇从而与重点大学失之交臂,进入了普通大学。自此,小王心灵受到重创,整日郁郁寡欢,并因此患上了头痛病,严重影响了大学的正常学习。事后,小王同学家长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找该市教委交涉,讨要公道,但均遭到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请问:(1)本案被告是谁?(市教育委员会)(2)本案侵犯的是小王同学的什么权利?(荣誉权和受教育权(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案例3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 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案例3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案例33: 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案例3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3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 28 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案例3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案例3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案例3: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案例39: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 29 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案例40: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 30 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案例

41、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第四篇:教育政策法规 20个案例分析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案例1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问题:

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2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问题: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参考答案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

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案例3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问题: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参考答案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案例4 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参考答案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案例5 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题: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6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问题: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参考答案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案例7 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参考答案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案例8 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案例9 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问题: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案例10 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问题: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案例11 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问题: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案例12 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

问题: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参考答案

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

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案例13 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一天,波波又没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忘了。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有铁栏杆。他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人听得见。波波急得大哭了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问题:请问张老师的做法对吗?

参考答案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案例14 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问题: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5 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下课了。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问题: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案例16 小学三年级有个小姑娘叫扬扬。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前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300元生活费,家里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想让扬扬辍学,你认为扬扬该怎么办呢?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尽管扬扬的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但扬扬和她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扬扬的爸爸仍然有抚养扬扬的义务,必须负担扬扬义务教育的费用,并把扬扬抚养成人。扬扬的爸爸如果不给抚养费,扬扬可以请妈妈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会帮助扬扬的。

案例17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问题: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李某及个体户。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案例18 “春蕾计划”是哪年开始实施的?其主要目的是什以?

参考答案

为维护女童的受教育权益,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1994年,全国妇联、中国儿童少年积金会联合发起并组织实施的。它意在救助贫困地区失、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完成学业。

案例19 王可,一个五年级女孩,新学期开学的时候其父不让王可去学校,并让她 辍学在家帮妈妈看商店。老师了解之后劝其父让女孩读书,父亲说:“女儿是 我生的,我有权利不让她读书。”

问题:这位父亲的说服正确吗?他违反了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

不正确。(1)王可的父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

一条规定:凡年满 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 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案例20 刘腾辉系城关小学三年级学生,平时住校就读。为解决学生就餐时的喝水问题,城关小学规定,各班级学生轮流值日,以两人为单位用铁桶为所在班级抬开水。2012年某天,刘腾辉与另外一名同学在抬水回来的途中,不慎被绊倒,刘腾辉前胸及右上臂皮肤被烫伤。

问题:

(1)请用教育法律相关知识分析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你谈谈学校应该怎样加强校园安全防范?

参考答案

(1)学校的做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本例中,城关小学及其教师明知刘腾辉等系未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却安排并默许其从事用水桶抬开水喝这一危险行为,城关小学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存在疏于管理、同意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的活动的行为和不作为,造成了刘腾辉绊倒被开水烫伤。

(2)首先,安全防范从小事做起,规范学校管理,杜绝散漫管理带来的安全隐患,另外,规范教师行为,对违反《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批评。其次,加强学校和教师的学校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校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法律知识。再次,做好学生的自护教育。最后,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方面的硬件设施的维护,搞好学校应急事故处理程序的研究准备。

第五篇:2014教育政策法规课后案例分析整理

第一章

案例

1、高考学生贿赂老师

⑴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教师合法。符合《教育法》第77条规定:“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该县中学物教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构成犯罪。因为他违背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3款: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第6款: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第9款: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规定。

案例

2、班规罚款

问:这样的班规合法吗?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不合法。学校没有罚款权。罚款属于行政罚款,行政处罚的罚款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者所实施的财产罚款,一般社会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法和自行罚款。

案例

3、公布学生成绩

问:

1、该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29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该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案例4:幼儿园学生用力将其推倒

①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系?民事法律关系。

②、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由东东的监护人赔偿。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不承担。

第二章

案例1:赵某敲诈打学生。

问:⑴、本案中,存在哪几类法律关系?有两类:杜某与受害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赵某与公安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⑵、这些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谁?

多个主体:赵某、受害者、公安局(案件参与者)

案例2:王玲玲被老师打。

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

(2)、该校数学教师赵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该承担1.民事赔偿2.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案例3:刘芳被爸爸要求退学。

(1)、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不对。

(2)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1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2.《未成年人保护法》38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4:学生游泳淹死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不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3条2款规定: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5:甲将乙推到

(1)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学生乙受伤是由学生甲造成的。

(3)、学生乙的父母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合理吗?

伤残补助费和精神损失费不合理。我国伤残补助分10级,由机关鉴定后实施。精神损失费最高5万最低1分,精神损失费过高,应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章

案例1:营造氛围,腰鼓队助兴

问:⑴、本案中,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哪项权利?侵犯了学生的哪项权利?

《教育法》打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⑵县教育局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哪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81条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杂志对儿童调查。

问题:⑴、就上面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学校教育中是否有不合法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存在不合法现象。《教育法》第5条规定,将智放在了第一位,以学生的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从而导致了..就是以发展人的单方面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或以帮助学生通过选拔考试为根本目的,忽视了学生的个性特长。其原因就是应试教育所致,应试教育把单纯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作为学校的唯一追求而成为片面教育,成为学生各方面素质发展的绊脚石

⑵你认为,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一是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二是重考试科目学习,轻非考试科目学习。三是重文化知识传授和应试技巧培养,轻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四是面向少数升学有望的学生而忽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五是学生课业负担依然过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六是学生体质和健康状况不容乐观,部分指标有所下降。

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其二,坚持德育为先,构建全面育人的工作机制。其三,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其四,深化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其五,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其六,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培养适应新课程和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

第四章

案例1:学生做错作业老师踢

问:⑴、在这一案例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因为他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⑵、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先由本人所在的单位承担,然后学校再追究教师的责任。教师刘某代表学校行驶教育权利,其职务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属于所属学校,所以教师刘某并不直接承担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⑶、如果你是一名教师,应该如何认识自己的职业?怎样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①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此,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

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②、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是基于教学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首先是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虽然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但人格尊严是不许侵犯的。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案例2:王某带班成绩下降

问:⑴、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没有。《教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⑵、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⑵、教育教学义务。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

第五章

案例分析P102

老师翻书包公布信件辱骂

问:⑴、在此案中,班主任苏老师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⑵、你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怎样处理这一类问题

加强正面引导中学生心里很脆弱的、这个年纪正是对感情最敏感的时候、要让他们知道早恋的危害、如何控制早恋。最好从轻处理、正确看待,充分理解,让他们明确现阶段人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交往有利于学习和发展的允许他们保持亲密友谊,让感情冷冻,不再升温,将来到大学或工作岗位上解冻或发展。

第六章

案例分析P130

两学生追玩不慎将其碰倒在讲台

问:⑴、在此案例中,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原告在就读期间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⑵、通过这一案例,对你有什么启示?

学校应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的职责,时刻注意安全,加强学生安全管理。

2、小王高考未给加分(没有享受待遇)

请问:(1)本案被告是谁?

教育局

(2)本案侵犯的是小王同学的什么权利?

教育法36条平等升学的权利

(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根据教育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可判市教育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小王同学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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