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明城镇卫生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1-27681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1 11:31: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明城镇卫生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明城镇卫生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贯彻吉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根据医院用药目录和用药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疗效和安全性、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2.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鉴于此类药物的抗菌特点、安全性和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需对药物临床适应证或适用人群加以限制,价格相对较非限制类略高。

特殊使用:包括某些用以治疗高度耐药菌感染的药物,一旦细菌对其出现耐药,后果严重,需严格掌握其适应证者,以及新上市的抗菌药,后者的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尚不多,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相对较高。

3.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4.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该类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使用,并应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监督检查,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和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经感染专科医师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经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并应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

5.紧急情况下根据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对违反制度者根据情节给予警示谈话、院内公示、院外公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者降一级职称使用或晚两年晋级。

7.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

附:

明城镇卫生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一、非限制使用类

编号药名及剂型

青霉素注射剂

氯唑西林注射剂

阿莫西林口服剂型

哌拉西林注射剂

头孢氨苄口服剂型

头孢羟氨苄口服剂型

头孢拉定口服剂型 头孢拉定注射剂

头孢唑啉注射剂

头孢克洛口服剂型

头孢丙烯口服剂型

头孢呋辛口服剂型

头孢呋辛注射剂

头孢替安注射剂

红霉素口服剂型

琥乙红霉素口服剂型

红霉素注射剂

交沙霉素口服剂型

克林霉素口服剂型

林可霉素注射剂

磷霉素钠注射剂

复方磺胺甲噁唑口服剂型

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剂

甲硝唑口服剂型

甲硝唑注射剂

26盐酸小檗碱(黄连素)口服剂型

27庆大霉素口服剂型: 细菌性肠道感染 环丙沙星口服剂型:敏感菌所致泌尿生殖系统、呼吸、胃肠道、腹腔、皮肤、骨关节等感染、伤寒(<

18、孕妇、哺乳期患者避免用)诺氟沙星口服剂型:敏感菌所致尿路感染和肠道感染、细菌性前列腺炎(<18岁、孕妇、哺乳期患者避免用)氧氟沙星口服剂型:同环丙沙星口服剂型

31氨苄青霉素

二、限制使用类

编号药名及剂型限用适应证、人群及其他

美洛西林注射剂铜绿假单胞菌感染

阿洛西林注射剂铜绿假单胞菌感染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口服剂型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不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轻、中度感染 阿莫西林/舒巴坦注射剂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不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中、重度感染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注射剂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不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中、重度感染 氨苄西林/舒巴坦注射剂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不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中、重度感染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注射剂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引起的重症感染 头孢美唑注射剂胆道、腹腔感染 头孢噻肟注射剂敏感革兰阴性杆菌(除铜绿假单胞菌外)所致中、重度感染、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 头孢曲松钠注射剂敏感革兰阴性杆菌(除铜绿假单胞菌外)所致中、重度感染、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 头孢哌酮注射剂敏感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中、重度感染 头孢他啶注射剂敏感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中、重度感染 头孢克肟口服剂型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急性单纯性膀胱炎及慢支急性细菌感染 庆大霉素注射剂革兰阴性杆菌或葡萄球菌重症感染的联合用药、尿路感染的二线用药、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联合用药(注:肾功能减退者、>65岁和<8岁小儿尽量避免应用该药)妥布霉素注射剂同庆大霉素注射剂

阿米卡星注射剂同庆大霉素注射剂 四环素口服剂型非淋菌性尿道炎或宫颈炎、支原体、衣原体、下呼吸道感染轻症患者(8岁以下小儿、孕妇、哺乳期避免用)多西环素口服剂型非淋菌性尿道炎或宫颈炎、支原体、衣原体下呼吸道感染轻症患者、中重度痤疮的辅助治疗(8岁以下小儿、孕妇、哺乳期避免用)米诺环素口服剂型同多西环素 氯霉素注射剂敏感菌所致的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伤寒沙门菌感染、厌氧菌感染 阿奇霉素口服剂型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感染、细菌性急性咽炎和扁桃体炎、非淋菌性尿道炎、宫颈炎、敏感菌所致皮肤软组织感染 阿奇霉素注射剂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性感染

克拉霉素口服剂型同阿奇霉素口服剂型及幽门螺杆菌感染的联合用药 环丙沙星注射剂敏感菌所致泌尿生殖系、呼吸、胃肠道、腹腔、皮肤、骨关节等感染、伤寒(<

18、孕妇、哺乳期患者避免用)左氧氟沙星口服剂型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性感染、急性细菌性窦炎、单纯性和复杂性尿感、皮肤软组织感染(<18岁、孕妇、哺乳期患者避免用)左氧氟沙星注射剂同左氧氟沙星口服剂,为中、重度感染者

加替沙星口服剂型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感染、急性窦炎、尿路感染(<18岁、孕妇、哺乳期避免用)注意监测血糖变化,糖尿病患者慎用 加替沙星注射剂同加替沙星口服剂,为中、重度感染

莫西沙星口服剂型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感染、急性窦炎(<18岁、孕妇、哺乳期避免用)氟康唑口服剂型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包括脑膜累及者)、骨髓移植患者接受细胞毒素或放射治疗时预防用药

氟康唑注射剂同氟康唑口服剂

特比奈芬甲癣、大面积严重的体癣、股癣或皮肤念珠菌病

33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注射剂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引起的重症感染

34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引起的重症感染

35头孢地嗪注射剂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中、重度感染

36奈替米星注射剂革兰阴性杆菌或葡萄球菌重症感染的联合用药、尿路感染的二线用药、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联合用药(注:肾功能减退者、>65岁和<8岁小儿尽量避免应用该药)

37依替米星注射剂耐药革兰阴性杆菌重症感染的联合用药(肾功能减退者、>65岁和<8岁患者尽量避免应用)

38奥硝唑注射剂厌氧菌感染不能耐受甲硝唑者

39克林霉素注射剂

三、特殊使用类

编号药名及剂型限用适应证、人群及其他

1碳青霉烯类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注射剂多重耐药革兰阴性杆菌重症感染,需氧菌厌氧菌混合感染重症患者

2美罗培南注射剂同亚胺培南西司他丁,增加耐药革兰阴性杆菌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3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4比阿培南

5第四代头孢*头孢地尼口服剂型敏感菌所致轻中度下呼吸道感染、急性上颌窦炎

6头孢吡肟注射剂敏感革兰阴性杆菌(除铜绿假单胞菌外)所致中、重度感染、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

7头孢匹罗注射剂

头孢噻利

8多肽类与其他去甲万古霉素注射剂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等耐药革兰阳性球菌所致败血症、心内膜炎、脑膜炎、肺炎、骨髓炎等重症感染

9万古霉素注射剂同去甲万古霉素注射剂

10抗真菌药物伊曲康唑注射剂不能耐受两性霉素B或其治疗无效的曲霉病、中性粒细胞减少(<500/mm3>10日)持续发热(>96h)疑为真菌感染的经验治疗

11伏立康唑口服型剂侵袭性曲霉病、念珠菌血流感染及食管炎、氟康唑耐药念珠菌感染

12伏立康唑注射剂侵袭性曲霉病、念珠菌血流感染及食管炎、氟康唑耐药念珠菌感染

13卡泊芬净(科赛斯)注射剂

14米卡芬净

15两性霉素B注射剂隐球菌、念珠菌、曲霉、毛霉等真菌所致的各系统感染

16伊曲康唑口服制剂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病、中性粒细胞减少(<500/mm3≥96h)持续发热疑为真菌感染经验治疗,先静脉继以口服液治疗。

第二篇: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院抗感染治疗水平,规范医疗行为,遏制抗菌药物的滥用,防止加重细菌的耐药程度,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我院抗菌素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以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医疗机构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明确的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程序,并能严格执行。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性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

1.住院医师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2.主治医师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3.高级职称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4.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允许门诊使用,住院患者使用必须经过主任会诊后使用,且必须由该科室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任开具。

(1)感染病情严重者如:①败血症、感染性休克;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③经心肺复苏存活之病人;④脏器穿孔者;⑤感染性心内膜炎;⑥严重的蜂窝组织炎;⑦重度烧伤及其他重症感染者。(2)免疫状态低下病人发生感染时,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②接受抗癌化学疗法;③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④艾滋病病人。

(3)致病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临床应用

1.临床上轻度或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者或己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性或特殊抗菌药品敏感的患者,可使用限制性或特殊的抗菌药物。

2.患者若需要使用限制性抗菌药物,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若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且必须主任会诊后使用,且必须由该科室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任开具。若科室具有上述级别的主任医师不在,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品,但仅限于1天的用量,要做好相关的病历记录,并在主任医师归来后补齐相关记录。

3.门诊患者若需要抗菌药物治疗,原则上只能选择非限制性药物。若病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必须指征充分,且必须由主治及以上级别医师开具。门诊患者不得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另外,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第三篇: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第四篇: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15修订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15修订)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令〔2012〕)精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标准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使用原则: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1。

(二)具体使用方法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期间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门诊取药完成序贯治疗。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具体名单见附件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①感染病情严重者;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③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其后需要由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完善处方。

(五)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2015-5-28

第五篇: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抗菌药物2009年38号文、抗菌药物2011年56号文、抗菌药物2012年32号文、抗菌药物2012年84号文等法规规定,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专家论证,根据本院使用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抗菌药物临床用药原则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的在职临床医师经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根据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严格执行。

2.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本《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3.医院实施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会诊同意后开具。

4.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5.住院病人进行抗菌治疗前,必须先留取相应样本,送细菌培养,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有针对性地予以抗菌治疗。

6.门诊病人及危重患者的抗菌治疗,按照《指导原则》中的相应规定执行。7.氟喹诺酮类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三、管理与督查

1.药剂科负责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管理和督查。

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组织修订新增加的品种,并通过下发文件、药讯、药事通讯、医疗质量简报、院务会等形式公布。

3.院感办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细菌耐药趋势分析,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及时与各临床科室、药剂科进行沟通,定期在医疗质量简报上刊登分析结果、改进意见,同时在相关会议上予以通报。

4.检验科应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并及时报告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

明城镇卫生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