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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2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1-47125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7 04:10: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2

富顺群康医院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

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

1、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安全管理由药剂科及有关使用科室负责,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安全。

2、凡有储存及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品的科室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建立严格的审批、采购、领取、使用和登记手续。

4、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做到:谁用谁领,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不得乱存乱放或私送他人。

5、外出采购、运输,应指定专人专车;入库前必须严格核对数量。

6、存放危险品仓库(室)的地点、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7、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专管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备案),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8、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保管,坚持分间、分类储存,严禁混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严禁任何人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库区吸烟,不准将火种、易燃品等物品带入仓库。

10、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11、未经安全培训,不熟悉危险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2011年4月12日

第二篇:医用放射性物质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物质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有关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成立射线防护领导小组。

2、科室设一名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防护,包括安全门锁,通风条件,个人剂量的审查及受检者的防护等。

3、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4、机房门必须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头挂警示灯。

5、如果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向院射线防护领导小组汇报,并与公安部门、环保部门联系。

6、定期请市环保部门、省放射防护所有关专家对科室及周围环境射线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医用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

从事放射性工作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成立“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搞好本单位辐射安全的自主管理,使本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措施,必须向卫生、环境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施工期间应接受卫生、环境部门监督。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能启用。

二、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许可登记制度。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辐射安全许可证每一至二年由原审批部门经行一次核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四、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方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就业前体检与就业后定期体检等管理规定。

五、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必须加强对受检者及公众的防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到正确使用。

六、凡取得“许可登记证”的放射工作单位,在需要改变或终止许可登记内容时,必须向市卫生、环境、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篇: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维护学校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入校园,不得携带火种、不得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二、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三、应加强对废药、残渣和盛装剧毒药品容器的管理,不得自行处理。

四、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保险柜的管理工作,由有关单位选定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人负责,并须参加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六、本管理制度应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制度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学校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学校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

第三条 对管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班级,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一负责人对本班级危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条 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2、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3、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4、危险品的领取,要经学校负责人的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

第五条 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 各使用班级在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第七条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班级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本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篇: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维护公司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新隆晟公司所有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酸、强碱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二、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和销毁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领用、使用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在厂区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填报《危险物品安全审核报表》并报安委办备案。

四、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携带火种、不得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五、危险物品的采购,应根据实际需要,由有关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公司同意,报物资采购中心审批,由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并报安委办备案。

六、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有关单位应根据物品的特性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七、剧毒物品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

八、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配制,并有详细的用量记录。

九、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人应对药品使用过程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十、各单位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原则上不得外借和外卖,如外单位急需少量时,须经物资采购中心审核,公司相关领导签字同意,报安委办备案,由公司报公安机关审批。

十一、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不得在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十三、单位和用户在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气体钢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对已使用的钢瓶,应定期检查,严禁非专职修理人员自行灌装、拆卸、修理。

十四、各单位应加强对废药、残渣和盛装剧毒药品容器的管理,不得自行处理,处理前必须报保卫处、当地环保、公安消防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经批准后造册登记,按规定进行销毁。

十五、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保险柜的管理工作,由有关单位选定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人负责,并须参加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十七、本管理制度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制度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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