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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组成人员确定(名单)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21-113583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2 00:32: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央军委组成人员确定(名单)

中央军委组成人员确定(名单)

新华社消息,17日,习近平全票当选中央军委主席。18日,根据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提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决定许其亮、张又侠为中央军委副主席,决定魏凤和、李作成、苗华、张升民为中央军委委员。

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集体进行了宪法宣誓。

许其亮简历许其亮,男,汉族,1950年3月生,山东临朐人,1966年7月入伍,196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空军第五航空学校毕业,大专学历。

1966-1966年 空军第一航空预备学校学员

1966-1967年 陆军第三十八军一一二师三三五团当兵锻炼

1967-1968年 空军第八航空学校学员 1968-1969年 空军第五航空学校学员

1969-1970年 空军航空兵第二十六师七十七团飞行员 1970-1973年 空军航空兵第二十六师独立大队飞行员 1973-1976年 空军航空兵第二十六师独立大队副大队长 1976-1980年 空军航空兵第二十六师独立大队大队长 1980-1983年 空军航空兵第二十六师副师长(其间:1982.03-1982.10空军指挥学院军事高级班学习)1983-1984年 空军航空兵第二十六师师长 1984-1985年 空军第四军副军长 1985-1986年 空军上海指挥所参谋长 1986-1988年 国防大学基本系学员 1988-1989年 空军第八军代理副军长 1989-1990年 空军第八军参谋长 1990-1993年 空军第八军军长 1993-1994年 空军副参谋长

1994-1999年 空军参谋长(其间:1994.09-1994.11国防大学战役进修班学习;1998.07-1998.10国防大学国防研究系学习)

1999-202_年 沈阳军区副司令员兼沈阳军区空军司令员(其间:202_.03-202_.07国防大学正军职以上干部培训班学习)

202_-202_年 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202_-202_年 空军司令员

202_-202_年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空军司令员 202_-202_年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空军司令员

202_-202_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202_-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六届、十七届、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十八届、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七届一中全会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十七届七中全会增补为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十八届一中全会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十九届一中全会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张又侠简历张又侠,男,汉族,1950年7月生,陕西渭南人,1968年12月入伍,196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军事学院基本系毕业,大专学历。

1968-1971年 陆军第十四军四十师一一九团六连战士 1971-1977年 陆军第十四军四十师一一九团司令部作训股参谋

1977-1979年 陆军第十四军四十师一一九团三营八连连长

1979-1979年 陆军第十四军四十师一一八团司令部作训股股长 1979-1981年 陆军第十四军四十师一一八团参谋长 1981-1983年 陆军第十四军四十师一一八团副团长 1983-1984 年 陆军第十四军四十师一一九团团长 1984-1987年 陆军第十四军四十师副师长(其间:1984.09-1986.07军事学院基本系学习)

1987-1990年 陆军第十四集团军四十师副师长 1990-1994年 陆军第十四集团军四十师师长

1994-202_年 陆军第十三集团军副军长(其间:1996.03-1997.01国防大学合同战役指挥班学习)202_-202_年 陆军第十三集团军军长 202_-202_年 北京军区副司令员 202_-202_年 沈阳军区司令员

202_-202_年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

202_-202_年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

202_-202_年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部长

202_-202_年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202_-202_.3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202_.3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第二篇:残联人员组成名单

残联人员组成名单

席:

理事长:

专职委员:

残联的职责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准确调查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建档立卡;

二、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意见,反映要求,排忧解难;

三、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五、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与残疾人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六、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七、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八、承担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残联主席职责

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政策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指导和管理残疾人群众组织。

七、承担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残联理事长职责

一、熟悉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和残疾人工作业务,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残疾人工作人员和残协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二、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总结经验,制定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团结带领残联工作人员,开拓进取,全面完成残疾人各项工作任务。

三、定期向政府领导和县残联领导汇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协调疏通工作关系,为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四、密切联系残疾人,为残疾人排忧解难。

五、带领工作人员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刻苦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完成政府领导和县残联交办的任务。残疾人专职委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情系“我的兄弟姐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配合本级残联做好本地区的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代表其利益,倾听其呼声,反映其需求,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白内障、志愿者助残等工作;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

三、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活跃文化生活,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村(居)委残疾人协会主席、专职委员名单

芦岗办事处残疾人康复进社区进农村工作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展9大限度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实际康复需求为目标,以建立教育康复,社会康复、职业康复、医疗康复四大体系为主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全面实施的工作思路,整合社区资源,完善康复功能,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融入社区,融入基层,实现残疾人使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上蔡做成积极贡献。

目标任务

此项活动自202_年开始至202_年结束,通过开展残疾人康复进社区、进农村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康复机构为指导,村(居)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并建立长效机制。至202_年,使全县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辖区总人口的2%,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100%,以村委会为单位,残疾人康复站设置率达到100%,乡镇康复指导员和村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到100%,培训合格率达到100%,残疾人及其家属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0%,残疾人及其家属培训率不低于90%,残疾人及其亲友康复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

——202_年抓重点,打基础。全面启动康复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同时各乡镇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分类指导,出台结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

——202_年抓攻坚,强力推进。全县康复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全部开展,力争达到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区)工作标准。

——202_年抓检查,充实完善。全县康复进社区、进农村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检查工作。确保达到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区)工作标准。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民政和劳动保障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 成员: 工作职责

1、制定本辖区残疾人康复进社区、进农村规划;

2、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各类康复对象人数摸底调查;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整合辖区内康复资源,进行残疾人康复

4承担残疾人康复进社区、进农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篇:33个组成部门名单

附件

233个组成部门名单

市政府办公室,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国资委。

市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名单

(不含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市委办口(9个)

市委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市信访局 市委机要局市委防邪办市委保密办 市委常委办市委市政府接待办

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

二、党群口(15个)

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市委老干局市委党建办 市人才办团市委市委党校

市总工会

市科协 市关工委 市妇联 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市老年大学)市党员电化教育中心

三、宣传教科文卫口(29个)

市委宣传部

市委讲师团

市红十字会 市文明办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文联 市招办 市社科联 市知识产权局

川报驻宜记者站川台驻宜记者站

宜宾日报社市电视台 市广播电台

宜宾晚报社市教科所 宜宾学院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宜一中 宜三中

市商职校宜宾电大 宜宾卫校

市一医院市二医院 市紧急救援中心

市疾病防控中心兴文九五二台

宜宾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四、政法口(13个)

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芙蓉地区检察院宜宾监狱宜宾国安局

川南监狱汉王山监狱南溪监狱

武警宜宾市消防支队市委维稳办武警宜宾市支队 市综治办

五、统战口(8个)

市委统战部市委台办市工商联

民革宜宾市委民盟宜宾市委民建宜宾市委 农工党宜宾市委九三学社宜宾市委

六、市政府办口(18个)

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

市编办市外侨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救灾办)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市政府驻成都办事处 市档案局市招商引资局宜宾民航管理处

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无管处

市移民办市人才交流中心市信息办

七、发改口(7个)

市物价局四川调查总队宜宾调查队市稽察办 市资源开发办市经济动员办市信息中心 市以工代赈办

八、经委口(27个)

宜宾食品药品监管局宜宾质监局市交通战备办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宜办事处川南煤监分局

市航务管理局(市地方海事局)宜宾公路养护总段 市贸促会市就业局市社保局

市运管处市收费公路管理处市路政管理支队 市稽征处成都海关驻宜办事处宜宾金齿轮公司 赛伦格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长锋运业公司

中国石油宜宾分公司中国石化宜宾分公司 宜宾电业局宜宾发电厂黄桷桩电厂

四川烟草公司宜宾分公司202地质队

四川路桥第三航道工程处省建四公司宜宾管理处

九、财税口(3个)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规建口(12个)

市地震局市竹海管理局宜宾开发区管委会 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公用事业局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市人防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市自来水公司市天然气公司酒都饭店

十一、农业口(12个)

市委农工办市扶贫办

市供销社市农机局

市人工降雨防雹办市林科所

市农机所省水产所

十二、国资委口(29个)

市国资公司国营七九九厂

五粮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原股份(集团)有限公司

丝丽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宜宾)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股份公司

中航二集团三江机械厂

宜宾造纸机械厂

宜宾北方川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市气象局 市水勘院 市农科院

— 5 —市畜牧局

四川川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市邮政局电信宜宾分公司移动宜宾分公司 联通宜宾分公司网通宜宾分公司

双马双三建材股份公司重庆轮船总公司宜宾分公司 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分公司

长江航道局宜宾办事处

十三、金融口(12个)

市金融办宜宾银监分局人行宜宾市中支 农发行宜宾市分行工行宜宾市分行

农行宜宾市分行中行宜宾市分行

建行宜宾市分行市农村信用社行管办

市商业银行人保宜宾分公司

寿保宜宾分公司

十四、驻宜部队(4个)

宜宾军分区卫星观测站(63819部队)陆航团(61902部队)市征兵办

主题词:行政事务报送△用户信息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_年7月10日印

第四篇:全国政协主要组成人员(范文模版)

全国政协主要组成人员 

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五篇:中央军委关于

中央军委关于(202_)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优待

第七条 凡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

(一)、退役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同时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凡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60周岁,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军人),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2_年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包括1954-11-1日前所有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战争创伤和核试验损害,退出现役时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一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25%,二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20%,三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15%。(四)、为保障所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病痛损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五)、伤残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5-10级伤残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l-4级伤残等级补助标准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另行增补。(六)、以上补偿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自然增长机制逐年递增。第三章 荣誉

第八条 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退伍军人每人配发一枚退伍军人荣誉纪念章以增加退伍军人荣誉感。

第九条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退伍军人荣立一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金质纪念章,二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银质纪念章,三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铜质纪念章。

第十条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曾认定参战涉核退伍军人每人配发一枚参战参核军人纪念章。

第一十一条并给所有配发记念章的退役军人精制一片优抚卡卡片,凭卡片及本人身份证60周岁后乘车、乘船、游览胜地门票一律享受半价和优先待遇。

第一十二条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两节日慰问金不得低一个月的补助金。第四章 医疗 第一十三条 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现行政策执行。第五章 抚恤

第一十四条 凡因公因战烈士父母、妻子、儿女享受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标准。(儿女从烈士牺牲之日起抚养至十八岁,如果在校读书至毕业时止)。第六章 逝世

第一十五条 补足24个月优抚金代理安葬费,并由乡政府送花圈一个。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十六条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十七条退伍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退伍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退伍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一十八条 负有退伍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2_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第二十条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裁编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现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是指退伍军人所在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但每月最低补助总金额不得低于1200元标准。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_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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