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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1-76949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6 03:36: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时代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

时代新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顶乡片区); 法定代表人: 陈文镇 ; 住所地: 南安市水头镇 ; 邮 编: 362342。

乙方:南安永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跃辉 ; 住所地: 南安市水头镇 ; 邮 编: 362342 ; 资质等级: 临时三级资质 ;

证书编号: 泉房物(09)12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时代新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时代新城 ; 物业类型: 商住型小区 ; 座落位臵: 南安市水头镇中心 ; 建筑面积: 约40万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奎峰路 ; 南至 厦盛路 ; 西至 ; 北至。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楼盖、屋顶、内外墙和基础等承重结构、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小区安全控制系统、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等;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7、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及竣工验收资料。

8、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收取下列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公 维金、水电周转金、停车费、装修保证金、装修材料搬运费、装修土头清运费等有关费用。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11、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代收代缴公共水电费(预收水电周转金 待定 元/户)

2、装修土头清运及收费: 4 元/平方米;

3、/。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建设部规定三级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前期服务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的效果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小高层管理费 1.00元/月.平方米,公维金0.20元/月.平方米; 店面管理费1.20元/月.平方米,公维金0.20元/月.平方米; 商场管理费1.20元/月.平方米,公维金0.20元/月.平方米; 以上管理服务费的最后标准以南安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八条 业主应于办理所购买的时代新城小区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50%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按 6 个月交纳一次,以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下半年首月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由乙方根据服务内容公布或由乙方与物业使用人自行商定。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根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由甲方承担;在保修期后,日常小修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开支;500元以上费用的开支,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待定 元/个〃月、车库车位(待定)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待定)元/个〃月、车库车位(待定)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待定)元/个〃月、车库车位待定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待定)元/个〃月、车库车位(待定)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臵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待定)元/个〃月、车库车位(待定)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第十一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

2、/。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屋顶、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散水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机房、电缆井、管道井等;

2、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排烟排气通道、共用照明、监控系统、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风机、水箱、二次供水池、可视对讲等:

3、道路、室外下水管道、化粪池、室外消防柱、消防接合器、沟渠、池、井、绿化、路灯、值班室、停车场(库)等。

第十四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 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八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警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臵、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移交给乙方之日起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每日(待定)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逾期交纳金额的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 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业主公约,侵占公众利益,不听取乙方处理意见所造成的后果。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 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南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适合开发商)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上,就甲方选聘乙方为美景天城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件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商业网点、商务办公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20000m

2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3、4、5、6、7、8、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

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 务 费 用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好、物业管理相适应的原则。面向市场化、社会化标准为准,不得超标准收取。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的水电费用;

(10)法定税费;

(11)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2)其它支出

乙方按照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公共停车库(位)采取收费管理的方式,收费标准参照六安市区小区管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乙方应与公共停车库(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

第九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问题的,由甲方修复后移交乙方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

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五条乙方可采取规劝、批评、警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七条因维修物业或公共设施,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重复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第十八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甲方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续筹按六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5万元。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产和物业使用人,暂时

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的;

3、因非乙方责任出现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

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租赁,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承租人的物业,乙方应切实履行管理义务,如发生室内电线、门窗被盗和钥匙丢失现象,乙方应按价赔偿;如发生物业被强占现象,概有乙方负责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合同期满

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篇一: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案例扫描] 开发商广州市重益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益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广州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物业公司)为重益广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签订了《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重益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选定物业服务公司后30日止。如意物业公司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决算报告,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

合同签订后,重益公司认为,《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为委托合同,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如意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物业管理决算报告并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收支报告,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重益公司于2009年11月15日向如意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意物业公司亦签收了该通知,并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对此,重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于2009年11月15日解除;要求被告如意物业公司对已经收取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的物业费向原告重益公司提供决算报告。

被告辩称:首先,《重益广场临时管理公约》载明“在重益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除物业服务公司被取消资质及企业注销外,重益公司不得变更物业服务公司”。重益广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持有三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并未注销,原告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是被告未依约提供物业管理决算报告,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已履行了上述义务,且即使被告未履行公示义务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

第三,原告应依据约定程序解除合同。如被告的物业服务未达到管理目标,原告应先要求被告限期整改,但被告一直未收到原告关于限期整改的通知,在此情况下,被告无权直接要求终止委托合同。重益广场也没有出现1/2以上业主不满意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情况,因此,合同解除的条件未成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是否有权解除《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律师解析]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能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禁止合同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人一解除合同。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必须要由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对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根本违约”的标准。约定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如如意物业公司违反该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义务和物业服务质量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重益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后仍未完成管理目标的或出现1/2以上业主不满意如意物业公司的服务时,重益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根据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即被告违反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义务和质量的约定,原告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后仍未完成管理目标,或者在重益广场出现1/2以上业主不满意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原告也没有要求被告限期整改。重益广场也没有出现1/2以上业主不满意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情形。因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未成就,原告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那么,原告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解除权采用的是“根本违约”的标准,即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被告没有按期编制物业管理决算报告,并不构成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根本违约,被告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原告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原告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原告据此享有随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能否直接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呢?

当前,理论界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但两者还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需要有严格的条件。《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重益广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但重益广场已经交付使用多年,除了开发商还有其他业主也与如意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如果重益公司单方解除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势必直接影响到重益广场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开发商作为重益广场的单个业主,无权单方解除涉及重益广场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如果重益广场业主确实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如果任由一方随意解除合同,必然会造成重益广场物业管理的无序或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激化社会矛盾。[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期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决算报告,被告未按期履行该项义务,对原告的该项请求被告亦表示同意,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认为,自身作为委托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认为,因本案纠纷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此类纠纷属服务合同纠纷,而原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限期被告进行整改或出现1/2以上业主对被告的服务不满意的情形,不予支持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且本案所涉被告提供服务的物业区域中并非只有原告一个业主,其单方解除合同,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能给予支持。

故判决如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被告如意物业公司对已经收取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的物业费向原告重益公司提供决算报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篇二: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篇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适合开发商)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上,就甲方选聘乙方为美景天城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件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商业网点、商务办公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20000m2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3、4、5、6、7、8、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车辆停放管理;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 务 费 用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好、物业管理相适应的原则。面向市场化、社会化标准为准,不得超标准收取。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的水电费用;(10)法定税费;

(11)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2)其它支出

乙方按照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公共停车库(位)采取收费管理的方式,收费标准参照六安市区小区管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乙方应与公共停车库(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第九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问题的,由甲方修复后移交乙方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第十二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 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五条乙方可采取规劝、批评、警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十七条因维修物业或公共设施,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重复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第十八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十九条甲方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续筹按六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5万元。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产和物业使用人,暂时 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的;

3、因非乙方责任出现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 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租赁,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承租人的物业,乙方应切实履行管理义务,如发生室内电线、门窗被盗和钥匙丢失现象,乙方应按价赔偿;如发生物业被强占现象,概有乙方负责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合同期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开发商签署)

云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 公司负责人:

; 住所地:

; 邮编:

; 乙方:

; 公司负责人:

; 住所地:

;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版纳“水墨丹青”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一);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服务。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二)。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的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物管费:

元/月·平方米 叠拼花园洋房物管费:

元/月·平方米 商铺物管费:

元/月·平方米

以上物管费为暂定价格,实际收费按交房时根据物业公司服务标准和成本定价,报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车位租赁费:

元/月

车位管理服务费:

元/月(使用权或产权属于业主的车位)

二次供水加压费:

元/月·户 水池清洗费:

元/月·户 生活垃圾清运费:

元/月·户

以上实际收取价格根据交房时政府指导价实施。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绿化一年养护期内的水电等各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第六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七条

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甲方的,乙方租赁车位所得收入,用于贴补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

委托服务期间,小区内所产生的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和绿化用水费用按照实际发生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九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共同签章确认:

1.主体结构及外墙、层面、楼面、地面、内墙面、天花、门窗、公共卫生间、阳台、公共走廊、楼道及其扶手、护廊等;

2.低压配电设施、电气照明、插座装置、防雷与接地、给水排水、消防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排烟送风系统、安全防范及监控系统等;

3.园林绿化工程、其它公共配套设施。

第十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质量合格鉴定书。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四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服务规约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前款规定的占用、开挖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七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将物业服务用房归还业主。

第六章

专项维修基金

第十九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续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均应协商解决,乙方 不得以纠纷为由而中止服务;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协议的,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

万元。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五条

施工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若乙方物业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满,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因乙方服务严重不达标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仅 包括第五条中的物业服务费的开支内容,不包含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保险及财产保管等费用。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满前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乙方继续代管。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向买受人明示本合同内容;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含有三个附件,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公司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附件二: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房屋外观整洁、无私搭乱建。2.确保房屋完好率达到90%。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良好,正常运行,水电工每周巡查4次以上。2.每月定期保养,维护完好率达到90%。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楼外公共场所清扫两次,实施8小时保洁。

2.楼内公共场所每天拖、抹、扫一次,实施8小时保洁。3.楼道单元门前垃圾桶每天清运一次,所有垃圾集中放置,定时清运。

4.污水、雨水管道每半年清疏一次,如发生堵塞,及时处理,确保下水道通畅。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日常浇水,定期修剪、除杂草、灭虫害。2.绿化地、园林小品每天清洁一次。

3.确保植物成活率达到95%以上,出现枯死苗木及时补种。

五、车辆停放管理

1.车场设有明显交通标识,正确引导车辆停放。

2.监督进入小区车辆保持5公里/小时慢行,禁鸣喇叭,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

3.提醒司机关好车门窗。

4.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避免意外的发生。5.存放期到达一个月以上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职守,日夜巡逻。

2.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遇有险情能及时到达现场; 3.做到小区所有入口全天24小时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机人身及财产安全处有明显警告标志和防范设置、装置;

4.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遮、树木、果实等;

5.夜间应对服务范围内的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水泵、电梯、消防、照明、监控、车库、停车场等进行不少于两人同时进行的至少二次的巡逻;

6.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及召唤急救,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派有专人对装修进行跟踪检查,禁止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2.对装修垃圾定点摆放并及时清运。

3.装修队伍严格遵照装修时间进场,严禁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装修活动。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按业主物业内容进行分类编册。2.确保所有档案内容完整。3.做到定点定人统一管理。

九、其他服务

1.处理紧急性保修的,如水、电应在接报后45分钟内到场

; 2.小修:接报后8小时内到场

第五篇: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含开发商前期合同)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219号令)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进入办事大厅,点击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或外埠在京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

2、《物业服务合同》;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7、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8、事实服务的项目需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现状的情况说明、仲裁或司法文书等相关材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4、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上述材料除要求原件的外,均提交复印件(A4纸)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

3、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政策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决定人员。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时代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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