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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原创)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1-47689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0 04:23: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原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突出合同起草、审核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合同管理工作思路,根据国内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集团已完和在建项目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经验,特总结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承包范围

明确工程地点、具体的工程内容或施工所形成的成果,表述应简洁清晰,且不得遗漏,注意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二、合同工期

明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注意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相同,工期日历天数要计算准确。若“开工日期”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还难以确定,可以注明“暂定”,并约定以何种书面文件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

三、工程质量

明确应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采用的质量标准或规范的名称要详细、准确。

四、合同价款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同计价方式/承包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可调价格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在此基础上填写合同价款或暂定合同价款,并详细说明合同价款或暂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尽量考虑全面(包括责任、风险等)。(详见合同条件中相应条款说明)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在合同中要予以明确,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解释顺序。同时还应注明:文件内容发生冲突时,顺序在前的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文件,在同一顺位的合同文件中,时间在后的优先于时间在前的文件。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一、词语定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虽然对有关概念给出了定义,但是不可能涵盖施工合同所有方面,有必要在专用条款中对比较重要的和可能产生歧义的概念进行补充,如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的界定等。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必须做出十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发出开工通知;

(2)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场实施监理工作;

(3)提供施工用地:注意对所需提供施工用地的场地条件进行具体的描述;(4)提供的工作:包括提供图纸、勘测资料、测量基准点、水、电等,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等工作,对各项工作的时间与要求进行具体的描述,力求准确详细,避免承包人借此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5)办理发包人应该办理的各类保险;(6)审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7)组织竣工验收;(8)支付合同价款;等等。

特别注意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如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地下管道事故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发包人已经提供了地下管网资料,则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必须做出十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及时进场施工;

(2)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3)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4)办理承包人应该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5)办理承包人应该办理的各类保险;(6)安全文明施工,保护环境;(7)对已完工程进行维护和保修;

(8)对承包人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9)为他人提供方便,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10)完工清场与撤离;等等。

特别注意对于涉及到费用的条款,要对相关费用的负责人做出明确的约定,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未做好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的各类损害赔偿应有承包人负责。

三、工程进度

1、开工和完工:明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若“开工日期”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还难以确定,可以注明“暂定”,并约定以何种书面文件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如加上“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的条款,以避免双方因延期开工问题产生纠纷。另外,还需特别注意合同中有关“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这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对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开工的责任也要做出明确约定。

2、施工进度计划:对乙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以及施工进度计划的管理要求(包括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等)。

3、暂停施工:甲方、乙方暂停施工的责任和处理。

4、工期延误:分“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和“发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两种情况。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应当顺延工期的具体情况、不予顺延工期的具体情况,把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考虑进去,以控制延误工期的风险。为规避发包人面临的工期延误风险,可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当地台风、大雨、暴雨、高温等因素,工程竣工移交时间锁定为XX年X月X日。在施工中不论何种原因使前段工期拖后,承包人必须在后续施工中采取积极赶工措施将拖后的工期赶上”。

5、具体的违约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得的处罚(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承包人工期补偿、窝工补偿等,应尽量减轻发包人的责任)。

6、工期提前:分“承包人提前工期”和“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两种情况。承包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应得到奖励,发包人要看提前竣工的工程或区段是否能让其得到提前使用的收益来决定,在合同中不应明确具体数额。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时,双方可约定另行签订协议来约定赶工时间及赶工措施费等问题。

四、质量与检验

1、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权力和责任。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检查不合格的处理;检查合格的处理。

3、隐蔽工程:检验和中间验收的程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合格和不合格的处理。

4、质量缺陷的处理办法及责任方须承担的责任。

5、质量保修:明确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期限及责任,一般以签订《质量保证书》来约定,质量保证书内容应该明确,避免责任不清,特别是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金返还方式和期限等要约定明确。

6、产生质量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合同价款

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同计价方式/承包方式:(1)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

(2)可调价格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2、详细说明合同价款或暂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尽量考虑全面(包括责任、风险等),以避免承包人后期因合同未明确而提出额外增加费用或索赔。

3、固定价格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对发包人有利,易于结算。但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可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还应注意: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一定要充分说明这些条件,超出条件后,考虑调整的方法,如工期长,技术难度大的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双方的风险均较大,不仅要在总价中考虑风险系数和包干系数,还要考虑变更价款调整的幅度值。另外,除约定合同总价外,在合同后应附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4、可调价格合同:采用可调价合同的,必须明确合同价的可调因素和调整控制幅度及其调整方法,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就价差调整而言,应明确可调差材料名称、规格、基期和调整期价格选用标准、调价风险额度、调价材料工程量的计量方式、价差是否计取税金等内容。

5、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如费率招标)的工程,必须明确酬金(费用)计算标准(或比例)的描述及成本计算规则、价格取定标准等所有涉及合同价的确定因素。

六、计量与支付

1、约定预付款的比例、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时间以及扣回方式。从发包人角度而言,预付款的比例越低、金额越少、越早扣回越有利,重点是预付款的扣回方式。

2、明确工程计量的方法和程序,特别是要明确承包人提出计量的前提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如以形象进度作为计量依据,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形象进度尽量做出具体描述,尽量不使用“按形象进度施工至30%、60%时”类语句表述。

3、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注意进度支付前应扣各种保证金、预付款、代付材料款、罚款等。

4、约定质保金的扣留比例、扣留方式、返还条件、返还时间。注意约定质保金为“无息”返还。

七、安全文明施工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健康、环保要求和应达到的标准,考核办法和扣留金。一般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八、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在甲供材的情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操作极不规范,签订的合同较简单,缺乏严谨性,合同履行行为也较为随意,没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或约定不明确,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常发生因为发包人是否按时、按量、按质供应材料发生争议。管理要点有:

(1)对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进行明确约定,作为合同的附件,特别是时间地点务必明确,它将涉及工期延期和诉讼管辖问题;

(2)发包人供应材料要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及时参加材料清点,清点后由发包人签字确认,材料设备的清点应办理交接手续,注明交接时间、地点和质量状况。承包人应将甲供材纳入材料管理范围。

2、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情形,主要纠纷如下: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合格,但未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型号、品种采购。管理要点有:

(1)双方对承包人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进行明确约定,作为合同的附件,特别是时间、地点务必明确,它将涉及工期延期和诉讼管辖问题;

(2)承包人采购材料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采购,严禁使用伪劣产品,采购材料时务必向供应商索取本批次货物的合格证书;

(3)材料进场前应书面通知工程师清点确认;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或不符合约定规格、型号的不得使用。

九、工程变更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其他变更包括工程质量标准、其他实质性变更。工程设计变更属于单方变更,发包人可单方面决定工程设计变更,无须承包人协商同意。

工程其他变更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既不得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质量、价格和工期)内容不一致。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对工程其他变更不做约定,发生争议时无适用条款加以解决。因此,应对工程其他变更情况做出原则性、程序性约定。

2、变更程序:

明确约定变更的提出、决定、指示等程序及具体的时间要求。发包人提出的变更乙方应无条件执行,承包人提出变更时须通过甲方的批准。

3、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费用的调整原则:明确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比例或者范围。注意并非所有的工程变更都导致工程价款变更,承包人未在确定变更后14日内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以及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合同中已有适用的单价按已有单价执行;合同中有类似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调整单价;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单价的,详细具体约定单价的计算方法。

十、工程转包和分包 为避免出现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和分包带来的风险,应在合同中约定:

1、不允许转包;

2、分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或约定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明确约定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人员,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等。

2、结算:明确提出竣工结算的条件、结算所需提交的资料、结算程序、监理和发包人的审核审批时间。

十二、工程保险

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承担的保险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为了更进一步便于分清各方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应投保的险种,双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险内容、保险金额、保险办理和费用承担。

十三、违约和索赔

1、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进行充分的预测,在合同中将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切忌采用模糊语言。主要有: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扣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同比例的约定。(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2、审查不同合同文件中违约责任条款、同一合同文件的不同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协调,是否存在矛盾,一旦出现矛盾,要及时修订;

3、对难以预测的情况,签订合同时应约定解决问题的途径;

4、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索赔提交的资料做出详细约定,超出索赔期限不予受理。

十四、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涉及民事责任的免除问题,对于不可抗力的具体定义很重要。合同通用条款对于不可抗力作了一些界定,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哪些情况可以归属于不可抗力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情况和工程的要求,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的不可抗力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在合同中可约定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1、当地裂度多少度为地震;

2、多少级以上持续多少天的大风;

3、多少毫米以上持续多少天的大雨;

4、日气温超过多少度,持续多少天;

5、日气温低于多少度,持续多少天。等等。

十五、争议

由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难免发生各种争议,在合同中约定争议仲裁机构或诉讼管辖法院时,可以约定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应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选择仲裁对企业的影响较小,注意仲裁机构名称要准确。

第二篇: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

符合性审查部分

 未采用2013版合同范本(GF-2013-0201),主要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内容的详尽及准确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

 备案合同不一致,合同中存在手写修改的地方,需经合同双方加盖公章确认  合同主体不是独立法人,合同上单位名称和印章不一致;双方未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双方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若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不具备权限及资格,双方所加盖公章为扫描件或传真件;联合招标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各方未同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未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协议书部分

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工程承包

范围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质量标准、项目经理等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签约合同价大

小写不一致,合同价格形式与专用条款12.1条中约定的价格形式不一致,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不符合招标文件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合同工期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未填写具体的开、竣工时间,计

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与工期总日历天数不一致;

 未填写合同生效条件

专用合同条款部分

 未明确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等;

 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超过项目经理

执业范围;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未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违法分包和肢解法宝的约

定;

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低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款最低比例、支付期限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工期延误的约定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罚款与7.9.2条提前竣工的奖罚未对等;  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差以及无相同项

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未明确;

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基准价格的约定未

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且未明确其风险内容和幅度;

 价格调整相关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在选择合同价格形式后,当事人双方

未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填写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风险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 预付款的支付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方式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计量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计算规则未进行填写,并与招标文

件不一致;

 进度款支付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未明确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办里的工程

量、价格签字在工程结算中的效力;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期限最长超过24个月,未区分工程保

修期,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未退还质量保证金

 工程保修期约定低于法定最低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包括计算基数、利率以及计息日的约定等。专用条款16.2.2条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与其他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一致;

第三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审查要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争议,尽量使合同约定完善、准确。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主要争议入手,以此为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争议

(1)工程款支付争议,最多约占法院受理工程案件的80%;

(2)合同效力争议;

(3)合同解除争议;

(4)工程质量争议;

(5)造价结算争议;

(6)工程款欠付利息争议;

(7)垫资争议;

(8)工期争议;

(9)保修及退还保修金争议。

二、法律评审要点

要防范这些争议,应如下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及法律评审:

(一)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因签订合同主体不符合相关资质等级或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订立合同时,应首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通过严格审查,从而杜绝违法合同与无履约能力合同的签订。

(二)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1999-0201)很好地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较为详尽,为合同的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使用,对专用条款的填写约定应完整、清晰、合理。并且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

(三)审查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推敲,详尽约定,避免纠纷的产生

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扰民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如交通不便的工程应充分考虑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费的增加。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写清楚,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

(四)重点审查造价条款。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十分重要的内容。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工程造价的争议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由于大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等情形,因此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审批、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固定总价的合同,更应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风险因素,确保赢利空间。对于垫资合同,则应考虑垫资款回收的安全性。

(五)重点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上月完成工程量的相应比例。但某些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合同外的工作量,使工程造价成倍增长,而工程款支付以合同价款为基数,并根据形象进度付款,造价的不准确必然导致工程款支付严重不足。合同外增加的价款,应约定当月签证,纳入当月支付。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双方造成损失。

(七)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与相互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还有因甲分包造成三方权责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在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以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八)不可抗力要量化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小,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成共识。为避免纠纷,在合同中应尽量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度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九)违约金规定不宜过高,且应明确最高限额

例如工期延误违约金,一般以每日工程总造价的0.1‰的。为宜,因为建设工程本身造价较高,如违约金标准过高,对施工单位是相当不利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日罚5000元(约为工程暂定造价1.6‰),而且又未约定上限。在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建设单位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建设单位需支付工程款9,987,429.59元,而施工单位则需支付工期违约金2000多万元工期违约金。

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完美,在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预防和减少纠纷。

第四篇:建设工程施工委托管理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委托管理合同

建设单位: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建单位: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福城明珠和丽景山庄二期建设工程委托给乙方进行施工管理,施工总面积约14万平方。具体的施工造价、双方责任、付款方式以甲方与施工栋号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准,为规范施工管理,保障双方利益,明确双方关系,现就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第1条管理费用

1.1乙方向甲方收取福城明珠和丽景山庄二期两个项目施工管理包干费用为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元。各施工栋号不再另向乙方交纳施工管理费。

1.2施工队劳务管理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费等按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办法由施工栋号负责承担交纳(劳务管理费不得超过1%)。

1.3按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规定交给市劳保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6%由乙方负责全额返回甲方,在办理该返回过程所需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2条施工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2.1本委托合同签字生效,从合同签订之日七天内甲方支付乙方每单项目的60%。

2.2每单项外架卸完,外墙装饰工程完工支付单项的40%。

第3条现场管理

同期价 一十八 同期价 一十八 同期价 一十八 同期价 一十八 同期价 一十八 同期价 一十八

第五篇: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包括哪些文件?

答: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包括: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质量监督机构与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质量管理有哪些区别?

答:(1)依据不同。质量监督机构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中介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有强制性。而工程师是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合同进行质量管理的,是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其管理的依据是合同。

(2)范围不同。质量监督机构不仅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还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对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限于合同的约定,仅仅对工程质量本身进行控制,但其质量检查内容和控制手段则比质量监督机构丰富。

(3)后果不同。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是一种强制性手段,如果不合格,则工程参建各方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工程师是依据合同进行管理的,因此,如果不合格,责任方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工程师无权进行行政处理。

3.施工进度计划有何作用?工程师如何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

答:施工进度计划的作用是确保承包人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

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包括以下方面:

(1)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时间限制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进度计划经工程师予以认可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发包人和工程师依据计划进行协调和对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

(2)工程开工后,合同履行即进入施工阶段,直至工程竣工。这一阶段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施工工作按进度计划执行,确保施工任务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开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一般情况下,工程师每月均应检查一次承包人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由承包人提交一份上月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月的施工方案和措施。同时,工程师还应进行必要的现场实地检查。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外界环境条件、人为条件、现场情况等的限制,经常出现与承包人开工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预计的施工条件有出入的情况,导致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施工的协调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并提出相应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如何进行隐蔽工程的检验和验收?

答: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将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往往成本很大),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对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及时进行检查、试验,不应影响后续工程的施工。发包人应为检验和试验提供便利条件。

(1)承包人自检。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h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2)共同检验。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或试验。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h,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h。

若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承包人经过验收的检查、试验程序后,将检查、试验记录送交工程师。本次检验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h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3)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师如何处理设计变更?

答:工程师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发包人产生直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的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6.发生哪些情况应该给承包人合理顺延工期?

答: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竣工阶段工程师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竣工阶段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工程试车。包括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工作完成后,要对设备运行的性能进行检验。

(2)竣工验收。工程验收是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工作阶段,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竣工验收分为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两大类,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而定。

(3)工程保修。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工程师也应当做好工程保修中的监理工作。

(4)竣工结算。工程师在竣工结算中也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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