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究_外文翻译
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的直接投资外文翻译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外国的直接投资
提图斯.奥沃库斯
在过去二十年里,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FDI)量有着迅猛的增长。虽然亚洲大部分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到了发展中国家,其中中国占亚洲全球外国直接投资额几乎一半(见下图)。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从1979年几乎没有增长至1998年的45.5亿美元,而在随后的不到十年,在2006年,其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增加至695亿美元,其数量已经超过整个非洲大陆(355亿美元),但却远远落后于一个落后的拉丁美洲的总量(约合838亿美元)(见贸发会议,2007年)。自1993年以来,中国已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受跨国公司欢迎的首选目的地,仅次于美国。中国这么巨大和快速的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量自然使人们提出一个问题:这么强大投资的背后动力是什么呢?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适合作为知识产权改革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分析和的案例研究。令人惊讶的是,中国在1985年以前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在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和在1992年和2000年大幅修订成立以来,中国经历了其专利制度的渐进改革。于1992年,由于来自美国的压力,中国的专利法大幅修订,以适应许多工业国家的要求。中国加强专利法律也是为了加速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调,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要求(如专利,版权和商标)也是为了更好的符合WTO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和其他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Maskus,2004)。自199
年以来,外国专利保持在19%的年平均增长率(见图2)。大多数的中国专利(发明专利申请),由外国公司提出,如日本,美国,欧盟成员国,以及韩国等。
图2
本文目的是为了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对其吸收外资的影响(1992∼2005)。这篇文献的贡献在于有几个方面。首先,这是第一个专注于大型和有影响力的经济发展,在过去二十年经历了其知识产权制度的显着变化的实证分析。因此,这种分析提供了一个可以替代以往通常从一个主要工业化国家(如美国)家长的角度强调不同群体的主办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研究。其次,我们还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的伙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史密斯,2001年)的可能性。第三、从一个单一的一年的横截面数据为基础的研究,这项研究使用的38个国家,涵盖了更多的扩展时期(1992-2005)的数据,并允许考虑动态性质的外商直接投资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变化。第四,本文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代理措施:作为每年衡量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
知识产权指数,即使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用打分的方法,经常被任意的选择上的重要性权重各种标准。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很有效果,但是以知识产权指数为基础的研究措施,可能无法充分反映以书本为法律的专利法的修改和标准之间的相互间的动态影响作用,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例如,外国直接投资)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另外,我们使用实际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始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每年越来越多的外国专利申请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指标,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执法提供在中国的信心。相对指数为基础的方法,这种跨
越时间和措施,这一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度变化占更多星移斗转、可能不易测量误差。
本研究的主要发现表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导致在其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增加。本文的实证结果进一步支持这一假设,加强专利法具有一定的市场扩张效果。此外,我们的研究结果还表明,外商直接投资来自香港和台湾表现不同于源自其他高收入国家。因此,本研究提供了关于当前有关政策改革在知识产权制度及技术转让同对中国贸易有何影响的相关实证。
知识产权保护和全球直接投资之间的联系并不明确,一直是大量的辩论和争议的来源。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刺激或阻碍外国直接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分歧依然存在。根据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几个选项之间进行选择:出口,外国直接投资,合资企业和许可,来为国外市场服务。虽然一些理论研究表明,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创新,但是其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既可以是积极也可以是消极的(Chin等,1988]和[赫尔普曼,1993])。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减少因当地企业的模仿造成的威胁,从而确保外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增加产生积极的影响和结果。
相比之下,如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它在外国公司的垄断力量的增加可能会对外国直接投资产生负面影响。当面对来自于本地生产的仿制品的竞争,跨国公司可能会尝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子公司的产量和销售利润的方式进行竞争(马库斯和本巴提1995],[史密斯,1999]和[史密斯,2001])。此外,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阻碍跨国公司选择增加外国直接投资,而不是许可。相反,技术含量低的生产者,在沉重的知识型产业投资公司可能产生更敏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曼斯菲尔德,1995年],[马库森,2001年]和[夹克瑞克,2004])。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和外国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经验性的尚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
近年来,有许多关于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如中欧和东欧国家和中国的经济转型。以欧洲经济转型为重点的研究发现有助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卡斯特森和特拜耳传统因素(例如,市场潜力,生产要素成本和距离)和过渡的具体因素(例如,私有化和欧盟成员国的水平和方法),2004年,贝文和埃斯特林,2004年)。相比之下,关注中国的实证研究将更加倾向于对基本经济因素,如市场规模,劳动力和投资成本的重视。在重点研究了1978年至1992年进入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的驱动程序后,王和斯温(1995年)发现,GDP、工资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对外商直接
投资具有积极的作用,而利率和汇率对外国直接投资却有着负面影响。同样,海德和里斯(1996)通过研究对外国直接投资的54个中国城市中的位置决定的因素发现,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是吸引中国有雄厚的工业基础和优良的基础设施的城市。
在另一项研究中,孙等人分析了整个中国的从1986年到1998年30个省的外国直接投资决定因素发现,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驱动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变。萧(2004)在研究了中国为什么能够吸引这么多的外国直接投资后发现,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约50%来源于香港和台湾。张(2005)问:为什么前往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香港和台湾?研究发现,从主要发达国家(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外国直接投资和香港、台湾不同。此外,一些探讨了除中国外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其他方面的研究和一些学者探讨的生产性投入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推动中国近期的经济增长(陈等人,1995年,吴,2000]和[姚明和伟,2007])。
虽然许多作者分析了各种经济因素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但很少有研究知识产权的作用,因为在这项研究中所提倡的。李和曼斯菲尔德(1996年)的创作是有关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数量之间联系的第一个实证调查之一。他们的经验证据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入有积极的作用。在最近的研究中,夹克瑞克(2004年),评价了知识产权在对东欧和前苏联的经济转型中外国直接投资吸引的积极作用。该研究得出结论是,薄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密集型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负面影响。同样,奴凯姆和斯帕茨(2004)对知识产权的调查发现,外商直接投资联动使以东道国分类部门为数据的的外国直接投资有促进作用。
在中国,对知识产权在经济上的担任何种角色的分析比比皆是,但数据为根据的实证研究却寥寥无几。近日,杜等人研究了区域经济、体制因素(即产权保护和合同执行)及美国跨国公司在区位选择上之间的关系,他建议美国跨国投资在有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区,以便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从而更好地执行合同。然而,他们使用由每个省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从而代理政府批准的专利数量的决定可能会有问题。虽然有可能在一些地区中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基础设施会有变化,但没有这样的变化就存在跨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为中国有统一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统计推论强调,区域差异的影响会产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代理变量时不改变跨区域的疑问。
附注:本文摘自《经济学学报》2010年6月第2期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the surge in FDI in China
Titus O.Awokuse
China has experienced a phenomenal surge in its inflow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in the past two decades.While Asia receives the bulk of FDI flows to the developing world, China accounts for almost half of Asia’s share of global FDI(see Table 1).China’s FDI grew from virtually nothing in 1979 to $45.5 billion in 1998;and less than a decade later in 2006, its FDI inflow increased to $69.5 billion.FDI flow into China accounts for more FDI than that of the entire African continent($35.5 billion)and is just a bit behind all of Latin America($83.8 billion)combined(see UNCTAD, 2007).Since 1993, it has become the largest recipient of FDI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most popular destination of choice for multinational firms, second only to the United States.This substantial volume and growth of FDI to China naturally raises the question: what is the driving force behind this growth?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 China is particularly suitable as a case study for analyzing the impact of IPR reforms on FDI flows.Surprisingly, China had no IPR protection before 1985.However,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its first patent law in 1985 and its substantial revision in 1992 and 2000, China has undergone a gradual reform of its patent systems.In 1992, mainly due to pressur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China’s patent law was substantially amended to make it more aligned with those of many industrial nations(Allison and Lin,1999).The strengthening of China’s patent laws was also accelerated by its membership in the WTO that required that Chinese IPR laws(i.e.patents, copyrights and trademarks)be better aligned with the WTO’s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and other major international IPR conventions(Maskus, 2004).Since 1992, foreign patents have increased steadily with an annual growth rate of 19%(see follow picture)of Chinese patents(invention patent applications)were filed by foreign firms with the most important patentees coming from Japan, the US, EU member countries, and South Korea.The objective of this paper is to investigate the impact of China’s IPR laws on its ability to attract FDI from 1992–2005.This paper contributes to the literature in several ways.First, this is the first empirical analysis focusing on a large and influential developing economy that has experienced significant changes in its IPR systems in the past two decades.Thus, this analysis provides an alternative to most previous studies that usually emphasize FDI flow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 major industrialized parent-nation(e.g., United States)to a perse group of host nations.Second, we also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effect of IPR protection on FDI may vary by the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artner countries(Smith, 2001).Third, in contrast to studies based on cross-sectional data from a single year, this study uses a panel data for 38 countries which covers a more extended time period(1992–2005)and allows for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dynamic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DI and policy changes in IPR regimes.Fourth, this paper applies two alternative measures of IPR as a proxy for IPR regimes: Annual foreign patent applications as a measure of the strength of IPR protection in China
The IPR index, used by most previous studies, is based on a scoring method that is often arbitrary in their choice of weights on the importance of various criteria.Although useful in some cases, the index-based measures of IPR, based on laws on the books, may not adequately capture the dynamic nature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hanges in patent laws
and standards over time as well as their potential impact on other economic variables(e.g., FDI).Alternatively, we use actual data on the number of patent applications from parent countries over time.The growing number of foreign patents filed each year could be a good indicator of growing confidence of foreign firms in the IPR protection laws and enforcement offered in China.Relative to the index-based approach, this measure of IPR protection strength accounts for more variation across time and may be less susceptible to measurement errors.The main finding from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the strengthening of IPR protection in China led to an increase in its FDI inflows.This paper’s empirical results further support the hypothesis that the strengthening of patent laws has a market expansion effect.Furthermore, our results also show that FDI from Hong Kong and Taiwan behaves differently from the FDI originating from other high-income countries.Thus, this study provides much needed empirical evidence on the current debate regarding policy reforms in IPR regimes and its effects on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trade with China.The nature of the linkages between IPR protection and global direct investment is ambiguous and has been a source of much debate and controversy.Disagreements persist on whether stronger IPR protection stimulates or discourages FDI flow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for a review see Shatz et al.(2000)).Depending on a nation’s IPR regime, multinational firms can serve a foreign market by choosing among several options: exports, FDI, joint ventures and licensing.While some theoretical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stronger IPR protection stimulates innovation, the effect on FDI could be either positive or negative([Chin et al., 1988] and [Helpman, 1993]).Stronger IPR protection could have a positive effect and result in an increase in FDI by reducing the threat of imitation by local firms and thereby ensuring high returns to the investment i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foreign firms.In contrast, the strengthening of IPR protection may have a negative effect on FDI if it results in an increase in the monopoly power of foreign firms.When faced with less competition from locally produced imitation products, multinational firms may attempt to maximize profits by reducing affiliate output and sales([Maskus and Penubarti, 1995], [Smith, 1999] and [Smith, 2001]).Furthermore, stronger IPR protection could also discourage FDI if multinational firms choose to license instead of increasing FDI.In contrast to low-tech producers, firms investing in heavy knowledge-based industries may be more sensitive to IPR protection concerns([Mansfield, 1995], [Markusen, 2001] and [Javorcik, 2004]).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PR protection and FDI remains an empirical question that has yet to receive adequate attention.In recent years, many empirical studies have examined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FDI flows to transition economies such as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an Countries and China.The studies focusing on European transition economies usually found that traditional determinants(e.g., market potentials, factor costs, and distance)and transition-specific factors(e.g., levels and methods of privatization and EU membership)help to attract FDI([Carstensen and Toubal, 2004] and [Bevan and Estrin, 2004]).Comparatively, empirical studies focusing on China tend to place more emphasis on fundamental economic factors such as market size, labor and investment costs.In a study focusing on the drivers of FDI into China over 1978–1992, Wang and Swain(1995)found that GDP, wages, and trade restrictions have a positive effect while interest rates and exchange rates appear to have a negative effect on FDI.Similarly, Heid and Ries(1996)investigated the determinants of FDI location decision in 54 Chinese cities and found that FDI is mostly attracted to Chinese cities that have strong industrial base and excellent infrastructure.In another study, Sun et al.(2002)analyzed the determinants of FDI across China’s thirty provinces from 1986 to 1998 and found that the key drivers of FDI have changed over time.Hsiao and Hsiao(2004)also examined why China has attracted so much FDI and found that about 50% of China’s FDI originated in Hong Kong and Taiwan.Zhang(2005)asked why a very large portion of China-bound FDI comes from Hong Kong and Taiwan.They found tha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DI from the major developed nations(EU, US, and Japan)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Hong Kong and Taiwan.Also, several studies have investigated other aspects of FDI in China.Some authors explored how FDI is a productive input spurring China’s recent economic growth([Chen et al., 1995], [Wu, 2000] and [Yao and Wei, 2007]).Although many authors have analyzed the effect of various economic determinants of FDI, very few have examined the role of IPR as advocated in this study.Lee and Mansfield(1996)authored one of the first empirical investigations of the possible linkage between a developing country’s IPR protection system and the volume and composition of US FDI in that country.Their empirical evidence indicates that the strengthening of IPR protection has a positive effect on FDI inflows.In a more recent study, Javorcik(2004)examined the effect of IPR on the composition of FDI for a group of transition economies in Eastern Europe and the former Soviet Union.The study concludes that weak IPR protection has a negative effect on FDI in technology-intensive sectors.Similarly, Nunnenkamp and Spatz(2004)investigated the IPR-FDI linkage using sectorally disaggregated FDI data for a large sample of host countries and found that stronger IPR protection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attracting FDI.In China’s case, while qualitative analyzes on the role of IPR on its economy abound,data-driven empirical studies have been relatively scarce.Recently, Du et al.(2008)investigat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gional economic institutional factors(i.e.,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contract enforcement)and the locational choice of US multinational firms in China.1 Their results, based on a panel data set(1993–2001), suggest that US multinationals prefer investing in the regions that have better IPR protection, less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n business, and better contract enforcement.However, their decision to use government-approved number of patents by each province as a proxy variable for regional IPR protection could be problematic.Although there may be some regional variations in the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nstitutional infrastructures, no such variation exist for IPR protection across provinces since China has uniform national IPR laws.2 Thus, statistical inference emphasizing regional variations in the effect of IPR on FDI may be questionable when the IPR protection proxy variable does not vary across regions.
第二篇:浅谈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推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动力就是知识经济时代和知识创新,国家和地区必须团结起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文章重点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工作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同时也给出了几点解决问题的对策,希冀能够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参考。如今我国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存在的相关问题有立法相对滞后、执法力度不够、企业缺乏维权意识等。所以,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中必须完善法律体系、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加强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体系 保护意识
引言
在生产国际化和经济一体化的世界潮流面前,任何梦想关起门来搞建设的想法都是不能成功的。国家经济的发展总是与世界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的。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中国坚定不移地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经过漫长的时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今天,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已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为世界贸易的三大支柱,成为推动一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在国际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纷纷实施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机制,应得到法律保护,但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被认为是我们目前面临的最紧迫、也是最难解决的产权问题之一,所以探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与之相对应的对策是重中之重。
1知识产权概述
1.1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由来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一词,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但后来,便不大使用“知识产权”了,主要原因是这一用法容易使局外人将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相混淆。所以德国开始更多地使用“无形产权”来覆盖原有“知识产权”所覆盖的范围。但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使德国的这一认识很难再蔓延开,又使世界范围内依旧使用“知识产权”,而不是“无形产权”来覆盖所要讲的内容。
1.2知识产权的种类
知识产权主要分为版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不同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有所不同。这一特点是由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所决定的。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规定来源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信息技术、基因工程及生物制品等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势必要通过制定新的、专门的法律来加以保护。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的分类与国际公约的分类有所区别,但属于大同小异(如:法人名称权的法律管辖等)。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知识产权的种类主要有:
1、商标专用权,商标
主要是用来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标记,由商标法确定。
2、专利权(三种类型),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所享有的专用权,即独占权,由专利法确定。
3、著作权,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由著作权法确定。
4、商业秘密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资讯和经济资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
5、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称、包装、装潢权等,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
6、其他科技成果权,由相关的科技法确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的演出;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
4、外观设计;
5、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牌号;
6、制止不正当竞争;
7、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商业秘密等)。由此可见其范围几乎涉及了人类全部的智力成果。
1.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特点。
2、专有性,专有性也称垄断性或独占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可以依法独占行使其知识产权,他人无权干涉。二是权利人依据有权排斥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行使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并不是绝对的。为了促进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应用,推动整个国家、民族的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对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必要限制,如确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等法律制度,不允许权利人损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知识产权受地域的限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要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该国或该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得到授权。一般来讲,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相互独立的,除本国已经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
4、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满,权利即自动终止。知识产权制度规定时间限制,旨在体现科学发展规律,鼓励创新,淘汰落后。我国专利法规定自申请日开始计算,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商标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为10年,可以续展,次数不限;著作权规定公民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职务作品单位享有的著作权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5、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上属于一种特殊的类型,它不像财产权和人身权那样有明确的分类标准。一方面,知识产权和人的人身属性密不可分,不能随意转让,具有人身权的一些特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行使可以直接创造物质财富,而可以直接创造财富的权利又是可以进入市场,像商品一样进行流通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故同样具有财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是其他权利所不具有的。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法律确认性及可复制性等特征。
1.4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对于国家而言,还是对于产权所有人以及相关实体产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创新型国家战略需要
一个国家和地区只有不断的改革创新才能够保持充足的战斗力,随着我国成立构建创新
型国家战略之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其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长时间以来都是比较薄弱的,这就造成了我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竞争中尽处下风,而究其原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难辞其咎,知识产权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创新积极性,从而对于国家创新型战略的实现带来了负面影响。
2、保护产权所有人利益
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同时也可以将知识产权所属人的利益有效的维护和实现,知识产权的所属人在前期会注入大量的成本才可以收获成果,对于所属人人来说,耗费了其大量的精力、成本等。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形之下,这种知识产权就会遭到滥用,影响到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从而进一步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
3、推动实体产业的发展
在实体产业的发展中也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各种重要的资源都非常的丰富,唯独知识产权资源欠缺,正因知识产权资源的短缺造成了这一要素资源成为了决定实体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可以说知识创新已经成为了引领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切实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给实体产业的发展补足知识产权要素资源,从而有效整合资本、劳力等资源,实现实体产业的发展。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2.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相对滞后,但一定程度上我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相应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已逐渐趋于完善,同时执法的力度也逐渐增大。
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日渐完善
虽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已经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框架,尤其是自2005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开始增强,我国已逐渐构建了既符合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对国际相关法律制度不冲突的法律保护体系,而且逐渐走向完善。
2005 年我国已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数十部国际公约,同时我国还陆续颁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另外我国各政府也陆续颁布了有关版权保护的地方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正在走向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2、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执法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强
近几年,我国的行政主管部门打击盗版、侵权行为、执法力度上越来越强,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我国版权局有关资料显示,在 2010年,打击盗版、侵权行为就达到一万多起,处罚的金额达到了二千二百多万。没收的各种盗版作品、盗版图书、盗版期刊、盗版软件、盗版音响作品分别约为三千五百万个、八百万册、八十二万册、五十四万件、二千三百万盒。
2.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立法层面存在不足,二是政府职能缺位严重三是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1、立法层面存在不足
想要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保证,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严重降低,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成立强大的立法制度。即使近几年我国有成立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无论是从立法层次来看,还是从立法内容来看,都存在不少的问题,远远没有办法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陷入了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之中。
2、政府职能缺位严重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职能缺位的问题,不能够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完善的服务,举例而言,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方面、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由于各种利益层面的因素以及政府职能定位层面的偏差,政府都没有尽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结果影响到了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3、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产权保护意识层面,我国无论是政府也好,还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也好,普遍存在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政府方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长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于产权所有人,意识不到申请专利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同时也没有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从而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3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各种不足,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更多的重视,通过充分借鉴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职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断努力。
1、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需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万面提升立法层次,增加法律震慑力,另外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内容,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让知识产权保护步入一个法制化轨道,确保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这样才能够切实有效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调整政府职能
政府需明确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和职能,严格树立有所为有所的工作原则进行工作,必须将自身所要担负的责任切实履行好。对于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要大力打击,强化建设执法力度,从而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保护意识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层面,政府要转变落后观念,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宣传,让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以及把握,塑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风气以及氛围,助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桂立昌:《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电子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栗绍香.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贸工业.2008,(10):32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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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 主要问题 解决方法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文章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增强国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世纪,世界经济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但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而且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可以说,当今国家与国家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较量,就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因此,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专有技术的流失。例如中药处方和配方的失密,缺少防范意识,轻易被外国公司获得,然后进行仿制,比如六神丸作为养神静心的中药,日本公司把它拿过去以后,稍加改造和包装就变成了著名的“救心丹”。仅这个救心丹,在国际市场上每年销售额能达到6 亿—7 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中药出口总额。还有,我国安徽宣纸工艺失密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都是因为我们既没有申请技术专利,也
没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给予有利保护,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带走了全套的技术资料,使我们的民族工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二)知名商标被取代。在对外合资合作过程中表现明显。外方有意识地选择我国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厂商进行合作,然后借口他们的产品是名牌产品,在合资协议中要求使用他们的商标,或者干脆花巨资买断我们著名商标的使用权,然后占而不用,同时对他们商标的商品大肆宣传。这样,我们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了。比如饮料行业,我国原来的“八大名牌”如“亚洲”、“崂山”、“八王寺”等,一开始,除“健力宝”、“正广和”未合资,其他6 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我们的老品牌就这样成为了外国品牌的跳脚板。(三)商标被抢注。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征,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是不必然受到保护的。商标也是一样。近几年来,当我们的一些名牌准备出口国际市场时,发现其商标已被外商抢注。比如,电器商标“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云南卷烟品牌“阿诗玛”、“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北京酱菜老字号品牌“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
康”、百年老字号“同仁堂”、在我国被列为“国宝级”保护的“一得阁”墨汁被日本人抢注等等。商标被抢注后,产品要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我们或者以重金买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或“改名换姓”,重新培育名牌。
(四)遭遇知识产权欺诈。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特征的权利,在一国有效的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外一国就必然受到保护。而且除商业秘密外,知识产权都是一定期限里的权利,而不是永久性的权利。超过法定保护期限,人人都可以自由无偿地使用,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但由于我们缺少这方面的知识,以致屡遭知识产权欺诈。例如,我国的某汽车厂与外商进行合资谈判,外方提出技术入股,以其中的97 件专利技术,共折合1600 万美元入股。由于这家企业不懂得专利法,后来才得知,这97 件专利技术中有23 件专利是过期的,还有29 件专利已临近到期,13 件则刚刚申请中,真正算数的专利只有32 件,也就是说2/3 的专利是不能折算股金投资入股的。该企业吃亏上当,追悔莫及。
(五)盗版、山寨货猖獗。这是我们每个人都能体会到的。几乎任何东西,只要想买盗版,总是能找到途径。盗版分盗版国内和国外两种情况,盗版国内产品,由于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单薄以及国人宽厚仁慈的内心,一般不会追究盗版者的责任,但是盗版国外产品,后果却恰恰相反。他们会斤斤计较,对盗版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我们往往败诉,承担巨额的侵权和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甚至是惨痛的。首先,传统的专有技术的流失,对我们的影响不仅仅是技术被窃取那么
简单。一方面,老祖宗留下的宝贵的技术经验,是花费了古人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的经验和心血凝结而成,只因我们的疏忽大意就被窃取,实属不应该。一句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完全不能作为浪费祖宗智力成果的托词和借口的。另一方面技术流失的同时我们也没有了自此之后发展的动力。技术所带来的财富也随之流失。再者,全体中国人的智力成果被其他人盗用,成为别人赚钱的工具,自身获得的价值被人为消减,权利人原本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却看见盗版的人在坐享其成,我们国人心里是什么滋味呢?咬牙切齿、有苦难言不足以形容,在祖宗的眼里,我们也是一个个败家子。其次,我们自主商标的淡出,外国商标的挤入,加之中国人崇洋媚外的心里,可想而知,未来,我们还剩下多少自主品牌。我们都要靠进口过日子的时候,外国人在背地里可能在取笑这一群傻瓜。因为中国的市场他们已经牢牢的掌握了。他们的一举一动牵动十四亿人。掌控者十四亿人的钱包,任何一个资本家都会开心透顶。第三,我们的名牌商标被别人抢注,等于说本来是你拥有的东西,别人反而说是属于他的。而且还限制你自由使用的权利。任何一个智力健全的人都不会甘心这种情况吧,何况是一个国家?最后,知识产权问题的存在,有损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不利于我们和其他国家的合作。我国于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重要的一项谈判即是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都很不完善,国际上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多有不满,对我国怀有不好的印象,为了扩大和国际的交流与合作,我国承诺加强知识
产权保护工作。当前在与外交往中,因知识产权问题与国际社会产生了纠纷摩擦,影响了对外交流。综上,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让我们自己在智力成果和财富创造上吃亏,而且影响了我们的国际形象。不论从哪一方面讲,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必须的。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呢?首先,要转变思想意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二是学会欣赏国产的魅力。第二,要重视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21 世纪什么最贵的是人才,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必须由具有专业意识和专业知识的人来实施。但是目前国内的状况是:直接参与创新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研发人员没有专利意识;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不懂知识产权战略。所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十分重要。另外,由于传统的专业技术以及知名商标被外国企业窃取或排挤,中国目前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是不多的,在重视保护已有产权的基础上,必须开源,不断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第三,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法治的基础是有法可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基础。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就其内容来看滞后于社会发展,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2.加强执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设置上,存在职责划分不清,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不
高,缺乏一定的知识产权知识,没有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执法部门获取违法侵权报案渠道不畅,有些部门对违法侵权行为没能及时查处,甚至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相互勾结,利用权力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3.加强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通过政府颁布法令来实现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缺少相应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所以知识产权保护要得到人们的了解、认同并遵守,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需要政府不懈的宣传、普及和教育。
参考文献:
曹荣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经济研究导刊,2010 年第20 期 孙力:《有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现代商业
孔奕雯:《浅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08年03月
第四篇:浅析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浅析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班级:会计(98)学号:0951805 姓名:屠春花
[摘要] 电子商务是一把双刃剑,给企业带来了无限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电子商务给知识产权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新的特点,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本文中,我将从几个方面对于现今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概述,并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对我们的电子商务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问题 措施
一、引言
一般传统观念中所理解的知识产权只是一种带有地域范围保护的,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以独自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智力成果的享有权利。具体地说,专利保护法保护的是一种技术,不是数据,专利的新颖性在判断过程中也是通过传统观念加以论别的。商标保护法保护的是文字图案以及文字图案的组合形式,不保护数据格式的动态过程。著作保护的是知识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并非是保护具体的表达内容或者是表达的过程。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是一种确定权利和保护享有权利的制度,还是一种具有激励社会创新的制度。但是我们目前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认为,没有形成保护的权利,就没有权利保护可言,权利的保护必须遵守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审别,但是在我们的网络世界中,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解决出现的问题,比如域名问题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商标以及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联系在一起,可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的保护涉及到很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这就使得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待得到有效的完善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是互联网,网络是一种公开以及无国界的全球性的网络体系,我们目前的知识产权全球化趋势已经越来越凸显,怎样尽最大可能的保护我们应享有的网络世界的知识产权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
二、电子商务在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所遇到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与传统著作权的问题
传统上,我们理解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作品都是依附于实际存在的介质体现出来的,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但是再互联网中,任何作品或者食物都是依靠二进制的数码进行传播和存储的。不论任何东西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传遍全球,这就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一件作品的著作权一旦确定,不论以何种形式展现,它的著作权仍属于原作者所有,所以,未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将他人的文字图片以及信息数据处理以及传输的过程都属于侵权,都是对著作权的违反。
那么,网页是否存在著作权呢? 这是一个争论许久的问题,网页中的颜色图案都能给人一种不一样的美感享受,可以说是一种独具匠心的独特的构思,也是依靠一定的载体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所以说网页是一件作品,应当受到著作保护法的保护,尽管网页在著作法中也是作品的范畴,但是在现实中网页的复制很普遍也很正常,再就是在网页内容中出现直接创作的作品但是没有留下原稿证据,对于作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就显得难以落到实处。
目前所定义理解的著作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没有得到普及应用的时候就提出制定的,所以在现代网络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活动兴起的今天就凸显出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我们的著作法就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二)电子商务与传统专利权保护的问题
网络技术是不是一种专利呢? 传统意义上的专利制度,是说一旦将专利权授予某人的话,就意味着在一定的法律限定范围内其他人不能共享的权利独享制度,规定没有得到权利所有人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但是现在我们听到的互联网技术专利越来越多,互联网专利又被称为是商业方法专利,是用来保护那些在网络上做生意的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以来,人们所理解的专利都是将人们的思维,智力活动以及方式方法排除在外的一种技术权利。但是现在我们思考的是:网络上所出现的商业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呢,是否可以像现实中的专利一样享有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的独享性呢? 不可否认,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变革,与网络技术的非授权性有关系,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我们授予网络技术上的一些技术专利权,那就意味着在一定时间内,它有技术转化为现实使用手段的速度将大幅度放缓。
(三)电子商务与传统商标权的问题
商标作为现在商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商家的代表性标志运用很广泛,在传统意义上的商标是一种平面的固定的标志。但是,在网络中,传统的商标经过技术处理具有了很多的变化,有的商标可以漂浮晃动,有的可以变幻,有的可以与音响等结合。这些在网络中运用很多,在网络世界里早就习以为常了,但是如果按照过去传统的定义方式的话,就不能将它们定义为商标,就不能够施行保护了,而且商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可能没有定义在具体的商品上面,如何判断是否可以定义为商标实施保护就成了一个问题。
三、电子商务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虽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设起步比较晚,可是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我们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消化应用,取得了很多让世界瞩目的成果,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有效的激励创新机制,维护社会发展稳定,那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适合现代科技发展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建立自律机制,推动立法
解决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加强网络的自律。人类的发展进步实际上就是人类自律性不断提高,权利追求实现,尊重他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的协调平衡的过程,如果人类社会没有了自律性,就会出现社会秩序的混乱,人类没有了自律观念,紧靠法律的保护是根本不可行的,所以我们要不断完善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顺应时代的要求,针对我们的社会发展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建立起适应时代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以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与革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完善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人的自律性有限,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这个社会要和谐发展,还是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条款对商业活动进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定要适应经济时代新发展的要求,尽量的减少我们保护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所以我们应将电子商务活动列入法律完善管理制度之中,制定专门性的针对电子商务活动操作规范性的法律条文,强调电子商务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使得电子商务的合法与非法行为有着一个很明确的界限,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知识产权法律空白以及模糊情况,在这点上,国外的发达国家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我们的立法一定要尽可能的解决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不足之处,对于域名,网络设计等名目的保护一定要明确,防止不法分子借法律的空白造成侵权行为。
3、强调“一体化”保护手段,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对于我国法律上不够完善的部分,我国的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对于网络世界中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保护力度,因此一般情况下的知识产权问题都有法可依,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关键的一步就是要加强执法力度,实现一体化的综合保护手段。不仅要求执法机关加强协调共作,还要求在运用法律方面实行综合处理。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一定要严厉制裁,只有坚持严格的执法力度,才能使我国经济中的电子商务活动形成良性循环模式,这样一来才能切实保证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更具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四、结束语
笔者认为,良好的市场机制与健全的法律法规只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土壤,要让电子商务茁壮成长,政府还要以一定的扶持政策与优惠政策等系列举措进行辅助。为利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及研究开发电子商务产品的企业提供基础和营造良好环境。多重举措并举,才能使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与美国和欧洲各国同步。【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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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定稿)
问题1:专利保护的条件是什么?
答: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问题2: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包括新产品、新方法和新用途
问题3:请大家思考一下,哪些属于科学发现?
答:自然界的定律和规律、存在于自然界的生物材料、遗传物质(如基因)(注:回答时不需回答全,回答其中一个即可)
问题4:(我会拿一个具体的药品)请大家思考一下,这样一个药品我们可以用哪些知识产权手段来保护它?
答:用产品专利保护药品本身、还可以保护它的配方、生产工艺。保护它的注册商标。
问题5:为什么药品没有著作权保护?
答:著作权,也叫版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但是药品作为一种实体存在的物品,更多的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即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对于药品说明书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现在法律上有争议,因此我们这里没有把著作权纳入主要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