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提纲(teniu推荐)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宣传提纲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55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26日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这是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第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1998年进行修订后,再次发布 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今已10年。实践证明,《办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有关规定在规范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10年来,地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立法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各地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依据、以《办法》为核心,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了专章或专条规定;23个省(区、市)或是制定单行地方性法规,或是出台政府规章对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法规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流动人口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1.47亿,流动人口的结构及其生活、就业、居住亦呈现新特点,对现有的服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由于《办法》相关规定或欠缺,或滞后,致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职责不明确,区域和部门间配合协作无制度保障,制约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服务难、维权难等问题,国务院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进入21世纪,我国面临着更为复杂的人口发展态势,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成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未来二三十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迁移流动将更趋活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日益成为影响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生态建设、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成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为妥善解决基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条例》形式颁布。《条例》是人口计生领域“一法三规”的主要法规之一,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二)《条例》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条例》
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等精神入手,在总结提升基层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基础上,以维权、服务为主线,以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责任为核心,以落实部门职责、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三)《条例》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流动人口是一个规模大、变动快的群体,具有以农民工为主体、家庭化趋势明显、组织化程度低、在流入地居住工作生活时间趋于长久化等特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2008年全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超过3000万,约占全国已婚育龄妇女总量的12%。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流动人口融入现居住地,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面前必须抓紧解决的重要问题。《条例》按照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体现了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理念的转变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合法权益,增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单纯的行政管理、防止“超生”,调整为综合管理和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便捷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实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更协调、有效的管理。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强化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提供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
3、兼顾差异,推进创新。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
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
四、《条例》调整和新增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5条,与《办法》相比总条数少了一条。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1.立法宗旨、目的、依据;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3.《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5.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二)新增的主要内容
1.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2.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系统建设; 5.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义务;
6.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1.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原则,明确户籍所在地和现
居住地的职责。
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是《条例》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原则,明确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是核心,“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在完善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条例》分别在相应的条款中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服务管理职责。
2.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方便。
《条例》在改进服务管理方式、强化优质服务方面,做出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增加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二是规定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信息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三是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重点。
3.以人为本,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条例》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获得宣
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以及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救济等。同时,为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落实到位,还在相应条款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在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时应履行的职责,特别提出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要予以保密。
4.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提高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及性。
及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将信息采集、沟通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明确,主要有: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强化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三是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要求房屋租赁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5.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条例》将强化政府职责,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协作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行综合管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即在纳入部门管理制度的同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通报制度。另外,还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精神实质和特点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体现了《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的各项规定基本涵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凸显出《条例》服务大局的总体思路,责权明晰的管理原则,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便民维权的工作理念,权利义务统一的法制要求,行政“问责”的执政要求等特点。
六、《条例》关于适用对象和婚育证明办证对象的具体规定
我国《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均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权利。因此,所有流动成年育龄人员都应当依法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根据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办法》10年来的执行情况,《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实行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是《办法》十年来的经验总结,也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主要载体。实践证明,要求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另一方面为现居住地掌握流入人口情况提供客观依据。为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这一规定对于保证重点人群婚育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条例》关于强调信息管理与共享的具体规定 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既涉及户籍所在地,也涉及现居住地,既涉及人口计生部门,也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信息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至关重要。《条例》在总结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运用现
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这一规定也为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依据。
八、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强化协作配合的重要性
1998年的《办法》确立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践证明,这一原则的提出,规范和推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10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落实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由于《办法》对两地职责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相互推诿的现象普遍存在,成为服务管理难到位的主要原因。为妥善解决两地推诿问题,国家人口计生委于2003年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对两地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5年多的实践表明,这一规定符合基层实际,操作性较强,对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因此,《条例》从完善管理原则入手,根据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工作的不同特点,从管理、服务、维权等方面,在相关的条款中加以明确。
从基层实践和流动人口的特点看,加强两地协作配合是
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两地协作配合要在落实流入地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落实流出地责任,加强源头管理的基础上进行。为此,《条例》在明确两地各自责任的同时,还重点就加强配合、协作的途径和载体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两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因此,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户籍地应充分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务管理工作。
九、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
(三)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
(五)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七)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八)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十、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保障;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四)依法保障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十二、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条例》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和创新经验,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各相关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
二是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相有关登记和相关证照等工作中了解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十三、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协助义务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条例》对基层工作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
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
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
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
十四、房屋租赁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协助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机构作为近年来新兴的服务管理企业,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此,《条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中的协助义务是:如实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址、婚育情况、联系电话等。
十五、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职责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一要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二要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晚婚晚育的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
受休假等;
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二)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办理、提交婚育证明;
(二)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具体为如实提供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参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相关培训;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免费孕检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缴纳社会抚养费等。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
(一)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手续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后,各地在修订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普遍取消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政审批,实行免费登记制度。2003年,国家计生委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规定,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当地办理生育登记。规定出台后,受到广大流动人口的欢迎,现已成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维权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为维护流动人口的生育权利,《条例》将原《办法》中育龄夫妻在现居住
地生育需持户籍所在地生育证明材料,修订为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信息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
及时通报流动人口个案信息是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遵循最大程度地方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条例》取消了原《办法》中由流动人口本人寄送相关信息义务的规定,明确规定通报、核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两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这一规定,体现了《条例》贯彻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的工作理念。
十八、《条例》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具体规定
经费不足、经费安排缺乏制度保障,是长期以来基层反映较多的主要难点问题。现行的以户籍人口规模测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体制,与持续增长的流动人口、农民工群体严重不匹配,是导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与人口计生部门服务能力之间矛盾日益突显的重要根源。为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条例》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在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其经费范围主要有: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日常管理、信息统计和管理
1、考核评估等。
十九、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鉴于相关法规、规章已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未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新的规定。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方法等问题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充分沟通、协商是前提,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二十、加强领导,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贯彻落实《条例》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人口计生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学习贯彻为契机,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依法行
政,便民维权,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人大,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的修订工作。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等方面内容。要抓紧制定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政策衔接,推动信息共享,加快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应用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在加强户籍地与现居住地沟通的同时,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方案,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范围。要重点加强两地职责、便民维权措施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严禁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
检。要充分发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努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第二篇: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
文章标题: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
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迅速掀起学习《
决定》的热潮,大力营造宣传《决定》的浓厚氛围,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舆论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以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面出发,作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决定》的发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通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分析现阶段人口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深刻阐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是推动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有力保证。
二、明确学习宣传《决定》的重点
1、理论学习和宣传。要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把学习《决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头等大事,从各级领导干部入手,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制定详细的学习宣传计划,开展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决定》的高潮。使党政干部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切实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加强新闻宣传。根据《决定》的要求,各新闻单位,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及时宣传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决定》的先进经验,广泛宣传各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效措施,推广好的做法,使《决定》的贯彻落实与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决定》的核心内容和重点任务以及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有深度、有重点的选题,将经常性国策宣传集中、深入的专题宣传结合起来。坚持正面宣传、正面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严格掌握宣传口径,形成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
3、加强社会宣传。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等活动为载体,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开展以《决定》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以《决定》颁布为契机,组织人力深入研究撰写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文章,吸引和鼓励艺术团体、文艺工作创作以《决定》精神为主题的文艺作品,编排反映人口计生题材的剧目,扩大《决定》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4、加强基层宣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与基层单位的协调和配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深入社区、农村、企业、机关、学校,面对面地广泛宣传《决定》的重大意义、核心内容和重要政策,使《决定》精神进入千家万户,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三、加强对学习宣传《决定》的领导
1、各级宣传、人口计生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决定》的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和宣传计划,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系统、操作性强的宣传计划,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决定》的热潮。
2、要把《决定》的宣传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相关法律法规、人口计生政策知识的宣传结合起来,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和生育关怀行动以及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等宣传活动结合起来,积极策划和组织开展与《决定》相关的主题宣传活动。
3、县委宣传部、县人口计生局将在半年工作检查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学习宣传《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学习《决定》通知
发: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抄:
怀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共印15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学习宣传提纲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
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的发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通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分析现阶段人口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深刻阐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是推动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决定》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强调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决定》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决定》全文共分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深入分析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人口形势和严峻挑战,深刻阐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部分,回顾总结我国30多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明确指出“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并提出了新阶段发展的总体思路,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第三至第七部分,针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特点,明确提出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八部分,强调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切实加大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九部分,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决策与调控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稳定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决定》的主要特点
一是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决定》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统筹考虑人口发展的各个方面,提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五大任务,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体现了很强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同时,针对低生育水平反弹的现实风险,强调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
二是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决定》对人口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的战略选择,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发展全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决定》提出的政策措施,如加大财政投入、稳定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等,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结合。《决定》立足制度创新,将长期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及地方创造的新鲜经验,提升为基本制度,并要求适时修订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决定》还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改革创新的角度出发,就符合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进一步实践和完善的改革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
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我国在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情况下,通过实行改革开放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我国由贫困到温饱再到总体小康的飞跃,用不到30年的时间,将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创造了社会抚养比较低、劳动力资源充裕、财富积累水平较高的有利时期,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口发展轨迹,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
进入21世纪以来,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人口发展战略框架基本确立,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并产生积极影响,基层基础服务网络和工作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人口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成效显著,顺利完成了“十五”期末人口总量控制目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赢得了战略主动权。
在30多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宝贵经验:
——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加强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坚持以开放务实的姿态开展国际人口与发展合作交流,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形象。
这五条经验是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期实践的深刻总结,体现了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内容。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内涵和途径。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时期人口控制的目标是:“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以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
二是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
三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
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和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进一步加大,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人口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数量为主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式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着重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重点任务。
《决定》的颁布,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六、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政策内生育水平明显上升。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生的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形成人口出生的小高峰。同时,享受“双独”和部分“单独”政策的第一代近1亿独生子女也已进入婚育期,这种“双峰叠加”的局面将持续十几年。
三是由于多年来低生育水平相对稳定,部分领导同志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加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认识不够统一,利益调整统筹不够,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层工作薄弱、管理手段弱化、经费严重不足、机构队伍不稳定,导致工作滑坡,超生现象比较严重。
五是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流动人口超生占违法生育总量的比例较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六是对生育政策的炒作造成一定程度思想混乱。社会上出现所谓“放开二胎”的传闻,引起群众的误解和部分基层同志的疑惑,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决定》指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要正确处理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政策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针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变化、新情况,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
七、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必须处理好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加强依法行政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这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
《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些政策主要分为五类:
一是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奖励优惠政策,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
二是在实行低保、救助等普惠政策中,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政策;
三是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人口合理流动的政策;
四是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实行优先优惠,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
五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的政策。
八、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国人口健康素质总体较差,全国每年新生儿出生缺陷约100万例,出生缺陷发生率为4-6。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的上升,不仅使出生缺陷和残疾日益成为影响人口素质的重要问题,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
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要倡导科学婚检,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要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
九、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严重偏高并呈攀升趋势,形势严峻。
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三次人口普查分别为108.50、111.14和116.86,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为118.58,个别省份超过130。同时,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还呈现出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域广、覆盖人口多,女婴非正常死亡现象突出的特点。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根本治理,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负面影响。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
在广大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生育男孩还是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需要;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男尊女卑、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一直延续并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社会性别不平等的种种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刺激着人们产生“男孩偏好”情结。而性别比升高最直接的原因,是一些人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
《决定》强调,“必须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有效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关键要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和道德规范,逐步扭转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实行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改善女性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状况。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重点整顿B超医疗市场,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执业资格审查。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行为。
二、问题简答
问题一: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的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2005年,我国流动人口为1.47亿人。以农民工为主的庞大流动人口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创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另一方面,庞大的流动人口也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构成巨大压力。流动人口的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难度加大,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管理服务体系严重滞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面临挑战。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让庞大的流动人口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化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已经迫在眉睫。首先要逐步消除针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使他们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决定》强调要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其次,流入地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在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和落实经费的同时,强化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上的责任,推动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
问题二:为什么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答: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速度快、规模大、“未富先老”等特点。目前,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l亿人,占总人口的7.69%,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4亿人,占总人口的11.03%。预计2020年,65岁及以上和60岁及以上人口,将分别达到1.64亿和2.34亿,占总人口的11.2%和16.1%。快速老龄化将对未来社会抚养比、储蓄率、消费结构及社会保障等产生重大影响。在广大农村,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多数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严峻。因此,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安全、积极、和谐的老龄社会。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必须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安全网。在农村,要以计划生育家庭为突破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在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建立终身教育和保健体系,以高素质应对老龄化;发展老龄产业,完善社会化服务制度等。
三、宣传中央《决定》标语口号
1.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2.坚定不移地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3.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4.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
5.坚持“四个不动摇”,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6.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7.建设人力资本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8.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
9.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10.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
11.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2.奖励扶助政策好,计划生育帮养老
13.女孩男孩都是民族的希望
14.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
15.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事关国家民族未来
16.弘扬传统美德,救助贫困母亲
17.少生优生,幸福一生
18.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
19.对违法生育的对象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0.党员干部自觉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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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联系电话:
副组长:联系电话:
专干:联系电话:
成员:联系电话:
年月日
施工现场流动人口计生综治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建造师(项目经理)是施
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第一责任人,明确计划生育专(兼)干。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部签订流动人口计生综治工作目标责任书,项目部
与施工班组签订计生综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部与工程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
责任书。
四、项目部与施工工地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查验并保存工地育龄妇女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育龄妇女花名册,报工程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
安监部门,并做好每季度的孕检工作。
五、项目部不得留宿来历不明育龄妇女,发现怀孕人员及时通知当地及时管理部
门并配合落实措施。
监督举报电话:0731-8477513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所属辖区计生管理部门对乙方雇佣的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和服务。
二、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所雇佣流动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情况;检查督促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行为,负责及时通报相关计生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三、乙方不得雇佣、容留没有持户籍地颁发并经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18~49周岁,含随队家属,下同)。因故暂未办、验《婚育证明》者,必须在招用当月底前到现居住地(或企业、工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验证,或办理临时《婚育证明》:部办理者及时以解雇或劝离。
四、乙方接受甲方和所属辖区计生管理部门的计生管理,每半年组织所雇佣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结扎者除外)查环查孕一次;督促它们落实节育和补救措施。
五、乙方如雇佣、容留无《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愿意接受甲方和相关计生管理部门的处罚,负责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应如是填报《建设系统雇佣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名册》,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如弄虚作假,愿意接受党政纪处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雇佣流动育龄妇女出现超生的,愿意接受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扣分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八、此责任书一式人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责任书如下:
九、甲方应向乙方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所属辖区计生管理部门对乙方雇佣的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和服务。
十、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所雇佣流动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情况;检查督促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行为,负责及时通报相关计生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十一、乙方不得雇佣、容留没有持户籍地颁发并经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18~49周岁,含随队家属,下同)。因故暂未办、验《婚育证明》者,必须在招用当月底前到现居住地(或企业、工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验证,或办理临时《婚育证明》:部办理者及时以解雇或劝离。
十二、乙方接受甲方和所属辖区计生管理部门的计生管理,每半年组织所雇佣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结扎者除外)查环查孕一次;督促它们落实节育和补救措施。
十三、乙方如雇佣、容留无《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愿意接受甲方和相关计生管理部门的处罚,负责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四、乙方应如是填报《建设系统雇佣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名册》,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如弄虚作假,愿意接受党政纪处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乙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雇佣流动育龄妇女出现超生的,愿意接受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扣分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十六、此责任书一式人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报告
双柏县2018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州人口计生委的指导帮助和部门的支持配合,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过全县计生干部的艰苦努力,广大流动人口育龄人群的积极配合与支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有了明显的提高。现将2018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8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情况。全县流动人口总数9674人,其中男性6229人、女性3445人,其中:流出人口7083人,男性4486人、女性2597人,实办证人数1998人,流出人口办证率93.12%;流入人口2564人,男性1698人、女性866人;,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93.02%。全县流动人口中跨省流入1509人,其中:男性970人、女性439人;省内流入1155人,其中:男性728人、女性427人,免费开展计划生育医学监护203人次,计划生育手术11例。流入育龄妇女建档率95.11%,流出育龄妇女建档率93.18%
(二)全国“一盘棋”的基层基础工作。(1)全员流动人口建档率达94。94%以上;(2)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持证率达93.02%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率达90%以上;(3)当年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证率达93.22%;(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95%;(5)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率达90%以上;(2)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覆盖率达95%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免费查环查孕率达90%以上;(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节育率85.26%;(4)流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药具获得率和可用率达90%以上,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覆盖率达90%;(5)积极做好流入育龄夫妇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工作;(6)积极组织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年服务活动,流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药具获得率和可用率达90%以上。
(四)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工作。(1)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入库率达100%以上;(2)县级使用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达100%,全县各乡(镇)使用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达100%;接收和反馈核实信息:接收率达95%以上、反馈核实率达95%以上;紧急信息反馈核实率达95%以上;(4)网络化协作模块: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录入数及接收率达95%以上;流动人口孕情报告单录入数及接收率达100%。各乡(镇)及时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录入、反馈和更新,认真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工作,提高数据及报表质量,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进程。
(五)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关怀工程”。通过实施“关怀工程”活动,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实行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认真落实流动人口有亲奖励、优待政策,优待兑现率10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覆盖率达95%以上。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公开免费服务内容,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程序,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免费服务。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向流入的育龄妇女发放计划生育宣传材料,对流入育龄妇女讲清服务的内容和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开展为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流入的育龄妇女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在流入地获得的免费服务率逐年提高。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受孕环情检查率达90%。积极开展流动育龄人口免费提供宣传倡导和咨询服务,使符合条件的流动育龄妇女获得出生缺陷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服务,服务率达95%以上。
(六)创新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和“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总要求,将台账建在村委会和社区,协会建在社区,县服务站、乡(镇)服务所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服务,同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流出人口的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关注流动人口的生产、生活、生育状况和避孕节育情况,帮助流动人口和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关心留守人员,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子女教育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从政策上给予照顾,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七)突出重点,实行分类类服务与管理。一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谁的辖区谁清理”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及时签订管理合同,一年来共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516份。二是认真做好现居住地的工作。各乡(镇)认真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摸清了流动人口底数,排查了流动人的计划生育隐患,重点地区不定期进行清理查验,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台帐和信息录入提供了依据。三是建立流入、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将流入已婚妇女纳入经常化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通过PADIS信息平台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变动情况,加强两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四是认真做好户籍地的工作。积极主动指导乡(镇)为外出务工的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开展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各乡(镇)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及时做好与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信息交流和反馈,信息反馈率达95%,完善双向协议,以周边地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双向协议,落实外出务工人员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优惠措施,流动人口“奖优免补”兑现达100%。
(八)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和服务活动。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妥甸镇两个社区居委会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落实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积极开展自我宣传、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二、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问题
尽管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差距:不少地方和不少干部没有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没有以长远的、发展的眼光正确看待流动人口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还有差距;二是政策的落实还有差距:一些流入地的管理工作中没有充分体现公平对待的原则,流动人口依法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上还要进一步加强,真正使流动人口能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宣传教育服务;三是由于流动人口变动频繁,外出人员流入地难掌握;四是计生、公安、卫生、教育、工商、税务、城建、房管等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相互协调配合还不够;五是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待遇低,基层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不稳定,录入、反馈、更新不及时。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三、2018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构或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工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部门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新机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内部各业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继续加强《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宣传。深入贯彻《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认真做好宣传。深入到流动人口集聚的地方宣传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宣传资料,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落实责任,协调配合,统一管理,优质服务。
1、贯彻“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服务”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切实按照国家、省、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各项工作职责,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服务和管理模式,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的建立,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水平。
2、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做到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落实“属地化管理”要突出抓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工作点、居住点、活动点“三个关键点”,确定责任目标,明确管理责任,健全和规范流动人口登记、查验、服务等制度,做到流动人口用工单位、经商市场、居住社区等各方管理有机结合,堵塞漏洞,提高水平。
(四)依法行政,实施公开透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1、利用网站、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向流动人口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生殖保健、便民措施等内容。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基层要开展经常性的送政策、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等关怀关爱流动人口的活动,增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等相关手续时,流入地和流出地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审查流动人口婚姻生育状况,按规定做好资料审核、公示公告、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流动人口合法生育、避孕节育行为提供证件、技术等服务,要建立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立由信息化带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服务管理体系。
1、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及时互通信息,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会商制度,做到信息互联共享。
2、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制度,按时统计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情况。以出租房、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和工作地管理为重点,加强外来人口登记,建立社区为主、以房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村(居)委会要与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3、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各乡(镇)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按要求登陆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及时查询、提交、反馈、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服务和管理,同时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录入维护工作。
(六)坚持社会参与,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流动人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认真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活动,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法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2日颁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
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
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领导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
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
府共同管理,以现居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