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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8清单取费文件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21-54132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4 03:14: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08清单取费文件

一、北京规费包括:

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

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

3、建筑管理费0.4%;

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1 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1.3 措施项目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

3.1 专业工程结算价

3.2 计日工

3.3 总承包服务费

3.4 索赔与现场签证规费材料暂估价价差人工、材料、机械价价差税金

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6+7

表-07(改)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算。

投标报价时,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通过招标分包的,分包费按中标价计算;若是非招标分包的,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七、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

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资料(结算书、工程概况、变更洽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综合单价组成等及结算资料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室备案。

八、2001年预算定额中其他费用的有关说明

(一)材料二次搬运费

2001年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001年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三)成品保护费

2001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四)夜间施工费

2001年预算定额中,已包括了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五)工程水电费

1.工程水、电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范围,可以单独编码列项,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水电费可按以下方法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按“AB010803006”单独列项;庭院工程按“EB050306011”单独列项。

2.2001年预算定额中建筑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机械施工中所消耗的电费,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六)高层建筑超高费

1.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2.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九、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1.2009年4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按新规定执行。

2.2009年4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及已经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工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

3.企业管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企业管理费(附表三)。

四、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表一:规费

附表二:现场经费

附表三:企业管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一:

定额编号 项

计费基数

费率(%)

5-1 建

人工费

24.09

5-2 市

26.50

5-3 庭院、绿化工程

20.19

5-4 地铁工程

土建、轨道工程

22.89

5-5 通信、信号、供电、机电、人防工程

27.18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附表二:

现 场 经 费

定额

编号

计费基数

费率(%)

1-15 建

单层建筑

高 16m以上

直接费

4.08

1-16 16m以下

3.64

1-17 住

25m以上

4.25

1-18 25m以下

3.90

1-19 公共建筑

25m以上

4.69

1-20 25m以下

4.17

1-21 装

人工费

24.71

1-22 构筑物

10m以上

直接费

4.00

1-23 10m以下

3.39

1-24 钢

结 工

程 构

1.73

1-25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3.12

1-26 桩

3.47

1-27 仿

4.25

1-28 安 装

工 程

25m以上

人工费

28.52

1-29 25m以下

22.81

1-30 公共建筑

25m以上

32.32

1-31 25m以下

25.67

1-32 其

29.47

1-33 市 政

工 程

直接费

4.59

1-34 桥

4.42

1-35 给

3.12

1-36 排

4.34

1-37 燃气、热力

3.64

1-38 绿

人工费

13.31

1-39 庭

直接费

3.56

1-6 地 铁 工 程

土建工程

直接费

4.04

1-7 车

3.33

1-8 轨

2.34

1-9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29.47

1-10 人防、机电工程

附表三:

企 业 管 理 费

定额编号

计费基数

费率(%)

2-1 建

直接费

4.06

2-2 住

25m以下

4.01

2-3 25m以上

4.38

2-4 公共建筑

25m以下

4.08

2-5 45m以下

4.87

2-6 45m以上

5.24

2-7 装

人工费

35.10

2-8 构

筑物

混凝土烟囱、水塔、筒仓及500m3以上水池

直接费

4.51

2-9 其

3.73

2-10 钢

1.73

2-11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2.87

2-12 桩

2.80

2-13 仿

4.23 2-14 安

25m以下

人工费

34.32

2-15 25m以上

38.97

2-16 公共建筑

25m以下

37.47

2-17 45m以下

43.69

2-18 45m以上

48.33

2-19 其

42.11

2-20 市

直接费

4.38

2-21 桥

梁 程

4.08

2-22 给

3.37

2-23 排

4.16

2-24 燃气、热力

3.73

2-25 绿

人工费

13.39

2-26 庭

直接费

3.58

2-1 地 铁 工 程

土建工程

直接费

3.69

2-2 车

3.91

2-3 轨

2.15

2-4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42.11

2-5 人防、机电工程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工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

3.企业管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企业管理费(附表三)。

四、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附件:附表一:规费 附表二:现场经费 附表三:企业管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一:

费 定额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5-1 建

程 人工费 24.09 5-2 市

26.50 5-3 庭院、绿化工程

20.19 5-4 地铁工程 土建、轨道工程

22.89 5-5 通信、信号、供电、机电、人防工程

27.18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附表二:

现 场 经 费

定额

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1-15 建

程 单层建筑 檐

高 16m以上 1-16

16m以下

3.64 1-17 住

25m以上

4.25 1-18

25m以下

3.90 1-19 公共建筑

25m以上

4.69 1-20

25m以下

4.17 1-21 装

程 人工费 24.71 1-22 构筑物 高

度 10m以上 直接费 4.00 1-23 10m以下

3.39 1-24 钢

1.73 1-25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3.12 1-26 桩

3.47 1-27 仿

4.25

1-28 安 装

工 程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上 人工费 1-29

25m以下

22.81 1-30 公共建筑

25m以上

32.32 1-31

25m以下

25.67 1-32 其

29.47 1-33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直接费 4.59 1-34 桥

4.42 1-35 给

3.12

直接费 4.08 28.52 1-36 排

4.34 1-37 燃气、热力

3.64

1-38 绿

程 人工费 13.31 1-39 庭

程 直接费 3.56 1-6 地 铁 工 程 土建工程 区

间 直接费 4.04 1-7

3.33 1-8 轨

2.34 1-9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29.47 1-10 人防、机电工程

附表三:

企 业 管 理 费

定额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2-1 建

程 单

筑 直接费 4.06 2-2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下

4.01 2-3

25m以上

4.38 2-4 公共建筑

25m以下

4.08 2-5

45m以下

4.87 2-6

45m以上

5.24 2-7 装

程 人工费 35.10 2-8 构

筑物

物 混凝土烟囱、水塔、筒仓及500m3以上水池 直接费 4.51 2-9 其

3.73 2-10 钢

1.73 2-11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2.87 2-12 桩

2.80 2-13 仿

4.23 2-14 安

程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下 人工费2-15

25m以上

38.97 2-16 公共建筑

25m以下

37.47 2-17

45m以下

43.69 2-18

45m以上

48.33 2-19 其

42.11 2-20 市

程 道

路 直接费 4.38 2-21 桥

4.08 2-22 给

3.37 2-23 排

4.16 2-24 燃气、热力

3.73 2-25 绿

程 人工费 13.39 2-26 庭

程 直接费 3.58 2-1 地 铁 工 程 土建工程 区

间 直接费 3.69 2-2

3.91 2-3 轨

2.15 2-4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42.11

34.32 2-5 人防、机电工程

第二篇:清单定额综合单价如何取费

清单模式下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是选清单单价取费

还是子目单价取费?

关于广联达软件中清单单价取费和子目单价取费的区别和困惑答疑(老师理解仅供参考,欢迎拍砖)昨日有学生在网上留言问以下问题:

杨老师您好!首先祝您元宵节快乐!呵呵!请教您一个问题:

在2008年广联达清单计价中预算书设置里面有“清单单价取费”和“子目单价取费”两个选项,软件默认的是子目单价取费,我一般也是用的子目单价取费,因为我觉得清单综合单价应该是由清单项下面所有定额子目按各自专业取费(包括管理费、利润)得出子目综合单价,然后再得出清单综合单价。但是昨天我把我之前做的清单招标控制价给我们老板,老板要我调成:“清单单价取费”。我问他为什么,他自己也说不上来,因为没有任何资料证明要调成清单单价取费。所以我自己研究了下清单单价取费,如果调成清单单价取费,则是以清单项为标准按各自专业(土建及装饰)取费而得到清单综合单价,且不管清单项下面定额子目是什么专业,全部变成了以清单项为标准取费而组价。现在问题是:(1)在现在清单计价模式下,清单单价取费与子目单价取费哪个更为科学?

(2)在做具体工程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该两种取费模式?同事依据什么资料选择? 我调了一下(2008年清单),如果将建筑工程由子目单价取费调成清单单价取费,总造价会降低;但是安装工程总造价变化不大。

在08清单和08定额(含消耗量定额和费用定额)条件下,以下是老师的意见,供群里各位童鞋们参考: 1、08建筑清单项(编码01打头)下面除了带A子目的外,如果有带B(即装饰)或者C(即安装)定额子目,其分部分项总价采用清单单价取费方式应该比采用子目单价取费方式高。2、08装饰清单项(编码02打头)下面除了带B子目外,如果有带A(即土建)或者C(即安装)定额子目,其分部分项总价采用清单单价取费方式应该比采用子目单价取费方式低。

3、上述情况,如果编码01打头下面只有带A的子目;编码02打头下面只有带B的子目;这两种情况下采用清单单价取费和子目单价取费等到的分部分项合计理论上是一致的(仅汇总计算误差)。

4、从理论上严格讲,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应该先是生成清单项下所有子目的合计人材机(均取市场价),然后再按清单归属专业取费,所以清单计价模式下应该选清单单价取费。但是这种情况受到国情和现实的约束: a:现实版的清单综合单价只综合了管理费、利润及必要的风险,不是国外和我们理论上讲的全费用清单(除管理费及利润外,还有其他甚至是包含税金在内的全部费用)。

b:目前各个省造价主管部门测定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是基于消耗量定额子目及该子目归属于哪个专业,而取费基数又是规定了是按人材机或者是人机来测定的,同时基数局部还有变化。比如08费用定额规定装修下的子目管理费基数取人机,利润基数取人材机。从这个现状看,清单模式下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按子目单价取费更符合测定初衷,所以广联达计价软件默认缺省状态下是按子目单价取费。

5、这种状况在13清单和13定额执行后仍然存在但会有很大的改善(原因是基数小了),因为新清单计价费用定额中规定管理费和利润的取费基数均为人机,大头的材料任何专业都不参与取费,以房建为例,虽然清单专业合并了土建和装饰,但费用定额中土建和装饰仍分开取费,管理费土建为23.84%、装饰为13.47%(差异较大);利润土建为18.17%、装饰为15.8%(差异较小)。

杨老师

2014年元宵节。

第三篇:质检费取费文件云计价格[2002]167号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2)167号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省要逐项核定并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5%收取。

二、降低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

(一)昆明市的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4‰收取;昆明下辖的其它县(市、区)、玉溪市红塔区、曲靖市麒麟区、楚雄市、大理市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75‰收取;全省其它县(市、区)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2‰收取。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的,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原省物价局《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2]294号)附件“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表”中第10项关于“直接承担的工程质量监测收费”按照建安工作量,大城市按不超过2%。收费、中城市按不超过2.5‰收费、小城市按不超过3‰收费的规定内容,同时废止。

第四篇:签证文件清单

申请赴美留学签证的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有能力在美国做全日制学生。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进入美国并短暂停留的唯一目的是在已建立的学术机构完成学业。另外,申请人还必须证明自己有能力支付学费和上学期间所需的生活费用。所有学生签证申请人都应该提前做好准备, 以便能够在面谈时出示下列材料和其它任何与签证申请有关的支持材料:

1.有效护照:如果您的护照将在距您预计抵美日期的六个月内过期、或已损坏、或护照上已无空白的签证签发页, 请在前来面谈之前先申请一本新护照。

2.DS-160表格确认页。请在上面注明您的中文姓名、您中文姓名的电报码、中文家庭地址、公司名字及地址。请将您的表格确认页竖着打印在A4纸上。面谈时请携带打印出来的DS-160表格确认页,不要使用传真的确认页。范例请点击这里。如需查询电码,请点击此处。

3.一张照片:于6个月内拍摄的2英寸x2英寸(51毫米x51毫米)正方形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照。详情请见照片要求。请用透明胶带将您的照片贴在护照封面上。

4.签证申请费收据原件:您可以在中信银行在中国的任何分行支付签证申请费938元人民币。请将收据用胶水或胶条粘贴在确认页的下半页上。请点击这里看范例。

5.含有以前赴美签证的护照,包括已失效的护照。

6.填写完整的学生和交流访问学者信息系统(SEVIS)表格:填写完整的I-20A-B表(发放给F1学生)或I-20M-N表(发放给M-1学生)必须由学校指定官员(DSO)和申请人本人签字。表格上的姓名必须与您护照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并已被美国的学术机构输入SEVIS系统。请点击查看更多有关学生和交流访问学者信息系统(SEVIS)的信息。

7.SEVIS费收据:大多数J, F 和 M 类签证的申请人现在必须支付维护学生和交流访问学者信息系统(SEVIS)的费用。请在前来面谈时携带电子版收据或I-797收据原件。请点击查看如何支付SEVIS费。

8.在中国有牢固约束力的证明:出示经济、社会、家庭或其它方面约束力的文件,以帮助您证明您在美国短暂停留后有意愿返回中国。

9.资金证明:证明您有能力无需工作即可支付在美停留整个期间的费用。

10.研究/学习计划:在美期间计划好的学习或研究工作的详细信息,包括您所在美国大学的导师和/或系主任的名字及电子邮件地址。

11.个人简历:详细描述您过去在学术和工作方面的经历,包括一份所发表文章的清单。请点击这里看范例。

12.返校老生的学校成绩单: 欲返回美国学校就读的老生应该在申请签证时递交所学课程的官方成绩单。

13.导师的个人情况介绍: 已经在美国大学里被分配了导师的研究生应当带来导师的个人情况介绍、简历或网页打印件。

请注意以上材料并非毫无遗漏,在面谈时出示以上文件也不能确保您获得签证。您必须提前做好准备,以便能够在面谈时合理解释您的访美目的和回国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陈述。

第五篇:起诉文件清单

起诉材料清单

1、起诉文书(按照法院+被告人数+本所存档份数准备)

1-1 民事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1-2 应付款明细

1-3 租金核算表

2、授权手续文件

2-1 授权委托书公民、律师各 3份

2-2 律师事务所函 1份

2-3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份)

2-4 变更委托代理人告知函3份

3、财产保全文件

3-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2份

3-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2份

3-3 担保物资料(包括:现金、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4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2份

4、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按照法院+被告人数+本所留存份数准备)

4-1原告主体资格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等)

4-2被告主体资格资料(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复印件)

4-3合同

4-4发货单

4-5 收货单

4-6 对账单/结算单

4-7 转账凭证/付款凭证

4-8 其他证据材料

5、撤诉申请书 2份

6、付款委托函 2份

7、需总结的相关资料

1、有关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2、有关诉讼管辖的法律依据(租赁、买卖合同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等)

3、有关诉讼时效、举证期限、证人出庭作证、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范围等相关法律依据

4、与本案类似的相关案例及判决(诉讼主体资格、加价款

费、利息损失、滞纳金/违约金、责任承担等)

5、涉及案件的其他问题总结

/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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