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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1-83130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0 12:44: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与生产性服务业联动发展、居民消费结构优化与消费性服务业互动发展,构建综合性海洋经济产业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机遇

(一)发展基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服务业得到了较大发展,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1.总量不断增长。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服务业总体上呈现较好发展态势。2003-2008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7%,增速居全省前列;2008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43.8%;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服务业增加值达2.22万元,居全省前列。

2.结构逐渐优化。重点行业稳定发展,特色产业优势明显,港口物流、海洋运输、海洋旅游等在全省乃至全国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随着临港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临港产业辅助及衍生服务业,研发设计、信息中介、会展休闲、电子商务等有了新的发展。完善商贸流通业布局,以商贸流通业为代表的传统服务业得到了提升。

3.布局渐趋合理。中心城区新城作为全市经济中心,正在抓紧建设服务业集聚区。定海、普陀城区按照各自特点,积极发展商贸旅游、历史文化、海洋文化等服务业。岱山、嵊泗及三大岛以港口物流、海洋运输和商贸旅游等为重点的服务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类服务业逐渐向渔农村延伸,渔农村服务业发展加快。4.地位明显提升。2008年全市服务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39.8%,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2008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中,服务业创造税收20.7亿元,比上年增长19%,成为地方财税的主要来源。2008年全市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比重在36%以上,成为新增就业的重要渠道。

(二)存在问题。相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海洋经济体系的要求,我市服务业发展仍然滞后,发展质量和水平亟待提高。

1.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产业结构总体层次低,缺乏二产有力支撑,生产性服务业明显滞后。

2.产业化程度不足。服务业发展更多局限于市内,市场化程度低,开放度不够,市场竞争力比较薄弱。

3.调控管理机制缺失。调控管理服务分散,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缺位管理现象并存。缺乏统一规范的统计体系,缺少决策依据。

4.专业人才缺乏。特别是高端复合型人才、新兴产业人才、特色优势产业人才普遍缺乏。

(三)发展机遇。在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条件下,服务业发展存在着诸多机遇,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新的发展定位。市委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了把舟山建设成为中国重要的国际性海上开放门户、国内一流的现代化海洋产业基地、全国独特的群岛型港口宜居城市三大战略定位。提升三大定位,推进“四海”建设,一定能加快实现舟山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必将为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2.工业经济、港口开发的良好势头。近年来,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迅猛,港口开发不断推进。2008年全市工业增加值已达到164.19亿元,港口吞吐量达到1.586亿吨,已发展成为重要的船舶工业基地和综合性深水大港。工业经济、港口开发的良好势头,为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3.以新城为重点的城市化建设。通过加快新城建设,将快速推动城市规模扩大和人口集聚,有力带动全市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这些都将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4.生产消费需求拓展升级。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将加速转变。收入提高将促进消费性服务需求总量扩张和层次提升,企业分工深化将导致产业向研发和营销两端延伸,服务业空间将越来越大,为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有效的需求。

5.宏观积极因素。国内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扩大国内消费,支持和鼓励服务业大发展。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为我市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贯彻落实省委“两创”战略,积极实施“以港兴市、工业强市、服务富市”战略,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和国际化方向,努力在集聚发展、融合发展、优化发展、统筹发展、开放发展和创新发展上下功夫,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总量扩大、结构优化、布局完善、比重提高,构筑体现海洋经济特色,与国际接轨的“高增值、强带动、宽辐射”的服务经济体系,实现我市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全面提升我市经济综合实力。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重点是“一个区域中心、三大服务体系”,即把新城建设成为全市的现代服务业中心,进而成为全市的经济中心;从舟山三大定位出发,大力构筑具有舟山特色的临港型生产服务体系、旅游消费型服务体系、知识科技型服务体系。

(二)发展目标。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在扩大总量、优化结构、完善布局、创新体制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形成与海洋经济和临港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生产性服务业体系框架,与群岛宜居城市建设相融合的消费性服务业体系框架。

1.扩大总量。争取到201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在2008年214.63亿元的基础上达到340亿元,年均增长13%以上,占GDP45%左右。到2015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达到490亿元。

2.优化结构。推进港口物流、金融保险、研发设计、科技信息、中介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到2012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达到50%左右。港口物流、涉港服务、海洋旅游等特色服务业优势更加突出。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网络传媒等新兴服务业成为新的增长点。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大型服务业企业。

3.完善布局。发挥规划布局的引领作用,引导现代服务业向新城为重点的中心城区集中,强化产业集聚,增强中心城区服务业辐射带动功能。促进服务业网络由城市向渔农村延伸,增强三大岛及其他重点乡镇的服务功能,完善渔农村服务网络,推进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4.创新体制。深化服务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提高服务业开放合作水平。改革财政体制,制定融资、用地和税费政策,创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环境条件。建立服务业工作机制,完善统计制度,形成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三)2020年展望。到202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5%左右,形成以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舟山成为全国重要的综合性深水港口物流基

地;全国、全省重要的海运业强市;在长三角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港航商务中心;全国著名海洋休闲旅游目的地。

三、发展重点与产业布局

(一)港口物流业。

发展重点。凸显港口物流业在全市服务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集中力量,全力推进。实施“集散并举”发展战略,以重大港口项目为抓手,建设核心港区,突破集装箱物流,巩固散货物流优势,完善港口物流集聚功能。加快重大港口项目开发建设,突出集装箱码头项目,引进一流战略合作伙伴,主攻集装箱国际中转和江海联运,提高港口物流核心竞争力。加快物流园区规划建设,构筑港口物流综合运作平台,打造港口物流产业链。着力提升港口物流业运行管理水平,推进港口物流业快速、高效、可持续发展,加快把舟山建设成为以深水港为特色,服务长三角,面向全国、全世界的综合性港口物流基地。

空间布局。高起点规划建设,加快重大港口项目开发,形成若干功能明确的核心港口物流园区。

重大港口项目。金塘大浦口、木岙、小李岙、张家岙、六横等集装箱码头开发建设;六横煤电一体化、凉潭矿砂、鼠浪湖矿砂等大宗散货码头开发建设;绿华减载平台、老塘山五期等大型公共码头开发建设。

金塘港口物流园区。以建设保税物流园区为目标,重点发展集装箱物流。六横港口物流园区。围绕临港产业的发展,承接梅山国家级保税区辐射,布局建设临港工业物流和大宗散货物流,择机发展集装箱物流。

老塘山港口物流园区。依托现有基础,重点发展粮油物流、散货及件杂货物流。

本岛北部港口物流园区。围绕北部临港产业带开发,重点发展临港工业物流和油品物流。

衢山港口物流园区。立足靠近洋山深水港的区位特点,进行大宗散货物流的战略性布局建设。

(二)交通运输业。1.海洋运输。

发展重点。加速运力扩张,促进规模发展。大力发展沿海航运,重点发展大吨位特种运输船、大型散货船和沿海集装箱船舶;努力拓展海进江业务,重点扶持

建设江海直达船队,扶持骨干航运企业发展。适时发展国际航运,重点发展通用型、大灵便型、巴拿马型散货船以及国际集装箱船。积极鼓励航运企业和货主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联盟和互相持股等方式,建立紧密的长期运输合作关系,共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

空间布局。充分发挥舟山的区位优势、深水港口优势,致力打造长三角核心港池、船队母港、海员基地、船舶和航运交易中心。

核心港池。主要包括海上航道、锚地、港作船基地、船舶维修养护基地等,进一步营造舟山海域作为长三角核心港池的品牌效应,吸引各类船舶集聚舟山。船队母港。对半升洞至螺头海域进行整体规划整合,结合本岛南部滨海区域城市功能区建设,不断提升和完善为船队服务的城市功能,优化软硬环境,吸引国内外船队把舟山作为航线挂靠港、过境中转港、业务合作港、停泊补给港、船舶注册港、综合服务港。

海员基地。利用海员生源、培训机构、市场渠道等优势,在新城滨海区域规划布局综合性海员培训服务基地,大力开展海员职前培养、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努力建成面向国际、中国一流的海员人才培养基地。

舟山航运交易所。深入研究、积极争取建设舟山航运交易所,构建货物托承运双方、职务船员交流、船舶后勤支持等信息交换平台,以会员制方式为航运企业提供服务,促进海洋运输业发展。

2.道路运输。

发展重点。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推进道路运输发展,提高港口集疏运能力和道路货运质量。重点发展集装箱车辆、箱式货运车辆,提升运输装备水平,推动传统货运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型,培育和扶持骨干道路集装箱货运企业和专业物流企业发展。

空间布局。以连岛工程开通为契机,依托集装箱港口建设,布局港口型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逐步建立公路快速货运体系和小件快运网络。

物流园区。根据舟山海岛和港口开发、工业经济布局特点,建设物流园、物流中心和货运交易中心等物流场站,构筑现代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体系、商贸批发物流配送体系、生产制造物流配送体系。

集装箱运输。依托港口开发,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形成集装箱道路运输产业集聚,培育和扶持骨干货运企业,加速运力扩张,改善运输装备,促进规模发展,提升港口集疏运能力。

箱式货运。适应公路物流发展需要,提高道路货运服务保障能力,积极引导和培育企业实施货运工具专业化,大力发展箱式货运,促进现代化绿色环保货运体系发展。

小件快运。大力发展快速货运,构建快运服务体系,完善小件快运网络,延伸和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小件快运网络的运作质量和效率。

3.综合交通。

发展重点。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善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条件,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强化现代港口群建设,大力发展公用码头,推进航道、锚地等港航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岛屿交通码头建设,完善岛际交通。加快推进海陆衔接通道及节点建设,打通海陆交通瓶颈制约,重点抓好连岛接陆重大路桥工程建设,积极推进跨海铁路规划建设相关工作。实施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健全城市综合交通网络,规划研究本岛城市三组团间的BRT运输,加强城乡公交一体建设,完善海岛公交网络,发展舟山对外道路客运和旅游客运交通。着眼长远,深入谋划高速公路、环岛干道、岛际高速、国际航路以及轻轨、民航、铁路为骨架的综合交通体系,推动舟山综合交通网络的持续优化提升。

空间布局。按照适度超前原则,规划建设综合交通集疏运网络。

陆岛连接通道。如期完成舟山大陆连岛工程,抓紧启动六横大桥建设,积极推动岱山至舟山疏港公路项目。推进金塘至大陆第二通道、舟山至大陆铁路通道、舟山至上海连接通道等陆岛连接通道规划研究。

市域路网。加快建设骨干公路网,逐步完善市域公路网络,努力提高舟山本岛和主要经济大岛的干线公路等级,对有条件的海岛建设岛屿连接桥,提高海岛公路整体品位,优化公路路网结构,提升综合运输功能,研究规划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建设一批公路主枢纽场站、海陆节点场站、公共停车场,形成比较完善的客货运输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岛屿码头。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岛屿交通码头,积极推进岛际滚装码头建设。

(三)海洋旅游业。

发展重点。以佛教文化和海洋旅游为主导特色,以提升旅游产品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旅游金三角区块为主线,以发展“舟山群岛·八大游”精品项目为支持,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海洋旅游品位。深度发挥普陀山品牌效应,在朱家尖等地打造海洋休闲度假核心区块、旅游集散中心和海洋文化主题公园,形成若干具有特色竞争力的旅游产品集群和旅游发展区,培育一批旅游经济强县(区)、强镇、特色村。加快开发休闲度假产品和专项产品,规划建设一批旅游新项目,重点

开发滨海休闲度假、岛屿度假、养老养生度假等产品,把舟山建设成为富有特色的海洋休闲旅游目的地。

空间布局。围绕“舟山群岛·八大游”,规划布局建设一批重点旅游发展区和旅游精品项目。

大众海钓游。重点建设大众化海钓基地,完成泗礁岛、桃花岛、朱家尖岛、白沙岛、秀山岛等钓场建设。

海鲜美食游。进一步打响沈家门夜排档品牌,改造提升定海、高亭、菜园等海鲜夜排档,规划推进一批新的海鲜美食场所建设,形成海边、海上、渔村、渔港、渔家相配套的海鲜美食游格局。

度假会展游。推进建设朱家尖东沙等一批度假中心,建设一批度假村和会所,规划建设综合性会展中心。

海洋文化游。开发文化主题旅游岛,总结借鉴“佛岛”普陀山的成功经验,打造“沙岛”、“侠岛”、“渔岛”、“泥岛”等系列品牌岛屿。

群岛海上游。开发展示舟山群岛特色的区域环游线路,逐步开辟稳定的国际、国内邮轮航线,规划推进朱家尖、凤凰岛等游艇旅游基地布局建设。岛村渔家游。发掘一批具有“石墙青瓦”等典型海岛特征及浓郁渔农村特色的民宅群或村落,进行保护性开发。重点规划布局普陀筲箕湾、东极,岱山凉峙、嵊泗黄龙、定海刺山和大鹏山等项目。

禅修体验游。开放若干寺院、禅庵、禅堂,适当增加讲经场所,加快建设宝陀讲寺、普陀山佛教图书馆(藏经庵)。

佛教文化游。建造“不肯去观音号”游船,推进建设中国佛学院教育学院、普陀山世界佛教文化交流中心、普陀山佛教博物馆。

特色主题公园。选择合适区域,规划和引进建设特色主题公园,不断拓展旅游发展空间,提升舟山旅游发展内涵和档次。

(四)商务服务业。

发展重点。大力发展体现港航特色的贸易、海运、代理、货代、仓储、报关、商展、金融、保险、理赔和检测等涉港商务业。加快发展法律、咨询、评估、策划、经纪代理等商务服务业,引进和培育事务所、会展公司及中介机构等,增强商务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国际化、专业化、贸易型的会展经济,改造提升会展业设施水准,积极争取举办省级、国家级乃至国际性的大型会展。继续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劳务中介、市场中介及科技、设计、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

空间布局。着重布局建设一个市级中心商务区、若干区域商务发展区。新城中心商务区。着力培育全市经济中心,以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为特色,加快推进新城中央商务区和海滨商务带建设,建成体现舟山城市特色和竞争力的高品质城市中心。

定海城区和普陀城区商务区。定海城区依托现有基础,重点拓展以传统商贸和文化旅游为重点的商务服务业。普陀城区依托现有基础,重点发展以旅游和涉渔为重点的商务服务业。

高亭和菜园商务服务区。根据各自特点,积极发展区域性综合商务服务业。

(五)商贸流通业。

发展重点。运用现代服务技术和经营方式优化提升传统商贸业,积极推进连锁经营、加盟连锁等多种发展方式并举。优化各种商业业态布局,构筑市级商业中心、县级商业中心、中心镇商业街、特色市场为依托的商业网络框架。注重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多业态分布,强化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商业网点发展,逐步形成遍布城乡的新型便民零售网络。做强特色经济板块市场。适应船舶工业和水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的需要,大力培育水产品市场、船用商品市场等为重点的特色市场和要素市场。加快市场改扩建步伐,扩大市场承载能力,放大优势和亮点,朝着专、精、特的方向发展。

空间布局。在空间布局上,按照市级商业中心、县(区)级商业中心、社区级商业中心三级布置。

市级商业中心。建立新城市级商业中心,重点包括新城中央商务区和新城滨海商务区。

县(区)级商业中心。一是定海区商业中心,位于定海城区;二是普陀区商业中心,位于沈家门街道;三是岱山县商业中心,位于高亭镇;四是嵊泗县商业中心,位于菜园镇。

特色市场。重点改造提升中国国际水产城、中国舟山船用商品交易城等大型专业化市场。推进粮油贸易和化工品交易等市场规划建设。

商业网点。规划建设若干大型购物中心和零售超市等新型业态网点,规划建设一批零售百货传统业态网点,规划建设一批社区商业网点。

渔农村商业。着力开拓渔农村市场,推进“千村万店无假货”工程。支持建设中心镇商业街,鼓励商业服务业企业深入渔农村,在渔农村布局建设连锁店、超市、便利店等商业流通网点。

(六)金融保险业。

发展重点。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逐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进一步提高地方金融保险机构的发展水平,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舟建立分支机构,切实发挥好农村信用联社面向渔农村社区的金融服务。要建立现代化的清算服务体系,推广新型支付工具,保障现金供应,提供高效、便捷清算服务。进一步改善外汇服务,规避汇率风险。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各项信用工程,完善信用评级体系,鼓励成立民间小额贷款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建立融资性公司,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积极发展债券融资和企业上市融资。加快保险业务的多元化发展,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开发保险新品种,发展再保险市场,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体系。

空间布局。努力形成金融服务集聚区、金融服务中心和金融服务网点相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集聚区。加快在新城中央商务区设立金融机构市级总部,积极吸纳市外金融机构入驻,形成全市金融集聚区。

城市网点。在各城区和县城合理设置银行和保险机构网点,面向社区加快网点布局。

渔农村网点。结合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增加各类金融机构在渔农村的网点。

(七)科技和信息服务业。

发展重点。鼓励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信息咨询、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节能减排等科技服务业。加快电信网、数据网、有线电视网等基础网络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乡镇宽带骨干网,重点发展基于数字电视平台、移动通信平台、宽带多媒体平台的信息增值业务。推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等便民服务和增值服务。积极发展软件服务业,扶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重点开发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嵌入式软件和应用软件,积极创造条件承接软件外包业务。发展科技招投标、科技中介、技术产权交易、检验检测等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代理服务业。

空间布局。着重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信息服务基础平台,构建科技和信息服务业基础支撑体系。

科技创新平台。推进建设省海洋开发研究院以及和浙江海洋学院、浙江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船舶工艺研究所等大院名所的合作平台。

高新产业园区。在新城规划建设软件创意产业园区,打造软件及文化创意产业化孵化园。在新港工业开发区建设科技创业园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电子政务工程。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整合,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基础平台。

物流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各类物质信息资源,加强规划建设将范围扩大到整个物流领域,为企业和用户提供快速、可靠、灵活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

(八)文化产业。

发展重点。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服务业繁荣。根据舟山城市特色、资源优势、文化消费趋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十一五”发展规划,优先发展文化旅游业、节庆会展业、文化娱乐业、演艺业、艺术培训业、文博业、影视传媒业、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品制造业、健身休闲等产业,积极培育报业、广电等文化产业集团。以海洋文化和佛教文化为特色,打造特色旅游文化大戏,扶持发展新兴文化服务业形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发展面向生产和生活的文化创意产业。用足用好文化产业扶持政策,鼓励文化产业发展,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

空间布局。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加强文化场馆建设,重点规划建设若干标志性文化工程。扶持一批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重点项目。

文化工程。集中力量建设新城海洋文化中心、印象·普陀等文化重点工程,健全县(区)、乡镇、社区三级文化基础设施网络。推进海洋文化节庆会展工程、佛教文化大型实景表演项目、群岛文化线上体验项目、渔家文化村落建设,以重大项目建设带动文化产业发展。

特色乡镇街区。扶持建设一批具有舟山海岛地域文化特征的特色乡镇、特色街区、特色村落。

(九)房地产业。

发展重点。合理引导房地产业稳步发展,增加有效供给。建立以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和廉租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舟山地理、气候等优势,大力开发海景房产,打响宜居城市品牌。在搞好商品房开发的同时,搞好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的开发,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基本稳定。着力提高房地产的规划设计质量、工程建设质量和配套设施水平。坚持旧城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培育和规范物业服务业市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空间布局。围绕新城开发和定海、普陀旧城改造,合理布局住宅和商业用房。居住用地布局。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普通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低价位商品房和高档商品房的用地比例。

商业用地布局。主要分三级布局:第一级为市级,布局在新城;第二级为县(区)级,布局在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城区;第三级为居住区级,布局在住宅区适中位置。

(十)社区服务业。

发展重点。围绕便民服务,加强社区服务业规划,加快推进便利店、托幼养老、教育医疗、家政服务等社区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现代化的社区服务体系。创新社区服务形式与内容,完善社区服务与管理,推进社区服务向社会化、产业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壮大社区服务队伍,建立社区服务的人才教育和培训基地,强化社会工作专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加强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大渔农村公共卫生事业投入,健全和完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渔农村医疗队伍建设,着力解决渔农民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

空间布局。推进建设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联网的社区服务、卫生和文化网络。

社区服务网络。各类社区全部建成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网络。基本建成城乡居民健康信息网络平台,基本建成15分钟城市社区、20分钟渔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圈,增设一批惠民医院服务点。

社区文化网络。大力扶持建设社区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建设露天健身设施。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加强规划调控,强化要素支撑。

围绕全市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目标取向,通过规划调控,突出发展重点,抓住关键项目,明确完成时限,运用法律、行政和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引导资源要素向

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区域集中。合理规划,优化空间结构。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综合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落实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和空间布局,引导服务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市、县(区)发展服务业的分工合作,引导服务业优势资源的集聚和分布,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结构优化的产业格局。加大投入,实施税费优惠。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根据我市服务业形势发展的需要,继续研究制定一批新的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用足用好各级各类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调整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逐步实现与工业同价。发挥政府财政的导向作用,调整优化

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服务业的财政投入。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库,有效推进服务业发展。

创新方式,强化要素供给。加大对服务业信贷支持,加快开发适应服务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信用担保机构针对服务企业开展创新业务。合理调整用地结构,逐步增加服务业用地比例,对服务业重点项目实行优先供地。

整合楼宇,拓展发展空间。合理规划现代化商务楼宇建设,重点建设高档写字楼、综合购物中心、会议会展中心、星级酒店等商务楼宇。抓紧做好已建商务楼宇的招

商引资,加快服务业集聚。

(二)加快改革开放,提升发展水平。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突破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制约,通过全方位开放带动服务业加快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放开发展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开放服务业领域,凡是国家没有禁止的服务产业,允许外资、民资参与发展,参与服务业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发展中小型服务业企业。积极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竞争

优势的服务业企业和服务业品牌。

深化体制改革。加大改革力度,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发展活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分离服务业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引导政策。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探索建立特许经营制度。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使后勤管理和服务职能分离,推动服务业发展。

扩大开放合作。大力吸引国内外知名服务业企业来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和采购中心等。加快我市服务贸易发展,出台鼓励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培育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及园区等平台,积极承接服务外包。支持有实力服务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与港澳台合作。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合作,围绕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探索合作途径,在合作中拓展我市服务业发展空间。

加快服务外包。重点推进制造业企业服务外包,充分借鉴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加速制造业企业物流等服务与生产环节剥离,推进企业技术研发、信息化建设等专业技术服务外包,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按照高效、便利、安全的原则,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会议服务和后勤服务等外包服务,通过政府采购、社会招标、委托代理等方式实现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促进服务业发展。

(三)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健康发展。

规范行业管理。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确定并公示市内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扩大服务标准覆盖领域,着力推动重点发展领域的行业标准化进程。编制服务业重点项目发展计划,对重点项目的用地优先供应,保证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完善信用体系。建立服务业信用信息库,改善服务消费环境。完善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服务系统,搭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鼓励发展社会资信评级机构,扩大企业信用报告应用范围。

抓好人才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引进培养各级各类服务业人才。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级服务人才,形成优势产业集聚人才、重点项目吸引人才的发展态势。引导市内院校加强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培养服务业紧缺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有条件的服务企业建立培训基地,开展各类在职教育培训。完善和规范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发展保障。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为改变服务业管理比较分散、交叉管理和缺位管理并存的状况,理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加快形成既有部门分工、又有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强化统筹服务业工作的力度。建立年度服务业发展重点工作计划制度,确定工作重点,落实责任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统计、评估、监测与分析工作。从2009年开始,组织对各县(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服务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主要检查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2〕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最低出资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引导、鼓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服务外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及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三)鼓励发展服务业联合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深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的改革,支持服务业联合会在行业自律、品牌创建、标准制定、执业资格、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伍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及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五)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建立服务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银行信贷支持服务业小企业的积极性。

(六)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不断开发出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七)进一步完善服务业月度协调例会机制。针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参照已有案例解决共性问题,扩大政策受益面;加强对个性问题的研究,不断充实完善政策。

二、加大扶持力度

(八)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到2012年达到全市GDP的万分之一以上。从2013年起,进一步完善现代服务业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加大政策整合力度,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服务业引导资金逐年增长机制。

(九)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对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认定考核奖励,对部分条件尚不具备、但有发展前景和发展空间、符合杭州未来发展方向的,认定为培育类集聚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按照《杭州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重点类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集聚区编制规划、打造公共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奖励先进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44号)规定执行。

(十)鼓励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服务业办)审核认定,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对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补助总金额为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每年由市服务业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业企业100强暨具有国际竞争力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评选表彰活动,其中符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才保障性住房申购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38号)要求的服务业100强企业可享受申购人才专项房政策。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上规模奖励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属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转租的,应退还已领取的补助。

三、扩大税费优惠

(十三)在税收管理方面,连锁企业跨区、县(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纳入所在区、县(市)营业收入统计范围;连锁企业上缴的税收按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地税)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

(十四)对经认定的市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1-3年内适当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经认定为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当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幅超过10%的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

(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七)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公告》精神,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试运行范围,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事程序。

(十八)以 2000 年 1 月 1 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前入驻我市的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中由省财政按 20%给予的奖励划归市财政,并列入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评价激励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杭金融机构和个人;在基准日之后入驻我市的外地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中由省财政按 20%给予的奖励划归相应区、县(市)财政,专项用于鼓励引进、扶持金融机构发展。

(十九)支持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对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税负高于原税负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财政予以补助。对实施主辅分离后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

四、加强土地保障

(二十)继续实施服务业用地保障政策,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十一)加大对服务业建设用地的保障力度,优先保证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内项目及省市重大服务业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已列入用地计划、完成前期手续的服务业项目,要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服务工作。对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应优先给予保障和倾斜。

(二十二)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五、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二十三)选择1-2个市服务业重点类或培育类集聚区作为试点,允许集聚区管理机构在市政府批准后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员工的住房问题,条件成熟后加以推广。

(二十四)加大服务业人才培训力度,增加服务业人才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在职业技术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服务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及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和再教育,开展服务业相关资质证书培训。继续实施“杭州市服务业高级人才培养工程”,经费在市人才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二十五)市政府以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的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年内予以全额返还。支持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及其补充意见执行。

(二十六)加快引进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服务业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内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人才来杭,所产生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二十七)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高管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中(高)级职称。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准入机制、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六、推进项目服务

(二十八)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内项目纳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完善服务业项目管理,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十九)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资助。搭建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金融机构和服务业项目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项目与资本对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加强服务业综合管理,落实服务业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宣传力度,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

1.研究完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绍兴,突出本地特色,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由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尽快制订专项规划;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2.加大对服务业的公共投入。根据财政状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省级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以及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信息化改造传统服务业、服务业发展的公共平台、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等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贴息,以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服务业。充分利用中央和省有关服务业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3.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在国家规定的电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规范对服务企业的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2008年底前,各行业管理部门完成服务业收费清理工作,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严禁向服务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所有检查、罚款等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执行。除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测,应以购买的方式取得企业的样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用地支持。服务业(除房地产业)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依法供地,大型物流企业(投资1亿以上)可以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除房地产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服务业(除房地产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贷款。通过贴息、补助和与国家、省、市服务业资金配套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4.着力抓好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要及时做好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推进工作,及早谋划今后几年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加强项目储备。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创新发展思路,积极发展能为当地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服务业项目。

二、鼓励服务业创新发展

5.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对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示范性重大项目列入市重大科技专项规划。优先支持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研发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财政资金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给予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和融资贴息。运用政府产业基金、风险投资、融资贴息等政策,鼓励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化。

鼓励服务企业技术改造,对服务企业从国外引进服务领域重大的关键技术及设备,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1.5%以内的资金扶持。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

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6.鼓励服务业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商业网点规划调控,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继续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积极组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服务业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鼓励企业和国际优势服务企业合作,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积极推行银行卡刷卡消费。

7.加快实施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认真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33号),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顺利有序实施。

8.着力推进主辅分离工作。认真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市区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绍政办发〔2007〕210号),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积极推进分离工作试点。

9.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制订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重点培育微型CBD、总部基地(中介商务集聚区)、现代物流园区、科技创业园、新型专业市场、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园等不同类型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10.加快服务业外包发展步伐。制订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产业转移,加快国际服务外包产业集聚。

三、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

11.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创新后勤服务社会化形式,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后勤服务市场体系。对后勤服务机构改革后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应实行聘用制等新的用人机制。

12.促进服务领域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联合与合作,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集团。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

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

13.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稳步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制订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财政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活动的参展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16.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研究制定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促进服务品牌建设的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品牌认定办法。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将其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被认定为各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商业老字号的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为纽带,进行跨区域、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引导中小企业灵活运用品牌特许经营、品牌租借等方式,使自身的劳动力成本、营销渠道、客户资源等优势与知名品牌有机结合,借知名品牌扩大自身的规模和实力。

17.加强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推进服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在现代物流、旅游、社区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展全市服务业标准试点工作。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管理的服务行业,可通过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推动企业开展服务质量等体系认证。

五、优化服务业创业环境

18.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鼓励扩大信用产

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评选各服务行业信用先进企业并予以大力宣传。

19.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对引进服务业人才实行与引进科技人才相同的激励政策,并妥善解决其住房、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后顾之忧。加快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和中介服务等服务行业的人才引进,尤其要大力引进高层次、高技能、通晓国际通行规则和熟悉现代管理的高级服务业人才。积极组织企业赴市外、省外、境外招聘服务业高端人才,并给予招聘费用补助。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教育部论证后予以承认。改进职称评聘办法,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符合省直报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人才以智力资本参与分红,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主权。

有计划地在本地高校中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重点加强国际金融、国际商务、现代物流、动漫游戏、软件服务等行业人才培养。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鼓励高校、企业合作举办人才实训基地。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每年选派服务业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著名院校、世界知名企业接受服务业培训。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效果”机制,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给予适当补贴。服务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硕士以上人才的,按规定为未购房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对落户绍兴的留学人员和博士学历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资助。财政支持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20.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服务业地位作用、扶持政策、发展环境等宣传,集中表彰奖励、宣传报道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掀起服务业创业发展新高潮。

六、完善服务业工作机制

21.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形成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加强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状况调研,及时向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析报告;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服务业政策的细化落实工作。对于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在规划、供地、环评和实施各环节全力支持、相互配合、合力推进。

22.进一步完善服务业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增加量化指标考核份量,科学设置各考核指标的分值。

23.加强服务业统计和分析工作。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摸清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推进服务业数据库建设,为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各县(市、区)要落实专门资金,做好服务业统计进社区(村)工作。各县(市、区)、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要加强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每半年形成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报告;同时要针对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

24.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建绍兴市服务业联合会,加强对各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工作沟通和指导。支持各服务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商务咨询、信息交流和人才培训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互助和桥梁纽带作用。

七、其他

25.本政策意见中涉及市财政支出的,除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政〔201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形成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建成生态文明的现代化中小城市,根据国家、省和宣城市有关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生态旅游业

1、对在我市新建的投资额5亿元以上、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首期到账资金1.4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可“一事一议”,建设期间实行“零规费”。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自营业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6年内给予100%补助。青龙湾综合开发项目的整体政策可“一事一议”。

2、对在我市新建的五星级酒店,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规模要求50亩左右,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其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具体土地政策“一事一议”,建设期间实行“零规费”。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自营业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6年内给予100%补助。

3、对在我市新建的四星级酒店,其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建设期间实行“零规费”。自营业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前3年给予100%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

4、引进国内、国际著名酒店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五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30万元。

5、对新获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对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划,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改造项目,经审计确认后,按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6、对新评定为省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全省十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7、对新评定为国家一级、国家特级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

对新评定为国家四叶级、五叶级绿色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饭店金星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现代物流业

8、对在我市新建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第三方物流项目,其项目用地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对被认定为国家A、AA、AAA级信用资质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被商务部认定为现代物流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示范技术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现代金融业

10、对外来金融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支行级以上分支机构,或在宁银行增设营业机构,其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也可“一事一议”),实行“零规费”。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3年内高管年薪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给予50%补助。

11、外来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90%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实行租房补贴的,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1年后兑现,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贴。

12、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以金融为核心业务类的中介公司来宁新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剔除征缴成本后,3年内给予50%补助,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前2年给予100%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已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

四、商务信息服务业

13、新设立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1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和评估认证、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90%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

14、鼓励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15、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建设集网上交易、销售发布、资金兑付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软件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3年内高

管年薪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给予全额补助。

16、对从事互联网或电子商务服务且连续三年以上通过工信部互联网服务ICP认证或电信增值服务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新落户我市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当年取得软件企业认证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取得软件产品认定的,每项产品补助1万元。

五、商贸流通业

17、对在我市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城市商业综合体,自主经营面积在1万—2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自主经营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的项目,增加补助30万元。其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

18、对在我市新建大型专业(交易)市场,自主经营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其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对经营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特大型专业市场,具体扶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19、对在我市城区新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自主经营面积分别达到3000平方米、2万平方米,投资额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其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50万元。对经营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特大型农贸(含批发)市场,具体扶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六、公共服务业 20、对投资建设民办本(专)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年招生人数达2000人以上的,其项目用地“一事一议”,实行“零规费”并免收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设施的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市政府为高校建设提供配套市政公用设施至高校用地红线边缘。

21、对投资建设10个班级以上的幼儿园,其项目用地可实行招拍挂,特色幼儿园用地可按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市政府为幼儿园建设提供配套市政公用设施至幼儿园用地红线边缘。

22、对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和卫生发展规划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200张以上床位重点专科民营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其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招拍挂,特色专科医院用地可按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

23、对在我市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运营正常,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床位达到50张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超出部分每张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实行“零规费”。对投资建设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其项目用地可实行招拍挂,可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

行“零规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养老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4、对在我市新建年屠宰量在10万头以上及冷链配送系统,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畜禽产品屠宰配送项目,按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

七、文化创意产业

25、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以原文化企业新扩建的项目,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并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6、凡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创意设计、数字动漫及影视传媒、艺术品生产、出版发行、演艺演出、体育经营等企业,从营业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

八、总部经济

27、总部经济相关政策按《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宁政„2010‟31号)执行。

九、附则

28、所有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宁国市建设项目预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并经项目委员会预审同意。

29、本意见中的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分别是指建设期间,凡收费权限在市本级的建设性行政事业收费(除人防易地建设费之外)一律免收;自营业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前3年给予100%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30、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3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后,我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32、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兑现项目,必须签订10年以上经营期限的责任书,于次年3月底之前将相关材料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

33、本意见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粤府[2008]66号

颁布时间:2008-9-5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推动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发展重点,加强规划引导

(一)突出产业发展重点。按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目标要求,促进服务业尽快发展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提高全省产业整体素质。大力发展面向生产和民生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与商务服务、会展与旅游、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供应链管理、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智能管理等现代技术和管理方式,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布局,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传统服务业。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建设,大力发展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体育等公共服务事业。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环境整治,加强农村交通、电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研究、细化我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和支持方向。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制订完善我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促进服务业重点行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加强区域布局规划。统筹区域服务业发展,广州、深圳市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尽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珠江三角洲地区要把服务业摆在重要位置优先发展,努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加强农村服务和公共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旅游等特色服务业产业。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全省服务业发展目标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订完善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各地可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各自特点,整合服务业资源,规划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群化发展载体,形成各具特色的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包括城市商务服务、金融商务与后台服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服务外包、现代物流、软件开发、旅游综合开发等不同功能的产业集聚区。支持规划建设城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依托产业集群和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生产服务业集聚区,省财政已安排的各类对口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快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开展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编制工作。重点安排对全省服务业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现代生产服务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已纳入《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有关重点专项规划的服务业项目,以及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并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实施。

(五)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推进粤港澳金融合作与开放,加快建立粤港澳金融交流合作平台。支持广州、深圳市吸引金融机构在两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建设金融功能区和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加快建设华南(深圳)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贷、资本、保险、担保、期货、外汇、黄金和产权等各类金融市场。支持中央和全国性驻粤金融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培育地方金融龙头企业和社区性、专业性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公司、社区中小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住宅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加快发展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组织,提高金融服务“三农”水平。

(六)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保障国家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和规划建设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外包生产服务。省财政已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的面向开发区和服务业集聚区的专业服务机构,承接总承包与总集成、融资租赁、研发设计与样品制造、咨询服务、产品检测、第三方物流、专业售后服务、设备维修与租赁、节能环保服务、人才交流与培训、会展传媒服务等服务外包业务;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各种服务平台,包括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产品设计和质量检测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的建设,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和示范项目。

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奠定产业基础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凡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粤依法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项目,优先安排进驻规划建设的对应集聚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经认定后地方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扶持发展服务业企业集团。鼓励服务业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创新服务业组织形式。在重点服务业领域培育一批标志性的、在国内外市场有影响力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扶持一批面向“三农”、中小企业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可组建企业集团。持有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服务业企业,可组建企业集团。企业拥有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名称中可标明“连锁经营”。对申请财政补助并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从财政各类对口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服务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整合,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业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

(九)培育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修订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把创新金融、创意设计、文化创意、网络技术(包括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数字内容、现代物流、专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外包等具有高新技术成份的高端服务业和战略产业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

三、深化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加快推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改革。推进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配套服务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鼓励旅行社和其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抓紧制订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

(十一)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管理水平。重点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建设、公共交通等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委托企业经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统筹海陆空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快速、便捷的通行环境,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十二)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一律停止执行。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含中医药)、旅游、体育、建设等社会事业领域中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具体目录另行公布),要抓紧研究提出各类市场主体进入的具体办法。对新兴服务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允许各类经济主体经营,并积极试行登记注册。设立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其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条件依国家有关规定按最宽要求办理。对内资企业和个体商户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直接登记,有关部门应予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总店已获批准的,属下门店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十三)建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行业信用记录建设,以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的信用系统为基础,进一步整合保险、税务、质检、海关、公安、法院、民政、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全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08年底前开通使用。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法披露信用信息。

(十四)实施服务业标准化计划。重点推进现代物流、邮政快递、客运服务、餐饮、旅游、体育、商务服务、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大力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积极组织制订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内控标准。力争到2010年末,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服务业标准覆盖率达到70%以上。

(十五)建立健全服务业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报和审批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服务业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大力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作用。

(十六)规范市场管理行为。加强服务业法制建设,制订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开展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执法效率。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解决纠纷机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正常性抽取商品检查,须向企业支付商品货款。对行政机关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

四、推动自主创新,提升产业素质和竞争力

(十七)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规划建设一批研究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为服务业技术创新提供强力支撑。支持服务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用和重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提出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和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提供研发资助的具体办法,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在广东省安排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

(十八)加强对服务业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将服务业服务创新与产品创新纳入全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范围,经认定的服务创新产品列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享受《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业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支持服务业企业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

(十九)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对新确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和中华老字号,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著名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对获得国家或广东省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和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兼并和重组有关手续及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或在适宜商圈内就近安置。

(二十)加强服务业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各级政府应强化对服务业人才的利益激励,建立高端紧缺人才评定机制,在省级人才专项奖励评选中增加现代服务业人才的名额,对引进的各类服务业高端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对其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积极引导高等院校进一步加强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建立企业积极参与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机制。将服务业人才培训列入全省人才培训与交流计划,充分借助港澳服务业优势,加强粤港澳服务业人才交流,每年组织若干批企业经营人员、专业人员、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交流和培训。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扩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的社保覆盖范围。

五、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二十一)深化粤港澳服务业合作。发挥地缘优势,以服务业合作为重点推动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生产要素的快速流动和优化配置。深化粤港澳跨界大型基础设施和口岸合作,重点推进港珠澳大桥、广深港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制订和落实实施CEPA的具体政策和工作规范,积极引入港澳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粤港澳金融、物流、会展、科技、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合作与融合。借助港澳服务业国际化优势,为服务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撑服务。充分发挥广东省人力资源优势,联合港澳承接全球服务业转移和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服务外包基地和国际服务业支持中心。

(二十二)建立服务输出支撑平台。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为服务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服务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落实国家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保证合理用汇。推动电子口岸建设,加强服务出口通关服务,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适合服务产品特点的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简化服务业企业人员“走出去”出入境手续,支持和组织各类软件出口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软件技术交流活动。

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二十三)整合服务业发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化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结构,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促进广东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新突破,提高广东省服务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和创办大型国际会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建设和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支持现代服务业聚集区、重要产业基地和园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落实发展农村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岛屿、库区、湖区等乡镇渡口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促进服务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推进服务业标准化、人才交流与培训等工作。

(二十四)充分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带动作用。逐步扩大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现代生产服务业和关系民生的生活服务业的发展,以及为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等。各地也应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和引导服务业发展。

(二十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既有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鼓励类生产服务、农业生产服务、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吸收和扩大就业、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文化教育产品出口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调整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

(二十六)加强对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力度推进广东省中小企业到创业板上市,使服务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规模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相适应。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私募股权投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和开展技术研发。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支持中小服务企业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研究综合运用各种抵押、质押、保证等单一或组合担保方式,创新贷款模式,加大对中小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发展社区金融机构,设立适应特定对象、提供特色服务的中小金融企业。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到农村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组织。大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商业保险业务。研究用财政资金担保和贴息等方式支持信贷资金投入“三农”和中小企业等弱势领域的办法。

(二十七)在土地资源配置和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对现代服务业给予适当倾斜。在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实施计划安排上扶持国家和省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开辟重点服务业项目(特别是总部经济项目)“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手续。列入省和各市重点推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按照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严格控制区内建筑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容积率整体平衡、局部调整,区内重点地块优先安排拆迁计划指标。城市中心区工业企业搬迁或关闭退出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稳步推进“退二进三”的产业布局。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营造适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空间载体。加快城市新区和中心镇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城乡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未经许可不得改作他用。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确保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用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报建手续的同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二十八)理顺服务业价格政策。消除服务业与工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不合理价格政策差异。各级政府应在1年内基本实现服务业(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与一般工业在用水、用气方面同网同价。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争取在1年内基本实现商业及其他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清理并减少服务领域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按规定公示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九)完善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成立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地区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十)加强服务业基础研究和行业协会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服务业研究机构,支持服务业基础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协调、市场服务、决策咨询、政策研究、行规行约制定、企业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立政府委托授权机制,积极探索实行向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加强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自律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促进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提高公信力和服务能力。

(三十一)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反映广东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特点和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统计制度,提高服务业监测与分析工作水平。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尽快实施对重点服务行业(领域)的产业统计。加强统计、海关、银行等单位的合作,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数据采集系统。

(三十二)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评价与考核体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将服务业发展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社会事业等指标列入全省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完善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级以上市也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等服务业发展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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