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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202_年)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1-88140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1 18:39: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202_年)

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202_年)

202_-10-13 18:58:03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2_]55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黑办发〔202_〕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承包协议或人才租赁协议等,但用工单位参与劳动管理的,视为劳务派遣用工。

第四条 用工单位一般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任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1年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到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驻华组织、国外非政府组织等单位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限制。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须具有初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

第七条 用工单位及所属单位自行设立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第二章 审核备案

第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审核制度。用工单位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应按隶属关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2.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性质、工作期限、人员数量等情况);

3.《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申报表》(附件1);

4.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营业务岗位和辅助性业务岗位划分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有效期为两年,其中,临时性岗位有效期为一年。已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补办审核手续。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1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规章制度原件;

6.企业管理人员名册;

7.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8.劳动合同文本;

9.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提供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取得《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在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分别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后1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同时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备案表》(附件3);

3.《劳务派遣协议》;

4.拟派遣劳动者用工备案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

5.用工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批复》;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及有关劳务派遣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向被派遣劳动者宣传上岗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4.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事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5.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安全保护及卫生条件;

6.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7.协调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其他作为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下列内容:

1.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

2.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承担主体;

4.被派遣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相关待遇的承担主体;

5.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期间的相关事项;

6.违反协议的责任。

除以上条款外,劳务派遣协议还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2.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3.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件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4.劳动纠纷处理相关事项;

5.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6.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不得与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且未取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用工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岗位协议,协商确定未尽事宜。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自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之日起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及有关劳务派遣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应当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单位向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岗位上的直接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主体依法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应当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领取病残津贴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及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工作。被派遣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去新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实行分级管理。中省直用工单位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民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地劳务派遣单位(包括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到本地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本地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降低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履行集体合同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浅谈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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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浅谈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摘要: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开展,劳务派遣成为当前电力企业广泛采用的用工形式之一。规范的劳务派遣有助于电力企业灵活利用资源,节约人力成本,但当前的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从劳务派遣的概念及形式出发,探析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及问题,提出相关规范措施。

关键词: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人力资源

随着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电力企业员工队伍的来源及构成都有了很大变化,其中,劳务派遣用工作为新鲜血液已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务派遣有利于合理灵活的配置人力资源,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但电力企业劳务派遣仍有其弊端,如何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健全用工机制,优化用工政策,对电力企业实行有效管理、实现最大效益意义重大。

一、劳务派遣的相关概念及形式认识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媒介,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至用人单位从事约定工作,用工单位将有关费用付与劳务派遣机构,劳动者再向劳务派遣单位领取酬劳的行为,其本质特点是雇佣劳动和使用劳动相分离。劳务派遣是一种全新的用人模式,要与人事代理、职业介绍、劳务承包区别开来。

1.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不同。首先,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会与实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其次,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实际用工单位的义务由劳务派遣合同确定,只作用于劳动者劳务期间的实际管理。最后,劳务派遣受相关劳动法律制约,人事代理则要服从民法规范,两者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不同体系。

2.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不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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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关系,而职业介绍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充当中介角色,通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获得约定费用。

3.劳务派遣与劳务承包不同。劳务承包中,承包企业从发包方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与发包方没有关系。劳动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有合同并存在劳动关系。

二、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电力发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自身的变革刻不容缓,人工费用作为企业生产成本中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盈亏。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电力企业的用工制度采取了系列变革举措,其中,用工灵活,管理方便,节约成本的劳务派遣形式脱颖而出,并逐渐在电力企业的用人结构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现阶段的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确实还存在较大不足,亟待解决。

1.从劳动者角度来看

劳务派遣用工的最大不足在于劳务工与正式工之间的差别待遇。近年来电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逐渐形成了一支庞大的劳务工队伍,他们人数众多,且具有知识化、年轻化的特点,但由于企业制度和身份差别等不和谐因素,他们的积极性受到了抑制。首先,表现在薪资差别待遇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正式员工从事一样的工作,履行一样的职责,但在工资福利等待遇上却与正式工大不相同。收入分配的依据只是身份差别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强度、难度,广大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被严重挫伤,进而影响了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其次,表现在职业发展空间上。企业在福利和晋升上都会优先考虑正式员工,劳务工转正机会少、可能性小,劳务工在企业发展中对自身发展空间没有多少期待,难以真正融入企业,得过且过,安于现状,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最后,劳务工的稳定性较差,他们劳动合同的期限较短,对工作环境不熟悉,对未来有没有明确的职业生涯目标,流动性强,忠诚度低,主人公意识淡薄,面对不公容易产生离职倾向,不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的建设,为企业管理风险埋下隐患。

2.从电力企业来说

一方面,电力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对某段时期具体的的劳动派遣用工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对劳务派遣工的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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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发展前景和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划,在分配上又未能将职工的薪资待遇同工作业绩有机结合起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严重削弱了劳务派遣工队伍的战斗力;另一方面,企业的人文关怀不足,电力企业与劳务派遣工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因此不同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无法享受平等的政治待遇和晋升机会,企业相关部门也很少与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劳动派遣人员的发展需求和生活需要被漠视,企业缺乏和谐融洽的企业文化,以致劳务派遣职工长期笼罩在不平等的企业文化阴影下,始终在心理上对企业的归属感不强。

3.从劳动派遣单位来说

劳务派遣单位拥有的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都是有限的,由于劳动派遣工的合作期限短,流动性大,技术高超、经验丰富的人才很少选择这一就业形式。在劳务市场的巨大竞争压力下,劳务派遣公司的素质结构及能力水平都面临着严峻挑战。同时,部分劳务派遣单位,目光短浅,只重眼前利益,看不到长远利益,收费高,效率低,不能有效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之间的利益,缺乏长远的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此外,部分素质低下的劳务派遣单位还存在着侵害劳动派遣人员利益的现象,制造了乱收费、不按合同为工人办理社保等一系列行业乱象,破坏了劳务派遣行业的公众形象。

三、规范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措施

如何妥善解决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纠纷,稳定劳务派遣务工队伍,合法用工,规范用工,既为电力企业经济建设服务,也承担好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要求电力企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劳务派遣用工岗前规划

劳务派遣用工计划是人力资源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计划管理是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组织电力企业产电售电活动的重要途径。电力企业应从劳动用工计划出发,充分考虑各部门岗位需求,在科学评估不同岗位的名称、职责、属性的前提下,避开企业关键技术业务部门岗位,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适用范围,制定出科学合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劳动派遣用工岗前规划。

2.规范劳动用工的薪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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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该专门针对劳务派遣职工从底薪、提成、奖金出发制订一套完整规范的工资体系,把劳务工纳入电力企业的日常管理考核中,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在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保障和激励的同时,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感和主人公意识。当然,薪酬体系不是盲目制定的,它必须是在综合考虑劳务工的技术水平、学历程度、工作年限、岗位要求及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出台的具有可行性的管理办法及工资支付办法,针对特殊工种岗位的劳务者还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3.淡化身份意识,提高政治待遇

企业在内部要加强引导,消除用工歧视,提高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待遇,允许他们加入工会和党组织,鼓励他们参与评优评先进,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来,最大限度的激发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作热情和潜能,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优势,增强其主人公认同感,把自身利益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思想素质,加强工作能力和综合素养,与电力企业形成和谐关爱的劳动关系,自动自发的为电力企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4.加强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沟通合作

劳务派遣单位有自己行业门槛,必须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获得注册资格的独立法人。作为整个劳务派遣工作的关键环节,电力企业有必要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执业资格进行认证,进而选择一个有实力、操作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合作伙伴,并就企业发展战略和各项信息进行合理有效的沟通,实现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的双重保障。此外,在综合评估企业发展战略的情况后,如果实力允许,电力企业还可以考虑与多家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在劳动派遣单位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以保证己方获得最优服务。电力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合作的凭证是派遣合同,上面明确规定了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合作成功的重要保障,电力企业在敲定合同细节时一定要细致周到。

5.选择优秀的劳务者,并在其中选拔优秀管理人才

电力企业相关部门要严肃对待劳务派遣用工的招聘工作,针对有需求的工作岗位,着眼于身体素质、劳动技能、学历水平等多角度进行严格筛选。有必要的话可以设定一定的岗位试用期,用实际工作成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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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选拔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有突出表现的给以额外奖励和晋升机会,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归属感。

6.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育人环境

电力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尊重劳务派遣人员的成绩和人格,肯定员工价值,在企业上下形成一种平等尊重的文化氛围。不能因为劳务人员的短期限制和编制问题就忽视对员工的培养提拔,企业要针对劳务工作人员的特点和潜能,进行定期培训,加强对其发展的指导和规划,使其适应企业发展和岗位技术的需要,提高劳动熟练程度和专业基础知识,为企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曹可安.劳务派遣管理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2_

[2] 李素萍.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思考[J].中国电力教育,202_(12)

[3] 闵树平.浅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2_(9)

[5] 常进.浅议劳务派遣用工管理[J].企业经贸,202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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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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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这一形式最早的雏形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当时因为外企没有人事权,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派出员工到公司服务这种方式来用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全新的用人模式,逐渐步入了我们的生活。

一、我们有必要明确劳务派遣的三种含义以及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三重关系。

1、劳务派遣,从广义上讲,包含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从狭义上讲,专指“劳务派遣”型就业,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2、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过程中的三重关系

劳务派遣也叫劳务租赁,劳务派遣机构给员工发放工资以及承当《劳动法》规定的一切雇主责任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并向其支付劳务费。用工单位和租用的员工无人事关系。

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坚守法律底线,端正用工态度。

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就是看重它是一种灵活机动用工方式。同时,劳务派遣用工也存在不足之处。如同案例中的存在的情况一样,用工单位不能坚持同工同酬的原则,造成员工积极性不高。某种程度上,案例中还存在超出劳务派遣用工使用范围的情况。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针对案例企业具体情况应进行以下几项调整:

1、引导用工企业逐步合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应体现同工同酬原则,依法规范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_年1月24日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同样适用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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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发生这种情况,表明前期HR工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2、用工企业应正视劳务派遣用工,提高劳务派遣用工人力效率。劳务用工虽然减化企业部分人力资源管理程序,但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反馈链过长也是一个隐患。企业应该建立劳务派遣用工专项管理程序,制定劳务派遣用工相关管理制度。缩短企业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长度。企业应该提高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认识,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企业用工体系。为劳务派遣用工提供统一薪酬福利待遇,建立公平、公正、和谐的企业文化。劳务派遣用工的高流动性特点也有利于企业树立形象,扩大企业市场影响力。人才高地思想在不同类型员工管理中都应有所体现。

劳务派遣作为一项有力的劳动力补充形式,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需要劳资双方共同努力。

第四篇:劳务派遣用工协议

劳务派遣用工协议

甲方: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业务需要,需乙方派遣人员配合生产,本着合作共赢的目的,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按以下第方式执行:

1.自月起至年月日止;

2.以完成工作任务。

二、人员需求数量: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量,人,人;人;

2.在生产过程中,若出现人员不合格或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的,乙方必须于内,将人员补足,逾期将予以扣款元/人/次/小时;

三、工作任务:

1.甲方安排乙方派遣人员在岗位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2.乙方的岗位职责及产品质量要求,必须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应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4.乙方的派遣人员其人身安全及相关劳动保障,完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劳动报酬:

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为,同时要做到保密不公开。

四、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2)乙方有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甲方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乙方有打架斗殴、盗窃、无理取闹轻者按照公司规定处罚,严重者将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第五篇:劳务派遣用工协议书

劳务派遣用工协议书

甲 方:乙 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接受乙方派遣管理人员及员工进入工厂工作事宜,为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如下:

(一)协议期限及工人条件:

(1-1).甲方和乙方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2).实际上班时间和离职日期按工人打卡记录和甲乙双方管理人员签名为准。

(1-3)乙方输送至甲方的员工条件:

1、人数:人。

2、民族、籍贯不限。

3、男女工人比例为。

4、年龄:周岁;

5、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疾病,女工无怀孕者。

6、所有员工乙方应在年月日前送到甲方工厂。

(二)甲、乙双方责任划分规定:

(2-1)工资报表由每个工人确认签名,签名后的工资报表由乙方提供一份给甲方留存。乙方人员在甲方工厂工作时间内,由甲方免费提供食宿,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任何费用;所居住的宿舍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有风扇、灯光、卫生间及洗澡间或公共卫生间及洗澡室。

(2-2)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时,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及工作安排,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及厂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将按甲方公司规定做出相应处罚,甲方处理员工问题时必须告知乙方管理人员,经乙方或员工签名为准。做到人性化、以教育指导为主。

(2-3)乙方输入的人员在生活和工作上与甲方厂内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生活权益和待遇,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挤乙方输入工人,不得随意和无故打骂责罚乙方输入的工人,甲方不得侮辱乙方工人的人格。

(2-4)乙方输入甲方工厂的劳动力资源属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合作期间或合同满后半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通过任何方式直接聘用乙方输入的工人。

(2-5)乙方员工的工资由乙方负责人发放,甲方无权发放与干涉。乙方员工工资所产生的劳资纠纷与甲方无关,(所发放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须备份给甲方)。

(2-6)乙方人员因自身原因自动离职的,甲方不支付工资及任何费用。

(2-6)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必须满天方可提出辞职,同时,辞职员工必须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甲方,便于甲方安排人员接替。否则,甲方可拒绝支付工资及其它费用。

(2-7)乙方派遣的管理人员必须在工作现场监督员工工作,也必须按时刷考勤卡,凡乙方派遣至甲方的管理人员及工人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

(三)劳务派遣工资及结算方式:

劳务派遣费用按照实际人数及上班时间支付,上班时间、出勤情况等应以乙方派遣人员在甲方出勤及相关资料为准,劳务派遣费用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如下:

1、劳务派遣费用结算方式:按每人每小时元人民币结算,包食宿,不扣任何费用,不分节

假日,每月工时不低于小时。

2、工资支付方式: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将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代表,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确定及计算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

3、乙方人员若有旷工行为,旷工一天扣

4、乙方派遣人员的工时考勤周期为每月的1日到30日,每月期的考勤记录、费用明细及相关资料提供乙方核对,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费用结算表给甲方确认,甲方核对无误后,于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派遣员工工资总额(遇节假日应提前一个工作日),正常离职人员工资结算以实际工时为准。若甲方因未按期结算工资,所产生的劳资纠纷及其他事件,甲方负全部责任。若甲方按期结算工资给乙方代表,乙方未能按期发放工资导致劳资纠纷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工作管理

(4-1)当乙方人员到厂时,乙方应指定一们管理者,协助甲方对工人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同时,甲方可对其工作灵活安排,便于其管理。

(4-2)甲方根据工厂生产需要,负责对工人进行相关的企业文化教育,技能训练,安全知识,现场操作等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工作的原则。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以保证乙方工人和驻厂管理者人身安全。

(五)协议变更、终止、解除和生效:

(5-1)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需变更时,双方应通过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5-2)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协议自行终止。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书面确认后,协议方可解除。

(5-3)合同终止后,继续留职的作为甲方正式员工,跟乙方无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202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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