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以法院为视角的考察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法院正处于社会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如何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一要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除了继续坚持原来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外,还应不断推出符合当前审、执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办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二要坚持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廉洁执法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保证。通过公正执法,高效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降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明法服判,息诉罢访,维护司法权威。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要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新的作为,是人民法院勇担政治责任,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新的历史使命。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从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个别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甚至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诉,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围堵政府、法院、越级上访闹访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也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较大。
3、执行程序中涉及的矛盾较多。一是涉及政府案件的执行难,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职能未完全分离引发一系列诉讼,在判决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要考虑与政府的关系协调问题导致执行困难,或者长时间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在“官官相护”。而一些乡镇部门也因执行对法院产生意见,在地方组织“评议”法院时往往投反对票。二是农业税等行政执行案件中,农民认为村组欠自己的债务应当相抵,而法院认为只能一事归一事处理,当事人对此也很不理解。即使农民起诉村组,由于履行能力问题也往往难以执行到位。三是普通执行案件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躲避执行,或外出打工或转移财产,法院客观上难以执行。权利人对自己通过诉讼仍然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感到非常不满,特别是一些如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巨额赔偿案件。对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当事人也认为是法院在“糊弄”自己。
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影响农村稳定。一些因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但农村家庭相对来说生活较困难,经济能力有限,很多刑事被告人被执行了刑罚,其家属认为已经得到了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就不积极,甚至有爱怎样就怎样的想法。而其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不易分割,其个人财产更是有限,造成了执行不了的困难局面。被害人家属因此及其不满,引发上访。而在民事赔偿中,由于法律规定有赔偿标准,加上当事人自身过错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满,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转而怨怨相报,寻求自力救济。
5、商事纠纷引发矛盾。商事案件目前总体数量呈下降的趋势,但由于商事案件涉及的标的往往较大,有的可能是当事人一生的积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自己权利,条款不严谨,使不讲诚信的一方当事人有机可乘,在涉诉时自己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自己败诉。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纵观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的一些特点表现在:
1、群体性事件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 2 取一些过激的行为,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寻求媒体和公众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2、对抗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赴京上访,有的采取闹访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甚至直接采用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等暴力手段。
3、物质利益色彩浓厚。目前各种社会矛盾中,最主要的也是实质上反映出来的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就通过诉讼来解决,解决不满意的,就期望通过上访来达到目的。
三、当前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法院之所以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
1、法院职能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在过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当事人有纠纷,可以找单位、找政府。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人们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以往许多可以通过单位、村组解决的问题都提交到法庭上来。有的甚至是五十年代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某企业一批老职工要求企业归还合作化时期的入社股本。这样,法院的压力增大。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这部分的工作实际落到了法院的肩上。而且,在目前通过行政程序不能最终解决的问题,最后也往往到了法院,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2、利益格局的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在法院显现出来。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成为更多的选择。如在一些企业、乡村经济组织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后任法定代表人对前任遗留债务不予承认,从而引发诉讼。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矛盾,是当前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则是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冲突问题。
3、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处理案件不公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法官在办案时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由于认识水平的问题,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不恰当。二是办案效率不高,虽然法律上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有的案件是应当尽快解决的却拖到审限的最后,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也办理审限延长手续,有的案件多次鉴定、公告,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实现。三是执行力度不到位,在执行中强制权利人作出让步,使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打折扣。当然,现在到法院诉讼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比以前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难度加大、法律适用困难,也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4、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把经营风险、败诉风险归咎于法院。如有的当事人明知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仍然向法院起诉,结果判决胜诉后却不能执行到位。过去人与资产是紧密相连的,就是人走了,资产还在,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在今天,人员的流动频繁,和尚与庙都是说跑就跑,诉讼中有的当事人更是借机外出躲避债务,给法院审理和执行都增加了难度。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还有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权利人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三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上访,这些案件的上访量已经占到信访机构接访量的一定比例。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员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乃至出现“千方百计进京城”的现象。四是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由于法院的判决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难免有一些案件与普通民众的认识水平是不一致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认为司法不公,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另外,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望值过高。
四、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法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一、创新司法理念,开展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初步形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协作化解机制
(一)借党委之力,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增进协作化解机制的规范和权威,共同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
(二)借“民调”之力,增加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从世界范围来看,“诉讼不是万能的”已经成为共识。许多国家都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ADR),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机制,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培训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借“公检”之力,共同破解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诉调对接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法院和公安、检察院的对接化解机制,促成典型矛盾纠纷的化解、社区内化解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的协调解决。
(四)借社会之力,增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公信力。通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帮助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开展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工作,加强陪审团在庭审、合议中的作用,探索陪审员独立调解案件的新机制;对重大典型案件,积极向地方党委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开展网络舆情跟踪和反馈,做好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
二、强化作风建设,练好“内功”,着力提高司法规范、司法公开、司法和谐的水平。
(一)练好“勤调解、善调解”的内功,做到简单案件确保调、一般案件优先调、疑难案件尽力调
简单案件确保调。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全部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由诉前调解法官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一般案件优先调。对进入诉讼的民事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全程调解,包括庭审前调解、庭审后调解、判决案件的执行和解,努力抓住一切可调解的机会;疑难案件尽力调。对历史遗留纠纷、重大群体纠纷、法律适用不明确纠纷,各方协作,想尽办法以调解结.5
(二)练好“爱学习、会应用”的内功,学会驾驭庭审、辨法析理、判后释明的技巧。
积极建立法官传帮带机制,使青年法官尽快成长起来,成为审判一线的中坚力量;开展裁判文书的定期评比活动,对优秀裁判文书进行交流学习;严格控制判决文书的邮寄送达数量,特别是对当事人分歧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案件的判决文书,应当面送达,向当事人做好充分的法律释明工作;开展撤诉案件的自查和剖析工作,防止对当事人造成额外诉累。
(三)练好“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内功,促进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要十分注重法官的培养,大力支持干警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专门安排时间保障干警参加司法资格考试,使法院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均处于良性状态,为公正司法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
(四)练好“细节规范、作风严谨”的内功,提升司法的亲和力、公信力 在刑事案件中实行量刑规范化度,每人一表,确保量刑的客观公正;建立巡查督导制度,落实庭审行为规范,开展庭审瑕疵行为评查;采取自我监督和自我保护相结合的措施,为各庭室配备摄像机,做好重要诉讼环节的证据固定。
(五)练好“敢创新、善创新”的内功,以司法品牌建设深入推进创建一流法院活动。
推行社会调查员制度,主动到所在社区走访,听取当地群众和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进行全面了解;实行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咨询制度,根据对其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心理疏导,完善其人格,促进其改造;完善裁判文书的结构,在少年刑事裁判文书中增加庭前调查,促进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挽救;探索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模式,通过落实法律释明、行政首长出庭、多方沟通等措施,促成和解
第二篇: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11-10-8 9:20:51来源:本站整理作者:佚名 【大 中 小】 查看评论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摘要:实践充分证明,在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今天,采取科学的、综合的、更加注重治本的犯罪治理方略,切实落实宽严相济、注重矛盾化解的社会政策,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犯罪的实际,是完全必要、切实可行的。同时也表明,我们已经探索、并初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矛盾化解的正确之路。通过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是我们的老话题;注重创新刑事审判工作,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是我们的新课题。只有理论上弄懂弄通,实践中才能做好做
实。
关键词:刑事审判 社会矛盾
刑事审判中的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我国的一项重要并具创新意义的社会政策。对此,要从治理犯罪的策略选择、社会矛盾化解提出的社会背景和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上来解读。治理犯罪,从古到今,无非是三种手段。一是严惩。以血还血,以牙还牙,通过严厉的刑罚,剥夺罪犯的自由、财产甚至是生命,使社会成员畏法度,不敢犯。二是预防。扎紧篱笆是预防,满足需要是预防,思想教化也是预防。无疑,最根本的犯罪预防还是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仓凛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当然就不会实施犯罪。三是打防并举、宽严相济。强调在充分发挥刑罚打击犯罪作用的同时,理性认识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强调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切实重视源头预防。通过综合治理,宽严相济,分化瓦解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
不和谐因素。
以上三种手段,对于严惩,我们并不陌生。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一直都没有放松。但实践证明,“严打”是必要的,效果却往往很短暂,也有限;注重预防,需要长期的投入和规范的治理才能达到理想境界,非一日之功可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治理犯罪,只有打防并举,宽严相济,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不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还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根本宗旨就是化解矛盾。
通过依法严惩犯罪,使人民群众对严重犯罪的打击要求和人身安全感得到满足,使受犯罪侵害形成的负面情绪得以抒缓,这是社会矛盾化解效果的外观,是“治标”;通过经济发展,完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公平等诱发、产生犯罪的根源性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于无形,则是“治本”;而
打防并举、宽严相济,不仅通过“严打”犯罪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强调依
你不
第三篇: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稳定是现代化进程得以顺利推进以及民生不断得以改善的基本前提条件。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宏观的制度架构上或者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上讲,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事先防范和事后救济的问题。社会矛盾冲突事后解决的结果经常对事前防范会产生一种指引作用。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是互为关联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冲突,无非是一种利益冲突。现从信访和立案调解方面浅谈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一、如何从信访方面化解社会矛盾
1、建立大信访大信访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
充分执法办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作用,在全院建立大信访格局,转变传统观念,动员全体干警参与到信访工作,参与到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
2、打造大信访工作环境积极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
加大宣传力度,打造大信访的社会环境,设臵宣传栏,市信访制度公开化,开辟电话受理系统。网上举报受理形式拓宽受理举报排线索,是举报形式多样化,加大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激发群众举报热情,3、实行对口接待制度,减少信访工作环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接待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积案,加强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在全院干警中形成加大办案力度与矛得到化解相统一的工作理念。
4、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有效解决重点难点信访问题对信访案件实行分级管理哦,逐级考核的管理机制。对于办案质量好,达到群众满意,事迹突出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落实回访制度,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建立信访案件回访制度,即对信访人建立档案,在问题解决后,及时安排回访,了解其思想状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为党委分忧,为政府解难,让群众满意。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协调机制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任何社会都存在纠纷,而纠纷的妥善解决是社会运转的内在需要。调解是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宝贵经验和优良历史传统,被成功地实践了数千年,对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它以“和谐”为价值目标,是民间和司法程序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具有极强的社会适应性和纠纷处理策略正当性。
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对民事诉讼的依赖和诉讼意识的变化使我国实际上进入了“诉讼时代”。在诉讼外,探讨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已成为各级政府改革方向,而人民调解以其合意性与便捷性,在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中始终居于显著地位。如何最快地解决社会矛盾,最在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必要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协调机制。随着理论探讨的深入,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后,如何使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协调,已成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当前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现状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产生民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于人民调解具有解决纠纷的便捷高效、解决纠纷成本低、解决纠纷的彻底性等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国当前的人民调解工作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专职调解员数量少,缺乏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行业矛盾,与政法部门沟通衔接不够。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特有的一种制度,也是我国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主要优点是:调解具有较为规范的程序;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人员具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大大增强了调解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调审合一”的现状使“以判压调”、“久调不判”的情况无法绝对避免,当事人调解的自愿性降低;诉讼调解没有同诉讼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构成有效的联动;对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调解,因法官对当事人缺乏了解而难以做到彻底的防范。
2、建立两种调解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是能充分发挥诉讼内外机制的作用,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共同致力于纠纷解决的有机体系,而目前这个体系尚未形成。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各自为阵,相当一部分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仍会进入诉讼程序,不仅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不利于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发展。因此,在两种调解之间建立起协调机制,就成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课题。所谓“协调机制”,就是指要使得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能够具备有效性,其最低限度应该是能够使得人民调解的过程具备有效性,而不是现在这样的可有可无的状态。
(1)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总体形势较好,但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执政为民的宗旨至关重要。国家提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要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的功能要充分显现。在新的形势下,应充分利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两种调解方式的优势,采取积极措施,促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处于良性互动状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2)是提高人民调解质量、规范人民调解的需要 由于我国当前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下的一种群众性组织,多数基层调解人员由退休职工或年长的村民、居民担任,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难以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调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利于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需要。加之当前社会矛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特点,更加要求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及专业素养。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协调机制,形成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的业务指导制度、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审判业务法官或专门的诉讼调解人员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进行指导的制度。这同时也是《人民调解法》中“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内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制定培训计划,派出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民事纠纷的性质、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艺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有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规范人民调解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
(3)是减轻法院办案压力、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各种利益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诉讼爆炸现象在我国已经初现征兆,各类纠纷如潮水般涌入法院。20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几乎增加了几十倍,在法官数量增加不多的情况下,法院担负的审判任务非常艰巨,几乎不堪重负。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显。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互动机制,可为法院减轻大量的案件负担,使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法律上的疑难案件,提高裁判的质量。如果不重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法院将势必被淹没于诉讼的汪洋大海。诉调对接不仅有分流诉讼,减轻法院压力,缓解执行难的顽疾,更加重要的是增加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民主性和协商性,有利于培养和促进社会自治与纠纷解决的生态平衡。在已经实施了诉调对接以及与诉调对接相类似地司法制度的地方,已经开始初见成效。诉调对接以及相类似地纠纷解决方在遇到案件不断增多而审判力量又相对不足的时候,把一部分适合的案件导入诉调对接的程序,可以收到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的效果。
三、建立两种调解协调机制的构想
(一)加强沟通,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的机制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加强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与联系。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联络部门,负责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同时形成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常规性业务指导。法院的人民调解联络部门与当地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起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其调解的每一起民事纠纷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一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进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调解联络部门可以直接从信息共享平台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取。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案件,法院可在审理前向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纠纷形成的渊源、当事人的情况等,以便对症下药。
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给当事人进行调解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给当事人讲述法律知识,阐述调解工作的必要性,消除当事人进入诉讼阶段的可能性。同时,法院也应依法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的,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遵循“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除非查明调解协议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反自愿原则,否则应依法确认其效力。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民间自治得到国家公权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减轻了法院的办案负担。
(二)设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诉前强制调解指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定类型的案件在起诉法院之前必须经过调解程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在未起诉前,从中调停排除,促使达成合意,以避免诉讼的程序。我国当前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可见,我国没有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只要是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案件均直接进入了诉讼程序,而未强调必须经过人民调解。
设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可以有效地缓解法院审判压力,促进审判合理化,避免“以判压调”的情况出现;同时,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积极地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双方争议,中国自古传统是民不喜诉,如果能将当事人的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而不是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能更好地起好案结了事、社会和谐的效果。由于人民调解同法院诉讼相比具有不收费的特征,通过人民调解处理争议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节省开支。
诉前强制调解与审前调解不同。审前调解指当事人起诉后,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所进行的调解,代表国家为美国。审前调解本质上也是一种诉前和解制度,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然而,由于它的良好运作需要一系列相应制度和措旋的配套和支持,如须重新划分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职能,分成准备法官和庭审法官;须重组法院的调解组织;须设立庭前会议制度等,而这些条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不具备改革的可行性。设立调解作为诉讼程序的前臵程序,案件不经调解不得起诉。调解成立,调解协议具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立,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相关调解证明,作为法院立案依据。
设臵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是为了减轻法院负担,但不是所有民事纠纷都必须诉前强制调解,应当设定一定的案件范围,应主要考虑案件性质、案件金额、复杂程度。比如,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应指引当事人先到双方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会员申请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实调解不好的情况下,凭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证明到法院进行起诉。诉前强制调解应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同一个乡镇、具有人民调解基础的案件。
(三)形成诉中共同调解机制
在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进行审判程序后,承办法官一般都会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后对案件进行调解,这是我国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切实需要,也是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在该阶段的调解工作中,承办法官应及时通过人民调解联络部门同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诉讼中的调解工作中。
西方国家主持法院附设调解的主体通常有退休法官、相关行业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就我国而言,大部分案件只能由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调解程序,但就利用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程序而言,最理想的主体莫过于现有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与来自社会其他阶层的人士相比,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交付给某一位或几位调解员调解,也可确定由人民调解员与审判员共同调解。这一制度的实质是让人民调解员与案件承办人相互配合,对案件进行调解,将人民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熔为一炉,二者互为补充。人民调解得以规范化,法院“僵硬”的诉讼得以适当软化,应该说这是公正与效益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四)建立诉后调解反馈体系
建立诉后调解反馈体系,监督联合调解的质量和效果。首先,对涉及人民调解的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寄送原承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做好调解回访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于相邻权、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发易发纠纷的案件,应当将诉讼调解向后延伸,实现调解回访与息诉罢访相结合,及时消除不和谐苗头,巩固调解成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⑦其次,定期对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程序问题、实际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就运作质量进行反馈,总结经验,不断改进,促使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提高和两者的有效衔接。第三,法院在设臵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时,可将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工作量、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诉中调解的案件数等,纳入法官审判质量效率管理制度,落实奖励,调动法官的积极性。
在今天,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诉讼审判所能处理解决的纠纷其实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在高度专门化、技术性的诉讼程序中使纠纷真正妥善的解决往往不易获得。探索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协调,是实现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和法官适当介入管理的有机结合,更符合公正和效益的司法价值取向。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符合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潮流,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符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符合司法制度现代化改造的时代要求。作为纠纷解决主体和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在立足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熟的经验,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在整合资源、减轻法院负担、社会纠纷解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举措。虽然我国有着历史悠久的非诉讼解决传统,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毕竟尚属新事物,其中仍有不少问题值得思考,需要从实践到理论,理论升华后再指导实践的反复过程中得到完善。我们坚信,只要对现行机制进行完善和必要的改革,通过立法保障,并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两种调解协调机制一定能够在定纷止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因此,必须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的构建,以便把那些血缘地域性强、冲突烈度不大、适用法律技术含量小、无需诉讼即可获得公正处理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外,使法官有充足的精力做到“疑案精审”。
第四篇:如何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如何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2014年02月19日 09:54:22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9日电 尽可能减少社会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确保社会安定有序的关键。《决定》提出,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要重点抓住4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推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刚性门槛,使重大决策的过程成为党委、政府倾听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的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发生。把可能影响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与矛盾解决在决策之前。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立项、重大举措出台前,都要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环境影响、矛盾纠纷及各类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项缓出台或不出台,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强化责任、健全制度、落实到人,推动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妥善加以解决。对损害群众利益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第二,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一是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社会利益表达功能,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畅通网络公众参与渠道,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二是建立健全个人心理医疗服务体系,开展个人心理调节疏导工作。三是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针对所在地区社会治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特殊群体、敏感时期的监控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依法按政策进行解决。四是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与楼门院(小组)四级纵向调解网络,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充分利用乡规民约,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化解调处矛盾纠纷。二是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三是完善司法调解格局,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四是通过“大调解”,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第四,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一是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改进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二是纠正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拓宽信访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完善畅通有序、便捷高效的诉求表达方式。三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联系群众制度,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认真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四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建立诉讼与信访分离、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的工作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
第五篇: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根据新时期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政法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和必须唱好的重头戏,更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方向盘和指南针。社会矛盾化解,居于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无疑是一项最基础性工作。三项重点工作,虽然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密不可分,但社会矛盾化解是非常关键性的环节,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围绕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工作重心,检察机关应当从公正执法的高度,努力协调、平衡、兼顾社会矛盾化解与维护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的优势。
一、坚持突出强化法律监督主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整个政法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坚持突出强化法律监督主题,与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并不相互冲突,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一体。只有通过积极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才能创造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检察机关要牢记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党中央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围绕地方发展建设的实际,选好切入点,把握结合点,针对矛盾点,解决风险点,积极投入到发展转型的法治保障中去。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方向,一切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际出发,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检察工作着力点。检察机关在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要注重挖掘潜能,摆正自身位置,发挥监督作用,运用法律协调社会矛盾、人与人之间关系,通过各项检察职能的全面履行,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产生深刻影响,以法律服务为立道之渊,以法治保障为立身之本,以化解矛盾为立足之源,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强化法律监督要与时俱进,不仅要赋予时代的烙印,注入新的内容,体现新的活力,取得新的成效,而且要与社会发展转型相合拍,齐步走。
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只能强化,不能弱化,更不能淡化。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是检察工作的核心,更是检察科学发展的不竭动力。检察权实质就是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行使国家权力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行使审查决定批捕权、起诉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等,而且还担负着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的任务,还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检察职能中,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实行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对刑事被告人决定提起公诉,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执法的全部内容,就是保障我国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突出法治保障主题,是强化法律监督的灵魂,是我们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加强研究发展转型的语境下检察机关如何强化法律监督的新问题,将法治保障融入社会矛盾化解中
去。加强法律监督,就是要突出重点,在法律监督的效果上下功夫,实施法律监督,要讲究监督艺术和策略,要通过启动和实施法律监督程序,解决在刑事执法、民事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运用好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坚决杜绝滥用监督权。强化法律监督,就是要围绕法治保障主题,突出法律服务的功能,从更高层面、更高起点、更高要求,坚持抓好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二、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多措并举
检察机关无论是从自身执法办案上讲,还是从监督、配合其他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而言,都对社会矛盾化解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尤其对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处于法律监督的地位,而且起着承前启后的衔接功能。社会矛盾在检察环节最主要、最集中、最突出表现为各种案件。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是通过办案得以实现的。社会矛盾的焦点,往往在于执法办案的公平性,而执法不公平、不公正、不严格,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发生。由各种案件引起的社会矛盾,其影响范围广大,不仅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诉求对立,留下隐患,而且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甚至遭到人民群众的怨声载道。违法办案,导致错案出现,其负面影响和作用,都是不言而喻的。司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又是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最后环节公信力和权威性不可动摇的基石。
社会依赖法律调整,法律规范人们行为,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的灵魂。检察机关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不断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法律效果、优质高效、统筹兼顾、勇于创新的执法理念。注重理念、方式、效果三点成一线,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注重把公平正义全面落实在办案的优质高效上,确保实体和程序并重;注重调动和整合一切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执法不公、不廉引起的社会矛盾处于零状态;注重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手段、方法、策略、机制,确保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社会矛盾是复杂、综合、活跃的社会现象。社会矛盾化解的精神实质,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善于改革和创新,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始终保持化解社会矛盾的激情和活力。一是健全机制、加强协调,构建社会矛盾化解的立体防控体系。深化防范机制,注重源头预防,进一步深化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社情民意调查机制、涉检信访处置机制,着力防范社会风险。加强对不捕不诉、撤案等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做到风险早预警、预警早预案、问题早解决。依托街道、乡镇检察室平台,充分发挥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延长检察工作链条的作用,强化与司法部门的信息互联互享,定期深入收集社情民意,准确排查、掌握影响稳定的因素、动态、和苗头。切实抓好信访积案化解和矛盾纠纷妥善处置工作,实行人民监督员参与“两户一访”接待制度,提升为民执法的公信力。二是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注重过程防控。在全面履行打击刑事犯罪、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三项检察职能过程中防控和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打击刑事犯罪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社会治安的控制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持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办案,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坚决杜绝因执法办案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矛盾的现象发生。针对轻微刑事犯罪,探索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等工作,积极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三是坚持惩治与预防并举,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按照“依法、积
极、稳妥”的思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四是坚持强化诉讼监督,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深化督促起诉,延伸督促起诉触角。五是构筑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将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与“大调解”工作体系相对接,借助调解平台和专职调解力量实现矛盾联调。与政府、法院、公安机关及司法、信访等部门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度,对矛盾纠纷展开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合力。
三、运用法治保障服务转型发展
随着转型发展的步伐加快,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崇尚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和谐发展、政治文明,更加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社会转型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的同步发展,社会矛盾化解,更离不开法治保障的力量支撑。
转型发展是潮流,法治保障是关键。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法治保障工作,不断拓展法治保障领域,创新法治保障方式,提升法治保障水平,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后盾。要切实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的落实,深入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法治保障要赶时代的潮流,切合时代的脉搏,赋予鲜明的个性,通过不断夯实法治保障基础,努力扩大社会矛盾化解的效果。
转型发展是趋势,法治保障是根本。检察机关要通过新举措、新途径、新渠道,赋予法治保障的新内容、新任务、新使命,运用好检察功能,发挥好监督作用,延伸好服务触角。坚持突出法治保障地位,在社会矛盾化解上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富有针对性,根据矛盾化解对象不同,因人而易,对症下药。检察人员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在具体办案中,要做到法律与理性相结合,将“强化监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化解矛盾”贯彻于执法的全过程,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要用平等、谦和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要用客观、审慎的态度去办理每一起案件,切实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转型发展是导向,法治保障是目标。检察机关一方面运用打击、保护、预防等手段,多渠道、全方位、高角度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另一方面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化纠纷、解难题。将工作重心下沉社区、乡村。检察工作进社区、科学发展入企业、法律服务到家庭。检察干警要充当好问计民生调查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发展转型指导员、化解矛盾调解员、转变作风服务员的角色。构筑现代检察法治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检察机关一项光荣且艰巨的任务。要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引导广大群众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维护法制尊严的良好氛围。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推进法制宣传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掀起学法、守法、用法的热潮,不断提高广大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在发展转型中力求法治保障,在法治保障中推进发展转型。由于社会矛盾表现为多元性、集合性、交织性,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有宽阔的视野、活跃的思路、严谨的作风、灵活的方法和负责的态度,全面了解围绕法律问题的其他社会矛盾,更加细致地分析、研究案情,找准执法办案的最佳切入点,依法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效果的最大化,通过法治保障,巩固发展转型的大好形势。检察机关要立足自身优势和特点,牢记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根本指导方针,积极发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