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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大全五篇)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1-36560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23:36: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1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3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4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5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6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7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篇:营改增后财务相关注意事项

1、税务筹划方面:

1)针对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建议采购过程中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以取得完整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节约成本。增加甲供材料设备的比重,降低工程承包额,办公室日常用品采购等过程需争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加进项税的效果。

合理掌控开发节奏与销售节奏、销售发票与采购发票的开具与取得,妥善解决工程支出与发票取得跨期矛盾,以均衡增值税税负,提高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匹配度,将税务风险降至最低,提升企业效益。

其中结算条款方面,因为结算方式与付款时间影响纳税义务时间,即影响对方发票提供时间。争取按进度开具发票,取得发票再付款。要求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方提供不合规发票导致我方税务损失的要求赔偿。

2)、凭借国家税制改革,利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优势,转变企业发展模式,可加大对精装修住宅、商业地产等投资力度,提升企业整体品质。

2、闲置资金使用方面

配合集团公司,做好日常现金流测算,资金在满足当前企业所需情况下,其余部分做好理财工作,通过国债逆回购操作或者在有好的项目时及时投放集团公司相关产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财务人员能力提升方面

做好财务培训工作,采取定期培训及自学等各种方式,来掌握财税政策方面的变化,同时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并与薪酬挂钩,加强员工激励机制,提升财会人员整体素质。

第三篇:分享营改增企业的注意事项

独家分享:“营改增”企业注意事项

作者:开元会计

“营改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对于企业而言非常有用的关于“营改增”的小贴士。

一、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分界线为500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一般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如何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两个标准符合一个即可;分别计算,不应求和。

如某商业企业:A、增值税批发业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批发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50万元,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额:分别核算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A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B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运输金额5万元,增值税为1500元,实际A公司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

(50000+1500)*7%=3605元。本例中假如小规模纳税人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

五、防伪税控抵减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其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含金税盘490元,报税盘230元。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每年330元),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税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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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营改增,纳税六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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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六大注意事项

一、贷款及企业间资金往来利息收入的相关计税范围和发票相关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注意:征税范围并不限定在金融机构范围,企业或个人间资金往来收取利息均按此税目纳税。)

视同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2、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3、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也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4、委贷业务的发票

借贷双方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由于银行属于居间介绍行为,利息发票应当由委托方开具给借款方,借款人凭发票和银行收息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款方支付银行与委贷相关的咨询费、顾问费、手续费等费用取得发票相关增值税不能抵扣。

5、集团内统借统贷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不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集团内部借款利息收入,关联方往来利息收入,均属于贷款服务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理财产品缴税明确

理财产品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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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计税销售额确认: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注意并不区分金融商品类别)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混业经营与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并提供运输服务、销售建筑材料并提供安装服务等,属于混合销售,不因为合同上分别注明产品价款和服务价款,而采用兼营方式分别计缴增值税。

混业经营: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酒店客房内销售商品,一般按兼营处理,按分别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不属于混合销售。

四、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的纳税问题

物业公司向租户收取水电费的行为,根据目前多地明确的政策,属于兼营行为,销售水电行为应当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17%和13%,不能按物业服务税率计缴水电的销项税。

物业公司如为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持有相关代收协议;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发票转交给用户(物业公司不得开具发票)。物业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五、营改增后餐饮外卖的税率

营改增后,餐饮公司如为一般纳税人,提供非现场消费的外卖食品,适用税率为17%,而不是6%或3%。

六、酒店业开具发票问题

目前,税收上并无酒店业中个人住店开具单位名称发票的具体规定。

在无具体开票规定之前,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开具相应发票,但注意要求客户提供开票的单位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开户行及账户等信息。可要求客户能提供工作证等证明信息。

个人出差,个人付款,但开票需开具单位名称,会导致开票与资金流不一致问题,最好能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沟通具体开票要求,以免带来税收风险。

第五篇:营改增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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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一步

作者:武彬

来源:《新理财·政府理财》2012年第12期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约占2011年税收收入总额的27%和15%,可见此二者在税收收入中占了“大头”,其地位自然也不言而喻。从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作为国内首个“营改增”试点地区,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征收行业也限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过半年多摸索后,更大一波的“扩围”也已展开,可以说改革正式走上快车道。

营改增,被业界普遍视作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流转税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有助于消除现行税制中重复征收并导致税负过高的弊端,是结构性减税的实质性手段。“扩围”提速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8月2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联合发文,确定了8省市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北京市为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12月1日。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上海1〜10月减收225亿元,北京市2个月来减收25亿元。江苏自10月1日开始试点,目前已有13.39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2.54万户,占18.97%;小规模纳税人10.85万户,占81.03%。而随着近期天津、浙江、湖北和宁波启动试点,会再有约20万户企业进入,减税的数额将进一步扩大。

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11月1日广东省开始试点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由于营改增主要涉及六大现代服务行业,而从去年的数据来看,广东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了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的56.3%,企业的数量也更多,所以较上海等地压力会更大一些。不过,加入“营改增”试点,将为广东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现代服务业的新发展带来机遇,也将带动泛珠三角地区的相关行业发展。而从开征一个月的情况来看,情况良好,截至12月2日,全省已有21883户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其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320户,缴纳增值税3874.28万元。此外,从工作方式上也采取多样化灵活操作,便于企业申报办税,加快了改革效率。

几家欢喜几家愁

“营改增”对于不少企业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也是加快自身发展的重大机遇。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士就向记者解释:“现行税制的征收范围有局限,而且时常出现抵扣链条断裂的现象,导致重复计征就很严重。为了缓解这一问题,不少企业将不少业务„内部化‟,有些大型制造业公司甚至还有自己的物流公司,这种„逼出来‟的模式实在不利于专业化发展和提高行业竞争力。此外,现在国际市场日益紧绷,不少行业还面临着贸易争端,竞争力受到巨大冲击,原税制使得出口含税加重了企业负担。而营改增的实施却有助于缓解上述几个„老大难‟问题。”浙江省某财政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在交通业等其他行业开展改革是有其内生性原因的。不少此类行业,原本购置的固定资产较多,用于抵扣的部分就相对较少,不少行业甚至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甚至微利的状态。在营改增之后,对增值部分予以征收,减负的力度就相对大很多。再回到起初,我们浙江省一开始采取的策略就是先从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具有此类特征的行业开始实行,采取„分步扩围‟的方法,目前看来效果还是显著的,特别是交通运输业今后减负的力度还要更大一些。这也许是对这个行业有了更多的利好,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将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物流作为一个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会越来越突出和作用会更大,所以营改增不光是结构性减税的作用,还是有效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大助力。”

然而,事无完美,改革其中也有事与愿违之时,营改增也不是对所有企业都是利好消息。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统计数据,今年1月份67%的试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这其中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个百分点,增幅高出1倍多;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1~2月由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63%,上升到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为4.71%,上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负担率增加215%。

“以前营业税是全额纳税,不能抵扣,现在实行增值税,增加了许多可以抵扣的项目,其实挺好的,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中却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导致现在事与愿违。”德利得物流总公司运营总监恽绵表示。

浙江省某财政人士对此也表示:“对于一些中介服务行业,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由于主要以人力资本为主,购进的资产较少,只有部分房屋租金或办公费用,现在税率提高了,而这些行业都是以增值部分为主,投入的可抵扣的部分较少。原来可能只有5%的税率,现在大概提高至13%左右,此消彼长税率反而加重了。不过这次改革中,我们的原则是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其中超额部分我们财政是会返还给他们的。”

某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士提示说:“企业,特别是试点企业,要准确核算会计信息,最大限度地享受试点带来的利益。这次税改虽然从整体上减少重复征税,但具体到每一家试点企业,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受益程度也不一样。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能够准确核算会计信息的试点企业受益会较多。再有就是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抓好企业涉税事项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正在试点实施,与之相关的政策、实施办法也刚刚公

布实施不久,相信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会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使营改增的过程更加有序完善。所以,我们要未雨绸缪,企业要组织财务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相关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税务知识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抓好企业的涉税事务方面的管理。”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大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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