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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关系起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共5篇)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21-77596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30 13:16: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婆媳关系起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婆媳关系起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2009年7月16日早上刚上班,社区司法所所长黄生飞的办公室走进来一男一女;男的满脸怒气,女的满脸泪痕,一进门男的便大声嚷道:欺负人的事你们管吗?话音刚落女的便放声大哭起来,所长黄生飞闻听此言,再观其色,想必她是受了很大的委屈,随即将他(她)俩让坐在沙发上,好言安抚,并承若:管,只要是不平事,我们就一管到底,你说是啥事?这时女的情绪也平静下来慢慢的道出了事情原委:她名叫王凤英,男的叫王青海,是她的娘家弟弟,他(她)家住长征社区人大家属居民区,王凤英因家庭矛盾,被婆婆撵出了家门,住在娘家,兄弟的见到姐姐受到了委屈便带着姐姐找到了社区司法所寻求帮助。

7月16日下午3:00,社区司法所所长黄生飞和长征社区主任李莉立刻赶到王凤英的婆婆家调查情况,王凤英的婆婆得知来意后,讲诉了事情的经过。王凤英和郑明于2009年5月份结婚,婚后和婆婆、公公住在一起,王凤英结婚时已怀孕两个月,婆婆、公公对她也很好,不让她进厨房做饭,尽量做有营养的饭菜给她,但是由于王凤英没有工作,长期在家呆着,王凤英早饭和晚饭都在婆婆家吃。王凤英的娘家和婆婆家只隔几排窑洞,婆婆说,非常近,王凤英吃完早饭,就到娘家去,关键 是王凤英每次去娘家总是从婆婆家带一些吃的东西过去,什么牛奶、水果、粽子等等,只要婆婆家可带的,她总喜欢带,为此婆婆很不高兴,婆婆认为王凤英本身没工作、没有收入,衣食住行都靠婆婆家,婆婆认为不能再往娘家拿。婆婆也说,王凤英认为只要娶得起媳妇,就得养的起。婆婆也经常讲一些故事来教育儿媳妇,儿媳妇也很不愿意听,再加上王凤英和郑明小两口打仗经常动手,王凤英打郑明有时重了点,婆婆心疼儿子,与王凤英的矛盾逐渐加深,直到7月15日他们一家吃饭时,发生口角,王凤英把盘子、碗都砸了,她婆婆也忍不住了,把身孕5个月媳妇撵出了家门,调解人员到她家时,她婆婆说:“自从她到了我们家,我们家就再也没有安静过。”

听完婆婆的讲述,司法所所长黄生飞和王凤英的丈夫郑明聊了聊,郑明是开出租的,郑明和他母亲是站在一起的,他认为王凤英是有点不懂事,不懂得尊重老人,耍小脾气,缺少教养,吃东西不懂得谦让,只讲自己。

接着调解人员在郑明的带领下,来到了王凤英的娘家,见到了王凤英,王凤英的妈妈不在家,姥姥住院陪床去了。王凤英接着要给调解人员倒水,看上去不像一个不懂事的人,所长黄生飞和社区主任李莉就接着和她聊,她就给看她身上被丈夫打伤的印迹,还有几处青紫。所长黄生飞和社区主任李莉当场就狠狠地批评了郑明。说郑明怎么忍心去打一个怀孕妇女,况且是你的媳妇,怀的是你的孩子。你觉得王凤英不懂事,和你 谈了一年恋爱,你没发现吗?那你为什么娶她,既然爱她就得包容她。王凤英和婆婆不和,说就是郑明这个中间关系人做的不好,他应该做好两方的调解,郑明也点头认可。郑明开出租挣的钱一手交给母亲,媳妇没有经济来源,王凤英的姥姥病了,他也就给王凤英50元让王凤英去看姥姥,50元是不是太少了。王凤英说,我不从婆婆家拿东西吃,我妈去医院陪姥姥了,我没有经济来源,我吃什么?王凤英的婆婆说过,结婚前儿子和儿媳经常在娘家饭,结婚后很少在娘家吃饭,现在王凤英的姥姥病了在医院她可能还不知道,王凤英的妈妈在陪床不可能再给她们小两口做饭。聊着聊着王凤英的妈妈回来了,社区主任李莉把她妈妈叫到另一个房间,给她说教育自己的孩子到婆婆家做媳妇要注意细节,尊敬老人,爱护丈夫,王凤英的妈妈表示也经常这么教育。李莉说,为什么没让王凤英找个工作,她妈妈认为现在工作不好找,而且挣钱也不多,不差那几百元钱。李莉觉得她的观念很不对,所长黄生飞说,女同志也要自立自强,自己养活自己,等她生完孩子一定要去工作,自己能养活自己别人才能看得起,经过所长黄生飞和社区主任李莉的说服,她妈妈也表示赞同。

听完两家的叙述,所长黄生飞和社区主任李莉也觉得都有对的地方和不对的地方。婆婆和丈夫有点小气,王凤英也有点不尊重老人等,决定再去做婆婆的工作。给婆婆说,看在儿媳怀孕的份上,原谅她,她还年轻,还在成长,等做了母亲就会 懂事的。婆婆说,我这是给她个教训,过几天会让她回来的。所长黄生飞和社区主任李莉觉得这样的裂痕一下恢复也不可能,先让她婆婆消消气,让王凤英暂住在娘家也行,这样对他们恢复都好,7月16日暂时调解到这里。

第二天,所长黄生飞想了个主意,现在媳妇和婆婆很少有住在一起的,分开住可以免去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所长黄生飞和社区主任李莉又找到了王凤英的丈夫郑明,问他出去租房经济上能否承受,他说回去商量商量,教育他要学会疼爱自己的妻子,当然更要尊重老人,作为连接媳妇和母亲的纽带,一定要好家庭的氛围,不要激化矛盾,只能是去平息矛盾,哄着母亲和媳妇和好,郑明笑了笑,点头同意。社区主任李莉又去找王凤英单独聊,告诉她那天郑明在,没批评她,是给她留着面子,她的过错最多,一是不应该不尊重老人,二是不应该耍脾气,三是不应该砸东西,四是应该注意细节。告诉她要学会尊重别人,学会感恩,她表示接受批评以后改正。

又经过几次调解,家庭关系渐渐地缓和,郑明和他母亲也同意他们出去租房住,现在郑明和妻子在外面租房住,两个人幸福的生活,王凤英和婆婆也和好了,有时到婆婆家去,王凤英已经生了一个男孩,婆婆也经常去看她。

第二篇:加强人民调解促和谐 化解矛盾纠纷保平安

加强人民调解促和谐 化解矛盾纠纷保平安

近年来,陕西佛坪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做到排查到位、调处到位、防控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的“主力军”,优化发展环境的“主阵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主防线”。两年来,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85起,调处成功378件,调解成功率98%。

成立调解中心,拓展工作平台。佛坪县根据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配合的着力点放在乡镇一级,按照“党政领导、综治协调、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调联处”的思路,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各镇都建立了以司法所为依托的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通过组建调解中心,将综治、司法、信访、法庭、派出所等力量和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了专兼结合、充分协作的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平台,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形式、内容、方法上的有效衔接配合。各镇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从信息对接、职能对接、效力对接等方面入手,规范工作流程,通过排查、接访,把各类矛盾纠纷汇总分类后,分别引入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各相关部门等组织分别进行调解。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司法所牵头,联合相关站所共同调处。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结果不服的,采取书面建议的形式,告知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渠道解决,从而实现了“三调联动”,构建了大调解工作格局。

健全调解网络,提升工作质量。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落实,关键在基层。为此,佛坪县坚持从基层抓起,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确保了调解工作质量。一是健全完善基层调解网络。各镇、村(社区)全部建立了较为规范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了镇、村(社区)有调解委员会,村组有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共建立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8个,推选聘任调委会成员204名,调解员340名,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网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是加大调解业务培训力度。每年将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佛坪县司法局会同佛坪县委党校每年对镇村调委会骨干进行为期一周的业务培训;组建普法讲师团采取以会代训、办培训班、以老带新等方式,每年两次对乡镇、村、社区三级调解员进行培训,扩大了县级调解业务培训面。三是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制定下发关于创建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按照“五有”(有工作场所、有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账)“六统一”(统一名称、统一标牌、统一徽章、统一制度、统一文书、统一印章)的建设标准,从组织、制度、工作程序、队伍建设、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有人干事、有章理事,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更加扎实,运行更加有序。四是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形势需要和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新特点,组建了医疗、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环保、物业管理等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了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和良性互动,降低了执法成本,开创了“一举多赢”的新局面。

规范调解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援助等专业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自治组织等多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在具体的调处工作中坚持做到“三类纠纷一把手亲自抓”:重特大纠纷和在县、镇有影响的纠纷,由县、镇一把手亲自抓;反复、重复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县、镇一把手亲自抓;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由县、镇一把手亲自抓。一是建立排查机制。以镇、部门、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建立月查月报、专查专报、随查随报、急查急报的“四查四报”制度,实行重点人员逐个排查、重点时期拉网排查、重点地段反复排查、重点事件专项排查,采取定时、定人、定责的办法,根据易发生纠纷的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特点,将每年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列为重点进行集中排查。镇每月、村(社区)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梳理、核实、分类,建立矛盾纠纷台帐,切实做到了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实现了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完善调解机制。镇调委会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办理、依法处理、限时办理工作机制。规范矛盾纠纷移交的处置程序,按照调查、取证、陈述、质证、辩论、达成协议等程序依法调解,既体现了调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有效地提高了农民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规范调解文书制作。佛坪县印制了统一的调解文书,将调解文书制作列为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的重点内容进行系统培训,把人民调解协议书质量纳入镇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对各级调委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质量评查,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和调处工作质量。

创新调解方法,提高工作成效。佛坪县始终坚持把保稳定、促发展、赢民心、创和谐确定为人民调解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最终目标,创新方法,激活载体,千方百计提高调解实效,从根本上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拓展领域排民忧。在积极调处民间纠纷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把土地征用、房屋征迁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工作范围,把发现、调处矛盾纠纷的触觉延伸到最基层,依靠镇驻村干部和村(社区)干部主动捕捉一线信息,采取《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民情报告单》等形式,听民声、查民情、理民意,最大限度服务全县维稳大局。开展以群众说事、集体议事、干部办事、代表评事为主要内容,以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职能站所便民服务日、村务公开民主说事日为载体的“民主说事会”活动,为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探索了新途径。二是强化示范解民困。注重做好群众的普法宣传工作,坚持“调处一件、教育一片”的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村头”、“地头”、“院落”等便民利民方式,组织广大调解人员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情、理、法相融合,采取“背靠背”、“面对面”、“中间借力”等灵活有效的措施,选取典型重大矛盾纠纷,全面推行公开庭式调解,使广大群众接受更多的基本法律常识,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处理所遇到的问题,知道有纠纷找司法,先调解后诉讼,有效地提高了农民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落实责任求实效。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严格落实“一件纠纷、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要求,限时调处、限期办结。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实际问题和正当要求,及时由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负责,限期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调处化解,做到善始善终;对重大疑难案件,在认真了解来龙去脉和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加强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促进互谅互让,通过协议解决问题。四是跟踪回访保民利。认真落实调解回访制度,检查和督促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弹。各镇严格落实跟踪回访制度,通过定期回访纠纷当事人,对处置不合理的矛盾纠纷,责成有关职能站所重新处理,防止反复或留下后遗症;对达成调解协议未落实的,督促当事人落实调处协议,办求做到“案结事了”。

创新调解理念,服务工作大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注重创新“一线工作法”理念,即第一时间掌握纠纷信息、第一时间到达纠纷现场、第一时间展开调解,并以“一线工作法”的理念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佛坪县的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消减矛盾,党政压力得到缓解。在调解过程中,通过人民调解工作,促成双方之间的相互体谅理解,最终达成共识,形成当事人基本满意、都能共同遵守的调解结果,有效避免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反复,调解的权威性得到充分认可,解决了当事人直接找领导解决矛盾纠纷的问题。

2、减轻诉累,人民群众得到实惠。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更新,人民调解方便、快捷,化解矛盾纠纷不收费、不伤和气、耗时短、执行快等优点得到充分展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纷争,从而解决了“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全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增多了,而同期法院受案率和判决结案则明显下降了,越来越多的群众都愿意选择人民调解这一形式解决矛盾纠纷。

3、节约成本,执法效率得到提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大量的社会矛盾通过人民调解得以化解,缓解了审判压力,提高了办案质量,为政法部门减轻了负担,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果的明显优化,切实取得了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良好效果。两年来全县没有发生新的群体和越级上访事件,没有因调处不当或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大幅下降,平安创建的满意度和知晓率大幅攀升,为巩固佛坪“信访三无县”“省级平安县”成果奠定了坚定基础。

第三篇:促和谐

促和谐、依法执政保一方平安

——关于学习

《中共唐山市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实施纲要》的体会

丰登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韩守恒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经验之一,同时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必须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并继续丰富完善。作为一名乡镇领导干部,通过这次学习《中共唐山市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实施纲要》,结合我镇实际工作,浅谈一下我在农村实践工作中对依法执政的体会和看法。《纲要》里指出,‚以科学执政为前提条件,以民主执政为本质要求,以依法执政为基本方式,探索执政的新理念、新方法、新机制,使执政的基础更加巩固、行为更加规范、成效更加显著,使党的主张得到全面实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体现,依法治市精神得到深入贯彻,为加快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提供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既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要求,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举措。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作为最基层一级政权的行政主体,其依

1法行政能力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攻克难点工作。

要着力破除单纯靠行政命令抓工作的旧观念,破除凭老经验、老套路抓工作的旧习惯,要善于把法律条款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要增强法制观念,坚持按法规制度指导工作,按法规制度开展工作,按法规制度抓工作落实,真正做到筹划指导工作以法规制度为依据,研究解决问题以法规制度为武器,检查衡量工作以法规制度为标准,把依法行政贯穿和渗透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以去年的百日攻坚为例,去年八月份,我刚到丰登坞镇不久就接到丰润区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在全区开展‚百日玫坚‛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在短时间内将各乡镇辖区乱占乱建、欺街占道等违法违规建筑清查并彻底拆除。

私搭乱建一向是让乡镇头疼的工作难点,接到这个通知,很多人心里都在打鼓,以前街道那么久都没有清拆干净过,况且又涉及很多农户,这次任务能顺利完成吗?我们党政领导班子也不敢懈怠,立刻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徐立魁同志为组长,由我和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和镇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我们首先对违规建筑户主下发了限期自拆的通知,通知里明确写明责令他们自行拆除违规建筑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条款,凡以任何方法手段

阻碍本次清拆都是违法行为,其后果也都摆在纸面上,落到文字中。这个通知发下去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看来对老百姓亮明法律,依法执政老百姓还是比较容易接受的。对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后仍不拆除的各户,镇党委、政府组成由镇机关工作人员、工商、派出所、土地所、卫生、交通、丰登坞村两委成员参加的联合整治队,由我亲自带队,利用8月12日、19日2天时间,共拆除违章建筑16处(面积413.5㎡),清理废墟52车次780吨;违章牌匾46块;石棉瓦、铁栅栏围墙117延长米;清理临时摊点12处。这次拆违,对私搭乱建者敲响了警钟,为主街环境‚卫生整治‛的开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经统计,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全镇党员干部居民群众近2千人次参加了整治活动,共出动铲土机、翻斗车330台次,板车113辆,清除卫生死角400多处,清运垃圾、杂草2千多吨。事后老百姓的反应也很强烈,都说这次拆违依法依规办事,一视同仁,拆出了水平,拆的老百姓心服口服,拆出了丰登坞镇的新气象

借着百日玫坚的东风,自2009年7月份以来,我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主要围绕‚两路、一街、一址、一机制‛开展。又重点落实了曾庄子村、蛮子营村、杨庄村、稻秧庄村4个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以此为环境整治示范村,发挥以点带面的典型带头作用。7、8、9月份我镇修建乡村高标准水泥道路5条6公里,重点完成了于王庄村内丰登坞小学门前210米道路硬化,彻底改善了道路环境,为小学生上学提供了便利,改善了农民生活环境,提高了群众的生活质量。

通过‚百日攻坚‛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动了我镇镇域整体环境建设步伐,也充分彰显了依法执政在一些重难点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突出作用。

依法执政,得民心。

二、依法执政,重在宣传。加强法制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自身法律素质的同时,要把普法工作深入人心。

乡镇基层政权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这一点在信访方面表现的也尤其重要。丰登坞镇长期以来一直是全区数的着的信访高发镇,但2009年是我镇信访稳控工作持续好转的一年。全年没有一起因政策不落实而引发的上访案件,整体信访量进一步下降,没有发生一起集体访,越级访得到了有效控制。就是因为我们重视法律学习,重视法律宣传的结果。

去年是国庆60周年和唐山市首届曹妃甸论坛举办年。镇党委、政府坚决落实区委、区政府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我们要求机关每接到一例上访案件,除了安抚百姓,我们的工作人员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将来访人信访的内容落实到法律层面,帮助他们分析来访理由是否合乎法律法规,对合理合法的信访我们热情帮助其解决问题并在必要的时候给予法律援助,外郎庄村民张硕敏因对丈夫车祸死亡赔偿结果不满意,多次上访。我们主要领导

亲自接待了解案情,并责成主管领导亲自到天津、香河等地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张所提出的问题,最终按政策落实了相关赔偿;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信访案件,我们也耐心指导,给他们讲明其中道理,很多老百姓过后都说来的时候糊涂,不懂政策法规,走的时候心里明白了许多。

在去2009年国庆60周年和唐山市首届曹妃甸论坛举办年以及最近的两会敏感期间我丰登坞镇做到了无一例越级访,无一例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排查调处信访隐患十余起,化解积案3起,为全面稳控奠定了良好基础。

依法执政,顺民意。

三、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坚持依法行政,抓源头,强管理,从机制上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依法行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同样对开展基层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我们乡镇基层干部一定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农业生产规律性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断创新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驾驭基层工作的水平。要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遇事多与农民商量,处事坚持程序;要坚持依法行政,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层存在的涉法问题和利益矛盾,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三资‛管理不规范,是农村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为此我丰登坞镇2009年7月开展‚‘三资’管理规范月‛活动。成立了村级‚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纪检书记杨伯仁任副组长,纪检、经统站、财政所等负责人为成员,对我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进行了指导、检查,对村级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作了有益探索。这项活动中,我镇出台了《‚三资‛管理规范月活动实施方案》和《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实施意见》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着重强调依法依规管三资。我们从规范各业承包合同入手,摸清家底,查找问题。通过开展规范月活动,完善备案各业承包合同872份,摸清了各村‚三资‛家底,我们这样做,并不是说要抓哪个村干部的小辫子,想整哪个村干部,而是想让大家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的多干几年,当好村里的家,真正做到为老百姓管理好村里的小金库。

总之,我镇集体资产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从源头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依法执政,促和谐。

第四篇:耐调细调解民忧人民调解促和谐3

细调巧调解民忧人民调解促和谐

—资兴市雄森豪廷在建工程坍塌致人伤亡赔偿纠纷调解纪实

【引题】资兴市雄森豪庭位于东江湖畔鲤鱼江大桥西侧,交通便捷,地理位臵优越,是该市重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也是资兴首家产权式综合酒店,项目的建设对资兴城市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当酒店紧锣密鼓的抢抓工程进度,准备在5月1日开门迎客的前夕,灾难悄然降临,3月27日上午9时45分,酒店在建的附属多功能餐厅突然发生坍塌事故,6名正在安装空调的工人被埋在废墟中。事故发生后,资兴市委书记陈荣伟、市长方南玲等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6名被埋人员全部救出,但有两名施工人员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引起了媒体、社会和当地市民广泛关注。【事件现场画面】

【字幕】发挥调解优势,妥善处理善后

在建工程突然发生坍塌,社会影响大,民众观注度高,牵涉面广,如处理不好既不利于社会和谐,又不利于城市建设。为此,资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事故联合调查组,要求彻查事故原因和责任;同时要求市三调联动办尽快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和赔偿调解工作。接受任务后,市三调联动办立即协调市住建局敦促酒店开发商和空调安装公司将200万元赔偿保证金打入到指定帐户,以确保调解协议达成后能及时兑现。与此同时,指令下设的市“和为贵”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精干力量组织调解。全国 1

模范人民调解员、市“和为贵”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刘仕清担任主调员,副主任樊孝诗以及相关乡镇、部门负责人等七人联合组织调解小组,调解小组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集思广益,迅速拟定了切实可行的调解原则与调解方案:

一、在适用法律上实行“就高不就低,同命同价,依法赔偿”原则;

二、采取“分开调解、先易后难、各个化解”的调解策略。【调委会外景及工作人员开会研究画面】

围绕既定的调解方案和策略,调解员有序的采取了三步曲。

第一步,抚调并重,稳定情绪,明确法律适用

面对情绪激动和极度悲伤的几十名遇难人员亲属,调解员们没有急于调解而是先与遇难亲属零距离接触,耐心进行劝慰,细心安排好食宿,为拉近与亲属们的情感距离,了解亲属的思想动态和个性特点,调解们员24小时与亲属们同吃同住在宾馆(交谈画面),在生活上嘘寒问暖,让亲属们感受到政府的关心与关爱,从而获得了亲属们的信任与好感,为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为防止两名遇难亲属相互串联,相互观望,调解组将两名遇难者亲属分别安臵在相距6公里的两家宾馆。3月28日上午,在亲属情绪逐渐稳定后,调解员分别组织梁某和陈某的亲属的代表与开发商进行了第一次面对面的调解。调解会上,调解员首先就事故的性质进行了通报,指出事故初步定性为安全责任事故,不管是设计、材料还是施工方面的原因造成坍塌,酒店开发商和施工方都应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提出调解只针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涉及也不影响今后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方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调解刚开始两名遇难者亲属代

表都提出了300万元的赔偿要求,酒店开发商则只同意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给予每位亲属50万元的赔偿,双方悬殊巨大,个别亲属代表情绪激动。调解人员指出亲属300万的诉求从情感方面说无可厚非,但从法律方面讲却无法获得支持。为缩小双方差距,调解员提出本案两名遇难人员从受聘于空调安装公司的法律层面说,属因工死亡,可适用于工伤赔偿标准,从餐厅坍塌造成其死亡的层面说也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考虑到工伤赔偿标准高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调解员建议采取就高不就低的适用原则,即按工伤标准予以赔偿。双方对此建议均表示赞同。酒店开发商将赔偿标准从50万提高到了60万元,亲属方尽管同意接受工亡赔偿标准,但仍坚持200万的赔偿要求。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第二步,巧借外力,适时冷却,缩小差距

此时,打破僵局的关键是如何帮助亲属修正过高的诉求,调解员如果一味的劝说亲属降低诉求会引起亲属们的反感。主调员刘仕清及时提出借助外力来降低亲属期望值的方法:一是先做通代表中有威望,明事理亲属的工作,然后再由他们去做其它亲属的工作;二是请两名遇难者家乡的乡镇领导协助做劝导工作;三是让亲属广泛咨询懂法律的亲友和律师,让专业人士代调解员宣讲法律规定。经过三股外力的正能量和一段时间的冷却,死者家属的诉求逐渐从200万减为180万到150万再到120万元,最后减为107万。考虑到死者家庭的实际困难,调解员建议责任方从帮扶的角度多替亲属考虑,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人道主义救助,责任方充分考虑

调解人员的建议将赔偿金额从60万元提高到66万元再提高到72万元,差距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逐渐缩小。但与死者家属的诉求仍有一定距离。

第三步,以理服人,先易后难、各个化解。

在分开调解中,调解员敏锐的发现梁某的亲属表现的相对理性,言谈中也表露出希望能早点达成协议的愿望,同时也了解到梁某亲属之所以坚持107万元,主要是受到了陈某亲属的影响,也怕先达成协议吃亏。

调解员决定集中力量先促成开发商与梁某亲属达成协议。调解员从情、理、法三个层面与梁某亲属进行疏导:论情,安装公司雇用梁某是基于对死者的信任,双方基于情义才合作,不要因梁某的不幸离世而结成为仇家;论理,人道主义只能倡导,不能强求;论法,调解必须依法确定赔偿金额,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30%左右为合理幅度,否则就属无理要求。现开发商同意赔偿72万元,已在法律规定之上。为消除梁某亲属怕先签协议吃亏的顾虑,调解员承诺如后达成的协议高于梁某的赔偿由调解方负责补足差额。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使梁某亲属不再坚持107万,调解员适时建议双方在72万至90万之间协商。4月6日,调解员梁某家属和开发商进行第四次面对面的调解,几经蹉商后,双方差距缩小至6万元,调解员抓住时机提出折中解决方案:建议由开发商和空调安装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79.6万元。双方经短暂沉默后表示愿意考虑调解建议,调解人员抓住时机,一面分别再做双方主要代表的工作,一

面将早已拟定好了调解协议书让双方过目,促使双方作出决定。下午6点多双方代表终于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第二天调解员即陪同梁某亲属办理的兑现手续。梁某亲属达成协议后,调解员一鼓作气,接着全力组织陈某家属进行调解,调解员强调在同一侵害中至多人伤亡的赔偿应实行同命同价,对陈某的亲属的赔偿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公平的角度都不应高于已达成协议的梁某家属方,通过调解员依法依理依情的说服劝导,最终促使陈某家属接受了79.6万元的调解建议,双方于4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办理好兑现手续。至此这起在该市影响较大的纠纷在调解员十天的艰辛努力下得到成功化解。【调解过程画面】

【字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尽心竭力

该案是一起重大复杂且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度高,特别是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动,多次聚集亲友到雄森豪廷要求高额赔偿,事态一旦升温,将引起重大的社会不稳定事件。市“和为贵”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贯穿于调处纠纷的始终,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死者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了死者家属的过激情绪;积极劝导责任方换位思考,使一度僵持的紧张状态,走向了心平气和的和解之路,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得到了资兴市主要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与好评。

【雄森豪廷外景及调解人员工作镜头】

第五篇:和谐社会中的人民调解

和谐社会中的人民调解

——结项报告

调解是一朵极具中国特色的化解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东方之花”,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的日益复杂化,原有的调解制度发生了一些变革,新的调解方式――“大调解”应运而生。

顾名思义,调解就是通过调的方式来达到解的目的,具体而言,它是指由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道德、习惯、法律等)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劝告,提出建议,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中国作为“礼仪之邦”,“和为贵”的儒家纲常伦理深深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崇尚中庸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从根本上决定了古代中国人对于诉讼的态度。《易经・讼卦》说:“讼,惕,中吉,终凶”。在中国传统文化看来,认为“讼”是不吉祥的,它把那些为物质利益而争讼的人视为“莠民”和“小人”,即“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且因而利之”。调解作为化解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在中国已经运作了数千年,它不仅承载着传承传统文化和发挥社会功能的历史重负,而且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深影响着我国民众的社会价值观,成为世界法律文化中极具中国特色的部分。“在信奉儒家学说的中国,人们特别倾向调解,而不是诉讼,而且这种偏爱调解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延续至今。”

一.调解的历史与沿革

大调解植根于深厚的调解文化。我国调解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当时人们之间的争端由部族首领按照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通过协商予以解决。而对于本氏族个别不遵守习惯的人,则是依靠社会舆论和社会道德力量,采取调和的办法,使其归顺,认识错误,达到平息矛盾、排除争纷、调整好相互间关系的目的,以维持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可以说,这就是调解的原始形式。奴隶社会的调解与原始社会相比,在性质和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并具有了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划分。周代专门设有“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人”之职。春秋时期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也提倡调解,他在做鲁国司寇时就宣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进入封建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推行礼治和道德教化,更加注重发挥调解的息事省讼功能。《汉书×百官卿表》“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啬夫主要职责就是调解争讼。唐代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到了宋代,调解制度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地方官员“当以职务教化为先,刑罚为后”,“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息教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在元朝,调解被广泛用于解决民事纠纷,乡里设社,社长负有调解职责。其《至元新格》规定社长的职能之一就是“诸论诉讼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事重,并听社长以量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此后明朝的《教民榜文》和清朝的《大清民事诉讼法典》都有关于调解的规定。到了近现代,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争取独立解放的同时,也大力推动了调解制度的发展。特别是自1941年起,各根据地民主政权相继颁布了适用本地区的有关调解工作的单行条例和专门指示,如《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等,使调解工作走上了制度化与法律化轨道。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调解制度也走上了一条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2002年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原则等作出规定,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改为“自愿合法调解”,确立了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取消了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关于“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2007年颁布的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两种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在行政复议中也最终确立了调解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与此同时,传统的调解类型也面临种种困境,难以适应及时缓和大量纠纷的现实需要,在解决纠纷上的作用日趋下降。这使得惯于把人民调解作为“防止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国家产生了构筑一种更具实效、更具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内在需要,以改变过去各种调解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调处格局。2003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借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结合重建调解网络,率先在全国建立“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各方参与”的大调解机制,其他地方如山东陵县、浙江诸暨、上海浦东等也都建立了各具地方特色的大调解机制,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二.大调解的运作机制

价值和法律的多元化己经成为当代社会的共识。面对新时期纠纷解决的实际情况和不同主体的特定需求,基于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率的理念,任何一种单一的体制和纠纷解决方式都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只有建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合理的选择。在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和现实运作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定位。对于大调解机制的功能定位,是有人民调解这一前车之鉴的。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的规定,人民调解是一种争端解决机制,属于ADR即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的一种,同时也是我国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现实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承载着超越纠纷解决的功能。如宣传法律与政策的功能,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功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功能等等。在有关人民调解的研究中,我们很难发现“争端解决机制”的阐释,却用大量的篇幅论述人民调解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政治意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意义。可以说,过多强调人民调解政治功能的做法,不仅是对其性质的误解,而且阻碍了人民调解功能的正常发挥,客观上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的进一步发展。

有鉴于此,我们应当严格定位大调解机制:将其定位于纠纷解决,严格限制强加其上的其他功能,以避免重蹈人民调解的覆辙。将大调解的功能单纯化,就是要保证其能全力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2)健全网络。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传统的社会组织体系逐渐解体,以利益、价值、观念等为特征的新型的共同体正在生成,新型民间组织发展迅速,社会组织化程度逐步增强。可以在这些新型的民间组织中培育调解机构,扩大大调解的组织基础,以避免出现调解“盲区”。

(3)提升素质。调解员的素质是确保公正调解的关键。在英国,其裁判所除主席由法律人士担任外,其他成员也多由具备某一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有的成员还是相关行业的代表,如雇员代表、工会代表。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大调解工作,也必须逐步提高调解人员的资质条件,特别是对于法律知识水平和文化程度的要求,可实行选举和聘任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优化调解员队伍。发动并鼓励在职和退休的法律工作人员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同时要加强对现有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4)确保效力。大调解机构出具的协议的效力是目前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调解协议仅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君子协定”,使得一方可以随意反悔,这对认真协商并打算切实履行协议的他方当事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为了赋予此种调解协议的效力,各地都进行了有益探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上海市杨浦区的“三会一代理”制度(即听证会、协调会、调解会和群众代理)。其运行机理是:当群众上时,调处中心主动召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再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商讨解决措施;在听证会和协调会的基础上,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的,纠纷移交至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召开调解会,对于调处成功的案件及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三会一代理”制度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将大调解所达成的成果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从而改变大调解没有法律效力的尴尬局面。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人民调解协议书本身就带有效力不强的痼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5日《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它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民事合同的性质,使人民法院参照合同法来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理。如果人民调解协议按照合同法的要件是有效的,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协议;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从而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问题。

与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比,《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其进步性。但它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第一、人民调解所涉及的纠纷并不限于民事纠纷,它还涉及非民事法律关系的、比如纯属道德问题方面纠纷的协议,或者属于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的协议;第二、一般民事合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退还财产或请求损害赔偿,而人民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其原纠纷并未得到解决。因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民事合同性质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法定的解纷方式,与仲裁并无二致。作为经过法定程序而产生的结果,法律就应当赋予其具有相应的确定力以及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因此,可从立法层面考虑赋予调解协议与仲裁协议相当的法律效力。惟有如此,我们的大调解协议的效力才真正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

(5)简化程序。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是诉讼的价值追求。它之所以以严格的程序来追求公正的结果,是由于在法律疑难案件中,结果是否公正并无客观的度量标准,而必须以苛刻的程序来扼制法官的恣意妄为。所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判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有的地方的大调解工作规则也明确规定了这一条件。

我们认为,调解就其性质来说,它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的较为灵活的解决纠纷方式,本身就蕴涵着对某些难以查清的事实和难以界定的责任的含糊不究。当事人在“权利可以自由处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并非一定要严格遵守“审判”程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仅可能对当事人的处分权造成侵害,而且本身为保障实体正义而设置的诉讼程序,可能在调解中反而丢失了实体正义。三.大调解机制的两种模式

大调解机制的建构是由我国特殊的纠纷解决的社会需求和司法资源的供给所决定的,是我国调解制度重构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过程中的新动向。近年来,包括我们镇海区在内,全国各地相继探索建立了不同模式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出现和普及为标志的。这一模式主要是针对人民调解资源配置的松散无序问题,主张构筑党委政府主导,融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履行职责与基层组织发挥作用为一体的社会化大调解格局。它的基本架构是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基层司法所为主体,吸收乡镇信访、法庭、计生、土管、民政、派出所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常设办事机构,由乡镇分管副书记兼任主任并由司法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般案件的调处方案由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共同研究确定,而重要案件的调处方案则由调解中心之上的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这一模式的出现是为了是针对一些“法院管不着、村里管不了、乡里管不好”的问题。农村的矛盾纠纷多发而复杂,而且村民与村委会干部之间的矛盾,土地林木权属争议、土地承包纠纷、计划生育引起的纠纷等日益突出,单纯依靠过去依托村、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种自治性纠纷解决方式显然无法很好的达到解纷止争的最佳效果。目前,我们区基本上是采取这种模式。

另一种模式是伴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推进以社区司法调解中心的出现为标志的城市社区大调解架构。基本架构是以基层司法所和信访办为组织构成,构建街道(乡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以此作为行政机关处理社会纠纷的平台和通道。“窗口”以“立足社区、服务群众”为宗旨,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安置帮教、信访接待、“110”公安司法联动和“12348”电话法律咨询及社区矛盾纠纷调解等功能于一体,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与信访部门组合而成,现已形成村居委、街镇、区三级调节网络。这一模式的着力点在于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通过属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利用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机关领导干部交流等因素形成的良好工作关系,建立调解人员业务资质考核定级制度,向准专业化方面引导,同时通过调解实体、程序审核确认制度,最终取得审判机关谅解,解决现存的调解书效力过软问题,提高调解的权威性。

通过分析,这两种调解模式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第一,注重整合官方与民间两种纠纷解决资源,强调官方与民间纠纷解决资源的互动与合作。注重整合权力资源,各权力部门在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协调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调解中心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官方身份”,但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个代表乡镇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性、实体性的常设办事机构,或者说是由有着“官方背景”的调解人组成的综合性办事机构,这使“调解中心”看上去更象一个党政各部门联手处理民间纠纷的“俱乐部”。

第二,强调多个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致力于建立一个互动联通的协作沟通渠道。它们不仅仅局限于机构内部,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上下联通、部门协作,集合起共同的力量来致力于纠纷的调处和解决。通过构建这样一个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乡镇、街道与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联动,从而避免了相关部门在纠纷解决上的互相推委与扯皮,破除各自为政的观念,树立全局观念,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第三,强调调解程序规范化与方式多样化。目前对于大调解的性质法律并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普遍性的把它归入到人民调解的范畴。相应的大调解机制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仅仅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为了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为了保证调解协议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大调解架构注重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强调“依法调解”,在法律依据和程序上都有模仿法院调解的倾向。因此两种模式在强调依法调解和规范调解的同时,为了不使调解拘泥于刻板的条条框框从而失去生命力和灵活性,纷纷采取多样化的方式,注重情理法的结合,从而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优势并保证了与诉讼的衔接,成为连通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柔韧环节。

第四,大调解机制与原有的依托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了一定的分化,但是大调解机制下司法调解中心的活动及其调解协议仍然称之为“人民调解”。在社会转型期的背景,原有的依托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面对新型矛盾纠纷时,往往无法充分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甚至在一些矛盾纠纷中他们本身就是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更无法去担当解决矛盾纠纷的中立的第三人。同时由于司法调解中心所具有的权力背景,使得纠纷当事人更加信赖司法调解中心在解决纠纷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调解中心在解决纠纷方面发生了一定的分化。目前法律并未对大调解机制下的司法调解中心明确的定明“身份”,而它们的活动和达成的协议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只能往“人民调解”方面挂靠。

四.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及完善

全国各地对大调解架构的有益探索,是对当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发展。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就建立和完善大调解机制提出自己的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协调行政机构纠纷处理与司法审查程序的关系。大调解机制与司法审查目前在我国发展起来的大调解机制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司法行政性的,它与其它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样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协调行政机构纠纷处理与司法审查程序的关系。而且我国的大调解机制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并不能充分保证纠纷解决的质量。因此,在大调解架构下,应给当事人保留一个最终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和机会,使司法权力能对大调解机制的运作产生制衡力量,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保证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权威性;同时为了充分体现大调解这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利益,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分别采取实质审查和程序审查,以此来保证大调解架构下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威性。

(二)解决大调解机制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大调解机制与人民调解正是由于目前法律并未对大调解机制作出明确的定位,为了得到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现在大调解机制仍是以人民调解的名义存在着。实际上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大调解则具有司法行政性,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而且在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下,二者之间早已开始逐渐分化。因此,确定大调解机制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大调解架构下整合了一系列官方的权力资源和民间资源,官方资源与民间资源的协调配合和良好互动使得纠纷解决的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也树立了良好的公信力。大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机制有着人民调解所无法企及的优势,而赋予大调解这一行政性纠纷解决方式以高于人民调解更高的效力则是符合当前的现实需要的。这有利于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重构,使大调解机制作为衔接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的有力桥梁,从而形成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当事人有可能充分行使选择权,获得便利、经济和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更加有利于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积极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民间纠纷调解服务。在大调解架构下,财政问题仍然是制约大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通过政府购买民间纠纷调解服务这一方式,为大调解机制下的纠纷解决工作注入了资金源泉,使得调解工作能够正常的开展和进行。虽然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方式有众多的优势且能找到生存的土壤,它无疑是大调解机制中一个重要环节的创新。财政制度为大调解机制所带来的困境在短期内是不可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方式来摆脱的,但是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并不能因为财政的困境而改变目前大调解架构的公益性质,否则大调解机制将无法发挥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架构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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