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际法结课论文
摘要: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 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关键字:国际法近代国际法 世界格局 发展 前景 正文:
一.国际法的产生
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 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 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 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 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二.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 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 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 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 际法学的产生。此后,国际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 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这一时期国际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三.推动国际法发展的因素
(一)国际关系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冷战后,相对平衡的两极体制终结,出现多极化趋势和“一超多强”并存新格局;国家间贫富差别加大,实质上不平等加剧,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强大国家图谋扩张,新兴国家奋力崛起,弱小国家竭力自保,扩张与反扩张、限制与反限制、遏制与反遏制演绎出国际关系新篇章。全球化、多极化、民主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都积聚了大量的矛盾和变革的能量,引发了诸多的国内冲突和区域乱局。始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加速了国际力量对比的消长变化。西方国家痼疾并发,陷入多重困境,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国际地位显著上升。经济上,成为拉动世界经济的主要力量之一。2012年,全球工业产值的52%,出口总值的48%和外汇储备的80%来自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据权威机构预测,到2020年,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GDP占全球的比重将超过50%;政治上,团结合作不断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和金砖国家等机制化合作得到进一步发展,二十国集团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占了11个,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资本份额大幅提高,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发言权显著提升。新兴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势必对21世纪的国际关系、经济增长、财富分配和治理格局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要看到,世界格局变化系长期量变过程,“东升西降”“南兴北衰”只是相对而言,当前力量对比总体上仍是“西强东弱”“北攻南守”。美西方为力保自身优势地位,企图“规范”新兴国家,将其纳入由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框架,新兴和发展中国家要真正成为一支在国际上发挥关键作用的战略力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新旧秩序间的博弈加剧
国际社会主体结构之发展、格局之变化,加之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全球化、多极化、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从而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新旧秩序之争。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再也无法单独主宰世界事务。各国间的相互联系日趋密切、相互依存空前加深,共同关心事项日趋增多,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而国家的权益也愈来愈多地超越地缘意义,全球治理紧迫性凸显,国际合作需求上升;另一方面,人类依然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世界依然还不太平,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依然任重道远。冷战时期潜伏着的大量民族和宗教矛盾凸现,族裔仇视和宗教狂热再度泛滥,恐怖主义势力重新抬头,形成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三股势力”。地区热点此起彼伏,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抬头,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核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金融安全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网络安全急剧升温。国际治理难度加大,国际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围绕权力再分配博弈激烈。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强权政治对现行国际关系准则的冲击加剧,维护还是削弱国家主权成为国际新秩序之争的首要问题。美西方图谋强力推行其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建立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新秩序,矛头直指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理论思潮碰撞涤荡,意识形态纷争更显突出,软实力竞争加剧,核心是秩序之争和发展模式之争。
四.国际法的前景趋向 国际法向以国际关系为基础。伴随着国际形势和格局的发展变化,国际法领域也反映出一系列重要动向和趋势:(一)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
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生产力的大幅提高,人类的生存空间和活动天地极大地扩展,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和领域也随之不断扩大,调整对象不断增多。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海洋资源的开发、原子能的利用,军备控制和裁军、跨国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全球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一系列新的领域进入了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可以说,上至外层空间,下达深海洋底,大到维持全球和平,小到稀有物种保护,国际法无所不包。全球峰会不但审议与核安全、全球治理、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重大议程相关的制度和规则问题,还讨论诸如老虎和雪豹等区域性稀有动物保护事项,例如,2010年11月在圣彼得堡召开了保护老虎的国际峰会,2013年9月,在吉尔吉斯比什凯克举办了保护雪豹的国际峰会。
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国际管辖范围的扩大,国际管辖事项的增多,其必然结果是国际法将愈来愈多地涉足原来由国内法专属管辖的领域和事项,国际管辖与国内管辖的范围和界限更趋复杂。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还促进了国际规则的制定,国际法法典化取得重要进展。近30年来,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缔结了数以百计的多边公约,双边条约更是不计其数,从而使国际法规范总量大幅增加,导致新的法律制度、原则和规则的不断产生。而每一项新的国际法律制度、原则和规则的产生,都意味着国家需承担新的国际法律义务。国际法法典化的进展使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提高,也使条约解释和适用问题更为重要。
(二)国际制度性权力博弈向纵深拓展
当前,国际格局正处于调整、变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有关国际新秩序的斗争必然要在法律上显现出来,焦点是国际制度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各国正纷纷抢抓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大国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围绕国际制度性权力展开激烈博弈。最新的趋势是,主要大国在海洋、外空、极地和网络等有形或无形新“疆域”的博弈加剧。可以说,各国竞争正从传统的陆地领土向包括海空极网在内的新疆域拓展。海洋方面,围绕岛礁归属、海洋通道、海底资源开发、外大陆架划界、海洋资源利用等权益展开的新一轮全球海洋“蓝色圈地”方兴未艾,海洋控制权争夺战越演越烈。上世纪70年代以来,沿海国纷纷加强了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海洋资源争夺激烈,海上摩擦频频发生。海洋日益成为国际政治、军事和外交博弈的重要领域。极地方面,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日趋明显,北极资源、航运和军事的战略意义日益受到重视。北极事务主导权争夺加剧,北极航道法律地位之争凸显,围绕极地资源和航道权益的斗争还将继续。极地水域航行规则制定拉开序幕,北极理事会首次出台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北极海空搜救合作协定》,极地法律规则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外空方面,各航天大国正加紧抢抓外空的战略主导权和制高点,外空军事化趋势和商业化应用趋势同时发展,国家间的斗争与合作并存。中国和俄罗斯在联合国推动缔结防止外空军事化公约,美国政府发表《空间安全战略报告》,欧盟倡导制定“外空行为准则”。空间科技开始朝着以地球为中心的实用性的方向发展,给人类带来诸多的附带利益和经济效益,并开始吸引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的加入。空间法将随着人类空间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网络方面,网络安全威胁更加突出,网络摩擦急剧增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网络监管、网络主权、网络战等方面的分歧严重,网络秩序和安全问题受到各国高度重视。主要大国纷纷制定和颁布各自的网络安全战略。美国出台了首个《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声称要领导构建“网络空间的国际秩序”,英国启动并积极推进“网络空间国际会议”(“伦敦进程”),俄罗斯与我国共同在联合国积极推动通过国际信息安全准则。网络空间国际立法势头初显。
(三)国际法治逐步趋于加强
从历史角度看,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在不断上升的,这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正如著名美国国际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所指出的,“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表现为从武力到外交、又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法律谚语曰:“枪炮作响法无声”。在“以战争定胜负”的大国兴衰传统模式下,国际法没有太大的施展空间。二战以来,在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律框架和以联合国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制下,国际体系的演变总体上是在和平状态下进行的,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趋于加强,并对国内法产生更直接的影响。
在内政和外交两个方面,国际法的因素都在不断增加。在一国内部,国家在制订国内法和处理内政问题时,需要更多地考虑国际法因素,需要受本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约束;在国际层面,则愈来愈重视运用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愈来愈多地借重和利用国际法来推进各自的外交政策。此外,国际法的执行机制和拘束力也在逐步强化,昔日曾被称之为“软法”的国际法出现了趋“硬”的势头。———强化履约监督核查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新近缔结的条约,特别是在人权、军控、环保、气候变化等领域,多规定有严格的核查、监督、报告、评审、违约制裁等执法机制,并常伴以强制性履约措施。———加强违约惩治力度,违反条约义务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国际制裁成为强迫履约的重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在所谓加强“国际法治”的旗号下,利用合法手段,达到利己政治目的,已成为西方干涉他国内政的惯用伎俩。
———国际性司法机构增多,司法裁判机制趋于加强。除国际法院外,陆续建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在区域一级,还有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越来越多的条约规定了以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和程序,主权国家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管辖的压力增大。———普遍司法管辖权趋于扩大,对侵犯人权的追诉趋于国际化。最新趋势是将所谓侵犯人权的罪行列入所谓的“普遍管辖权”,并限制国际法上的司法豁免原则的适用范围,还出现了对一国现任或前任领导人进行刑事追诉的先例。对他国内政的干涉手段,已从政治施压、经济制裁、武力干涉,发展到通过国际司法机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国际法治在逐步加强,但当今世界离公正和谐的法治世界还相差甚远。
(四)与国际政治的相互作用关系更加凸显
首先,国际法中的经济因素继续增加。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时空浓缩,利益交织,经济关系密切,相互依赖加深,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有关电子商务、信息传播、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防范和打击高科技犯罪的法律问题受到各国的重视,相关的国际立法势在必行。经济全球化要求适用于国际贸易、投资的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实现国际化和统一化,国际法中经济因素将继续增加,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亦将趋于加强。其次,国际法中的政治化倾向更加凸显。突出表现为“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政治化”。西方国家推动和促使联合国安理会将利比亚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议,是将“政治问题法律化”的典型例子;而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十年来频频对一些非洲国家及其领导人“下手”,则是将“法律问题政治化”的典型。国际刑事法院的泛政治化倾向已遭致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不满。
西方国家基于共同意识形态、既得利益以及在国际人权、司法等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大肆推行“双重标准”,曲解国际法规则,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软遏制”,导致价值观外交沉渣泛起,人权外交重新升温。“全球公域”“保护的责任”“世界宪政主义”等新思潮不断涌现,“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主权有限论”“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等新干涉主义谬论盛行,“互联网自由”成为推行西方价值观的主要抓手。在此背景下,主权的人本化趋势进一步加强。价值取向片面强调“人本主义”,在涉及政府与个人关系时,国际舆论和道义判断的天平往往向个人倾斜,国际人权斗争也愈来愈多地渗透到国家的内政和司法领域,对“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国家司法豁免”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产生新的冲击,人权领域的法律斗争愈来愈突出。
(五)国际法进入加速量变阶段
受国际力量对比的影响,二战后建立的国际法律秩序正酝酿重要发展。国际治理深入发展,国际新秩序之争更趋激烈,国际法的发展演变进入了一个加速量变的阶段。在国际法基本原则领域,各国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现行基本准则,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在国家间关系上,“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不干涉内政与保护的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扩大使用武力”“国内管辖与国际管辖”等四组矛盾将激烈折冲对撞,将决定未来国际秩序的方向。
在发展领域,气候变化谈判成为南北矛盾和发展问题的斗争焦点,逐渐从科学、环境问题上升为重大政治、经济、外交问题,已成为多边外交的焦点和热点之一。气候变化谈判的实质是发展权之争,是各国争取发展空间和维护竞争优势的角逐,是各国树立形象的重要舞台,还是各方把握国际事务主导权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气候变化对国际政治格局的调整和演变的重大影响日益显现,推进十分艰难,“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原则,正面临被重新诠释乃至全面否定的危险。在政治领域,印度、巴西等新兴发展中大国与昔日战败国日本、德国联手推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谋求常任理事国地位。安理会改革关涉战后国际关系的基本格局,政治上高度敏感,关系错综复杂,意义非同小可。改革一旦成形,将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虽然国际秩序的调整不可避免,国际法也一直在发展演变之中,但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流,多极化仍是世界总的发展趋势,虽然西方在总体力量对比上仍占有优势,但它还不可能为所欲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可以发挥重要的制约作用。因此,现存国际秩序的基本法律框架尚不会发生根本的动摇,现行的国际关系准则亦不会失去法律效力,因而不存在全盘否定或彻底变革现存国际秩序的问题。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际法的发展演变将继续主要围绕“国际新秩序”问题展开,核心或焦点仍是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国际新秩序将是对现存秩序的某些调整。调整的重点是国内管辖与国际管辖的范围,而调整的总趋势是,国家与国际“双重管辖”或“交叉管辖”的领域和范围将有所扩大,在某些领域,国家管辖范围将有所缩小,而国际法的管辖范围将相应地有所扩大和加强。结语: 参考文献
【1】 端木正 《国际发展史的几个问题》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 刘德斌 《国际关系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 王铁崖 《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 曾令良 《现代国际法的人体化发展趋势》 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第二篇:国际法结课论文 (zh)
国际法结课论文
-----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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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私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 私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私法之间的差异。国际私法也与国内私法截然不同,国内私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私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私法律实体的行为。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全球化在国际私法上呈现出统一化的趋势,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大国际私法的观点下,总结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表现,并分析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两条途径!关键词:国际私法;统一化;统一实体私法;统一冲突 一.国际法综述及其发展 1.国际法的产生
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私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私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 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私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 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 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私法官,执行外事私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 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私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私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2.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 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的 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私法的产生。与此同时,国际私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私法的形成。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私法》,系统 地论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学的产生。此后,国际私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私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私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私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私法的内容和领域。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私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私法的适用地域。这一时期国际私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
国际法范围一直是颇具争议的话题。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仅包括冲突私法规范,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国际私法除包括外国人的民事私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外,还包括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根据国际私法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界形成三种看法:“小国际私法观”认为,国际私法即指私法律冲突私法;“大国际私法观”认为,国际私法主要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私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等,将国际统一
实体规范包括在内。目前,在我国占主流地位的是“大国际私法观”。众多学者认为,仅仅将国际私法限定在冲突私法部分显然不能适合当今国际私法律发展之趋势,也无私法更好的为促进各国民间、商事往来而服务。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认为至少在国际私法学中应当研究这类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它们是专门规定涉外民事活动的私法律、私法规,与冲突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我们不能从整体上把握这类规范与国际私法其它种类规范的相互关系,就不可能对调整涉外民事私法律关系的私法律有较全面、系统的认识。结合国际实践,本文将从“大国际私法”角度论证国际私法统一的趋势及途径。
国际私法统一化在国际代理方面发展尤为明显,利用冲突规范来解决国际代理中出现的私法律冲突无疑对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障碍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冲突私法的调整方私法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为了将有关代理的私法律冲突减少或缩小到最低的限度和范围内,国际社会和学者们都期望通过制定国际代理统一实体规则来最终实现这个目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以下简称《代理公约》)、《欧洲合同私法原则》(现已改称《欧盟合同私法原则》,以下简称《欧盟原则》)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以下简称《通则2004)))正是在统一实体私法的制定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它们对代理权限、代理类型和代理权的终止等问题做出了实体性的规定。这些统一实体规则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适用范围,提出很多创新理论和做私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私法律冲突的产生,为国际代理的实务提供了一套可参照的样本和解决方案。
二、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必要性分析
在全球化发展趋势、私法价值的指引下,国际私法应何去何从呢?笔者认为,国际私法最终走向国际统一有其必然性,理由如下:
(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
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化走向的加强,主要源起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新发展和新变化。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的主题,但发展和多极化趋势仍将在曲折中前进。各个国家所面临的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而对和平的国际环境要求更高,维护世界和平也成为当今各国政府的共同的利益诉求。首先,要发展必定需要创设一个有利于发展的国际和国内的私法律环境。在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果不始终关注改善自己国家的私法律环境,就会使本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国际资本、技术和人员流向其他国家,从而降低自己的竞争力。而就整个国际社会来看,如果要谋求共同的繁荣和发展,不去努力营造一个和平的国际私法律环境显然是达不到预期目的的。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走向正是在这种各国竞相改善自己国内、国际私法律环境的活动中不断得到加强的。其次,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化走向的加强,还得益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当前世界经济呈现出地区经济集团化和经济全球化并行不悖的两大趋势,尤其是地区经济集团化对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地区经济集团化要求各个成员国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诉求,谋取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由私法律歧异所造成的种种障碍,这样便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和谐的私法律环境。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走向正是在谋求区域经济发展和消除各国的私法律歧异进程中不断得到加强的。最后,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化走向的明朗,还与各国私法律文化的交流有密切联系。在私法律文化的传播进程中,从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立私法的共同实践中,形成了许多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的、在解决各国民商事冲突中行之有效的、带有普遍性的规则和制度。尤其在全球化时代到来的今天,各国积极地在立私法上采用这些制度和规则,无疑对推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加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走向具有巨大的影响。
(二)全球化对国际私法私法律选择方私法的影响
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私法律冲突,确定私法律适用的,因此私法律选择方私法便成为国际私法学者研究的重中之重。而且随着近几个世纪全球化的不断演进,有关冲突私法的私法律选择方私法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恰如博登海默指出的那样,私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一个私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需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显然是不可取的。
在识别方面,在全球化时代,私法官在进行识别时应站在国际私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将有关问题或事实情况归入哪一私法律范畴更符合其自身的特征。这也可以说是从一个较高的角度,而非某一国的角度来思考识别问题。而且随着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在私法律领域里的导入,私法律趋同化倾向的逐步加强,各国在识别问题上的冲突和分歧也应该越来越少。其次,在国际私法立私法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趋势下,识别问题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加强识别标准的灵活性,不再拘泥于某一种僵化的模式,对识别标准进行一些“软化”处理。
在私法律规避方面,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出于人类对私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本国私法律威严的捍卫,都通过立私法或司私法实践对私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对私法律规避的有效防止,应当从根源上寻找其解决办私法,即对冲突规范本身进行探讨,冲突规范本身的不确定性与各国私法律的冲突造就了有人通过私法律规避来逃脱正义的制裁,这种情形目前不会得到根本剔除,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统一冲突私法、统一实体私法和统一程序私法的增多,使各国私法律趋向融合,私法律确定性的增强,追求实体正义的选择定向,可以预期,私法律规避将会得到较以往更加有效的防止。
通过前文可知,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立私法己不再拘泥于传统理论上的争执,而更着眼于私法律选择上的明确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以及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端。
(三)实质正义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传统冲突私法正义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因此,实质正义的思想越来越得到学者的青睐。这在美国的冲突私法“革命”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这场革命将现有的冲突私法体系摧毁而不是加以改革,它主张完全灵活性,彻底否定具有确定性的冲突私法规则。 “实质正义”的观点在几个世纪前就已存在。那么,何为实质正义呢?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就是私法律和制度自身的正义。据此,国际私法中的实质正义即实体私法正义,是实现最公平、最合理的判决结果的正义。它不以私法律关系与所适用私法律之间的空间联系为依据,而是以所适用私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最适合私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是否能够产生公正的判决结果为依据来公平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了公平正义地审理涉外案件,私法官必须考虑他所受理案件的事实构成,并对具体案件可适用私法律的具体内容进行直接考察,因此,这种做私法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能够保证具体案件的公正解决。但以上做私法也显示了它的弊端,即不仅此审理过程复杂、对私法官的要求高,而且由于个案分析而缺乏统一性和可预见性,从而导致对其他公众尤其是预先考虑行为私法律后果的公众的不公正。
三、国际法的依据 1.国际法律文本依据
既然大陆架是国家领土在水下的延伸,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沿海国理所当然地对其大陆架享有统治权和管辖权。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国际私法理念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私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前国际海洋私法私法庭私法官赵理海教授在详尽分析了《联合国海洋私法公约》第76条后总结说,该条对200海里距离概念和自然延伸原则的规定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所谓“距离标准”。富尔勒认为,同自然延伸原则相比,距离标准处于从属地位。从《联合国海洋私法公约》的规定以及中外国际私法专家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公约设定了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即自然延伸原则和200海里距离原则,但在二者关系上,自然延伸原则在前,是首要标准;200海里距离原则在后,是次要标准。中日两国就大陆架划界没有缔结任何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私法公约》,因此两国之问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于1982年公约的规定。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日本的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私法准则的。
2.地理法律事实依据
自然延伸原则是对于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这一自然事实的私法律确认,因此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地理私法律事实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形成过程和东海沉积物的分布,完全能够证明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3.国际司法判例依据
国际私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私法律规则。其中,1969年国际私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此后,国际私法院在1985年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1992年的私法国一加拿大海洋划界案、1993年的格凌兰一扬马延海洋划界案等案例中也都重申了上述原则。关于大陆架的私法律归属,国际私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判定,大陆架为“通过在该国完全主权下的其领海海底沿海国的陆地领土或陆地主权自然延伸或继续到海中或海下”。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国际私法院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四、结语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新发展和新变化、全球化对国际法律选择私法的影响和实质正义的发展,国际私法统一化成为发展趋势,在国际私法统一化得进程中,我们要加强对国际私法统一化的研究,积极探索国际私法统一化的途径,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进程掌握主动。
参考文献:
杨睿.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9(2)
吕岩峰.法自治与国际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1)
康.弗鲁恩德.国际法的一般问题[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何聪聪.论比较法对国际法发展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09(3)
沈涓.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颜林.论国际统一实体法与国际法的关系[J].河北法学,2010(9)
第三篇:国际法论文
论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的关系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几个世纪的科学技术和工业文明的高速发展,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损害生存环境的影响已不仅得到了现实恶劣的后果的回馈,也如人们所预见到对子孙后代乃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毁灭性的破坏。国际环境保护的刻不容缓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引起了人们的深思。“如何在兼顾环境利益与主权利益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保护人类共同的利益”已成为研究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两者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一个宗旨,两个原则”是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现。
关键字:国际环境保护主权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国际环境保护原则
一、概述
(1)什么是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之一。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涵义,每个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对内意味着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平等权。(2)什么是国际环境保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始不断增多,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开始出现并且迅速发展起来。1968年通过《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养护公约》,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会议通过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在此之后,又通过了一系列针对外层空间、海洋环境、大气层等敏感部位的保护的国际条约。除了国际条约以外,还有一些著名的国际司法和仲裁案例都对国际环境保护做了重要的阐述。国际环境保护已成为了国际性的课题。
二、冲突与协调
(1)传统的主权原则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
A绝对冲突;国家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也是一种绝对性、排他性的权利,在一国的范围内具有至高无上性,而它的存在给国际环境保护的需求留下了很小的余地,从权利本身而言,国家主权的行使是不受外来意志干涉和不容侵犯的。关于国境环境保护的条约、国际习惯等都在从形式上制约着这种国家意志的自由的行使,尽管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正在逐步的确立中,但这种国家责任的制约使得主权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不“小心翼翼”。B 相对冲突;发展中国家自二战后迅猛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从技术、法律等方面在发展中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走上了先污染的道路。随着国际环境危机的加深和人类认识的提高,发展中国家逐步接受了共同承担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但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与环境保护在表面上存在这冲突,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担心“环境殖民主义”的阴谋,另一方面,又担心接受国家环境保护类条约的约束会制约眼前的短暂的高速的经济发展,并导致发达国家的经济援助都运用到环境保护的项目上。发展中国家尽管在有了普遍的共同认识后,仍然对严格的国际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有所保留。这是国家对内主权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水平的要求。(2)两者的协调——新原则的产生
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国家主权与环境保护之需要的矛盾实质上反映的是各国的国家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不尽一致甚至冲突。因此协调绝对的主权原则和国际环境保护需要一个大前提,需要随时能兼顾两者利益又能在关键时刻分清轻重缓急,权衡利益之上,应当遵循的是 人类共同的利益。且不论“地球村”的论述,也不管“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只有一个地球”这样的论断,单是现代深刻的、不胜枚举的国际环境危机已经让各国在让渡一部分国家利益的时候有多觉悟,这种觉悟是深深植根于人类作为一个种族、一个群体对自我保存的意识的延续和害怕毁灭、种族不得保全的对策。在此基础上,将国家主权原则适用在国际环境保护中,产生了新原则,即国际环境保护原则,具体来说分为
1、国家环境主权原则
2、可持续发展原则
3、国际合作原则
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三、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的关系的内涵 一个宗旨:人类共同利益至上
“首先是人类的生存,也是组成生物圈的个人和民族可以在尊严和自由中过一种物质上满足的生活”“人类共同利益”概念的提出,是国际环境法在国际法面临的挑战的新内容,是突破主权原则的有力的利刃。国家的职责就是国家将行使源于人类共同利益而不是源于主权权利的职责,这是未来人类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共同的利益”本身也是具体的,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人类共同利益的体现。《斯德哥尔摩宣言》中也指出“为了保证人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所有国家的环境政策应该提高,”而不应该损及发展中国家现有或将来的发展潜力,也不应该妨害大家生活条件的改善。”
“两个原则”:国际环境保护原则与主权原则并存 在国际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中,不能忽视主权原则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冲突。尽管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化体系中萌芽的国际环境法具有的是’r软法”的拘束力,其设置的环境保护的规则中,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环保技术以及国内立法。对于技术薄弱、意识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大了他们国内产业的转型和升级的难度。国际环境保护原则的出现在弥补差距、平衡南北利益、平衡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方面有着很深远的意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持续发展方面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的义务以及发展中国家负担起相应的环境保护的义务使得国际环境法现实可行性极大的增强。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际环境法对现阶段发展水平普遍不高的发展中国家现实的瓶颈仍然存在,在短期不会消除。谋求国际环境保护的一致性是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因为短期内南北差距不会消除,在考虑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些危及全球化和发达国家转嫁污染的现象的存在,使得瓶颈制约严重。2008年的哥本哈根会议被外媒认为的“最大外交灾难”并非无稽之谈。在平衡利益的时候,主权原则往往占据上风,力量的博弈不断的揭示着主权国家们对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的盲目掌控。所以,在当今现实的背景下,作为各国本身,对主权原则的坚持不可放松。将主权原则在各国协调后,统筹分析,在不危害本国主权中根本利益的情况下让渡出一部分空间,同时将两者相互融合,相互依存,实现共存。
主权原则与国际法环境原则的并存,具体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1)各行为体将接受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则和管理规则,采取更加密切的合作,遵循可持续,共同有区别的原则。增强对国家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在国际环境保护原则的规范下,各国的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力,各种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私人企业、利益集团、社会运动等其他的主体,也承担着维持秩序、调节经济和协调社会发展的职能。这些调节形式(主体)跟政府组织相互依存,以共同的价值观为指导,进行协商和谈判,通过合作的形式来解决各个层次上的冲突问题。
(2)国家仍将是全球环境治理最主要的行为体。离开了国际社会的主要主体-国家,空谈“治理”与保护,只是无源之水,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其他主体所不能承担 的责任。国家的主权的对内处理内政外交至高无上,对外享受平等独立权都使得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主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强制力使人类社会有组织、有条理的走上环境保护的健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李耀芳:《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的适用》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1月第5卷第1期 王铁崖
328-334 张炳淳论绿色贸易法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2001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2001.11.15-17·福州)论文
刘佳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中国海洋大学 [法]亚历山大·基斯,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l页。
第四篇:社会心理学结课论文
社会心理学
《和谐社会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任课教师: 所在院系: 专业: 姓名: 学号:
和谐社会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摘要: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运用心理学知识和理论帮助人们建立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有效的。在日常生活中,建立信任与毁坏信任都是很容易的。如果你总是被“怀疑”所困扰,那么你应该努力去建立信任。当然信任是有底线的,信任也是有度的。信任是基于诚信的基础,信任是基于对对方了解的现实,信任是相互的作用。
关键字:和谐社会,信任关系,心理学。
正文:
伴随我们每个人生命成长过程中,需要的东西有许许多多,有精神层面的也有物质的层面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而我认为,最基本的、也是最长久的恐怕要数信任二字了。特别是在人际交往中,信任二字显得尤为重要。有了信任,人与人之间就会变得更加和谐,社会就会更加安宁和谐!信任,从精神层面上来说,应当成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润滑剂![1]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是:一要建立起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二要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三要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而第一项基本内容就是建立起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可见建立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我不知道现在的社会到底怎么了?人与人之间始终存在着信任的危机,很大原因是人们群体心理的影响,[2]心理学家黎朋认为,群体是一种具有易受感染、模仿、暗示的人群组合;而麦独孤则强调群体心理“只是粗俗的情绪和粗糙的情感”1,因而易受他人操纵,缺乏自我意识。难怪现在报纸连篇累牍地呼吁要建立诚信社会。是高楼的林立还是钢筋混凝土的副作用?是思想的蜕变还是金钱至上?是社会的进步还是人性的倒退?
信任是什么?信任,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能力与水平、诚信与忠诚的认知;信任,也是一种自信,是对人鉴别能力的肯定;信任,更一种责任的委托或托付。信任是人际交往的基础,更是学习工作的原动力所在!
古往今来,一个人得到信任,就会充满信心,从而激发内在的无穷无尽的潜能;就会充满阳光、活得精彩;反之,缺乏了应有的信任就会让人陷入迷茫无助、就会在十字路中徘徊、就会走向平淡,甚至会走向对立面,造成矛盾和痛苦。
无论在父母和子女,还是朋友或是恋人之间,信任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最重要的基石。
在日常生活中,建立信任与毁坏信任都是很容易的。如果你总是被“怀疑”所困扰,那么你应该努力去建立信任。有以下几点:
说到做到:建立信任最基础的一步就是:你说过的就一定要做到。即便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不管你是没有去做还是没有坚持下来,都可能会失去别人的信任。日积月累,那么信任的基础就崩溃了。
不要说谎:听起来容易?不一定。想想你为了朋友,爱人,甚至是父母而说的一些善意的谎言。有时候如果你讲真话,虽然真相可能并不令人愉快,你也会因此得到更多的信任,人们也会欣赏你的坦诚。
主动提供信息:当一些问题很模糊时,主动把信息讲给对方,证明自己没有
什么隐瞒。
打破信任的例子:“你和律师的会面进展如何?”“进展不错。”
建立信任的例子: “你和律师的会面进展如何?”“进展不错。每天有很大的压力,处理着所有的文件,但是我们双方签署了协议,他说明天就会寄出。” 你说的没有什么两样—和律师的进展不错—但是通过主动提供一些信息,你可以证明自己没有什么隐瞒。
不要遗漏重要的细节:不要遗漏细节的原因是,你很难与遗漏的一系列事情保持一致。人们会开始注意到你所说的话中的矛盾,并且会认为你是个说谎者—即使你只是遗漏了一点点。
如果你有秘密,就让大家知道:你没必要强迫自己放弃最切身的感受和隐私,只为赢得别人的信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但是赢得信任的关键是把握好隐私和秘密的界限。现代生活中人们之间缺少沟通,“如果你有秘密,就让大家知道”就是要主动与人沟通。[3]社会心理学家纽卡姆(T.N.Newcomb)指出,除了心理驱力、不平衡或趋向平衡的压力之外,信息对个体态度的改变也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因而他强调了沟通在人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他的基本命题是:当两个个体彼此主动感知并对第三者建立某种关系时,就会产生对第三者指向的趋同意向,并且假设,这种趋同意向会随着人际沟通的发展而加强。因此,如果两个人或群体成员对某一客体的指向产生差别,就会引起个体的不协调感,进而导致沟通频率的变化。所以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在建立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会起到积极地作用。
不要掩饰真相:“不要说谎”也可以引申为“不掩饰真相”。有时候为了维护自尊,将事实换一种说法,变成更加好听的说辞,这好像看起来没有什么害处。例如,一个人不承认他自己破产了,而是对别人说他的信用卡丢失了。信用卡的丢失可能没什么害处,但是一旦真相暴露,或是对方觉察到你说的是谎言,就会破坏信任。说出真相,不要介意代价。
保守别人的秘密:不要说别人的闲话,拨弄是非。不要泄露别人的秘密。如果你确实撒谎了,就要承认,有时候说谎是不可避免的。最好是尽早的承认你的谎言,解释你的动机。如果你被逮住了,要承认,否则就成了另一个谎言了。当然信任是有底线的,信任也是有度的。信任是基于诚信的基础,信任是基于对对方了解的现实,信任是相互的作用。信任,不是盲目的信任,而是在相互间在彼此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内心感应!长久的相互诚心交往是相互信任的基础!但愿人与人之间多些真诚,少些欺诈;多些信任,少些猜忌吧!
参考文献:
[1]:新华社评论员,《深刻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2005年02月20日,新华网。[2]:《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第9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
[3]:《社会心理学理论—纽科姆的沟通活动理论》,第11页,网络版。
第五篇:党课结课论文
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
姓名:学院:班级:日期:
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
摘要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我党就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自己思想和行动的理论基础。同时,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思想的科学体系。他的内容涵盖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历史和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的关系等诸多领域和各个方面,是极其深刻和丰富的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其作为我党的行政指南。有的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但是,作为党的接班人,我们应该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去对待马克思主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坚定不移 不断地发展 科学态度
自3月30日起,我参加了本校的第二十一期校党课,在这段时间的学习后,我学会了很多,知道了很多党的知识,党的先进概念与党的发展进程。期间,贾锡萍,王辅成教授的讲座令我印象颇深。贾锡萍教授风趣活泼的讲座不仅令我深入了解了党的最近动态与十八大的会议精神,还了解了不少社会时事并进行了分析。而王辅成教授使我了解了一名老党员的生活,他年近古稀却精神矍铄,对于党,他充满热忱,他愿意为了党付出一切,深深的令我折服。通过了党课的学习,我对我们的党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尤其对马克思主义有了深刻的认识,下面我就来介绍一下我自己的一些想法。
首先,谈马克思主义,我们先要知道马克思主义是什么,马克思主义能干什么。根据我们的党章,我们可以知道: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我党就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自己思想和行动的理论基础。多少年来,我们党正是依靠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我们的毛泽东主席结合中国国情和不断变化的实际,勇于实践,勇于创新,取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一个又一个胜利,创造出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并在抗日战争中取得了重大的胜利。在指导中国共产党 和中国人民进行伟大斗争的进程中,马克思主义已深深扎根于中国,成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信念来源。
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我们就知道了马克思主义对于我党乃至我们国家的重要性了。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们发现社会主义已经发生了改变,我们的经济与市场经济相融合,我们最发达的香港澳门等地区也是资本主义的发展方式并取得了十分显著地成效。这不禁的是我们想到现在的马克思主义还是和我们么?我觉得我们应该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来看待马克思主义。
在日前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站在世界历史进步和中国改革发展的新高度,科学规划未来社会进步的蓝图,形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民族复兴的行动纲领在十八大中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个政党是否具有力量,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他是否具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能否正确的认识世界,分析国情,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理论。
我国上一代领导人胡锦涛同志曾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30年来,我们党的全部理论和全部实践,归结起来就是创造性地探索和回答了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这四个重大问题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又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是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回答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其中“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是更具基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集中体现着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科学回答这一问题对于正确回答其他基本问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根据长期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30年的历史经验,科学回答“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也就是我们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
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并不断的丰富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理论基础,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任何时候都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们过去的时候,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后,马克思主义发生了变化,跟适合我国的发展,在我们社会进步的同时,马克思主义也在不断的进步,不断地被补充。
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关键在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结合就是坚持,结合就是应用,结合就是发展,结合的实质就是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但是不能要求他们具体地回答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革命和建设的具体道路和行动方针问题。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创造。这既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内在需要。例如,我党的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它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包含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思想和中国共产党人的实践经验。坚持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是以邓小平理论这一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建设和国际形势发展变化的新的实际,研究解决前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勇于和善于进行理论创新,不断为实践提供新的理论指导,在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这个老人在深圳画了一个圈,现在深圳的发展有目共睹,这充分说明了中华的马克思主义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永不过时。
同样的,我觉得在新世纪的征途上,我们党要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我们一定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这个一脉相承的思想体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背弃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我们的事业就会因为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和思想灵魂而迷失方向,就会归于失败。在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全党同志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发生动摇。响应党的号召,毫不动摇的坚持马克思主义,并不断的丰富发展他。
不断实践的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注意是科学,马克思主义是真理,我们的邓小平同志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马克思主义是不是用与当今,我们也要以实践来判断他。
我们知道,实践是不断发展的,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也必须随之不断地 3 完善、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科学。这也正是这一科学理论永葆青春、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根本原因所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从来都是着眼于实际,着眼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以教条主义的态度对待自己创立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对待《共产党宣言》的态度就很能说明问题。在这一光辉著作公开发表25年的时候,他们谈到《宣言》时,一方面肯定“《宣言》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同时又指出,在今天看来,当年“提出的那些革命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这个纲领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对于社会主义文献所作的批判在今天看来是不完全的”,有些论述“虽然在原则上今天还是正确的,但是就其实际运用来说今天毕竟已经过时”。在1888年谈到《宣言》时,他们又重申了这个观点。
作者早已指出了马克思主义的不足,并正视他们,努力的改正他们,我党的多年的发展中早已发现并改正了他们,所以马克思主义并不会像部分人们想的那样老套,落后。相反的,他是不断进步,不断革新的。在实践中我们知道了,马克思主义永不过时。
具有包容性的马克思主义
中国有句俗话说得好,有容乃大。想要不断地发展壮大,就必须要有包容性。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知道了,虽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能违背,但是它的实际运用因条件的不同而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政策的出现表现出了马克思主义与众不同的包容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总的来说,就是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上述“多样化”,必然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来,不可避免地引起思想意识的相应变化,社会意识和社会价值观因而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趋势。指导思想的一元化并不妨碍思想意识的多样性。正确处理“一元”与“多样”的关系,在指导思想一元化的前提下允许多样性,把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与坚持“双百”方针统一起来,这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保证。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这种思想观念多样化的过程中,意识形态领域的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东西也在滋生蔓延。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指导思想一元化与多种思想并存的问题,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 4 运、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如果否认社会主义时期思想意识的多样性,指导思想的一元化就失去了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就会成为无的放矢的空头口号;相反,如果否认指导思想的一元化,多种思想并存的状态就会演变为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斗争,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马克思主义是开放的,允许而且鼓励人们对此进行严肃的讨论。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研究和评论,必须采取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既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个别结论当作僵化的教条,来要求现实的万古不变;也不能用变化发展的现实,随心所欲地去解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历史结论。无论当今世界和中国的现实如何变化,我们均应该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
其实不止我们对马克思主义进行科学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开创者早已提出了这一观点。恩格斯曾经多次强调,要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他说:“社会主义自从成为科学以来,就要求人们把它当做科学看待”。“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这些基本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一切把马克思主义当作科学看待的人们,都应该也必然会采取这样的科学态度。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就是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光辉典范。所以,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马克思主义。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也是必须这么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