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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1-81687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9 18:31: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第8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第8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一、单项选择题

(2013.10)10.根据《2010通则》,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及费用最小的贸易术语是C A.FOBB.CIFC.EXW

D.DDP(2013.10)13.根据《2010年通则》,FOB术语和CFR术语最大的区别在于D A.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C.保险责任和费用的承担者不同

B.交货地点不同

D.运输责任和费用的承担者不同

(2013.01)10.根据《2010通则》,采用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B

p184 A.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C.货物在目的港越过船舷

B.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 D.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船

(2013.01)11.根据《2010通则》,下列贸易术语中需要卖方办理进口国的报关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的是C

p192 A.EXWB.FASC.DDP

D.DAT(2012.10)10.根据《2010通则》,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B A.装运港船舷 C.装运港码头

B.装运港船上 D.目的港船舱

(2012.10)11.根据《2010通则》,下列贸易术语中需要由买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的是

A A.EXWB.FASC.DAP

D.DDP(2012.01)12.根据《2000年通则》解释,卖方承担责任、费用、风险最小的贸易术语是(C)A.CIF

B.CIP

C.EXW

D.DDP(2011.01)13.下列术语中,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的是(D)A.FCAB.FASC.FOB

D.EXW(2011.01)17.FOB术语的变形是用来说明由谁负担(B)A.租船费用

B.装船费用

C.卸货费用 D.进出口通关费用

(2010.10)14.重庆出口古巴一批微型车,中方办理出关手续,古方办理进关手续,价中包含重庆至哈瓦拉的运费但不含保险费。按以上交易条件,应选用的贸易术语是(C)A.CIF重庆B.CFR重庆C.CPT哈瓦拉

D.FOB哈瓦拉

(2010.10)18.上海出口一台设备海运至新加坡,中方办理出关手续,外方办理进关手续,外商支付运费和保险费,适用的贸易术语为(C)A.FOB新加坡B.CIF新加坡C.FOB上海

D.FCA新加坡

(2010.01)1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制定来专门解释(B)A.FOB合同

B.CIF合同

C.FCA合同

D.CFR合同

(2010.01)14.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时,不属于卖方责任的是(C)A.按时交货

B.提交交货凭证

C.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D.办理出口结关手续(2010.01)15.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商品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为(A)A.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C.目的港卸货后检验

B.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D.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

(2010.01)16.国际贸易实务中,采用CFR Landed(卸至岸上)术语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是(B)A.装运港船边

B.装运港船舷

C.进口国目的地

D.指定目的港

(2009.10)14.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术语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是(C)A.装运港船边

B.进口国目的地

C.装运港船舷

D.指定目的港(2009.10)18.FOB与CFR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B)

A.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B.办理运输的责任方不同 C.适用的运输范围不同D.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责任方不同(2009.10)23.如果进出口双方按CFR术语成交,保险应由(B)A.卖方办理

B.买方办理

C.双方自行协商

D.中间商办理(2009.01)14.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国际组织是(C)A.国际法协会

B.世界银行

C.国际商会 D.联合国贸易署

(2009.01)15.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B)A.装运港船舷

B.货交承运人

C.目的地

D.目的港船上

(2009.01)16.上海出口摩托车一批,水运至新加坡,中方办理出关手续,外方办理进关手续,价中不含运保费,按以上交易条件,适用的贸易术语是(A)

A.FOB上海

B.CIF新加坡

C.CFR上海

D.FCA新加坡

(2009.01)28.若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则采用的贸易术语是(A)A.FOBB.CFRC.CIF

D.CPT(2008.10)14.国际上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B)

A.两种

B.三种

C.四种 D.五种

(2008.10)15.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PT术语时,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的是(B)

A.买方

B.卖方

C.承运人

D.船方

(2008.10)l6.广州出口一批货物海运至东京,中方办理出关手续,外方办理进关手续,外方支付 运费和保险费,按以上交易条件,适用的贸易术语是(A)A.FOB广州

B.CIF东京

C.CFR广州

D.FCA东京

(2008.01)14.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使用最广的是(D)A.《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B.《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 C.《托收统一规则》

D.《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8.01)15.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是(B)A.出口国交货地点

B.货交承运人

C.货交装运港船边

D.货交目的港船上(2008.01)16.上海出口一台设备海运至纽约,中方办理出关手续,外方办理进关手续,中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按以上交易条件,适用的贸易术语是(B)

A.FOB上海

B.CIF纽约

C.CFR纽约

D.FCA上海(2007.10)13.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是(D)A.FOBB.CIFC.CFR

D.EXW(2007.10)14.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无义务(D)A.租船订舱提交货运单据 C.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B.办理货运保险 D.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2007.10)15.制定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的目的是(C)A.提供可使用的贸易术语 C.统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

B.成为交易双方的习惯做法 D.形成国际贸易法

(2007.01)13.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惯例是(B)A.《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1990年通则》D.《2000年通则》

(2007.01)14.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CFR术语成交,卖方无义务(C)A.提交货运单据 C.办理货运保险

B.租船订舱 D.取得出口许可证

(2007.01)15.若进口方出口结关有困难,最好不要采用的贸易术语是(A)A.EXW C.CFR

B.FOB D.DDP(2007.01)22.若对外报价中含有折扣,则折扣率越高,商品的实际价格(B)A.越高 C.不变

二、多项选择题

(2013.01)26.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货物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可以选用的贸易术语有ABC

p192 A.FOBB.CFRC.CIF

D.DATE.DDP

B.越低 D.不确定

(2012.10)26.某进出口贸易以CIF London条件成交,合同中规定“买方需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需于10月份自中国港口装运,并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0日抵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下列关于该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BCE

A.该合同是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B.该合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 C.该合同有效,应该按合同办理D.该合同无效,应该按《2010年通则》办理 E.该合同是买卖双方对惯例适用的修订,一旦签订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012.01)28.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下列术语中,由卖方承担出口报关责任,负担费用的有(ABCE)A.FOB

B.FCA

C.CPT

D.EXW

E.DES(2011.10)28.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下列术语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界限的有(ABC)A.FOB

B.CFRC.CIF

D.DESE.FAS(2010.10)32.买方办理保险的贸易术语有(ABC)A.FOBB.FCAC.CPT

D.CIFE.DDU(2010.10)34.FCA、CPT、CIP三个贸易术语的相同点有(ADE)A.买卖双方的报关责任相同B.买卖双方承担的运费责任相同

C.买卖双方承担的保险费责任相同D.买卖双方承担的货物风险责任相同 E.使用的运输工具相同

(2009.01)33.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仅适于水运方式的贸易术语有(BCD)A.EXWB.FOBC.CFR

D.CIFE.CIP(2008.10)33.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有(ADE)

A.CPT

B.FOB

C.CFR

D.FCA E.CIP(2008.01)33.根据《2000年通则》规定,风险转移界限在装运港船舷的贸易术语有(BCD)A.EXW

B.FOB

C.CFR

D.CIF

E.CIP

三、计算题

(2013.10)32.我国某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FCA上海,外商要求改报CIP鹿特丹价格。如果单位运费每公吨40美元,单位保险费每公吨20美元,试计算在不影响利润前提下,出口商应如何报价?(请写出计算公式和过程。)答:CIP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FCA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IP价=FCA价+40+20=2060(美元)

(2013.01)32.我国出口某商品,向外商报价每箱150美元CIF新加坡,外商要求改报FOB上海价格。如果单位运费每箱3美元,单位保险费每箱1.2美元,试计算在不影响利润的前提下,我出口商最低应如何报价?(请写出计算公式和过程。)P195

FOB价格=CIF价格-运费-保险费 =150-3-1.2=145.8美元

(2012.10)32.我国A出口商向英国B进口商报某出口商品单价FOB上海每公吨600美元,B商要求

改报CIF利物浦价格。如果单位运费每公吨12美元,单位保险费每公吨6美元,试计算在不影响净利润的前提下,我国A出口商应该如何报价?(请写出计算公式和过程。)

(2012.01)38.我国出口公司A对外报价某商品CFRC3%汉堡每件1500欧元,现德国客户要求将佣金增加至5%。在不减少外汇收入的情况下,A公司应改报CFRC5%汉堡价格多少?(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答:CFR净价 =含佣价 X(1-佣金率)= 1500 X(1-3%)= 1455 含5%佣金CFR价 = CFR净价

/(1-佣金比例)= 1455 /(1-5%)= 1531.58 A公司应改报CFRC5%汉堡价格为1531.58

(2011.10)38.我国某出口公司出口商品一批,对外报价CIF纽约每箱2000美元,现外商要求报价中含5%的佣金,为使净收入不减少,该公司应报CIFC5%纽约价格多少?(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011.01)42.某公司出口商品1500公吨,报价CIF汉堡,每公吨1200美元,含折扣3%,请计算该公司此笔业务的净收入是多少?

(2010.10)40.我国某出口货物的CIF价为100美元/件,现外商要求我方报该商品的CFR价,已知该商品的保险加成率为10%,保险费率为1%,试计算该商品的CFR价。(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010.10)43.我国某公司就某商品对外商报价为100美元/公斤,CIF新加坡,该外商回电要求我方改报CIFC2%新加坡价格,在保证我方外汇收入不减少的条件下,试计算该新报价应为多少?(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010.01)40.某商品FOBC3%上海,每箱1000英镑,现中间商要求佣金增加至5%,若不减少外汇收入,应改报FOBC5%为多少?(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009.10)43.某商品价格为CIF新加坡,每公吨2000美元,现中间商要求获得5%的佣金,为不使净收入减少,则报价CIFC5%新加坡多少?(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解: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2000÷(1-5%)

=2105.26美元

答:报价CIFC5%新加坡为2105.26美元。

(2009.01)43.我国某出口货物的FOB净价为100.00美元/件,佣金率3%,试计算该货物的FOBC3%价。(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008.10)43.我国某出口货物的CIF净价为100美元/件,佣金率5%,试计算该货物的CIFC5%价。(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解:CIFC5%价=净价÷(1-佣金率)

=100÷(1-5%)

=105.26(美元/件)答:该货物的CIFC5%价105.26美元/件。

(2008.01)43.我国某出口货物的CFR净价为100.00美元/件,佣金率2%,试计算该货物的CFRC2%价。(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解:CFRC2%价=净价/(1-佣金率)

=100/(1-2%)

=102.04(美元/件)

答:该货物的CFRC2%价为102.04美元/件。

(2007.10)42.我国某公司与泰国一家公司洽商一批商品,我方原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CFR曼谷,后外商来电要求改报CFRC5%曼谷。为保持我方的净收入不变,试计算对外改报的CFRC5%曼谷价应是多少?(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解: CFRC5%曼谷=净价/(1-佣金率)

=1000/(1-5%)

=1052.63美元 答:对外应报的含佣价为1052.63美元。

(2007.10)43.我国某出口货物的CIF价为250美元/件,含折扣5%,试计算该商品的实际单位净收入。43.解:实际单位净收入=原价-单位折折扣

=250-250×5%

=237.5(美元/件)答:该商品的实际单位净收入为237.5美元件。

(2007.01)42.某出口商品原对外报价为FOB净价200美元,现外商要求改报FOBC2%价。为保持我方的净收入不变,试计算对外改报的FOBC2%价应为多少?(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42.解:FOBC2%=净价/(1-佣金率)

=200/(1-2%)

=204.08美元

(2007.01)43.我国某出口货物的CFR价为200美元/件,含折扣5%,试计算该货物的单位折扣额。43.解:单位折扣额=原价×折扣率

=200×5%

=10(美元/件)答:该商品的单位折扣额的为10美元/件。

五、论述题

(2012.01)40.结合国际贸易实践,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及规定价格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真实反映买卖双方价格磋商的结果,条款内容应完整、明确、具体、准确。

1、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单价通常由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部分。

2、价格条款的注意事项

1)做好市场调研,合理确定商品价格,防止定价偏高或偏低

2)价格条款中涉及的计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等要书写规范、正确 3)恰当选择贸易术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以免遭受汇率波动的风险,必要时可加订保值条款 5)灵活运用不同的计价货币,避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6)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

7)如果交货品质数量存在机动幅度或包装费另计等情况时,应一并订明机动部分的作价和包装费计价的具体办法。

六、案例分析题

(2009.10)4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一批蔬菜,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请问:

(1)请根据CIF术语的性质,判断该合同是否是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2)请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的关系,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该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因为按CIF术语成交,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真正的CIF合同是装运类合同,不保证到货;

(2)该合同有效,因为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没有强制的结束力,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一旦写入合同,就以合同条款为准。

(2009.01)45.我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商按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数量为6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8月份装运。我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英商。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英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英商寄来的货物在London港的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英商。另外,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该批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浸湿,已经部分发霉。经查实该浸湿发生在装上船后等待入舱平舱过程中,我方认为此合同是按照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成交的,英商应该负责到平舱完成,因此要求英商赔偿浸湿损失。英商是否该赔偿?为什么?我方是否该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为什么? 答:

1、我方要求英方赔偿浸湿损失,英方应当赔偿。

应为FOB术语风险的划分界限是货船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此浸湿发生在装船后等待入仓平仓的过程中,为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所以此损失应有卖方承担,即英方承担。

2、我方不应该支付装船费和平仓费。

根据FOB的变形FOB(Trimmed)可知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

点评:贸易术语的风险的划分界限和各贸易术语的买方、卖方的义务和责任,是学习贸易术语需要掌握的基本的知识,本题考核的是基本的知识。贸易术语的相关知识是重点考核对象,每年必考,考生对贸易术语相关的知识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综合分析的程度。

(2007.10)45.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向我方通知,拒绝付款。请分析:(1)买方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1)买方的拒付不合理。因为,CIF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例中,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到买方,故买方应该付款买单。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如上述,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3)保险公司应该索赔。因为,货物已遭受全部损失,即使投保最低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

第二篇:国际贸易常见的三种价格术语

国际贸易常见的三种价格术语

1.在中国的码头交货: 称FOB

FOB是国际贸易中的中的贸易术语,英文是Free on Board.就是装运港船上交货,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

比如约定在上海港口交货,就叫做FOB SHANGHAI在这种方式下,除了货物本身的价值以外,还要加上你把货物运到上海码头的运费,和报关出口手续费以及上海码头上产生的杂费,才是总的成本价格。FOB价格是最基本的价格。简便公式: FOB =货价+国内运杂费

2.在外国码头交货: 称CNF

CNF=C&F是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的意思;和CIF相比CNF缺少了I,即Insurance保险费;CIF=Cost, Insurance & Freight。

比如约定在美国纽约港口交货,就叫做CNF NEW YORK在这种方式下,除了FOB价格之外,还要加上货物运到美国纽约的运杂费。

简便公式:CNF = FOB+远洋运费

3.在外国码头交货,同时给货物买上个保险以免途中损坏: 称CIF

约定在纽约港口交货就叫CIF NEW YORK这种方式就是在CNF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点保险费。保险费的费用是多少,由保险公司来定,根据货物类别和交货地点而略有不同。简便公式:CIF = FOB+远洋运费 +保险费

小结:三种主要的价格术语分别是FOB、CNF、CIF。术语后面接着港口的名称。FOB最基本的价格等于货值加上国内的运杂费。添上运到国外的运费就变成CNF,再加上保险费就是CIF。

第三篇: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术语

三种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有13个贸易术语,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CFR和CIF。

这三种贸易术语,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式和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中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一致,只是在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有所区别。

A.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关。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其中的运输单据则应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条件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买方应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据,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通则》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C.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与CFR相比,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FOB和CFR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不构成一种义务、按《通则》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低责任的险别投保,投保金额最低为CIF价格的110%。

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

(InternationaI Trade&Foreign Trade)国际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对外贸易亦称“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它由进口和出口两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贸易差额(Balance of Trade)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之间的差额,当出口总值与进口总值相等时,称为“贸易平衡”;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时,出现贸易盈余,称“贸易顺差”或“出超”;当进口总值大于出口总值时,出现贸易赤字,称“贸易逆差”或“入超”。

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

(Visable Trade& Invisable Trade)有形贸易是指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无形贸易是指劳务或其他非实物 商品的进出口而发生的收入与支出,它包括:①和商品进出口有关的一切 从属费用的收支,如运保费、商品加工费、装卸费等。②和商品进出口无关的其它收支,如国际旅游费用、侨民汇款、使用专利特许权费用、国外投资汇回的股息和红利、公司或个人在国外服务的收支等。有形贸易因要结关,故其金额显示在一国的海关统计上;无形贸易无需经过海关办理手续,其金额不反映在海关统计上,但显示在一国国际收支表上。

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

(Service Trade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rade)服务贸易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 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商业、通信、建筑及 有关工程、销售、教育、环境、金融、运输、健康与社会、文化与体育服务等。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外观设计(分布图)、集成电路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无形资产。

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Direct Trade & Indirect Trade)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卖买商品的行为。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卖买商品的行为。其中生 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是指生产 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交易。

商品交易方式

(1)进出口贸易方式: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

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

(2)展览交易方式: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 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3)商品交易所: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 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4)国际拍卖: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5)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

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6)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7)租赁贸易: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

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外贸中英文名词解释

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将货物运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2)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

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EDI)。

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租妥船舶开住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通知卖

方。(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 的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并支付贷款。

FOB术语的变形

(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不负担装货费,但

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至于装货费由谁承担,取决于买方租船

时采用的租船条件。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

处,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3)FOB理舱(FOB Stowed)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

进行垫隔和整理,即为理舱,卖方需承担理舱费。(4)FOB平舱(FOB Trimmed)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的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 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货,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即为平舱,卖方需承担此项费用。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译为成本加运费,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此处的成本相当于FOB价。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在装运港将货物

交至船上的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应的电子信息。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

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缴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或相应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付款。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指商品的内在素质(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和外观形态(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的综合。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分为凭实物表示和凭说明表示。前者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办法;后者则包括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和图样、商标或品牌、产地名称来表示。样品通常指从一批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商品的数量(Quantity of Goods)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如按重量、按数量、按长度、按面积、按体积、按容积计算。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在国际贸易中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有:毛重(Gross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净重(Net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公量(conditoned Weight),以商品(棉、毛、丝等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的干净重(烘去水分 后占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从件数可推算出的总量;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 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即为实物净重。

包装(Packing)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延续,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还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运输标志,又称唛头(shipping Marks)是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包括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或简称、合同或发票等号码、目的地、件号。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和品牌的包装。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ocean Marne Cargo Insurance)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的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可保障的风险主要有海上风险(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外来风险(由于外在原因所致的损害)。可补偿的海上损失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坏与灭失,根据惯例,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

海损

(MarineI Losses)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及部分损失(Parial Loss)。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实际全损: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

可避免。

(2)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

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载货舱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

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使得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

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

危险存在,而不能主观臆测;船方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作出的牺牲或

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正常性的;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还必须是有效的。

(4)单独海损: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

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部分损失。

海洋运输的基本险

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平安险(Free From Paticular Average,FPA)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

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

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

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

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 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All Risks, AR)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于一般外来风险(偷窃、雨淋、破碎、串味、钩损、锈损、渗漏、沾污、受潮 受热、短量、包装破裂等)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对于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国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以下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

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外贸支付与结算 佣金与折扣

(Commission and discount)佣金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表现为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酬金。

折扣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是一种优惠。国际贸易中所使用 的折扣种类较多,除一般折扣外,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以及为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

有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合同单价中不显示佣金或折扣,而按双方暗中的约定另付,这种不明显的佣金与折扣,称为“暗佣”或“暗扣”。在独家代理情况下,如委托人同约定地区的其他客户直接成交,即使未经过独家代理,也应付给其佣金。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及其种类汇票是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Draft),是指出票人、受票人均为

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受票人可

以是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2)根据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Clean Bill),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通

常为银行汇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通常为商业汇票。

(3)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

的汇票。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

票。

汇票的使用

(1)出票。出票人填写汇票并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对受款人有三种写法(限制性抬

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

(2)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

提示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3)承兑。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4)付款。付款人对即期汇票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5)背书。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

种法定手续。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被背书人)。汇票可以经

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原出票人及背书人对受让人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的责任。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

减按一定贴现率 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6)拒付。也称退票,即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付款人拒不见

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一旦遭到拒付,对持票

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交易及合同 商品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商检证的主要作用:

(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赔、解决

争议的凭证。

(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常见的商检证种类有: 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数量)检验

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

书、验残检验证书。

索赔(Claim)索赔是指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违约方对受损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称为理赔。索赔有三种不同:凡属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属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索赔;如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则向责任方索赔。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期限、索赔依据、索赔办法等。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末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的规定;在大陆法系中,有所谓“契约失效”的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方式,将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对方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此外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按约定的办法出具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据。在国外,这种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法定公证机构出具;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仲裁(Arbitration)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调解都末成功而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可采用仲裁。如贸易双方签订仲裁条款: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

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使仲裁庭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条款的内容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

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裁决对双方在法律上均有

约束力。《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根据仲裁协议

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

交易的磋商(一)

共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发盘(offer)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 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还规定发盘应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货物的数量及价格或规定数量、确定价格的办法。另外发盘都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时限,发盘人不受约束。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

交易的磋商(二)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被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即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下列各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4)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

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受。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在

接受的撤回和修改上,上述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规定:接受得予

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 人。

国际商事法律概要

国际商事给律概要 1.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销售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事项:

(1)买卖双方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于国际货物销售涉及品种的多样性,实践中产生了

各种格式的合同,以减低交易风险。(2)执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须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3)买卖双方为了交易安全,委托银行执行境外付款交单而发生的法律事项。①国际货物销售适用的法律

a.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并为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所普

遍承认接受的国际贸易习惯作法。国际贸易的制定者通常为有关的行业协会和国际机

构,如国际商会等。

b.国内法。在国际公约不适用的情况下,合同适用当事人自由选定的某国法律,但这一

选择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将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公约》)。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a.合同的形式涉外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b.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c)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合同成立。③合同的内容

a.标的物条款。写明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规格、价格等;

b.价格条款。写明价格条件的种类、计价货币等; c.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卖方的义务: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

移货物所有权。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

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该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包

括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货物所有权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

事人另有约定。

(b)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为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④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预期违反合同: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如果卖方

在上述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执有

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

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

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⑤违反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其它赔偿。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般通过仲裁解决。在中国,解决此类纠纷的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China International Ecom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Model Arbitration C1ause:“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f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 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公司法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总的法律规则,即公司法规定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而不是所有企业;公司法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内部的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中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1)制定公司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2)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3)公司的设立。

(4)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6)公司债券。

(7)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8)公司的合并、分立。(9)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10)法律责任。

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国公司法赋予公司的基本权利:

(1)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 同权、财产处置权以及诉讼权等。

(2)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4)公司有权建立权责分明的有效的内部管理体制。(5)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干预和侵犯。(6)公司有权向其他公司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7)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权利。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1)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3)公司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4)公司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5)公司依法照章纳税。

第四篇: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2010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2010-05-30 20:48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按《199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买方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损害赔偿。

2. 装船费用负担情况,一船采用FOB术语变形来表示。常见的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钓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3. 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与1990 incoterms 的规定不同,美国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1990 INCOFERMS 解释相近,因此,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提出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二、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按照《1990年通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CIF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CIF合同属“装运合同“,尽管我们通常称之为“到岸价“,但这是指价格的构成,是由成本运费+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也负责货物到岸前的风险。卖方在按合同规定的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应及时租船订舱。

3.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至迟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该保险责任的期限必须展延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

4.卸货费用的负担,常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例如: 2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5.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合同。卖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即等同于交付货物,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三、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按照《1990年通则》,CFR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三)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四)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CFR术语下,一定要注意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IVCOTERMS强调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2.CFR术语中有关卸货费用负担情形,通常采用CFR术语的变形,例如: 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四、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发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有关承运人的名称、要求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充分地通知卖方;负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和支付价款。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

按《1990年通则》,在FCA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2. 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担货物在货交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承运人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承运人的名称、要求交货的时间和地点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 负担货物在交给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此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是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对货物接受监管的指定地或地点。上述指定地或地点可能是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厂、多用途货运终点站或类似的收货点。如承运人将装货的集装箱送至卖方所在处所收取货物,则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将在卖方所在处所——-工厂或仓库的门口。

2. FCA术语下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若卖方能协助取得更好的效果时,可由卖方协助订立运输合同,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

3. 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多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五、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办理保险。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 4. 负担货物在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地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六、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承运人;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 4.负责订立货物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地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其它七种贸易术语(EXW、FAS、DAF、DES、DEQ、DDU、DDP)

一、EXW

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车辆,也不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处所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这个术语是卖方负担最少义务(minimum obligation)的术语。

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本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二、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时刻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此术语。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三、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毗邻国家关境前的边境指定地和地点提供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此,在这个术语中确切地指定有关边境的交货地和地点,是极为重要的。

本术语主要用于铁路或公路货物运输,也可适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四、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五、DEQ

DELIVERED EX QUAY(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本术语则不宜使用。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由买方办理货物清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关税未付“字句而不是“关税已付“,或采用DES术语。

如果双方要求排除卖方负担货物进口时支付某些费用的义务,如增值税(VAT),则应通过加注字句,如“目的港码头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港)“,以使之明确。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六、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税捐和进口时所需支付的其他由当局收取的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由卖方办理海关手续和负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和风险,则应就此意思加注字句以使之明确。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在卖方义务中包括货物进口时需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则应就此意思加注字句,如“未完税交货,增值税已付(„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确。

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七、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该处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并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与EXW相反,DDP是卖方负担最多义务(maximum obligation)的术语。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本术语。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由买方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和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

如果双当事人愿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货物进口时需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则应就此意思加注字句,如“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确。

概述

中文:唛头

拼音:mà tóu(行业内或称mò tóu、mài tóu等)

注音:ㄇㄚˋ ㄊㄡˊ

英文:shipping mark

音译名词,取自英文“mark”。外贸中的“唛头”是运输标志另一种称呼,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货,通常由型号,图形或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其主要内容包括-(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字首(2)参照号码;(3)目的港(地)名称;(4)件数、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装运港:

客户在提供报关资料及提单确认件时,请务必提供正确的唛头,即单证唛头与实际出运货物箱唛相符,否则一旦遇到海关查验,将会大大降低查验效率,还有可能影响货物正常出运。

2.目的港:

由于目的港代理根据最终出具的提单上的唛头进行拆箱分货工作,若单货唛头不符,将无法去及时准确地分发各收货人的货物,以致影响已申请HDS服务的客户收货时间.。

编辑本段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例如:ABCcompany 公司名称

Newyork 地址

CTN1-5000 货物有5000这是第一个 编辑本段其主要内容包括

(1)收货人代号;

(2)目的港(地)名称;

(3)参考号(信用证号、合同号)

(4)件数、批号。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化运输标志包括:

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②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③目的地名称;

④货物件数。

至于根据某种需要而须在运输包装上刷写的其他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运输标志必要的组成部分。编辑本段正唛和侧唛

正唛

D.S.ITEM: DVD PLAYER

SINGAPORT TRANSFER

MADE IN CHINA.侧唛

ITEM NO: DVD-900

PCS/CTN: 10PCS

N.W.:

G.W.:

MEAS:

正唛包括:收货人、销售合同号、目的港、货物的箱数

侧唛包括:货物的颜色、件数、毛重、产地 唛头也称运输标志,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与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唛头分为正唛和侧唛,一般正唛是客人提供的,一般会显示商品牌子,商品名称,合同号,型号,目的地等资料,而侧唛就是显示商品的尺寸,毛重,净重等资料,用于客人在目的国收货拆柜后辨认货物之用。

有的唛头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体积与重量等内容,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鉴于唛头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包括:

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②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③目的地; ④件号。

至于根据某种需要而须在运输包装上刷写的其它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唛头必要的组成部分。

第五篇:国际贸易术语2000

对Incoterms 2000基本知识的一些介绍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时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 C 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二.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198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199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物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三.Incoterms 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rm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 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1990年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受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四.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五.Incoterms的结构

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发货)

------------------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

------------------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与Incoterms 1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它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负责事项,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它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2000年通则》指出,该《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适用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也可用于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在此情况下,通则中有关术语的A2,B2条款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条款的规定则无作用。该《通则》还明确,如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表示按《通则》规定办理,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的版本,即应在合同中规定: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办理。

《200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

《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相比变化不大。《2000年通则》仍采用《1990年通则》的结构,共有13种贸易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第二组为“F组”(DAF、FAS、FOB);第三组为“C组”(CFR、CIF、CPT和CIP);第四组为“D组”(DAF、DES、DEQ、DDU和DDP)。与《1990年通则》相同,在《2000年通则》中,13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均采用10个项目列出,但不采用原来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分别列出的规定,而是采用买卖双方义务合在同一标题下,即在卖方义务的每一个项目中“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的义务,这种规定使术语查阅更加方便,一目了然。

《2000年通则》在以下两个方面做了实质性的变更: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2000年通则》指出,清关手续由所在国的一方或其他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1990年通则》中的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DEQ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这种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的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因此,《2000年通则》中的FAS和DEQ术语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分别改变为由卖方或买方办理。这种改变更为合理、办理更加方便。而表示卖方承担最小和最大义务的EXW和DDP两种术语未做改动,EXW术语仍规定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DDP术语的字面含义为完税交货(DeliveredDutyPaid),采用该术语即表示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了“清关”的概念,“清关”是指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通过出口国或进口国海关时,不仅包括交纳关税或其它费用,而且还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办理有关的行政事务的手续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该《通则》还指出,现在有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其它自由贸易区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并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为此,《通则》在相关的A2和B2(许可证、其它许可和手续)以及A6和B6(费用划分)条款都加入“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applicable)”的用语,据此,明确了对这些无关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在无需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即可免除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交纳有关的关税、捐款和其它费用的义务。

2.在FCA术语下,装货与卸货的义务

《2000年通则》中的FCA术语删去了有关运输方式的区别以及集装箱货和非集装箱货的区别,规定FCA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通则》并指出,FCA术语卖方对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它人支配,交货即算完成。

此外,《2000年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的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00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E组(启运):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

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为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方式时,再使用以“船舷为界”已没有实际意义。对此问题过去曾引起国际贸易的有关人士多次争议,建议取消这种不切实际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已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所深知,坚持要保留这种传统的规定。对此,《2000年通则》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即对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未做改动。对FOB、CFR和CIF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超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的采用FCA、CPT和CIP术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

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都是属于装运合同。《2000年通则》指出,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D组(到达):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

在《2000年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术语采用上述分类排列方法,更为科学和合理,使人一目了解,便于理解和使用。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 2000年1月1日生效)引言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0年和一九九0年,现在则是在二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要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2.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一九八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一九九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务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3.Incoterms 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nn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比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 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 l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做出了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做出的,而且对一九九0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收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4.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5.Ineoterms的结构

一九九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

二OO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发货)───────────────────────────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

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I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到达)───────────────────────────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与Incoterms l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十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6.用语说明

在起草Incoterms 2000过程中,工作小组力求使这十三个术语中的不同表述尽可能地做到连贯一致,这样就避免了用不同表述表达相同的意义。而且,只要可能,均使用了一九八O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表述。

“托运人”(Shipper)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用同一个词表示两个不同的意思,这只是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词的缘故。商人们在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经常遇到这种困难。例如,“托运人”一词既表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又表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这两个“托运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而买方则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交货”(delivery)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货”这个词在Incoterms中有两种不同含义。首先,“交货”一词被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条款中。其次,“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条款中。用于这第二种含义时,“交货”首先意味着买方“接受”C组术语的基本宗旨,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其次,“交货”一词还意味着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为避免因买方提取货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贮藏费,这后一种义务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和CIF术语的合同中,买方有义务接受货物并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若买方未履行该义务,就可能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向承运人支付货物滞期费以使承运人放货。在这方面,说买方必须“受领货物”并不表示买方将其作为符合销售合同而接受货物,而只是指买方接受这—事实,即卖方按C组术语A3 a)款订立运输合同,完成了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如果买方在目的地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销售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使用销售合同和适用的法律给予的任何一种补救办法向卖方寻求补偿。如前所述,此项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适用范围。

当货物在某一特定地点可交给买方时,Incoterms 2000在适当之处使用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表述。这种表述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将货物交与”的表述含义相同。

“通常”(usual)

“通常‟一词在很多术语中出现,如在EXW术语中表示交货时间的条款(A4)中,在C组术语下关于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和必须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条款中(A8、A3)。当然,说清楚“通常”的含义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可能认定该行业内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这种行事惯例即可作为参照。在此意义上,“通常”这个词比“合理的”一词更有帮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据日常实践的评估,而是根据更难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评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还是需要判断什么是“合理的”。尽管如此,由于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词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词。

“费用”(charges)

在涉及到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义务时,判断货物进口时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内容是很重要的。在Ineoterms l990中,DDP术语A6使用的是“在出口和进口中所需交纳的官方费用”。而在Incoterms 2000中,删去了“官方”一词,其原因是当决定某项收费是否是“官方”收费时,“官方”一词会造成某些不确定性。虽然删去了„官方”一词,但本意并非改变这一条款的实质意义。必须支付的“费用”仅涉及进口必然发生并按适用的进口管理规定必须支付的费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机构在货物进口时收取的费用不应包括在“费用”中,如与清关义务无关的贮存费。然而,若承担义务的一方非亲自履行该义务时,则履行此项义务可能发生付给海关经纪人或运输行(freight forwarders)的一些费用。

“港口”(port)、“地点”(place)、“点”(point)和“所在地”(premise)

在交货地点的问题上,Incoterms中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方法。只适用于海运的术语,如FAS、FOB、CFR、CIF、DES和DEQ,使用了“装运港”和“目的港‟两种表述。在所有其他的术语中使用的是“地点”(place)—词。在某些场合,有必要指明在“港口”和“地点”(place)内的某“点”(point),因为卖方不仅需要知道他要把货物交至一个特定地区,例如某个城市,而且也要知道在该地区的什么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销售合同经常缺少这一方面的信息,于是,Incoterms规定如果在指定地点没有约定交货点,并且有几个点可以选择,卖方可选择对其最有利的点交货(见FC术语中的A4条款)。当交货点是卖方的“地点”时,则使用了“卖方所在地”(FCA术语中的A4条款)。

“船只”(ship和vessel)

在适用海上运输货物的术语中,“ship”和“vessel”被当作同义词使用。无须说明,当“ship”作为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时,如“船边交货(FAS)”和“目的港船上交货(DES)”,必然要使用“ship”一词。同样,由于FOB术语中传统上使用“越过船舷”的表述,因而必然会将“ship”一词用于相关内容。

“查对”(checking)和“检验”(inspection)

在Incorms中,A9和B9条款分别使用“查对、包装和标记”和“货物检验”作为条款标题。尽管“checking”和“inspection”是同义词,但是人们认为这样来区别使用比较合适:在涉及卖方按A4交货的义务时使用查对(checking),而后者则用于一些特别情况,即进行“装运前检验”,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买方或货物出口或进口国当局希望在货物装运前保证货物符合合同或官方规定时才要求进行“检验”。

7.卖方的交货义务

Incoterms将重点放在卖方的交货义务上。对与卖方交货有关联的责任和费用的准确分配在各当事方有持续商业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他们会在相互之间确立一种习惯做法(course of dealing),而且他们会按这种方式处理今后的交易。然而,当建立一种新的商业关系或通过经纪人的中介订立合同(这在农矿产品销售中是普遍现象)时,当事人一定要按合同规定办事,在将Incoterms 2000订入合同时,按照Incoterms 2000的规定划分责任、费用和风险。

当然,人们希望Incoterms能够尽可能细致地划分与交货有关的各当事方的义务。与Inicoterms 1990相比,Incoterms 2000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在这方面作了进一步努力(见FCA术语中A4条款)。但在FAS和FOB A4中,不可避免地要援用行业惯例(“按港口的习惯方式”),其原因是,在FAS或FOB合同下,将货物,尤其是农矿产品交运的具体做法在不同的海港是不一样的。

8.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转移

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由于不应给予买方任何拖延风险和费用转移的机会,因此,所有术语都做出规定,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这种提前转移风险和费用的条件就是货物已指明为为买方准备的,或如术语所规定,已为买方“划出”。

在EXW术语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在所有其他术语下,当采取措施为交运、发送货物(F组和C组)或在目的地交货做准备时(D组),一般即可认为这批货物是专门为买方准备的。但在一些例外场合,如当卖方散装发运货物且未确定每一个买方的数量时,则在货物按前述规定特定化前,风险和费用不发生转移(参见《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9.术语

9.1.E组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最小: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在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但是,另一方面,在实务中,卖方经常会帮助买方将货物装至买方的运输工具上。如果将卖方的义务扩大到包括装货,那么EXW术语将更好地反应这一实务。但是,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下卖方义务最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若买方希望卖方负担更多的义务,应在销售合同中写明。

9.2.F组术语要求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货物交运。在FCA术语下,当事各方所希望的交货点造成了困难,其原因是此术语所涉及的合同可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情况。货物可能装上买方派往卖方所在地提取货物的车辆;或者货物也许需要从卖方派往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车辆上卸下。Incoterms 2000考虑到了上述可能,规定若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Incoterms 1990 FCA术语A4条款中提到的各种不同运输方式在Incoterms 2000中未再重复。

FOB术语中的交货点与CFR和CIF术语中的相同,尽管对此有很多争论,在Incoterms 2000中仍未做改动。虽然FOB术语中的“越过船舷”交货的原则在当前许多情况下已不合适了,但是既然已为商人们所深知,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可用的装载设备的具体情况加以运用,更改FOB的交货点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尤其对于按租船合同进行农矿产品运输来说,更是如此。

不幸的是,FOB术语被一些商人用来表示“任何”交货点,如“FOB工厂”,“FOB工场”,“FOB卖方工厂”或其他内陆地点,这样做就失去了FOB术语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的意义了。如此使用FOB术语会造成混乱,应该避免。

FAS术语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义务出现了重要的变化,因为看来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卖方而不是由买方承担这项义务。为了保证这一变化得到足够的重视,在FAS序言中使用了黑体字来标出。

9.3.C组术语要求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因此,卖方支付运费运到的地点,必须在C组每一项术语后指明。按照CIF和CIP术语,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保险和负担保险费用。由于费用划分地点确定为目的地国家的某个点,因而C组术语往往被误认为是到货合同,在到货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实际被运到约定地点之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在此必须强调,C组术语与F组术语具有相同性质的一点,就在于卖方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合同履行。因此,C组术语的销售合同和F组术语的销售合同一样,属于装运合同。

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因此,C组术语包含两个区别于其他所有术语的“分界点”:一是指明卖方必须安排运输,并承担其费用的点;另一点是风险的划分点。为此,凡增加卖方在C组术语下的义务而扩大卖方的责任超出上述风险划分的“分界点”时,应特别小心。按照CIF和CAP术语,卖方在履行其合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并办理保险后,免除卖方任何进一步风险和费用,这正是C组术语的实质所在。

C组术语作为装运合同的本质也通过在此组术语下广泛使用跟单信用证作为人们喜用的付款方式显现出来。若销售合同的当事方同意,卖方凭跟单信用证向银行提交约定的运输单据后收取货款,则如果卖方在按照跟单信用证得到货款或在货物起运或发货后以其他方式得到货款之后,仍承担进一步的风险和费用,就与跟单信用证的中心目的背道而驰了。当然,不管运费在货物起运之前已经预付还是在目的地支付(运费到付),卖方必须支付运输合同的费用;然而,在货物装船或发货后的事件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必须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需要提供包括交纳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在内的运输合同,那么,在合同约定这些费用由卖方支付时,当然应由卖方支付。这一点在所有C组术语的A6条款中已做出明确规定。

若按习惯要订立几份运输合同,以便货物中途转运以抵达约定的目的地,则卖方必须支付所有的费用,包括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转到另一种运输工具而发生的费用。但是,若承运人依据转运合同或—类似条款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避免意外的阻碍(例如,冰块、堵塞、劳工**、政府禁令、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则由此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因为卖方的义务只限于订立通常的运输合同。

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希望明确卖方应在什么程度内订立运输合同,包括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由于当货物由通常的班轮运输时,这些费用一般包括在运费之内,因此,销售合同经常规定,货物必须由班轮运输或至少按“班轮条件”运输。有时在CFR或CIF术语后加上“卸到岸上(Landed)”。然而,最好不要在C组术语后使用缩写语,除非在有关行业中,该缩写语为合同当事人或适用的法律或行业惯例所明确理解和接受。

具体而言,卖方不应当(在不改变C组术语本质的情况下,实际上也不能够)承担任何保证货物抵达目的地的义务,因为在运输途中任何迟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涉及时间的任何义务必须表明装船地或发货地,例如“装运(发货)不迟于……”。像“CFR汉堡不迟于……”这样的一份协议属于用词不当,并会引起不同的解释。当事人的意思可能被认为是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抵达汉堡,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货合同;另一种可能的理解是,卖方发运货物的时间必须是使其在通常情况下能在规定的时间前抵达汉堡,除非发生意外事件耽误运输。

在农矿产品贸易中,有时购买的货物正在海上运输途中,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术语后应加上“在途(afloat)”一词。根据CFR和CIF术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这时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就可能引起解释上的困难。一种可能是,维持CFR和CIF术语有关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通常含义,即风险在装运时转移。这意味着买方也许不得不承担销售合同生效时已发生的事件的后果。另一种可能性是让风险的转移和合同订立的时间相一致。前一种可能性也许更切合实际,因为确定正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状况往往是不可能的。鉴于这个原因,《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体现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但是有一例外,即当“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时。因此,CFR或CIF术语后加上“在途”一词的解释应取决于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建议当事人弄清适用的法律及其可能导致的解决方法。如有疑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在实务中,交易方继续频繁使用C&F(或C and F,C+F)这样传统的术语。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方视这些传统术语等同于CFR。为了避免解释合同时的困难,交易方应使用CFR术语,因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术语的惟一的缩写。

在Incoterms l990中,CFR和CIF的朋条款要求:只要卖方提供的运输单据(通常是提单)中援引了租船合同,例如,最常用的表达方式“所有其他条款(terms)和条件(conditions)均按租船合同”,这时卖方就有义务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尽管签约人应该总是能够确知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内容(最好是在订立合同时),但是这种提供租船合同的做法带来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所以,在Incoterms 2000中,删去了CFR和CIF术语下卖方要随运输单据提供租船合同副本的义务。

虽然Incoterms中A8条款的目的在于保证卖方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但应该指出,这里强调的是只要卖方提供了“通常”的凭证,卖方就完成了这项义务。在CPT和CIP术语下,卖方要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在CFR和CIF术语下,卖方要提供提单或海运单,运输单据必须是“清洁的”,即运输单据上不能出现声明货物和/或其包装有与合同不符的条款或批注。若单据中出现这样的条款或批注,那么这个单据就被认为是“不清洁的”,而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则会被银行拒收。但是,一份运输单据,即使上面没有这样的条款或批注,对买方来说通常也不能成为对抗承运人的无可质疑的证据,证明货物在装运时是符合销售合同内容的。一般情况下,承运人会在运输单据的正面以标准文句指明,在运输单据中加入的细节(particulars)是托运人的声明,因此货物情况只是“据称”如其添加的细节所述。承运人以此拒绝承担有关货物状况的责任。根据大多数援用的法律或原则,承运人必须至少使用合理的方法检验货物状况是否正确,否则对收货人负有责任。然而,在集装箱贸易中,承运人无从检查集装箱内货物,除非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装入集装箱。

涉及保险的术语只有两个,即CIF和CIP。在这两个术语下,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在其他情况下,则是由当事方自己决定是否要办理保险以及投保到什么程度。由于卖方要为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卖方不一定知道买方的详细要求。根据由伦敦保险人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拟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C)规定办理“最低程度”的保险,(B)规定办理中等程度保险,(A)规定办理最高险别。在CIF术语下的农矿产品销售中,买方或许希望将在途货物卖给新的买方,而这个新的买方也许希望再将货物售出,所以,卖方不可能了解这些后继买方的保险要求。因此,在CIF术语下,传统上选择最低程度的保险,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办理附加保险。但最低保险对制成品货物的销售可能不太适宜,因为对制成品而言存在偷盗、不当搬运或保管的风险,要求为货物投保超过《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下“最低程度”的保险。由于CIP不同于CIF,一般不用于农矿产品的销售,如果在CIP下采用最高险别而不是CIF下的最低险别,将会是可行的。但若在CIF和CIP术语下对卖方办理货物保险义务的要求不同,则容易导致混乱。所以,这两个术语要求卖方只限于办理“最低程度”的货物保险。对于CIP术语下的买方来说,注意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买方要求附加的险别,他可以与卖方协议由卖方办理或自行安排办理更高的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买方也许会要求获得比《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更高的保险,比如战争险、**险、民变险、罢工或其他劳工**险。若买方希望卖方安排这样的保险,买方必须指示卖方,而卖方必须在可能情况下负责安排这些保险。

9.4.D组术语与C组术语有着本质区别。根据D组术语,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目的地或地点。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该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此,D组术语属于到货合同,而C组术语则属于离港(装运)合同。

在D组术语下,除了DDP,卖方在目的地国交货时无须办理进口手续。

传统的做法,在DEQ术语下,卖方有义务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因为货物需要搬运到码头,这样就进入了进口国。但是,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清关手续发生了变化,现在由居住在该国的一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其他费用更为合适。所以,DEQ术语有了一些改变,正如前面提到的FAS术语的变化一样。DEQ术语中的变化在序言中以黑体字标出。

看来,很多国家使用一些没有收进Incoterms中的贸易术语,尤其是在铁路运输中(如franco border,franco—frontiere,Frei Granze)等。然而,在这些术语下,通常并不想让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边境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这些情况下,最好使用CPT指明边境。另一方面,如果他们希望让卖方负担运输中的风险,使用指明边境的DAF术语将更合适。

DDU术语是在Incoterms l990中新加入的。当卖方准备在目的国交货但不办理进口手续、不交纳关税时,该术语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那些办理海关手续很困难而且耗时很久的国家里,卖方承担在完成海关清关手续后交货的义务将是有风险的。尽管按照DDU术语的B5和B6条款,买方要承担其未完成货物进口手续情况时可能发生的额外风险和费用,我们仍然建议在与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可能会有困难的国家的交易中,卖方不使用DDU术语。

10.“无义务”的表示

“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这样的表达方法体现出Incoterms只涉及当事双方对对方承担的义务。这样,“无义务”一词则被用于一方对另一方不承担义务的情况。如果按各该术语中A3条款卖方须安排并支付运输费用,则在B3 a)的“运输合同”项目下“无义务”的字样即规定了买方的地位。同样,当任何一方对对方都不承担义务时,在双方名下都会出现“无义务“一词,例如有关“保险”的情况。

在上述任何—种情况下,重要的是要指出,即使一方“无义务‟为另一方履行某项任务,这并不意味着履行该任务不符合它的利益。例如,CFR的买方按照B4对卖方并无投保的责任,但很明显买方投保符合其利益,因为在该术语下按照A4卖方也没有义务获取保险。

11.Incoterms的变体

在实务中,当事双方经常在Incoterms术语基础上添加词句以求得比术语更精确的约定。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对任何这种添加的内容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这样,如果当事方无法依赖一个公认的行业惯例来解释其新增内容时,他们可能会由于无法就新增内容证明有一贯的理解而面临严重的问题。以常用的“FOB理舱”和“EXW装车”为例,卖方的义务不仅被扩大至包括负担将货物分别装到船上或装上车辆的费用,而且也包括在装舱和装货期间货物意外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这就无法在全世界达成—致的理解。由于上述原因,强烈建议当事双方明确表示他们是否只打算由卖方承担装舱和装车的任务及费用,还是卖方也需要承担装舱和装车全部结束之前的风险。对此Ineoterms并无答案。其结果,假如合同也未对双方意图加以明确的话,双方就将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了。

尽管Incoterms 2000未对许多这样的普遍使用的变体作出规定,某些术语的序言确实在提醒双方,如希望超出Incoterms的规定来分配双方义务的话,需要使用特殊的合同条款。例如:

EXW关于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的运输工具的额外义务

CIF/CIP关于买方安排货物额外保险的需要

DEQ关于卖方支付卸货之后的费用的额外义务

在—些情况下,卖方和买方援引班轮和租船合同中的商业惯例。这样就需要明确地区分当事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的义务和彼此在销售合同中的义务。但是,对于“班轮条件”(Iiner terms)和“终点站搬运费”(Teminal Handling Charges,THC)等表达法尚无权威解释。在这些条款下,费用的划分因地点的不同而不同,而且经常变化。建议当事方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何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在租船合同中经常使用的表达法如“FOB理舱”,“FOB理舱和平舱”等,有时被用在销售合同中以明确在FOB术语下卖方要在何种程度内负担理舱和平舱的义务。当使用此类附加语时,有必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额外的义务只限于费用还是包括费用和风险。

如上所述,我们尽量使Incoterms反映出最通行的国际商业做法。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当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 l990有不同之处时,当事方也许会希望以不同方式使用贸易术语。在贸易术语的序言中,以“但是”作句子的开头专门提醒注意这些可能性。

12.港口或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

因为贸易术语要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使用,对双方的义务不能总是规定得很精确。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有必要参考港口的或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或当事方在先前的交易中已经建立的习惯做法(参见《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对于卖方和买方而言,当协商销售合同时,使自己及时了解这些习惯做法,并在不能确定时,通过在销售合同中适当的条款以澄清当事方的法律地位是值得推荐的做法。在具体合同中这些特别条款将取代或改变Incoterms规定的任何解释规则。

13.买方关于装运地的选择权

在一些情况下,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可能无法准确地确定卖方将货物交运的点(Point))甚至地点(Place)。比如,在这一阶段,可能只约定在“某一范围”或一个较大的地点,如海港。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规定买方随后有权利或有义务在这一范围或地点内指定更精确的地点。若如上文所述买方有义务提供精确点而他没有做到,则买方就要承担由这种未尽义务而造成的任何额外的风险和费用(如所有术语中B5/B7条款规定)。除此之外,若买方没能使用自己的权利指示交货点,则卖方可以选择在对卖方最合适的点交货(FCA A4)。

14.清关

“清关”这个词已经造成了一些误解,因此,现在已明确,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运过出口国或进口国的海关的义务时,这项义务不仅包括交纳关税和其他费用,而且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有关的行政事务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在某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其他自由贸易区,当不再有交纳关税的义务和对进出口的限制时,有人认为使用规定办理货物清关手续义务的术语是不恰当的(尽管这是错误的认识)。为此,“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 applicable)”的用语被加入了相关术语的A2和B2、A6和B6条款,这样,在无须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该用语就可以避免模棱两可。

清关手续由住所在该国的一方或其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通常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Incoterms l990中的EXW、FAS(要求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和DEQ(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与上述原则不一致。Incoterms 2000的FAS和DEQ术语分别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规定给卖方和买方,但表示卖方最小义务的术语EXW却未被改动(买方仍承担办理出口清关的义务)。DDP术语的字面含义即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采用该术语自然表示卖方明确同意完成该术语的义务,即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

15.包装

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事先知道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需要何种包装。但是,由于卖方包装货物的义务可能因具体的运输方式和期限而大相径庭,因而有必要规定卖方有义务使货物的包装适合运输方式的要求,但只限于在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经知道有关运输的情况(参阅《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一款和第三十五条二款b项规定,即货物包装必须“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是不合理的)。

16.货物检验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会建议买方在卖方把货物交付运输前或交付运输时安排货物检验(称为“装运前检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应承担检验费用,这种检验是为了他自身利益而安排的。但是,若进行的检验是为了使卖方履行在其本国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则卖方应支付检验费用,除非使用的是EXW术语,这时买方应负担检验费用。

17.运输方式和相应的Incoterms 2000术语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E组

──────────────────────────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

──────────────────────────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C组

──────────────────────────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

──────────────────────────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F组

──────────────────────────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

──────────────────────────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地港)D组

──────────────────────────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18.推荐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序言推荐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个术语。注意这一点在选择FCA和FOB时尤其重要。遗憾的是,商人们依然不适当地使用FOB,这使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后依然会遇到风险。FOB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即当卖方只打算越过船舷交货,不管怎么样要交到船上,而不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使货物能被继续运输和装载到船上,例如装到集装箱内或装上卡车等所谓集装运输工具上。所以,前言中有强烈的警告,若当事方无意超过船舷交货则不应使用该术语。

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当买卖双方考虑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时却错误地使用了适合于海运的术语。这将会使卖方处于不利的处境,即无法完成向买方提交适当单据的义务(如提单、海运单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第17节中的图表显示了不同运输方式适用的Incoterms 2000的术语,而且,各个术语的序言也提示该术语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或仅适用于海运。

19.提单和电子商务

传统做法,在CFR和CIF术语下,装船提单是卖方应提供的惟一可接受的单据,提单起到了三个重要的作用,即:

·将货物交付至船上的证明;

·运输合同的证明;

·一种通过将纸面单据(paper document)交给另一方而将在途货物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方式。

除提单外的其他运输单据可以完成上述三项作用的前两项,但它们却无法控制货物在目的地交货或使买方能够通过将纸面单据交付给其买方而卖出在途货物。而其他运输单据则将指明在目的地有权接受货物的当事方的名字。为了保证在目的地能够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拥有提单是必要的,这就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取代提单变得尤其困难。

另外,习惯上签发数份正本提单,这时,买方或按其指示向卖方付款的银行,确信所有正本都已由卖方提交(所谓“全套”)至关重要。这也是ICC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规则(即《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在Incoterms 2000出版时其版本为UCP500)的要求。

运输单据不仅必须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而且要证明在承运人能够确定的范围内货物被收到时状况良好。在运输单据中任何表示货物并非呈良好状况的批注将会使该单据成为“不清洁”单据,这样的单据根据UCP将无法接受。

尽管提单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质,但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会被电子方式替代。Incoterms 1990充分估计了这种可以预期的发展。根据A8条款,若当事方同意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可以用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取代纸面运输单据。这些电子信息可以被直接或经由提供增值服务的第三方传送至有关当事人。一种第三方可以提供的有用的服务是登记提单的一系列持有人。提供这种服务的系统,如BOLERO(提单电子登记组织)的服务,或许需要得到像《国际海运委员会电子提单一九九0年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一九九六年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那样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进一步支持。

20.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替代提单

近几年,简化单据的做法取得了很大进展。提单经常被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所代替,它类似于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所使用的运输单据。这些单据被称为“海运单”、“班轮运单”、“货运收据”或其他名称。使用这些不可转让单据也无不可,但当买方希望通过提交单据给新的买方来出售在途货物时就不行了。为了使出售在途货物成为可能,有必要在CFR和CIF术语下保留卖方提供提单的义务。然而,如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销售在途货物,他们可以达成明确协议来免除卖方提供提单的义务,或者在不需要提供提单时采用CPT和CIP这两种术语。

21.对承运人给予指示的权利

在C组术语下,买方支付货款时应确信卖方收款后无权就货物的处置对承运人作出新的指示。有些用于特殊运输方式(空运、公路或铁路)的运输单据通过向买方交付特定的运单正本或两联中的一联,使买方有排除卖方对承运人作出新指示的可能性。但在海运中用以替代提单的运输单据通常并不包含这种“阻止”功能。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弥补这一缺陷,引入了《海运单统一规则》,使当事方可以加入—“无处置权”条款,卖方据此放弃指示承运人向其他人或在运单中指定地点之外的地点交货的权利。

22.ICC仲裁

若合同当事人愿意在相互间发生争议时提交 ICC仲裁,则应在合同(或当没有单独的合同文本时,在达成协议的相互往来函电)中确切、清楚地约定采用ICC仲裁。合同中或与之有关的来往函电中订入一种或几种Incoterms术语本身并不构成采用ICC仲裁的协议。ICC在此推荐下列标准ICC仲裁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根据ICC仲裁规则,由根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最终裁决。”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当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①(参见引言第11节)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当费用和风险的话。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③(参见引言第14节)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④(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⑤(参见引言第10节)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⑥(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⑦(参见引言第10节

A4 交货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约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类货物的惯常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和A7/B7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负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到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①(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买方必须偿付卖方按照A2规定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将于何时何地交给买方处置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无义务。②(参见引言第10节)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已受领货物的适当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包括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交货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出口和/或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费用。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当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①(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③(参见引言第10节)但若买方要求,或者如果是商业惯例而买方未适时给予卖方相反指示,则卖方可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当。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卖方都可以拒绝订立此合同;如果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④(参见引言第10节)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卖方按照A3 a)订立了运输合同时除外。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⑤(参见引言第10节)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 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交货在以下时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 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决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若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A4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接管货物,或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⑥(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出口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A4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于买方指定的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接管货物、或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⑦(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付给承运人的充分通知。若在约定时间承运人未按照规定接收货物,则卖方必须相应地通知买方。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就按照A4规定指定的人的名称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并根据需要指明运输方式和向该指定的人交货的日期或期限,以及依情况在指定的地点内的具体交货点。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卖方必须自担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空运单、铁路托运单、公路托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按照A4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A8所列的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单据或电子信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按照该款给予协助以及按照A3 a)订立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当买方按照A3 a)规定要求卖方协助订立运输合同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相应的指示。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手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①(参见引言第11节)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③(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④(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⑤(参见引言第10节)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⑥(参见引言第10节)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在买方指定的装货地点,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起,但以该项货物已划拨到合同项下,即明确保留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①(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出口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交纳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按照A4规定交货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装载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交至指定的船边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或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①(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③(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④(参见引言第10节)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⑤(参见引言第10节)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⑥(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⑦(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①(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③(参见引言第10节)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④(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⑤(参见引言第10节)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

·按照A3 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和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①(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如果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除A3 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

·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

·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①(参见引言第9.3)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③(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④(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⑤(参见引言第10节)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

·按照A3 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

·按照A3 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

·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⑥(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除A3 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

·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

·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①(参见引言第9.3节)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承运人”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①(参见引言第14节)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依通常路线及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②(参见引言第10节)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③(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④(参见引言第10节)

A4 交货

卖方必须向按照A3规定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交货,或如还有接运的承运人时,则向第一承运人交货,以使货物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当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买方必须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直至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按照A3 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装货费和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⑤(参见引言第10节)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除A3 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

·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

·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⑥(参见引言第14节)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发送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地,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如果习惯如此的话)向买方提供按照A3订立的运输合同所涉的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空运货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但是,按照CIP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到,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①(参见引言第9.3节)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I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②(参见引言第14节)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③(参见引言第14节)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依通常路线及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若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不能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示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佳限度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④(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⑤(参见引言第10节)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向按照A3规定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交货,或如有接运的承运人时,向第一承运人交货,以使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A4规定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买方如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工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以及按照A3 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装船费和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的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及

·按照A3 b)发生的保险费用;及

第8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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