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5篇)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1-31470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03:34: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 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 原则上示范区以县为单位,每个示范区只能选择一种示范类型;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

第七条 示范区要以“米袋子”、“菜篮子”项目为重点,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和林产品等八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八条 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 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专门机构人员。

第十条 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第十二条 示范区以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一)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

(二)组织制定需要的地方农艺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四)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冷藏、加工、运输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依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

第十五条 示范区应建设成标准体系结构合理,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产品质量好,市场旺销,生产发展,农民增加收入,效益显著的商品基地。

第十六条 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第四章 示范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由地方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示范区日常工作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国示范区进行布局、审批、考核和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地(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示范区进行初审、指导和检查;有关县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示范区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示范区所在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 国发(1992)56号〕精神,落实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国家技术监督局给以必要的补助。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确定,示范区所在地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指导下,向国家技术监督局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和总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每年都要组织对示范区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果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3年期满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对示范区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示范区,可作为一项科技成果,按程序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奖。

第五章 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所在地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初审。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示范区所在地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调查,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由初审机关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县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即可批准实施。对于基本条件好,积极性高,有经费保证的示范区申请者,应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可批准列入计划,除不享受经费补助外,其他一切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级示范区或示范项目,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业竞争力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各级质监、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省的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高科技园区建设相结合,与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基地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示范区有确定的区域范围和边界,应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场、所、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且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好。

第七条示范区要求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种植业要求连片面积500一1000亩以上,养殖业要求年饲养牲畜3000头、家禽20000羽以上,渔业养殖水体300亩以上,林业要求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示范区原则上按粮食、经作、园艺(包括水果、蔬菜、茶叶、花卉等)、畜牧、水产、林产品等六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八条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较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具备较强的农业技术管理和推广力量,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十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实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第十二条示范区以实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一)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

(二)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实施示范区内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标准,有条件的,也可组织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宣贯并组织实施冷藏、加工、运输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朽准。

(五)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加快农业机械化生产步伐。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

第十三条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方式和手段,依照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并对周边地域的农民宣传、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经验和做法。

第十五条示范区应建设成标准体系结构合理,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产品质量好,市场旺销,生产发展,农民收入增加,效益显著的商品基地。

第四章示范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示范区建设由各地负责组织实施。要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方力量开展工作。示范区日常工作由质监、农业、林业或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省农业标准化联席会议负责全省示范区项目的布局与协调,省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对列入本系统计划的示范区负责审批、考核和验收;示范区所在地的市、县质监、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日常监督管:工作。

第十九条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确定,示范区所在地应在下达项目的省主管部门指导下,向下达项目的省主管部门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分安排和总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二十条省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每年组织对示范区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直至取消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果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示范区建设3年期满时,由下达项目的省各主管部门组织对示范区进行验收。

第五章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示范区承担单位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表1),按行业组织单位分送省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局或海洋渔业局审查。

第二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农业、林业和海洋渔业局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示范区所在地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调查,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农业、林业和海洋渔业局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由初审机关上报省各主管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该申报单位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示范区建设申报项目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即可批准实施。

第六章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专项补助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由省财政统一下达,地方应予以相应配套,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制定;

(二)宣传贯彻农业标准,包括示范区实施农业标准的收集、印刷、培训、学习、推广等;

(三)建立标准化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四)监督农业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以速测为主)。

第二十八条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专项经费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使用。地方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省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签定项目合同(见附表2)。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严格控制支出,保证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的有关材料。省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定期向省财政厅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厅、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完成。对不能完成项目或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所拨经费。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经法规处理。

第三篇: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有效运作,促进我省农业技术进步,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要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关精神;要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示范区的组织、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示范区的建设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具体目标、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和“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等项目结合。

第七条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经济效益前景、技术推广前景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区域连片、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的项目。

第八条示范区应具备一定的示范技术推广、产品销售网络和能力,组织程度较高;应初步形成与当地示范项目相适应的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组织或网络以及相应的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示范区应具备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技推广、服务能力以及相适应的服务组织和机构保障;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和方法,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探索应有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第十一条示范区以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1、组织实施农林牧渔种养业苗种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农用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

2、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3、组织制定必要的农业地方标准、农业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加快科技转化,提高科技贡献率;

4、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冷藏等有关标准,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5、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农业监测机构,充分发挥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切实为维护和保证农业生产服务。

第十三条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组织及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增强生产、经营和管理组织及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标准化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示范区建设应达到:标准科学适用,体系结构合理;产品质量优质,产量明显提高;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增效;监测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完善。

第十五条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70%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第四章示范区的管理

第十六条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审批和验收。

第十七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应按照省示范区的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和指导当地的示范工作。各市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设立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第十八条示范区工作由县(市)政府统一负责。成立示范区工作领导组织,由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共同组成。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或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其职能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精神,落实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经费,省给予适当的补助。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批准,示范区所在县(市)应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实施方案。经市同意后的实施方案由示范区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或省海洋与渔业局。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计划及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各市应加强对示范工作的日常指导,每年组织两次集中检查。对组织实施示范工作不利、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示范区建设3年期满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农林厅或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示范区进行验收。

第五章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示范区所在县(市)政府提出开展示范工作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填写《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初审。

第二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农林和海洋与渔业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示范区所在县(市)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组织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该申请县(市)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及拟采取的改进和完善措施。

第二十五条《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及评审意见由市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或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二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对示范区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要求的,正式批准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 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要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的“质量振兴、三绿工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以及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等有关项目相结合。

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优势,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第八条 示范区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林产品等的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营林造林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类型进行布局。

第九条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视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重视农业标准化,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证。

示范区有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民积极参与。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 通过示范区建设,应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一)农业生产经营标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有较大的提高,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

(二)生产经营和管理者标准化意识普遍提高,特别是农民标准化生产意识与技能明显增强,形成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队伍。

(三)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等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能力明显增强。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基本的检测手段和监测能力,能够保障食品安全。

(五)农业生产效率、农民收入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改善,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取得良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 示范区以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主要任务,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要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

(一)在生产领域,要重点抓好产地环境标准、种质(包括种子、种畜、种禽、种苗)标准、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实施,强化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和安全控制规范,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等标准的实施。

(二)在加工领域,要重点抓好加工场地环境、加工操作规范、产品包装材料、兽禽屠宰安全卫生要求、HACCP和ISO22000等标准的实施,严格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防止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严禁使用非法添加物。

(三)在流通领域,要重点抓好运输器具、仓储设备及场地环境卫生、市场准入要求、分等分级、农产品条形码、包装、标签标识等标准的实施。建立农产品追踪制度,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确保流通安全和消费安全,有效地规范农产品贸易。

(四)加大优势农产品、优质专用农产品等相关标准的实施。

(五)抓好与节水、节地、退耕还林还草、改善生态环境等措施配套标准的实施。

第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各环节均有标准可依;要建立监测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强化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以及种植、养殖、加工、流通过程的监控,依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引导示范企业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配套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四第 要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者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安全培训。重视从农民中培养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逐步培育一支农业标准化的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五条 积极推广“公司+农户+标准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标准化”等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标准化示范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示范区建设经验。

第十六条 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生产管理的区域应达到当地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面积或养殖总量的60%以上,辐射带动其他产业实施标准化生产;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

第四章 示范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委负责示范区建设规划、立项,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示范区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和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市县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一协调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对所确定的示范区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地方财政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示范区建设的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示范区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确定,由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按《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1)要求,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每年对示范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总结情况及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汇总后,于年底前报国家标准委备案。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对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果的,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已通过项目目标考核的示范区加强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工作不搞评比,不搞验收,不搞表彰,建设期满时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示范区进行项目目标考核。项目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一般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目标考核按《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见附件2)执行。

第五章 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初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报告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单位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等。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批准实施。对于基本条件好,积极性高,有经费保证,不需要国家经费补助的示范区项目,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家标准委同意后,可列入国家示范区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部级示范区或示范项目,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右键另存为)

1.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2.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五篇: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标委农[2007]81号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2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标委农[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的经验及问题,望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反馈。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 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 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要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的“质量振兴、三绿工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以及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等有关项目相结合。

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优势,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第八条 示范区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林产品等的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营林造林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类型进行布局。

第九条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视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重视农业标准化,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证。

示范区有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民积极参与。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 通过示范区建设,应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一)农业生产经营标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有较大的提高,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

(二)生产经营和管理者标准化意识普遍提高,特别是农民标准化生产意识与技能明显增强,形成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队伍。

(三)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等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能力明显增强。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基本的检测手段和监测能力,能够保障食品安全。

(五)农业生产效率、农民收入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改善,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取得良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 示范区以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主要任务,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要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

(一)在生产领域,要重点抓好产地环境标准、种质(包括种子、种畜、种禽、种苗)标准、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实施,强化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和安全控制规范,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等标准的实施。

(二)在加工领域,要重点抓好加工场地环境、加工操作规范、产品包装材料、兽禽屠宰安全卫生要求、HACCP 和ISO22000 等标准的实施,严格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防止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严禁使用非法添加物。

(三)在流通领域,要重点抓好运输器具、仓储设备及场地环境卫生、市场准入要求、分等分级、农产品条形码、包装、标签标识等标准的实施。建立农产品追踪制度,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确保流通安全和消费安全,有效地规范农产品贸易。

(四)加大优势农产品、优质专用农产品等相关标准的实施。

(五)抓好与节水、节地、退耕还林还草、改善生态环境等措施配套标准的实施。

第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各环节均有标准可依;要建立监测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强化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以及种植、养殖、加工、流通过程的监控,依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引导示范企业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配套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 要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者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安全培训。重视从农民中培养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逐步培育一支农业标准化的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五条 积极推广“公司+农户+标准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标准化”等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标准化示范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示范区建设经验。

第十六条 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生产管理的区域应达到当地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面积或养殖总量的60%以上,辐射带动其他产业实施标准化生产;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

第四章 示范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委负责示范区建设规划、立项,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示范区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和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市县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一协调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对所确定的示范区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地方财政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示范区建设的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示范区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确定,由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按《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1)要求,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每年对示范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总结情况及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汇总后,于年底前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对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果的,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已通过项目目标考核的示范区加强后续管理。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工作不搞评比,不搞验收,不搞表彰,建设期满时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示范区进行项目目标考核。项目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一般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目标考核按《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见附件2)执行。

第五章 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初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报告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单位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批准实施。对于基本条件好,积极性高,有经费保证,不需要国家经费补助的示范区项目,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家标准委同意后,可列入国家示范区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部级示范区或示范项目,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5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