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析新征管法
浅析新征管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由此可见税收在整个财政中处于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在税法的制度结构中,相对于包含复杂课税要素的实体规则而言,纳税人直接感知的是程序规则的效力。因此,税收程序是税法运行的最直观的法律形态。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不仅仅是一部程序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在内容上超越了税收法律的范围,甚至可以说具有宪法上的意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最主要的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中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求,成立了税改领导小组和《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新《税收征管法》不仅提高我国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同时还更新税收征管模式与理念。但是就我在大二和大三半个学年系统地学习了税收知识后,我认为新《税收征管法》仍旧存在以下三点不足之处。
首先,我们必须看到并且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在内容上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在修法的过程中,可以考虑进一步融入一些具有“税收基本法”属性的内容,包括税法的基本原则、纳税人权利、纳税义务的动等内容。
其次,要推动现行《税收征管法》从“管理法”、“技术法”向“服务法”和“权利法”转型从制度结构来看,现行《税收征管法》仍然是一部突出征管技术并强调对纳税人进行管制的“技术法”和“管理法”。我们能够理解税务机关需要比较有力的执法手段来实现“依法征税”的职能。不过,作为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基本关系的《税收征管法》不能只顾授权而忽视对权力的限制。从一些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征管已经逐渐向税收服务转型,并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最后,要在《税收征管法》中进一步突现纳税人权利保护。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法》被当作一种“管理法”乃至“管制法”,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足额入库为主要宗旨。我国台湾学者葛克昌认为,稽征机关之任务,不在国库收入,而在依法治国原则,此由于稽征机关系公共利益之代表人,就该管行政程序,应于当事人有利、不利情事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9 条)。诚然,稽征机关系基于公法为公共利益代表人,其任务在于依法平等核定征收公法债权,实现纳税人间负担公平,使市场经济不受公权力不当干扰。可见,在税收程序中,税务机关的主导性地位是导致纳税人权利保护不受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而言之,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应当积极借鉴法学理论和制度发展的成果,推动税收程序的制度转型,将税收征收程序从以管理为主线的单一维度拓展为协商、服务与管理 相结合的三重维度,实现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程序性协调。
第二篇:解读新征管法
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9日 信息来源: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贾忠龙 字 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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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第一是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二是依据《征管法》六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点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行使税款核定权。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情节严重对待,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并依据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税收与会计差异造成少缴税款,如果会计核算科目正确没有进行纳税调整,第一次可以按未按规定申报处罚,如果税务机关已要求调整过又再犯的应按偷税处罚。如果是会计核算错误如收入挂往来等就应对照六十三条列举手段进行定性。
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关联企业非法避税将受查处
针对目前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之间非正常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以达到公司非法避税目的的行为,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具体的反制措施。
新《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关联企业: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是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对于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措施,《实施细则》提供了四种计算方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无税务登记不能开立银行账户
今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将无法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以及办理停业、歇业等一系列有关税务事项。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监控,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
新《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采用同一代码,做到信息共享”。《实施细则》不但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还规定了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收入多少“税眼”监控
被称为“税眼”的税控装置将被推广到每一个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新《实施细则》还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又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要加强税源监控,防范纳税人逃、漏税,就要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尽管各个税种的征收方法不一样,但掌握税基是基础工作。而当前掌握税基的有效方式就是使用税控装置,例如出租车计价器、收银机、加油机等,都可以加装税控装置,并且应该将加油机、收银机的税控功能列入国家技术标准,税务机关通过与这些装置的数据联网,就可以监控住税源,税收才有基础。
读新《征管法实施细则》
(二)机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被强化
200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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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明确规定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中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协税不力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从两个方面明确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协税护税的义务。新《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与上述义务相对应,新《征管法实施细则》也从两个方面强化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协税护税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约束性规定,保障了税务机关执法的顺利进行。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通过相关法律条文明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将直接、有效地遏制部分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初探
发布时间:2005-12-16 12:24: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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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彭程
我局在三年多的执法实践中,深感《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征收管理中起到的不可估量作用,为强化征管大力组织收入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不可否认,《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某些规定在执行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成效。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征管实践,提出如下初见供大家探讨。
一、怎样拓展法律法规发布咨询渠道
《税收征管法》第7条、第8条分别规定“税务机关应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税务机关纳税咨询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程序的知情权。由此可知,税务机关建立一套准确高效权威的税收法律法规发布咨询体系,拓展税收法律法规发布咨询渠道迫在眉睫。这不仅会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其办税能力,而且能够创造依法治税良好环境。目前,税务机关主要在征收大厅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由于纳税人一般习惯于在申报期“光顾”征收大厅,在大量人员集中申报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是无暇顾及或认真查看公告的。另外,税务机关内部也缺乏一套完整的税收法律法规咨询规范,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办税服务厅或同一个办税服务大厅不同业务素质的干部体现不同的咨询水平。即便目前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开通了12366电话语音特殊服务,因经济行为的复杂性而涉及多种业务的求助,语音服务难以解决。
二、如何认定和处理企业虚报亏损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虚报亏损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为盈利的,便产生了当期不缴或少缴税款,应认定为偷税;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仍然亏损的,未产生当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则应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市某公司当年会计利润亏损1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认定该公司当年多列支出10.1万元,则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从而确认该公司当年偷所得税1000×18%=18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罚款90-900元;假定其他条件不变,若该公司当年多列支出9万元,则经调整后当年仍为亏损,这样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下任意金额的罚款。显然,此条款处罚标准的弹性和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有可能造成企业偷税所受处罚反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所受处罚轻的后果。
三、税务机关在对税款进行强制执行时,能否对罚款同时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担保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第69条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分析以上表述,税务机关在对税款进行强制执行时,可以同时对罚款执行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而实施细则第64条却规定:“税务机关在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这里并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罚款。
四、《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在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时限上有不一致之处
《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必须在3个月起诉期限届满才能采取。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和第5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超过15日履行期限,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在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时限上的不一致,二者相差75天。这个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及时予以解决。否则,会在实践中产生法律的混乱。
五、税款追征条款存在盲区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骗抗税的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实施细则第81条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上述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遵照此种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将出现盲区,比如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不属于计算错误,也非偷骗抗税中的一类,应该按什么期限确定税款追缴期限,在《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里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另外,《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不申报而未缴应纳税款的追征期限亦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的应缴未缴税款追征期限,是税务机关追征不缴或少缴的法律依据,对追征期限所涉及的范围,不包括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而未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不能给予追征。这显然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六、“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是否应有时间限制
《刑法》第201条对偷税罪的构成有两个判断标准,其中一个标准是“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然而,这个规定没有具体时间限制,其时间的追溯期是否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以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五年前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与五年后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是否可以排除在“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的标准之外?五年前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是否可以不与五年后又偷税结合起来认定?另外也可能存在法人一直没变更,但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等已经更换的情况,如果前面的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与后面不同的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次数加在一起达到上述标准,构成偷税罪,这时偷税罪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前者还是后者?
七、县以下税务分局和稽查局的处罚权不够明确
《税收征管法》第14条及实施细则第9条明确规定县以下税务分局及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即其具有税款征收、管理、检查等执法权,却没有明文规定其具有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公法原则上看,“法不明文授权,政府不得为”,而《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由此看出:法律法规仅仅授权税务所拥有行政处罚权,没有规定县以下税务分局和稽查局具有行政处罚权。而目前执法现状是:县以下税务分局、稽查局与税务所具有同样的执法范围,甚至比税务所管辖范围更大、税收任务更重、税务干部更多,其工作职责与税务所没有太大差别。就此,税务分局和稽查局是否也应该具有与税务所一样的行政处罚权(二千元以下),需要在法律法规上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八、如何正确理解“不进行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64条2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作为此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具体又是指什么样的情况呢?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予明确。按照总局征管司在《税收征管法》释义中对此条的解释,“不进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它包括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又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的情况。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就会进行责令限期申报,也就是通知申报。通知申报后,纳税人仍拒不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则依偷税处理;拒不申报,未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则依照未按期申报中“情节严重”处理。通知申报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则可以依照“未按期申报”处两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在实际工作中《税收征管法》第64条与其他条款重复,并且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常常引起混乱。根据此种理解,没有办理纳税申报导致不缴少缴税款的不是偷税,而纳税人办理了纳税申报而由于对某些纳税项目不清楚,没有就这些项目进行纳税申报却成了“虚假申报”定性为偷税了。这与税收立法中鼓励纳税申报的意图是不相符的。
九、偷税手段的列举有遗漏
在《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中,对偷税的手段都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的。但纳税人按《会计准则》计提坏账准备金、减值准备金、折旧以及确认收入时,与税法规定会产生很大的差异;另外,如果纳税人发生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未转出,应当视同销售计提税金而未计提,该进行纳税调整而未调整的情形,这些会计处理差异如不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会直接反映为申报不实,并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具备偷税行为的所有属性。而对于这些情况,《税收征管法》第62条“偷税”的概念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均没有涉及。
十、如何界定“扣押、查封物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37-40条均提到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实施细则》第64条则规定“价值相当于”可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这里的“价值相当于”相当模糊,难以操作。从基层税务部门执法实践看,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要拍卖、变卖才能抵缴税款的情况很多,而目前除了大中城市外,大部分县(市)没有拍卖机构,无法进行拍卖,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要降价变卖。一些不易保存的鲜活食品,如海鲜类、生肉类,在扣押后很短时间里,其价值可能直线下跌。如果税务机关只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以及相关费用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便难免出现差额,而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又不允许进行二次扣押、查封,这样会直接影响税款足额入库。能否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查封商品、货物、财产价值上适当上浮一定的比例超额扣押、查封,规定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的价值可以略高于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以便足额抵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支付相关费用。
十一、怎样确定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起点
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性,《税收征管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处罚时效的规定,其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未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追究时效通常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延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践中上述条款如何理解争议很大。如在稽查案件中“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究竟是指违法行为做出之日、检查开始之日、还是审理之日甚或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各地执行不一。“连续状态”、“延续状态”如何区分,时间间隔如何把握,执法实践中往往引起人们的困惑。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初探
发布时间:2005-12-16 12:24: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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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彭程
我局在三年多的执法实践中,深感《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征收管理中起到的不可估量作用,为强化征管大力组织收入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不可否认,《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某些规定在执行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成效。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征管实践,提出如下初见供大家探讨。
一、怎样拓展法律法规发布咨询渠道
《税收征管法》第7条、第8条分别规定“税务机关应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税务机关纳税咨询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程序的知情权。由此可知,税务机关建立一套准确高效权威的税收法律法规发布咨询体系,拓展税收法律法规发布咨询渠道迫在眉睫。这不仅会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其办税能力,而且能够创造依法治税良好环境。目前,税务机关主要在征收大厅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由于纳税人一般习惯于在申报期“光顾”征收大厅,在大量人员集中申报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是无暇顾及或认真查看公告的。另外,税务机关内部也缺乏一套完整的税收法律法规咨询规范,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办税服务厅或同一个办税服务大厅不同业务素质的干部体现不同的咨询水平。即便目前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开通了12366电话语音特殊服务,因经济行为的复杂性而涉及多种业务的求助,语音服务难以解决。
二、如何认定和处理企业虚报亏损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虚报亏损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为盈利的,便产生了当期不缴或少缴税款,应认定为偷税;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仍然亏损的,未产生当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则应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市某公司当年会计利润亏损1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认定该公司当年多列支出10.1万元,则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从而确认该公司当年偷所得税1000×18%=18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罚款90-900元;假定其他条件不变,若该公司当年多列支出9万元,则经调整后当年仍为亏损,这样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下任意金额的罚款。显然,此条款处罚标准的弹性和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有可能造成企业偷税所受处罚反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所受处罚轻的后果。
三、税务机关在对税款进行强制执行时,能否对罚款同时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担保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第69条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分析以上表述,税务机关在对税款进行强制执行时,可以同时对罚款执行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而实施细则第64条却规定:“税务机关在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这里并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罚款。
四、《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在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时限上有不一致之处
《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必须在3个月起诉期限届满才能采取。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和第5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超过15日履行期限,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在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时限上的不一致,二者相差75天。这个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及时予以解决。否则,会在实践中产生法律的混乱。
五、税款追征条款存在盲区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骗抗税的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实施细则第81条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上述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遵照此种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将出现盲区,比如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不属于计算错误,也非偷骗抗税中的一类,应该按什么期限确定税款追缴期限,在《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里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另外,《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不申报而未缴应纳税款的追征期限亦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的应缴未缴税款追征期限,是税务机关追征不缴或少缴的法律依据,对追征期限所涉及的范围,不包括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而未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不能给予追征。这显然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六、“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是否应有时间限制
《刑法》第201条对偷税罪的构成有两个判断标准,其中一个标准是“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然而,这个规定没有具体时间限制,其时间的追溯期是否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以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五年前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与五年后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是否可以排除在“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的标准之外?五年前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是否可以不与五年后又偷税结合起来认定?另外也可能存在法人一直没变更,但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等已经更换的情况,如果前面的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与后面不同的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次数加在一起达到上述标准,构成偷税罪,这时偷税罪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前者还是后者?
七、县以下税务分局和稽查局的处罚权不够明确
《税收征管法》第14条及实施细则第9条明确规定县以下税务分局及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即其具有税款征收、管理、检查等执法权,却没有明文规定其具有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公法原则上看,“法不明文授权,政府不得为”,而《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由此看出:法律法规仅仅授权税务所拥有行政处罚权,没有规定县以下税务分局和稽查局具有行政处罚权。而目前执法现状是:县以下税务分局、稽查局与税务所具有同样的执法范围,甚至比税务所管辖范围更大、税收任务更重、税务干部更多,其工作职责与税务所没有太大差别。就此,税务分局和稽查局是否也应该具有与税务所一样的行政处罚权(二千元以下),需要在法律法规上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八、如何正确理解“不进行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64条2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作为此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具体又是指什么样的情况呢?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予明确。按照总局征管司在《税收征管法》释义中对此条的解释,“不进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它包括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又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的情况。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就会进行责令限期申报,也就是通知申报。通知申报后,纳税人仍拒不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则依偷税处理;拒不申报,未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则依照未按期申报中“情节严重”处理。通知申报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则可以依照“未按期申报”处两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在实际工作中《税收征管法》第64条与其他条款重复,并且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常常引起混乱。根据此种理解,没有办理纳税申报导致不缴少缴税款的不是偷税,而纳税人办理了纳税申报而由于对某些纳税项目不清楚,没有就这些项目进行纳税申报却成了“虚假申报”定性为偷税了。这与税收立法中鼓励纳税申报的意图是不相符的。
九、偷税手段的列举有遗漏
在《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中,对偷税的手段都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的。但纳税人按《会计准则》计提坏账准备金、减值准备金、折旧以及确认收入时,与税法规定会产生很大的差异;另外,如果纳税人发生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未转出,应当视同销售计提税金而未计提,该进行纳税调整而未调整的情形,这些会计处理差异如不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会直接反映为申报不实,并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具备偷税行为的所有属性。而对于这些情况,《税收征管法》第62条“偷税”的概念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均没有涉及。
十、如何界定“扣押、查封物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37-40条均提到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实施细则》第64条则规定“价值相当于”可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这里的“价值相当于”相当模糊,难以操作。从基层税务部门执法实践看,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要拍卖、变卖才能抵缴税款的情况很多,而目前除了大中城市外,大部分县(市)没有拍卖机构,无法进行拍卖,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要降价变卖。一些不易保存的鲜活食品,如海鲜类、生肉类,在扣押后很短时间里,其价值可能直线下跌。如果税务机关只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以及相关费用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便难免出现差额,而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又不允许进行二次扣押、查封,这样会直接影响税款足额入库。能否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查封商品、货物、财产价值上适当上浮一定的比例超额扣押、查封,规定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的价值可以略高于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以便足额抵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支付相关费用。
十一、怎样确定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起点
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性,《税收征管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处罚时效的规定,其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未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追究时效通常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延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践中上述条款如何理解争议很大。如在稽查案件中“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究竟是指违法行为做出之日、检查开始之日、还是审理之日甚或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各地执行不一。“连续状态”、“延续状态”如何区分,时间间隔如何把握,执法实践中往往引起人们的困惑。
在稽查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63条、64条
2013-06-08 13:11:00 | 来源:中国税务网-江西省湖口县国税局 | 作者:周利锋 周靖玮
税务稽查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63条和64条是我们引用比较多的,当查补的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查补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符合最高检查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二)的第57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时,引用“征管法”第63条就意味着要移送司法机关,引用“征管法”第64条就不会移送。不同的理解,产生不同的后果。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将个人的体会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原文
《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税收征管法》第63条在对偷税的认定上规定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实施了偷税行为并且造成了少缴未缴税款的结果,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是偷税。本条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结果。即既有行为,又有结果的,是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规定,强调的是采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手段,而没有规定行为的结果,即只有行为,没有结果,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后,虚报亏损额达到以后多弥补亏损的目的,或虚增了进项税额,但还没有抵扣,到检查时还没有造成实际税款的不缴或少缴,至于是否会造成以后期间少交税款,还处于不确定状态。两者的区别就在于采取了相同的手段,但造成的结果不同。一个是目前已造成了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另一个目前没有造成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处理处罚的前提是纳税人采取上述具体偷税手段具有主观故意,造成了不缴少缴税款的最终事实;而《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强调的是虽然纳税人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没有采取偷税手段,但还是超过了应纳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或没办理过税务登记,也从没进行过纳税申报造成了不缴少缴税款的最终事实。
三、实际工作中适用的困惑
我们在检查中遇到这样的事例,发现企业账外隐瞒收入、管理不善造成存货损失未转出进项税金等手段,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金或多抵扣进项税金合计30万元。但将上述查补税金分解至各纳税期与留抵税金相抵减,该企业未产生应交税金。对该企业如何定性处理,当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少计的销项税金和多计的进项税金之和,小于留抵税金的,应认定为没有造成实际不缴和少缴税款,企业的行为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63条偷税的概念,不能定性为偷税,应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冲减留抵税金30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国税发[1998]066号文件尚未作废,只是该文的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分别在在国税函[2005]763号和国税函[1999]739号已作变动外,其余条款均未作废。应当执行国税发[1998]0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按偷税处理,对偷税性质认定和数额认定上不考虑留抵税额问题,偷税数额应为少计的销项和多计的进项之和,只是在补缴税款时考虑留抵税额问题,处罚时不考虑留抵税额问题,以查补税款全额为基数进行处罚。我个人同意第一种观点,不能定性为偷税,应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应当优先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顺序适用,国税发[1998]066号文的法律效力低于《税收征管法》,因为国税发[1998]066号文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都算不上,而“征管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般法律,其位阶高于规范性文件,并且最后一次修改颁布的时间是2001年4月21日,比国税发[1998]066号文颁布的时间要晚,在修法时增加了第64条规定,应当是考虑了上述情况。
现在新成立的企业很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在日常检查中会遇到这样情况:就是查补的增值税款冲减留抵后有应补增值税,或者查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当及以前5个纳税的亏损后有应补企业所得税。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在适用法律条款上值得商榷。
例如:某企业2010年12月31止,增值税留抵下期34万,2011年1月—5月每个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金都大于34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99.90万(以前无亏损),2011年6月5日稽查后发现2010年12月少计销售收入200万(该成本已税前扣除,当的列支福利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但已作纳税调整),用于福利部门的材料抵扣了进项税0.01万元,共计查补增值税34.01万元,冲减留抵税金34万后,应补增值税100元,弥补亏损后应补企业所得税250元,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罚依据有三种观点:一种是依据“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按补交的税额的50%至5倍罚款,最多只能分别罚500元、1250元,二种观点按查补税款的全额处以50%至5倍罚款;三种观点就是对冲减留抵税金34万和查减当年亏损额199.90万,按第64条分别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补交增值税100元、补交企业所得税250元的行为按偷税处罚;按第一种观点,如果查补的税款是34万、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90万,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分别可处2 ——5万元罚款,出现查补数小反而处罚的金额还大几十倍的怪现象,第二种观点查补增值税冲留抵部分又不符合偷税的概念,且弥补亏损的所得额折算成税款进行处罚无法律依据;第三种观点将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人为分为两块处罚有违反一事不二罚之嫌,但比较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好操作。目前法律条文对这种行为还没明确之前,笔者建议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采用合并处罚,在自由裁量权内从重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
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12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
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法规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第三篇:新征管法试题及答案
新征管法试题及答案2
一、单项选择题
4、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答案A
20、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A.征管法 B.主管税务机关
C.国务院 D.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C
25、纳税人自()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A.结算缴纳税款 B.会计记帐
C.办理纳税申报 D.计算应纳税款
答案A
28、纳税人有()的税务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A.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B.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C.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D.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答案C
37、个体饮食户李某于2001年5月开始营业,2001年7月税务部门在漏征漏管户清查中发现李某未申报纳税,对此,税务机关应()。
A.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对其以偷税论处
C.追缴税款、滞纳金
D.责令限期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答案A
47、下列叙述符合《征管法》的是()。
A. 对涉嫌涉税犯罪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B. 对利用职务便利,索取纳税人财物的税务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
C. 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税务人员,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D.税务机关应将涉税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答案C
51、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A.抵押权 B.留置权 C.代位权 D.撤销权
答案:D
55、()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纳税人
C.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D.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答案:B
改错题
1、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都是征管法中说的征收主题。()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纳税人有如下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5、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额。()
6、某个体户在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后,到临县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当地税务机关于是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该个体户未缴纳,于是,当地税务机关在未经县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扣押了该个体户的商品。应该说,当地税务机关的做法是不符合征管法的。()
7、某纳税人2005年3月份被工商局处以罚款8000元。2005年4月份欠缴税款10000元。罚款和税款都未缴纳。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税款是优先于罚款的。()
8、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大额不动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9、税务机关2005年5月份在对某纳税人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纳税人2000年7月份多缴了税款5000元。因为已经超过三年,所以,按照征管法规定,此笔税款不应当再办理退还手续。()
10、对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年限限制。()
1,错,扣缴人不是征税主体.2,错,应无扣缴义务人.3,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6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4,错,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末申报的.5,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6,错,根据37条,对末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入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商品、货物,不需县以上局长批准。
7,错,罚款与欠税款同时的,税款优于罚款。
8、错,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
9、错,51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纳税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10、错,不包括欠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81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
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1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错。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1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不予批准之日加收滞纳金。(错。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13、税收征管法中所说的完税证明,不包括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收)税凭证。(错。包括。)
14、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对)
1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征管法中所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该调整应纳税额。(错。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6、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加清算。(错。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17、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才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之日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之日起10年内进行调整。(错。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
19、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物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错。其他生活用品。)
20、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自理能力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错。“无自理能力”改为“无生活来源”。))(案例练习题)
本人提供的是学习征管法时根据总局TTT软件整理出来的文字材料,各类练习和测试题都有,如果大家认为有用我就陆续贴上来。先贴部分案例题。
1、某县国税局一分局,于2002年6月11日对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吴某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吴某于6月14日前到该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欠税款350元。同日由该局两名税务人员将文书送达至吴某经营场所,吴某不在,交在场工作人员签收。6月16日,吴某到县国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税。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告知吴某,其纳税行为已过法定纳税期限,要罚款5元。吴某解释说,由于自己前几天回农村务农,耽误了纳税时间,要求征收人员不要罚款,下次改正。征收人员告诉吴某罚款5元是该局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规定,而且对超过正常纳税期限的行为不进行罚款处理,计算机也无法开出税票。随后,征收人员用计算机开出专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两份,一份是350元的完税证,另一份是5元钱的“罚款”。吴某交了355元钱后离开了办税服务厅。6月27日,吴某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不服行政处罚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行为,判令被告返还“罚款”、赔偿精神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罚款”金额违法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很明显,这条规定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设置了处罚金
额底限,那就是百分之五十以上。这是新《税收征管法》有别于原《税收征管法》的地方。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对同类违法行为处“五倍以下的罚款”,无罚款金额底限,本案的罚款金额5元在今年5月1日以前是合法的。这就是说,对吴某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350元税款,除依法追缴350元税款外,可以处175元~1750元的罚款。
2、“罚款”票据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因此,本案罚款使用的“税收通用完税凭证”显然不合法。
3、未加收“滞纳金”违法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本案对吴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之行为,必须加收滞纳金。
2、某县地税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某企业1996年有重大偷税行为,分局安排第三税务检查所任真、陈实前去稽查。2002年6月30日检查组一行二人前往该厂进行税务稽查。该厂财务科长大以检查组事先未发检查通知为由拒绝检查,后又以稽查员任真与该厂某职工为远方亲戚为由申请该同志回避。检查组同志一致认为企业的理由站不住脚,遂坚持要求企业配合检查,组长仍由任真同志担任。税务检查组2002年6月30日,检查该餐饮服务企业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1996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偷逃营业税税款10万元。据此,该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补税8万元
(二)依法加收滞纳金3万元;
(三)处以偷税金额0.5倍的罚款4万元。补税罚款合计15万元。(假设以上数字计算正确)7月6日,第三税务检查所根据税务检查组的意见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填开税务处罚决定书交给其法人代表,责令该企业10日内补税8万元,缴纳罚款及其滞纳金7万元。由于企业拒收处罚决定书,税务人员直接将处罚决定书放在法人代表的办公室,并邀请当地国税局同志签字,以示证明。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罚款及其滞纳金。7月20日,该所执行人员经县地税局局长书面批准,扣押该企业商品一批,价值约20万元。7月23日,该企业缴纳110,000元。地税局开具有关税收解交入库凭证,并解交入库。7月25日,该所归还其商品,发现其中大约30000元的商品由于天气原因已经变质。纳税人于是以牙还牙,也强行扣押了税务机关的办公用车一部.7月30日,企业口头电话向地税局申请复议。地税局电话通知纳税人第二天来法制科签字,未果。8月7日,县地税局以“书面提交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8月10日,该企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①撤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退还全部税款;②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③提出赔偿要求,要求税务机关赔偿直接损失30000元与影响生产经营的间接损失7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纳税人在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2.第三税务稽查所在本案中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在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是否可以重新调查,弥补原来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为什么?
4.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参考答案:
1.纳税人在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1)企业不得以事前未发通知而拒绝检查。因为根据规定,举报案件的稽查,事前可不通知纳税人。
(2)可申请回避的检查人员应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而非一般的亲戚关系;
(3)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已经构成偷税;
(4)拒绝接受税务处理文书不妥,拒收并不消除其经济或行政责任;
(5)强行扣押税务机关办公用车不当,对于税务机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 第三税务稽查所在本案中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1)纳税人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应由县级税务机关的局长最后审定,检查组无权作出最后决定。
(2)程序不合法。此案应立案查处。该企业少交税额已经达立案标准应该立案查处;对法人处10000元以上罚款,必须下达告知书,通知纳税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处罚时效不合法,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本案只能追征税款,而不应处罚;
(4)处罚主体不合格,依照《税收征管法》49条,本案应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所;
(5)税收强制执行不合法。强制执行只限于扣押查封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以及滞纳金的部分,对于罚款应当申请法院执行。
(6)解除扣押查封时间不及时,纳税人在交清税款后的24小时内,应当解除保全,本案7月23日交清税款,拖至25日已经明显超过时限;
3. 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在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是否可以重新调查,弥补原来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为什么?
(1)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不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地税局要求“签字”不妥,以“未书面提交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也不对;
(2)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一般不可以重新调查取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 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撤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退还全部税款”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有权在五年内追缴税款;
(2)“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合理,原因一是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的追诉时效;二是税务机关在查处过程中的查处程序违法;
(3)提出赔偿要求的诉讼要求部分合理,其中,要求税务机关赔偿其直接损失30000元的要求是合理的。至于影响生产经营的70000元是间接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不属于赔偿范围。
3、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家有偷税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该酒家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该酒家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58856.7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补税58856.74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9000元的罚款。翌日,该市地税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家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分析:
1.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3.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形式?
答案:
1、检查行为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六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查权、商品货物检查权、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只能行使该六项法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抽屉,从中“搜出”大量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查”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行为,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根据,即是说行政机关根据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应予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
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罚款达5万元以上,显然应当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市地税局在实施税务检查后,“翌日”即下达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税务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税务机关下达的是《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显然不是法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处罚形式
第四篇:征管法
目 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1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55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67
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95
六、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法 ………………………………… 112
七、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法 ………………………………… 125
八、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 136
九、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145
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 15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新《征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A、2001年2月1日 B、2001年3月15日 C、2001年4月28日 D、2001年5月1日
2、()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A、法律、行政法规 B、国家税务总局 C、省级税务机关 D、主管税务机关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A、10 B、15 C、30 D、60
4、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称为()。A、纳税人 B、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 C、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D、扣缴义务人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 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基本存款 B、一般存款
—1—
C、临时存款 D、全部
7、()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纳税人 B、扣缴义务人
C、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8、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A、征管编码 B、经营地址 C、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D、帐户帐号
9、某企业2001年3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8万元,按规定应在4月10日前缴纳,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5月10日才缴纳,该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应为()元。
A、80000 B、84800 C、81200 D、83600
10、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A、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B、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 C、上下级之间的业务往来 D、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1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A、1年 B、3年 C、5年 D、任何一年
12、()属税收保全措施。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相当于税款的存款
—2—
B、变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拍卖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1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加收。
A、三年,可以 B、三年,不得 C、五年,不得 D、十年,可以
14、纳税人应当设臵但未设臵帐簿的,税务机关有权()。A、核定其应纳税额 B、规定其财务核算方式
C、确定其会计制度 D、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建帐
15、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A、按照规定付给 B、不必付给 C、视情况适当付给 D、可以付给 16、2001年6月,某公司因财务人员调动进行帐目清理时发现有两笔收入用错了税率,多缴了税款,一笔系1995年1月的,另一笔系1999年5月的,马上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根据征管法规定,()退还。
A、1995年和1999年的多缴税款均可
B、1999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5年的不可以 C、1995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9年的不可以 D、1995年和1999年的多缴税款均不可以
17、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3—
A、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B、罚款优先于税收、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罚款 D、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
18、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A、税务所 B、征管分局 C、县以上税务局(分局)D、省级税务局
19、税务所下列哪些项目,须报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A、缓缴税款 B、二千元以上罚款 C、延期申报 D、申报方式的确定
20、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A、征管法 B、主管税务机关 C、国务院 D、国家税务总局
2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B、放弃到期债权 C、无偿转让财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2、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A、高档消费品 B、易腐烂的商品
C、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D、金银首饰
—4—
23、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臵之前的()。
A、抵押权应当先于税收、质权、留臵权执行 B、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执行 C、质权应当先于抵押权、税收、留臵权执行 D、留臵权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税收执行
24、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A、审计机关 B、财政机关 C、税务机关 D、人民法院
25、纳税人自()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A、结算缴纳税款 B、会计记帐 C、办理纳税申报 D、计算应纳税款
26、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须经()批准。
A、开户银行负责人
B、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C、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 D、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负责人
27、下列检查中,超越《征管法》所赋予税务机关权限的是()。A、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货物的有关单据 B、到机场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商品的有关单据
—5—
C、到邮政企业检查纳税人邮寄应纳税货物的有关凭证 D、上路检查纳税人所运输的应纳税商品、货物
28、纳税人有()的税务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A、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B、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C、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D、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9、对未按规定设臵、保管帐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A、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B、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C、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罚款
D、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0、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的,税务机关()。A、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3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处()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10000元以上
32、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追究违法责任时,税
—6—
务机关应()。
A、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纳税人2000发生的不延续的偷税行为,适用()的罚款规定。A、五倍以下 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D、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倍以下
34、对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由()作出决定。A、税务所 B、税款代征单位 C、稽查局检查科 D、稽查局审理科
35、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改正,不能处以罚款
B、对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且情节严重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处2000至10000元的罚款。
C、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D、对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36、某单位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编造了虚假的计税依据,但未造成偷税后果,对此,税务机关()。
A、应责令限期改正,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B、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7—
C、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37、个体饮食户李某于2001年5月开始营业,2001年7月税务部门在漏征漏管户清查中发现李某未申报纳税,对此,税务机关应()。
A、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对其以偷税论处 C、追缴税款、滞纳金
D、责令限期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8、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应()。A、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应扣未扣税款
B、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C、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D、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9、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的罚款。A、2000元以下 B、10000元以下 C、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D、未收税款三倍以下
40、对扣缴义务人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应()。A、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B、移送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C、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按抗税的相关规定处理
—8—
(二)多项选择题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A、直接征收 B、委托代征 C、代扣代缴 D、代收代缴
2、税务机关负责()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A、征收 B、管理 C、稽查 D、行政复议
3、税务人员在()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A、纳税咨询 B、征收税款
C、发售发票 D、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和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A、陈述权、申辩权 B、申请行政复议 C、提起行政诉讼 D、拒绝履行决定
5、新《征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A、办理登记注册 B、核发营业执照 C、验证工作 D、工商管理费收缴
6、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A、伪造 B、复印 C、变造 D、擅自损毁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A、财务、会计制度 B、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C、会计核算软件 D、帐簿
—9—
8、新《征管法》中所称的税务机关是指()A、各级税务局 B、税务分局 C、税务所
D、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9、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臵。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不得()税控装臵。
A、自选 B、损毁 C、擅自改动 D、转让
10、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取得、保管的管理和监督。A、印制 B、领购 C、缴销 D、开具
11、下列哪些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A、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B、虽设臵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C、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 仍不申报的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形(),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A、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B、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10—
C、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滞纳金 D、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纳税人
1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哪几种情形,须向税务机关报告。()A、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 B、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
C、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 D、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14、某城关征管分局按规定程序报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对电脑公司欠税实施税收强制 执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回发票
C、依法拍卖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物品,以拍卖收入抵缴税款 D、要求其提供税收担保
15、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A、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B、经省级税务局批准 C、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D、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决定,税务机关对此应当()。
A、不执行 B、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C、撤销其作出的决定 D、申请行政复议
—11—
17、某公司2001年6月应纳税款10万元,应于7月10日前缴纳,该公司未按规 定的期限缴纳,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缴纳上述税款。至7月30日,该公司仍未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其采取()措施。
A、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B、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C、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抵缴税款 D、处以罚款
18、根据新《征管法》规定,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情况包括()。A、个体经营户
B、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 C、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D、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 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19、新《征管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方式有()。A、直接申报 B、邮寄申报 C、电话申报 D、数据电文申报 20、下列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有()。A、已办理税务登记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B、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C、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D、税款负担人
21、有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某集体企业,在()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2—
A、处分其不动产 B、处分其大额资产 C、变更法定代表人 D、变更财务主管人员
22、对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有()。A、加收滞纳金 B、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C、冻结银行存款 D、查封财产
23、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对纳税人采取的措施有()。A、拍卖扣押商品 B、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 C、查询企业存款帐户 D、审批缓缴税款
24、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臵 之前,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应当先于()执行。
A、抵押权 B、质权
C、留臵权 D、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25、下列哪些属于税款征收主体()。A、税务机关 B、税务人员 C、扣缴义务人 D、受托代征单位
26、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A、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B、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C、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D、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7、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生下列哪些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A、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B、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 C、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 D、纳税人归还银行贷
—13—
28、新《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的税务检查权。A、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B、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C、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上路检查纳税人所运输的货物
29、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税务机关可以()。A、记录 B、录音 C、复制 D、照相 30、下列对税务机关查询银行存款叙述正确的有()。
A、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 B、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查询税务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C、经设区的市税务局局长批准,查询税务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D、经县稽查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
31、某税务机关2001年6月对A企业2000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A企业在 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B、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收入的迹象 C、有明显偷税嫌疑
D、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
32、下列哪些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A、未将全部银行帐号报告给税务机关 B、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C、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臵代扣代缴税款帐簿
—14—
D、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33、下列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正确的有()。
A、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B、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 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C、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罚款 D、对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处6000元罚款
34、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A、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B、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C、加收滞纳金
D、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5、下列哪些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采取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方式偷税的 B、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不缴税款的
C、欠缴税款,并采取转移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款的 D、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6、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A、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B、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C、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5—
D、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
A、依法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银行存款
B、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变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抵缴税款 D、依法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8、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应()。A、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 B、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作案工具 D、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9、为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协税责任得到落实,新《征管法》规定在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A、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 B、拒绝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上登录纳税人的全部帐户 C、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冻结存款的决定 D、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扣缴税款决定
40、某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后,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遂依法通知该纳税人的某开户银行扣缴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该银行以纳税人在其它银行也有帐号为由,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扣缴税款决定。税务机关应()。
A、对该银行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对该银行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C、对该银行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D、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判断题
1、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都是征管法中说的征收主体。()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如要求银行开具完税凭证,银行应当开具。()
4、纳税人有如下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5、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额。()
6、某个体户在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后,到临县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当地税务机关于是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该个体户未缴纳,于是,当地税务机关在未经县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扣押了该个体户的商品。应该说,当地税务机关的做法是不符合征管法的。()
7、某纳税人2005年3月份被工商局处以罚款8000元。2005年4月份欠缴税款10000元。罚款和税款都未缴纳。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税款是优先于罚款的。()
8、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大额不动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9、税务机关2005年5月份在对某纳税人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纳税人2000年7月份多缴了税款5000元。因为已经超过三年,所以,按照征管法规定,此笔税款不应当再办理退还手续。()
—17—
10、对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年限限制。()
1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
1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不予批准之日加收滞纳金。()
13、税收征管法中所说的完税证明,不包括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收)税凭证。()
14、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征管法中所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该调整应纳税额。()
16、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加清算。()
17、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才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
18、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之日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之日起10年内进行调整。()
19、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物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0、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自理能力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18—
21、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在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3、所有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
2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2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设臵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28、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9、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可以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0、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31、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19—
32、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33、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
34、税务机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5、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36、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37、《税收征管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38、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有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3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和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4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四)简答题
1、新《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新《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3、纳税人在办理哪些涉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20—
4、关于税务登记的报验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5、对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计帐和核算的,《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6、关于延期申报,《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7、关于延期纳税,《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8、关于委托代征税款,《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9、《实施细则》规定税款征收方式的原则是什么?
10、《实施细则》规定税款缴纳的原则是什么?
11、《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是什么?
12、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有哪些方法?
13、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什么是关联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A
5、D
6、D
7、D
8、D
9、D
10、A
11、B
12、C
13、B
14、A
15、A
16、B
17、A
18、D
19、B 20、C
21、A
22、C
23、B
24、C
25、A
26、C
27、D
28、C
29、A 30、D
31、C
32、B
33、A
34、A
35、C
36、D
37、A
38、B
39、C 40、A
(二)多项选择题
1、CD
2、ABCD
3、BD
4、ABC
5、AB
6、ACD
7、ABC
8、ABCD
9、BC
10、ABCD
11、ABCD
12、ABC
13、ABC
14、AC
15、ABC
—21—
16、AB
17、BCD
18、BD
19、ABCD 20、ABC
21、AB
22、CD
23、ABC
24、ABCD
25、ABD
26、BD
27、ABC
28、ABC
29、ABCD 30、AC
31、ABD
32、ACD
33、ABCD
34、ACD
35、ABC
36、ABD 37.BCD
38、ABCD
39、ACD 40、B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4、错
5、错
6、错
7、错
8、错
9、错
10、错
11、错
12、错
13、错
14、对
15、错
16、错
17、错
18、错
19、错 20、错
21、错
22、对
23、错
24、错
25、对
26、对
27、对
28、对
29、错 30、错
31、错
32、对
33、错
34、错
35、对
36、对
37、对
38、错
39、错 40、对
(四)简答题
1、答:新《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1)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2)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3)新《税收征管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其有不同的,适用本法的规定。(4)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5)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答:新《税收征管法》列举的偷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2)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22—
款的。
纳税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认定其为偷税。
3、纳税人在办理哪些涉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答: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关于税务登记的报验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 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对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计帐和核算的,《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
—23—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后可视同会计帐簿。
(4)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帐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6、关于延期申报,《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分两种情况。
(1)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7、关于延期纳税,《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在办理延期申请时,应报送如下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4)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8、关于委托代征税款,《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1)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是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2)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是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3)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主体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和人员。(4)委托代征要履行必要的手续,由税务机关对受托的单位和人员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24—
(5)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9、《实施细则》规定税款征收方式的原则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10、《实施细则》规定税款缴纳的原则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11、《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12、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有哪些方法?
答: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35 条或者第37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法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3、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什么是关联企业?
答: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25—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制度。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
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C、分类管理
D、根据职位分级管理
2、以下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是()。A、曾受到行政处分的 B、曾被行政拘留的C、曾被开除公职的D、大专学历
3、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A、委任制 B、选任制
C、聘任制 D、任期制
4、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记过,十二个月
B、记大过,十六个月
C、降级,十八个月 D、撤职,十八个月
5、中组部、人事部选派中央机关的干部到东北地区各级政府中交流任职,这种干部交流方式属于()。
A、调任
B、转任
C、录用 D、挂职锻炼
—26—
6、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辞职制度中,有一种辞职方式实际上是领导成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请问是那种辞职方式()。
A、因公辞职
B、自愿辞职 C、引咎辞职 D、责令辞职
7、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起施行。A、2005年4月27日 B、2005年7月1日
C、2006年1月1日
D、2006年7月1日
9、下列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法所称人员?()
A、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B、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C、履行公职的人员
D、行政工作人员
10、下列人员符合公务员条件的是哪个?()A、张三,28周岁,研究生学历,患精神分裂症 B、李四,17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品行 C、王五为美籍华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赵六,22周岁,身体健康,大专毕业
11、根据公务员法,()有权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27—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省级政府 D、地方政府
12、职务序列的设臵是根据()A、级别层次 B、职位类别 C、领导与非领导职务 D、职能要求
13、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规定。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省级政府 D、地方人大
14、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
A、统一对待 B、降分录取
C、适当照顾 D、优先录取
15、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16、招录机关根据()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A、希望的招录标准 B、编制限额 C、人数
D、报考资格条件
17、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是()。
A、平时考核的结果 B、年终考核的结果
C、定期考核的结果 D、不定期考核的结果
18、对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
—28—
A、应当服从 B、可提出异议
C、可申请复议 D、可拒绝执行
19、某民族自治县政府拟录用20名公务员,该县政府责成本县人事局负责主考工作。该县人事局组织了此次考试并录用了20名公务员,对其中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后来上级领导机关认定此次考试无效。根据公务员考录的规定,你认为此次考试无效的原因应该是()。
A、县人事局不应该对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
B、县政府录用公务员应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主考
C、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D、民族自治县政府录用公务员应以少数民族为主
20、公务员张某受降级处分后,一直表现较好,两年后,张某所受处分被解除,根据有关法规,对张某正确的做法是()。
A、恢复原级别
B、不恢复原级别,但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原处分的影响
C、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原处分的影响 D、不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1、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60 15 B、30 30 C、15 60 D、15 30
2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相关规定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由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 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
—29—
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 B、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C、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 省级以上税收 D、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 县级以上税收
23、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A、机关经费自行解决 B、列入财政预算
C、尽量节省 D、机关营利保障
2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A、升职奖励 B、医疗补助
C、住房补贴
D、年终奖金
25、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内进行。
A、职位 B、人数范围
C、编制限额和职数 D、编制
26、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A、降低级别 B、停职
C、留党查看 D、不予录用
2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A、上级机关
B、监察机关
—30—
C、处分决定机关 D、纪检机关
28、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A、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B、向上级提出复议
C、要求上级立即改正
D、不能提出改正意见
29、公务员旷工或者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天的,予以辞退。()
A、20 30
B、15 45 C、15 30 D、20 45
30、公务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A、予以辞退 B、降级使用
C、降两级工资 D、撤职
3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A、勤能并重 B、管理与监督并重 C、为才是用 D、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3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是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A、资历 B、德才 C、具体的工作实绩 D、工作效率
33、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那些人员不属于公务员()A、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B、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 C、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D、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
—31—
34、下列哪项属于公务员范围()
A、工会职工 B、消协工作人员 C、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D、中国民主同盟机关的工作人员
35、下列哪个人员不是公务员()
A、人大机关工作人员 B、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C、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D、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36、下列哪个部门不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A、人事部 B、某县县委组织部 C、某省人事厅人事处 D、某市人事局
37、哪项职能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A、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B、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起草拟定地方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C、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D、制定公务员管理法律.38、公务员要按照规定的()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A、任务 B、义务 C、权力 D、权限
39、非领导职务应当在哪个级别以下设臵()A、厅局级 B、县处级 C、乡科级 D、科员
40、“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对这一法条的正确理解是:()A、同一职务上的公务员其级别相同
B、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确定
—32—
C、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可以晋升级别 D、公务员的级别根据其工作实绩确定
(二)多项选择题
1、《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 的工作人员()。A、依法履行公职
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
2、以下人员属于公务员的是()。
A、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B、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
C、公立大学的党委书记 D、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
3、以下人员中不属于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是()。A、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
B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C、政府机关里的工勤人员
D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4、公务员法是关于公务员()的法律.A、义务 B、权利 C、权力
D、管理规范
5、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A、公开 B、平等 C、竞争
D、择优
6、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并重的原则。
A、严格管理 B、奖惩制度 C、任人唯贤 D、德才兼备
—33—
7、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方面的职能有:()A、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
B、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C、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
D、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8、属于公务员的基本义务的有:()A、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B、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C、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D、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9、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具有符合职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B、具有良好的品行
C、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D、年满十七周岁
10、公务员应该维护国家的()
A、安全
B、政权 C、荣誉
D、利益
11.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义务,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其正确含义是:()
A、对认为错误的决定如果上级要求立即决定,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
B、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后果应当由上级负责
C、公务员执行的是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34—
D、该决定和命令应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
12、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由哪几种?()
A、调任 B、转任 C、下派 D、挂职锻炼
13.公务员职务分为 和()
A、综合管理类职务层次
B、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务层次 C、领导职务 D、非领导职务
14、以下哪些职务属于领导职务()A、副镇长 B、主任科员 C、巡视员 D、县处级副职
15、下列哪些职务属于非领导职务()
A、巡视员 B、副镇长 C、副主任科员 D、调研员
16、机关在设臵本机关公务员具体职位时依据下列哪些因素(A、公务员级别 B、职数 C、机关职能 D、机构规格
17、下列职位中哪些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公务员范围(A、办事员 B、科员 C、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公务员 D、镇长
18、下面属于报考公务员限制性条件的是:()A、曾被开除公职的 B、曾受刑事处罚的C、色盲不得录用为交通警察
D、政治面貌非党员的19、机关录用公务员应当考虑哪些条件?()
—35—))
A、机关职能 B、编制限额
C、职位空缺 D、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意见
20、属于录用程序的有:()
A、发布招考公告 B、资格审查 C、考试 D、考察和体检
21、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有:()A、德,能,勤,绩,廉
B、重点考核内容是工作实绩
C、工作实绩是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D、既要突出工作实绩又不能以实绩替代对德,能,勤,廉的考核
22、公务员的考核方式是:()
A、考核 B、定期考核
C、不定期考核 D、平时考核
23、定期考核公务员的结果有哪些等次?()A、优秀
B、称职 C、不称职 D、基本称职
24、关于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
A、任期制
B、选任制
C、委任制
D、聘任制
25、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评为()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A、优秀
B、称职 C、基本称职
D、不称职
26、委任制公务员遇到下列哪些情况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A、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B、职务发生变化
C、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D、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
—36—)
27、公务员职务任命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A、有编制 B、有职数
C、有相应的权限
D、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8、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下列哪些情况符合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的正确做法()
A、因工作需要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在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B、公务员在企业任职的
C、因工作需要公务员可以兼任事业单位的某些职务
D、兼任机关外职务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29、哪些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可以越级晋升的情况()
A、表现特别优秀的公务员 B、资历很高
C、工作经验丰富 D、工作特殊需要
30、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格有哪些:()A、思想政治体条件过硬 B、具备职务要求的工作能力
C、文化程度符合要求
D、具备规定的任职资历
31、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的职务有哪些()A、厅局级正职以下非领导职务 B、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 C、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D、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32、在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时,应当实行
制度。()A、任职前公示制度 B、委任 C、任职试用期制度
D、任期
33、公务员被降职使用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37—
A、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
B、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C、公务员被降职的条件是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D、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34、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A、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B、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C、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D、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35、对于具有特定情况的公务员不得辞退,请问下面哪些情况属于不得辞退的情形 ?()A、因工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6、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十六项违法违纪的行为,下列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
A、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B、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C、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D、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37、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几项处分,下列哪些属于处分种类:()
A、记过 B、警告 C、降职 D、开除
—38—
38、公务员的交流范围在法律中的规定是:()A、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B、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外部交流.C、可以与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外部交流.D、可以与国有企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外部交流.39、以下符合调任的条件的是:()A、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学历
B、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C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调任
D、符合所任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
40、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对有某些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职务任用上需要回避的情况,以下哪些属于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
(三)判断题
1、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岗位序列。()
2、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
3、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4、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39—
()
5、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6、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不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7、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臵。
()
8、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
9、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10、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
1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的方式。
()
12、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13、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
14、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
15、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委任制。()
16、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
—40—
17、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18、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19、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
20、公务员的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所作的考察和评价。()
21、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
22、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
2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
2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二个职务层次任职。
()
25、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
26、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2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
—41—
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任职机关。()
28、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
29、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聘任培训。()
30、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
31、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
32、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
33、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可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
34、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5、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
36、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
()
37、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不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
38、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42—
39、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40、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
(四)简答题
1、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哪几种情况不得辞去公职?
2、在什么条件下,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3、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哪几个等次?
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哪几种情形应当回避?
5、公务员执行公务时,遇有违法或错误的上级决定或命令,应怎样处理?
6、公务员管理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D
4、A
5、D
6、C
7、C
8、C
9、B
10、D
11、A
12、B
13、B
14、C
15、C
16、D
17、C
18、A
19、C20、D
21、A
22、B
23、B
24、D
25、C
26、A
27、C28、A
29、C 30、A
31、D
32、C
33、C
34、D
35、D36、C
37、D
38、D
39、A 4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3、CD
4、ABD
5、ABCD6、CD
7、ACD
8、ABCD
9、ABC
10、ACD
—43—
11、ACD
12、ABD
13、CD
14、AD
15、ACD16、BCD17、AB
18、ABC
19、ABCD 20、ABCD
21、ABCD
22、BD
23、ABCD
24、BC
25、AB
26、ABCD
27、ABD
28、CD
29、AD 30、ABCD
31、BD
32、AC
33、ACD
34、ABCD
35、ABCD
36、ABCD
37、ABD
38、ACD
39、ABCD 40、ABCD
(三)判断题
1、(错)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职务序列。
2、(错)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3、(对)
4、(对)
5、(对)
6、(错)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7、(对)
8、(对)
9、(对)
10、(对)
11、(错)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
12、(对)
13、(对)
14、(对)
—44—
15、(错)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16、(对)
17、(错)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18、(错)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9、(对)
20、(对)
21、(对)
22、(对)
23、(对)
24、(错)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5、(对)
26、(对)
27、(错)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8、(对)
29、(错)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30、(对)
31、(对)
32、(对)
33、(错)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34、(错)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
35、(对)
36、(错)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37、(错)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8、(错)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39、(错)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40、(错)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四)简答题
1、答: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答: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答: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4、答: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
—46—
害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5、答: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答:(1)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2)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离职或者退休后()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中纪委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规定》中列出了()种权钱交易行为,是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A、6 B、8 C、10 D、12
3、《廉政准则(试行)》与《廉政准则》分别于()颁布实施。A、1993年、2010年 B、1995年、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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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97年、2010年 D、1999年、2010年
4、《廉政准则》总则部分阐述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必须”的原则要求。
A、4个 B、5个 C、6个 D、8个
5、《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通过()方面()“不准”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禁止性要求。
A、8个、48个 B、6个、52个 C、8个、52个 D、6个、48个
6、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半年
7、在处理与《党纪处分条例》的关系上,《廉政准则》定位于()A、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的要求 B、违反廉洁从政要求行为的定性量纪标准 C、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加强党性修养的要求
8、领导干部可以要求提拔()。
A、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 B、下级单位的部门负责人 C、女婿 D、姨侄女
9、张处长到外地公务出差,可以有下列行为(): A、出席地方有关单位举办的豪华接待晚宴 B、报销900元/间/天的招待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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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一、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抵触税法的决定一律无效
新《实施细则》第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这项内容是严格遵照国家税权集中统一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
肃性的规定,是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而作的具体规定。
二、工商部门须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情况
第11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
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本条是为了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15条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是关于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有关工商登记情况的具体规定。
三、明确各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84条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
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本条是关于当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职权划分的规定,是新《实施细则》为完善和细化《税收征管法》第53条第二款而增加的内容。
四、明确对金融机构不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处罚
第92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对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账号的处罚规定,是新《实施细则》为防止税款流失而增加的内容,它将大大加强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
五、新增对有关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的处罚规定
第95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
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内容是对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处罚规定,是新《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此项规定的制定,将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纳
税人产销情况,堵塞税款流失漏洞提供法律保障措施。
六、提高对税务代理人违法的处罚
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对税务代理人的具体处罚规定,与原《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是对罚款数额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规定
新《实施细则》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具体规定中:
八、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本条规定是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是从正反两个方面界定了保密范围。从正面它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稳私,促进公平竞争;
同时它也从反面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九、对税务人员回避制度作了具体细化
第8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
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近姻亲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这条规定是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而新增加的内容。税收行为涉及千家万户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在这项规定里,对税务人员的回避制度作了具体细化,以确保《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十、生产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作简易申报
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
报纳税方式。”
本条对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提供了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法律依据,是新《实施细则》为方便纳税人增加的内容。
十一、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
第41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 款的批准权
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本条规定是对《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具体细化,是新《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增加的内容。深圳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其市级税务机关可行使审批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延期缴纳税款的权限。
十二、纳税人对应纳税额可提出异议
第47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本条款是较原《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为减少核定征收的随意性,使核定税额更接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等法定税负水平,不致因核定额过低或过高造成税负不公或侵犯纳
税人合法权益。
十三、实行税收强制及保全措施时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6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抚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抚养的其他亲属。”
本规定是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措施之内”的具体细化,是新《实施细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加的内容。
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本条规定是新《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增加的内容,它表明,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7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
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它明确地表明,税务机关未对纳税人及
时解除保全措施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十四、设定退回多缴税款的期限
第78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身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
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本条规定是新《实施细则》为细化《税收征管法》第51条有关退税制度而增加的内容,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性措施。
十五、逃税最高罚款可达5倍 细则修改了60个条款
《实施细则》共有113个条款,对原《实施细则》修改了60个条款,明确规定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对不在保全和强制范围之内的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日用品范围进行了界定:第59 条第2款明确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措施既预防了税务机关执法的随意性,又使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增强针对性。还明确了承包、承租人不是市场主体,能否作为纳税主体这一个长期以来在征管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十六、最高罚款可达5倍
不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不能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免税;税务登记证件未按规定验证,最高处罚1万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最高处罚5万元;纳税人拒绝提供有关税务资料或隐匿、转移、销毁账册的,最高罚款5万元;税务代理人违法进行税务代理,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
税款,并采取财产转移,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除追缴欠税、滞纳金外,并处以50%
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1万元以上的,所偷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否则税务机关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发出限期纳税时间只有15日,逾
期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实施细则》一是规定了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还推广了税控装置;二是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的信誉评定工作,它既包含国税也包含地税税种,给税务机关有效利用征管信息
资源,健全和完善诚信纳税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加大了对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对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力度,对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额度作出了5万元以上的规定。对漏税产生的责任作出了明
确规定,同时对5年追征期的特殊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了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情况和范围,尤其是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还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还有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进行明确规定;第47条还规定纳税人对应纳税额有异议的,举证并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罚款或
者没收违法所得时,未开支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等有权拒绝给付。
十八、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实施细则》对纳税人具体规定的法律责任有:
第9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项规定是对纳税人违反新《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是新《实施细
则》增加的内容。
第94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这项规定是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依据,是新《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按照此规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仍拒不缴纳的,可依据《税收征
管法》第68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9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这项规定是新《实施细则》新增加的内容。按此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上述规定列举的四种情形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