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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服务流程.1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1-67501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4 16:10: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业介绍服务流程.1

职业介绍服务流程

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

1、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公开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

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

1、信息服务。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

(一)接待登记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二)提供信息

通过电视屏幕、计算机或广播等设备,以及广告、报纸、手册或卡片等书面材料,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的信息主要应包括:

--岗位空缺信息;

--劳动力供给信息;

--职业培训信息;

--职业供求分析预测信息;

--相关就业服务项目;

--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三)求职和用人面谈

求职和用人面谈分为初次面谈和再次面谈。初次面谈主要任务是:了解基本需求,确定服务形式,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再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了解并研究服务需求,调整服务形式,再次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

1、求职面谈的基本程序

--收集信息。了解求职人员求职意愿和其他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根据了解和基本情况,确定求职人员的服务需求,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求职人员应开展的活动,向求职人员提出迅速和有效实现就业的

--介绍就业。如有适当的空缺岗位,要安排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联系,迅速介绍就业;若本辖区内没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应与求职人员协商,向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推荐相关服务。在求职人员不能直接通过配置实现就业,或本地和其他地区没有合适的空缺岗位时,应根据该求职人员和具体情况和要求,向其他建议接受求职指导,参加就业训练、生产自救或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再次面谈。对接受相关就业服务,或经三次介绍就业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在要求其确认登记后,应与他们进行再次面谈,并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2、用人面谈的基本程序

--了解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及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和实现用人所必要的服务,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需要开展的活动,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招聘用人建议。

--推荐用人。若有合适的求职人员,要迅速向用人单位推荐;否则,应积极寻找适合的求职人员;若在本辖区未能找到合适的求职人员,应与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选择人员,推荐用人。

--推荐相关服务。对于一时难以招聘到人员的空缺岗位,应根据该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建议其接受用人指导或相关服务。

--再次面谈。对接受相关服务,或经三次推荐用人仍不能填补的岗位空缺,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再次面谈,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四)职业指导

职业指导分为求职指导和用人指导。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职业咨询,开发职业潜力;引导调整就业观念和用人观念;指导设计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和招聘技巧。

1、求职指导的基本程序

--能力评估。根据求职人员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职业性向测试结果,对求职人员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职业分析。进行职业分析预测,并结合对求职人员的能力评估,帮助他们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指导其确定新的职业目标,提出职业培训建议。

--就业计划。在能力评估和职业分析后,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能力,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其共同制定为期三个月的就业计划,确定职业介绍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安排。对于其他求职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

--约见服务。根据就业计划,每隔三至四周约见一次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介绍服务内容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进行相应调整。

再指导。对于就业计划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要帮助其研究求职过程,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对于未制定就业计划、经初次指导三十日后仍未实现就业、并继续寻找工作的其他求职人员,也应提供相应的再指导服务。

2、用人指导的基本程序

空岗分析。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用人要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对难以填补的空缺岗位及其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分析,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该职业在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中的状况。

服务约定。根据空岗分析情况,向用人单位建议确保空缺岗位填补所需要的职业介绍服务和其他活动安排。

调整用人。对于不能通过现有职业介绍服务及时填补的空缺岗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建议其调整工作要求和用人条件。

人事咨询。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问题,主动帮助用人单位调整相关政策和管理方式。提出培训单位内部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并向用人单位适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促其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规范用人行为。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和未满足需求的用人单位,要根据他们的不同要求,指导其再进入其他服务程序。

四、对就业困难求职人员的服务程序

对于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机构还需按以下内容和程序提供服务。

1、求职登记一个月内

在求职人员登记求职一个月内,应向他们提供以下服务:

--登记和咨询;

--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

--求职面谈;

--介绍与推荐;

--职业指导;

--其他就业服务建议;

--其他服务。

2、求职登记一个月以后

对登记求职一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应要求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每隔三十日到职业介绍机构确认登记一次。职业介绍机构可与求职人员一起研究改进求职方法。对制定就业计划的求职人员,应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求职登记三个月以后

对登记求职三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求职人员,应与他们共同研究求职经过,并提供进一步的职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对已经制定就业计划的人员,要帮助其修改或求职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寻求最佳求职效果。在此期间,应要求求职人员参加以下两项活动:

求职培训班:讲授各类求职方法和技巧,帮助求职人员分析问题,提高求职成功率;

就业讨论会:主要是针对求职人员就业难的状况,研究求职经过、就业计划,帮助求职人员确定新的职业方法,选择适当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形式。

4、求职登记六个月以后

对求职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提供以下专项服务,帮助其进一步修改并实施就业计划:

再就业培训班:帮助求职人员制定再就业计划,提供求职方法培训和职业指导服务,提高其就业自信心和求职能力。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加的服务项目。

求职交流:开展求职人员之间求职和就业经验交流,并进一步提供各类求职指导,提高求职人员自主就业能力。

--职业设计培训班:帮助想从事新职业的求职人员,进行职业分析和评估,测试职业能力,并进行职业设计,与求职人员共同研究确立新的职业方向。

--社区服务:组织求职人员开展社区服务,从事一些临时性、自愿性的工作,从事非正规就业。

自谋职业服务:对开办小企业,从事自谋职业的求职人员,提供规划、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其他相应的服务。

生产自救: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指导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一部份失业人员到劳动部门指定的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就业,或接受在岗技能培训、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新的再就业计划:对于求职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需利用一周的时间,帮助其开发新的再就业计划,重新安排服务项目和求职活动,并逐步实施。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加的服务项目。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指导他们再进入相应的服务程序。

第二篇:职业介绍工作流程

职业介绍工作流程

流程图

求职、登记、咨询

持身份证、技术等级证及学历等证明

基本信息录入网络

将求职人员的求职登记录入计算机

在系统中通过电子屏、触摸屏等方式查询岗位

开据介绍信推荐上岗

职业指导:对要求接受指导

或需要指导的人员进行职业指导

指导参加技能培训

跟踪服务

二、程序说明

(1)求职登记、咨询。求职人员持身份证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及其他证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求职登记,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

(2)将求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工作人员审阅求职登记后将求职人员的求职信息准确的录入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系统,储存在人力资源库,随时推荐介绍就业。

(3)岗位查找、职业指导。求职人员可以在劳动力市场系统中查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求职人员中技能低、求职要求高及有其他就业障碍的,要对其进行职业指导,转变其就业观念,使其尽快上岗或参加技能培训。

(4)技能培训。对有意学习一技之长的求职人员结合市场的需求指导其参加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门技术,方便就业。

(5)推荐上岗。组织求职人员与用工单位见面,对符合用人单位条件的推荐上岗。

(6)跟踪服务。求职人员上岗后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了解求职人员的工作情况并指导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文件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文[1999]36号

四、存档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流程

一、流程图

填写代理申请

办理提档手续

办理新参保手续

档案接收

实施代理业务

代缴社会保险

退休办理

档案调出

二、流程说明

1、填写代理申请。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填写劳动事务代理申请书,经审核个人身份(或用人单位资格)后,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工人商调表》和《社

会保险异动表》。

2、办理提档手续。失业人员或单位辞退人员持《工人商调表》和《社会保险异动表》,到单位提取档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入手续。

3、办理新参保手续。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3张一寸照片,填写新参保人员表格,办理参保手续,4、档案接收。工作人员详细查阅档案确认无误后,与单位或个人签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并将档案编号归档。

5、实施代理业务。代管档案、代开证明、代办其它劳动人事事务。

————代管档案。根据有关协议,为代理人员保存和管理档案。

————代开证明。为代理人员开具政策允许的有关证明材料。

————代办其它劳动保障事务。办理职称考评申报、医疗保险报销、重症慢性病申报、病退申报、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其它劳动保障事务。

6、代缴社会保险。为代理人员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险费。

7、退休办理。代理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经核查符合退休条件的,予退休当月持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办理。

8、档案调出。代理人员再次就业时,持单位接收证明、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事务代理手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第三篇:职业介绍服务程序

甘孜州民生劳动事务代理中心职业介绍服务程序

一、个人求职程序

1、本中心为求职人员提供如下服务:

(1)通过本中心触摸屏、招聘信息栏、电子显示大屏查询招聘信息;

(2)提供就业培训信息;

(3)提供劳动就业等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4)参加本中心定期招聘洽谈会。

2、初次来中心求职人员、失业人员、下岗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及反复推荐仍未找到工作的求职人员,应先在服务台进行求职咨询,并详细填写《个人求职登记表》。

3、由服务台工作人员将求职者由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一对

一、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将《个人求职登记表》登记入网,为其进行匹配推荐;

(1)为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具备较强劳动技能的求职者办理《个人求职登记证》,提供空岗信息,并进行匹配推荐。

(2)对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求职者进行职业指导,帮助求职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3)对劳动技能单一,反复推荐仍未成功的求职者推荐其参加职业培训,通过培训掌握一技之长,提高技能,培训合格后重新对其进行匹配推荐。

4、持有《个人求职登记证》的求职者可由前台工作人员为其进行匹配推荐,满足招聘条件的开具本中心推荐信。

5、求职者持本中心开具的推荐信与用人单位进行面试洽谈。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求职者,将信息反馈给前台工作人员。

(2)未被用人单位录用者进入中心,由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后,重新进行求职登记。

职业介绍服务程序

二、用人单位招聘程序:

1、本中心为用人单位招聘提供如下服务:

(1)可在本中心查询人才网络信息;

(2)参加本中心定期招聘洽谈会;

(3)通过本中心触摸屏、招聘信息栏、电子显示大屏及有关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

2、初次招聘的用人单位应先到服务台进行招聘咨询,由服务台分配到各用人单位办理招聘手续;

3、对符合招聘条件的用人单位,由中心工作人员指导其填写《用人单位招聘聘记表》,并办理《服务卡》;

4、将《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入网,并为用人单位在本中心触摸屏、招聘信息栏、电子显示大屏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

5、中心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市场工资价位、劳动就业、保险政策等有关方面的指导;

6、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脑自助查询本中心人才网络信息,也可由工作人员根据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为其进行匹配推荐;

7、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直接进行洽谈。

(1)招聘成功,用人单位将信息反馈给中心;

(2)招聘未成功,对用人单位进行指导,重新发布招聘信息。

甘孜州民生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康定西大街68号)服务热线: 0836—2824412传真电话: 0836—2823817

电子邮件:mailto:gzmslw@163.com.

第四篇:职业介绍服务合同

求职人姓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就业服务机构全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介绍职业等事宜,双方合意订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代为介绍职业等服务,双方议定服务项目如下:(双方议定时可自行增加或删除)

一、介绍以下符合劳动条件的职业,并可办理职业心理测验及提供就业咨询服务,但经双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工作地点: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_________。

(三)希望待遇:月(日)薪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上(至_________元)。

(四)提供中(晚)餐:_________。

(五)提供住宿:_________。

(六)交通津贴:_________。

(七)年终奖金:_________。

(八)假日奖金:_________。

(九)工作时间;每日(周/月)__________小时。

(十)轮班:有。

(十一)月休假天数:_________天。

(十二)其他福利或劳动条件:_________。

二、代办参加以下甄试测验手续:

(一)_________(甄试测验名称)。

_________。

三、办理职业心理测验。

四、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五、其他服务事项:_________。

第二条 费用

乙方为甲方办理前条所定的服务,双方议定费用如下:

一、登记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介绍费:甲方第一个月工资在基本工资两倍以下者,人民币_________元或甲方第一个月薪资的_________%。甲方第一个月工资超过基本工资两倍者:人民币_________元或双方议定费用。本条介绍费包括职业心理测验费及就业咨询服务费。已收取上述介绍费的,不另外再收取职业心理测验费及就业咨询服务费。

三、代办参加甄试测验手续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其他服务事项费用:(乙方除下述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一)_________(项目名称):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_________(项目名称):人民币_________元。

_________。

第三条 费用给付

甲方于签约及登记完成时应给付乙方登记费。介绍费于_________支付。

对于上述费用,甲方采分次方式给付的,其付款时间及金额如下:

一、第一次: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元。

二、第二次: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元。

_________。

上述甲方最后一次支付费用应于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生效日至少40天后。代办费及其他服务费给付时间由双方约定。乙方收取各项服务费应向甲方给付收据或发票。

第四条 推介次数

甲方在给付登记费后可请求乙方于第一条所约定之期限内为甲方介绍职业至少三次,但经乙方介绍职业且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生效后不在此限。乙方未于第一条所约定的期限内介绍职业至少三次者,应按比例退还登记费。

第五条 费用退还

甲方经乙方介绍职业于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生效日起_________天内(至少40天)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终止时,可请求乙方免费重新介绍职业一次或减收约定介绍费总额50%。

甲方依上述规定请求减收约定介绍费总额50%时,已缴费用超过者,乙方应即退还;已缴费用不足者,甲方应予补足。原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如系自始无效或经撤销而自始无效者,乙方不得收取介绍费,已收取部分并应退还。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介绍职业时所必要的下列文件:_________。

上述文件,乙方应于核阅完毕时返还甲方。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本合同订定前乙方应对甲方详细说明合同条款内容。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有效率及妥善的态度依约提供职业介绍等服务,详实推介双方所议定劳动条件的职业。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乙方在必要时可经甲方书面同意,影印或复印一份留存,不得使用于与本合同目的无关的用途;本合同终止或消灭时,除甲方届时另有书面同意外,乙方应将所留存影本或复印件销毁/返还甲方。

乙方不得有要求甲方购买或推销商品、加入直销、招揽或购买保险及其他类似行为。甲方为未成年人时,应具备甲方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及其年龄证明文件,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不得收取推介就业服务保证金或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及损害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合同。依上述规定终止合同,致他方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因非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终止合同时,不在此限。甲方依上述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第二条所须支付费用的总额。

第九条 通知的送达处所

双方意思表示的通知,均以本合同书所载的地址为送达处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他方。依上述送达处所所为的送达,如未能送达,以存证信函付邮日起第5天推定对他方为合法的送达。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及诚实信用与平等互惠原则公平解决之。

第十一条 合同份数及审阅期间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乙方不得要求收回合同书。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五篇:职业介绍服务规程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劳部发[1998]1号

劳动部办公厅 1998年1月8日印发

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

1.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公开股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

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

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

1.信息服务。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6。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一)接待登记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二)提供信息

通过电视屏幕、计算机或广播等设备,以及广告、报纸、手册或卡片等书面材料,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的信息主要应包括:

--岗位空缺信息;

--劳动力供给信息;

--职业培训信息;

--职业供求分析预测信息;

--相关就业服务项目;

--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三)求职和用人面谈

求职和用人面谈分为初次面谈和再次面谈。初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基本需求,确定服务形式,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再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了解并研究服务需求,调整服务形式,再次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

1.求职面谈的基本程序

--收集信息。了解求职人员求职意愿和其他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确定求职人员的服务需求,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求职人员应开展的话动,向求职人员提出迅速和有效实现就业的建议。

--介绍就业。如有适合的空缺岗位,要安排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面谈;

否则,待有适合的空缺岗位时,及时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联系,迅速介绍就业;若本辖区内没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应与求职人员协商,向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推荐相关服务。在求职人员不能直接通过配置实现就业,或本地和其他地区没有合适的空缺岗位时,应根据该求职人员具体情况和要求,向其建议接受求职指导,参加就业训练、生产自救或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再次面谈。对接受相关就业服务,或经三次介绍就业仍未能实观就业的求职人员,在要求其确认登记后,应与他们进行再次面谈,并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2.用人面谈的基本程序

--了解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及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和实现用人所必要的服务,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需要开展的活动,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招聘用人建议。

--推荐用人。若有合适的求职人员,要迅速向用人单位推荐;否则,应积极寻找适合的求职人员;若在本辖区未能找到合适的求职人员,应与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选择人员,推荐用人。

--推荐相关服务。对于一时难以招聘到人员的空缺岗位,应根据该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建议其接受用人指导或相关服务。

--再次面谈。对接受相关服务,或经三次推荐用人仍不能填补的岗位空缺,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再次面谈,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四)职业指导

职业指导分为求职指导和用人指导。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职业咨询,开发职业潜力;引导调整就业观念和用人观念;指导设计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和招聘技巧。

1.求职指导的基本程序

--能力评估。根据求职人员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职业性向测试结果,对求职人员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职业分析。进行职业分析预测,并结和对求职人员的能力评估,帮助他们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指导其确定新的职业目标,提出职业培训建议。

--就业计划。在能力评估和职业分析后,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能力,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其共伺制定为期三个月的就业计划。确定职业介绍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安排。对于其他求职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

--约见服务。根据就业计划,每隔三至四周约见一次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介绍服务内容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进行相应调整。

--再指导。对于就业计划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要帮助其研究求职过程,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对于未制定就业计划、经初次求职指导三十日后仍未实现就业、并继续寻找工作的其他求职人员,也应提供相应的再指导服务。

2.用人指导的基本程序

--空岗分析。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用人要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对难以填补的空缺岗位及其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分析,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该职业在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中的状况。

--服务约定。根据空岗分析情况,向用人单位建议确保空缺岗位填补所需要的职业介绍服务和其他活动安排。

--调整用人。对于不能通过现有职业介绍服务及时填补的空缺岗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建议其调整工作要求和用人条件。

--人事咨询。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问题,主动帮助用人单位调整相关政策和管理方式。提出培训单位内部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并向用人单位适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促其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规范用人行为。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和未满足需求的用人单位,要根据他们的不同要求,指导其再进入其他服务程序。

四、对就业困难求职人员的服务程序

对于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机构还需按以下内容和程序提供服务。

1.求职登记一个月内

在求职人员登记求职一个月内,应向他们提供以下服务:

--登记和咨询;

--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求职面谈;

--介绍与推荐;

--职业指导;

--其他就业服务建议;

--其他服务。

2.求职登记一个月以后

对登记求职一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应要求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每隔三十日到职业介绍机构确认登记一次。职业介绍机构可与求职人员一起研究改进求职方法。对制定就业计划的求职人员,应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求职登记三个月以后 对登记求职三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求职人员,应与他们共同研究求职经过,并提供进一步的职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对已经制定就业计划的人员,要帮助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寻求最佳求职效果。在此期间,应要求求职人员参加以下两项活动:

--求职培训班:讲授各类求职方法和技巧,帮助求职人员分析问题,提高求职成功率;

--就业讨论会:主要是针对求职人员就业难的状况,研究求职经过、就业计划,帮助求职人员确定新的职业方向,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形式。

4.求职登记六个月以后

对求职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提供以下专项服务,帮助其进一步修改并实施就业计划:

--再就业培训班:帮助求职人员制定再就业计划,提供求职方法培训和职业指导服务,提高其就业自信心和求职能力。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如的服务项目。--职业培训:对需要提高或更新职业技能的人员,提供有关职业培训信息,帮助他们制定参加职业培训的计划,并与职业培训机构联系,推荐其参加合适的职业培训。

--求职交流:开展求职人员之间求职和就业经验交流,并进一步提供各类求职指导,提高求职人员自主就业能力。

--职业设计培训班:帮助想从事新职业的求职人员,进行职业分析和评估,测试职业能力,并进行职业设计,与求职人员共同研究确立新的职业方向。

--社区服务:组织求职人员开展社区服务,从事一些临时性、自愿性的工作,从事非正规就业。

--自谋职业服务:对开办小企业,从事自谋职业的求职人员,提供规划、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其他相应的服务。

--生产自救: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指导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一部分失业人员到劳动部门指定的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就业,或接受在岗技能培训、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新的再就业计划:对于求职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需利用一周的时间,帮助其开发新的再就业计划,重新安排服务项目和求职活动,并逐步实施。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加的服务项目。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指导他们再进入相应的服务程序。

职业介绍服务流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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