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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则在国际商事领域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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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强制性规则在国际商事领域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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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则在国际商事领域中的应用

兰天宇

摘 要 强制性规则在国际私法里已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它的概念也一直饱受争议。国内立法和国际协议对它的概念加以运用,对于强制性规则的规定开始将国家层面的内容和国际层面的角色结合起来。1980年,《罗马公约》对于合同义务进行了强制性规则的立法化探索,成为国际私法上强制性规则最成功的运用之一。本文通过简要介绍两大法系国家对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以期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研究带来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强制性规则 意思自治 罗马公约

一、强制性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

强制性规则作为国际私法领域一般法律选择规则的例外,它的发展和应用在国际私法领域越来越受到关注。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创始人萨维尼认为,建构在道德原因和公共福祉的基础上的强制性规范扮演了一个政治、监督、或者经济的角色,形式平等和法系间的互动性并不会存在,各个国家都会为自己的利益辩护;并且他预言,强制性规则仅仅是一个反常的现象,也必将随着国家法律的发展而消减。然而与他预言相反的是,上个世纪,国家对私人关系的规制逐渐加强,自由法治国代替福利社会国,开始介入私人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经济萧条让国家出于对经济的干预而强制性立法;国家保护合同相对弱势方而创设义务或禁止有关行为。因此强制性规则也被称作lois de police,lois d’application immediate或者Eingriffsnormen。

而国际贸易的发展,合同关系不再限于一国范围之内,当事人面临着法院地法,合同准据法以及与合同有着当然关系的第三国法(例如履约行为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当事人惯常居所地等)。强制性规则因此不再受制于一般法律选择程序而超出了多边冲突规范的范围,应将其作为特殊的法律选择考虑。

二、强制性规则

意思自治权限范围的扩大迫使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则的重要性得以显现。一般而言,强制性规则即是指不容许在履行时有任何减损的规则,然而进一步审视,它的定义则需要进行严格的区分和界定。

(一)强制性规则的定义

1.在国内或者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国内法背景下的强制性规则受制于国际私法一般规则,可以说是一种广泛的、纯粹的强制。而与此相区别的则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不仅是合同所不能免除或减损的,并且还可以在不管规制合同的法律为何的情况下强制适用。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排除适用,也不能选择另一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而排除适用。因此,国际强制性规则也被叫做干涉主义原则,冲突强制性规则或者是狭义上的强制性规则。

2.原产国强制性规则。在国际强制性规则中,法院地法规则推翻了一般法律选择规则,法院需要决定的即是该种规则是否能够对案件中的问题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法院地法规则见诸于成文法系、判例法系以及国际公约里。而国际强制性规则的公法属性是否能够被私法中一般冲突法规则所吸收,抑或是被一般冲突法规则所排斥而从属于另一系统冲突法规则。另外,强制性规则在第三国的适用是争议真正主体所在,规则是否能够被适用取决于法院对案件争讼点的看法。

3.在公法和私法领域的划分。公私法的划分对于国际私法的影响由来已久,这在外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上也有体现。在传统的公私法二分认识下,一国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很多都会被认为是公法规范。当多边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法院是否适用该国的强制性规范,就取决于一国对外国公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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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制性规则作为法律得到适用还是作为事实进行考虑。在冲突法层面上和在实体法层面上,对强制性规则的考虑具有较大差异:冲突法层面上,运用一般法律选择规则认为强制性规则具有适用性,那么该强制性规则则作为法律得到应用;而在实体法层面上,强制性规则只有被作为准据法的事实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例如非法性、公共政策、公序良俗、履行不能、履约受挫等。

(二)《罗马公约》关于强制性规则的规定

《罗马公约》由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专家进行起草,反映了很多当下的趋势和路径。公约之所以重要,因为它包含了大量的解决强制性规则应用的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相关规定在1991年4月1日起生效,它成为欧洲成员国国际私法合同领域的现存基础。因为该书涉及德国和英国关于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情况,而该两国在合同条款领域的冲突规则又都建立在《罗马公约》上,所以有必要对《罗马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罗马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强制性规则是不能被合同约定而任意减损的”,它纯粹的在国内法领域内解释强制性规则的适用。同样地,在第5条第2款和第6条第1款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在强制法规则适用条件下更注重对消费者和工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罗马公约》反应了将实体法中对弱势合同当事方的保护扩展到冲突法层面的先进趋势。而《罗马公约》第7条的1、2款的效力更为突出。这两条规定不仅对合同当事方的意思自治做出了限制,同时规定了在缺乏法律选择时对能够越过一般法律选择程序,在总体上限制了对准据法的适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在第三国既不适用合同准据法又不适用法院地法,而是适用和合同有着最密切联系的、可能指向任何一种外国法律体系的强制性规则;第7条第2款考虑到当法院地法是国际强制性规则时对它的适用。

这四条冲突规范是对强制性规则的非常规适用,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它是对法院冲突规范指向在排除法院地法和其他外国法规则而包含宣言性质的强制性规范的外国法律适用。即使这些冲突规范解决的是强制性规则的适用问题,它们在结构、强制规则针对客体的类型和效果上都有所区别。

三、两大法系关于国际私法上强制性规则的适用

(一)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代表

将德国的法律情况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代表,因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较为发达。德国学者Wilhelm Wengler在1941年创造了在国际私人合同领域里强制性规则适用的广泛而长期的讨论。从那时开始,许多学者都尝试着向如何将强制性规则和一般法律选择程序更好的结合提供建议。德国法院在大量实践中,找到了具有特殊利益的解决方法。在1986年9月1日,同年6月25日颁布的新版国际私法革新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德国民事法典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于基础法律的第27到第37条规定了国际私人合同的法律责任,而旧版的国际私法不包含合同领域的冲突规范。而德国建立在《罗马公约》规定基础之上的新版国际私法法典的第27条到第37条,在《罗马公约》尚未生效时就已然生效。德国签署和认可了公约的第1条到第21条不直接适用于德国国家法律的附件。虽然如此,反映公约第18条的德国国际私法法典第36条规定的统一解释原则仍然得到应用。因此,源于《罗马公约》的德国国际私法法典的规定必须以保护与其他缔约国的法律一致性的目标的方式予以解释。因此,对和《罗马公约》规定相吻合的德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是非常必要的。

(二)普通法系:以英国为代表

在19世纪20年代,英国作为普通法系传统的代表,已经在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上出现了一系列的经典的案例,法院建立起相对固定的处理规则。英国批准了《罗马公约》后,在1991年4月1日将《1990合同适用法案》付诸实施,其文本吸收了《罗马公约》的相关规定,因此《罗马公约》被赋予法律效力。此后,在合同法律选择上,普通法律规则大部分代替了《罗马公约》的相关规则。因此,《1990法案》涉及在《罗马公约》冲突规范中强制论文部落------------论文发表_论文格式_论文范文论文部落专业发表论文网 论文部落------------论文发表_论文格式_论文范文论文部落专业发表论文网

性规则适用的相关规定是必要探讨的。同样,英国关于强制性规则的学术研究和判例法解决路径也是讨论的对象。

本书中,除了对以上两大法系代表国家进行分析外,还对瑞士关于强制性规则的规定进行了介绍。不同寻常的是,瑞士将和强制性规则相关的冲突规范在国家立法里进行了规定。这种在国内层面进行的解决方式也可能为找到合适的解决路径提供一个良性的借鉴。

四、对他国的借鉴

当其他国家都将它们国际私法与与日俱增的国际经济和贸易相适应之时,南非的国际私法领域却未有太大的变化。南非自十九世纪九十年代的政治改革后,其法律体系仍处于衰弱和不健全的状态中。在融入全新的全球经济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私法领域里遇到的一些问题,反映了强制性规则的应用仍然不够成熟。通过对德国和英国作为两个主要法系的代表国家,综合性展现和批判性分析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情况,以对众多发展中国家带来借鉴和思考。

(一)强制性规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的方面

强制性规则对合同中当事方意思自治的权利进行限制,包括颁布强制性法规合同相对弱势方进行保护或者为了国家利益而制定相关法规。这些建立在限制合同选择法律上的规定将政策的效力扩展到冲突法层面。正如瑞士为保护消费者或者雇佣者权益,限制意思自治的范围或者限制在缺失法律选择时适用强制性规则的效力。

意思自治能够更长远的保护合同相对弱势方,因为他不再受制于可能让自己受到更少保护的惯常居所地的限制;它为合同当事方提供了更广泛的自由去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以使他们能够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预期。但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也有着弊病:即使选择适用的法律可能对合同弱势方提供更多的保护,当事人也不能约定不受可适用的法律体系的约束,或者较强缔约方也可能被允许选择所列举的法律中对相对人提供最少保护的条款。所以,在限制意思自治上,对选择法律效果的限制,而非对选择本身或者选择少数法律范围的限制,是更值得采取的办法。

《罗马公约》中第5条和第6条经过良好制定,在欧洲国家对消费者和雇佣者提供了充足的保护,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该内容较为容易接受和采纳。而《罗马公约》因其只为某些合同提供特定的保护而受到诟病。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关系交往中往往处于合同明显弱势一方,应制定特殊成文法或者普通法冲突规则。这种特殊的法律选择规则为平衡特殊类型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供他们可以找到合适的连结点。同时,为合同弱势方创立一个广泛的、一般的法律选择规则,例如合同明显弱势方不能被剥夺强制性规则给予他的保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合同相对弱势方的特殊保护不仅在相关合同中不一定是正当的,意思自治在国际法层面上也不一定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合乎情理。每一个涉外合同,都应该在弱势方的保护权和当事方选择的自由权之间统筹兼顾。

(二)尽管有合同准据法,第三国仍然适用强制性规则——国际强制性规则

建立在传统分配理论之上的国际私法理应更好地将国际强制性规则与一般法律选择规则相结合。在对不同判例法和学术争论进行比较和分析之后,《罗马公约》中较近的立法模式作为分析的基础,也应纳入考量的范围之内。虽然判例法和学术界解决路径各不相同,但是其中也有相通之处。这些相通之处可以作为“最小公分母”成为建议具备正当性的基础。对于法院来说,国际强制性规则的应用通常被法院认为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强制性规则本身属性的原因。而法院需要面临的问题是识别强制性规则,特别是在被成文法解释所决定的地域范围适用一般冲突规范时,如何将其从一般冲突规范中独立出来。

但是,这两种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必须对国际强制性规则的特质、相关国家之间的利益以及在适用或不适用相关规则时合同当事方的利益加以考虑。必须承认,当聚焦在讨论规则论文部落------------论文发表_论文格式_论文范文论文部落专业发表论文网 论文部落------------论文发表_论文格式_论文范文论文部落专业发表论文网 的内容、目的以及它适用后产生的影响时,这些都严重依附于政治需求之上。

众所周知,国际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或者发生效力必须要建立在特殊连结点的基础之上。特殊连结点在体系上构成更恰当的方法:即是作为一种一般概念,将强制性规则引入一般法律选择程序当中。这种方法并不会取代一般法律选择规则,也不会用一个政策导向性的选择程序将其从传统分配原理中剥离。相反地,国际强制性规则的特殊连结点有力地支撑着一般法律选择程序。因此,将国际强制性规则的特殊连结点作为适应法律变革的必要创新是值得借鉴的,因为在日新月异的今天,国际私法领域更需要取得长足的发展。国家不仅在保护合同相对弱势方上制定颁布众多强制性法律规范以促进经济发展,这些也都是法律革新的例证。

国际强制性规则的特殊连结点作为一个体系,要优于公法上的领土权原则。涉及国外规则时,选用“不适用外国公法规范”、“成文法保全理论”、“连结点理论”、“实体法方法”和英国的处理路径也是更加可取的办法。通过详细分析学术观点和法院判决、批判性的解释建构在传统冲突法基础价值上的当然标准:决策和谐、国际礼让、关涉合同的法律统一性原则、法律中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对法律选择考量的需求、对抗单边的多边冲突规则等。这些都是在一些法律较为完善的国家的法律实践中所体现的,也是为更多的国家所需要借鉴和吸收的国际私法精神。

注释:

本文通过在Kerstin Ann-Susan Schaefer的Application of Mandatory Rule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ntracts基础上,综合相关学者的论述,以阐明强制性规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的运用。

Michal Wojewoda,Mandatory Rule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7 Maastricht J.Eur.& Comp.L.183,183(2000).肖永平、龙威狄.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中国社会科学.2012(10).James Fawcett,Janeen Caruthers,Cheshire &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578(13th ed,Oxford,2008).Dicey&Morris,Conflict of Laws 1195(14thed,Sweet & Maxwell,2008).Kerstin Ann-Susan Schaefer,Application of Mandatory Rule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ntracts 41(1st ed,Peter Lang,2011).Ibid 84.Ibid 86.“ A choice of law made by the parties in contracts where one party is typically in the weaker bargaining position shall not have the result of depriving the weaker party of the protection afforded to him by the mandatory rules of the otherwise applicable law”,Kerstin Ann-Susan Schaefer,Application of Mandatory Rule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ntracts 87(1st ed,Peter Lang,2011).Kerstin Ann-Susan Schaefer,Application of Mandatory Rule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ntracts 315(1st ed,Peter Lang,2011).王立武.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政法论丛.2012(1).卜璐.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兼评《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现代法学.2013,5(3).论文部落------------论文发表_论文格式_论文范文论文部落专业发表论文网

第二篇:复合材料在航空领域中的应用

复合材料在航空领域中的应用

先进复合材料具有高比强、高比模、耐疲劳、多功能、各向异性和可设计性、材料与结构的同一性等优异性能,自上世纪60年代年问世以来,先进复合材料很快获得广泛应用,成为航空航天四大材料之一。下面就让我们对先进复合材料的应用情况和其优异性能做一简要介绍。

1.应用先进复合材料可以显著提高战斗机作战性能

为满足新一代战斗机对高机动性、超音速巡航及隐身的要求,进入90年代后,西方的战斗机无一例外的大量采用复合材料结构,用量一般都在2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35%,结构减重效率达30%。应用部位几乎遍布飞机的机体,包括垂直尾翼、水平尾翼、机身蒙皮以及机翼的壁板和蒙皮等。如美国第四代战斗机F-22复合材料用量已达到24%,而EF2000更高达43%,EF2000除鸭翼外,机身、机翼、腹鳍、方向舵都采用复合材料,结构的“湿润”表面的70%为复合材料,阵风也是如此,70%的“湿润”表面为复合材料,约947kg之重。F-35的复合材料几乎覆盖了整个飞机外表面。

2.应用先进复合材料可以明显增大军用运输机有效载重量

C-17是上世纪先进大型军用运输机的典型代表,C-17是1986年设计的,限于当时的水平,复合材料主要用于次要结构,如雷达罩、整流罩、操纵面、口盖、翼梢小翼蒙皮等,复合材料重约7258k,占该机结构重量8.1%。树脂基复合材料从非承力结构发展到次承力构件。在复合材料中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约占结构重量6%,玻璃纤维塑料、Kevlar纤维增强材料占2%。而欧洲EADS正在研究的A400M属于新一代大型军用运输机,在材料应用技术上有了一个新的飞跃,主要表现为先进复合材料占结构重量的35%~40%。与C-17不同的是,在A400M上,碳纤维复合材料用于一些主承力结构,而C-17的复合材料结构重量比仅为8%,且主要用于操纵面及次要结构。A400M的机身仍由传统的铝合金制成,但却开创了采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造大型运输机机翼的先河,机翼长达19米,令业界颇为瞩目。

3.应用先进复合材料是高超声速飞行器能否上天的关键因素

高超声速技术主要指研制高超声速(Ma>5)飞行器所需的相关技术。近中期将采用的材料将包括陶瓷纤维增强的金属基复合材料、陶瓷及碳碳复合材料以及轻质隔热材料。此外,发动机及机身将需要导热率高的材料,如碳碳复合材料。更远的将来,将需要先进型的材料,如铍基复合材料之类的超轻材料以及纤维增强陶瓷之类超高温材料。

以NASA开发的第二代可重复使用航天飞机为例,油箱内衬为复合材料。在推进系统中将采用陶瓷基复合材料发射斜轨、金属基复合材料机匣以及树脂基复合材料涵道。此外还将采用复合材料电子设备舱。第三代可重复使用航天飞机将为一智能结构,具有自适应热防护系统及智能化无损检测装置,自愈合的飞机结构及表面。发动机材料将可能使用经冷却的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加力燃烧室壳体、超高温复合材料。结构材料将包括超高温树脂基复合材料、低成本耐腐蚀热防护系统复合材料液氧油箱。

美国高超声速飞行器X-43是由超燃冲压发动机作动力装置的验证机。其油箱/机身由石墨/环氧框架及蒙皮组成。蒙皮外再覆以热防护系统。飞机上翼面热防护层为可剪裁的先进绝缘毡,下翼面为内多层屏蔽绝缘物。后者是正处于开发中的防热材料,由C/SiC外面板,中介陶瓷屏以及先进聚酰亚胺泡沫内衬。中介陶瓷屏覆以贵金属以降低其热辐射。机翼及垂尾由钛基复合材料制成,并有一个由二硼化锆制成的前缘。

4.应用先进复合材料能大幅增加无人战斗机载油量

国外目前研制的无人机以复合材料和传统铝合金的混合结构为主。如“捕食者”“全球鹰”等均是如此。其中“全球鹰”的机翼和尾翼由石墨/环氧复合材料制造,而机身仍采用传统铝合金,复合材料占结构重量的65%。

无人战斗机是未来航空武器的一个重点发展方向。为满足采购政策、隐身性能、机动性、生存力对材料的特殊需求,为尽可能地降低结构重量、提高燃油装载量,无人战斗机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大量应用复合材料。以波音公司的X-45A为例,除机身的龙骨、梁和隔框采用高速切削铝合金外,其余的机体结构都是由复合材料制成。诺斯罗普格鲁门公司的X-47A的机体除一些接头采用铝合金外,整个机体几乎全部采用了复合材料。

5.应用先进复合材料可以极大提升民用飞机市场竞争力

民用飞机方面,复合材料的使用对于增大客舱湿度进而改善乘客的舒适度、降低油耗、易于实现结构/舱内材料的一体化、减少零部件数量、简化系统安装及缩短总装时间等方面潜力巨大。波音、空客两家大型民用客机制造商均将其视为实现新飞机机体减重及降低直接运营成本的有效途径。如在新一代波音787飞机上,复合材料用量将达到50%,创大型客机复合材料的应用记录。欧洲空中客车公司在新近研制的A380型宽体客机的机翼和机身结构上均采用了先进复合材料,用量已占结构重量的25%,其中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占22%,另采用了3%玻璃纤维增强的铝合金层板复合材料Glare。在机翼前缘等处还采用了聚苯硫醚热塑性复合材料。该公司目前正在研制的新一代客机A350,复合材料的应用比例也将达到39%。

6.应用先进复合材料在减重的同时很好地改善了直升机抗坠毁性

直升机采用复合材料不仅可减重,而且对于改善直升机抗坠毁性能意义重大,因而复合材料在直升机结构中应用更广、用量更大,不仅机身结构,而且由桨叶和桨毂组成的升力系统、传动系统也大量采用树脂基复合材料。H360、S-75、BK-117和V-22等直升机均大量采用了复合材料,如顷转旋翼飞机V-22用复合材料近3000公斤,占结构总重的45%左右,法德合作研制的“虎”式武装直升机,复合材料用量更高达77%。

7.先进复合材料在航空发动机上也得到成功应用

航空发动机使用碳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取代金属材料可以有效减轻发动机重量,降低燃料消耗,增加航程。有资料报导,发动机减轻1磅重量,从而使飞机可减轻10~20磅重量。从70年代初,复合材料就成为TF39、F103特别是GE36UDF发动机研制计划的一部分,在这些发动机上积累了经验之后,在GE90的风扇叶片上成功使用了高性能韧化环氧复合材料。此外,在F119风扇机匣、遄达发动机的风扇机匣包容环及反推力装置上也广泛采用了树脂基复合材料。

近期开发的波音787的动力装置GEnx的风扇机匣及风扇叶片,将由碳纤维/环氧树脂基复合材料制成。除减重外,复合材料还表现出良好的韧性及耐蚀性。

至于陶瓷基复合材料等超高温复合材料,目前已在M88、F119等发动机尾喷管等静止件上获得应用。

随着飞行器向高空、高速、无人化、智能化、低成本化方向发展,复合材料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国外预计,在下一代飞机上,复合材料将扮演主角,目前采用全复合材料飞行器的计划正处于酝酿之中。

第三篇:博弈论在多个领域中应用广泛

博弈论在多个领域中应用广泛,在管理中的以下方面受到了广泛关注。(1>博弈论在区域创新中的应用

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企业之间的博弈,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政府之间的博 弈。易余1}L运用演化博弈理论研究企业自主创新行为、模仿创新行为与市场结构的演化,研究表明,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市场中进行自主创新投资的企业的比 例以及市场结构将演化稳定。政府的宏观调控对于企业自主创新行为以及市场结 构的演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刘义建立博弈模型,通过研究区域创新系统内各 个参与者的博弈,分析参与者共享隐性知识的可能性以及隐性知识应该怎样在这 个系统内转移,对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隐性知识在区域创新系统内共享提出对 策。郭朝阳从技术创新成本的角度,建立了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技术创新竞争的 静态博弈模型,根据模型,当国外企业以规模扩张为竞争目标时,我国企业只能 选择渐进式的技术创新战略。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企业是技术创 新的主体,但政府也应通过创新政策的介入来鼓励和促进企业的创新。由于企业 和政府各自效用不同,从而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战略不同,双方对技术创新投资时 都本着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使其在投资决策中二者相互博弈,赵惠芳通过一 个静态博弈模型分析并试解释某些现实经济现象。

(2>博弈论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面对的对象主要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所以用博弈 论来研究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些问题能够较真实的模拟出管理情境,得出比较实 际实用的结论。贾蔚使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企业 与其雇员之间的行为进行分析。张向前应用博弈论分析方法,在强调个人理性和 政府、社会、企业理性矛盾基础上,研究分析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公共资源等有关 人力资源的若干问题,建立相应的分析模型,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涂锦分析 了高校教师绩效的现状,在相关经济利益主体行为特征基础上建立高校人力资源

第四篇:数字艺术在艺术设计领域中的应用

数字艺术在艺术设计领域中的应用

彭晓辉

(江汉大学艺术学院,湖北,武汉 430056)

摘要:数字艺术是集科学、艺术、技术为一体的现代艺术品缔造的综合性学科。它是通过数字化设备和软件来表达艺术语言和设计思想的艺术形式。它不仅为设计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艺术形式和创意空间,它还具有方便的交互功能,设计中的所有物理操作将由机器代劳,工作效率得以提高。

关键词:数字艺术;艺术设计;辅助设计;创新;

The Application of Digital Arts in the Field of Art Design

PENG Xiao-hui

(From Art College of Jiang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56, Hubei Province, China)

Abstract: Digital arts is a comprehensive course created by modern art objects combining science, art and technology and an art form expressing art language and design ideas by digital equipment and software.It not only provides designers with an unprecedented art form and creative space but also has convenient interactive function.As all of the physical operations are performed by the machine, the working efficiency can be improved.Key words: digital arts, art design, aided design, innovation

1引 言

数字艺术的发展和应用几乎涉猎了艺术设计的各个领域: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设计、影视动画、工业造型等。数字艺术能有如此蓬勃的发展,既表现了数字化技术对传统方式的冲击,也是科技与艺术的完美结合的体现。科技的发展为现代艺术创作提供了新的载体,它不仅丰富了艺术设计的构成语言和视觉效果,同时增强了艺术作品的感染力。设计者只需提供具体数据和完整的设计思想,即可快速高效完成现代数字艺术设计作品。计算机技术对数字艺术的推动和数字艺术在艺术设计领域中的应用是值得关注的。

2数字艺术的科技依赖性

数字艺术的造型与表现手段依赖于计算机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图形图像和软件技术。数字艺术主要涉及计算机图形图像在艺术设计不同研究方向的应用与实践,特别是图像处理及影视动画软件技术的应用。软件,从核心来讲,是算法和编程的集合,它们具有更友好和人性化的界面、图形编辑工具及操作环境,为设计师打造了更自然、更方便的设计空间,而把繁杂的算法语言、编程逻辑和运算公式都隐藏在“后台”。因此软件开发和程序设计是计算机工程师的事情。这并

不意味着数字艺术设计师不需要学习计算机语言,目前很多特效和交互设计都需要用计算机编程来定制,而一般的应用软件并没有这些特殊的模块。如:FLASH数字艺术设计中的交互动画就需要设计师动的ActionScript编程知识;这些知识对于平面设计、游戏设计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设计师不仅要懂得使用软件,还要能够辅助编程来实现仅通过软件所无法实现的艺术效果。

数字艺术对技术的依赖与传统艺术对创作材料的依赖有所不同,传统的绘画艺术的创作依赖于画笔、画布、颜料等物质材料,而观赏者对作品的欣赏并不依赖于这些物质材料。但在数字艺术中,创作者和观赏者对硬件的依赖是相同的,如二者都需要电脑或网卡等。所不同的是,创作者依赖于更多的创作软件。于是艺术家就必须成为技术人员,因为他们必须掌握运用软件,而IT技术的发展迅猛,软件更新快,这促使艺术者必须不断学习。技术的迅速发展,使艺术家不断地思考如何利用一种新的创作资源进行艺术创新,这种创作资源使艺术家可以极其逼真地再现任何形象,也可以随意塑造任何形象[1]。

3数字艺术的应用

3.1 数字艺术在视觉传达设计中的应用

视觉传达设计包括平面设计、包装设计、书籍设计、广告设计、电子视传设计等。在所有设计行业中,视觉传达设计最易受到计算机系统的影响。其中,计算机桌面排版技术、计算机图形工作站以及相关艺术设计软件的发展,引起了设计行业乃至整个印刷工业的巨大变革,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的研发也因此得到迅速发展。

在视觉传达设计中,数字艺术设计具有传统设计手段无法比拟的强大优越性,它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图像的编辑;印刷分色打样等许多印前工作也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可以很出色地实现复杂而精确的点、线、面的绘制;可模拟特殊效果的图像,如浮雕效果等;它还可以将多幅图像进行叠加、羽化,产生虚拟而又真实的视觉效果;也可迅速修改画面中任何部分的色彩和形状,设置各种字体,拷贝设计元素,并将画面存储以便随时调出使用、调整,这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2]。

3.2 数字艺术在服装设计中的应用

服装行业最初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才实施计算机化的。首先是服装样版的数字艺术设计,这样就可以用最少的材料进行合理的安排。服装效果图也可以在计算机上完成,利用计算机数字艺术软件可以很轻松地对服装设计效果图进行绘制和色彩调整;利用服装打版软件可以直接完成服装制版、做缝份、牙口、记号、开省、贴边、剪接等传统制图方法[2]。可以自动排版及人机交互式排版,同时开

启服装设计图与打版图,使设计观念具体化;可以建立常用的打版符号作为版型的制图标示,让打版师与缝制工人达到最佳的协调,使作业流程连贯化。

服装设计软件的应用使得设计表现手法多种多样,可以运用三维动画软件将模特的形体数据化,在计算机中形成一个虚拟空间中的模特,然后将设计的服装也转化为计算机数据,在虚拟空间中与虚拟的模特进行位置结合,通过视频输出,有助于设计师对其作品的细节和整体效果的把握,在还没有成批量生产之前,通过虚拟数字艺术设计将其做得尽善尽美。服装面料的印染重塑也主要使用计算机系统,用艺术设计软件将图案纹样编辑好,然后进行菲林制作和感光制版。目前服装行业软件存在多版本不统一的问题,企业使用的和学生所学的并不一致。这种矛盾有待教育机构、服装企业和软件开发商协同解决。

3.3 数字艺术在工业造型设计中的应用

工业造型设计涉及产品造型、色彩、美学、人机、标志等方面的内容。未来的造型设计不仅要表现产品的三维效果,而且还要模拟产品的工作状况,它可以研究用户对产品的反应,也可以从生产的角度来检验设计。产品模型用三维建模软件来制作,然后用动画软件表现产品要完成的预想功能,这样使用者就能全方位观察产品并体会产品在使用甲的感觉。

数字艺术中,概念设计的魅力就在于你要设计一款仿佛真的存在于特定世界的物品,它在那个世界应该是高效率的,可用的。这要建立在对已存在的机械结构和工业设计的深刻理解上。计算机将概念设计图通过数字艺术软件转换为设计创意,渲染生成效果图方案;这还为生产制作提供数据,从CAD到CAM等系统,还有新开发的CIM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计算机参与整个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3]。

汽车工业设计就是较早运用计算机数字艺术设计的行业之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世界上大多数大型的汽车制造商都安装了计算机设计系统,并开始认识到运用计算机设计汽车要比传统的方法更为有效。计算机技术在设计车身的同时,还能显示出汽车的所有表面特征和材质效果,它比实物摄影更灵活。由于虚拟的场景中没有一粒尘埃,所以产品的效果也可以一尘不染。这种模型的质量和精准度远远超过了手工技法,使设计师能建造出更为逼真的模型。

随着工业造型设计在工业产品设计中的广泛应用,设计师提出了数字三维建模和其他数字艺术软件结合,进行高质快速的应用设计,缩短了工业造型设计周期,降低了设计成本,使造型设计和生产加工更方便、更迅速、更精确。数字艺术和工业造型设计的成熟结合,将为未来的工业造型设计师提供更为丰富的造型语言和创新手段。

3.4 数字艺术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应用

计算机已成为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人员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数字艺术软件不仅可以绘制线稿图,还可以绘制高质量的环境效果图。随着计算机硬件的不断升级和设计师对软件的熟练掌握,环艺设计效果图在质量上有了令人瞩目的提高。

数字艺术的设计模式使设计师从繁重的手工绘图中解放出来,利用计算机可以完成从方案设计、施工图纸到效果图的全部设计工作。目前进行环境艺术设计的软件很多,应用AutoCAD, 3DS MAX和Photoshop组合软件即可取得很优秀的效果,它们可以完成平面设计图到三维效果图、三维动画、虚拟现实的全套操作 [4]。

数字艺术的可视化应用也越来越受到环境艺术设计师的重视。设计者可以把天空、树木、湖泊、人物以及规划区域附近的保留性景点通过数码相机拍摄下来,并将这些素材输入计算机,当我们在三维软件中将规划模型建好并调整角度后,便将它们一同合成到计算机中,这样就能直观地观察规划方案和周边环境是否和谐统一,如需调整、修改,也很方便、直接。三维动画在计算机平台的推广和应用,我们可以始终身临其境地在三维环境里进行直观、真实的创作和设计[5]。数字艺术这一信息时代的宠儿在环境艺术设计领域中,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设计方法和观念,它将为环境艺术设计开辟更广阔的新天地,使环境艺术设计师的工作更加流畅、完善。

3.5数字艺术在多媒体动画设计中的应用

多媒体是基于数字艺术的媒体,是文本、图形、图像、声音、动画和视频等诸多成分的交织组合。数字动画是指利用计算机数字化技术生成具有空间维度的动态连续运动画面的一种形式。它是建立在传统动画基础上,采用计算机图形图像技术发展起来的一门高新技术。它利用计算机动画制作软件和输入输出设备直接在计算机构建的虚拟空间中制作数字模型和材质,配合模拟灯光和摄像机,再为模型或摄像机设置运动轨迹,通过最终的渲染从而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出运动的连续画面。计算机动画所生成的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虚拟景物并不需要真正去建造,物体、虚拟摄像机的运动也不会受到什么限制,动画师可以自由地去创造虚幻世界。动画使得多媒体信息更加生动,富于表现力[6]。

基于数字艺术的多媒体动画首先应用于传媒娱乐,也就是电影、游戏等。许多电影中以假乱真的影视特效,其实都是计算机动画生成的画面。其次是宣传,利用多媒体动画全方位地表现某种信息。其他,如国际、国内各方面的形式发展变化分析,城市规划预想等工作,也很适合用多媒体动画来表达;仿真模拟在军事、医学、经济、工程等许多方面都用得上多媒体动画技术;采用多媒体动画技术制作的课件直观而生动,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形象生动地传授知识,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为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展厅将多

媒体动画实践成果进行展示,它既是对学生实践情况和教师指导工作的检验,也是促进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提高的好渠道[7]。

数字艺术动画以计算机图形学,特别是实体造型和虚拟现实技术为基础,涉及图像处理技术、运动控制原理、视频技术、艺术,甚至视觉心理学、生物学、人工智能等领域,它以其自身的特点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4结束语

学会运用数字艺术,这将为我们认识和表现世界提供新的途径。了解数字化设计和传统手绘设计的关系,学会应用数字艺术设计软件,提高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从科学和艺术结合的历史背景来看,数字艺术的出现绝对不是偶然,而是时代进步的必然产物,是人类对科学和艺术追求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加深,数字艺术的活动范围和表现深度将不断加大。今天的数字艺术借助其强大的数学模型和精确的几何表现手段,在现代工业造型设计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结合了绘画、摄影、动画和三维空间再现的种种优势,数字艺术正在成为数字艺术家们表现人类精神世界、探究作为“内在自然”的人类生命的奥秘的有力工具。玛格利特、达利等人开拓了超现实主义艺术。而当代数字艺术恰好是对传统艺术的补充和提升。数字艺术打破了客观世界局限,将抽象思维和意念直接通过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再现于电子显示器上[8]。这无疑是人类认识世界和表现自身艺术思维的一步大的跨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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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知识产权法在安全工程领域中的应用

知识产权法在安全知识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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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概述了知识产权法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管理相关知识,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与安全知识管理的关系,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安全知识管理中的应用以及建立安全知识产权制度必要性和维权流程。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安全管理;保护;维权

Researc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the application of safety knowledge management

Abstract: Outlines the basic knowled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safety knowledge managem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safety knowledge management is analyzed.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application of knowledge management,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and rights protection process are studied.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safety management;protection;rights protection

0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多项国家发展政策,其中明晰了以城市群为轴心的城镇化发展路线。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伴随着大量的基础建设工程,同时也对施工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安全知识管理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亟需解决。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身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权利平衡机制,对社会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安全知识管理中合理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法能有效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安全管理者利益得到保护,促进安全文化创新发展。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及安全知识产权保护。

1.1 知识产权法及其特点

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是利益平衡[1]。一方面知识产权人享有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拥有其垄断权力;另一方面知识产品作为一种公共商品需要流通、使用和再分配,这其中产生的利益矛盾就是知识产权法要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法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使其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专有权利,又要维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知识产权法立法是为了更好的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权益之间的矛盾,促进知识产品的发展、创作,维护社会的进步,促成文化、经济、科技等向有利于人类进步、社会发展的方向靠拢、发展,以达到支持、保障社会发展的目的[2]。

因此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1 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1.2 知识产权法研究意义

法律是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统一性。知识产权具有私有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是为知识产品的使用、分配、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3]。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是确保知识产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实质是激励知识的创造。

知识产权法具有以下意义: 1.确保了知识创造的积极性。一方面知识创造是知识产品生成的前提,没有知识产品的生成及其在社会上的传播、使用,也就不存在知识专有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矛盾。另一方面,人类对知识的不断创造和加工,才形成了现代的文明和科技等,对知识创造的激励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发展的需要。

2.促进了科技、经济的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研究都非常重视,确保自己国家的知识产品的私有权益和流通、使用过程中知识产品价值的体现。知识的流通在实现其价值意义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科技的交流及其发展。

3.知识产权法促进了文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确保了知识产品的自由流通,使其合法的扩散,被社会使用,最大可能的增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使文化在传播、使用和扩散中实现了其更广泛的价值[4]。

知识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的总结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凝聚了安全工作人员的智慧结晶。安全文化建设使人们了解更多的安全知识。安全知识是国家工程建设的理论基础,宣传和正确运用安全知识有利于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2.2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倡导通过安全知识共享和安全知识创新建立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运用现有先进安全技术通过安全评价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使建设部门能够利用所掌握的安全知识资源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突发的安全事故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反应。安全知识管理是保证国家工程建设顺利实现的有效手段,核心是把安全知识视为安全工作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把最大限度地掌握和利用安全知识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安全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

3.1 安全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联系

3.1.1 目标一致

安全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知识的创新活动。一方面,安全知识管理通过对安全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文化以及安全评价相关知识,提高人员处理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施工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5]。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使企业知识成果得到了应有的权利,使知识成果能合1.3 知识产权法具体内容

知识产权法具体内容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还有计算机图形设计、植物新品种、发明发现权、域名权、地名权、原产地保护等。安全知识管理 2.1 安全知识

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知识是人对事物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安全 2

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安全工作人员的知识创新积极性。

3.1.2 属性相同

知识产权保护是安全知识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企业要想使自己的安全知识成果以及创新的安全评价体系得到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必须正确运用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保护本企业的安全知识产权人正当利益不受侵犯[6]。安全知识管理包括:

1.安全知识信息管理,建立本企业安全知识创新成果及安全知识评价体系研究成果;

2.安全知识应用管理,把本企业安全知识创新成果及安全知识评价体系研究成果应用于具体实践;

3.安全知识共享管理,鼓励安全知识创造与共享;

4.安全知识财产管理,建立有效的安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显然,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的、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安全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虽然两者有相同的目标,都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但其采用的作用机制侧重不同,前者侧重知识共享,后者侧重知识保护。

3.2.3 管理技术不同

安全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所采用的管理技术不同。安全知识管理技术,主要包括各种信息管理技术(安全评价技术、信息管理技术、数据搜集技术、专家系统技术、搜救技术等)和各种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如激励技术、沟通交流技术、协调技术等)。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则主要利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和利用经营手段实施知识产权。安全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法辩证统一

4.1 知识转化过程中的辩证统一

安全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法保护虽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然而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提高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因此企业应在开展安全知识管理的

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安全知识管理,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为共同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安全知识应用和共享的同时也伴随有知识由企业或他人所不能掌握的且保存于知识产权人大脑中的理论、经验、智慧转化为可整理和记录的知识产品[7~8]。主要表现在:

1.一个人在社会中可以分享别人的经验、技能,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别人的心智模式;

2.通过归纳、演绎、想象和推理等手段和方法,将不可掌握知识转化为可整理和记录的知识产品。一方面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使得知识能更方便、高效的交流和共享。3.2 安全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区别

3.2.1 涉及对象不同

安全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对象不同。安全知识管理所涉及的对象包括企业易于整理和进行保存的知识、企业难以掌握保存于知识产权人大脑中的智慧和人。一般情况下,安全知识管理主要针对企业难以掌握且保存于知识产权人大脑中的智慧的知识管理,从而更多的表现为对人的管理。而知识产权法保护所涉及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易于整理和进行保存的知识。

3.2.2 作用机制不同

安全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机制不同。安全知识管理主要通过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来达到其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从而获得更好的工程效益;而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对知识的保护,让知识创新人员获利,从而激发大众创新积极性,3

3.在系统归纳和引用时伴随知识的转化,在此过程中必须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引用必须注明出处、注明参考文献。

4.企业的在职培训伴随知识的转化,通过培训把知识产权人的安全经验、技能传授给员工,员工个人经过体会、思考、分析获取别人知识劳动成果。在这个过程中,员工应该尊重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也应尽力留住已受训员工,以免知识产权的流失,对于一些知识型企业更应如此。安全知识管理产权保护 5.1 建立侵权赔偿制度

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制体系下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11],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因其无形性和可复制性而难以为权利人所完全控制。尽管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难有定论,但其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却是社会所公认的,具体表现为不能像物权客体一样被占有控制,而更多地是为人们的意识所感知,并且不会产生有形的交付,可以同时被多人复制占有和使用而不致有所损耗或折旧,权利人对其利用更多是以法律为保障手段的处分;

第二,因客体的公开性而易受侵犯。如商标和专利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公示以及著作权作品也只有在向公众公开之后才具有更为广泛的价值一样,安全知识管理中所涉及到的安全文化创新和安全评价方法创新发明知识产权也具有公开性,但是客体在公开的同时也意味着无时无刻不面临着来自他人的非法侵犯,权利人将更加难以控制其权利;

第三,损害结果具有多样性、隐蔽性、长期性。因知识产权侵权而遭受到的损害可能是物质上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对于权利人而言可能是一定数额的销售量的减少也可能是长期的竞争优势的丧失,而由于其无形性的特征,权利人通常难以及时获知侵权发生的事实,对有些知识产权来说即使停止侵权行为也难以完全恢复其市场信誉和品牌价值。4.2 在安全知识管理要素中的辩证统一

安全知识管理涉及到许多重要的要素,包括安全文化要素、人力与技术要素、组织和制度要素。

1.安全文化要素是安全知识管理中最重要的要素,因为它包含着企业知识中最重要却最难管理的知识,是其最重要的知识产权[9]。它的好坏关系到安全知识管理成败,涵盖了安全评价方法研究、安全知识创新以及在无形中规范着员工的思想和行为准则。企业进行安全知识管理必须深化员工对知识的认识,尊重知识产权又鼓励知识共享;

2.人力和技术要素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核心要素,知识存在于人的头脑中,对知识的管理实质上表现为对人的管理[10]。知识管理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主要为知识产权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对知识创新加强知识的收集、整合、共享,为知识创新性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技术要素是知识管理的基础,是实现知识积累、存储、交流的手段,企业应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利用技术要素进行安全知识管理。

3.组织结构要素和制度要素是企业知识管理的关键要素。有一套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共享意识的考评奖励制度,能激励员工创新能力,促进知识的交流和共享。

表1 安全知识管理专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表现

侵权行为判定原则

侵权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侵害有效知识产权 全面覆盖原则 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授权

等同原则 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 禁止反悔原则

归责原则判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

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

侵权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多余指定原则

全知识管理当中,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5.2 学习、宣传知识产权制度

学习知识产权法,懂得在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宣传知识产权法制度是制度深入人心能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的侵权,如表1。

6.2 展望

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及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

1.维权时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及细节需要进一步研究;

2.知识产权法在安全知识管理中的具体应用还有待研究。

5.3 维权流程

安全知识管理专利知识产权侵权维权流程[12]如下:

1.咨询、说明案由。包括诉请目的、诉讼标的、陈述侵权理由和事实及出示相关证据;

2.签订专利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合同,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准备诉讼费。根据案由和标的交纳相关诉讼费用;

4.代理收集调查侵权证据;

5.诉前协调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和条件,参与谈判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6.整理证据材料、起草诉讼请求书,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书;

7.代理出庭答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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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文化、安全知识及安全评价方法伴随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是国家顺利完成基础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安全知识创新及评价方法创新成果是专利申请人长期生活经验及思想智慧的结晶,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一笔宝贵的财富。

2.知识产权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约束社会合法经营,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同时也促使了知识的不断创新、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知识的共享。

3.安全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有矛盾性也有一致性,侵权后的维权需要具备基本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安全知识管理者及安全知识专利或发明持有者应学习和宣传知识产权知识,将知识产权法应用到安

强制性规则在国际商事领域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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