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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2_]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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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2_]8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

国函[202_]88号

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的函

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订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2_]8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东北三省省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国资、财政、劳动保障、振兴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责任,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

三、试点城市试点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批,同时抄报国务院振兴东北办。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

意见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厂办大集体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厂办大集体曾经为发展经济和安置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些企业规模小、冗员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和职工失业,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东北地区先行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试点,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是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切实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并适时在全国推开。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厂办大集体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坚持分类指导,用改革的办法,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通过重组改制等多种途经分类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2_]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重组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实行无偿划拨,用于厂办大集体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六)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划转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如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七)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八)厂办大集体拖欠的金融债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的历史欠税,统一执行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历史欠税的有关政策。对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十)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予以合理认定,并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予以偿还。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十一)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要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三)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十四)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职工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经批准,可将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限制转让的除外)收益用于安置职工。

(十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十六)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十七)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八)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执行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五、社会保障政策

(十九)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国家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社会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二十一)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十三)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二十四)试点工作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拟申请试点的城市和中央 企业要作出确保稳定的承诺,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城市试点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方案由中央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订,报送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审批。

(二十五)被批准试点的城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部门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周密安排,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二篇:全总贯彻厂办大集体改革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2_]4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

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 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

二、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工民主权利

各级工会特别是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革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革方案要充分吸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工公示;坚持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审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代会作出决定。要畅通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

三、坚持规范运作,努力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

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企业改革政策,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的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内债清偿?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缴纳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各项工作。

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法规,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集资款、取暖费等债务,应制订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要将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困难职工家庭,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加强民主监督,督促各项改革政策落实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2_]13号)等有关政策的要求,在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实行厂务公开,坚持企业改革方案、程序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资产、负债等重大事项必须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主办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积极筹集资金,做好因厂办大集体改革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保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努力帮助职工就业。加大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力度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对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力度。要把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放在突出位置,通过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向有创业愿望和项目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协调政府提供更多的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创业就业。工会帮扶中心要把因厂办大集体改革而失业、生活陷入困境的职工纳入帮扶重点,加大生活救助力度,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要深入厂办大集体企业,密切关注和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和真实意愿,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S-呼声,加强对职工思想的引导和疏导,依据法规政策对职工的疑虑给予解释。要引导职工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动员职工支持改革,同时努力推动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要加强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工会和会员权

厂办大集体改革时,应对其工会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严禁侵占挪用工会资产和经费,依法处理厂办大集体的工会财产和经费。已完成改革的企业要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依法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已经撤销或合并的,应督促其尽快予以纠正。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积极支持改革企业的工会干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因履行职责而遭打击报复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予以保护。各地工会参与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工作情况及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全国总工会国企改制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主题词:厂办大集体

改革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_年6月16日 指导意见

贯彻

通知

202_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340份)

第三篇: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2_〕214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函〔202_〕214号 【发布日期】202_-12-13 【生效日期】202_-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2_〕21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2_—202_年)(202_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西宁是青海省省会和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目标,逐步把西宁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17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建设农村社区,促进牧民定居。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与海东市的合作对接,发挥西宁对全省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_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43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4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根据西宁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发挥西宁联通西部边疆、青藏高原与内地的交通枢纽作用,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按要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西宁是严重缺水城市,要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加强对大通老爷山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控制山林生态保育区内的开发建设,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塔尔寺、丹噶尔古城等历史文化街区,东关清真大寺、沈那遗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依托西宁市“山川峡谷、五水汇流”的自然山水格局,加强城市整体设计,做好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两岸建筑高度和景观视廊控制,将西宁市建设成为民族特色和现代功能有机融合的雪域高原城市。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西宁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西宁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西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西宁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西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2_年12月13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_〕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2_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202_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2_〕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六)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七)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八)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十)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一)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十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十三)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五)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十六)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2_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2_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2_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2_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五、社会保障政策

(十七)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八)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十九)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二十)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六、工作要求

(二十一)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城市和中央企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制订,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妥善衔接,慎重决策。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要通畅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要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

(二十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有关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积极配合,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五篇: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函〔202_〕148号 【发布日期】202_-09-23 【生效日期】202_-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2_〕148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建立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商服贸发〔202_〕3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商务部牵头的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2_年9月23日

附件

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5号),加强部门和单位间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展览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和深入推进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工作任务,促进展览业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加强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订和实施;加快简政放权,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展览业创新发展;落实财税、金融保险等方面政策,优化展览业布局,提高便利化水平;加强统计监测和信息共享,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对各地区、各部门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总结;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等1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商务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商务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有关问题,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向有关单位收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副召集人:房爱卿 商务部副部长

成 员:王晓涛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胡静林 财政部副部长

鲁培军 海关总署副署长

汪 康 税务总局副局长

甘 霖 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大伟 质检总局副局长

阎晓宏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副局长

贾 楠 统计局副局长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王锦珍 贸促会副会长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2_]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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