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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腐败的产生及其遏制(大全五篇)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1-29219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9:33: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权力腐败的产生及其遏制

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权力腐败的产生及其遏制

内容提要:警惕和防止行政权力腐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中,现代化建设给我们带来多方面利好的同时,由于一些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少数唯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利用可乘之机,拉拢腐蚀、诱惑一些官员,造成一些抵制或防范意识不强的官员,不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仅给我国的经济发展、政治培育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也给廉政文化造成了侵蚀,甚至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从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权力腐败的词义界定,分析行政权力腐败产生的原因,揭示其危害性、影响性,最后在此基础上初步探讨如何遏制。

关键词:现代化 行政权力 腐败 监督

引 言: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古已有之的,不是哪些国家或哪类国家特有的。2001年5月28日至31日,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二届全球反腐倡廉大会”的主题十分明确:“提高公民意识,研讨反腐策略。”会议共有142个国家和100多个政府非政府组织近2000人到会,可见治理腐败是全人类的大事。从根本上讲,腐败现象根源是私有制的产物,其实质是以权谋私。我国现阶段出现的腐败不是根本制度性腐败。

在改革开放现代化进程中,由于我国社会正处转型期,市场机制不完善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给行政权力拥有者或使用者,有着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趁之机,造成行政权力腐败的滋生、蔓延,甚至影响执政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为此,行政权 1 力腐败给国家与社会造成一定影响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行政权力腐败问题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回顾过去五年的工作时指出在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的同时,依然存在“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辩证的语言充分把脉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腐败情况。据刊载 “在1999年前十年间查处的腐败案件仅占全部案例14%左右;在2000年至今不到9年间查处的案例占到全部500个案例的约85%。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经济的飞速发展,腐败大案要案显著上升。”又如2011年3月11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表示,检察院去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中有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家盟、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等),同比增加2%。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这腐败案件数据统计表明,大规模、大声势地查处腐败犯罪,产生的震慑和遏制效果有限,新的腐败犯罪仍在不断大量发生,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边反腐边腐败”或者“边腐败边反腐”。如原内蒙古赤峰市市长徐国元在6年内,利用职务

21便利涉嫌受贿总数约3200万元3。又如新华网统计2010年5月31日-6月5日期间,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张志忠涉嫌经济问题被刑拘、海南东方市发改局原副局长受贿150万被起诉、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受贿1000万一审获无期、河南安监局原局长李九成涉嫌受贿超2000万等。因此,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呈多发之势,影响比较恶劣,警惕和防止行政权力腐败,是要采取有效措施,整治这个世界性的“顽疾”,是需要不留死角地布下反腐倡廉的“天罗地网”,真正起到震慑和“刹车”作用,才可以使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运转,节约行政成本,促进政府以良好秩序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良好外在形象,也才能使国家行政机关真正地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日夜警察”。

一、行政权力腐败的涵义

在汉语中,腐败一词有腐烂;(思想)陈旧、(行为)堕落;(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用于社会领域,则是指人们出于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而不断追求私人利益,从而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一定混乱、黑暗。诸如教育腐败、医疗腐败、学术腐败、科技腐败、商业腐败等多种类型的腐败,我们称之为社会腐败。在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的腐败是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本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政府腐败。这里的政府是广义上的政府,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党、人大、政协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但是,权力的主体是十分广泛的,腐败还包括本文中我们讨论和研 究的腐败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因公共权力的运用而产生的公共行政权力腐败,这也是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权力腐败关注的重点。

公共权力是所有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而行政权力无疑是公共权力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国家强制力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相对地,行政权力腐败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共权力过程中,违背公共行政权力的性质和运行原则,将公共权力私有化、特权化、商品化,为本部门或个人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其实质是公共行政权力的滥用。从上述腐败定义及类型可看出,腐败特征具有:一是滥用公共权力;二是利己损他性;三是腐败分子的贪婪性;四是反社会正常规律性;五是影响广泛性、长期性和顽固性;六是可治理性。

二、行政权力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

现代化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在此期间,世界各国以最先进地发展要素来调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以最快的速度向先进水平迈进,从而达到动态平衡升迁的过程。在此改革创新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由于经济飞跃发展,各种体制和机制正完善或改革之中,自身素质不够过硬的行政权力掌控者,经不住诱惑,钻国家政策空间滥用行政权力,以达中饱私囊或牟取局部小团体利益。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4(一)、现代化进程中腐败与经济关联

4有些观点引用了李惠平的《论行政权力腐败现象及其遏制对策》文中观点,文章发表于2006-10-25; 现代化进程带来巨额效益(尤其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加剧了经济实体对与之相适应的利益的渴求,同时为了克服官僚机构的缺陷或政府官员的人为“设租”,取得经济调整时期的非生产性租金,在这种利己的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框架下,腐败行为导致的后果由国家及全民承担。对处于社会巨变和市场化进程中的我国经济来说,制度因素始终是一个无法舍弃的因素,甚至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寻租行为就是新旧制度交替过程中博弈的结果。由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特点是旧制度的胚胎中孕育新的制度,在旧体制与新体制此消彼长的渐进中,又给旧制度的利益集团以缓冲的时间和空间,因此寻租行为就充斥着制度变迁的整个过程;有时候制度的制定者和被约束者是合为一体的,更增加了新制度发展过程中腐败的可能性。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经济机制转换时的“间隙紊乱”带来的高回报、低风险的腐败活动。由于存在短暂的制度空隙与信息的不对称,腐败现象也就难以避免。

在腐败行为没有被查处和惩治的情况下,腐败的收益往往大于成本,而真正受到损害的是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因此,新旧体制共生共存的局面,既会产生一定的磨擦,又会在管理上造成新的空隙,使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生活呈现暂时的无序状态,成为某些有权的人利用权力追逐金钱的肥沃土壤,大量行政权力腐败便由此而产生。

(二)、现代化进程中腐败与政治关联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所有参与者都会受到外界政治环境的熏陶,尤其政治心理与政治思想的建立,进而会进一步影响政治社会化变迁与政治制度生态。在受到冲击同时又有现代化带来新生 产要素进入市场、新管理行为的出现、新权力点的产生,这样在不成熟且缺乏严密的法制与规范的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中,则使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有充分的展现。众所皆知,政治体制调整往往滞后于经济建设是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普遍现象,虽然***在促进共同目标利益及加速现代化有着主要作用,但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带来利益主体多元,社会选择多样,造成对腐败的界定与惩治缺乏刚性准则,对集权与垄断无作为。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并不等于具体制度即政治体制完美无缺,实际上,在某些方面和环节存在着缺陷,这就给行政权力腐败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1.权力高度集中,相对造成权力失控。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实行了党政、政企分开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依然是党委或政府一把手说了算,尤其一些行政要职人员,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对下级及其他部门有较大的制约性,因而易于出现越权行为,这也是一种无形的权力高度集中。权力具有两面性,它对每一个掌权人既有锻炼与陶冶的作用,也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如果权无制约、官无监督,则不仅不可能使其超越自身利益而天然地为社会服务,而且还可能滥用权力以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权益,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例如,云南省麻栗坡原县委书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原局长赵仕永,收受了在麻栗坡县搞开发建设的20多位老板送给的包括“年节礼金”在内的400多万元贿赂款,并以购买个人用品开成公务开支发票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50多万元。其中2003年至2005 年王某为了取得市政建设、项目开发权先后向赵仕永贿赂105万元;2005年赵仕永利用其县委书记的核心权力决策作用,要求县林业局给予一家木业公司采伐指标照顾,收受该公司经理30.2万元贿赂;2005年在开发水电站时,赵仕永给云南某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某打招呼,达到牵头开发并持有多数股份的权力,最终收受林某的贿赂30万元人民币和4000美元;2005年赵仕永为了给陈某、骆某合伙开办的咖啡发展公司的支持和政府的一些优惠政策,要求县扶贫办和农业局给该公司下达100万元的贴息贷款指标,先后收到好处费4.1万元人民币;2008年10月,赵仕永以要办事用钱为由,叫其驾驶员找县财政局长想办法提10万元给他,最终该局长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以到州上看望老领导为名,从县财政局单位账户预支10万元交给了赵仕永。按理说,赵仕永手中的权力其实是极为有限的,然而,赵仕永却一一办到了。这不正说明了无形的权力高度集中便会造成权力的失控吗?诚如19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2.我国对权力缺乏制约或制约不力。主要表现在:约束机制偏软,监督体系乏力。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经济发展促进政治体制的改革或完善,但对干部权力的限制措施主要是“软约束”,即通过思想教育工作,启发人们内心的信念,提高思想觉悟,促使人们的道德自律和自省,从而对人们的行为形成些制约。不可否认,这种“软约束”机制对促进干部为政清廉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在当前现代化经济大潮和不是良好的社会风气中,这种“软约 55摘自09.8.4《检察日报》 束”的作用有限,人们很容易挣脱软约束去捞取货真价实的财富。而目前的“硬约束”,即通过一定机构和制度等因素起作用的,还不够强大有力。虽然我国现在的监督机构已不算少,但由于这些机构大都处于附属地位而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权和手段不够强大,传统观念的作用,尤其是权力大于法的干预、关系网的阻挠,这些监督机构程度不等地难以发挥应有的制约力量,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和力度不够,未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从以往情况看,他们虽查办了许多案件,清除了不少腐败分子,但还没真正做到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加之,受到官官相互、权大于法等传统因素以及电子信息化普及水平不高的影响,群众无意识或无机会参与监督,许多丑恶腐败现象未能及时检举揭发,对腐败分子未形成有威慑力的社会舆论压力,这就给遏制行政权力腐败现象增加了难度。因此,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视为行政权力腐败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在现阶段,行政权力腐败被查处的几率很少,腐败成本远远小于腐败收益,而腐败的预期收益远远大于不腐败的收入以及政府官员的薪水收入。这就使得政府官员有很大的腐败动机,甘于冒着被查处的危险进行腐败活动。同时,监督和监察部门要想获得相关的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在监察过程中,很难获得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也降低了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

3.某些现行政策不完善、不配套,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诱发行政权力腐败。如在社会分配政策上,虽然几年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收入分配存在的“大锅饭”现象,但由于新的宏观间接调控体系及手段尚未建立和健全,在制度上执行不力,突出表现为国家机关、事业性行政单位,少数干部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现象,形成收入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党政干部的心理容易失衡,呈现出一种谋求工资收入以外的物质利益趋势。有的干部利用权力、门道熟、信息灵的优势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作“指导”,从中接受、索要“咨询费”、“回扣”,有的党政机关为提高职工的收入甚至利用职权隐蔽地经商办企业。这些做法,尽管明令禁止,但有的干部依然操起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规避策略,其结果必然是干扰了机关的正常工作,诱发了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严重破坏了机关的风气。此外,现在我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但“人治”和办事不公开、透明度低等等现象存在,使得群众和检察机关难以监督权力运行,易于滋生、蔓延腐败现象。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党员干部职工在工作单位内,不但不做事,而且小错常犯即小小受贿现象,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令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干部、行政人员深感不平衡,为此要打破这种“铁饭碗”现象,消除这种出人不出工的消极怠工、大错不犯小错常犯的现象。

4.干部人事选拔制度存在弊端和缺陷,政治透明度低,容易产生行政权力腐败。现代化进程中,我国注重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出台了《公务员法》,无疑杜绝了传统的“伯乐相马”式的选拔方式,其结果避免了干部队伍的用人唯亲、官僚主义、宗派主义、裙带风等腐败现象,年轻有为的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而平庸无能之辈、甚至腐败险恶分子反而得以提拔。但在现实中这些法律制度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给一些有权者或有钻营利用,譬如 在选拔时,上级领导就可能为其提拔、熟悉的对象设置公示条件,这样选拔制度就不够普遍化、科学化,就会重蹈历史的足迹。

(三)现代化进程中腐败与拥有或行使行政权力者自身的关联

行政权力拥有者和行使者也是“经济人”,他们无法摆脱自身谋取利益的本性。加之思想道德“内约”机制松散,个人素质低下,一旦个人私欲膨胀就很容易最终导致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产生。

1.受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尽管我们大力宣传,要摒弃过去传统思想影响,即“当官发财,一手抓权、一手抓钱,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趁机捞一把等”,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但由于传统的政治文化根深蒂固原因,某些思想素质不高的公务人员依然利用政策空间进行腐败。这些封建流毒对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消极影响,也是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一个原因。

2.错误的舆论导向及西方腐朽思想作风的侵入,也是导致腐败的又一意识原因。现代化建设中,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的发展政策,采取走出去、拿进来的学以致用的方法,但一些思想意识不坚定地党员干部会受外界宣传媒介宣扬不劳而获、或目睹外界享乐腐化、仰慕豪华奢侈等影响,在思想政治上被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所侵蚀,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追求个人名利、地位,一步步滑下去,利用特权进行违法犯罪,变成腐败分子,也是屡见不鲜的。

3.从主观意识方面来看,由于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既获得了更好为人民谋利益的条件,也存在一种脱离群众甚至腐败变质的危险。一些世界观没有很好改造、本来就不够党员条件的人,他们或投机钻营,或骗取信任,混进执政党内捞取好处,把各种腐败风气带进党内,使党内消极腐败现象得以滋生、蔓延。即使在本质上比较好的党员,一旦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失去强有力的约束,经不起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在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下,也会发生动摇,以致走上蜕化变质的道路。

三、行政权力腐败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危害

行政权力腐败是长在党和国家肌体上的毒瘤,会影响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地位,给整个国家、社会带来了影响和危害。这些影响和危害主要有:

(一)、行政权力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降低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破坏了党群关系和官民关系。“朝中有人好做官”、“官官相护”以及各种腐败现象,最能唤起人们高度愤慨的激情。现实告诉人们:不坚决制止腐败就会导致人亡政息,如果政府一旦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它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依据,也就无法正常进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

(二)、行政权力腐败现象使改革措施走样变形,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甚至难以出台。许多改革措施从理论上讲是正确的,从实际操作上看也是可行的,然而由于行政权力腐败作怪,在实施就走样变形。例如,在实行招投标方面,一些腐败者利用权力干预招投标,表面上按程序公开进行,实际流于形式,暗箱操作了;对于股份制,一些掌权者分文不出,而以“权力入股”;为 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国家倡导引进竞争机制,但是腐败分子却利用特权,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行政权力腐败使经济关系全面紧张,新的良好经济秩序难以形成。我国市场资源短缺是主要矛盾,腐败分子恰恰在此大作文章,中饱私囊,使本来短缺的资源愈加短缺。由于市场机制正完善和摸索之中,许多关系不顺,办事不规范,一些人则把送礼行贿当作经济运行的润滑剂;甚至,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通过实际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办事而获益。非正式制度是指在正式制度之外,另外存在的一套工作程序、方式、惯例和规则。它是一些利益相关者在相互作用过程中自觉形成的一套潜规则。在按照正式制度办事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实际起作用的非正式制度办事可能很顺利地办成,而且成本比正式制度下更低。虽然如此,但是行政权力腐败所造成的极其严重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这只是带来了短期的、局部的假象繁荣,却为长久的、全面的经济运行埋下了无秩序、无规则的祸根。

(四)、行政权力腐败使合理的社会资源分配关系难以建立。在“背景”、“权力”、“靠山”等因素的干扰下,分享社会资源只是少数人,带来社会分配不公,破坏了社会公正,扩大了社会不平等,拉大贫富差距。这些都导致社会阶层的分化,社会矛盾冲突加剧,危及社会稳定,从而分化国家的整合状态。

(五)、行政权力腐败带来政治领域的不公平。在政治领域,行政权力在腐败市场中发生深层次的异化,使政府制定的政策严重偏离公共利益,由服从公众利益转变为服从权力主体个人利益,导致权力的私有化,造成公共利益的大规模萎缩。权力拥有 者在社会中明显占据有利地位,手中的权力可以转化为经济上的利益。在选拔用人上,主要领导指定范围和标准,有意识地设置门槛为某一些人出现准备平台,这样就会出现任人唯亲、裙带风等腐败现象出现,年轻有为的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造成不公平竞争,脱离不了干部队伍难以优化的怪圈。

(六)、行政权力腐败大量消耗政府的效能,造成管理上的混乱,降低政府效率和效果,影响行政执行,使政府的服务能力下降。它的泛滥会进一步瓦解社会规范体系,不仅加强社会的“权力饥渴”,强化“官本位”意识,而且严重腐蚀人们的思想灵魂。使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化,社会道德水准下降,逐步瓦解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和信心,侵蚀政府政治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基础,削弱政府的权威性。特别是行政权力腐败会对后代产生极其有害的影响,他们将接受和认同腐败以及其他许多错误的观念和思想,并在实践中运用不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也许是行政权力腐败带给国家和社会的最深远的影响,这远比眼前利益的损失更严重。

四、针对行政权力腐败现象遏制对策

行政权力腐败的存在和蔓延,危及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危及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我们要深入地进行反腐败斗争,就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由于行政权力腐败的滋生、蔓延的原因和条件是复杂的、多元的,因而我们的遏制对策也应从多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行政体制

1.尽快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克服“寻租现象”的根本出路。要铲除行政权力腐败的土壤,就必须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具体干预,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逐步建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制度。只有铲除多轨的弊端,完善市场平等竞争的秩序,才能有效消除以权经商、以权谋私等行政权力腐败现象。当然,政府对经济的行政管制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必须把政府干预和行政管理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在不能没有行政管制的领域,也要尽量引入市场机制。同时,把“寻租”的可能性限制在最小范围之内,这样,政府便可集中足够的人力、物力,用司法和行政手段,对极少数腐败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2.重视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划和措施配套跟上。长期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各种利益主体不能有效发挥的弊端,为了确保经济发展与社会制度有效协调,我们在制度上要重视:一是实体性制度建设与程序性制度建设并重的思想和规划;二是重视单体性制度与系统性制度相结合的制定,以形成制度统一和形成合力;三是法律法规制定与调整要与现行的经济发展相适应,要体现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四是配套措施要跟上。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对先进,但与现实生活中具体事项需求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有很大差距,使得一些人钻制度空间,图个人私利。如在国有、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中,从资产的清产核算、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到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因无具体可依据的配套制度而使大量资产在掌权者手中流入个人腰包的现象。3.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强化监督机制,实现依法行政,是遏制行政权力腐败的关键。政治体制改革与反对腐败、建设廉政的关系非常密切。许多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本身就是重要的廉政措施,而反对腐败、建设廉政的工作,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权力进行制约,包括对权力的管理、控制,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约束。这样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避免走向权力腐败。要制约权力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选好权力行使者。权力能正确行使,首先权力要掌握在德才兼备、综合素质较高的行政权力者手中。选好掌权人,就是要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手中。那么我们各级政府、部门在选人用人时就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或参照执行,严禁不科学、不公开,或走形式。

(2)、规范权力行为,这是权力制约的核心。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必须对权力行为即权力实施、权力运行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必须依靠法制建设来推进。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行政权力机制和各种法律制度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a、合理设置权力机构,明确规定各种权力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各权力主体内部各层次、各要素之间的权力行使既互相分工,又互相监督制约;b、明确规范权力行使的秩序和运行规范,包括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和具体制度,从而使一切权力行为法制化;c、建立和完善权力行为监督制度,形成一个对权力行使 过程全面监督的有效机制,保障依法行使权力,保证权力行使不脱离法制的轨道。

(二)、建立和执行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公开化 1.强化司法和执法监督。当前行政权力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固然有法制不完善、立法滞后的问题,但大量的还是有法不依的问题。近年来,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已通过有关惩治腐败方面的大量法律、决议、决定,同时全国已基本形成以人大、纪委、检察、监察为主体,包括各类内部监察机构的监督体系,但是以权谋私等行政权力腐败现象仍在继续蔓延,而且渗透到各个领域,尤其现代化进程中的工程建设、房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等领域,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由于执法失之于宽,使法律的威慑力不能充分发挥,少数以权谋私者未受到党纪国法应有的追究。特别要引起重视的是,不少大案要案不仅产生在党政机关和管理部门,而且发生在执法和执法监督部门。因此,强化法制,不仅要加强对权力行使部门的监督,也要对司法、执法等部门加强监督,使各种权力(包括监督权)的行使都纳入法治的轨道,而不能与之相悖。

2.实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加大对其审核。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要求报告本人收入、住宅、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事项和移居国外境外的情况。要加大督察检查,如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要严肃追查处理。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网络,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1)、要慎重授权,对分别 下放、合并、分解和集中的权力,要防止利用、借用和滥用职权。要合理调整权力结构,特别是直接掌握人财物支配权的领导干部的权力要进行适当分解,避免某些权力过分集中于个别人手中。(2)、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实行对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制度、诫勉制度和定期考核、考查制度,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政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廉情公布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定期述职述廉,接受上级检查考核和群众评议监督。(3)、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严格抓好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4)、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重大事项有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独断专行。(5)、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聘请群众监督员等方式,放手发动群众监督。(6)、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询、听证制度和群众评议制度。(7)、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部门单位重要的、敏感的、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进行监督,对于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8)、要提高工作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和层次。特别要增加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透明度,使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情况始终能够得到有效地监督。

(三)严格执行惩罚制度,加大查处力度

大力查办和严厉惩戒腐败分子是预防、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所以始终坚持发现、查处、执行并重,严肃党纪政纪条规,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有问题必须彻底查清、不管涉及谁,只要发生问题,都必须及时查处。在加大惩戒力度上,要推行自由刑、罚金刑并可制度。对贪污受贿的非法所得应予彻底追缴,已经挥霍的,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犯罪分子赔偿;对于贪污受贿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判处没收其全部或一部分,剥夺其继续犯罪的物质基础,以此对其他潜在的贪污者产生强大的威慑。严格执纪执法,加强对执纪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法不依、顶风违纪、压案不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切实维护法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本领域、本环节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以及所在领域和环节屡屡发生腐败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决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宣教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其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敢抓敢管,分管领导专抓专管,一定会取得成效。同时我们要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宣教工作,切实加强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保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不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不仅是严重失职,而且也是对干部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归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各级纪委要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细化工作规则,落实工作责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五)努力提高行政监察、检察队伍素质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

加强行政监察、检察队伍的建设,完善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引进和运用一系列先进的管理体制,提高队伍本身的整体素质。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大力引进人才,在总体数量上保证面对比较复杂的监察、检察任务时有足够能力应付。改变以往被动办理案件的局面,加强对违规、违纪对象的主动查处力度。二,优化行政监察、检察机关内部结构。一方面从年龄结构上逐步向年轻化调整并保留适量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把最新的知识和正确的经验相结合。另一方面,充分协调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遵循全面与突出并重的原则,保证最大限度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引进现代先进的管理机制。如,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等,增强工作人员的能动性和归属感以及该机构的活力和稳定性。另外,还要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的素质,重点要对这个特殊群体进行普遍伦理、法制教育。这是行政权力腐败得以根除的最根本的措施,但同时也是最困难的,最需要时间过程的。

总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反对行政权力腐败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而且也是紧迫的。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更加坚决的态度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坚持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办为主,人大、政协、审计以及广大群众共同监督、配合、参与,以及各方协调配合下开展反腐败斗争工作,有效地将行政权力腐败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大业保驾护航,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篇:论行政权力腐败的必然性及其遏制

论行政权力腐败的必然性及其遏制

[内容提要] 遏制与治理日益严重的行政腐败问题,是我国法治国建设的要求。通过行政程序法的规范,行政权力的腐败是会得到有效治理的。我国行政程序价值理念和法律机制的缺失或者说严重不足是不容乐观的问题。行政程序法律化是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趋势,我国也在积极研究行政程序的原理与机制,并以控制行政权为价值取向,设计符合我国实际的权力制约运行机制,做到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控,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膨胀,以免诱发更多的行政腐败。

[关键词] 自由裁量权 行政腐败 行政程序规范

1、行政权力及其异化

人们对权力的崇尚,自古至今未有稍减。权力是容易被滥用的东西,行政权力更是如此。我们对行政权力的理解,是从分权角度,把它作为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行政权是1种职权,是由最高权力所委任、所体现或由法律制裁所支持的权力。宪法赋予行政机关极其广泛的权力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复杂性为行政权创造了广阔空间,事实上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行政权1般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察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行政权在1个不断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19世纪西方国家大多实行自由放任政策,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1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几乎可能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而度过他的1生”。此时的行政权的影响力是相当有限的,只从事于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维护,好似“无为而治”。进入20世纪,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以后,行政权大为扩张,已扩展到对经济、教育、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出现了经济行政、社会安全行政、文化教育行政、卫生行政、交通行政等,行政权干预和规制经济活动,调控国内国际贸易,兴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管理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和利用资源,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人类生活、生态环境,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等等。而且,行政权向立法权、司法权渗透,行政立法(委任立法)和行政司法(委任司法)的兴起,突破了严格的3权分立的格局,而且由于行政权有着更大的实权来控制社会经济事务,行政权很快超过了立法权。另外,行政权扩张表现在行政人员的增加和行政机构的膨胀,导致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同样造成行政权的异化、腐化。

行政权本来是人们为获取“公共物品”而设置的,但是当其异化以后,它即在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幌子下,大肆为掌握和行使其权力的人提供“私人物品”。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人运用权力为他们自己谋取金钱、财物,甚至美色。他们本来是人民的“公仆”,但却以权力把自己塑造成“主人”,将行政相对人作为自己任意驱使的对象,他们可以对相对人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定规章制度、乱发号施令,相对人若不服从,他们即对之予以强制或制裁,甚至实施肉体和精神折磨。行政权力的异化,原因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

酌、自主选择而作出1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法律法规无法预测1切将来发生的事件,只能规定1些原则,行政机关据此可以有选择地采取相应措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范围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的效率要求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根据,许多行政官员对此权力有特别的钟爱,就是因为其快捷高效的功效。客观滥用表现为与宪法原则和有关的法律原则相背离,而主观滥用则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的非法的自由裁量。

现代行政事务繁多,行政组织系统庞大,效率问题就尤为突出。特别是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为维护国家的整体竞争实力,行政效率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尚未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事后对行政行为的救济尽管是1个较大的进步,但这种滞后性的救济还有不足,所以对行政程序法的探索和呼吁在目前就更为热点。公民的权利行使过程就是法治的过程,就是行政机关法治行政(而不是依法行政)的过程,也是限制行政权肆意行使的过程。

2、行政权力腐败的必然性

腐败的定义众说纷纭,但国内外学术界大多认为,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是腐败行为,通俗叫以权谋私。根据这1定义,腐败行为的构成要素有:腐败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动机或目的通常是追逐私人利益,腐败行为的手段通常是凭借机构或职务上的便利,腐败行为的方式通常是非规范地运用或滥用公共权力,腐败行为的后果通常是公共利益或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根据腐败发生的领域或部门,可以将腐败区分为政治腐败、行政腐败、经济腐败和社会腐败。我国腐败的控制现状1是腐败总量巨大,影响严重,社会承受能力受到严峻考验。腐败造成的恶性案件往往都引起了社会的巨大振动,对国家形象和社会心理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在1定程度上旁及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以及民众对社会主义的信念。2是腐败呈现结构化的趋势,控制活动面临严峻考验。从社会关系上看表现为社会性的结构化,建立在关系基础上的权力和利益的交易。从道德文化上看,表现为价值观的结构化,物质利益几乎成了人们的人生价值和外在诉求。道德物化和政治文化形成了同质性的契合。从制度运作上看,表现为体制内的结构化,官僚群体形成为1个本身具有特殊利益诉求的集团。从交往上看,表现为行为模式的结构化,行为具有固定的程序和规律。经济学家吴敬琏说,“腐败如此盛行不衰,肯定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如果我们舍本逐末,只讲教育和„严打‟而没有解决源头上的问题,腐败蔓延的势头恐怕是很难得到遏制的。” 胡鞍钢也曾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以预防腐败为主、而以惩罚腐败为辅国家廉政体系。

我国对权力制约机制的严重欠缺导致腐败产生不可避免。有人说我们的权力制约严重形式化,事实上我们连形式化的程序都没有,根本就没有1个完善的形式机制,没有公正透明的程序法制。因此导致的专制横行,君权肆意,而官员腐败丛生在所难免。

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任何政府都可能腐化,所以分权、制衡和正当程序原理就是极为有效的防腐剂。不管是恶意腐化还是善意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都应受到控制。法治主义对权力滥用的治理,是依靠法的支配原理,行政程序法在其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假定人人都是可能或潜在的无赖,就只有从法律程序上予以完善,使其在这个程序中循规蹈矩,而不是肆意妄为。我们不是否定教育在反腐败中良性的积极的作用,但对于其效果,看看每天的新闻就知道了。所以对于重刑主义和道德修养教育,不能迷信其作用。[Page]

3、从行政程序法入手,遏制行政权力的腐败

有1个很精妙的比喻:在抓拍和打牌之前先把规矩说清楚、定下来,这样做无论结果是赢是输

所有玩家都能认可和接受。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化的先导。程序先于权利。我国从古到今程序法治观念历来淡薄,至今习惯于讲依法行政,而不善于讲法治行政,依然盛行法律工具论和治国运动论。但从另1个角度看,政府未尝不想整顿纲纪,监察机构已经叠床架屋而收效不著。人民未尝不想伸张权利,信访请愿已经泛滥成灾而解决不力。西方法治与我国专制的正负两方面历史经验表明,无程序即无权利,行政程序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必然要件,程序权利不仅是实体权利的保证,而且还蕴含内在的独立价值。现代行政程序不是行政管理的附庸和工具,相对独立于行政管理,对行政权实施进行有效监控。通过现代行政程序,人民民主与国家权力、公正与效率、公民权利与行政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等国家管理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得到有机整合。现代行政程序具有3个功能:1是完善沟通,提高行政行为为社会可接受程度;2是建立和维系1个可持续性发展的稳定社会;3是确保行政实体法实施,并展示自身独立的法律价值。对于我国愈演愈烈的腐败行政程序自有特殊的疗效,主要体现为对强大的行政权予以控制和约束,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权不适当地侵犯公民权利,并向受到侵害的公民权利提供救济渠道。毋庸置疑,现代行政程序对于保障行政权沿着民主、法治、科学的轨道健康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行政程序法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的重要作用,笔者赞同在立法规格上应以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来制定。

行政公开原则,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其社会公开与行政权有关事项的原则。我国1996年《行政处罚法》、1999年《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公开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公开原则是制止自由裁量权专横行使最有效的武器”。行政公开1则强化民主行政,2则防止贪污腐化。行政公开也是监督行政的基本前提,没有行政公开就没有监督行政。行政公开不充分,监督行政也不会完整,腐败等违法乱纪的事就不会得到遏制。所以说,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生命。

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结果,是法律正义观的核心。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点,1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保证当事人享有3项权利:相对人有在合理时间前得到通知的权利,相对人有了解行政机关和法院论点和根据的权利,相对人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是不能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合理公正的行使权利是产生政府权威的源泉,公民服从和认同行政权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公正执法,在目前社会这点非常重要。相较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是1项主观性原则,具有伦理性,不仅包含结果,也包含过程的可接受性。

行政效率,即在保障相对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行政效率。中国传统的行政就是过分讲究效率而忽视了行政程序中的民主和公正。“行政官员往往把法律工作者发明的程序看成是效率的障碍,这是自然而然的。确实,自然正义规则限制了行政活动的自由,遵循这些规则须花费1定的时间与金钱。但如果减少了政府机器的磨擦,时间与金钱似乎用得其所。正因为它们主要是维持公正的原则,可减少苦怨,所以可以说自然正义原则促进效率而不是阻碍效率。”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要掌握1个度是很关键的。

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选择,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讨论很充分。可资借鉴的立法模式与成功范式很多。我国宜采用程序与实体并存型,即在行政程序法中既有程序规定又有实体规定,像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模式,而程序型(在行政程序中仅有程序规定,不包括实体规定,如美国、瑞士、日本、韩国)似不适合我国的传统。而且,我国行政程序法以规定与相对人直接相关的外部程序为主,同时也应规定与相对人没有直接关系的内部程序。

总之,行政程序的立法意义重大,特别关系到我国对行政权,对可能或者必须要发生的行政腐败,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程序控制。当然,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要经历1个较长的时期,是1项艰巨的工作。在这个相当长的缓冲期内,程序正义和法治行政的理念培养应是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2.吴敬琏:《中国腐败的治理》,载《战略与管理》,2003.2。

3.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4.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2003年版。

第三篇:遏制“车轮腐败”

遏制“车轮腐败”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理有序有效开展。从年初起一系列的动作已经表明,中央已将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上了议程。

费用过高,私用严重、使用效率底、浪费大、超编超标配备屡禁不止……这些典型的公车腐败现象,一直饱受诟病。据统计,早在上世纪“八五”期间,全国公车耗资720亿元,年递增27%,约为GDP增长速度的3.5倍。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全国约有350万辆公车,包括司勤人员在内耗用约为3000亿元。随着近年来公民意识的觉醒,很多人认为公车使用是涉及纳税人的钱怎么花、公权力如何得到合理规范使用的问题。如果放任公车问题不管,不仅会影响到执政党的诚信,还会导致仇官心理因素的增长。因此,中央抓公车腐败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我认为,国家实行公车管理模式的改变才是“治疗”的根本。把公车改革当做一项全国统一部署的工作来抓,强制推进全国的改革工作,不能只是纸上谈兵,只抓下级部门,只有做到这样,我们的专项治理才能有成果,有成效。

第四篇:腐败原因及遏制

腐败原因及遏制

腐败是世界各国无一例外要面对的一大难题。联合国某年测算表明,“政府的腐败”每年使世界约损失资金6000多亿美元,腐败已经成为不少国家执政党丧失政权,领导人下台的直接原因。腐败是一个世界通病,也是一个历史通病。翻阅自古至今的发展史可以看出,人类自从出现了阶级,就有了腐败现象,过去有,现在有,甚至可以说将来可能还会有。中央有,地方有。政府有,基层也有。所谓腐败无处不在,在我们的生活中不断地滋长着。官场、商场、考场无孔不入。腐败活动的猖獗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每年得投入巨大人力、物力从事反腐败活动。究其原因,腐败发生主要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反贪机制的不健全和官员的权力过大、不受约束等。而最根本的就是他们的观念变质,产生了私人的贪欲。

何谓腐败?就语义而言,是谓腐烂。“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1中的腐败即为此义。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它是指一个社会像一个有机体那样腐烂、变质,是一种比喻的说法。在现象层面上,腐败意味着一个社会充斥着公务人员的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挥霍浪费社会公共财物、假公济私等丑恶现象,以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官僚主义严重,思想滑坡、道德失衡,社会风气败坏;2从实质上看,腐败是权力变质和异化的产物,是权力的腐化,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偏离既定的目的,不再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是被用来换取个人利益,成为社会上少数拥有权力者或集团攫取私人、局部利益的手段或工具。因此,腐败实际上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换,或者说是权力的商品化与金钱的权力化。

腐败现象给一个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浪费了社会财富,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破坏了经济建设,阻碍了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形象,败坏了政治的清正廉明;更有甚者,它导致了社会风气的恶化,以致社会呈病态化,道德水准下降,是非正义感丧失。社会为腐败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正如英国学者保罗。哈里森指出的那样:行贿受贿是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内部的恶性肿瘤,它蚕食着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使国家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改革即使通过了也很难实施。4腐败对于一个正在变革中的社会确实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能否抑制腐败,消除腐败现象,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健康发展,因而成了发展中国家走上现代化之路的关键。对于今天的中国,尤为重要。邓小平同志的话可谓一针见血:“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高层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腐败的实质是权钱交易,是权力异化的结果,这是由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政治学中的权力理论认为:在权力不受限制或社会控制薄弱,而行使权力者自身又缺乏道德约束力的情况下,就会走向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为阶级社会的历史所证明了的真理。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腐败现象的伴生具有某种必然性。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以市场配臵资源,以市场调节经济生活。而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只具有雏形。与市场相配套的一系列体制还没有建立完备,市场机制远未完善。前述政府庞大的权力仍然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政府在体制、职能、机构、人员、运作等诸方面仍然紊乱、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在这种新旧体制并存的情形下,社会管理出现许多盲点、空点,例如价格双轨制、行政管理高度集权与供求矛盾突出的并存就易于产生为紧缺物资而行贿受贿、“官倒”等腐败现象。这样,权力更易于与金钱相结合,“寻租”更为容易,腐败现象因此大量发生。由此可见,“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发展速度确实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

法制不健全,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就法制建设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没有一套完备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权力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况且人性中本有趋利避害的因素,更须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我国近年来法制建设固然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法律制度还欠完善,没有系统的关于权力的设立、运行、行使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更缺少专门遏止政府官员腐败的法律如“反贪污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等。经济立法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行政权力在市场中的运行没有充分的规范约束,经济运行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利益归属没有明确的划分,各类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序、失控的状态。国有资产产权界限不明,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无有效的法律控制手段,等等。在这样一个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控制的、法律秩序紊乱的经济环境中,权钱交易、不正当竞争之类的腐败现象就势所必然了。其二,执法行为缺乏力度,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目的。许多领域并非无法可依,而往往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制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原因是执法环节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和责任机制,执法者往往可以为所欲为,不受追究。其后果是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民众对法制建设丧失信心,无法建设良好的法治秩序。而执法过程中的交易更成为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之一。就监督机制而言,主要表现为:没有完备的权力监督机制。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膨胀,这是社会的需要,本来无可厚非,可相应的监督制度却没有得到发展,以致行政权力失控,滥用权力成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固有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权等权力的监督,由于没有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现有的一些监督机构如行政监察机关等,其职权手段都不够强大有力,不能满足需要。社会监督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赋予公民以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除了“信访”等有名无实的途径之外,公民的监督权力没有法律制度予以保证;新闻舆论的监督也是无法可依,更因为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透明度不高,一般不为社会所知晓,极有限的社会舆论监督也往往无从着手。

反对腐败,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中国共产党走的另一条长征之路。夺取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反复之所以显现出长期性,是因为反腐败斗争本质上是反对剥削阶级的思想与行为的斗争,他与中国共产党要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的目的相一致,在党的最高纲领实现之前,只要世界上还存在剥削阶级及其思想意识,那么其派生物——贪污腐败行为就会存在。实现党的最终奋斗目标的长期性,艰巨性,反复性,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持久性。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剥削阶级的思想意识作祟外,还与革命与建设事业中体制,机制,法制上的完善与否有关。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在新机制的建立与健全过程中,在新机制的创建运行过程中,难免有“疏漏”、“缝隙”、“漏洞”和“时间差”,有些人就利用它,大肆贪污,搞投机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利益。所以反腐倡廉的根本措施之一是深化改革,健全机制,体制,法制,但要做到这些,向其他新生事物的成长一样,需要经验的积累和时间,要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治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作为祖国后备力量的主体——大学生更应该认识到今天的局面,认识到“廉洁”所面临的挑战,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从而带动社会的和谐发展。正所谓:欲廉洁,先修身。对处在社会化重要时期的大学生来说,修身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当代大学生,廉洁修身是社会对大学生的殷切期望。当代大学生的崇高使命已经由人民赋予,在党的十六大会议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使命,既是全国人民的历史使命,也是大学生的崇高使命。而致力于中华民族崛起和复兴是当代大学生的首要使命;科技创新是当代大学生的职业使命;此外,大学生还肩负着名族文化的传承与弘扬的文化使命。这些使命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学生提出了具体的人才规格要求,其中廉洁修身就是其核心内容之一。社会腐败现象一直是大学生廉洁修身的主要制约因素,其负面影响既体现在大学校园之内,更多体现在大学生走出校园之后。有些腐败分子在大学阶段也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但步入社会以后,廉洁修身的道德免疫力在强大的腐败面前瓦解。尽管很多大学生知道腐败可能破坏廉洁的美德,可能伤害自己的荣誉,甚至可能剥夺自己的自由,但也有一种可能,如果腐败不被追究,却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利益。在思想上的利益博弈中,一旦腐败的合理性占了上风,腐败便由可能走向了现实。所以引导大学生抵御来自社会腐败的侵扰,是廉洁教育的根本目的。

第五篇:如何遏制用人腐败

6.如何遏制用人腐败

用人方面的腐败现象,较之于其它腐败现象而言,其对社会的危害更为深重。它不仅腐蚀大批党员干部,瓦解干部队伍;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弱化党和政府的信誉和权威;疏远党群关系,激化干群矛盾;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引发违纪违法和犯罪活动;而且严重地败坏社会风气,污染人们的思想,导致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因此,对于这一腐败现象必须下大决心予以坚决遏制和消除。而要消除这一腐败现象,最重要的是要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促使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一种新的体制和机制下运行。

1、优化权力配置,建构科学、制衡、规范的权力结构体系。主要领导干部用人权个人垄断和不受监督、制约的状况,从直接原因来看,与现行的具体领导体制有关,但是从宏观角度来看,则与一定的国家权力配置和权力结构有关。因此,要改变主要领导干部用人权个人垄断和不受监督、制约的状况,还必须从整体上优化权力配置,其着眼点是要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问题。首先,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其次,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威,使其真正成为人民意志的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其三,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四,加强法制建设,在条件适宜时进行宪政改革,科学设定国家权力,同时制定《监督法》、《新闻法》等有关法律,逐步实现国家权力和国家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科学界定政府权力。由于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强大和最具扩张性的权力,因此,为了规范和制约“政府官员”的权力,从政府管理体制角度讲,其措施之一就是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科学界定政府权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此要实现四个转变:(1)转变政府职能,缩小政府管理范围,实现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2)精简政府机构,实现由“臃肿、低效政府”向“精干、高效政府”的转变。(3)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实现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4)严格依法行政,实现由“放任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转变。

3、提高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监督机制。遏制和消除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腐败现象,其中的关键是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当前,在权力监督制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尚未形成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因此,今后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提高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构建和形成结构科学、相对独立、相互配合、精干高效的权力监督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4、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实现党内制度创新。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关键在中国共产党。腐败问题能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腐败现象能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同样关键在党。治国必先治党,而治党务必从严。要有效地遏制和消除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腐败现象,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发展和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实现党内制度创新。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任免上的权威性,真正发挥权力机关监督的作用。其次,进一步提高党内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再次,要充分发挥检察、监察、审计等专职监督机构的作用,强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的监督功能。

行政权力腐败的产生及其遏制(大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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