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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记录仪录像是否可以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22-51584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0 09:55: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车记录仪录像是否可以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管部门表示:有利于责任认定,但不能代替交警调查取证

洛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五中队中队长张尚斌说,行车记录仪录制的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证据链条上的一环,和公安机关调查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但最终要以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为准。“行车记录仪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一定帮助。”张尚斌说,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现场已被破坏,行车记录仪录制的影像能帮助交警还原现场。

张尚斌曾经遇到一起纠纷,一辆行驶中的摩托车后座上的纸箱突然掉落,被后方一辆公交车碾到,纸箱内数十部未拆封的苹果手机被碾坏。摩托车车主咬定是公交车将纸箱剐蹭掉的,要求公交车司机全额赔偿损失。交警到场后,调取了公交车的行车记录仪,证实公交车并未和摩托车以及纸箱发生碰撞接触,纸箱是自己掉落的,让公交车司机全额承担损失显然不妥。

“行车记录仪有利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不能代替交警调查取证。”张尚斌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在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时,应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即便采纳行车记录仪保存的现场影像资料,也应先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看其是否能反映现场发生了什么。

张尚斌说,当交通事故无法查明原因、责任无法认定时,交管部

门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事故双方可起诉至司法机关。

那么,司法机关是否采纳行车记录仪录制的和现场有关的影像资料?

律师放表示:影像被司法机关采纳,须满足多个条件

洛阳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运超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中包括视听资料证据,而行车记录仪录制的影像属于视听资料证据,但若要司法机关采纳,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连贯性:能够反映事故现场完整性的视频资料不能经过剪辑。一些视频资料被恶意剪辑后,不仅不能反映现场真实情况,反而有误导他人、隐瞒事实的嫌疑,这样的视频资料,司法机关不会采纳。2.清晰度:影像资料必须能清晰、客观地反映事故现场,如果拍摄的影像资料过于模糊,不能从中判断事故现场,司法机关不会采纳。3.主张范围:当事人的主张不能超出视频资料所反映的事实范围。张运超说,视频资料能否被采纳,要看它到底能证明什么,如果诉求人的主张超出视频反映的实施范围,司法机关不会采纳。

虽然行车记录仪是车主自我保护、现场取证的一种方式,但它毕竟是电子产品,面对一些复杂现场,记录的影像或许并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汇汇给到汇友们的建议是:1 意外发生,请先确认记录仪是

否在正常工作,确保记录仪已经录下发生现场的经过打开记录仪的录音功能,应对后面可能发生的争执或者言语冲突

3.保护好事故现场,联系交警部门处理,不要完全依赖记录仪的影像,毕竟交警需要更多的条件进行责任的认定。

第二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http://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

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一:行政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二: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本文引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 http://

第三篇:四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四川省公安厅)

第一条 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 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

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

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

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十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确定为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二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确定为同等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确定为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不确定责任(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第十六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2005-09-0

2交通事故认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五篇: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文转自杭州交通事故赔偿网

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文转自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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