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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22-107020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8 19:29: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

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33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时至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来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四、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做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出规定。

第二篇:33-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33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下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四、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1996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1996年02月15日(中央法规)

第三篇: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

在我们的监察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等问题的咨询、投诉案件,这些问题最容易出现劳动争议争,处理最为困难,特别是认定谁是过错方时,难度较大,一般情况下是建议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建议仲裁为多,大多情况是不予受理投诉。对于用人单位因裁员而出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况,我们要十分重视,因为涉及到群体员工,处理不当易引起群体事件。所以,我们有必要深入学习、充分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分类: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

1、协商解除。

(1)分为劳动者提出和单位提出两种情形

(2)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

①劳动者提出的,属于“主动辞职”情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②单位提出的,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单方解除。

(1)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①劳动者单方解除:

A、劳动者随时解除

B、提前通知解除

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A、非过错性解除

B、过错性解除

(2)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试用期内;

②劳动者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③单位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3)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的要求:

①提前通知的期限为30日;

②通知的形式必需用书面形式;

(4)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②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5)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3、解除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要么是基于劳动者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是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种:

①违约损害赔偿: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天(试用期三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单位要保存相关证据。

②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二、劳动合同终止

(一)法定事由终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以上规定,终止的法定事由可分为三类:

①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第一项)

②因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而终止;(第二、三项)

③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而终止。(第四、五项)

(二)法定限制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该条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的程序

1、终止的通知程序。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无需提前通知,但要书通知。

2、终止的附随程序。有两个要求:一是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二是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

(四)违法终止的后果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终止行为撤销,恢复劳动关系,补发违法终止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保费,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违约金的区别。

1、经济补偿金。

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法定的单方行为,只由单位一方向劳动者一方作出)

2、赔偿金。

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又称为损害赔偿。(双方行为,谁过错谁承担)

3、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预先确定的、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是双方约定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以双方合同约定为主,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类型。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可分为六种类型:

1、双方协商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单位解约。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裁员解约。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期满终止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6、单位消亡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

提前解散的。

(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

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问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问.第一问: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能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02_年3月,老张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

下午,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来到老张所在部门,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决定裁员,并告知老张被列入裁员名单,限他2小时内离开公司,同时承诺公司将按高于法定标准的“N+2”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谓“N”,即给予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老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5年,前12个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照此计算可得经济补偿金35000元。但这突然的变故还是让老张无法接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与有关员工逐一单独沟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当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裁员。

如果公司无法定理由或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就算给了经济补偿后实施解除,也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这意味着,老张可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得到5000元×5×2=50000元的赔偿金。

第二问: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不需分段计算?

【案例】小李202_年11月到某厂工作,月工资性收入202_元。

202_年2月,工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小李解除合同,因其工作年限为1年又4个月,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个半月的工资3000元。

但小李认为,他的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即202_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半个月工资1000元加上实施之后的1个半月的工资3000元共4000元。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明确,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但对于跨越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否也要“分段计算”的问题并未明确。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与202_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指《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几种情形,包括: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下几种不属于“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情形: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这实际上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基数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计算。

小李月工资性收入在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也不属于“当时有关规定”对于支付年限的限制情形,所以工厂对其经济补偿不分段计算并无不妥。其实,即使按小李的说法分段计算,也未必能得到4000元的经济补偿,因为新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有所区别,根据上海的老规定,工作年限未满半年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所以无论是否分段计算,小李的经济补偿金都是3000元。

第三问: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年限需分段计算?

【案例】老陆于1992年9月进某公司。202_月8月,公司与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他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3000元。老陆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解答】根据上海裁审实践中的相关规定(详见第二问),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基数不需分段计算,但是年限需分段计算。在202_年1月1日之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202_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对于老陆来说,尽管工资在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但由于是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所以202_年1月1 日前的年限受十二个月封顶限制,但202_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12个月+3000元×1个月=39000元。

第四问:工作调动后解除,经济补偿年限是否累计?

【案例】202_年7月1日,小邓到某外资企业总部工作。202_年10月起,该企业在上海设立子公司,小邓作为骨干被抽调至子公司并重新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总部未支付经济补偿。今年5月,子公司因“金融危机”需裁员,小张也被列入裁员名单,子公司明确他的经济补偿自202_年10月起至今仅一个月的工资。小邓不服,双方产生分歧。

【说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海裁审实践中进一步明确:“202_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属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2_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

小邓由总公司选派到子公司工作,且总公司当时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他此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2_年7月1日起计算。

第五问:违法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有何特殊规定?

【案例】1995年7月,索女士进入某通信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2_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至202_年12月30日。

202_年6月18日,索女士接公司书面通知:“因你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默契配合,基于公司全局管理的考虑,公司决定于202_年6月30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此前一年,索女士月平均应得工资为人民币3.4万元。

【解答】公司所提“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默契配合”的解聘理由,并非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上海裁审实践中,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按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即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实际上规定此种情形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都不分段计算,且一律“双封顶”。

由于202_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索女士应得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9876元×12月×2倍=237024元。

第六问:“N+1”是经济补偿的法定标准吗?

【案例】202_年3月,公司与老蔡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老蔡听说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准是“N+1”,即还需另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解答】《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规定(详见第二问)的同时,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规定,用

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只限于以上三种情形,且是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与老蔡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双方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公司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第七问: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案例】小马与外贸公司签订期限自202_年4月1日到202_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小马继续在外贸公司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拒签劳动合同。202_年11月30日,外贸公司书面通知小马终止劳动关系,小马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双方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上产生分歧。公司认为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2_年1月1日起计算,小马则认为应从用工之日即202_年4月1日开始计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同时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当时”又有什么规定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必支付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小马的经济补偿金,既不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2_年1月1日起计算,也不是从用工之日即202_年4月1日开始计算,而是从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即202_年4月1日开始计算。

第八问: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

【案例】1988年1月1日,张某进入单位,现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万元。

202_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202_年4月30日,单位因裁员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他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详见第二问),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这实际上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在202_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基数不受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2_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基数要受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2_年1月1日之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受十二年限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在202_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张某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其工资在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由于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20个月+9876元×1.5个月=20.4814万元。如果他不是因裁员而是因协商一致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即属

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12个月+9876元×1.5个月=13.4814万元。

第九问: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案例】赵某202_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企业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02_元。

202_年6月底,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未与赵某续签,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离职手续时,赵某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经济补偿金,企业没有同意。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同时,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赵某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2_年1月1日起计算。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底不满六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向赵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000元。

第十问: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也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张小姐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要202_年10月份才到期,但张小姐觉得对其一笔加班费的计算不符合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张小姐的辞职申请并结算工资。张小姐觉得,自己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所谓劳动者主动辞职,指的就是这种情况,这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即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等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

还需注意,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较复杂。上海裁审实践中,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张小姐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导致其被迫辞职的理由不充分,所以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第五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引发的经济补偿金问题10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立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较高,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很多职工虽然知道被侵权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对其支付情形、计算方法等不甚了解。结果或是丢掉了应有的权益,或是漫天要价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究竟参照哪些公式?又有哪些限制呢?

【法律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均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在现实生活中,职工每个月的工资有多有少,如何来确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呢?这里,有几个原则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掌握。

原则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在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前的12月的平均工资,就是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果工作不满一年,将其工作月所得工资相加,除以实际工作月,得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原则二:经济补偿金基数不能仅算基本工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于项目众多,我们可以用排除法

———即劳动者哪些收入不该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按法律规定,稿费、股票买卖收益、股金利息及收息等,不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原则三: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以应发工资计算。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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