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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可否协商(最终定稿)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2-106531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4 21:19: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可否协商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可否协商

一、案情简介:

郭某系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职工,于202_年8月进入该公司,月薪1200元,任某项目中控员。后该项目被撤销,公司将其调至本市另外地区工作,郭某以地方太远为由拒到任,202_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约定:

1、双方协商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2、双方对解除均无过错;

3、公司补偿郭某200元至500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郭某领取了补偿金500元。202_年2月27日,郭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

二、裁决结果:

不支持郭某的申诉请求。

三、评析意见:

双方是否可以协商变更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应当”在法律上的理解就是必须,它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但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绝对影响作用,本人有不同看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劳动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适用时应综合考虑,以避免对强制性规定的机械适用或滥用。强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而制定,当劳动合同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时,应当认定有效。只有当违反强制性规定足以导致法的秩序价值受到重大破坏时(如法律的公信力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遭受破坏),才能考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合同宣告无效。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只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不得由当事人协商的话,那么如果协议是用人单位给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高于规定,是不是也属于无效?总不能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采取机会主义的方法,高于规定的可以违反,低于的就不可以违反,试问这样的执法又有何法律依据?

其次,就是劳动者是否受到胁迫或者强力要求的问题。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确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这种人身关系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大大弱化甚至是不存在的,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签订对其不利的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的劳动者到仲裁委员会来申诉就是最好的说明。

再次,关于劳动者对法律的了解问题。不应该认为劳动者或某一群体的素质就低,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就一定是肤浅的,劳动者中学习法律的人大有人在。另外法律是公开的,作为公民有义务学习法律,如果由于其个人不学习法律而对其网开一面的话,那么岂不是鼓励大家不学法,做法盲么?再者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用人单位的领导者怎么就一定比劳动者更了解法律?

综上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进行协商,只要不存在着欺诈和胁迫的行为,应当认定协商的结果有效。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柴黎平

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可否协商”评析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黄彩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五条明确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处理本案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该案中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给付郭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协商一致,但从本案来看,物业管理公司对郭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郭某不同意且拒不到任,最终双方协商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经济补偿事宜,上述事实可以认定物业管理公司与郭某协商一致由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及其上述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给付郭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物业管理公司与郭某是否可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进行协议约定。

对此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对我国现行劳动法规范体系中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进行恰当的定位。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

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规定了劳动者“被迫”辞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五种情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5条至第9条对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适用情形及给付标准做了与《劳动法》第24条至27条相对应的规定。北京、广东、重庆、湖南等省市的地方政府规章对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情形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也有地方政府规章对此有所补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非因劳动者过失而导致劳动关系被用人单位解除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因过失(即存在违法、违纪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而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在理论界及实务界也曾引起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有的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终止所负的经济补偿义务,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特殊补偿,这种补偿是对劳动者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使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生活不至于发生困难。理由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观点主要是从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中规定的适用情形以及给付标准推理而得,其分析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但该观点缺乏从“应

然”的角度来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的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劳动者期待利益丧失的补偿,即由于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未满时解除合同,致使劳动者丧失预期合同收益而对劳动者的补偿。;还有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在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由劳动立法课以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可看作是用人单位对先前转嫁给劳动者经营风险的公平责任分摊,而不是对所有承担就业风险的劳动者的补偿。台湾学者黄越钦则认为经济补偿金具有有双重性质,在不可归责于劳动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劳动关系时是为保护照顾劳动者的“离职补贴”,具有一定的伦理功能。在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事由而劳动者被迫辞职时,其性质具有民事违约制裁的意义,但并不排除劳动者对另有损害部分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述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位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的从现行经济补偿制度规范即“实然”的角度来解释,也有的是从经济补偿制度应然的状态来架构,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定位已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定位必然会受到社会需要因素的影响。

定位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两对因素:一是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需要与用人单位分散经营风险的需要;二是社会负担与用人单位负担。前者主要用以确定用人单位可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尤其是需要以承担给付经济补偿金为代价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后者主要用以分配为缓解因劳动关系解除而给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某种“震动”压力所需的“成本”。其一,劳动者职业的稳定与用人单位经营的稳定都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但这两者的稳定在现实中往往难以都使其保持一种均衡状态,有时必然要以牺牲此种稳定来维护彼种稳定,但为了平衡两者利益的需要,应当确定得到稳定的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来弥补对方。因此,在用人单位发生因分散经营风险而需要通过调整原有劳动关系的情形时,确认其在此时有权将部分劳动者予以辞退或者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给付该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价,从而将因此给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外部成本得以内部化,减轻社会的负担压力。其二,不管劳动者因何种原因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者被迫辞职都将导致其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处于不稳定状态,要修复这种不稳定的状态必然需要一定的成本,虽然该种成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确定由用人单位来负担。可以说,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是一种对不同利益需求进行平衡的产物,是用人单位因其正当分散经营风险而给社会带来外部成本后所需要承担的一种社会性“代价”,且根据用人单位行为的外部性的程度不同来确定该代价的大小。其目的在于试图通过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被解除后生活需要,进而预先缓解因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对社会稳定所可能造成的压力。从这个角度上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事先约定劳动者对该经济补偿金有所放弃或者与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相抵销的条款,但这并不限制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所作的上述约定或者解除后所作的放弃,也不限制双方事先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本案中,郭某对协议中就补偿数额的约定是否可以反悔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差额。

根据郭某在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年限及月工资数额,若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给付郭某2400元的经济补偿金。但此案的特殊性在于系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就经济补偿数额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可以认定是郭某在劳动关系被解除后放弃部分经济补偿的权利。理由是:从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及过程来看,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强制”郭某接受低于规定数额的经济

补偿金,而作为劳动者的郭某应当明知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与数额所作的规定,也就是说郭某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对自己可能取得的权利范围,但郭某还是认同了协议约定的200-500元补偿数额,且在当日领取了经济补偿金500元。从此可以看出,双方上述协议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事后无正当理由反悔的,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此案应驳回郭某的申诉请求。

应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

——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可否协商”案的评析意见

宣武区仲裁委钱炼

如若我作为本案的仲裁员,其审理结果与案例相同,但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完全一致。首先,作为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依法裁量是第一位的,就本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而言,总是有一方首先提出,就法理上讲“要约与承诺”是形成协商的全貌,因此,总是有一方先提出要约来征求对方的同意,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对此作出承诺,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若另一方表示否认,则属双方协商未果。同时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此看出,部颁规章中对协商一致的情形是有所划分的,这样对处理此案就有了法律的依据。通过审理,区分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就案情介绍看,是劳动者认为上班的地点发生变化后距家太远而拒绝到任,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先提出的,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是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双方经协商,用人单位同意支付 500 元,是其自愿行为,可以从其双方约定并据此确认协议书有效。因此,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可否协商的研讨问题,本人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如若认为均可协商,那么劳动部也无需制定什么办法了。其次,此案另一争议焦点系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是否可以放弃?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任何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公民,均有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力,但本人认为,自由处分权是应当建立在当事人知晓自己拥有何种权利的情况下,因为只有这时,才有可能去权衡或选择保留与放弃的部分。举一案例,一外来女工在个体豆腐店工作,工作中,前胸部发生大面积烫伤,经工伤部门核定,其工伤待遇约为 4 万余元,但因该豆腐店本小利小,一时无法全额支付,豆腐店老板提出可于近期一次性支付 3 万元后即了断,如按标准支付,则需等待盈利额逐月累加直至达到法定标准,女工经权衡认为,要等待的时间不确定,在京吃、住花费也较大,如一次性领取 3 万元,可马上回家乡治疗及休养,在此基础上,女工选择了部分放弃,双方达成一次性支付 3 万元的协议。又如同仲裁员或法官在当事人间作调解工作时,为促进调解成功,他们要行使法律释明权,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定义,帮助当事人分析诉求和答辩理由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比较调解与裁、判决的利弊,促使当事人对其权利义务重新作出权衡或取舍。本案还有个未介绍的情况,劳动者在经过咨询后提出的仲裁申请,如在咨询后知道自己应的权利后未提出仲裁申请,实属自愿放弃,这时劳动者会权衡打官司所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会高于要得

到的经济利益;一旦申请仲裁,则表明不放弃,当初的放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最后,审理此案的仲裁员,在与传统的思维定式上有所突破,不乏为有益的尝试,但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减少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当今仲裁员队伍普遍素质不高,还应强调遵循依法办案的原则,任意扩大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的作法不易提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经济补偿金数额进行协商

——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可否协商”案的评析意见

《中国劳动网》《中国劳动争议网》法律顾问:范战江

对此类案例的处理,确实是有争议的,几年前我就已经遇到过。有人主张依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可以协商,只要达成协议,就应当认真履行。有人主张依据劳动法有关执行劳动标准的强制原则,不可以协商,即使达成低于劳动标准的协议,一方反悔,另一方也应依法执行劳动标准。通过参加本次案例研讨会,使我对这个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就本案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应如何看待劳动标准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内容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标准有的是高限规定;有的则是低限规定;有的是既有高限规定,也有低限规定;还有的既不是高限规定、也不是低限规定,而是一个固定标准的规定。因此,应结合具体规定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就是高限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在8小时以内安排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就符合法律规定,若超过8小时,则违反法律规定(当然,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的情况例外);各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低限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基本工资和奖金不低于该标准就合法,反之则违法;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定就业年龄规定为: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这就是既有高限规定,也有低限规定的劳动标准,在标准之内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在标准之外的劳动者,则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劳动法》第26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这里的30日就既不是高限规定、也不是低限规定,而是一个固定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该条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当执行提前30日通知的规定,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既不能多于30日也不能少于30日。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则属于低限规定。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高于该标准则合法,低于该标准则违法。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经济补偿金数额进行协商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我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书,把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包括: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以何标准支付等,均约定在其中。由于《合同法》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实行执行劳动标准强制性原则,而劳动合同既具有合同的共性,又具有本身的个性,所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执行《劳动法》所规定的原则为主,执行《合同法》所规定的原则为辅来进

行具体操作。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示国家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或者在劳动者知道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进行协商,且应当尽量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但是,如果在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则也应当允许。因权力是可以放弃的。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且谁也不愿意先提出解除合同时,则双方可各退一步,采取共同提出并协商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按减半的原则进行约定。因国家对这种情况没有规定,所以这种做法并不违法。

三、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时,劳动者反悔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依据具体情况裁判是否予以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经济补偿金的约定,首先是依法约定,其次是依据实际情况约定。依法约定的,一般不会出现劳动者反悔的问题;只有未依法约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依据实际情况约定的,才会发生劳动者反悔的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况应进行具体分析,再裁判是否予以支持。如果劳动者订立协议时确实不知道国家规定的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未向劳动者明示国家规定,甚至有欺诈、威胁的行为,则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者。如果国家规定不明确,或者劳动者确实是承诺放弃权力,而事后不讲诚信又反悔的,则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劳动者。综上所述,在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尽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的缜密而完善,以免后患。

第二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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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协议范本

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要解除了,涉及到相关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就要写一个经济补偿协议书出来。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把有关的条例说清楚,补偿的时候就不会有其他的麻烦。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写,今天律伴网小编就搜集整理了一下资料,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乙方身份证号:,年月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一职;于年月日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整,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三、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及加班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劳动部门备存一份。

甲方:乙方:(指印)

年月日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补充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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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就年月日时,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增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元整。

二、该补充协议具保密性质,乙方同意不对第三人泄露本文件信息,以维护甲方利益。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上面就是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的范本,甲乙双方的都有,如果您现在也需要写一个补偿协议书,就可以参照上面的资料了,在写协议书的时候要注意里面的条条款款,一个不注意就把你坑进去了。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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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

在我们的监察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等问题的咨询、投诉案件,这些问题最容易出现劳动争议争,处理最为困难,特别是认定谁是过错方时,难度较大,一般情况下是建议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建议仲裁为多,大多情况是不予受理投诉。对于用人单位因裁员而出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况,我们要十分重视,因为涉及到群体员工,处理不当易引起群体事件。所以,我们有必要深入学习、充分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分类: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

1、协商解除。

(1)分为劳动者提出和单位提出两种情形

(2)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

①劳动者提出的,属于“主动辞职”情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②单位提出的,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单方解除。

(1)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①劳动者单方解除:

A、劳动者随时解除

B、提前通知解除

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A、非过错性解除

B、过错性解除

(2)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试用期内;

②劳动者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③单位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3)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的要求:

①提前通知的期限为30日;

②通知的形式必需用书面形式;

(4)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②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5)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3、解除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要么是基于劳动者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是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种:

①违约损害赔偿: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天(试用期三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单位要保存相关证据。

②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二、劳动合同终止

(一)法定事由终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以上规定,终止的法定事由可分为三类:

①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第一项)

②因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而终止;(第二、三项)

③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而终止。(第四、五项)

(二)法定限制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该条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的程序

1、终止的通知程序。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无需提前通知,但要书通知。

2、终止的附随程序。有两个要求:一是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二是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

(四)违法终止的后果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终止行为撤销,恢复劳动关系,补发违法终止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保费,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违约金的区别。

1、经济补偿金。

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法定的单方行为,只由单位一方向劳动者一方作出)

2、赔偿金。

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又称为损害赔偿。(双方行为,谁过错谁承担)

3、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预先确定的、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是双方约定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以双方合同约定为主,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类型。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可分为六种类型:

1、双方协商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单位解约。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裁员解约。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期满终止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6、单位消亡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

提前解散的。

(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

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篇: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此项需经济补偿);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一)实体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等,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缩减员工规模是一项较有效的缓减措施,从全局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到特定劳动者的权益,应慎重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允许用人单位在生常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慎用该手段,“困难”两字前加了“严重”的限制。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必然要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些方式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践中,除了本条中列举的三类情形外,还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作为兜底条款,对本规定应作严格解释。

(二)程序性条件

第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第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到较多劳动者的权益,为便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有的企业中已建立了工会,有的企业中还没有建立工会。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只有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三、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原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按照1994年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裁减人员方案的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该裁减人员方案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合法进行。这里的“报告”性质上属于事后告知,不是事

前许可或者审批。当然,有的企业出于各种考虑,自愿提前与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协商,法律并不禁止。

第四、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社会福利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中优先留用人员时,主要从劳动合同期限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角度出发,规定了三类优先留用人员。三类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谁优先的顺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留用。

第五、重新招用人员的,被裁减人员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就业权

第五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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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两种。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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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危险作业Σ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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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λ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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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λ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来源:(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http://s.yingle.com/ld/222787.html)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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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可否协商(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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