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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2-110093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2 13:48: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

就如何适用引发的争议

用人单位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通常涉及了工作的各个方面,比如,单位的薪资制度、晋升制度、奖罚制度,等等,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会对薪资、福利、晋升等作出约定,在规章制度内容与劳动合同一致的情况下,不会发生适用纠纷;但如果两者的内容不一致,适用规章制度还是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会有所影响,双方也会发生纠纷。

解决途径

1遇到此类纠纷,双方应首先考虑协商如何适用;或者通过调解解决。

2纠纷方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操作技巧

劳动者在遇到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首先应当考虑订立劳动合同时,对规章制度中不一致的部分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告知,如未进行了告知,可直接主张适用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对此进行了告知,如何适用,如进行了协商可按协商内容进行,否则,可援引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的冲突条款进行适用。

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应当保持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一致性,避免适用上的不一致引发的纠纷。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条款自动失败,以规章制度为准。

或约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劳动合同为准。

202_年3月 可考虑当时是否协商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第二篇: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这是法律授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为其规定的义务。因此,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具体实施办法,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19940905]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

第三篇: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供参考)

一、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工作时间:《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加班工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为:21.75。

(三)工资的支付:《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假期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婚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

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15日。

(二)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三)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五)事假: 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六)工伤假:工伤假依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期的约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案例】

谢某202_年10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应用工程师职务。在202_年11月份,电子公司为了新产品开发中某项技术的应用,派谢某接受应用技术培训。为此,双方签订了培训和服务期协定:公司出资派谢某出国接受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约30万元,谢某培训回来后为公司服务8年,否则应支付违约金。谢某培训结束后回企业工作,很快合同即将期满。距离谢某的服务期还有多年,公司通知其续订劳动合同,但谢某要求升职和加薪。公司则认为产品开发工作成果尚未确定,难以满足其要求,希望谢某按照服务期协议约定做好本职工作,并承诺待新产品开发成功后再予考虑。双方各持己见,以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谢某的服务期尚未结束,发出通知要求谢某继续工作。谢某则认为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达成协议,原合同就应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就离开了公司。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特殊的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服务期满为止。

在本案中,电子公司虽然与谢某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而服务期则为8年,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服务期仍然处于履行阶段,尚未期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谢某与电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长到服务期满为止。

【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HR应对】

1、培训协议签订时,人事部门要规范培训档案,除制定合理合法的《服务期或签订培训协议》,还要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譬如培训前要求员工提供书面《培训申请》;培训结束后要求员工有书面的《培训总结》等。同时还要注意保留培训费用的有关凭证,防止将来有争议时口说无凭。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服务期协议时,应当及时跟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满为止。

第五篇:驾驶员劳动合同特别约定(慈溪律师制定)

沈建飞律师,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驾驶员劳动合同特别约定(慈溪律师制定)

1、驾驶员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无有效驾驶证致使保险公司拒赔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驾驶员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驾驶员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3000元以上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驾驶员未经允许私自出车而发生事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

6、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理赔部分)在5千元以下的,扣报酬300元。

7、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主要或同等责任,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下的,扣报酬500元。

8、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的,扣报酬800元。

9、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主要或同等责任,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的,扣报酬1000元。

10、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扣报酬1500元。

11、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主要或同等责任、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扣报酬202_元。

12、驾驶员一年内安全行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年终奖励600元。

沈建飞律师,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3、驾驶员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14、驾驶证被有关部门暂扣期间中止劳动合同。

15、驾驶证被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驾驶员: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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