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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1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2-97940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8 18:34: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离婚代理词1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 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年龄、爱好等方面存 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矛盾有的来自于年龄上的原因,(双方的年 龄相差近10岁,可以说一个出生、成长于文革时期,另一个出生、成长于改革开放时期,双方对事物的看法、见解不同之处很多,这样的代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建立。)有的 则来自于个人爱好的不同(例如被告喜好扎金花这样的赌博游戏,而原告对此深恶痛绝)。正是因为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根本性、长期性的存在,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 推移,夫妻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李某某在结婚后的第八个月——202_年10月 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2_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 回了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 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 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李某某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和被告张某某的纠缠,于202_年10月底偷偷离开 了被告,前往广东省独自打工。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 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张某某存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夫妻间难以共同生活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就是被告张某某有赌博的恶习。被告在结婚 后的第三个月,即202_年5月,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的内容竟然是被告借原告 的钱用于赌博,如果到期未归还,被告同意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在离婚时原告 再给被告4000元钱。婚姻、赌博、钱财,在被告的心目中,哪个最重要?被告沉迷于赌 博的心智和被告对原告毫无夫妻感情、视婚姻如交易的事实在这张借条中暴露得淋漓尽 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存有赌博的恶习,经多次、长期的规劝、教导,被告无任何改正,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原告因不堪忍 受而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被告与本案证人间无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出具的借条系虚假捏造,其真实性 不应得到法庭的认可。

1、借条数额较大,证人对借条未能妥善保管甚至认为毁损,不合常理

本案中债权人(证人)的借款动辄上万元,其借条理应得到妥善的保管,但法庭上四位 债权人出具的四张不同年代的借条中,竟有三张使用格式、质地相同的纸张,这说明该 批借条是同一时间伪造的借条。除此之外,各张借条不仅被人为地搓揉,而且有的借条 沾有的泥土都未擦干净,很显然证人欲盖弥彰地出示这种借条是企图让法庭相信其借款 年代的久远,借条的陈旧。数额这么大的几张借条,却未能得到符合情理的妥善保管甚 至人为的搓揉和沾满泥土,能不令人对其真实性疑窦百生吗?

2、债权人与被告的关系不密切,其陈述借款经过不合事实和情理

债权人在法庭上纷纷表示其与被告没有关系,是看在被告哥哥面子上才将大额借款由其 哥哥作担保出借予被告。既然证人是信赖被告哥哥才借款,为什么借条不是由他们信任 的被告哥哥来出具,而是由他们并不熟悉、更谈不上信任的被告来出具呢?既然借款是 由被告哥哥作担保,为什么证人没有要求被告的哥哥在借条上书写担保并签字呢?这样 的借条原告又怎能认可?

3、被告声称自己借钱用于了寻妻,但其未能证实这种说法的真实性

根据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告有赌博恶习、夫妻长期分居、无往来。被告“借款”之时,其夫妻二人已处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分居状态。原告是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恶习和 巨大的生活压力下主动出走的,不是消极地失踪。被告明知与原告无和好可能、原告逃 离被告的事实,并对原告毫无感情可言(婚后仅三个月就借款用于赌博、不还钱就离婚 的借条可以证明)的情况下,花巨大代价寻妻符合常理吗?

此外,被告坚持认为自己所举的债务用于了寻妻,要求原告承担返还责任。那么,既然 被告在借款之时就知道这笔款项在往后原告有返还义务,为什么被告就没有细心留存相 关的交通费、住宿费、登载寻人启事等所发生相关费用呢?被告未向法庭出具足以证明 其连续地从事寻妻行为的证据,其一人口述的借款用途难道不是虚假的吗?

因此,我们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4、债权人之一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借条显属虚造

债权人汪某某在出庭作证后,未按法庭的要求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这不仅说明其因害 怕承担出具伪证的法律责任而不敢签字,其在法庭上所述的证言无法律效力。也同时 证明数位证人(债权人)所列举的借条的真实性是虚构的,是不可靠的。

三、除被告出具的借条不具备真实性,原告不予认可之外,该“借款”亦不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

1、借条书写的时间都在202_年11月以后,当时夫妻业已分居,所举“债务”未用于 共同生活,原告无返还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

共同偿还。但是,债权人出具的借条皆表明,“借款”的期限都在202_年11月之后。而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是在202_年10月底,原告李某某就外出打工,未再于被告张某 某有过任何的联系。可见,被告对外所举的“债务”,均未用于夫妻间的共同生活,这些“债务”皆属于被告个人的“债务”。(另外,证人作证说明“借款”是借给被 告个人用于经营或急事,表明证人是与被告个人形成的“债务”,是被告个人的“债 务”)

原告李某某因感情不和逃离了被告,其不愿被告找到自己。被告明知这一点,却借取 巨额“债务”来寻找原告,既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其用途也是原告没有接受的,故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

2、被告无法证实其所“借款”项的真实用途

被告未向法庭出具足以证明其连续地从事寻妻行为的证据(上已论述)。其主张“ 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应获得法庭的支持。

四、债权人的“债权”应另行起诉主张

本案审理的是原被告间的离婚诉讼,在被告所举出“债务”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虑,且原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证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的存在不是本案审理的对 象和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本离婚案时不应对证人的“债务”予以审理,而应当告 知各位证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原告曾诉请过离婚、被 告有赌博恶习,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由于被告所举“债 务”系捏造、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未予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债 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另案起诉。

第二篇:离婚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郭贵英的委托,今天由我出庭参加诉讼,依法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详细听取了被代理人的案情陈述,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依据有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薄弱。原被告在媒人介绍认识后,双方没有经过充分的了解,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原被告彼此没有一个充分了解,没有可靠的婚前感情基础。因此这是典型的婚前因为缺乏对于对方的了解而引起的草率结婚。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原被告在婚后完全暴露各自的缺点,而双方对彼此的缺点都无法包容,导致夫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冲突,最后导致了双方的分居生活。这样的婚姻关系强行扭合在一起无疑对于双方都是一个极大的痛苦,原被告长期分居的事实也能说明双方婚后并未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

3、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多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强扭瓜的不甜,法律的强制也并不能确保婚姻的幸福。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4、被告张某某存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夫妻间难以共同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存有赌博的恶习,经多次、长期的规劝、教导,被告无任何改正,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原告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原被告生育一子朱洪基,原告系外地人,在温岭没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不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原告请求儿子由被告抚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此请求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

第三篇:离婚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原告张某与李某离婚诉讼的代理人,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及原被告双方的在庭审中的陈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予以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均为再婚,婚前双方并没有深入的了解,本身的夫妻感情并不牢固,加之被告在婚后又染上了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劝解,但被告却依旧我行我素,从原告提交的录音通话记录中可以看到,在原告打电话的过去的几次中,被告基本都在打麻将,足以可见被告已身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

其次,原被告双方在山东XX城市经营纺织生意,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2_年初就一人独自一人回到杭州,而被告与其女仍留在辽宁,直至今日双方分居时间已超过2年,符合婚姻法32条规定第三款第四条规定的准予判离的情形;

再次,原告曾于202_年2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经法庭调解双方也无法达成和解意见,后来原告因为种种原因撤回了诉讼,从202_年2月至今,被告并无修复双方感情的举动,依然留在山东XX城市,每天打麻将度日,连春节都不回来。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夫妻感情。

综上,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又身染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且双方实际分居已超过2年,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法庭应当准予离婚。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法庭应当予以分割。

原告于年在山东XX注册了XX经营部,202_年1月时将该经营部交由被告女儿管理,经原被告双方清点,存货加外面应收款,被告承诺应还给原告80万元,后考虑到该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将其中的一半40万元还给原告,剩余40万元归被告。在202_年5月15、17、18号的三次电话录音中,可以看到原告向被告讨要该款项,被告并没有予以否认,只是表示不愿将上述款项交给原告,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8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财产现现存放于被告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80万元进行分割。

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80万元,法院应当予以分割!

代理人:

年 月

第四篇:离婚代理词

离婚代理词

审判长:

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循律师、杜金凤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仅仅认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从一开始领取结婚证到今年7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逃离仅仅3个多月的时间,原告就遭到被告多次殴打、威胁;特别是今年7月29日晚,原告与被告为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竟然惨无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此一次,而是经常性的,结婚不到4个月的时间,平均1个月就可能遭受被告2次家庭暴力。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并不得不离开上海。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人: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

李循律师 杜金凤律师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案有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规定,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13条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代理词

• 贺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贺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请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人介绍后认识,交往不到半年的时间,双方就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书,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虽有单位及居委会领导的多次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202_年8月起,原告就回到了娘家,二人分居已达三年之久,期间也没有什么联系,且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现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完全没有和好可能。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五种情形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离婚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应准予离婚。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状况完全符合上述第(四)项的法律规定。据此,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况且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二、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婚生女贺慧贫应由原告抚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众所周知,孩子与母亲间的亲密关系是与生俱来的,母亲的怀抱是孩子安全的港湾。同时,原告也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目前女儿也是同原告一起生活。为此,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

综上所述,代理人为,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终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原告要求离婚,甚至向贵院提起诉讼,足以说明当初形成的婚姻关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作为支撑,原被告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品德、爱好、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深层次矛盾自结婚以来积聚多年,今天终于显现且不可回避。为向法庭充分展本案当事人符合离婚的条件,原告列举了一系列的证据事实,并有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作为支撑!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发言完毕,谢谢!

代 理 词

审判长

合议庭:

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被告离婚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

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答辩要求赔偿。我们先不谈赔偿要求是否合理,但从被告的答辩意见中,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离婚请求是没有异议的。原告的婚姻,本来是父母包办,并非出于原告自愿的婚姻,但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是因为父母包办,而是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作为原告,在婚前对此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精神准备;做为被告,在婚前未能如实向原告告知,应该是有一定责任的。如果被告实事求是地将这一情况告诉原告,也许原告就不会草率结婚。因此,导致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破裂,感情破裂,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有过错。代理人为尊重被告的个人隐私,且基于被告对离婚请求的无异议,我们对这一点再不想多说。

二、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法定要件。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因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双方分居三年多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以保护原告追求婚姻自由,追求未来人生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是对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践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情形中,只有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而且本案原告并无过错。本案中,因被告婚前未如实向原告告知生理情况,存在过错,过错方怎么能向无过错方请求赔偿呢?真是岂有此礼。被告要求巨额赔偿作为离婚条件,莫非是想借用原告经济条件困难的事实,压制迫使原告屈服于这桩不幸的婚姻?在法制健全的当今社会,想用非法手段破坏婚姻自由原则的做法,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被告索要补偿的要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共同生活过,原告正是因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原告,生活富裕,有目共睹,因此,被告没有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所以,被告要求返还婚前赠与物的要求,无一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而且公民个人之间的赠与,赠与物一旦交付,赠与行为生效,被告反悔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因此,被告索要补偿的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法定情形。

综上,本案因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分居三年多时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当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因与原告离婚,而要求赔偿或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

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立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依法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担任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理由如下: 1 原、被告系先怀孕后结婚,因为有小孩才结婚生活在一起,婚前感情基础较差;

2、婚后被告王某某经常在家殴打原告,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公众场合当众殴打原告,导致原告颜面扫地、长期养病不能工作,由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有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3、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较差,且已分开居住2年多,属于同室分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

4、被告对原告长期猜疑,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原、被告之间已经失去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

5、原告为离婚曾多次割腕自杀,充分表明了原告对婚姻的态度,充分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程度,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让原本没有感情的两个人继续不幸的婚姻,有可能产生难以预料的社会问题;

6、被告已从上海移居江苏盐城生活,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与原告在上海生活,而原告在上海生活多年,不可能移居江苏盐城,可见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7、被告已将上海的房屋换锁,不让原告居住,可见被告并不想与原告和好,这才是被告对婚姻的真实态度。

8、被告将婚生女(上海籍)送江苏盐城居住、入学,由此表明被告已决定不愿意继续与原告在上海共同生活。

9、小孩已近10岁,在上海已经生活近10年,且对父母之间的问题已经非常清楚,现被告将小孩送江苏盐城,小女孩突然失去母亲的照顾、失去生活多年的圈子,改换全新的生活环境,长期下去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10、小孩自从送江苏盐城生活以来,精神憔悴,并已留级学习,长期下去恐对孩子造成更多的伤害。

11、被告已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坚持不离婚,其目的不是婚姻,而是为转移、争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争取时间。

12、即使人民法院再给原、被告6个月时间,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来说,并无任何实际意义。只会增加原、被告的精神痛苦,增加对小孩的伤害。

二、婚生女宜判归原告共同生活,理由如下:

1、被告没有工作,下岗补贴每月仅仅300多元,无力抚养小孩。

2、婚生女系女性,年龄尚小,从生理特征上由母亲照顾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被告明确表示自己无力照顾孩子,因此将小孩送父母照顾并交江苏盐城读书。

4、被告的实际行为表明被告不顾小孩的利益,将在上海生活多年的女儿送往异地生活,明显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被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本应共同努力,维系来之易的婚姻家庭。皆因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被告又不务正业,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较差,加之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特别是在公众场合殴打原告,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离婚多次割腕自杀,被告也将房屋换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移居江苏盐城生活。由此充分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以上意见,肯请审判长予以采纳。代理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张文凯律师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离婚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首先,从刚才的庭审调查可知,原告于202_年5月曾经起诉过一次离婚,可能是法庭考虑到再给一次机会也许能够让原告与被告之间能和好,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但是六个月过去了,双方现仍然未能和解,依然是形同陌生人。当原告在家里时,被告起身就走,根本就不与原告说一句话,不与原告待在一起,双方没有任何共同语言,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二人的婚姻缺乏坚实的感情基础。

其次,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从一开始结婚到现在二十多年来双方均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被告也从来没有产生对家庭的责任感,对家

庭生活及经济状况从来都是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原告一个人艰难的维持着家庭生活,抚养着小孩,而被告对家庭的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已经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了信心,我们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因此,综合以上方面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由于这么多年来,被告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少,对家庭总是漠不关心,家庭里的所有花费开销包括小孩抚养费、所居住房屋的承租费用等几乎全部原告一个人来负担的。现在双方也没有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考虑到这些财产均系原告一人出资购买,被告没有对庭庭做出过任何贡献,因此建议法庭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采取照顾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女方予以多分。原告与被告现在所居住的房屋系他人所有,由原告承租而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之规定,应当采取照顾抚养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来处理,因此现在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应由原告继续居住,被告由于没有对家庭尽到义务,不应当要求原告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应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刘××离婚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刘**的委托,依法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详细听取了被代理人的案情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首先,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人介绍后认识的,交往了仅一年,而且双方的年龄差距太大(被告比原告大了十来岁),双方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书,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很不牢固。

其次,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被告在婚后完全暴露了自己脾气暴躁、自私自利、毫无家庭责任感的品性,动辙对原告及孩子进行打骂,并且在经济上不愿承担对家庭应负的责任和对孩子的抚养费。被告在工商部门工作,每月收入不菲,完全有能力承担一个人父、人夫应尽的家庭责任,但结果是婚后十余年,都是原告在含辛茹苦地承担这一切,为此,原、被告双方开始时是经常吵闹不休,后来两人到了如同陌生人,连话都没得说的地步。原告感到这样的婚姻生活让自己万分痛苦,双方现在已毫无感情可言,孩子也因原、被告之间恶劣的夫妻关系而变得内向、孤僻,离婚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种解脱。

再次,从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看,都是由于被告性格暴躁、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妻子、孩子未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这都是因为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对被告早已忍无可忍,原告现已经是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三年前即已向贵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遗憾的是当时未予判离,之后三年,被告仍一如既往,没有丝毫改变,原告作为一个并不年轻的女性,如果不是因为被告给其婚姻生活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是不可能坚决向法院一次又一次提出离婚诉讼的。

最后,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

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现原告早已在外租房另过,与被告分居已达两年之久,且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现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完全没有和好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离婚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应准予离婚。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状况完全符合上述第(二)、(四)、(五)项的法律规定,所以,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况且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这已经是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段失败的婚姻完全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告自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没有丝毫家庭责任感,基本上是由原告承担大部分的家用和对女儿的抚养责任,被告虽收入不错,但完全是自己掌管在自己身上使用,原告完全不知道被告现有多少存款或有价证券,而原告的收入则全部用于家庭及女儿身上,就连家私家电也大部分是原告出钱购置。被告只在结婚后房屋及轿车的购置上出了些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原告在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及女儿的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且被告对离婚一事有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告又无别的房产且要继续抚养女儿的情形下,要求法院将夫妻共有的福田区园岭新村**栋**房(登记价*9793.99元)判给原告所有,完全合情合理合法。被告作为过错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本应当不分或少分,但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需要,仍愿意将价值约为110000的型号为CA71362的天津威姿轿车及家用电器、家私家俱全部归被告所有。

三、原、被告之女庞*应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202_元抚养费,每月25日前给付,直至女儿成年。女儿因生病所产生的医药费或18周岁以后的教育费,被告仍须负担至少一半的费用。

原、被告之女庞*于1996年初出生,已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被告长期以来都对女儿的生活、学习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女儿对父亲也没有什么感情,尤其是原、被告分居以后,女儿更是长期跟母亲即原告生活在一起,女儿庞*完全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现女儿已明确表示原、被告若离婚愿跟原告一起生活,且女儿已长期跟原告单独生活在一起,一直都是原告在负担抚养女儿的责任,若违背女儿的意愿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一定会对女儿的健康成长产生很不利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

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说明,女儿庞婉之判归母亲即原告抚养最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确定抚养权后,当然要牵涉到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以上法律法规说明,原告获得抚养权后,根据深圳的消费水平,向工作稳定,经济收入不错的被告要求支付的抚养费用等项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女儿今后的健康成长得到基本保障。若被告不愿分期支付,也可一次性支付或将其应分得的共有财产进行折抵,不够的部分再予以补足亦可。

请贵院查明事实,采纳本代理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 理 人:

离婚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委托,指派我作为 xxxx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有关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离婚。

首先,原被告认识经原告父亲介绍认识,原告怕违父愿,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确实无法再共同生活。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请求判决离婚。

其次,原告好逸恶劳、迷恋彩票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原、被告结婚七、八年来,经过长时间的生活考验和性格摩擦,无论是在生活习惯,为人处事,价值追求等诸多方面出现巨大差距,原告虽曾经试图通过长时间磨合来弥补夫妻感情的稳定,但经过多年的努力,最终感觉力不从心,双方无法再继续沟通和共同生活,从202_年10月起,原被告已经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如再继续保持这种关系,只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精神伤害,双方已经决无和好可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请求判决离婚。

二、原告希望双方都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原被告虽然夫妻感情破裂,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但孩子是无辜的,原告作为母亲,愿意在家庭破裂时承担培养、教育、照顾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希望被告能够做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在必要时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及生活条件的义务。

综上,原告在深思熟虑后向贵院提出的离婚诉求,且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更好的实现婚姻自由的法治精神,请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给付抚养费等500元 /月。

第五篇:离婚代理词

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接受原告云志刚的委托,指派本所谢兵律师、徐加喜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双方虽然属于自由恋爱。但是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婚后无论在何种场合均无视原告的人格尊严,包括在医院这种人数众多的场合,被告当着原告的家人和孩子面前当众扇原告的耳光,致使原告颜面扫地,更为甚者,被告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一贯无视原告的存在,自己独断专行,其擅自决定用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为被告父母在武汉买房既是例子,在家庭中被告一直非常强势,很多情况下无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恶语相向,因此,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时间长达2年的时间,符合法律认定离婚的条件。

原告与被告的矛盾已久,只不过在202_年才正真的爆发,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于202_年9月就已经离家搬出去单独居住,到法院判决之日起,原告与被告分居已经长达2年之久,从分居这么长的时间来看,已经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到了无法沟通的地步,双方也已经不想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了,因此,夫妻之间已经形同陌路,没有任何感情而言,因此感情已经破裂。

三、夫妻之间性生活极不和谐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生活极不和谐,基本上半年还过不上一次夫妻生活,因此,原告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失去夫妻维持感情的基础,这也是导致原告与被告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请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日 期: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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