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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2-106316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0 14:09: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在中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关于在中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2_年3月24日国法函〔202_〕36号文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中山市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中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202_年1月23日起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第二篇:垦利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垦利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2_〕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2_〕96号),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以深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城市管理为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运转高效、执法规范、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机制,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经费来源

(一)设立“垦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挂“垦利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牌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列县政府序列,为县政府管理城市的综合执法部门,编制43人。

(二)县公安局设立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作为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驻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负责业务指导,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处理涉嫌阻碍或以暴力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撤消县建设局所属的城管大队,其中的城市管理职能移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行政执法机构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原执法人员优先录用。

(五)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

根据国办发〔202_〕63号和鲁政办发〔202_〕29号文件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为: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贴、乱画、乱写、乱设广告,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含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撒漏污染道路,不按规定期限清理施工作业遗留物,在市区道路上行使、停放有碍观瞻的不洁车辆,沿街门面、霓虹灯、招牌、橱窗、画廊、广告牌(栏)、雕塑等设施不洁、破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按规定期限疏通清理冒溢的下水道,向检查井、明沟、暗渠等设施内倾倒污水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废弃物,未按规定设置围档、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标志,高空作业时抛撒杂物、建筑垃圾,竣工时不按规定期限清理施工场地等行为实施处罚。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未经批准在道路和广场上修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道路和广场上设置广告设施,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门面装修等行为实施处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挖沙取土和晾晒衣物,刻画树木,穿行绿篱,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和果实,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实施处罚。

(四)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在组织娱乐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噪声设备进行噪音扰民,饮食业户油烟、废气污染环境等行为实施处罚。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市场以外道路、广场上无证经营行为,在非指定时间和地点经营、卖艺、出售迷信品,在公共场所强买强卖、非法兜售物品、算命、占卦等行为实施处罚。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非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非法占路搭设棚架,擅自在人行道、停放车辆,擅自在道路、广场调试刹车,占压、掩埋、堵塞、损坏市政设施和标志等行为实施处罚。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城市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共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相关处罚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依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决定;对超出上述标准的处罚,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受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并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以查处违法行为为主,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为便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各有关部门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应在发证(照)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但不在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予制止,再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为搞好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垦利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处理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多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保证及时、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不得将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也不能采取按比例返还罚没收入办法解决经费问题。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确保依法行使职权。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严格管理,提高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六、实施步骤

城市管理改革工作大体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筹建准备阶段。9月底以前,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筹建工作机构,正式开展筹建工作。同时,起草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和各项保障制度,具体界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

(二)组建队伍阶段。10月底以前,提出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组建方案,拟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宣传培训阶段。11月份,集中半个月的时间,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

思想、执法业务和军事体能等全封闭培训,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同时,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使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挂牌启动阶段。12月底,垦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暨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正式挂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志、统一装备,持新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全面启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篇: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txt心若无尘,一花一世界,一鸟一天堂。我曾经喜欢过你,现在我依然爱你希望月亮照得到的地方都可以留下你的笑容那些飘满雪的冬天,那个不带伞的少年,那句被门挡住的誓言,那串被雪覆盖的再见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202_年01月04日 16时57分 433 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 建设建筑

“城市管理”

“行政处罚权”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202_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向街道、建制镇(开发区)派驻的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使该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环保、工商、公安、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但尚未批准即进行建设、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照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燃气、节水、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管理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的;

(二)在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广播喇叭或者从事服务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的;

(二)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或车辆、器具等污染水体的;

(三)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

(四)直接排放餐饮业或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产生的污水、污物的;

(五)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或镇区范围内的河道擅自停放船舶的。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规定在城市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立面装修、或者悬挂店招店牌,影响城市景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或者非机动车辆违反禁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省对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权限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职责权限执行。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家、省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权限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按照设定该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已相对集中到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三章 执法配合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况。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认定;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发现依法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支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权设定制度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梳理汇编,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及时调整。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教育,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法。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暂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物品、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对鲜活、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实施暂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和督查。

市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令其依法查处;发现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或者未使用合法票据的;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七)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

(八)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宁波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9-18 【生效日期】202_-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优化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辖区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业务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

第四条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牌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牌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对外统一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领导权,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的任前审核和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审核、培训、考核。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管辖区域行使行政处罚权。必要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指挥和调动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七条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区内河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规定的职责,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创建初期,可以逐步到位。期间尚未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仍由原承担这些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第九条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依法行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将批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未及时抄告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行政管理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统一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当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应当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发出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1个月;

(四)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保管费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

(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若干行政处罚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按其中最重一项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行政管理相关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到行政管理相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征求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的意见。

行政管理相关部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求意见的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或征求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责令当事人赔偿。需要移交赔偿金及相关资料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移交行政管理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按案件的类型抄告行政管理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因行政执法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拒不纠正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必要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直接查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侮辱、殴打、威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公民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_年09月18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思考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思考

为了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推诿缺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弊端,近几年来许多地方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试点和探索。从试点和探索中可以看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大创新,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定化、规范化、统一化和专业化的有效途径,必须与时俱进,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努力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

从本质上看,城市行政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一种,是对城市经济社会等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在传统体制下,城市行政执法体制与职能的不规范、不统一、不明确等问题十分突出。从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来看,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由“条”或者“块”提出草案,然后交人大或政府审议批准实施,这样就难以超脱地方、部门利益的狭隘眼界,往往会出现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从具体实施来看,由于各个有城市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存在“条”与“条”的关系难以理顺,“条”与“块”之间难以协调统一的问题,出现了行政执法的“交叉点”和“空白点”。如:城建部门的建筑装饰与轻工部门的室内装饰、城建部门与交通部门的客运汽车管理、城建部门与工商部门的广告管理、工商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管理、卫生部门与药品监督部门的药品质量管理等等,这些部门执法交叉点多,容易导致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效率不高、执法扰民等现象。另外,少数行政执法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以执法为“幌子”,不顾地方经济发展,甚至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违法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而是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少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关系案”,亵渎法律威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市为例,近三年来该市共办理了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破坏经济环境案件48件,给予纪律处分41人,实施责任追究12人。这些部门和人员虽然受到了处理,但是由于传统的城市行政执法内在的原因,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下,基本上是每一部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都相应地设置了一个执法部门,建立了一支执法队伍,结果造成了从事城市行政执法的部门机构林立,队伍迅速膨胀。以**市为例,尽管经过大刀阔斧地机构改革,该市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仍然达167个,这些部门80涉及到城市管理。人们形容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满街都是大盖帽”。由于行政执法力量分散到众多的行政执法部门,加之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管理与执法协调不够,相互推诿,导致管理不到位甚至缺位、执法力量明显不足、执法力度不够、执法内耗等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监控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造成政府资源的大量浪费。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执法资源是一种优化配置,能够实现“一队多能、一员多用”,能有效减少政出多门、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克服多支队伍费用高的弊端,有利于政府把财政资金集中使用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最需要的地方,以较低的成本取得较高的管理效益。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使管理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和执法监督权三者分离开来,由多头执法管理向统一执法管理转变;由突击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向追求社会效益为主转变。这样有利于克服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抑制行业不正之风,减少行政执法腐败现象。同时由于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处罚权限进行了界定和细化,明确了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杜绝那种“有利可图的抢着干,无利可图的踢皮球”的问题和现象,发挥各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逐步实现对城市的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和执法水平,改善城市软环境。

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难点

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市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的其他处罚权。从实践中发现,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存在以下困难:

(一)利益问题。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种新的行政执法体制,这一体制的运转要求与原有的行政执法体制相比,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审批权,实现了行政审批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行使集中处罚权的机关由行使某一个方面的处罚权,变为行使几个甚至十几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体现了行使管理权部门与行使处罚权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这样一来,少数地方和部门利益短期内可能相

对减少;一些人的受益前景存在某种不确定性;某些不合理的既得利益者则要付出代价,那种“靠执法养执法”、“为钱执法”、“以罚代管”、“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等不良现象就没有市场。少数部门不可避免会以种种理由反对,或者明的表示支持,暗中处处设置障碍,甚至搬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施压。另外,行政处罚权从行政管理权中剥离出来之后,与行政处罚权

有关的一些行政权力如何划分和转移也存在问题。以行政检查权为例,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是附属于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行政检查权等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也应当随之转移,不可分离。否则,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就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上问题,除了思想认识外,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权力的归属和利益的划分问题,这就是当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法律问题。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除了《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无一部权威性的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各城市为了规范本地的运作,围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自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执法队伍编制、执法经费、队伍管理方式等都进行了探索,但实施以后对城市管理效果体现不一。这是因为大部分试点城市本身不具有立法权,这些文件中有很多不属于规章以上的法律性文件;即使是规章,也由于这些规章上无法律、法规作立法依据,下无现成的立法经验可借鉴,不足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涉及规划、环保、市容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单项法律、行政法规一般都规定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如何行使这些专业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专业行政部门的有关职权是一个大问题。

(三)体制问题。由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范围广、行政相对人层次复杂、行政处罚种类多、处罚幅度大的特征,因此建立一套规范科学高效的运转体制至为关键。现在各地城市管理中的执法人员,大都实行的是事业编制管理,实行的是差额预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办公设施、装备等都难以保证,没有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同时虽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就性质而言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执法人员相对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建立必要的执法安全保障体制也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另外,如何协调好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理顺执法队伍内部的管理体制等等问题,也都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合理的运行体制来解决。

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对策

为了积极、稳妥而有效地开展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基本法层次上,国务院应及时制定出相应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方式、步骤、领域、范围及报批程序,机构的设立、性质、地位、领导管理体制、运作和与相关部门关系,以及行使职能的程序、公民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具体规范。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城市管理的特点,立足“精简、统一、效能”这一原则,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大胆创新,对日常的、案情简单、能直接判断不需要进行更进一步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隐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则应由专业执法部门保留处罚权。

(二)建立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作为一项改革,必须坚持“花钱买机制”的原则,通过弥补有关的资金缺口,建立起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新体制或机制。在机制上形成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经济利益脱钩,这样才能从源头解决城市管理相对混乱的问题。具体来说应做到三个保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执法保障,建立四个机制:巡查机制、快速反应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管理执法互动机制,这是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前提。另外也应该将其与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经济环境投诉中心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结合起来,与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人与城市的关系是辩证的统一。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学习提供法律保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三个结合”,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疏堵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教育在先,惩戒在后,为教育而惩戒,寓教育于惩戒;在坚决刹住一些违章现象的同时,引导违章户、违法者依法经营、规范作业;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把执法过程作为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这样才能形成人人关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人人服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良好风尚。

(四)循序渐进地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具有广泛性、琐碎性、复杂性、持久性。因其广泛,丝毫不可松懈,必须统筹考虑;因其琐碎,不能高谈阔论,必须足踏实地;因其复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因其持久,不能急功近利,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当前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地正在探索之中,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统一的做法,作为县级城市,更应该积极吸取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好的管理模式和成熟的做法,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以此不断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关于在中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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