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经济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共5篇)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2-95560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1 00:31: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经济法期末复习简答题

北京电大经济法期末复习(08春)

案例:破产法,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劳动法。(案例参照作业类型)

题型: 单选,多选,判断,问答,案例.(单多判范围在导学书上)

说明: 此复习范围仅适用会计、金融专科的学员。

工商管理专科的经济法概论,虽然教材与会计、金融专科的相同,但是,考试却由中央电大命题。因为它是工商管理专科的必修课。

问答题重点掌握如下内容:

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

1.法的本质.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经济法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1.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法人的特征及构成条件.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1.厂长(经理)负责制

2.个人独资企业特征及设立条件

3.破产制度的功能、法律责任.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的条件、组织机构.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第五章证券法律制度

1、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

答: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流通和转让的行为。①上市交易的证券。《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②交易的方式。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③交易的限制。为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合理,证券法规定,下列人员从事证券交易应受到限制:第一,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第二,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次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2.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答: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的审核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注重公开原则的注册制;另一种是以美国部分州的“蓝天法”和芡陆国家为代表的、注重实质管理原则的核准制。

注册制,是指政府对证券发行事先不作实质条件之限制,发行者发行证券时,只须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文件资料如实详尽公布于众,并不得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的制

度。

注意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完全对立,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

3.证券上市的条件、程序.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六章合同法

1,简述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必须具体确定,才便于相对人考虑是否作出承诺。②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受要约人④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⑤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①一般构成要件是当事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构成要件仅有一项,即违约行为。②特殊构成要件是当事人承担特定形式的违约责任所应当具备的要件,如损害赔偿责任所要求的过错、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

第七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1.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知识产权的特点:①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②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③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

2.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答: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这里的“人”指包括自然人、法人。

专利权的客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方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争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3.商标的侵权行为有那些?

答: 商标的侵权行为有: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第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为: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两者的目的不同、两者手段不同、两者的后果不同。

2.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

答: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广义上两者有一定的重合。此处指狭义。它们的区别为:①不平等竞争是由经营者外部条件(包括经济、法律、政策)不平等、不公平造成的,而不是由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造成的②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③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不同。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1.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那些义务?

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①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③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④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⑴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⑵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⑶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⑷社会监督的原则。

2.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的解决途径?

答: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⑤向人民法律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财政法律制度

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哪几方面?

答: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人员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2.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税法的构成要素,也称税法结构,即构成各种税法的基本要素。①纳税主体。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等。②征税对象。是指征纳税主体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征税标的特,具体指明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③税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了征税的广度。④税率。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我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⑤纳税环节。指税法规定的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可分为:一次征收制、两次征收制、多次征收制。⑥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期限。⑦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⑧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1,保险投保人的义务。

答: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①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②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保险标的安全尽职的义务③及时告之重复保险情况的义务等。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①提供被保险人真实情况的义务②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③提供有关书面文件的权利等。第十四章劳动法律制度

1.劳动合同的特征

答:劳动合同的特征:⑴劳动合同的主体,其中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⑵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既包括任意性规范,也包括强制性规范。⑶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属于持续性合同。⑷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以区别于加工承揽合同。⑸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度订立。

2.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方式、机构以及其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涉及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它们各有其缺陷。

(1)和解。各解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调解。调解是指第三方在劳动争议主体之间进行协调,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最终形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3)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劳动争议主体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遵守仲裁裁决结果。

(4)诉讼。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

第十八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

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答:

2.仲裁程序

答:

3.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答:

第二篇:经济法期末复习笔记

[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学习并全面掌握经济法学,应以其绪论为切入点。通过对绪论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学科地位、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我国经济法学应遵循的指导思想等有一个初步的、基本的的认识。必须明确的是,在学习绪论时,仍应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为重点和主线,在搞清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学习和探讨经济法学,为以后本论的学习奠定一个良好的、扎实的理论基础。

[基本内容] 绪论内容有: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四)经济法学的体系和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

[本章重点及难点] 绪论部分的学习,应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为重点;对学界就此问题存在的分歧做全面介绍并作出评价和分析。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对此问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层次加以阐述:

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支柱之一,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应该有自己明确的、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方向和体系安排。因此,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

对于什么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大体上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这两种观点都不足以概括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全部。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是由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所发挥的调整作用决定的。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将其定位于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的发展与其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研究经济法学必须重视其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全新的、蒙发未久的法学学科,其发展规模和速度相对于其他传统的法学学科是前所未有的。正因为如此,在发展中便暴露出了诸多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其研究方法的落后。因此,我们在建立我国经济法学体系时,必须对传统的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寻求一种有利于建立符合我国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学体系的研究方法和途径。

阐述时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阐述时,应简要引述马克思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的观点,客观地论述和评价我国过去和现在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实务,积积引导学生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方向等重大原则性问题进行思考。

(二)大胆吸收西方法学流派中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讲解时,即要全面、准确介绍西方各主

要法学流派的相关研究方法,还应对此分别给予简要地、客观地评价。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即不偏执于崇尚西方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又不盲目否定或轻视我们很多传统但却必须的法学研究方法。

(三)把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引进法学研究领域。应简要阐明系统工程学的含义及相关理论原理。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研讨热情,扩展其研讨视野。

(四)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简要阐述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性等概念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立足中国国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敢于冲破法学禁区,积极置身于经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探索之中。

四、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

对此问题,仅从以下方面简要作以说明: 经济法学的体系通常是指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组成部分依其内在的规律性所进行的排到 与组合。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是为了教学的需要,以易教和易学为目的,对经济法学体系所作的融通。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实践。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教学目的及要求] 本章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规律。旨在使学生对经济法产生直观的认识。教学中应通过对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的介绍,以及对经济法概念诸说的分析介绍,阐明经济法概念应有的含义。结合时代背景阐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诸方面原因,并总结出有规律性结论。

学习本章时,应了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的情况,熟悉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以后的新诸说,主要了解和掌握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各因素分析。

[主要内容] 本章共分二节。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本章重点及难点] 本章教学中应侧重于突出经济法概念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并依此分析和总结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提出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这是“经济法”最早的语源。

摩莱里主要针对当时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提出运用“经济法”(也称分配法)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摩莱里所谓的“经济法”仅限于分配领域,但已经含有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思想主张。

(二)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次使用了“ 经济法”的概念。

德萨米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并有自己的创见。德萨米主张的“经济法”也主要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与摩莱里一样,他的“经济法 ” 主张包含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思想,但这也仅仅是个人的法律设想,当时并没有这类立法实践。

(三)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

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蒲鲁东提出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政治法和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他列举的十大经济范围所表现的社会关系,并非政治法和民法所能全部调整的,这就是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四)赫德曼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

赫德曼于1916年的《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他将有关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赫德曼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尚不具有严格的科学的含义,但已经是对现实经济法律制度制的概括。这时,现代意义上经济法概念基本形成。

二、经济法概念发展及有关经济法流派的界说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简要介绍德国、日本经济法概念发展及其不同的主张。

1、德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恢复时期,德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法令,引起了德国法学家们的注意,他们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概念认识,主要包括:(1)集成说;(2)对象说;(3)机能说;(4)世界观说;(5)方法论说。

2、日本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日本与德国在意识形态领域有许多相通之处,因此,其经济法研究深受德国影响。二战前有三种观点:(1)对象说;(2)否定说;(3)经济统制法说。

日本在二战后的经济法概念界定比较多:(1)规制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说(正田彬);(2)规范市场支配法说(丹宗);(3)维护经济体制说(今村);(4)适应社会协调性要求法说(金泽);(5)经济统制法说(高田)等等。

(二)前苏联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简要介绍这几种观点:(1)两成分法;(2)战前经济法;(3)战后经济法;(4)综合部门法;(5)经济—行政法。

(三)中国经济法概念学说

侧重于介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的新诸说。

1、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已前的经济法旧学说。结合八十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注重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经济发展流派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1)纵横经济法说;(2)综合经济法说;(3)经济行政法说;(4)纵向经济法说;(5)学科经济法说。

****年以后,又出现了管理协作关系说和密切联系关系说。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新诸说。主要有:(1)新经济行政法说;(2)经济协调关系说;(3)平衡、协调结合说;(4)宏观经济调控经济关系说;(5)国家需要干预说;(6)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说;(7)行政隶属经济关系说。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本节介绍经济法作为部门法产生与发展的历程,以及未来趋势分析。主要对经济法部门的产生与发展各因素进行分析总结,得出有规律性的结论。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

阐述时,主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环境描述入手,介绍资本主义发展中各阶段的经济立法特点,特别是经济法的立法情况。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出现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助于学生对经济法产生直观的认识。

二、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程

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介绍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并分析不同阶段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三、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各因素分析

应主要从几下方面予以阐述和分析:

(一)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原因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发展产生与发展的政治原因

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三)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法律文化原因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四)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法学原因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能。

(五)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原因

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四、经济法发展的前景展望

对经济法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时,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期非常重视对市场秩序的规制,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又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出现了二者并重的趋势。

(二)中国经济法发展趋势分析。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需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这已形成共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学界研讨的方向、重点,研讨的理论问题等都有向更高层级转化的趋势。简要向学生作以介绍。

第三篇: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简答题

六、简答题

1.简述国际礼让说。

1.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

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2分)

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4分)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2分)

2.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原因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分)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2分)

(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2分)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2分)

3.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1分)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2.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3.简述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4.简述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①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②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③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至于被规避的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有时也决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行为。④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行为,虽然实质上是非法的,但表面上看是合法的。⑤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2、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③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只有与其所指引的某国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④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的结构独特,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3、①连结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②连结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③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4、①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②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③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是无限责任。④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3分)‘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分)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2分)

2.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分)

(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2分)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2分)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3.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2分)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2分)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分)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

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2分)

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3.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3分)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分)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3分)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4分)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2分)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2分)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3分)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1分)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1分)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崦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1分)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1分)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1分)

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2.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3.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1.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以后,仍与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2.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3.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六、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提出的。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

答:结果选择说是美国法学家戴维·凯弗斯(1902-?)创立的一种新的国际私法理论。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凯弗斯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但此理论缺乏可操作性。

(8)政府利益分析说

答:政府利益分析说是在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于50年代后期由著名法学家布雷纳德·柯里(1912-1965)创立的理论。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质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发生所谓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的利益应当让位。柯里还具体提出了六种政府利益的分析方法。

(9)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答: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上的特有概念,并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10)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原因: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三、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构成要件有(1)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而非过失。(2)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取消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从规避的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4)从规避的结果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未遂的法律规避不能视为法律规避。(5)从法律关系看,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这是构成法律规避的一个重要条件。

(12)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答:《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13)简述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

答:1.适用内国冲突法不当导致的外国法适用错误,允许当事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2.适用外国法不当所发生的错误有两种情况:(1)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法官正确选择了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或条款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2)在准据法为外国法的情况下,本应适用甲国法却错误地适用了乙国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14)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答:外国法的查明,也叫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该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则需要证实该外国法的存在并确定其具体内容。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有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一般法理;5.适用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5)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1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7)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8)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0)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1)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继承法》、《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22)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答: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23)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第268条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2、该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1、仲裁条款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救济措施;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25)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答: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简答题:

1.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性指民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其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内容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2)广泛性。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3)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这种民事关系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着国家的对外政策。

2.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则区别说: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把法分成人法和物法,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他主张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也主张将法律分成人法和物法,他强调法的属物性,认为法律和习惯大都属物法范畴,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4.既得权说:

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5.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6.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一、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三、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

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8.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实现的。如果一个案件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这里体现的法律冲突是虚假冲突,适用对本案有利益的州法律。如果案件与两个州的利益有关,这是真实法律冲突,可以适用利益较大那个州的法律,或适用法院地法。他主张全面抛弃冲突法。

9.准据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时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准据法有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10、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3)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1、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2、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6条作了与《民法通则》相同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7条也作了规定。此外,我国于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同样作了明确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是,不得违背我国公共秩序的是外国法适用的结果,而不是仅指外国法的内容。同时,我国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也采用了这一制度,这种立法规定各国的立法中并不多见,可以说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一个特色。此外,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在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后,应以我国相应的法律取而代之。

13、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适用外国法错误。这种错误各国都允许上诉。

2.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对这种错误,法国、德国等国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允许上诉。

14、1.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我国法律亦作了相同的规定。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一般法理。

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如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不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中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6、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①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②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③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7、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主要有:一、成立地。法人具有法人成立地国家国籍。二、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处理商业事务地方国家的国籍。三、主要所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台心地国家的国籍。四、资本实际控制。法人具有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国籍所属国的国籍。五、复合标准说。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8、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

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科学性。其核心是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9、法律特征为:1开证银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承担第一付款的责任,即首先付款的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合同,开证银行责任独立。3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而非货物的买卖。

20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对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2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裁决尚未生效;

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庭或未得到辩护机会;

4、请求国法院对同一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承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231、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2、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24、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5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第四篇:经济法概论 期末复习最终版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的本质是()

A.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

C.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

2.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

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B.所有权的抛弃

C.所有权转让D.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被转移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高人数为()

A.10人B.20人

C.30人D.50人

4.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专利并授予专利权的是()

A.一种疾病的治疗和诊断方法

B.一项对某种型号的汽车发电机进行改进的技术方案

C.一项天文科学发现

D.一项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C.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可分配利润,应按照()

A.企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B.董事会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C.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D.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7.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股份的()

A.全部B.总数的一半

C.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D.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8.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机关是()

A.权力机关B.政府财政机关

C.审计机关D.司法机关

9.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B.二倍

C.三倍D.四倍

10.诉讼的证据是指()

A.原告陈述的事实B.被告陈述的事实

C.证人陈述的事实D.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D.涉外经济关系

2.法人具有的特征为独立的()

A.组织B.财产

C.经费D.责任

3.法的结构形式,一般来说由以下层次构成()

A.法律规范B.法律部门

C.法律体系D.法律文件

4.对商标侵权人,工商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

A.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罚款

C.以后不得经营同类商品D.销毁现存商品上的伪造商标标识

5.下列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6.“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B.同时施工

C.同时投产使用D.同时验收

7.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建立的公司,股东人数的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为()

A.1B.2C.50D.30

8.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集中统一原则B.实事求是原则

C.责任制原则D.独立性原则

9.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D.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10、税收的基本特征是()

A.强制性B.无偿性

C.时效性D.固定性

三、判断题

1.凡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属商业秘密。()

2.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但仲裁委员会之间有隶属关系,各自不能独立从事仲裁业务。()

3.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也有最高人数限制。()

5.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后,本人一般不能反悔。()

四、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3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1小刘接受某公司的聘请,与其妻子小王一同调入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1年后,小刘觉得在公司没有发展前途,个人能力不能得到充分发展。此时,另一家同行业B公司表示能为小刘提供比较充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小刘在没有同公司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离开A公司。A公司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劝说他回来,但始终没有结果。A公司领导迁怒于小王身上,只给她发基本工资,并限期她3个月辞职。

(1)小刘擅自离开A公司的做法合不合法?为什么?

(2)A公司领导对小王的做法是不是合法,为什么?

(3)A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小刘的离职问题?

(4)B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5)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小刘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

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C2 A3 D4 B5 A6 C7 D8 C9 A10 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 ABD3 ABC4 ABD5 ACABC7 AC8 AB9 ABCD10 ABD

三、判断题

1错误2错误3正确4错误5正确

四、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缺少其中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就无法建立,只要一个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或消灭。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区别在于:

(1)不平等竞争是由经营者的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造成的,而不是由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造成的(2)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

(3)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不同。

五、案例分析题(1)小刘擅自离开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

(2)A公司领导对小王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小王与A公司的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3)A公司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4)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可以,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本案中不可以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鉴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但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的渊源指的是()

A.作为法律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C.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关系

D.各种法律法规的相互联系性

2.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

A.债权B.所有权

C.胜诉权D.起诉权

3.我国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A.20年B.15年

C.10年D.8年

4.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法定年龄是()

A.14周岁B.15周岁

C.16周岁D.18周岁

5.劳动合同的下列条款中,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法定条款的是()

A.劳动报酬B.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C.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D.试用期条款

6.我国实行()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两审B.一审

C.三审D.公开

7.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

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B.所有权的抛弃

C.所有权转让D.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被转移

8.合同生效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

A.返还定金B.双倍返还定金

C.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D.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9.下列属于不当低价销售行为是()

A.销售鲜活商品

B.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C.季节性降价

D.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

10.在仲裁与诉讼之间我国实行()

A.先仲裁后诉讼B.先诉讼后仲裁

C.或诉讼或仲裁D.既诉讼又仲裁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C.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D.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B.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C.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商场D.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涉及()

A.和解B.调解

C.仲裁D.诉讼

4.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是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

A.经济性B.创造性

C.实用性D.新颖性

5.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

A.保险人B.被保险人

C.投保人D.受益人

6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A.国家机关B.社会组织

C.内部组织D.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

7以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召集股东大会B.成员为5——19人

C.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D.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

8.下列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9.对商标侵权人,工商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

A.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C.以后不得经营同类商品D.销毁现存商品上的伪造商标标识

10.垄断行为包括()

A.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B.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D.企业并购

三、判断题

1.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凡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属商业秘密。()

3.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其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5.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给予暂停其执行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简答题

1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民事诉讼的管辖

3专利申请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1.202_年3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订定了购销100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2400元,总价款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码头。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于202_年4月预付货款24万元。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库签定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公司100吨大豆.单价每吨202_元,总价款20万元。11月28日在天津港交货,并于4月底预付了部分贷款,某粮库必须依质按期交货。202_年10月,某粮库向乙粮油公司提出,由于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每吨须涨价200元方能供货,乙粮油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不同意。乙粮油公司即电复某粮库不同意涨价,并于10月15日派人赴某粮库商谈。乙粮油公司考虑其与该粮库的业务关系,同意涨价100元,但粮库坚持200元。甲公司在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乙粮油公司、某粮库履约,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请问:(1)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定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

(3)如逾期不履约,违约金由谁支付?如何支付?

(4)本案诉讼费由谁支付?

2.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202_年,甲公司出资100万元,乙公司出资50万元,共同设立了丙公司,甲公司经理李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

请问:(1)若乙公司欠丁公司80万元,该笔债务是在甲公司指示下以乙公司名义造成的,甲公司是否需要向丁公司承担责任?

(2)设李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导致丙公司损失50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1B2 C3 C4 C5 D6 A7 A8 B9 B10 C

二、多项选择题ABD2 ABCD3 ABCD4 BCD5 BDABCD7 ABC8 AC9 AD10 ABC

三、判断题

1错误2错误3错误4正确5错误

四、简答题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该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为受要约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们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开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德规定,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专利申请的原则有

(1)书面申请原则

(2)先申请原则

(3)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1(1)三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

(2)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甲公司不能要求粮库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

(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贷款24万元,井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1)甲公司不需要向丁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乙公司应以自己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李某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丙公司做出投资决策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后果应由法人承担,故该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

第五篇:经济法简答题总结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主体组织关系(2)经济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

2.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哪些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3.经济法渊源的概念和具体内容?

经济法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①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②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③行政法规④部门规章⑤地方性法规 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 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3)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是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是股票,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6)组织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7)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分离程度较低;股份有限公司分离程度较高。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6.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8.简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9.简述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10.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

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④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1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2.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有2个以上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3.简述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①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③应当有有限合伙协议。

④有限合伙人有出资义务。但不得以劳务出资。14.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必备条款;(2)标的;是必备条款;;(3)数量;绝大多是合同是必备条款;(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15.什么是要约?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谓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简述无效合同界定条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17.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18.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何种情形可中止合同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效力:(1)中止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2)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19.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界定条件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其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界定条件: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0.简述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并且可能(3)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2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弹力性;全面支配性;整体性 22.什么是物权?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3.简述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特征:

(1)抵押权是以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2)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4)抵押权的标的一般只能是特定的物

(5)抵押权的成立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必须进行登记(6)抵押关系成立后,抵押人仍对抵押物享有处方权(7)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24.简述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金钱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4)票据是无因证券(5)票据是流通证券(6)票据是文义证券

25.简述票据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上的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6.垄断的概念和垄断行为的法律特征?

垄断概念:经营者或者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法律特征:①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②主体是经营者或利益代表者③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④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⑤垄断具有违法性 27.垄断协议行为在哪些情况下,可免于处罚?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28.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①欺骗性标示行为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③诋毁商业信誉行为④商业贿赂行为⑤不当附奖促销行为

经济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共5篇)
TOP